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型号及VIN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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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型号、VIN

编制规则与使用注意事项

一 、汽车和挂车 产品型号编制与管理规则 1、有关定义

1.1 产品型号: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由企业按照特定的规则编制并经过规定程序审批的,表达该产品类型和结构特点的代号。

1.2 乘用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乘用车分为普通乘用车、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短头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专用乘用车(含救护车、殡仪车等)等。

1.3 商用车辆: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1.4 客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客车有单层的或双层的,也可牵引一挂车。客车分为小型客车、城市客车、长途客车、旅游客车、专用客车等。

1.5 挂车: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或特殊用途。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挂车按具体结构特点分为牵引杆挂车(含客车挂车、牵引杆货车挂车、通用牵引杆挂车、专用牵引杆挂车)、半挂车(含客车半挂车、通用货车 半挂车、专用半挂车、旅居半挂车)、中置轴挂车(包括旅居挂车)。 1.6 客车挂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的牵引杆挂车。 1.7 客车半挂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半挂车。 1.8按机动车辆型式认证分为L类、M类、N类、O类和G类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L 类:两轮或三轮机动车辆。

M 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 N 类:至少有四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的载货车辆。

N2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12000kg的载货车辆. 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12000kg的载货车辆 O 类:挂车

G 类:满足一定条件的M类、N类的越野车。

① 乘用汽车: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九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② 商用汽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 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载货汽车总质量分类表: 载货汽车类型 微型载货汽车 (公路行驶工况)厂≤1800 定最大总质量/ kg 轻型载货汽车 中型载货汽车 重型载货汽车 >1800~6000 >6000~14000 >14000 2、汽车产品型号简介

主型号部分 车辆技术特征部分

B J 1 0 4 3 V 8 J E 6 - 2

汽车 工 业控 股 有限 公 司

企业名称代号北京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车辆类型总质量及载货质量车身(驾驶室及货厢)类型发动机类型轴距、底盘型式及制动型式技术状态区分号 BJ- 1 2 3 〔1〕主型号部分

1) 车辆类别代号(表明车辆所属的分类,按下表的规定。)

代号 车辆类别 普通载货汽车 越野汽车 自卸汽车 代号 7 8 9 代号 4 5 6 车辆类别 半挂牵引汽车 非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 客 车 车辆类别 乘用车 挂车 2) 主参数代号

① 普通载货汽车、越野汽车、自卸汽车、半挂牵引汽车、非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与挂车(不包括客车挂车及客车半挂车)用整车的总质量(t)表示主参数代号。半挂牵引汽车的总质量为:处于可行驶状态的牵引车的质量、半挂车传递到牵引车上的最大垂直静载荷、牵引车自身最大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当总质量在100 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② 客车及客车挂车、客车半挂车用整车长度(m)(挂车长度按挂车车身长度确定,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表示主参数代号。当车辆长度小于10 m时,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长度值(m)的十倍数值表示。

③ 乘用车用发动机排量(L)表示主参数代号,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并以其值的十倍数值表示。

④ 非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及专用半挂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或定型半挂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大于10%,则应按4.2.1.3a)的规定重新确定主参数代号。

⑤ 除挂车外的各类汽车底盘(非完整车辆)(包括用于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底盘)的主参数代号,按其整车的主参数代号编制。

⑥ 主参数的数值修约按GB/T 8710的规定执行。 ⑦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3) 产品序号

产品序号用于区别车辆类别代号和主参数代号相同的汽车在设计开发、升级换代时的顺序。用一位0~9之间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① 已经具有产品组合规划的产品系列,其产品序号应按照产品组合规划的产品平台编制;

② 尚未具有产品组合规划的产品系列,其产品序号应按照以下原则编制: ——首次开发的车型一般用“0”表示,以后换代依次用“1”、“2”、“3”、……“9”表示;

——车身全新换代时,一般应改变产品序号;

——当车辆设计主参数变化不大于原定型车设计主参数的10%时,其主参数代号不变。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产品序号。

