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一经济法期末复习
更新时间:2023-10-04 04:4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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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一 经 济 法
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理论 第1节 经济法的概述 1.1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经济法”一词的由来
最早“经济法”一词出现在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的著作《自然法典》。1843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在其著作《公有法典》,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1906年德国学者莱特(Ritter)在《世界经济年鉴》一书中正式使用“经济法”的提法,但尚未形成科学定义。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恩格斯《再论蒲鲁东和住宅问题》
①古代诸法合体中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中国《秦律》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 法国《粮食限价法》、美国《莫里尔法》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法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个《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案》,象征着现代意义上的资本主义经济法的产生最早明确使用“经济法”作为法律名词的是德国1919年颁布的《煤炭经济法》和《钾素经济法》 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
世界上制定的第一部“经济法典”是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1.2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的特征:综合性、经济性、行政主导性、政策性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管理经济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调整对象: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经济组织内部关系 4.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是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所以,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调整角度不同、调整方法不同、主体不同、制裁方式不同 5.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律体系非常庞杂,主要包括:
1、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2、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3、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4、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律5、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 比较常用的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第2节 经济法律关系 2.1 经济法律的概念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指在由经济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进程中所产生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它指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含义: 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由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是具有强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2.2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1.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 经济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受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 务的当事人。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国家机关、企业和公司、事业单位、团体、其他社会组织、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个体经营商、公民
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 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以下几类: 物 e.g>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机器设备
经济行为 e.g>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提供劳务行为 货币和有价证券 e.g>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
智力成果 e.g>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计算 机软件 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权利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类:
①经济职权 ②财产所有权 ③经营管理权 ④请求权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必须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不同的经济法律关 主体所承担的经济义务也并不相同。 2.3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 1.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2. 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必须具备条件:
(1)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 (2)国家制定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复习思考题]
1.试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 3.简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4.什么是法律事实?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终止应具备哪些条件?
第二章 公司法 学习的目的和要求
重点掌握公司的概念和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资本,财务与会计制度等。
第1节 公司法的概述 1.1 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1.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指由股东共同出资,依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规范性 股权式企业 公司的特征 法人企业 集合性 营利性 2.公司的分类
按公司的责任性质和股东责任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 按公司信用基础 : 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按股东构成和股权转让方式 : 封闭式、开放式公司 按公司的控制关系 : 母公司、子公司
按公司的管辖关系 : 总公司、分公司
按公司国籍: 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案例]
兴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供给各种棉布共计400包,价款20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200包,价款各为100万元,货到2个月后付款。
发货后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万利棉纺厂的诉请。 〖问题〗此案应如何处理?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利棉纺厂和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的棉布购销合同合法有效,星海公司为独立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宏利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兴盛集团承担。兴盛集团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规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条款,对外无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星海公司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103.5万元,兴盛集团给付原告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共103.5万 1.2 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93年12月29日颁布、94年7月1日实施,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新公司法》是2005年10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新公司法修改后的九项重大突破
