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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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电力生产二类障碍认定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电力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事件,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但已对安全生产构成了威胁,应认定为二类障碍。为统一对二类障碍的认定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鲁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鲁能发展公司)系统直属、全资、控股或代管的各电力企业(包括上述企业领导的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多种经营企业)。

第三条 构不成二类障碍的其它不安全事件列为异常或未遂,异常和未遂认定细则由各电力企业自行制定。

第二章 二类障碍的认定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虽未构成事故或一类障碍,应认定为二类障碍。

第四条 发电设备被迫停止运行或停止备用:

(一)发电厂公用系统被迫停止运行或备用,时间超过24小时。

(二)发电主要辅助设备异常停运或被迫停止备用,时间超过8小时。

(三)10kV(6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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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异常运行、被迫停止运行或被迫停止备用。

(四)10~35kV供电线路开关掉闸,重合成功。 (五)磨煤机满煤,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六)原煤仓空仓,造成磨煤机被迫停运,时间超过1小时。 (七)大型运煤、输煤机械设备如龙门吊、桥吊、翻车机、波轮机、斗轮机、机车、堆取料机、螺旋卸煤机等发生异常,停用时间超过48小时。

(八)给煤机堵煤,造成给煤机跳闸或12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

(九)火灾报警自动装置故障退出48小时内不能恢复。 (十)运煤铁路道口、信号异常故障6小时内不能恢复。 第五条 热力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一)主要发电设备运行参数,如锅炉主汽温、再热汽温、主汽压、再热汽压、汽包水位、排烟温度、炉膛负压(循环流化床锅炉床压)、锅炉管壁温度(循环流化床锅炉床温)、汽机主汽温、主汽压、真空、给水温度、除氧水箱水位等,超过规程规定允许值。

(二)锅炉制粉系统放炮和爆燃,未构成事故的。 (三)锅炉粉仓粉温达100℃,2小时内恢复不到正常值。 (四)燃煤锅炉尾部再燃烧,未构成事故的。 (五)锅炉和专用压力容器安全阀、安全门拒动。 (六)锅炉水压试验超过批准压力。 (七)锅炉来油总速断阀拒动、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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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种油类、油脂串入蒸汽系统、生活用汽系统造成污染。

(九)生产设备被淹、被冻,影响正常运行和备用。 (十)误向检修设备、系统送水、汽、油等。

(十一)汽轮机调速系统异常,引起机组负荷波动达10%,时间超过 6小时。

(十二)汽机主汽门、调速汽门等定期试验有卡涩现象,8小时内不能消除。

(十三)汽机、汽动给水泵、电动给水泵等油箱油位低于规程规定允许值。

(十四)机组开、停因调整不当,引起主要控制指标,如汽压、汽温升降速率、上下缸温差、汽包壁温差、差胀等超过规程规定。

(十五)汽机打闸停机,抽汽逆止门拒动。

(十六)汽机高加泄漏120小时不能恢复运行或全部高加停用;汽机旁路不能正常工作;水源管线泄漏停运,36小时不能恢复。

(十七)供热系统故障,12小时内不能修复供热。(供热系统设备损坏、异常运行或故障参照生产系统)

(十八)、电除尘器有三分之一个电场电压比额定值降低达20%以上,8小时内不能恢复;或有两个电场同时停用2小时不能恢复。

(十九)出灰系统浓缩机因故造成压耙,8小时内不能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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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灰管线泄漏,造成污染。

(二十)锅炉捞渣机、碎渣机因故被迫停运,8小时内不能恢复。脱硫系统异常停运 24小时内不能恢复(脱硫设备属正常生产设备)。

第六条 电气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一)消弧线圈、电容器组发生故障退出运行,时间超过24小时。

(二)直流系统接地,延续时间超过4小时。 (三)400V及以下电力设备误拉合刀闸。

(四)发电机补氢量超过现场规程规定数值,8小时不能恢复正常。

(五)高压开关、刀闸停送电操作拉合失灵,不能正常合分(包括远方、就地和手动、电动)。

(六)开关液压操作机构频繁打压或严重漏油,时间超过4小时。

(七)小电流接地系统发生单相接地,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八)高压开关遮断次数已到重合闸停用规定次数,144小时内未安排检修。

