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阶段刑诉增补左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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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刑事诉讼法条串讲增补讲义

左宁

(新浪微博:@左宁刑诉)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下列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有:

A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是宪法的渊源,但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B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统称刑事法,刑法追求惩罚犯罪,刑诉法追求保障人权 C 起诉、审判、辩护都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阶段

D 刑法对于刑事诉讼法既具有工具价值,也具有独立价值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王某,22岁,无业,甲市乙区人,由于邻居赵某曾举报过他盗窃财物,遂伺机打击报复赵某,一日,王某在家门口从背后用木棍将赵某打成轻伤,赵某立即报警,王某逃跑,请问在立案、侦查阶段中:

A 该案应当由乙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 该案应当由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 C 该案应当由乙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D 由于王某打人后逃跑,乙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拘留,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开庭审判原则属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B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法律援助

C 被追诉人在侦查阶段被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则被成为被告人 D 丁是少数民族人,担任审判长,有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讯问被告人

第三章 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下列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有: A 被害人 B 鉴定人 C 见证人 D 近亲属

第四章 管辖

齐某系甲区的某市作家协会办公室主任,因与同单位李某有过节,随伺机对李某进行报复,一天,李某去在乙区的齐某家办事,因话语不和,齐某将李某拘禁在家三十多个小时,并对李某进行虐待。李某趁齐某防备松懈时夺门逃出,跑到丙区时报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该案应当由甲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B.该案应当由乙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该案应当由丙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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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接待李某报警的警察应当说服李某去甲区或者乙区报警,并给与李某适当的交通费

甲、乙、丙是盗窃案的共犯,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在A市同一监狱服刑。三人在服刑期间脱逃至B市。甲在B市某饭店吃饭时被抓获并押解回监狱。乙在B市抢劫时被当场抓获。丙在B市进行了诈骗,又窜至C市故意杀人,随后逃至D市时被抓获。下列关于管辖的说法正确的有?

A.甲应当由A市监狱所在地的法院审判 B.乙应当由B市的法院审判 C.丙应当由D市的法院审判

D.乙、丙都应当由B市的法院审判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

(2014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监督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主体: 1、监督执行机关的检察院负责监督提请。 2、同级检察院负责监督法院审理、裁判。

3、同级检察院无权监督执行机关,可以指定有权监督的检察院派员出庭。 4、下级检察院发现裁定不当,应当向裁定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解析】 一般熟悉。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减刑、假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一)执行机关拟提请减刑、假释意见;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

(三)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 (五)其他应当审查的案件材料。

对拟提请假释案件,还应当审查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审查减刑、假释案件材料,一般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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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罪犯,或者其他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罪犯;

(二)因罪犯有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拟提请减刑的;

(三)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幅度大、假释考验期长、起始时间早、间隔时间短或者实际执行刑期短的;

(四)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考核计分高、专项奖励多或者鉴定材料、奖惩记录有疑点的; (五)收到控告、举报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调查核实,需要做到比较熟悉。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调阅复制有关材料、重新组织诊断鉴别、进行文证鉴定、召开座谈会、个别询问等方式,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一)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

(二)拟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财产刑执行、附带民事裁判履行、退赃退赔等情况;

(三)拟提请减刑罪犯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是否系罪犯在服刑期间独立完成并经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四)拟提请假释罪犯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和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五)其他应当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对特定事项调查核实的方法,需要做到比较熟悉。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评审会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发表意见。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列席执行机关评审会。 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了解情况,发表意见。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但是执行机关未提请减刑、假释的,可以建议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建议减刑、假释。

检察院认为罪犯可以减刑、假释,执行机关未提请,检察院可以建议提请。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执行机关抄送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后,应当逐案进行审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发现减刑、假释建议不当或者提请减刑、假释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收到建议书副本后十日以内,依法向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将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审查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 1、检察院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2、发现违法应当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提,可以延长10日。 3、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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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指派检察人员出席法庭,发表检察意见,并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派员出庭。 法院开庭,应当派员。

第十二条 出席法庭的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一人具有检察官职务。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派员出庭。 不少于2人,1人为检察官职务。

第十三条 检察人员应当在庭审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全面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情况,拟定法庭调查提纲和出庭意见; (二)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异议的案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通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人员应当在庭审前做好的准备工作,一般熟悉。

第十四条 庭审开始后,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后,检察人员应当发表检察意见。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的顺序:

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后。

第十五条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有疑问的,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人员提问、发表意见,一般熟悉。

第十六条 法庭调查结束时,在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述之前,经审判长许可,检察人员可以发表总结性意见。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人员发表总结性意见: 1、最后陈述之前。 2、经审判长许可。 3、可以发表总结。