1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规范 2、降低公司设立门槛 3取消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4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法人人格否认制) 5对禁止关联交易作出原则规定 6加强中小股东的保护 7确立了一人有限公司制度 8确立股东代为诉讼制度 9规定了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 第2节 有限责任公司
2.1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公司法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最早的立法为1892年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 2、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人数上限 50人 2.不能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 3.股东出资转让严格 4.封闭性 5.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限制 6.设立程序简单 7.组织设置灵活 8.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9.企业法人 2.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原则 特许原则/核准原则/准则原则
2、设立条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人以下 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RMB3万元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 主要办事机构 出资要求:授权资本制
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 同时也得不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分期缴纳制: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出资方式:货币或非货币货币--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估价、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3、设立程序
2.3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 东 会
性质 最高权力机构、非常设机关 组成 由全体股东组成 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 事 会
性质: 执行机构、常设机关
组成: 3—13人(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可以有职工代表) 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决定股东人数少和规模小的,可设1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兼任公司经理
任期:公司章程规定,每届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职 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会议
[会议形式] 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 副董事长---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 [表决方式] 实行一人一票 [会议记录] 出席会会议董事签名 经 理
性质:辅助董事会执行的工作机构
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解聘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监 事 会 性质 监督机构
组成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可设1-2名监事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比例的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 1/3,具体由公司章程制定)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任期 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设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形式] 普通会议 :每年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 :监事可提议召开
[召集和主持] 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议事方式] 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会议记录]
2.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内部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公司外部股权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某有限公司共有四位股东A、B、C、D,其中股东A欲转让其出资给股东以外的人甲,下列各项中关于该转让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如果B、C表示同意,则A可以将其出资转让给甲
b.如果B、C表示同意,则A转让出资D与甲的购买条件相同时,D有优先购买权 c.如果B同意,但C、D均表示反对,则A 不能向甲转让其出资
d.如果B同意,但C、D均表示反对,则C、D 应当购买A 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特殊形式的股权转让方式] (1)股份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2)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5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定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人]限制一人设立多个一人公司
[出资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公示制度]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章程要求]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组织机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一般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 于公司。
按企业的法律地位: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 第二节 国有工业企业法
教学目的:掌握我国国有企业的基本种类及其具体法律形态;了解我国国有企业财产法律制度和内部组织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教学重点:(1) 国有企业内部组织制度 (2) 国有独资公司 2.1国有企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概念
国有企业:是指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商业经营者,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投资主体的特殊性 (2)经营目标的特殊性 (3)运营管理的特殊性 (4)法律调整的特殊性 (三)分类
依适用法律性质和范围:普通和特殊国有企业 依资本来源划分:单纯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参与企业 依投资主体数量:单一主体投资和多元主体投资
依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营利性竞争国有企业和政策性非营利性国有企业 是否公司化改制:公司型国企和非公司型国企 2.2 国有企业财产性质
[案例]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独家发行于2000年2月28日设立股份制企业。以167.8亿股H股股票于2000年10月18日、19日分别在香港、纽约、伦敦交易所成功上市;2001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国内公众股28亿股。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867.02439亿股。中石化集团持有国有股约占总股本的55.06%,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持股约占22.36%,外资股占19.35%,国内社会公众持股占3.23%。 问:国有企业资产的性质? [国有企业资产的性质]
国有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对国家投资而形成的企业财产享有独立于国家投资人的权利;国家享有企业出资人或股东的权利;国有资产投入企业后,在价值形态上并不丧失其国有资产的特性,国家向企业投资,使国家为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积极行使其所有者的表型。 2.3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 1.经营权概念
企业依据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而对企业的财产行使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在授权范围内处分的权利。 2.产生根源
国家所有权主体的授权,是由所有权中派生和分离出来的一种新型财产权。 3.内容
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
2.4 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厂长(经理)负责制:依《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登记的国有企业主要采取的模式。内部设有企业管理委员会、实行党委会、职代会、工会的?°老三会?±制度。
公司型法人治理结构:依《公司法》登记成立的国有企业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
1.概念:厂长(经理)由国家委派或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并报国家批准,对企业的生产指挥、经营管理全权负责的一种企业决策与经营管理制度。 2.产生与任期 委派制/选举制/招聘制 任期3--5年,连选可以连任 3.厂长(经理)的职权和职责
4.厂长与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的关系 (二)职工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2.职权: a.审议建议权 b.审查通过权c.审议决定权 d.审议监督权 e.选举权
