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恶意域名抢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4-05-18 00:4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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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恶意域名抢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1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1.1 域名的构成与特征

域名是网上单位的名称,即通过计算机登上网的单位在该网中的地址。它以一定的语言文字为符号,按一定的规则进行组合,形成联网计算机在网络上的代号,人们通过域名地址进入网络可快速了解网页上的信息。域名通常有以下特征。

标识性。域名是为了标记区分因特网上不同的计算机用户而建立的,是互联网的一种标识,其领域存在于虚拟空间,无国别、行业之限。

规定性。域名在其命名符号的组合、排列方面有规定的方法,只能以数字、字母、连字符命名,且其长度有一定限制。

永久性。域名一旦通过注册并使用,该域名的存在就没有续展期或有效期的限制,其存在是永久性的。

排他性。域名具有绝对的独占权,即在无国界的虚拟地域中,有绝对的排他性。这主要表现在域名申请中的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上,即只有欲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与已注册的所有域名相同,才能获得有效的注册,而一旦获得注册,它就必然排斥此后欲申请注册的与此相同的域名。域名的排他性是由其唯一性决定的。域名通过域名解析器与ip地址一一对应,具有极高的精确性,保证了域名在全球范围内的唯一性。 1.2 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正是由于域名的以上特征,使得域名具有了市场价值,并有进一步和商标发生冲突的可能。在电子商务时代,越来越多的商业组织都尽量使用它们自己的商号、商标或特有的标志性词语作为域名。如果商业组织的网上域名和其现实世界的商标、商号或其特有的标志性词语一样的话,那么消费者可很容易地在网络上通过这些词语进入该商业组织的网站。该商业组织的知名度就会得到进一步提高。反之,如果其商标、商号或其他标志性词语被其他商业组织在网上抢先注册并加以使用的话,不仅消费者受到了误导,还会形成给他人作嫁衣的情况。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互联网上的域名就像互联网上的商标和现实世界里的商标一样,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广告效益,已被誉为企业的网上商标。

另外,域名本身具有的排他性更进一步刺激了二者的冲突。在没有国界的虚拟空间里,域名具有绝对的排他性和唯一性,为网络的使用带来了不少便利,人们通过唯一的地址,迅速找到所需信息,但也正是基于这一特性,一些机构或个人恶意将他人的商标或企业名称抢先在互联网上注册,继而高额转让以获取不当利益。

在现实条件下,域名与商标的冲突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域名的恶意抢注。域名抢注是全球性现象,它是伴随着域名制度产生而发生的,通常是指域名权与商标商号权及法人名称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即当某个法人主体的名称或其所拥有的商标商号的名称被其他人注册后,是否有基于原商标权商号权的原因而对域名具有鞭及力。

域名的恶意抢注一方面表现为许多企业抢先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自己控制下的域名,以利用该商标所有人在现实生活中的广告效应、良好商誉。另一方面表现为恶意域名抢注者首先有目的地寻找知名企业,且抢注这些知名企业的商标名称作为域名,然后再向这些企业转让抢注的域名以获取利益。实际上,恶意抢注域名和商标之间的冲突,其根本原因在于商标所具有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与域名的使用利益之间存在冲突。 2 恶意抢注域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司法实践

对于域名抢注行为,从目前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是由商标法来调整。具体看来,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笔者认为,有效的民事行为必须合法,即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作为域名,主观上有使个人受益他人受损的故意,违反了

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应当受到商标法的约束。因此,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作为域名应构成对商标权的侵权。但由于域名的先注先得原则,所以单纯的抢注域名并不违法,只有为了不法目的抢先注册他人商标为域名的行为才是违法行为。因此,本文所要重点讨论的是恶意抢注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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