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建〔2012〕498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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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中电建?2012?498号

关于印发《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部各部门、事业部,各成员企业(单位),西藏代表处: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集团公司第十七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电建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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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专业技术水平,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学术、技术水平的评价,可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聘任、人才流动和参加学术技术活动的依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实行评、聘分开。

第三条 国家统考和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和评审,按照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具有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政工系列高级资格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中初级资格的评审权和审批权,一级企业法律顾问评审权(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法律顾问的评审权和审批权。

第五条 第三、四条范围之外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经征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同意,可委托具有评审权的机构进行委托评审。

第六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集团公司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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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工作规定,承办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的日常事务,授权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开展相关职称评审工作。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采取“集团统一报备,分级组织评审,集团审核确定”的原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由集团公司向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进行申请报备。

第二章 管理权限划分

第八条 工程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

1. 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的评审、审批工作。各子集团、事业部负责按集团公司要求组织申报工作。

2. 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含水电规划总院)负责组织所属成员企业(单位)的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集团公司审批。所属各成员企业负责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主管子集团审批。

3. 事业部管理企业的高级工程师评审、审批,由集团公司会同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统一组织。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事业部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九条 经济系列、会计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

1. 集团公司负责统一组织经济系列、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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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审批工作。

2. 各子集团、事业部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单位)中级及以下职称申报和审查工作,并报集团公司进行统一认定。

第十条 政工系列、法律顾问系列各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审批权限划分:

1. 集团公司统一负责政工系列、法律顾问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报国资委审批。

2. 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含水电规划总院)所属成员企业(单位)负责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子集团审批。

3. 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负责组织所属成员企业的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需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三章 评委、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系列组建不同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单位)组织推荐,组成评委专家库。

第十二条 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和水电规划总院、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在评委专家库中选择评委进行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授权勘测设计事业部、电力工程事业部、装备制造事业部和水电股份公司、水电顾问集团、水电规划总院的所属企业,组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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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组建的中级评审委员会组建方案及委员名单,按系列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 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具备本系列相应或较高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高级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本系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六条 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委员以现职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已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参加。

第十七条 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备案工作。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计算现有资格取得年限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含业绩成果取得时间)的截止时间,以及履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程序后取得资格的认定时间,均为当年度的12月31日。

第十九条 当年度的申报、评审工作一般在下一年进行,下一年第一季度申报相关评审材料,第二季度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的有关事宜和要求由集团公司提前发文通知。按照通知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自愿申报参加相应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第二十条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按照其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办理( 实施细则具体见附件1至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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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评审一般采取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投票表决结果在会议结束前向出席会议的全体评委当场宣布,工程系列、经济系列、会计系列、政工系列、企业法律顾问系列同意票数达到出席会议评委总数的2/3的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投票结果应明确记载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表”相应栏目,并由主持会议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保密”的原则,各位委员应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要求,确保评审质量。

第二十五条 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将各级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期限一般为一周。公示情况不影响评审结果的,正式行文确认,并依据文件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要坚持回避制度。凡遇到评审委员会委员、工作人员亲属参加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该人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七条 各系列各级评审委员会如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应及时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程序呈报或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取消其评审资格,不予评审;对已经取得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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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取消其任职资格,3年内不得参与评审,并在集团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委员违反规定进行评审,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撤销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在集团公司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授权的各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调整,应按程序报集团公司备案,未经批准或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实施细则

2.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实施细则

3.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计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实施细则

4.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政工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实施细则

5.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 评审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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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的人才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与企业发展,结合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本评审细则,作为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指导标准。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工程技术人员”是指在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及相关行业中,从事工程建设、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装备制造、技术咨询、技术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评审合格可获得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需要在今后的从业经历中以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加以保持。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助理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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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师资格:

具有理工类(下同)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四年。

(二)具有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两年。

2.具备硕士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满四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五年。 (三)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

具有理工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五年。

(四)以上学历当中含后续学历,但需取得后续学历满一年方可申报。

(五)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调入企业单位后属于首次参加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大专毕业后(含后续学历,下同)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7年、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5年,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资格;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