3.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制度 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2/3以上职工代表出席,决议经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三)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四)国有企业的监督制度 2.5 国企与政府的关系
1.企业和政府因财产所有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关系 2.政府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管理与国企的关系
3.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同企业的关系 4.政府有关部门干涉企业的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法律责任
长虹棉纺织厂是地处某市远郊的国有企业,1999、2000年连续两年因国家计划供应的棉花数量大幅下降,企业严重开工不足。厂方将1/3的职工工资打8折让他们回家“待业”。2000年底,幸福乡棉纺织厂因手中有棉,急需添置固定资产,遂于长虹棉纺织厂协商,要求长虹棉纺织厂有偿转让部分固定资厂---五台纺纱机。2000年12月19日,双方签订合同。合同规定:长虹棉纺资厂将五台纺纱机及其有关零配件转让给幸福棉纺织厂,幸福棉纺织厂支付货款83万元。长虹棉纺织厂将83万元一部分支付了职工工资,一部分购买了再生产原料。
2001年8月,长虹棉纺织厂上级主管部门---纺织局发现了长虹棉纺织厂转让企业固定资产的事实后,认为是违法的,责令其从幸福乡拉回所转让设备。这样,导致了一场由长虹棉纺资厂、幸福乡棉纺织厂和纺织局三方面介入的企业固定资厂有偿转让合同的纠纷。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新合伙企业法》重大修改 一、调整对象范围扩大 二、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 三、增加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 3.1 合伙企业概述 1.概念与适用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a.适用的设立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b.适用的法律范围:《合伙企业法》 c.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国境内
d.适用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 3.2 普通合伙企业 1.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设立条件
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构成 a.合伙人的出资
b.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c.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性质:共同所有 (3)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规定
a.内部转让: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b.外部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另有约定除外 c.优先购买权:外部转让,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 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伙企业财产出质
1.出质:指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 份额作为质押物来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2.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3.合伙人非法出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a.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b.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与义务 A.权利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询问和检查执行情况 提出异议、撤销委托权 B.义务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 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竞业禁止义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限制性交易义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3)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1)与善意第三人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 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关系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关系 a.对合伙人的债权人抵消权的限制 b.对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 c.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6.入伙和退伙 (1)合伙人的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的法律行为。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合伙人的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 退伙的法律后果: a.合伙财产的分割
b.退伙人债务承担,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2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e.g>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2.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 A.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对外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对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B.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为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
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 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
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
甲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为甲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当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乙的债务时,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可以行使的权利是( )。 A、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B、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C、自行接管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D、以对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某年1 月,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元,丙以劳务出资,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只约定三人共同管理企业。6月,甲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丁,乙同意,但丙不同意,丙便提出退伙,甲、乙表示同意丙退伙,丁入伙。此时,该合伙企业欠长城公司货款3万元一直未还。10月,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为其朋友的4 万元贷款提供担保,银行对甲的私自行为并不知情。第二年4月,由于经营不善,该合伙企业宣告解散,企业又负债9万元无法清偿。
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丁认为长城公司的欠款是其入伙之前发生的,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丁的看法是否正确? (2)丙认为其早已于头年6月退伙,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无关,丙的看法是否正确? (3)若甲的朋友到期不能清偿贷款,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4)若其他合伙人在得知甲私自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担保后一致同意将其除名,该决议是否有效?
3.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权人的保护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3 有限合伙企业 1.概念、特征和法律地位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 英国早在1907年就通过了《有限合伙法》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公司的比较 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非法人资格的独立民事主体
2.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
a.[人员要求] 2?a50人,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b.[出资要求] 禁止有限合伙人应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c.[公示要求]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d.[合伙协议]
3.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协议报酬事项
