《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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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城市勘察

1 城市测量

1.1 城市平面控制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2.1.3 城市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划分,GPS网、三角网和边角组合网依次为二、三、四等和一、二级;导线网则依次为三、四等和一、二、三级。当需布设一等网时,应另行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2.1.4 一个城市只应建立一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和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城市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的选择应以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为原则,并根据城市地理位置和平均高程而定。

2.1.5 城市平面控制网未能与国家三角网联结,或联测国家点确有困难时,应在测区中央附近采用GPS 定位或测定天文方位角,作为城市控制网的定向依据。

2.1.6 城市平面控制网观测成果的归化计算,应根据观测方法和成果使用的需要,采用我国1980西安坐标系或继续沿用1954北京坐标系,采用大地坐标系的地球椭球基本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2.1.9 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等级三角网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1.9的规定。

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求表2.1.9

2.1.10 边角组合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2、各等级边角组合网中边长和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1.10的规定。

表2.1.10

边角组合网边长和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附录A 大地坐标系的地球椭球基本参数

A.0.1 1980西安坐标系的参考椭球基本几何参数

长半轴a=6378140m

短半轴b=6356755.2882m

扁率α=1/298.257

第一偏心率平方e2 =0.00669438499959

第二偏心率平方e’2 =0.00673950181947

A.0.2 1954北京坐标系的参考椭球基本几何参数

- 1 -

长半轴a=6378245m

短半轴b=6356863.0188m

扁率α=1/298.3

第一偏心率平方e2 =0.006693421622966

第二偏心率平方e’2 =0.006738525414683

A.0.3 WGS-84大地坐标系的参考椭球基本几何参数

长半轴a=6378137m

短半轴b=6356752.3142m

扁率α=1/298.257223563

第一偏心率平方e2 =0.00669437999013

第二偏心率平方e’2 =0.00673949674223

2.2.7 各等级控制点均应埋设永久性的标石。二、三、四等点应埋设盘石和柱石,两层标石中心的偏离值应小于3mm。标志中心应具有明显、耐久的中心点。

2.2.10 造标、埋石工作结束后,各等级控制点均应绘制点之记。二、三、四等控制点应办理标志委托保管手续,觇标和标石应定期巡视检查和维修。

2.3.1 水平角观测所用的经纬仪,应进行严格的检验。

2.3.9 各等级三角测量水平角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3.9的规定。

三角测量水平角观测技术要求表2.3.9

注:n0 为测回数,nd为方向数。

2.3.10 各等级导线测量水平角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3.10的规定。

导线测量水平角观测的技术要求表2.3.10

注:n 为测站数。

- 2 -

2.3.11 方向观测法各项限差应符合表2.3.11的规定。

方向观测法的各项限差(")表2.3.11

注:当照准点方向的垂直角超过±3°时,该方向的2C(C为视准轴误差)较差可按一观测时间段内的相邻测回进行比较,其差值仍按上表规定,按方法比较在手簿中注明。

1.2 城市高程控制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3.1.1 城市高程控制测量分为水准测量和三角高程测量。水准测量的等级依次分为二、三、四等,当需布设一等时,应另行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3.1.2 在大城市或有地面沉降的城市应建立基岩水准标石作为地方水准原点,并应与国家水准点联测。一般城市应选择一个较为稳固并便于长期保存的国家水准点作为城市水准网的起算点,同时应充分利用测区内的水准点标石。与国家水准点联结时,其联测精度不应低于城市首级水准网的观测精度。

3.1.4 城市高程控制网布设范围应与城市平面控制网相适应。

一个城市只应建立一个统一的高程系统。城市高程控制网的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沿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在远离国家水准点的新设城市或在改造旧有水准网因高程变动而影响使用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时建立或沿用地方高程系统,但应争取条件归算到1985国家高程基准上来。

3.1.7 各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各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mm) 表3.1.7

注:1.M△和MW的计算方法见本章第3.6.4条规定;

2.Ls为测段、区段或路线长度,L为附合路线或环线长度,Li 为检测段长度,

均以km计;

3.山区指路线中最大高差超过400m的地区;

4.水准环线由不同等级水准路线构成时,闭合差的限差应按各等级路线长度分别计算,然后取其平方和的平方根为限差;

5.检测已测测段高差之差的限差,对单程及往返检测均适用;检测测段长度小于1km时,按1km计算。3.2.4 各等水准点均应埋设永久性标石或标志。标石或标志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固耐久,保持垂直方向的稳定。

2 标石的底部埋设在冻土层以下,并浇灌混凝土基础。

3 水准点可以利用基岩或在坚固的永久性的建筑物上凿埋标志。

- 3 -

3.2.6 标石的稳定时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等水准观测,需待埋设的水准标石稳定后方可进行。

2 对二等水准观测,至少需经过一个雨季,冻土地区还需经过一个冻解期,岩层上埋设的标石至少需经过一个月。

3 在三、四等水准标石埋设后,水准观测的开始时间由作业单位根据路线土质和作业季节自行决定。3.3.5 各等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应符合表3.3.5 的规定。

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m)表3.3.5

注:当成像清晰、稳定时,三、四等水准观测视线长度可以放长20%。

3.3.6 各等水准测量的测站观测限差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各等水准测量的测站观测限差(mm) 表3.3.6