〔2〕技术特征部分

1) 车辆类型,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5 含义(载货车辆及底盘的类型) 代码 序代含义(载货车辆及底盘的类型) 号 码 8 9 10 8 9 起重举升汽车及底盘 专用作业特种结构汽车及车 底盘 其它专用作业车及底盘 J T E 普通货车及底盘General purpose V goods Vehicle and chassis 越野货车及底盘Off-Road goods Y vehicle and chassis 自卸货车及底盘Dump truck and D chassis 半挂牵引车及底盘Semi-trailer S towing vehicle and chassis 罐式货车及底盘Tanker G and chassis 集装箱运输车及底盘Container carrier and X chassis 其它专用货车及底盘 Z 其它载货车及底盘Else goods H vehicle and chassis 乘用车底盘Passenger car P chassis 专用货车Specia6 lized goods vehicl7 e 10 客车底盘Bus chassis B 注:普通货车包括多用途货车。 2) 总质量及载货质量,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 序号 含义 总质量,kg 载货质量(不含人),kg 代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1800 ≤500 >500 ≤500 >500~≤1000 0 1 2 3 4 5 6 7 8 9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1800~≤3500 >1000~≤1500 >1500~≤2000 >2000 ≤1000 >1000~≤1500 >1500~≤2000 >2000 ≤2000 >2000~≤3000 >3000~≤4000 >4000~≤5000 >5000~≤6000 >6000 ≤6000 >6000~≤8000 >8000~≤10000 >10000~≤13000 >13000~≤16000 >16000~≤19000 >19000~≤22000 >22000~≤25000 >25000~≤30000 >30000~≤35000 >35000~≤40000 >40000~≤50000 >50000~≤60000 >60000~≤70000 >70000~≤80000 >80000 >3500~≤4500 >4500~≤12000 >12000 注: 1.对于半挂牵引车的载货质量:指半挂车鞍座最大允许承载质量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果有的话)的和。 2. 通过整车开发而延伸出的二类或三类底盘,此位代码与整车保持一致; 3.为改装车开发的专用底盘,此位代码应按本表的规定执行,即其载货质量是指专用底盘的最大允许总质量减底盘的整备质量。 3) 车身(驾驶室及货厢)类型,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

序号 含义[车身(驾驶室及货厢)类型] 代码 序号 含义[车身(驾驶室及货厢)类型] 代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注: 1. 通过整车开发而延伸出的二类或三类底盘,此位代码与整车保持一致; 2. 为改装车开发的专用底盘,此位代码严格按本表的规定执行。 平头整体车身 平头单排,敞开式货厢 平头排半带卧铺,敞开式货厢 平头双排,敞开式货厢 平头单排,封闭式货厢 平头排半带卧铺,封闭式货厢 平头双排,封闭式货厢 平头单排,无货厢 平头排半带卧铺,无货厢 平头双排,无货厢 长头整体车身 长头单排,敞开式货厢 Z J P A B C D E F G H K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长头排半带卧铺,敞开式货厢 长头双排,敞开式货厢 长头单排,封闭式货厢 长头排半带卧铺,封闭式货厢 长头双排,封闭式货厢 长头单排,无货厢 长头排半带卧铺,无货厢 长头双排,无货厢 无车身(无驾驶室,无货厢) 单边驾驶室 L M N R S T U V 0 W 4) 发动机类型,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

① N类汽车(包括非完整车辆,不含客车底盘)发动机类型代码及含义按下表规定。

含义 序号 燃料 缸数 排量,L 代码 序号 燃料 含义 缸数 排量,L 电动为功率,kW <9.0 ≥9.0 <2.0 2.0~<2.3 汽油 四缸 2.3~<2.6 2.6~<3.0 ≥3.0 代码 1 2 3 4 5 6 7 柴油 一至三<3.0 缸 <2.0 2.0~<2.6 四缸 2.6~<3.0 3.0~<4.0 ≥4.0 六缸 <6.0 3 A B D E F G 11 12 13 14 15 16 17 柴油 八缸 M N V W X Y Z

