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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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改革

作者:李晓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第11期

摘要: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配合吸引外资的政策在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这些措施在引进外国和港、澳、台资本、先进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经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日益显示其弊端,成为我国经济继续走向世界的阻力。本文试图从维护中国内资企业的利益方面,讨论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改革对策。

关键词:WTO;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改革对策;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法;改革优惠措施结构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6-0227-01

为了配合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0年和1981年分别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14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1986年又发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基本上确立了我国对外资企业的框架和格局。1991年4月,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适应新的外资企业的需要,统一了中外合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通过并颁布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现在内外资企业的税负的差异主要在于所得税方面,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在实际税率、税基以及减免税方面均不一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享受了较大优惠。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和政策导向的越来越不适应新的变化的原因,外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从而更好地走向世界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一、我国的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内在缺陷表现

1、税收法定主义贯彻的很不彻底,一些地方政府在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方面展开了“力争下游的竞争”。

2、税收优惠措施过于单一,很难达到优惠措施所要的目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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