3.4.3 根据城市各地区的水文地质、地质情况和年均沉降量,将整个城市划分成若干个不同沉降量的沉降区。其沉降区的划分、沉降点间距和复测周期可按表3.4.3的规定执行。

沉降点间距和复测周期的要求表3.4.3

3.6.5 城市地面沉降观测的平差计算、资料整理等,除应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还应进行下列计算和绘制下列资料:

- 4 -

- 5 -

1 计算每个水准点或沉降点的本次沉降量、累计沉降量和年均沉降量。

2 计算每个沉降区和整个城市的本次平均沉降量、累计平均沉降量和年均沉降量。

3 绘制有异常沉降现象的水准点或沉降点逐年(或逐月)的沉降曲线。

4 根据水准点或沉降点的本次沉降量或年均沉降量绘制等沉线图。等沉距按沉降量的大小或需要而定。

1.3 城市地形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 CJJ 8—99

4.1.4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m) 表4.1.4

注:1.同一城市或测区的同一种比例尺地形图,宜采用一种基本等高距。此时不同地形类别的等高线插求点高程

精度要求,可按相应的地形类别应采用的基本等高距分别推算;

2.同一幅图不得采用两种基本等高距。

4.1.6 图根点相对于图根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1mm ;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

4.

1.7 测站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图上0.3mm ;高程中误差:平地不得大于1/10基本等高距,丘陵地不得大于1/8基本等高距,山地、高山地不得大于1/6基本等高距。

4.1.8 图上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与邻近地物点间距中误差,应符合表4.1.8的规定。

图上地物点点位中误差与间距中误差(图上mm) 表4.1.8

4.1.9 地形图高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

.5m 的平坦地区,其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0.15m 。

2 其他地区地形图高程精度应以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

3 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 表4.1.9

4.2.4 当测区内高级控制点稀少时,应适当埋设标石或测定永久性地物点坐标,埋石点应选在第一次附合的图根点上,并应做到至少能与另一个点(埋石点或测坐标地物点)互相通视,以满足城市地形图修测的需要。

4.2.8 图根导线边长应以检定过的钢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进行测量。使用钢尺量距较

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3000。钢尺丈量的边长应进行下列改正。

1 尺长改正数大于尺长的1/10000时,应加尺长改正。

2 量距时平均尺温与检定时温度相差大于±10℃时,应进行温度改正。

3 尺面倾斜大于1.5%时,应进行倾斜改正。

4.3.4 测图使用的仪器和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仪器视距乘常数应在100±0.1以内。直接量距使用的皮尺等除测图前检验外,作业过程中还应经常检验。测图中因测量仪器视距乘常数不等于100或量距的尺长改正引起的量距误差,在图上大于0.1mm时,应加以改正。

2 垂直度盘指标差不应超过±1’。

3 比例尺尺长误差不应超过±0.2mm。

4 量角器直径不应小于20cm,偏心差不应大于0.2mm。

4.5.2 地形测图时仪器的设置及测站上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对中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05mm。

2 以较远的一点标定方向,用其他点进行检核。采用平板仪测绘时,检核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采用经纬仪测绘时,其角度检测值与原角值之差不应大于2’。每站测图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定向点方向,采用平板仪测绘时,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采用经纬仪测绘时,归零差不应大于4’。

3 检查另一测站高程,其较差不应大于1/5基本等高距。

4 采用量角器配合经纬仪测图,当定向边长在图上短于l0cm时,应以正北或正南方向作起始方向。4.5.

5 高程注记点的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形图上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丘陵地区高程注记点间距宜符合表4.5.5的规定。

丘陵地区高程注记点间距(m) 表4.5.5

注:平坦及地形简单地区可放宽至1,5倍,地貌变化较大的丘陵地、山地与高山地应适当加密。

2 山顶、鞍部、山脊、山脚、谷底、谷口、沟底、沟口、凹地、台地、河川湖池岸旁、水涯线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均应测高程注记点。

3 城市建筑区高程注记点应测设在街道中心线、街道交叉中心、建筑物墙基脚和相应的地面、管道检查井井口、桥面、广场、较大的庭院内或空地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

4 基本等高距为0.5m时,高程注记点应注至厘米,基本等高距大于0.5m时可注至分米。4.5.6 在测绘地物、地貌时,应遵守“看不清不绘”的原则。地形图上的线划、符号和注记应在现场完成。

按基本等高距测绘的等高线为首曲线。从零米起算,每隔四根首曲线加粗一根计曲线。并在计曲线上注明高程,字头朝向高处,但需避免在图内倒置。山顶、鞍部、凹地等不明显处等高线应加绘示坡线。4.6.1 地形图应表示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并着重显示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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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城市航空摄影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5.1.2 航测成图的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像控点的精度要求与图根点相同。

2 内业加密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符合表5.1.2—1的规定。

航测成图内业加密点和地物点的点位中误差(图上mm) 表5.1.2—1

注:圆括号中的数字为地物点间距中误差。

3 内业加密点和等高线插求点对邻近高程控制点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5.1.2—2的规定。