8 9 10 6.0~<8.0 8.0~<10.0 ≥10.0 H J K 18 19 20 21 六缸 电动 <5.0 ≥5.0 <75 kW ≥75 kW 6 7 0 4 注:对于同一公告型号选用不同排量的发动机,应取排量最大的代码。 5) 轴距、底盘型式及制动型式,其代码及含义见下表。 序号 1 2 3 4 含义(车辆的轴距、底盘型式及制动型式) 轴距,mm ≤2200 >2200~≤2400 >2400~≤2600 >2600~≤2800 2轴,非全>2800~≤3100 驱 底盘型式 制动型式 代码 1 2 3 4 5 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 kg的N2、N3类汽车整车及非完整车辆(WMI为“LVB”、“LVC”)。 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 kg的N1类汽车整车及非完整车辆(WMI为“LVA”、“LVC”)。 备注 5 ≤3100 液压制动 5 6 7 8 9 10 11 12 13 >3100~≤3400 >3400~≤3700 2轴,非全>3700~≤4000 驱 >4000 ≤3000 >3000 / / 2轴,全驱 3轴 4轴 2轴,非全驱 3轴,非全驱 4轴,非全驱 2轴,非全驱 6 7 8 9 0 V W X 适用于N1 、N2、N3类汽车整车及非完整车辆(WMI为“LVA”、“LVB”、“LVC”)。 适用于N1 、N2、N3类汽车整车及非完整车辆(WMI为“LVA”、“LVB”、“LVC”)。 14 ≤4000 A 15 16 17 >4000~≤4500 气压制动 B C D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4500~≤5000 >5000~≤5500 >5500 / / 3轴,非全驱 4轴,非全驱 2轴,非全驱 3轴,非全驱 4轴,非全驱 2轴,非全驱 3轴,非全驱 4轴,非全驱 2轴,非全驱 3轴,非全驱 4轴,非全驱 2轴,全驱 3轴,全驱 4轴,全驱 5轴以上 /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Y 注:对于产品改进采用以与公告不同的制动型式,应以申报公告时的制动型式代码为准。 6) 出口特征代号 右置方向盘车出口特征代号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R”表示。如:BJ1046V8JB5-2车型因为出口而技术状态为右置方向盘,出口产品型号应为:BJ1046V8JB5-2R。

型号编制举例

发动机 型号 YZ4DB1-30(95KW时代领单体泵/排量航Ⅲ4.087) 3800TQ CY4102-C3C(88KW 共轨/排量3.86) 产品线 车身型式 单排平板车及底盘 型号 总质量 载质量 3800 2800 整备质量 4500 5480 BJ1083VDJFA 8495 排半厢式车 BJ5083VCCFA 8495 YN38CR(91KW共轨/排量3.760) CA4DC2-12E3

(88KW/3.168L) 3、用于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公告型号

用于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车辆类别详见附录B,其产品型号由主型号部分和技术特征部分组成。其中主型号部分由企业名称代号、车辆类别代号、主参数代号、产品序号组成;技术特征部分由结构特征代号、用途特征代号、特征参数代号、技术特征状态区分号、特殊代号构成,如图1所示。

BJ ○ ○○ ○ □ □□ ○○—◎…◎ ☆ 特殊代号

技术特征状态区分号

特征参数代号

用途特征代号 结构特征代号 产品序号 主参数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

□—表示字母或数字;○—表示数字;◎—表示字母或数字(必要时用);☆—表示字母 (必

要时用)

图1 用于专门用途的专用汽车产品型号编制规则

3.1 主型号部分 3.1.1 企业名称代号

企业名称代号代表国家认可的汽车生产企业,用“北京”两字汉语拼音的开头第一个大写字母“BJ”表示,或用本公司规定的其它字母表示。 3. 1.2 车辆类别代号

车辆类别代号表明车辆所属的分类,专用汽车的车辆类别代号用“5”表示。 3. 1.3 主参数代号

a) 用整车的总质量(t)表示主参数代号。当总质量在100 t以上时,允许用三位数字表示。

b) 专用汽车的主参数代号,当采用定型汽车底盘改装时,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不大于10%,则应沿用原车的主参数代号;若其主参数与定型底盘原车的主参数之差大于10%,则应按4.1.1.3a)的规定重新确定主参数代号。

c) 主参数的数值修约按GB/T 8710的规定执行。 d) 主参数不足规定位数时,在参数前以“0”占位。 3. 1.4 产品序号

产品序号用于区别车辆类别代号和主参数代号相同的专用汽车在设计开发、升级换代时的顺序。用一位0~9之间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a) 已经具有产品组合规划的产品系列,其产品序号应按照产品组合规划的产品平台编制;

b) 尚未具有产品组合规划的产品系列,其产品序号应按照以下原则编制: ——首次开发的车型一般用“0”表示,以后换代依次用“1”、“2”、“3”、……“9”表示;

——车身全新换代时,一般应改变产品序号;

