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

更新时间:2023-10-03 18:41: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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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

【摘要】 信息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治理措施中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规范的证券市场的基础和保证,信息披露是否及时、有效、准确,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关乎企业、社会、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有利于资本的优化配置,同时维持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能够起到防止风险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导致了上市公司不够透明化的信息披露,市场操控、内幕交易等不法行为的有机可乘,市场资源枯竭,投资者利益受损。本文综合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着重从信息本身、信息披露的主体、法律法规、市场监管、会计体系等方面的不足进行剖析,并结合实践和证券市场的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应对策略,建立合理和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并执行有效,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确保其决策理性化,实现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制度缺陷,应对策略

我国上市公司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后,已逐步实现了对外信息披露,起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的深沪两大证券交易所的成立。这正是我国走市场经济道路的必然发展结果,也是又一历史进步。然而在进步的过程中仍旧存在着很多问题,虚假会计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不规范,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问题层出不穷,看似平静的信息披露市场中蕴藏著危机。2001年我国证券市场发生的银广夏造假事件以及随后美国世界通讯的38亿美元的假账事件给经济带来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由此看来,不仅是在我国上市公司,而且在法制健全,会计监管力度较大的西方国家都存在虚假会计信息披露事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资源配置的主要场所证券市场的重要性和发展潜力是显而易见的,而信息披露在其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有效性、准确性有利于投资者等能正确地剖析企业运营情况,做出正确的分析判断,最大限度的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流通,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能力。因此本文就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产生原因以及制度缺陷等进行论述,提出相应的应对建议和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意义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信息披露制度,是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将自身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例如公司的经营状况、相关财务等公开,以便于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投资者以及社会大众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公司情况,实施监督。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为公开制度,是公开原则的具体实施载体,不仅保障了市场的正常运作,而且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更加安全有序的投资环境。这一制度的公开性同时包括了发行前后的披露,贯穿了证券交易的始终。(注1)

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购买公司股票,共享公司业绩增长的成果,获得投掷资金的增值。因此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只能依赖于上市公司披露的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综合分析信息后做出判断和决策。这就要求凡是能影响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使用的信息,必须有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并且能及时准确充分的反馈出来,上市公司承担此项信息披露的义务,不容忽视。

信息是政府部门对市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也是投资者对市场进行科学预测,做出正确投资决策的重要基础。因此现实中的证券市场中投资者、证券发行者、政府监管部门,证券中介机构都离不开信息,使证券市场形成一个信息的密集地带,信息的变化完整的反映在证券价格的变动中。 (二)信息披露的意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范的标准,从维护投资者权益,有利于其对投资风险及收益进行评估做出判断的角度出发,将自身的财务经营情况公开的一种行为。

1、 信息披露有利于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能够向投资者传递最真实、准确的重要信息,从而使使投资公司进一步了解其情况,影响投资者的决策,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投资,增强投资者的信心,带来证券市场的高流动。同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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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会对自身形成一种监管力度。每个上市公司的股东并不是都参与公司的管理,所以信息的及时准确披露,可以使其作为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的内部运营情况等有更加详尽的了解,能更加全面的为公司着想,避免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决策,从而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同时更能很好的落实公司经营管理责任,更好的保护公司资源,使资源发挥到最大极致,带来最大的利益。

2、信息披露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资金供给者的角色,其目的就是要获得最大限度的投资利益,如取得利息、股息、或资金收益。投资者将资金投入上市公司的结果并不是一定会获力,其存在着相当大的风险,因此做出任何一个投资决策都需要慎重。投资者只有获得了充分、及时、准确的上市公司信息,了解投资对象的真实情况,才能评估投资对象的投资价值,从而预计资金流向的前景,是否符合市场的需求,能否保障资金的充分利用,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功能。

3、信息披露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

证券市场只有在一个规范的市场秩序下才能有效地发挥其资源配置的功能,保证资金流向的具体发展前景,同时对整个市场的大环境优化,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及运行机制,使国家可以通过证券市场更多的了解社会资源的配置。投资者只有在一个相对平等的环境中完成投资活动,价格机制才能发挥作用。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制度内容及法律条款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体系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体系是全方位、多层次的。具体是以《证券法》为主体,同时相关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结构框架,该框架对于信息的披露内容、方法、形式等,从原则性及操作性规范都有比较科学合理的规定。(注2)