内业加密点和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表5.1.2—2

4 城市建筑区与基本等高距为0.5m的平坦地区,其高程注记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0.15m。5.2.2 对飞行质量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向重叠不应小于53%,旁向重叠不应小于15%。航向偏向图幅中心线不应大于像片上3cm(23x23像幅)或2cm(18x18像幅)。航向间不得有相对漏洞和绝对漏洞。

2 像片倾角不应大于4°;旋偏角应符合表5.2.2的规定,在同一航线上达到或接近最大旋偏角的像片不得连续超过三片;航线弯曲度不应大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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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偏角的要求表5.2.2

3 一条航线最大和最小航高之差不得超过30m,分区实际航高与预定航高之差不应大于航高的5%。5.2.3 摄影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摄底片不均匀变形不得大于3/10000;底片压平误差,应采用精密立体坐标量测仪或解析测图仪检查。检查时应测定标准配制点和至少9个检查点的坐标和视差,并应按6点法相对定向进行解析计算。检查点的上下视差残差,精密立体坐标量测仪测定时,不应大于0.02mm;解析测图仪测定时,不应大于0.005mm。最高地形点影像移位不应超过0.03mm;灰雾密度应小于0.2;反差应为1.1~1.4。

2 航摄底片应影像清晰,框标齐全,局部有云影、划痕、静电痕迹、药膜损伤时不得影响模型连接和测图,否则应予以补摄。

5.4.3 像控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测像控点的光电测距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3—1的规定。

联测像控点的光电测距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表5.4.3-1

注:1.n为测站数;

2.当光电测距导线短于上表规定的1/3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

2 测角交会点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3-2的规定。

测角交会像控点的主要技术要求表5.4.3-2

注:M 为成图比例尺分母

3 在平地和丘陵地测图时,高程控制点应采用图根水准测量或光电测距高程导线测量,附合路线长度不得大于l0km。山地、高山地测图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

5.5.4 水涯线的调绘应以摄影时的影像为准,池塘、水渠等应依坎边为准。被阴影遮盖的及其他内业难以测绘的地物,应在外业量注有关数据,如堤垄、陡坎的比高,道路铺装面和路肩宽,河沟宽度等。2m 以下的比高应于外业量注。屋檐宽度应在实地量取房宽改正屋檐或直接量取,当屋檐宽度大于图上0.15mm 时,应在相应处用红色数字注明其宽度。以上数据1:500成图应量注至5cm,1:1000与1:2000成图应量注至l0cm。

5.8.7 地物、地貌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物与地貌元素应参照调绘片根据立体模型仔细辨认和测绘,不得错漏、移位和变形。描绘房屋和街区轮廓时,应以测标中心切准房角或轮廓拐角然后再打点连线。各种道路、管线、沟堤等应跟迹描绘,走向明确,衔接合理。用符号表示的各种地物,其定位点或定位线应描绘准确。

2 补测地物:新增地物,无影像或阴影遮盖的地物,根据调绘时附有实测尺寸的草图或原图,在描绘原图上按相对位置尺寸依比例尺进行转绘,不得按模型上相关影像判绘。

3 等高线描绘:应用测标切准模型描绘。

等高线描绘误差:平地、丘陵地不应大于1/5等高距,山地、高山地不应大于1/3等高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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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 内定向时测标应严格对准框标,框标坐标量测误差不得大于0.02mm。

1.5 城市地籍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6.1.1 城市地籍测量在符合规定精度要求的前提下,应利用已测的规划定线拨地与城市基本地形图等既有成果,保证城市测量成果的统一。

6.3.1 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应在城市平面控制网之下,采用GPS测量、导线、三角锁(网)等形式布设。6.4.1 地籍要素测量是在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的基础上进行的。地籍要素测量应测定下列内容:

1 界址点、线以及其他重要的界标。

2 行政区域、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界线。

3 建筑物和永久性的构筑物。

4 地类界和保护区的界线

6.7.1 变更地籍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完成。变更地籍测量,应在变更地籍调查完成之后进行。6.7.10 地籍图的修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地籍图的修测,应在原图或复制底图上进行。

2 修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级行政境界、宗地界、新增主要地物及地籍变更编号和注记。

3 修测中发现原图地籍、地形要素有明显错误,其差值已超过2倍中误差时,应予以纠正。

4 每幅图修测后,将修测情况做好记录,并绘制略图附人图历簿,供下次修测时参考。

1.6 城市工程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7.1.2 城市工程测量采用的坐标和高程系统,应按当地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应采用当地城市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

7.2.2 定线中(轴)线点、拨地界址点相对于邻近高级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cm。

7.2.3 定线、拨地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线导线测量除可不埋石、钢尺量距要求另行规定外,其他应按三级光电测距导线或钢尺量距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执行。

2 拨地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7.2.3的规定。

拨地导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表7.2.3

注:n 为测站数

3 定线、拨地导线超长时(不宜超过规定长度的1.5倍),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26cm。当导线超长或平均边长较短,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12时,应适当提高测角精度。

4 当定线、拨地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3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5 在控制点比较稀少的地区,定线、拨地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

7.2.9 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定线、拨地计算,方位角可根据需要计算至1”或0.1”,距离、坐标计算至lmm。定线应抄录或用计算机打印成果表,中线各点坐标、各段方位角、边长、路宽与曲线半径及略图等资料应齐全,发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拨地需抄录或用计算机打印界桩坐标通知单并附略图,发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

