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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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概述

(一)土地分类体系

土地分类因目的不同,形成不同的土地分类体系。 1、土地自然分类体系:如土地坡度级 2、土地评价分类体系:如城市土地定级 3、土地综合分类体系:如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二)土地分类特点

土地利用现状是土地资源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利用状况的反映。土地利用类型划分具有如下特点:

1、在自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综合影响下形成的产物

2、在一定的空间分布上服从社会经济自然条件,在地域分布上可以是单独成块,也可以是连成片

3、类型、面积数量、分布是随着社会经济技术自然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三)土地利用分类的意义

土地利用现状的分类数据是国家制定国民经济计划和有关政策,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的重要依据。

(四)制定统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的重要性 1、土地资源管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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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首先要对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统一的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需要制定统一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

2、统一不同土地分类标准的需要

目前存在着许多有关土地的分类,其标准和含义不完全统一,造成在土地调查和统计上口径不一、数出多门,给管理和决策带来很大的困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要求“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土地分类、调查、登记和统计制度,启动新一轮土地调查,保证土地数据的真实性。”

3、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迫切需求

当前,土地参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编制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土地供应、保护、开发、集约和节约利用政策,都需要经统一分类汇总的各地类面积数据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我国土地分类体系的发展 (一)1984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1984年9月,由全国农业区划委员会颁布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规程》中制定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采用两级分类,其中一级类8个,二级类46个,这就是我们所称的“8大类土地分类”。第一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以及后来的变更调查都采用此分类,从1984年颁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二)1989年城镇土地分类

1984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主要针对农村土地调查,对城镇内部土地未进行详细分类。1989年9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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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规程》中制定了“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对城镇内部土地根据用途的差异作了详细分类,其中10个一级类,24个二级类。城镇土地分类用于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工作,从1989年颁布开始,一直沿用到2001年12月。

(三)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为了适应土地用途管理的需要,有效实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在1984年“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及其含义”和1989年“城镇土地分类及含义”两个土地分类基础上,制定了城乡统一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2001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实行城乡土地统一分类,将全国的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3个一级类,15个二级类,71个三级类 。试行土地分类自2002年1月1日起使用至今,实践中主要用于城 镇、村庄地籍调查和国有土地出让、登记等工作。 (四)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由于全面实施城乡统一的土地分类的必要条件是全面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我国城镇和村庄地籍调查工作尚未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中圈起来的城市、建制镇和农村居民点范围还不能打开。因此,土地变更调查和城镇、村庄地籍调查仍需要采用不同的土地分类标准。国土资源部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将全国土地分为3个一级类、10个二级类、52个三级类,其中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部分与试行土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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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相同,建设用地部分作了归并。“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自2002年8月起使用至今,实践中主要用于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规划修编、土地征收、土地整理、土地统计等工作。

三、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分类

(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标准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GB/T 21010—2007)

2007年8月10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式发布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国家标准,建立了系统的,科学的、统一的、权威的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我国土地分类第一次拥有了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将有效避免土地资源基础数据数出多门、口径不一、数据矛盾的现象。

(二)分类依据和原则 1、分类依据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以服务国土资源管理为主,依据土地的自然属性、覆盖特征、利用方式、土地用途、经营特点及管理特性等因素, 采用土地综合分类方法对城乡用地进行统一分类。

2、分类原则:

① 科学性原则。依据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属性,运用土地管理科学及相关科学技术,采用多级续分法,对土地利用现状类型进行归纳、分类

② 实用性原则。分类体系力求通俗易用、层次简明,易于判别,便于掌握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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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开放性原则。分类体系具有开放性、兼容性,既要满足一定时期管理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同时又要满足进一步修改完善的需要

④ 继承性原则。借鉴和吸取国内外土地分类经验,对目前无争议或异议的分类直接继承和应用 (三)分类体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二级分类体系。一级类12个,二级类57个。

1、一级类设定

① 依据土地用途和利用方式,考虑到农、林、水、交通等有关部门需求,设定“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域”、“交通运输用地”

② 依据土地利用方式和经营特点,考虑到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需求,设定“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③ 为了保证地类的完整性,对上述一级类中未包含的地类,设定“其他土地”

2、二级类设定

二级类是依据自然属性、覆盖特征、用途和经营目的等方面的土地利用差异,对一级类进行具体细化。 (四)编码方法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数字编码,一级采用二位阿拉伯数字编码,二级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编码,从左到右依次代表一、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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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时令河(也称间歇性河流、偶然性河流),正常年份(非大旱大涝年份)水流流经的土地。

③河流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河流水面 ①地下河。 ②穿越隧道的河流。 4、湖泊水面

①湖泊常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根据《中国湖泊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②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常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③湖泊范围内生长芦苇、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 ④河流与湖泊相连时,划定湖泊常水位岸线内的土地。 5、水库水面

①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的土地。根据《中国水库名称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和当地水利部门资料确定。

②由于季节、干旱等原因,在正常蓄水位岸线以下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③水库范围内生长芦苇,用于网箱养鱼等的土地。