——当车辆设计主参数变化不大于原定型车设计主参数的10%时,其主参数代号不变。大于10%时,应改变主参数代号,若因数字修约而主参数代号不变时,则应改变产品序号。

3. 2 技术特征部分

4.1.2.1 结构特征代号表示专用汽车的结构特征。结构特征代号应按表1的规定使用。

表1 结构特征代号

罐式汽车 G 特种结构汽车 T 起重举升汽车 J 3.2.2 用途特征代号表示专用汽车的用途。用途特征代号应按GB/T 17350-1998的相关规定使用,详见附录B。

3.2.3 特征参数代号用表达专用汽车特定技术参数的两位数字表示,不同种类的专用汽车其特征参数含义及代号表达不同,详见表1。

3.2.4 技术特征状态区分号与特征参数代号之间用连接符“-”连接。

3.2.5 技术特征状态区分号

编制产品型号时,当某产品的主型号部分和技术特征部分的前5位代号与已有产品完全相同、无法区分时,应使用技术特征状态区分号加以区别,否则不使用。专门开发的军车的技术特征状态区分号应依次用“J1~J99”表示;其它汽车应依次用1~99之间的阿拉伯数字表示。 3.2.6 特殊代号

与在国内销售的车型相比,若出口车型的技术状态发生改变时,用特殊代号予以区分。出口产品的特殊代号用一位大写英文字母“R”表示。对于技术状态完全相同的、既在国内销售同时又出口的车型,其产品型号不加特殊代号。

表1 罐式汽车用途特征代号及特征参数表达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车辆类别 油井液处理车 散装电石粉车 低温液体运输车 粉粒物料运输车 粉粒食品运输车 供水车 化工液体运输车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 飞机加油车 汉字缩写 处理 电粉 低液 粉料 粉食 供水 化液 搅拌 机加 加油 沥青 沥运 喷洒 清洗 汉语拼音 chu li dian fen di ye fen liao fen shi gong shui hua ye jiao ban ji jia jia you li qing li yun pen sa qing xi 用途特征代号 CL DF DY FL FS GS HY JB JJ JY LQ LY PS QX 罐体容积(m3) (注:应根据行业通行做法,按罐体有效容积或几何容积确定) 特征参数 含义 代号表达 用00~99之间的两位数字,表示罐体的容积数值。如罐体有效容积为8 m3,则用08表示。2.25 m3和2.35 m3用02表示 10 加油车 11 12 13 14 沥青洒布车 沥青运输车 绿化喷洒车 清洗车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散装水泥车 洒水车 吸粪车 下灰车 吸污车 液化气体运输车 液态食品运输车 运油车 水泥 洒水 吸粪 下灰 吸污 液气 液食 运油 shui ni sa shui xi fen xia hui xi wu ye qi ye shi yun you xiao fang SN SS XE XH XW YQ YS YY 用00~99之间的两位数字,装载灭表示所装载灭火剂的最大火剂的质量数值。如所装载灭火剂最大质的最大质量为35 t,则用35量(t) 表示。 水罐消防车 23 泡沫消防车 供水消防车 型号编制举例 产品线 消防 XF 发动机型号 车量名称 型号 总质量 载质量 整备有效质量 容积 CA4DC2-10E3(大柴76KW共轨) 时代领航CY4102-C3F(朝柴70KWII3360TQ 共轨/排量3.86) (2.5吨4DW93-84E3(锡柴级标准490/67KW单体泵/排量型) 2.54) 小卡之星4D26(全柴V3360 490/60-65KW/排量2.656) 4 产品型号的管理要求

单排2.35 BJ5043GJY02 1500 加油4495 2865 立方-S 1435 车 米 单排2.25 BJ5043GSS02 1500 洒水4495 2865 立方-S 1435 车 米 4.1 汽车和挂车的产品型号由技术研究院产品管理部产品管理科统一归口管理。 4.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确定和使用未经批准的产品型号。

二、《汽车及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1. 国家对车辆识别代号(VIN)的相关规定

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汽车、半挂车必须具有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 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打刻位置应尽量位于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其他部位。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易见且易于拓印,其字母和数字的字高不应小于7.0 mm,深度不应小于0.3 mm;对于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

◆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位置打刻易见且易于拓印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为10.0 mm,深度不应小于0.3 mm;

◆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打刻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一经打刻不允许更改、变动。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允许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