2 定线、拨地工作完成后,资料需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7.3.6 工矿区细部测量与现状图的细部坐标点的位置中误差和细部高程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7.3.6-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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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部点位置与高程中误差(cm) 表7.3.6-1

对于不测细部坐标和高程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需要进行细部测量的工矿区,可按城市基本地形图的要求进行测绘。

7.3.7 水下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主要规定:

1 水下地形测量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图幅分幅、等深(高)距应与该测区陆上地形测量一致,两者应互相衔接。

2 测深前应了解测区水域的礁石、沉船、险滩等水下障碍物及水文气象资料,以利避免发生事故和漏测。

采用测深锤、测深杆作业,遇大风浪难以读数时,应停止工作。

3 水面的高程,可直接测定或设置临时水尺测定。水尺位置及数量的设置,应能控制整个测区内水位的瞬时变化。水尺零点高程或水面高程,应以不低于图根水准测量的精度进行测定。测深时有关水尺应同步观测。内陆水域观测次数视水位变化速度而定(两次观测时间内水位变化应小于0.1m),至少应在每日测深开始和结束时各测定一次;潮汐河段及海域每隔l0min观测一次潮位。水位读记至厘米。

7.3.8 市政工程测图应符合下列主要规定:

4 道路立交桥桥址地形图除按基本地形图的内容测绘外,应将已有的各种地下管线资料绘注于图上,必要时应进行地下管线探测与坑探(经委托单位开挖后施测),为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和保证安全施工。立交桥桥址图经外业按分幅测绘后,应由内业绘图时进行拼接,映绘成一张总图。

5 测绘范围应能满足设计桥梁孔跨、桥头路基和导流建筑物的需要。若遇漫滩则不应小于桥梁全长加导流堤在桥址中线上的投影长度。沿水流方向,上游应测至河宽1.5--2倍处,下游测至1倍处。对受倒灌影响、有蓄水等特殊情况的桥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测绘范围。小桥涵地形图的测绘范围应能满足设计要求。测绘内容除按基本地形图的要求施测外,应详细表示现有河道护岸、导流建筑物、旧桥和两岸被冲刷地点等,还应测绘线路中线、测量控制点和最高洪水位。

7.4.3 市政工程线路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主要规定:

1 桥梁、隧道两端以及较大构筑物等处应按需要留设水准点,水准点的位置应设在施工范围以外,标志应明显、牢固、使用方便。

2 对于精度要求较高的市政工程,其水准测量精度可按四等水准测量要求或根据需要另行施测。7.4.8 当纵、横断面测量时,应根据不同工程的需要测出横向遇到的建筑地坪、各街巷与单位出入口地面、地下室采光口的窗台、地下管线检修井井盖、进出水口、不同路面结构界线、沿岸水工建筑物顶面等处高程。测路拱大样时应适当加密点位。

7.5.5 地下管线现状测量的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解析坐标的管线点点位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解析控制点)不应大于5cm;管线点的高程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不应大于±3cm。

2 地下管线探查精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级精度探查的平面位置和埋深限差,探测管线点的解析坐标中误差(指实际管线点相对于邻近解析控制点)和高程中误差(指实际管线点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应符合表7.5.5的规定。

探查和探测管线点的精度要求(cm) 表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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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hb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cm)

7.5.9地下管线调查应符合下列主要规定:

1 普测管线首先应向各专业单位收集现有的旧管线资料,将其标绘于工作图(用该地区现有最大比例尺地形图晒制)上,再到实地对照核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增补和撤销,有检修井的应逐井调查。新测管线应在覆土前(有检修井并足以控制其曲折升降的管线,也可在竣工后至交付使用前)进行调查与测量,现场应绘草图。

2 当地下管线调查时,下井调查必须注意人身安全。为防止有毒、易燃、窒息气体和腐蚀液体的危害,应打开井盖(下水道打开相邻三井盖)通风,必要时应戴防护装备下井。井上应设立鲜明标志与专人看守,防止自行车和行人掉进摔伤。井下严禁点火,防止碰击火花造成易燃气体和液体燃烧爆炸。井上应防止重物掉入井中。如在井下有不适感觉,应迅即上来。调查完毕,应盖好井盖。

7.5.13 应与各类地下管线施工、管理的专业单位建立经常的信息联系,以便及时了解、掌握管线工程施工、竣工动态。对于施工单位上交的竣工资料,应加强质量检查和验收。对于已经拆除的地下管线,要经过调查核实,以明确拆除的起止点,然后对成果资料进行注销,登记拆除日期,并对管线图等均作相应的修改。

1.7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规程》CJJ 73-97

3.1.1 GPS测量应采用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当GPS测量同时要求采用1954北京坐标系或1980西安坐标系时,应进行坐标转换.各坐标系的地球椭球和参考椭球基本几何参数,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地球椭球和参考椭球的基本几何参数表3.1.1

3.