第十七条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案件事实、证据,需要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的,应当建议休庭。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人员建议休庭: 应当建议休庭: 1、需要调查核实。 2、补充重新鉴定。 3、通知新的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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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检察人员发现法庭审理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在庭审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人员发现庭审违法的处理: 庭审后报检察长,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后,应当及时审查下列内容:

(一)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予以减刑、假释,以及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实际执行刑期、减刑幅度或者假释考验期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对罪犯裁定不予减刑、假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开庭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开庭审理; (五)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是否依法送达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审查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的内容。 应当审查:

1、予以减刑、假释:时间、刑期、幅度、考验期。 2、不予减刑、假释:合法性。 3、裁定程序。 4、是否开庭。

5、是否送达,是否公布。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不当的处理: 认为不当:

1、收到裁定书副本。 2、20日内。

3、提书面纠正意见。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监督人民法院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不当的处理: 检察院应当监督法院重新审理。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定。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对生效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 1、针对生效裁定。 2、书面纠正意见。 3、提请法院审监。 4、应当另行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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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控告、举报或者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建议更换办案人,或者建议予以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人员违法的调查处理,一般熟悉。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审查。 【解析】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备案审查。

2014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的规定》,要求建立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备案审查制度。 该规定要求,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实行备案审查。厅局级以上案件报高检院备案,县处级案件报省级检察院备案。这是为了强化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和制约。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图表精要】

主要内容 检察院监督减刑、假释案件的具体主体 检察院列席执行机关评审会 检察院建议减刑、假释 检察院审查减刑、假释建议书副本 检察院派员出庭 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的顺序 检察人员发表总结性意见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重要程序 1、监督执行机关的检察院负责监督提请。 2、同级检察院负责监督法院审理、裁判。 3、同级检察院无权监督执行机关,可以指定有权监督的检察院派员出庭。 4、下级检察院发现裁定不当,应当向裁定法院同级的检察院报告。 检察院可以派员列席,了解情况,发表意见。 其他注意 检察院认为罪犯可以减刑、假释,执行机关未提请,检察院可以建议提请。 1、检察院可以提出书面意见。 2、发现违法应当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提,可以延长10日。 3、检察意见书副本抄送执行机关。 法院开庭,应当派员。 在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议书并说明理由之后。 1、最后陈述之前。 2、经审判长许可。 3、可以发表总结。 应当建议休庭: 1、需要调查核实。 2、补充重新鉴定。 3、通知新的证人。 庭审后报检察长,提出纠正意见。 应当审查: 1、予以减刑、假释:时间、刑期、幅度、考验期。 2、不予减刑、假释:合法性。 3、裁定程序。 4、是否开庭。 5、是否送达,是否公布。 6

不少于2人,1人为检察官职务。 本条规定了检察人员建议休庭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违法的处理 检察院审查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书副本的内容

本条规定了检察院认为减刑、假释不当的处理 检察院对生效减刑、假释裁定的纠正 检察院备案审查 认为不当: 1、收到裁定书副本。 2、20日内。 3、提书面纠正意见。 1、针对生效裁定。 2、书面纠正意见。 3、提请法院审监。 4、应当另行组庭。 针对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案件。 检察院应当监督法院重新审理。 王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 如果对王某减刑,需要由王某犯罪地的高级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B 法院审理王某减刑案件,应当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C 若法院裁定对王某减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减刑裁定不当的,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依法向作出减刑的法院提出抗诉

D 执行机关对王某提出的减刑建议书、法院对王某作出的减刑裁定书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回避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指出,公诉人的书记员李某曾在侦查阶段担任鉴定人,并据此要求李某回避。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法庭应以不属于法定回避情形为由当庭驳回

B.法庭应以符合法庭回避情形为由当庭做出回避决定 C.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法院院长决定 D.李某应否回避需提交检察院检察长决定

张某系甲县乙镇丙村人,因涉嫌故意伤害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乙镇派出所所长肖某和副所长齐某领导参与了办案,但齐某曾与张某的父亲发生过纠纷,张某的家人怕张某吃亏便为其聘请了辩护律师李某,后案件起诉至甲县人民法院。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在侦查阶段,李某有权要求齐某回避

B.一经申请回避,应立即停止齐某的侦查工作 C.齐某是否应当回避应由肖某决定

D.齐某若被决定回避,齐某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六章 辩护与代理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下列关于辩护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 甲涉嫌盗窃罪在A县法院受审,甲有两名近亲属乙和丙分别是A县和B县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如果甲委托乙和丙担任辩护人,乙不可能担任,丙有可能担任

B 在侦查阶段,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丁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公安机关应当为丁指定辩护

C 朱某在被侦查机关逮捕之后聘请了在外贸公司上班的好友薛某为其辩护,薛某的身份应当属于辩护人,依法享有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法定辩护权