第六条 外语要求

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后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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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工作年限满2年,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申报。

第七条 计算机要求

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后才能申报。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但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如下:

(一)工程师

中专毕业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四年,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1.司局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2.集团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贡献者:项目经理、总工、副总工以及优秀工程设计奖的前三名贡献者。

(二)高级工程师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资格不满五年,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①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②省(部)级特殊津贴获得者;

③中国青年科技奖(原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

④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项目的获奖者;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工程师资格满五年,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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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司局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或集团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三名获得者;

②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主要贡献者:项目经理、总工、副总工以及优秀工程设计奖的前三名贡献者;

③经司局级单位正式批准并管理的工程技术专家(含专业总工、专业副总工)、专业技术带头人一年以上者。

(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满五年,并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1.国家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优秀设计奖二等奖及以上的前三名获奖者或者是国家级优秀工程奖的主要贡献者:项目经理、总工、副总工;

2.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集团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及以上奖项的前三名获者;

3.独立完成并在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与本专业相关的论著20万字或译著50万字以上。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工程师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一定的研究;

2.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安全规程等规章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3.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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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了解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专业知识; 5.了解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二)高级工程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2.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3.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 4.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5.比较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1.熟练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范围(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同行专家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熟悉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

3.熟练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技术水平、市场信息和发展动态,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4.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5.熟悉现代管理科学等知识。 第十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工程师

1.具有独立工作能力,曾独立完成本专业一般难度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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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或直接参加过难度较大项目的全过程;

2.了解并能正确运用本专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导则和规程;能够独立编写本专业有关技术方案;

3.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在工作中能够创新或改进; 4.具备对主要技术方案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判断、总结的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能够担任本专业小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能组织、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二)高级工程师

1.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司局级及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大中型工程设计、施工项目,或组织过重要的生产运行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解决过较复杂的技术难题;

2.能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技术文件审查、技术成果鉴定和验收等工作;

3.能承担或主持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技术报告、专题报告;

4.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技术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较好效果;

5.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

6.能够担任本专业中型项目技术负责人,能组织、指导本专业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

(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具有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前三名,以获奖证书和报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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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下同)参加过一项国家级或两项省部、集团级的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技改项目;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负责人(总工、副总工、专业总工),主持过大、中型工程的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咨询、审查和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

3.作为主要编写人(前三名),主持或参加过水利水电、火电建设等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工法等编写工作;

4.有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科研和生产实际工作、开拓新的应用研究领域或解决工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第十一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工程师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在直接参加完成的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一定的创新性;

3.完成有一般技术难度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专业技术发展有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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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一定的技术经济效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作为参加者,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2.独立或作为主要撰写人在省市区域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或在集团级、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一篇本专业有关的论文,或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本专业有关的论文;

3.撰写过二篇本人直接参加工作的正式技术报告,要求主要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结论正确,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性;

4.作为执笔者,参加过有关教材或技术手册的编写工作。 (二)高级工程师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作为负责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以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地方一项大型或二项及以上中型工程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或调试,通过审查或验收;

2.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技项目,或重点引进项目的消化、吸收,有较大的创新性;

3.完成二项及以上技术难度较大的技术项目(包括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新技术开发、新技术推广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国家、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及以上局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优秀设计或优质工程等专项奖。

5.提出科技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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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6.在生产中,能保证安全经济运行;在设计、施工、设备检修或修造中,能保证质量、缩短工期和节约投资,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的技术经济效益。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撰写下列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作为主要作者(前三名),正式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

2.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市区域及以上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或在集团级、省部级及以上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过两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或技术论文;

3.参与编写或修订过公开出版发行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4.主持制定或修改集团级、省部级施工工法的总结编写,采纳并应用于实践;

5.作为主要参加者(前三名)制定或修编过本企业有关技术报告、技术规程、导则、规章的编写工作,并被企业采纳、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使用价值。

(三)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担任高级工程师以来,有下列业绩之一:

1.组织和解决了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开发、咨询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取得了显著的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