956年黄海高程系统、地方原高程系统。1985国家高程基准青岛原点高程为72.269m;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青岛原点高程为72.289m。

4.2.5为求定GPS点在地面坐标系的坐标,应在地面坐标系中选定起算数据和联测原有地方控制点若干个。

大、中城市的GPS网应与国家控制网联接和转换,并应与附近的国家控制点联测,联测点数不应少于3个点。

5.1.2 GPS选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点位的选择应符合技术设计要求,并有利于其他测量手段进行扩展与联测;

2 点位的基础应坚实稳定,易于长期保存,并应有利于安全作业;

3 点位应便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操作,视野应开阔,被测卫星的地平高度角应大于15°;

4 点位应远离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如电视台、微波站等)其距离不得小于200m,并应远离高压输电线,其距离不得小于50m;

5 附近不应有强烈干扰接收卫星信号的物体;

6 交通应便于作业;

7 应充分利用符合上述要求的旧有控制点及其标石和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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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 当GPS接收机在完成一般检视和通电检验后,应进行实测检验。

检测时天线应严格整平对中,对中误差应小于±lmm。天线定向标志应指向正北,天线高应量至lmm。测试结果与基线长度比较,应小于仪器标称精度;当有特殊要求的任务应对GPS接收机进行高温、低温测试。其测试方法可将天线架设在室外,GPS接收机主机放在高低温箱中进行测试;或者在野外实际高、低温下进行测试。

1.8 地下管线探测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94

2.0.2 地下管线探测应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或高程)、规格、性质、材质等,并编绘地下管线图。

2.0.5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的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级精度探查的水平位置限差和埋深限差应符合表2.0.5的规定。限差值按二倍中误差计。

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表2.0.5

注:1.h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以厘米计;

2.当h≤70cm时,埋深限差δth用h=70m代入计算;水平位置限差δts仍用实际埋深h值代入计算;

3.如果对探查精度有特殊要求,可根据工程需要确定。

3.5.1 管线点均应设置地面标志。

3.5.4 当管线点的实地位置不易寻找时,应在探查记录表中注记其与附近固定地物之间的距离和方位,实地栓点,并绘制位置示意图。

A.0.3 进人企业厂区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该厂安全保护规定。

A.0.4 对规模较大的排污管道,在下井调查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明火,并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超标的管道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才能作业。

A.0.5 严禁在氧、煤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

A.0,6 夜间作业时,应用足够的照明;打开窨井盖时,井口应有安全照明标志。

A.0.7 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具备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基础知识。工作电压超过36V 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委派专人看管。雷电天气严禁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施工。井下作业的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A.0.8 打开窨井盖作实地调查时,井口必须有专人看管,或用设有明显标志的栅栏圈围起来。调查完毕必须立即盖好窨井盖。打开窨井盖后严禁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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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城市岩土工程勘察

2.1 一般要求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2.0.1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简称总体规划勘察)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2.0.3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市政工程勘察必须结合任务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城市规划与市政工程要求的勘察成果。

2.0.4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按表2.0.4分类。

场地分类表2.0.4

注:1.表中未列项目可按其复杂性比照推定;

2.从Ⅰ类开始,向Ⅱ类、Ⅲ类推定,六项中其中一项属于Ⅰ类即划为Ⅰ类场地,依次类推。2.0.5 详细规划勘察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及修复可能性)的严重性,按表2.0.5划分。

表2.0.5

工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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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市政工程勘察,应在拟建工程项目的位置或规划设计线路确定后进行。

对拟建重要市政工程的复杂地基、基坑(槽)开挖后,如工程地质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配合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验槽。如出现需解决的与施工有关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尚应进行必要的补充规定勘察与监测工作。

2.0.4 市政工程建设场地,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地基(对开挖工程为岩土介质)的复杂程度,按表2.0.4(同规范CJJ 57—98表2.0.4)分类。

2.0.10 各类市政工程勘察,必须会同有关部门查清地下设施现状,或用专门探测仪器探明拟布置的勘探、原位测试的点位及其邻近地段地下埋设物(如电力、通讯电缆、管道、人防工程建筑、地下铁道等)的分布位置、埋深,并查明电力、通讯电缆架空线的分布位置,根据落实和探查情况,在现场确定勘探、原位测试点位;在交通要道或航道中进行勘探,事先应与交通管理或航运、港务监督部门取得联系,以便协调工作。

2.0.4 钻探孔、观测孔和测试孔工作完成后,应立即进行回填。

2.2 城市规划勘察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3.0.1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的稳定性和工程建设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规模、城市各项用地的合理选择、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以及编制各项专业总体规划提供工程地质依据,还应研究和预测规划实施过程及远景发展中,对地质环境影响的变化趋势和可能发生的环境地质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和防治对策。

3.0.3 总体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

1 城市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并应附有城市总体规划区(市区、新开发区及卫星城镇)的范围图以及城市类别、性质、发展规模和重点建设区等文件。

2 规划区现状地形图。

3.0.9 总体规划勘察,对不良地质条件和将来由于地质条件的自然改变或人为活动引起环境工程地质问题的调查和预测的内容,应对不良地质条件和环境工程地质问题进行调查和预测。

3.0.10 总体规划勘察,场地稳定性类别应按本规范附录C划分。

附录C 场地稳定性分类Ⅱ

场地稳定性分类表C

3.0.11 总体规划勘察,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类别应按本规范附录D划分。

附录D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分类表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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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表未列条件,可按其场地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2.划分每一类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类别,符合各项划分条件中的一项条件即可。