(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4)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的一般事务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4.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免除 有限合伙人的表见代理问题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问题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特殊规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转让或出质,而不必经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 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3.4 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四)禁止不正当竞争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五)广告内容与明示担保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标明赠送的品种数量 (六)使用证据真实、准确
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涉及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应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终止、撤消、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七)必须具有可识别性
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八)特殊商品广告的法律规定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 不得有下列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
4、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做广告 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
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二、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广告侵权 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刑事责任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公开更正、消除影响、没收广告费用、罚款、停止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 工业产权概述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对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活动中的识别性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 包括:商标权和专利权
特征 授权性 时间性 地域性 独占性 第二节 商标法 一、商标与商标权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和分类
1.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一种专用标记,它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提供者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的区别而使用的专用标记。 2.商标的种类
标识的构成: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组合商标 识别对象:商品商标、服务商标 特殊性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效力: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 (二)商标权的概念和内容
1.商标权: 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有使用,任何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法定专有权利。
2.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人的权利:控诉权、使用许可权、转让权、独占权 商标权人的义务:确保质量、缴纳费用 二、商标注册制度
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标是否注册由使用人自己决定 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商标注册条件
商标构成要素:可视性标志
注册商标构成要素:设计必须具备显著标志,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向冲突 3.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但该国同意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但经该组织同意或不易误导公众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图案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图案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图案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图案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继续有效
4.商标注册禁止使用的标志 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 原料、功能、用途、重量、 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图案 缺乏显著特征的
下列商标哪些可以注册?哪些不能注册?为什么? 漳州芦柑 古田银耳 绍兴老酒 上海西服
糖果商品上注册“乳佳NOUGAT”商标 高钙钙片 富铁力注射剂 4.商标注册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申请主体 商标注册机关:商标局 商标注册审核 审核原则——申请在先 使用在先 三、商标权的利用和保护
商标权的利用 :许可使用 转让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期限(10年)、法律责任 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4.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第三节 专利法 一、专利概念
专利:是国家专利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的在法定期限内的专有权。
二、专利权的主体 发明人或设计人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的单位
a.在从事本职工作中所做出的发明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做出发明创造
c.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1年内做出,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 共同发明人、设计人 外国发明人或设计人 三、专利权的客体 (一)发明
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 的技术方案 (二)实用新型
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 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三)外观设计
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组合作出的富有美感的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的设计
四、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 a.时间界限:申请日
b.地域界限:国内外(发表) 国内(使用) c.公开形式:发表、使用、 其他公开形式
创造性: 比较同类型的现有技术,具有进步性、先进性 实用性: 可被应用于实际目的并能产生积极效果 五、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专利的申请、审查、批准
1.专利的申请 2.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3.复审 4.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七、专利权在我国的有效期限 发明专利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10年
八、专利的实施
㈠ 自行实施 ㈡ 许可他人实施 ㈢ 转让实施 ㈣ 强制许可实施 ㈤ 国家指定实施
第十章 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 实施 第一节 合同法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合同: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特征 A.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B.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C.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D.均为债发生的根据 合同的分类
有无确定名称: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有无支付标的: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是否支付对价: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是否互负义务:单务合同、双务合同 (二)合同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合同法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 整范 围
1、平等主体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属于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
3、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 权利义务对等 意思表示一致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 案 例 一