④河流与水库相连时,划定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以内的土地。 6、坑塘水面

(1)下列土地确认为坑塘水面

①人工开挖形成或在低洼地区汇集的,蓄水量小于10万m3,常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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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岸线以下,用于养殖或自然蓄水的土地。包括塘堤、人工修建的塘坝、堤坝。

②坑塘范围内生长芦苇的土地。

③坑塘范围内,由于干旱、季节性等原因造成临时性干枯或种植农作物等的土地。

④连片坑塘密集区,坑塘之间只能用于人行走的埂。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坑塘水面

坑塘之间可用于交通(通行机动车)的埂或堤。 7、内陆滩涂

(1)下列土地确认为内陆滩涂

河流、湖泊、水库、坑塘常水位岸线至洪水位线之间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内陆滩涂

滩涂上已围垦或用于养殖、建设等利用的土地。 8、沟渠

(1)下列土地确认为沟渠

①渠槽宽度(含护坡)南方≥1.0米,人工开挖、修建,长期用于引水、灌水、排水水道的土地。

②与渠槽两侧毗邻,种植防护行树、防护灌木的土地。 ③支承渡槽桩柱的土地。 ④自然形成的溪沟。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沟渠

①耕地、园地、草地等内,开挖临时性水道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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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沟渠穿过隧道时,隧道内的土地。 9、水工建筑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

①修建水库挡水和泄水建筑物的土地。如坝、闸、堤、溢洪道等。 沿江、河、湖岸边,修建抗御洪水、挡潮堤的土地。

②修建取(进)水的建筑物的土地。如水闸、扬水站、水泵站等。 ③用于防护堤岸的土地。

④修建水力发电厂房、水泵站等的土地。

⑤修建过坝建筑物及设施的土地。如船闸、升船机、筏道及鱼道等。

⑥坝或闸与道路结合,以坝或闸为主要用途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水工建筑用地 ①用于临时性堤坝的土地。

②沟渠两岸人工修筑护岸、渠堤的土地。 ③以交通为主要目的的堤、坝或闸。 10、冰川及永久积雪

被冰体覆盖和雪线以上被冰雪覆盖的土地,确认为冰川及永久积雪。

(七)其他土地 1、空闲地

(1)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

(2)临时堆放沙石、建材、渣土等的土地,原为空闲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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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施农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①修建具有较正规固定工程设施,如日光温室、大型温室(具有加热、降温、通风、遮阳、滴灌等控制系统)、水产养殖建筑物(或温室)和设备(如控温、控氧、控流速设备等)、畜禽舍建筑物,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水产养殖、畜禽养殖的土地。

②农村居民点以外,固定用于晾晒场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设施农用地

①搭建的简易塑料大棚,用于农作物、蔬菜等育秧(栽培)的土地。

②被地膜覆盖、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③农村居民点以外,用于临时性晾晒场的土地。 ④农村居民点内部,用于晾晒场的土地。 3、田坎

(1)下列土地确认为田坎

耕地中南方宽度≥1.0m,不以通行为主的地坎。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田坎 ①用于灌溉、施肥等临时性的地坎。

②地坎与农村道路结合,以农村道路为主的土地。 4、沼泽地

土壤经常被水饱和、地表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确认为沼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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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裸地

(1)长年地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

(2)地表层为岩石、石砾,覆盖面积≥70%的土地。如裸岩、戈壁等。 (八)城镇村及工矿用地 1、城市

(1)下列土地确认为城市用地

①国家行政建制设立市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内的城中村。我市中心城区以及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都区、彭州市、邛崃市、都江堰市、崇州市县城所在地确认为城市用地。

②与城市建成区连片的区政府、县政府、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③在中心城区及上述县城所在地行政范围内,独立于建成区之外且不属于“采矿用地”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建设用地,以其主要用途,按商服(A)、工业仓储(B)、住宅(C)、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D)、空闲地(E)进行分类,对应代码为201A、201B、201C等。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城市用地

①城市用地以外,修建铁路、公路等的土地。

②城市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

2、建制镇

(1)下列土地确认为建制镇用地

①国家行政建制设立镇建成区的土地,包括建成区内的集体土地。我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县城所在地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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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制镇用地。

②与建制镇建成区连片乡政府所在地的土地。

③ 在上述县城所在地及其他建制镇行政范围内,独立于建成区之外且不属于“采矿用地”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建设用地,以其主要用途,按商服(A)、工业仓储(B)、住宅(C)、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D)、空闲地(E)进行分类,对应代码为202A、202B、202C等。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建制镇用地

①贯穿建制镇铁路、公路、河流、干渠的用地。

②建制镇用地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 3、村庄

(1)下列土地确认为村庄用地

①用于农村居民点建设、农业人口集聚居住的土地,包括乡政府所在地。

②在乡行政范围内,独立于村庄之外且不属于“采矿用地”和“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的建设用地,以其主要用途,按商服(A)、工业仓储(B)、住宅(C)、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D)、空闲地(E)进行分类,对应代码为203A、203B、203C等。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村庄用地

①贯穿农村居民点铁路、公路、河流、干渠的用地。

②村庄以外,用于军事设施、使领馆、监教场所、宗教、殡葬等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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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采矿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采矿用地