4.0.1 详细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的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确定规划区内近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的总平面布置,以及拟建的重大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和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建议及其技术经济论证依据。

4.0.3 详细规划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

1 规划部门下达的勘察任务书,并应附有近期建设区的规划范围图,包括已建和拟建的各项工程建设总平面布置及其工程特点的文件等。

2 规划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4.0.8 当详细规划区的建筑地段存在影响场地稳定性不良地质条件和环境工程地质问题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与调查、勘探及测试工作,查明建筑地段的稳定性。

2.3 城市道路勘察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6.0.1 城市道路(包括广场、停车场)勘察,应对沿线各地段路基的稳定性和岩土性质作出工程地质评价,并为路基设计、确定路基设计回弹模量和适宜的路面结构组合类型、路基压实、防护与加固、路基排水设计以及不良地质现象防治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6.0.2 城市道路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1 附有标明坐标、道路走向、桩号和现状地形的道路工程总平面布置图,或附有标明坐标和现状地形的广场、停车场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2 道路的类别,路面设计标高、路基宽度、选用的路面结构组合类型和排水方式,以及地下埋设物概况等。

2.4 城市桥涵勘察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3.0.1 城市特大桥和大、中桥工程的勘察,应对桥梁工程的各墩、台和主要防护构筑物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提供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以及施工排水的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城市小型桥涵工程的勘察,应着重判断地基不均匀沉降和斜坡不稳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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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桥涵变形的可能性。

3.0.2 城市桥涵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1 附有坐标和现状地形的桥涵工程建筑物总平面布置图;

2 有关说明桥涵规模,可能采取的基础类型、尺寸、预计埋置深度、总荷载或单位荷载和结构特点,以及说明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特殊要求的资料。

2.5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4.0.1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应对地基作出工程地质评价,为地基基础和穿越工程设计、地基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深基槽开挖和排水设计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4.0.2 城市室外管道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1 附有标明坐标、管道走向、桩号和现状地形的管道总平面布置图;

2 管道类型、基底高程、管径(或断面尺寸)、设计示意图和可能采取的施工方案以及地下埋设物分布概况。

2.6 城市堤岸勘察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 56—94

5.0.1 城市堤岸勘察应对堤岸沿线各地段的地基和岸坡稳定性作出评价,并为地基基础设计、地基和岸坡稳定性处理与加固、不良地质现象的防治、施工排水设计,以及筑堤和回填材料的选择等提供工程地质依据和必要的设计参数,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5.0.2 城市堤岸勘察前必须取得下列图纸和资料:

1 附有标明坐标、堤岸走向、桩号和现状地形的堤岸工程总平面布置图;

2 垂直于堤岸走向的地形纵断面图(断面间距视设计需要和各段岸坡地层土质变化的实际情况而定);

3 堤岸顶面设计标高、各段堤岸的结构型式、断面尺寸和采取的基础类型、尺寸、预计埋藏深度、单位荷载以及说明地基基础设计施工的特殊要求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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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3.1 水量评价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l6—88

1.0.5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一般划分为规划、初勘、详勘和开采等四个阶段。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规划阶段,应大致查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资源进行概略评价,并对下一步勘察工作提出建议,为城市总体规划或水源建设的计划任务书的编制提供依据。

初勘阶段,应基本查明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水源方案并加以比较和论证,确定拟建水源地段,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初步评价,为水源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详勘阶段,应详细查明拟建水源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资源作出可靠评价,提出地下水合理开采利用方案,并预测水源开采后地下水的动态及其对环境的影响,为水源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

开采阶段,应在已开采区或已建水源地段具备详勘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必要时辅以勘探试验手段,并进行地下水动态与均衡观测等,提高地下水资源评价精度,为水源地的改建、扩建或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4.1.3水量评价方法应根据需水量,勘察阶段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

各勘察阶段的水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

1规划阶段,根据水文地质调查成果,估算补给量,对允许开采量作概略评价;

2初勘阶段,根据初勘成果,计算补给量,按井群布置形式计算确定允许开采量;

3详勘阶段,应根据详勘成果,拟定开采方案,预测开采井的水位和水量,以及开采漏斗发展趋势,并论证允许开采量的保证程度;

4开采阶段,应根据水源开采后动态变化和均衡要素,论证允许开采量的合理性,并预测地下水资源变化趋势和可能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

4.5.1允许开采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在整个开采期内开采量的减少和水位的降低不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内的设计要求;

2水质、水温变化在允许范围内;

3 不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开采;

4 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

3.2 水质评价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16-88

2.1.14 地方病区的地下水水质调查,应查明饮用水化学成分,了解地方病的类型,病区的环境特征和发病规律,并与卫生医疗部门研究确定水中致病物质种类、含量及其与水文地质因素的关系。

5.1.1 地下水水质评价,应在查明地下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指标,毒理学指标、微生物学指标和放射性物质及其变化规律的基础上进行。

5.1.3 对天然情况下,地下水中某些元素或成分过多或不足,而影响水源利用的地区,应在查明其形成和分布规律的基础上进行水质评价。

5.1.4 在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区,应在查明污染状况的基础上,着重对与污染有关的组分进行水质评价,并提出改善水质或防止水质进一步恶化的措施。

5.2.4 人工补给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工补给后不致引起地下水水质变坏;