2002年8月,原告甲在成都邮票市场以100元/张的价格,从被告乙处买得10张邮票。同年12月,原告甲在阅读《成都邮刊》中载有成都邮市出现假邮票的报道之后,于2003年1月请印制中心鉴定,结论为“10张邮票中8张是假的,2张是真的”。原告甲以此为据,同被告乙交涉要求退款,乙否认邮票为假。双方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问题]被告的行为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一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收 (一)税收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强制、无偿、固定地集中一部分社会产品所形成的特定的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特征: 强制性 无偿性 固定性 二、税法 (一)概念
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调整和确认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的分类:
依照税收的法律主体,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
依据征税的客体性质的不同,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 依据税收管理权限的不同,分为中央税法、地方税法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纳税主体 征税客体 税率 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 累进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加成征税、减税、免税 法律责任 三、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国家 权利义务单向性
税法中规定的法律事实产生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内容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第二节 中国现代实体税法结构体系 一、流转税法
(一)增值税法 (二)消费税法 (三)营业税法 二、所得税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 (二)个人所得税法 三、财产税法
四、行为税法 五、其他实体税法 第二节 流转税法 一、增殖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殖税法暂行条例》93年12月发布,94年1月1日实施 纳税人 征税范围 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增殖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 破产程序: 申请→受理→债权申报→破产宣告→清算→终结 破产法:破产关系与破产程序图
第二节 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案件的申请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 实质要件
破产原因:支付不能 资不抵债 破产能力具有法人资格 2、形式要件
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破产申请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而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条件。法院受理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问题:哪些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申请主体有两个: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
由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
以债务人的企业登记机关的级别为准。
县级登记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地级以上登记的企业和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的破产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
需要移交管辖的,可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办理移送管辖。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 (一)破产案件的审查:(破产条件) 1.形式要件 ①申请人有申请权 ②法院有管辖权 2.实质要件
①债务人有破产能力 ②存在破产原因
(二)破产案件的裁定受理
1.裁定:法院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裁定一般不可上诉(不予受理或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除外) 2.受理的时间
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破产受理的法律后果
对债务人:财产进入保全状态 对债权人:停止个别追索 对第三人:协助
对诉讼程序:中止诉讼程序
(三)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力 ★ 1.对债务人的约束:财产进入保全状态 (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 (2)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也不得以其财产设立新的担保。 (3)其法定代表人不得擅离职守。
2.对债权人的约束:停止个别追索
(1)不得个别追索债务,也不能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得擅自行使优先权。
3.对其他人的约束:
(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
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 支付债务人维持正常业务所必需的费用 时,须经法院许可。
(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1)中止或终结民事诉讼程序 (2)中止民事执行程序 (3)中止财产保全
【案例】 破产受理及其效果
甲公司系生产彩色显像管的一家中型国有企业。1996年以后,因经营管理不善,加上企业几次决策失误,致使该公司一直亏损,形成资不抵债的局面,最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陷入一系列的民事诉讼中。
其中,乙公司是甲公司最大的债权人,2000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偿还长期拖欠货款,已胜诉但未申请执行。 甲公司所在市工商银行也于2000年3月起诉甲公司但法院尚未判决。
当地的丙公司曾于1999年底供给甲公司一批原材料,约定在2000年7月付款,丙公司担心自己的债权无法得以实现,于2000年8月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法院依法受理该项破产申请。
甲公司因扭亏无望,于是在2000年4月提前清偿了其多年业务伙伴丁公司的未到期债务,并补发了欠公司员工的劳保费用和医疗费用,此外还低价抛售公司产品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 [问题]
1.丙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甲公司破产?
2.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与甲公司有关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处理?
[参考结论]
1.丙公司可以申请甲公司破产。
2. 人民法院受理该破产案件后,与甲公司有关 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应终结审理。
本案中乙公司尽管已有生效判决,但不能采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方式实现债权,而只能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市工商银行诉甲公司的民事案件应当终结审理,由工商银行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甲公司提前偿还丁公司的未到期债务,低价抛售企业产品的行为无效,而对补发职工拖欠工资和医疗费用的行为应认定为有效,这体现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第三节 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 * 本节分为四个内容: 第一 破产债权人 第二 债权人会议 第三 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 管理人 一 破产债权人
破产债权人:享有破产债权并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请求权人。 破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a.出席债权人会议
b.在债权人会议上发表意见和参加表决 c.受领破产分配
d.对债务人、管理人实施行为提出异议 e.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提出异议 二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和意义
债权人会议是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 其性质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形成和表达机关。
其意义在于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冲突,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 二、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成员: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2.债权人会议主席
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职权包括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和确认债权 2.议决和解协议
3.议决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4.其他职权,如:
监督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
选任和撤换债权人会议代表机构成员 议决重整方案 三 债权人的委员会
一、债权人代表机构的称谓和法律性质 1.称谓:债权人委员会 2.法律性质: 代表机构 常设机构 监督人