2.在本专业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开创性地提出本专业的研究或发展方向,取得重要成果,或有创建性的技术专著、论文,或填补国内空白、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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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重大技术改造、先进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前三名)从事的重要技术经济工作,通过相应级别的审查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并应用于工程实践,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担任高级工程师以来,撰写以下与本专业相关的论文、著作或技术报告之一:

1.独立完成,正式出版过一本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不少于五万字;

2.在公开出版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刊物上发表三篇及以上论文(至少二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3.在同行专家认定的国际行业学术年会宣读交流专业论文一篇 (为第一作者)及以上,在全国性工程专业学术会议宣读交流专业论文两篇(其中一篇为第一作者)及以上;

4.编写或修订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国家级工法或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技术手册,本人为主要完成者(前三名),或撰写的部分不少于两个标准或累计大于三万字;

5.主持制定或修改国家级施工工法的总结编写,采纳并应用于实践;

6.作为主要编写者(前三名)撰写的工程项目的规划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题技术报告、工程施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等相关专业部分三篇及以上,或独立撰写由本人承担的科研或工程技术项目的技术报告三篇及以上,以上均被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采纳或经同行专家鉴定为国内先进水平或经应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使用价值(需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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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取得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调到工程技术岗位的人员,如本人申报同级平转为工程师资格,需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二年。转为工程师资格满一年之后,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但需要原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加上工程师资格满五年。

第十三条 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调到工程技术岗位的人员,如本人申报同级平转为高级工程师资格,需在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且评为工程师资格满二年之后方可平转;申报同级平转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作必备要求。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方可评定为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规定的工程项目的大、中、小型工程等级,参照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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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经济专业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与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经济专业人员”是指在勘测设计、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及相关行业中,从事计划管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营销管理、物资管理、工程造价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高级经济师的专业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经济师(或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工程师,下同)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

1.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下同)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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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满两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满四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资格满五年。

以上学历当中含后续学历,但需取得后续学历满一年方可申报。 (二)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调入企业单位后属于首次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其从事经济专业工作年限的基本要求为:本科毕业后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满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满2年,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第六条 外语要求

申报高级经济师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后才能申报。

第七条 计算机要求

申报高级经济师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后才能申报。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但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高级经济师资格,条件如下: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资格不满五年,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①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省部级特殊津贴专家;

③中国青年科技奖(原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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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的获奖者;

④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全国管理现代化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本专业项目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奖的主要贡献者。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经济资格满五年,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①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全国管理现代化成果三等奖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本专业项目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奖的主要贡献者;

②局级单位确定(或批准)并管理的经济工作专家; ③经局级单位确定(或批准),由其所属单位管理的经济专业带头人及后备人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一)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二)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现行法规、标准和规范;熟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三)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专业知识并对从事的专业方向(或工作领域)有比较深入的研究。

(四)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管理状况、市场信息和发展趋势。比较熟悉主要相关专业的有关知识及其国内外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第十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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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主持过大中型企业或项目的经济管理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成果突出;

2.具有较强的经济分析、综合、判断和总结的能力,或组织协调与管理的能力;

3.能主持或为主承担制订管理标准、规范和编写本专业的理论与专题报告;

4.具有较强的开拓能力,经济管理工作有创新,或在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新技术、新理论、新方法中取得较好成果;

5.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本专业的重要文件、重大成果的审查鉴定和验收等工作;

6.能够组织、指导中级经济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二)取得经济师资格证书后,应分别同时具备如下各三项条件:

1.计划管理

(1)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指标体系、计划编制方法和管理程序,熟悉本企业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

(2)熟悉概预算管理规定,了解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过程,能独立编写较重大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或制定较重大项目的计划编制方案;

(3)负责或独立编写过两篇及以上较重大的本专业及相关内容的经营管理分析报告;或负责或担任主要工作人员制定过两次及以上专业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显著的经营管理效果。

2.企业管理

(1)熟练掌握企业现代化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理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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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和方法,掌握现代企业制度理论;