2 补给水源的物理、化学和细菌等指标符合生活饮用水或工业用水等供水目的的要求;

3 补给水源中不应含有过高悬浮物、气体及能发生化学沉淀的物质,以免影响回灌效果。

3.3 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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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16-88

2.5.1 为供水目的而进行的水文地质勘察,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

1 集中水源地;

2 缺少地下水动态变化资料,难以进行资源评价;

3 地下水水质遭受污染或有恶化趋势;

4 以泉水作为供水水源。

6.1.1 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在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资源和全面掌握开采动态变化基础上进行。

6.1.8 地下水开采地区,应根据开采动态特征和出现的问题采取下列措施:

1 对地下水位下降较大,已形成难以恢复的降落漏斗和水质恶化地区,一般多在集中开采区或得不到地表水补给地区,应采取重点限制开采或人工补给地下水措施;

2 对地下水出现连续下降但可周期性恢复地区,或出现地面沉降征兆地区,一般多在集中开采区的外围或靠近补给源地区,应采取一般限制开采的措施;

3 对地下水虽被利用,但开采量不大,水质良好并没有严重污染地区,应采取监视措施。

6.2.5 为防止人为原因造成地下水的污染,新建水源时,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型式和水源地附近卫生状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建立卫生防护带的建议。卫生防护带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般卫生防护带,不得设立无污水处理的工厂;不得有渗漏严重的污水河、渠道通过;不得设置污染的渗坑、渗井。

重点卫生防护带,不允许工业废水或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农业灌溉,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质,不得施用持久性剧毒的农药和过量施用有机化肥。

3.4 供水管井施工与验收

《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0-86

2.2.2 井群的布置,应进行水文地质计算,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遇地下水补给来源充足的大厚度含水层或多层含水层时,可设计分段或分层取水井组;与河流联通性良好的含水层,可设计傍河井群;岩溶地区地下水特别富集时,可设计同深度井组。

2.4.2 在地下水具有强侵蚀性的地区建井,设计井管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选用耐腐蚀的管材,对抗腐蚀性差的管材应采取防腐措施;

2 条件可能时,采用不缠丝的过滤管;

3 缠丝采用不锈钢丝、铜丝或玻璃纤维增强聚乙烯滤水丝。

3.1.4 井身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井射应圆正;

2 井的顶角及方位角,不能突变;

3 井深100m以内,井身顶角倾斜,不能超过1°;井深100m以下的井段,每100m,顶角倾斜不得超过1.5°。

注:冲击钻进时,顶角倾斜,可根据井口钢绳位移折算。

3.4.4 井管应安装在井的中心,上口应保持水平,井管与井深的尺寸偏差,不得超过全长的正负千分之二,过滤管安装位置偏差,上下不得超过300mm。

3.5.2 填砾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按设计规格筛选,不合规格的砾石不得超过15%;

2 磨圆度好,不得用碎石代替;

3 宜用硅质砾石。

3.7.1 抽水试验结束前,应根据分析项目,在出水管口采取足够数量的水样,及时送交有关单位化验。4.0.1 管井竣工后,应由设计、施工及使用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按下列质量标准验收:

1 管井的单位出水量与设计单位出水量基本相符。管井揭露的含水层与设计依据不符时,可按实际抽水量验收;

2 管井抽水稳定后,井水含砂量不得超过二百万分之一(体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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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超污染指标的含水层应严密封闭;

4 井内沉淀物的高度不得大于井深的千分之五;

5 井管的安装误差,应在规范第3.4.4条规定的允许值内;

6 井身的弯曲度应在规范第3.1.4条第三款规定的允许值内。

4.0.2 管井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 井的结构、地质柱状图;

2 岩(土)样及填砾的颗粒分析成果表;

3 抽水试验资料;

4 水质分析资料;

5 管井施工及使用说明书。

《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CJJl3-87

2.0.9 钻探场地应保持清洁。材料、机具应安放在适当地点,保持过道畅通。爆炸器材、压缩气瓶、酸、碱、易燃油类等危险物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便存放。

2.0.18 下入井孔内的器具,必须详细检查其质量、尺寸及磨损情况,并记人规定的记录表格内。4.4.1 雷雨季节,易受雷击地区,钻塔上必须按规定安设避雷装置。

4.4.5 机械设备的传动系统和运转突出部位必须安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6.2.21 供水管井及勘探开采井,洗井结束后,井口应作管外封闭。一般封闭方法,可向管外填入粘土球或灌注水泥浆至井口。井孔中夹有水质不良含水层时,应将水质不良含水层段上下各5m之内作管外封闭。封闭方法按永久性止水方法进行。

6.2.22 高压含水层井孔,井口段应作严密封闭。封闭方法是在靠近高压含水层上部不透水层处井管外适当位置,焊圆环状托盘,并在托盘上绑棕头2~3道,然后在上部填粘土球或灌注水泥浆封闭。6.2.23 勘探孔和观测孔,由于钻探施工给工程建设可能带来危害,必须回填或封孔时,应全孔或分段填封粘土球或灌注水泥浆作永久性严密封闭。