二、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和责任 1.职权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2.义务和责任 对债权人会议负责 善良管理义务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报酬
四 破产管理人 (一)破产管理人
所谓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启动以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破产清算事务的专门机构。 (二)管理人的选任和资格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1.法院 --- 日本、德国
2.债权人会议 --- 美国、加拿大 3.法院/债权人会议 --- 英国、台湾 我国采取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立法体例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立法模式:列举 * 我国管理人的职责:
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 具体职责:
1.接管破产企业。印章、账册、财产、档案
2.清理破产财产。保管、继续营业、编制表册、评估、拍卖 3.行使破产企业的营业管理权。收回、追索、追回、合同 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取回、别除、抵销、费用 5.请求召开债权人会议。 6.诉讼权。
(四)破产管理人的义务和报酬 忠实的受托人 善良的管理人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一 重整制度概述 一、重整的概念
【重整】指企业在无力偿债或将陷入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经营,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二、破产重整程序 1、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重整申请人 债权人 债务人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1/10以上的出资人 法院裁定,确定重整期间 重整期间的法律效力 2、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债务人或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 债权人表决重整计划
法院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3、重整计划的执行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有债务人负责执行 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 和解制度概述 一、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和解】是指为了避免破产宣告或破产分配,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及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调整债务人的债务、减轻债务人的负担,以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更多清偿一种法律的制度。
和解制度的一般特征 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 2.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 3.和解请求以避免破产清算为目的
4.和解协议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团体达成 5.和解协议是以债权人让步的方法了结债务 6.和解程序须经法院裁定认可方能生效 7.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性 二、和解的程序规则 1.和解申请 申请人:债务人
申请期间:破产案件受理至破产程序终结 2.法院裁定讨论和解协议 3.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 4.达成和解协议 5.终止和解程序
第五节 破产清算 第一 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 破产宣告标志着破产清算程序进入实质阶段。
二、破产宣告的依据
基本依据: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 具体依据:
1.清偿不能且和解不成;
2.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 3.重整失败:
三、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 对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1.对债务人:
(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其民事权利受到 破产程序限制。
(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 (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 的法定义务。
2.对债权人:
(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债权。 (2)优先权人可行使优先权(别除权)。 (3)债权人可行使抵销权。
(4)一般债权依破产分配方案清偿。
3.对第三人:
(1)第三人可行使取回权。
(2)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3)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收回) (4)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 (5)破产人可行使追回权。 (6)开户银行供清算人专用。 第二 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分配原则 1.公平原则
2.金钱分配、实物分配、债权分配 3.依法定顺序 4.同顺序内比例分配 (二)分配方案的通过 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裁定
(三)破产分配的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 破产财产 → 破产债权
保全财产 + 收回 + 取得 + 追回 - 取回 - 别除 - 抵销 = 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 - 破产费用 - 第一优先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 第二优先权(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 【案例】
某市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独资企业,2003年,因为经营不善,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尚存: 1.流动资金 60万元。 2.自有设备,折价 120万元。 3.租借甲的设备,计价 18万元。
4.厂房估价 100万元,已抵押给债权人乙,乙的债权为 80万元。 5.一张被拒绝承兑的 10万元的汇票。 *问题:
1.该公司是否可以申请破产? 2.租借甲的设备应如何处理? 3.已抵押给乙的厂房应如何处理? 4.破产财产包括哪些?
*参考答案:
1.该公司可申请破产,因为已具备破产原因。 2.租借的设备,基于取回权由出借人甲取回。
3.已经抵押的厂房,基于别除权由抵押权人乙优先受偿。
4.破产财产包括:流动资金 60万元;自有设备折价 120万元;抵押权人乙优先受偿后,剩余的 20万元;票据追索权 10万元及利息。
第三 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和效力
1.企业破产的终结 ,企业丧失法律人格: (1)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2)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2.企业不破产的终结,企业不丧失法律人格: (1)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 (2)和解、重整成功
二、破产清算终结的效力 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
主体资格消灭,所负剩余债务免除。 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
剩余债权消灭,但可接受追加分配。 和解重整成功的,免除的部分债权不得主张。
债权人对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影响。 3.对破产机关的效力 在完成职责后解散。
第六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竞争及其法律规制
1、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其通常活动的范围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或状态。 2、法律对竞争的规制
(1)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保护公平的、有效的自由竞争,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有效运作 (2)反垄断法:法律对妨碍竞争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禁止 二、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
行为主体是从事竞争活动的经营者
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且在行为中有过错 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市场交易中
行为必须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三、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11种) (一)以假冒行为、仿冒行为从事市场交易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大地啤酒厂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大地”牌的啤酒,深受消费者的喜爱,销售量逐年上升。1999年,该市天天啤酒厂将其生产、销售业务租赁给王某。王某将该厂“天天”牌商标上加盖“大地”印章,在瓶盖上冲压“大地”标志,并在推销时声称是与大地啤酒厂联营生产,致使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联营产品,基于对大地厂产品的信任而购买,结果使“大地”牌啤酒销售量逐渐下降。并且由于“天天”牌啤酒质量不如“大地”牌啤酒,许多消费者对大地啤酒厂的信任也降低了,该厂的市场信誉大受影响。 问题:
1.天天啤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2.如果构成违法,应如何处理?