(九)发电机变压器出现非全相运行。

(十)10kV(6kV)断路器、PT、CT、避雷器、公用变压器故障。

(十一)10kV及以上设备接头严重发热,需申请停电处理。 (十二)10kV线路带电作业发生瞬间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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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6kV及以上母线产生电压谐振。

(十四)备用励磁调节装置不能正常备用;励磁整流柜一台故障。

(十五)充油(充气)电气设备漏油(气)使油位(气压)降至最低值以下(或闭锁)。

(十六)强油风(水)冷变压器运行中冷却装置被迫全停。 (十七)配电线路的柱上开关、公用配电室、配电架的开关、刀闸、自坠等操作机构失灵,不能分合。

(十八)100kW及以上电动机绝缘损坏。

(十九)电气防误闭锁装置失灵,微机闭锁系统死机、程序紊乱,168小时内未修复。

(二十)供热系统设备损坏、异常运行或故障参照生产系统。 第七条 继电保护、热控保护自动装置及计算机监控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一)发电设备计算机控制装置(热工自动装置)死机或失灵;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ETS异常,24小时不能恢复。

火焰监测装置异常退出,8小时不能恢复。 (二)机、炉、电热控保护等误动或误投、停。

(三)机炉主要热工保护因故停用;主要热工自动装置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四)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失灵或定期试验不能自投。 (五)机炉动力联锁装置失灵;自动调整励磁装置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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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停电电源(UPS)因故停止运行超过4小时;保安电源不能正常备用。

(七)中央信号系统紊乱不能发出信号。

(八)故障录波装置故障停用超过4小时或系统故障时未投或录波不正常。DCS系统感染病毒。SOE异常运行4小时及以上。

(九)错投、停电气设备保护。 (十)母线PT二次失压。

第八条 水处理设备、制氢装置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一)水处理设备(含凝结水处理)故障停用。

(二)蒸汽、炉水、给水、凝结水、发电机内冷水等品质不合格,8小时内未能恢复。

(三)透平油、绝缘油、抗燃油等油质不合格,72小时内未达到标准。

(四)制氢设备故障,8小时内未能恢复。 (五)发电机氢气纯度、温度超过规程允许值。 第九条 通信及自动化设备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者: (一)载波、微波通信设备故障或停用时间超过4小时、或影响调度事故处理。

(二)远动装置故障超过8小时。

(三)架空明线故障,停用时间超过8小时。

(四)通信系统及电(光)缆故障或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 (五)通信电源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六)生产调度电话全部中断,时间超过1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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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调度自动化系统(含自动录音系统)故障或连续停用时间超过10分钟。

第十条 经济损失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

(一)发电主、辅设备、公用系统因故障或人员责任损坏,修复费用达到3万元及以上。

(二)输煤皮带撕裂,损坏长度超过10米或横向撕裂皮带宽度的三分之一。

(三)贵重仪器、仪表、大型或精密机床损坏,造成损失价值达到1万元及以上。

(四)生产交通车辆(含电瓶车、推煤机、装载机等厂内机动车辆)损坏或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

(五)电力生产区域失火,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5万元及以上。

(六)生产用油、酸、碱、树脂等泄漏,直接经济损失达到0.6万元及以上。

(七)生产用起吊设施(行车、电动葫芦、单轨吊等)由于使用不当损坏,造成损失达到1万元及以上。

第三章 二类障碍的调查、统计和报告

第十一条 二类障碍由各电力企业车间领导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必要时厂技术专工、安监员参加。并于三日内由责任部门技术专工负责填报二类障碍报表(参照一类障碍报告的格式),上报厂安监部,厂安监部负责资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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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二类障碍报表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范、障碍经过及处理意见、暴露问题、责任人、防范措施、执行人、完成期限。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鲁能发展公司安监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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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y1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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