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城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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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闽财社[2006]43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6.08.27 【实施日期】200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

能培训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财社[2006]43号)

各设区、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现将《福建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附件:福建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暂行办法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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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福建省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 》(闽政〔2006〕5号)精神,提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以下简称“农民工”)技能水平和转岗就业能力,加快农民工转移就业的步伐,进一步缓解部分行业企业“招工难”的矛盾,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6〕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要以促进转移就业为导向,以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为目标,以就业前的技能培训为重点,鼓励广大农民工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推进海峡两岸经济区建设。

第三条 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兴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费用实行政府、个人或企业共同分担的机制。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贴,超出政府补贴部分由个人或企业负担。

第四条 政府补助资金从预算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的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级财政要根据农民工转移到城镇就业工作的需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农民 2 / 3

工培训补助经费落实到位。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的实绩、财政困

难程度、财政投入情况、培训补助资金支出进度等因素给予地方适当补助。

第五条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培训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在城镇务工并办理了进城求职登记的农民工(包括外省来闽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经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领取合格证书并在本省实现就业的或企业组织的“订单式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可享受政府培训补助。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助。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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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xx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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