D 在C中,薛某有权向被害人调查取证,但需要事先经过侦查机关的许可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辩护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多数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只需要经过看守机关同意即可,不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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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B 看守机关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涉嫌的是特别重大的贪污犯罪,会见应当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C 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案件,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D 律师如果在公安机关查阅案卷,相关人员应当提供案卷材料和证据

下列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甲因仇视社会故意将警察乙杀害,乙的父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丁被丙故意伤害,丁起诉至人民法院,丁的姐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C.张三故意重伤李四,李四对张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张三的哥哥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D.王五将小学生赵六砍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五的哥哥有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

新增“有效辩护原则”。 【解析】

辩护应当是实质意义上的,而不应当仅是形式上的,这是有效辩护原则的要求。通说认为,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三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充分自行辩护的权利。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三是国家应当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可见,有效辩护可以体现于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与法律援助辩护之中。

第七章 刑事证据

甲县公安机关在侦查一起诈骗案件过程中,通过陈某留给被害人王某的假名片上的指纹以及写给王某的假合同上的笔迹锁定陈某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并最终通过邻县新新小区安装的监控录像查到陈某行踪并将其抓获。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A 陈某留给王某的假名片上的指纹是物证,同时也是直接证据

B 陈某写给王某的假合同是书证,假合同的笔迹是物证,这两者加起来可以构成直接证据 C 新新小区的监控录像不属于证据 D 新新小区的监控录像属于视听资料

下列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 对于通过违反法定程序的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B 对于非法证据,应当由法官在审判阶段予以审查和排除

C 考虑到侦查犯罪的需要,威胁的方法不属于非法取证方法,通过威胁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也不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D 对于收集的实物证据,如果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并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下列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A 讯问笔录——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王某后,因忙于其他案件,忘了让王某在讯问笔录上签字 B 讯问笔录——在讯问王某的讯问笔录上讯问人员签名处只有一名侦查人员的签名 C 鉴定意见——对王某留在现场的血迹进行鉴定,但鉴定意见上遗漏了鉴定人签名

D 辨认笔录——侦查人员通知目睹王某杀人案的证人黄某来看守所,并将王某提出监仓由黄某辨认,黄某一眼就认出了王某,侦查人员据此做了辨认笔录并由黄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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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强制措施

下列关于取保候审的说法不正确的有

A 甲县公务员张某犯贪污罪,经查发现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危害社会的,甲县检察机关可以对张某执行取保候审

B 乙县农民韩某犯盗窃罪,侦查人员发现韩某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且家中没有其他亲人,应当对韩某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C 丙县赵某犯诈骗罪,侦查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赵某缴纳了保证金。若赵某没有逃避追诉和审判,可以允许赵某从侦查机关取回保证金。

D 丁县韩某涉嫌盗窃罪,若侦查机关发现韩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同时发现韩某正在怀孕,如果认为韩某没有社会危险性,可以对韩某取保候审。

下列属于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决定机关同意不得离开执行取保候审的处所 B.未经决定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C.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D.将身份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岳某涉嫌诈骗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向县检察院提请批捕,经县检察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将岳某逮捕,随后县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岳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宜按犯罪处理,此时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置( )

A 应当继续移送审查起诉,因为是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当由检察机关处理 B 直接撤销案件,将岳某释放,通知一下检察院就行了

C 应当将情况迅速报给县检察院,由县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

D 应当建议县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因为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岳某是否有罪还不好说

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

B.异地执行逮捕的,可以由当地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C.执行逮捕后,应当由法院负责对某甲进行讯问

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回答下列问题:

1、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决定逮捕? 2、法院是否可以决定拘留? 3、法院是否可以决定逮捕? 4、检察院是否可以决定拘传? 5、检察院是否可以执行拘传? 6、法院是否可以执行拘传?

7、检察院是否可以执行取保候审? 8、法院是否可以执行监视居住?

【特别注意】

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机关规律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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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

取保、监居: 拘留: 逮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关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可以逮捕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解释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严重影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现予公告。

【解析】

根据《刑诉法》的相关规定,逮捕的条件包括(三个应当,一个可以):

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2、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予以逮捕。

3、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4、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可见,在前三个应当逮捕的条件中,均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因此,对于第四个可以逮捕的条件,是否也需要适用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答案是否定的,对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只要严重影响了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尽管其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下”刑罚,也可以适用逮捕。

第九章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被告人赵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罗某在某区人民法院依法受到审判,罗某就赵某的伤害行为向法庭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罗某若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可以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B.赵某故意伤害罗某一案,法院为了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将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也可以先审民事部分、再审刑事部分,但要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C.赵某与罗某在起诉阶段已经接受了自愿、合法的调解并给付完毕,在审判时罗某又向法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庭可以受理

D. 如果罗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赵某突发心脏病死亡,罗某可以将赵某的遗产继承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第十章 期间、送达(略)

第十一章 立案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如果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不予立案,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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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xw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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