8.1.2 操作人员必须基本了解机械的构造、性能、使用及维护方法后,方准操作。无驾驶执照的人员严禁驾驶车装钻机行走。

8.9.1 安装电气设备必须防水、防潮。推、拉闸刀必须站在绝缘台上戴好绝缘手套操作。

9.1.4 事故发生后,当班负责人应判明情况,积极处理。性质复杂或重大事故应由机台负责入主持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10.1.1 井孔爆破必须在专人负责和指挥下进行。爆破工作应由受过爆破和安全训练并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非爆破工作人员不得随便接触或动用爆破器材。

第二篇城市供水排水

1 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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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水量、水质和水压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2.0.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一层为10m,二层为12m,二层以上每增高一层增加4m。

2.0.6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公告11号)

5.0.2 从水源至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当长距离输水时,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计人管渠漏失水量。向管网输水的管道设计流量,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由水厂或自备水厂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当无调节构筑物时,应按最高日最高时供水量确定。

注:上述输水管渠,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别包括消防补充流量或消防流量。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5.0.10 配水管网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及设计水压进行计算,并应分别按下列三种情况和要求进行校核:

一、发生消防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二、最大传输时的流量和水压要求;

三、最不利管段发生故障时的事故用水量和水压要求。

7.5.1 供生活饮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经消毒后,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供生产用水的过滤池出水水质,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公告12号)

1.0.6 工业废水接人城镇排水系统的水质,不应影响城镇排水管渠和污水厂等的正常运行;不应对养护管理人员造成危害;不应影响处理后出水和污泥的排放和利用,且其水质应按有关标准执行。

1.2 水源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3.1.1 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的勘察。

3.1.3 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有确切的水文地质资料,取水量必须小于允许开采量,严禁盲目开采。

3.1.4 用地表水作为城市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根据城市规模和工业大用户的重要性选定。用地表水作为工业企业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保证率,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3.1.5 确定水源、取水地点和取水量等,应取得有关部门同意。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和卫生防护,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

3.2.3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防止地面污水和非取水层水渗入的措施。

3.2.16 大口井应设置下列防止污染水质的措施:

一、人孔应采用密封的盖板,高出地面不得小于0.5m;

二、井口周围应设不透水的散水坡,其宽度一般为1.5m;在渗透土壤中,散水坡下面还应填厚度不小于1.5m的粘土层。

3.2.22 位于河床及河漫滩的渗渠,其反滤层上部,应根据河道冲刷情况设置防护措施。

3.3.4 取水构筑物在河床上的布置及其形状的选择,应考虑取水工程建成后,不致因水流情况的改变而影响河床的稳定性。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公告11号)

3.3.5 江河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市防洪标准。水库取水构筑物的防洪标准应与水库大坝等主要建筑物的防洪标准相同,并应采用设计和校核两级标准。

设计枯水位的保证率,应根据水源情况和供水重要性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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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3.3.7 取水构筑物应根据水源情况,采取防止下列情况发生的相应保护

一、漂浮物、泥沙、冰凌、冰絮和水生物的阻塞;

二、洪水冲刷、淤积、冰冻层挤压和雷击的破坏;

三、冰凌、木筏和船只的撞击。

在通航河道上,取水构筑物应根据航运部门的要求设置标志。

3.3.16 进水自流管或虹吸管的数量及其管径,应根据最低水位,通过水力计算确定,其数量不得少于两条。当一条管道停止工作时,其余管道的通过流量应满足事故用水要求。

3.3.21 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缆车或浮船,应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刚度,机组、管道等的布置应考虑缆车或船体的平衡。机组基座的设计,应考虑减少机组对缆车或船体的振动,每台机组均宜设在同一基座上。《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l0—86

2.3.16 管井的封闭,按下列规定设计:

一、井管外上部的封闭,一般用优质粘土球或水泥浆封闭,厚度不得小于5m;

二、水质不良的含水层,松散层用粘土球封闭,基岩用水泥浆封闭,封闭位置,一般超过拟封闭层上、下各5m;

三、管井揭露多层含水层,需要分层开采时,对非开采含水层,可视其岩性及水头,选用粘土球或水泥浆封闭。

1.3 输配水管道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5.0.7 城镇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严禁与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城镇生活饮用水管网,严禁与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5.0.15 设计满流输水管道时,应考虑发生水锤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消除水锤的措施。

5.0.16 金属管道应考虑防腐措施。生活饮用水管道的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当金属管道敷设在腐蚀性土中、电气化铁路附近或其他有杂散电流存在的地区时,应考虑发生电蚀的可能,必要时应采取阴极保护措施。

5.0.19 生活饮用水管道应避免穿过毒物污染及腐蚀性等地区,如必须穿过时应采取防护措施。5.0.32 水塔应设避雷装置。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 14—87

1.0.7 工业废水管道接入城镇排水系统时,必须按废水水质接入相应的城镇排水管道。

2.2,4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应根据汇水地区性质(广场、干道、厂区、居住区)、地形特点和气象特点等因素确定。

3.1.4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3.3.3 管道基础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或地基应采取加固措施,管道接口应采用柔性接口。

3.6.1 当生产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污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3.9.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出水口必须可靠。

3.12.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

1.4 泵站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J 13-86

4.0.4 不得间断供水的泵房,应设两个外部独立电源;如不可能时,应设备用动力设备,其能力应能满足发生事故时的用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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