(2)能独立编写重大的专题调查报告和工作汇报,制订全局性的企业管理规划、计划及上级规定的实施细则;

(3)担任企业管理专业负责人或作为主要成员或担任多种经营项目负责人,主持重大企管课题;或主持全局性的现代化管理课题,显著提高了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3.人力资源管理

(1)熟练掌握人力资源开发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方法,熟悉人力资源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

(2)曾主持或作为主要人员完成人力资源管理重要课题攻关项目或组织过有较大影响的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政策研究工作,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能解决较复杂的人力资源管理难题,并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效益。

4.物资管理

(1)熟练掌握和运用物资流通理论和方法,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政策。其中燃料管理人员还应具有较高的电厂化学、环保理论知识;

(2)熟练掌握物资供应管理方法和程序,能够独立制订大中型企业或工程建设项目物资供应方案;

(3)担任课题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主持过难度较高的物资开发、管理、课题研究,成果得到应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5.工程造价管理

(1)熟练掌握国内外工程造价管理的基本内容、现状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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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趋势;掌握本专业定额、指标、费用标准的测定和使用方法;

(2)担任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参加过两项及以上大中型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或作为主持人主持二项及以上本专业定额、指标、费用标准的审定工作;参加过国家级定额、指标、费用标准的编制工作;

(3)能分析和解决定额、指标、费用标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且对工程造价管理提出过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经济师资格证书后,担任负责人或作为主要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做出如下贡献之一者:

1.完成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具有较大的创新性; 2.完成二项及以上难度较大经济管理项目(包括制定管理标准、规范办法等),经验收认定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完成的项目获得一项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二项及以上工程局(厂)级科技进步(成果)奖,或同等级别的经济技术成果奖;

4.提出的经营管理或经济技术建议被省部级有关部门采纳,对科技进步、专业技术发展或提高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具有重大促进作用。

(二)取得经济师资格证书后,撰写如下专业技术报告或论著之一者:

1.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2.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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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范、规程、标准或教材、技术手册;

3.作为主要撰写人(前三名)在省部级、集团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公开发行的科技、财经期刊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论文;

4.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集团级及以上报纸、期刊上发表过一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经济论文或调查报告;并且独立撰写过两篇本人直接参加的重要工作的正式经济技术报告,要求立论正确,数据齐全、准确,观点清晰,结构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使用价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调到经济岗位的人员,如本人申报同级平转为高级经济师资格,需在经济岗位上工作满二年,且取得经济师(或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工程师)资格满一年后方可申报;申报同级平转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作必备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要严格执行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报名的规定。对于通过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时,申报条件如下:硕士学位,中级资格满4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5年;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中级资格满4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中级资格满5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9年;大学专科毕业,中级资格满5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11年,并且符合破格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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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方可评定为高级经济师资格。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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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会计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集团公司科技进步与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是指在勘测设计、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及相关行业中,从事财务、审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凡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具有会计师(或审计师,下同)资格,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考试合格,取得合格证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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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本专业(下同)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满两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资格满四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资格满五年。

以上学历中含后续学历,但需取得后续学历满一年方可申报。 (二)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和原为公务员,调入企业单位后属于首次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人员,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年限的基本要求为:本科毕业后满10年、取得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满7年、取得博士学位后满2年,可直接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六条 外语要求

申报高级会计师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成绩后才能申报。

第七条 计算机要求

申报高级会计师者,除符合免试条件人员外,须取得相应级别职称计算机考试证书后才能申报。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对于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和资历要求,但成绩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如下: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资格不满五年,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①国家或省(部)级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或省(部)级特殊津贴专家; ③中国青年科技奖(原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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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的获奖者;。

④国家或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本专业项目奖)三等奖及以上获奖的主要贡献者。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会计师资格满五年,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

①局级及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本专业项目奖)获奖的主要贡献者;

②局级单位确定(或批准)并管理的财务或审计工作专家; ③经局级单位确定(或批准),由其所属单位管理的财务或审计工作专业带头人及后备人才。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水平要求