①用于直接开采自然资源和存放开采物的土地。如用于露天煤矿采煤、山体表面开采矿石等在地表面开采矿藏的土地;石油抽油机、山体内部采矿出入口、地下采矿出入口等非地表面开采矿藏的地面用地。

②生产砖瓦的土地,包括烧制砖瓦的窑址、制作和存放砖瓦坯子、取土等的土地。

③用于固定采砂(沙)场的土地。 ④用于堆放各种尾矿的土地。

⑤与采矿用地相连,用于对开采物进行简单处理、粗加工的土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采矿用地 ①地下采矿、山体内部采矿用地。 ②在江河中捞沙的土地。

③用于管理、办公、生活等的建设用地。 5、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1)下列土地确认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①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以外(下同),古代流传下来著名建筑物等名胜古迹用地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②用于游览、参观等风景旅游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 ③用于陵园、革命遗址、墓地的土地。

④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如军事训练,武器装备的研制、试验、生产,军事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国防设施,国防工业用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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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军队农场中的建设用地。 ⑥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用地。

(2)下列土地不能确认为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①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内部的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 ②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区域范围内的林、草等非建筑物的土地。 ③军事管理(管制)区中,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区域。

⑤军队农场中,用于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 六、新旧分类的衔接与转换 (一)新旧分类的衔接与转换原则

1、当旧分类与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地类含义完全一致时,可直接转换为对应新地类。

2、当原有多个地类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一个地类时,可将几个地类合并,再转换为对应的新地类。

3、当原有地类对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多个地类时,须进行补充调查,再转换到对应的新地类。

(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应关系(见下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三大类对照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三大类 编码 农用地 01 耕地 012 水浇地 一级类 名称 类别编码 011 水田 二级类 类别名称 28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三大类 编码 一级类 名称 类别编码 013 021 02 园地 022 023 031 03 林地 032 033 041 04 10 11 草地 042 交通用地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其它土地 123 051 052 05 商服用地 053 054 061 06 工矿仓储用地 062 063 071 建设用地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08 务用地 082 083 084 085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08 务用地 086 087 088 091 建设用地 09 特殊用地 092 使领馆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 公园与绿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科教用地 医卫慈善用地 文体娱乐用地 07 住宅用地 072 081 农村宅基地 机关团体用地 商务金融用地 其它商服用地 工业用地 采矿用地 仓储用地 城镇住宅用地 田坎 批发零售用地 住宿餐饮用地 104 114 117 122 12 人工牧草地 农村道路 坑塘水面 沟渠 设施农用地 旱地 果园 茶园 其它园地 有林地 灌木林地 其它林地 天然牧草地 二级类 类别名称 29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三大类 编码 一级类 名称 类别编码 093 094 095 101 102 103 10 交通运输用地 105 106 107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11 12 04 地 其它土地 草地 113 118 121 043 1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11 未利用地 地 112 115 116 119 124 125 12 其它土地 126 127 沙地 裸地 机场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水库水面 水工建筑物用地 空闲地 其它草地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沿海滩涂 内陆滩涂 冰川及永久积雪 盐碱地 沼泽地 二级类 类别名称 监教场所用地 宗教用地 殡葬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街巷用地

(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农村部分)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对应关系(见下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对应关系表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二级类 30

全国土地分类(过渡期间适用) 三级类 二级类 一级类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二级类 名称 名称 科研设计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 084 医卫慈善用地 慈善用地 文体用地 085 文体娱乐用地 其它商服用地 086 087 公共设施用地 公园与绿地 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军事设施用地 使领馆用地 监教场所用地 宗教用地 殡葬用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街巷用地 机场用地 港口码头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水库水面 沟渠 军事设施用地 使领馆用地 监教场所用地 宗教用地 墓葬地 铁路用地 公路用地 街巷 民用机场 港口码头用地 管道运输用地 水库水面 水工建筑用地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 三级类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二级类 编码 243 245 246 244 214 231 公共设施用地 名称 编码 一级类 名称 建设用地 编码 2 23 232 088 091 092 09 特殊用地 093 094 095 101 102 103 105 106 107 113 117 281 282 284 283 285 261 262 266 263 264 265 271 272 特殊用地 28 10 交通运输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26 11 水域及水利设施用水利设施用地 27 36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一级类 编码 名称 地 编码 118 111 112 二级类 名称 水工建筑物用地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河流水面 湖泊水面 苇地 水域及水11 利设施用地 苇地 116 内陆滩涂 滩涂 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冰川及永久积雪 荒草地 04 草地 043 其它草地 其它未利用土地 124 盐碱地 盐碱地 沼泽地 125 沼泽地 苇地 12 其它土地 126 沙地 沙地 裸土地 127 裸地 裸岩石砾地 其它未利用土地 115 沿海滩涂 滩涂 名称 三级类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 二级类 编码 名称 编码 一级类 名称 编码 321 322 323 其它 324 土地 323 324 325 311 317 312 313 323 314 315 316 317 未利用土地 31 32 未利用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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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zf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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