◆铭牌的固定、位置及型式应符合GB/T 18411的规定:……(见下页)。产品标牌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改装车不应拆改原底盘的产品标牌。 ◆汽车及挂车产品均应在产品标牌上标明品牌、车辆识别代号……

2. 汽车及挂车 车辆识别代号(VIN)编制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本公司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的各类汽车(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和挂车。

2.1.VIN的构成

◆VIN应由三部分组成: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为车辆指示部分(VIS),共17位字码。如图1所示。

◆VIN允许使用的字符

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 a) 阿拉伯数字:1 2 3 4 5 6 7 8 9 0

b)大写罗马字母: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字母I、O、Q不能使用) 2.2. 本公司各类车辆的WMI

LVA ——N1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 500 kg)载货汽车 (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

LVB—— N2和N3类(最大设计总质量>3 500 kg)载货 汽车(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 LVC—— M类汽车 (包括非完整车辆)

LVD—— O类挂车。

2.3 N类汽车(含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 VDS的编制规则

1) VDS的第一位表示车辆的类型

含义货车二类底盘货车三类底盘半挂牵引车低速货车承载式车身货车无底盘货车(不含低速货车)

2) VDS的第二位表示总质量

代码VYSLCW 含义(总质量,kg)≤1800>1800~≤3500>3500~≤6000>6000~≤12000>12000~≤16000>16000~≤25000>25000代码12345673) VDS的第三位表示车身类型 含义(车身类型)代码JPAKLM0Z 平头单排 平头排半带卧铺平头双排 长头单排 长头排半带卧铺长头双排整体式车身 无车身(无驾驶室,无货厢) 4) VDS的第四位表示发动机类型

含义燃料排量,L(电动为功率,kW)<2.02.0~<4.04.0~<7.0≥7.0汽油电动<2.0≥2.0<75 kW≥75 kW代码ABDEVW04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两用燃料双燃料含义排量,L<8.0≥8.0<8.0≥8.0<8.0≥8.0<8.0≥8.0代码CTLURS98柴油

5) VDS的第五位表示车辆的轴距

含义(车辆的轴距,mm)≤2200>2200~≤5000>5000~≤8500>8500注:轴距表示第一轴至最后轴的距离。2.4VIS的编制规则 1)年份:略

2)装配厂及装配线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奥铃汽车厂的代码为E。 3)生产顺序号

代码ABCD 生产顺序号的编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每个装配线生产的所有汽车(包括非完整车辆)、挂车的生产顺序号均应从001000开始依次编排;

b)每个装配线的生产顺序号中,000001~000499分别由本公司各事业部车辆新产品开发时试制试验样车使用;000500~000999由汽车工程研究院产品管理部门申报新产品试制试验样车时使用。

c)每个历法年的1月1日,每个装配线生产的汽车(包括非完整车辆)、挂车的生产顺序号应分别从001000开始重新依次编排。

3. 车辆识别代号(VIN)在车辆上的位置与固定 ◆打印在车辆铭牌上

载货车辆类的铭牌固定在驾驶室后围内板右上侧或右侧围内板后上侧。 ◆直接打印在车辆上——

载货车辆类(包括低速货车、非完整车辆)的车辆识别代号(VIN)打印在车架右纵梁外侧易见且易于拓印的部位。

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 t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VIN)还应打刻

或印制在单独的VIN识别铭牌上,VIN识别铭牌固定在仪表板上平面前边缘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 4.VIN编制举例

发动机 型号 YZ4DB1-30(95KW单体泵/排量4.087) 时代领CY4102-C3C(88KW航Ⅲ共轨/排量3.86) 3800TQ YN38CR(91KW共轨/ 排量3.760) CA4DC2-12E3(88KW/3.168L) 产品线

拟申报车 型主型号 BJ1083VDPFA单排平板车及底盘 公告 型号 总质量 载质量 3800 整备质量 4500 BJ1083VDJFA 8495 BJ5083VCCFA排半厢式车 BJ5083VCCFA 8495 2800 5480 单排VIN为:

LVBV4JDB××××××××× (YZ4DB1-30发动机) LVBV4JBB××××××××× (其它发动机) 排半VIN为:

LVBV4PDB××××××××× (YZ4DB1-30发动机) LVBV4PBB××××××××× (其它发动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zu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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