具有系统、坚实的财务会计和经济理论基础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与财会工作相关经济法律、法规,通晓?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各项配套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了解国内外现代财务管理的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

第十条 工作经历和能力要求 (一)应同时具备如下必备条件:

1.全面了解国家有关财会或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熟练地运用本专业的法规、政策及规程,规范开展本职工作;

2.有组织、指导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或审计工作的经历,具有负责制定在本部门、本单位执行的财务或审计规章制度的能力;

3.能够组织、指导中级会计专业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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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后,作为负责人和主要工作人员,有下列实践中的两项:

1.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资金或投、融资管理工作,包括拟定制度、实施管理两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

2.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成本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有关成本定额、拟定制度、实施管理两年以上,并取得明显效果;

3.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包括账务处理、编制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两年以上;

4.组织或担负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预算的编制,负责过重要经济合同、经济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的研究审查 工作;

5.独立解决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具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6.组织或担负过三次以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审计部门确定的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或主审;

7.结合国家经济形势,组织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审计或审计调查三项以上;

8.参与重大专案或承担专项审计工作两次以上; 9.主持承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审计查证、咨询服务业务五项以上;

10.主持或承担由局级及以上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研讨课题两项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证书后,取得下列成果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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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省部级单位授予的本专业项目奖,并且是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2.在本专业管理工作中,完成有较高水平的技术项目、专业项目和调研项目等,并在实践中运用产生较好效果,得到有关专家的肯定;

3.主持或者作为骨干参加编写的本专业各项制度、标准、规程、规范等,被各本单位等同级及以上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采纳并颁行;

4.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潜力,或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经营方面成绩显著;

5.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纪违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防止或避免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方面有突出贡献;

6.掌握相关科学的专业知识,系统地讲授过财经类专业课程,或编写过财经专业教材或讲义,单行本或合订本8万字以上;

7.在实现会计电算化工作中,开发应用会计核算等软件,通过各本单位等同级及以上单位组织专家评审鉴定,取得显著成果;

8.主持或承担的重要审计项目,有一项在集团公司及以上单位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二项及以上在集团公司等同级及以上单位的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9.组织实施审计调查,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提出的建议有指导意义,被本单位等同级及以上审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采用或认可;

10.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制定过系统或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规范、审计制度、审计办法或审计发展长远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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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通过审计所提出的意见、建议、措施,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其他主管部门采纳,为改善内部控制、促进企业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起到显著作用;

12.承担的重大专案审计工作定性准确、结论正确,并成为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13.在主持一个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审计工作期间,创造过先进的审计工作方法或经验,被本单位等同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推广;

14.主持或承担由本单位等同级及以上审计部门下达的审计研讨课题,在理论上有创新或独到见解,对审计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予以肯定。

(二)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证书后,撰写过以下论文、著作之一者:

1.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一本财经方面的专著或译著; 2.编写或修订公开出版发行的财务方面的准则、规范、标准等;

3.作为主要撰写人(前三名)在省部级、集团级及以上组织的学术会议、或公开发行的财经期刊上发表过二篇及以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

4.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省部级、集团级及以上报纸、期刊上发表过一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本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并且独立撰写过两篇在局级及以上单位专业工作研讨会或学术交流会上发表或交流的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发展规划等,要求立论正确,数据齐全、准确,观点清晰,结构严谨,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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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对于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调到会计岗位的人员,如本人申报同级平转为高级会计师资格,需在会计岗位上工作满二年,取得会计师(或审计师)资格满一年且参加高级会计师考评结合试点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申报同级平转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作必备要求。

第十三条 对于参加人事部组织的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要严格执行人事部有关资格考试报名的规定。对于通过考试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时,申报条件如下:硕士学位,中级资格满4年且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中级资格满4年且从事会计工作满6年;大学本科毕业,中级资格满5年且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大学专科毕业,中级资格满5年且从事会计工作满11年,并且符合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四条 本细则中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需同时具备,方可评定为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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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政工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集团公司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企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三条 评审范围