(二)公用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行为。 经营者包括两类: 一是公用企业,
一是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滥用职权行为 表现: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商业贿赂行为 账外暗中进行的回扣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有价报偿等不正
当竞争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回扣 :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 (五)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 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 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却获取、使用或揭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七)降价排挤行为
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四种情况不属于: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八)搭售行为
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特点:必须是以违背购买者意愿为基础,搭配某种商品或满足某种要求为条件。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采用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3、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十)诋毁商誉行为
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特点:以散布虚构的事实为手段,以达到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从中获利为目的。 (十一)串通竞标行为
(1)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损害招标者的经济利益。
(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常活动和经济利益。
某啤酒厂在其产品瓶颈上挂一标签上面印有?°获1990年柏林国际啤酒博览会金奖?±字样和一个带外文的徽章,据查此奖项和徽章均属子虚乌有。这一行为( )。
A.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该行为构成欺诈性交易行为 B.根据《反不正当竞争当》,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C.根据《民法通则》,该行为构成欺诈的民事行为 D.该行为违反商业道德,但不违反法律
下列行为中,(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某市政府发文规定,由于本市最近连续发生煤气中毒事件,因此各单位必须使用本市煤气公司生产的煤气安全阀 B.天气渐暖,某商场决定所有皮衣六折优惠出售
C.甲公司为提高本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通座谈会的形式,向顾客宣传乙公司的产品不如甲公司的产品
D.甲地(不属山东省)出产的苹果品质优良,但市场知名度不高,销路不畅,因此甲地的水果公司在其产品的外包装上全部印上?°烟台苹果优质品牌?±
下列哪些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商品不开发票 B.假冒他人的企业名称
C.最高奖为1万元的有奖销售 D.暗中给对方回扣且不入帐 四、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㈠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㈡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⒈询问权 ⒉查询、复制权 ⒊检查权 ⒋处罚权
五、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给被侵害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是行政主管机关实施的行政制裁措施。
刑事责任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犯罪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责任的发生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为前提条件。 反映在法律上产品质量责任可分为: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1.产品瑕疵责任
产品瑕疵: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征和特性,不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说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销售者售出的产品有瑕疵违反了产品质量所作出的明示或默示担保所应该承担的责任。 承担产品瑕疵责任的条件:违反合同义务 承担责任的方式:销售者应当 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张某在商场购买一台彩色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张某使用两个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后来音像全无。赵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言称电视机不时他们生产的,让张某找电视机厂进行交涉。 问: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 2.产品缺陷责任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一般产品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标示缺陷、发展缺陷。
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产品缺陷责任
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的条件: a.产品本身有缺陷
b.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提供缺陷产品的行为 c.存在着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 d.损害事实与行为有因果关系
承担责任的方式: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对财产的损害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 2.产品缺陷责任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受害者可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 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的区别
1.含义范围不同:产品瑕疵比较产品缺陷的含义广泛。
2.责任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合同责任;而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时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3.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产品只要有瑕疵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产品存在缺陷,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不构成产品缺陷的损害赔偿责任。 3.产品质量责任的免责条件
生产者能证明下列情况时,可以免除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 4.产品责任诉讼时效
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
[案例分析]
赵某与某机械厂的李某是好朋友,一日赵某到机械厂办事,顺便找李某聊天。赵某走时发现自行车没气了,就问李某有无气筒,李某顺手拿起了一个气筒递给赵某说:?°这是我们厂新出的一批气筒的样品,你用吧。?±当赵某拿起气筒打气时,气筒塞脱落,栓塞飞到赵某脸上造成伤害,赵某花费医药费1600元,要求机械厂赔偿。
问:机械厂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赵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处罚以及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主要形式: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按照违法产品的货值处罚,一般为三倍以下。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产品?如何区分产品瑕疵、产品缺陷? 2.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两个概念是什么关系?
3.什么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什么是企业产品质量认证?两者有哪些区别? 4.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有什么不同?
第八章 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通过 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广告准则 (一)基本准则 真实
合法 广告主资格合法 广告内容和形式合法 文明
(二)广告内容的一般准则及禁止情形
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 2、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4、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6、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7、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8、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权益的特别保护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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