一、本细则中的“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是指在勘测设计、工程建设、装备制造及相关行业中,专职从事党务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企业党委的负责人,组织部、宣传部、办公室、研究室、统战部等部门和纪委中直接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业工会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工会负责人,宣传、组织、研究、女工等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企业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企业所属中、高等院校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企业中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非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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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满或有抵触表现的;

2.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犯有错误,受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不满两年的;

3.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不承担组织分配的任务,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仍未改正的;

4.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工作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及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5.在评定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6.受劳动教养和刑事处分的。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条件

第四条 政工师

一、熟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较好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二、懂得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及历史、教育、法律等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有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工作,有较强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能力,能起草本职工作范围的文件、文章;

四、申报政工师人员,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作必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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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企业三级法律顾问和企业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

第六条 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企业助理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相当于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七条 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一级、二级、三级资格由集团公司统一评定、统一管理,且完全纳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规定程序。即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的取得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查)、评委会评定、公开审查和资格授予与备案等五个阶段。

(一)申报(审查)阶段:个人依据本办法、申报条件和集团公司当年度实行的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要求,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查。

(二)评委会评审阶段:由集团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评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企业二级法律顾问、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

(三)公开审查阶段:将评审、评议结果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审查。

(四)资格授予与备案:为通过公示的人员发文、办理证书、授予资格;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八条 企业助理法律顾问等级根据条件由所在单位直接认定。认定情况报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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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申报条件 (一)申请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各等级资格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四项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敬业精神;

2.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备案(企业助理法律顾问岗位资格除外);

3.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以及分析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工作能力,在企业内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符合规定年限,经考核合格;

4.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取得相应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水平考试和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二)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企业助理法律顾问岗位资格: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及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4.先从事法律工作,后取得专业对口的专科学历,取得学历前年限二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及以上;

5.先从事法律工作,后取得专业对口的本科学历,取得学历前年限二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三)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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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后,在学历、资历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定为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

1.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并任各专业助理级职务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四年及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并任各专业助理级职务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二年及以上;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4.先从事法律工作,后取得专业对口的本(专)科学历,取得学历前任各专业助理级职务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年限二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满四年及以上。

5.先从事法律工作,后取得专业对口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学历前任各专业助理级职务或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年限二年折算为取得学历后一年,前后累计满二年及以上。

6.已取得各专业中级职务,现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 (四)申报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系统掌握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与企业管理经验,能有效组织和协调处理企业重大、疑难法律事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企业三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10年,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10年,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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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资格满2年。

(五)破格申报企业二级法律顾问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符合下列六条中的三条可破格申报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评审:

1.作为课题组主要负责人承担国家、省部级、集团公司、集团公司重大企业法律事务课题研究任务,已通过省部级、集团公司技术鉴定或评审,或研究成果已被列为省部级、集团公司推广项目。

2.直接代理涉及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法律纠纷的处理事务(含诉讼、非诉讼和仲裁案件)两件以上,或作为本公司代理人处理本公司以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的案件,或作为本公司代理人处理本公司所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件及以上,或在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审查、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中避免了重大法律风险,为所在公司挽回或避免重大损失的。

3.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十年(含1997年实行企业法律顾问等级资格考试制度前从事公安、纪委、监察、审计、企业综合管理等法律事务相关行业的工作年限)及以上。或取得律师(司法)考试合格八年及以上,或担任过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八年及以上、担任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法官、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五年及以上的,并且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五年及以上的。

4.担任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或任公司主管法律事务的领导满五年,且主持并完善了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体系,有突出工作业绩的。

5.任现职期间,因法律事务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本专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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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公司及以上表彰者。

6.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专著,是前三名作者之一,或在国际、国内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的。

(六)申报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应精通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和企业管理工作经验,能胜任一个企业或一个系统法律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企业二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满5年,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2.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10年,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满5年。

3.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并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满10年,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强调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报评审企业一级法律顾问职业岗位资格的人员工作经历、能力、业绩和成果方面的要求如下:

(一)必备条件:

1.精通法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所从事的专业范围(或工作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在同行专家中处于领先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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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yo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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