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部门主要有证监会、两个交易所、中注协,各自有各自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共同制定出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体系主要包括了四个层次:一是基本法律,主要指由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关于证券的基本法律,如《证券法》、《公司法》等,也包括《刑法》等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二是行政法规,主要指由政府制定的,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如《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等;三是部门规章,主要指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适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各类规章,如《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实施细则》等;四是自律性原则,主要指由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市场规则,以及有关自律组织制定的相关行业守则,其中由沪深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市原则》最为全面具体。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

信息披露的范围包括强制性信息和自愿性披露信息。所谓强制性信息是指法律法规中要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包括招股、配股说明书,中期、季度、年度报告,上市公告书及重大事件公告等,内容包括公司的简介、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公司的重要提示,股份和股东情况,财务报表及注释,收购和兼并政策等。自愿披露的信息是指在相关文件、原则中未做出明确要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自身的经营状况、计划、环境,战略规划等具有一定系统性、及时性的盈利预测信息,相关风险因素等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理性的投资判断及决策的信息;还包括公司一些更加具体的信息,比如公司的管理,社会责任,环境保护,人力资源等信息。 (三)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不仅要接受相应的监管部门的处罚,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行政、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是由于虚假的信息披露使投资者获得虚假信息,最终影响投资决策, 使财产遭受损失;承担行政责任是由于违反了信息公开制度,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承担刑事责任是由于,某些虚假的信息陈述已经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关系,甚至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为恶劣。(注3)

三、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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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懈的努力下,我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容小觑其中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信息内容披露不真实

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仍处于初级阶段,信息披露缺乏真实度。一是信息披露的开始,过度包装的招标说明书,严重失实的财务报表,通过非法资格获得的上市资格。有些上市公司通过不恰当的方法处理会计资料,粉饰财务信息,增加虚假利润,骗取投资者和社会的信任。1993年有人在《深圳特区报》和海南的《海区证券报》中假冒正大置业发布消息,称“正大置业”已经收购250.33万股的“苏三山”股票,占总股本5%,一时间“苏三山”股票当天上涨40%,当虚假信息被查处后,股民的1.2亿元的资金都被套牢。“苏三山”股民深受其害。1995年6月2日的厦门国贸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的配股说明书中,虚假的将经中国证监会复审通过的配股承销商深圳农行信托投资公司改为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严重的信息失真。二是虚假的信息陈述,内部利润操作行为严重。我国的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处于控股地位的是国家股或国有法人,更多地考虑的是不是经济利益,而是公司和社会环境等的政治因素,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失,从而增加了内部人员控股的操作成分,为其创造了进行虚假内部控制报告的机会,而这种内部控股的过度集中性也影响了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透明度。2007年2月的杭萧钢构早在宣布与中基公司签署金额344亿元的大单前股价就提前爆发,从4024元暴涨至30元以上,更让人不解的是在上证所对其实行多次停牌时,复牌后股价依旧连续涨停,究其原因内部的控股人员在进行着相当大金额的内部交易。此种案例还有广发证券的内幕交易案,上投摩根基金的经理唐建利用内幕消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等,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这些就完全违背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原则,不能为投资者提供最根本、最重要的信息。误导性的陈述和虚假记载,模棱两可的语言,违背客观实际的信息会使投资者失去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信心,使其遭受严重的危害。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不充分 信息披露时应该遵循完整性的原则,只要是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重要信息都应全面、完全的公开。而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信息披露的不充分,大大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判断,其不充分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一是对于与本公司有关联的公司信息披露不充分:如“湖北兴化”通过包装成了所谓的“绩优股”代表到真相揭露后的“垃圾股”的蜕变;“猴王股份”由于被母公司占用大量资金,而紧随母公司的破产,成了失信的问题代表股;二是对公司财务状况披露不够充分:如ST石化对公司的13.05亿元的应收账款如实披露,然而其中10.81亿元的账龄是一年以上,却在2001年的中期报告中全部披露为一年以内的其他应收款,信息披露严重的不充分,给投资者以错误的信息;三是对于公司资金的具体去向及所形成的利润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如丰乐种业从1997年4月上市以来,曾多次动用自有资金、挪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期间最高的一年年末的资金甚至达到1.8亿元,同时还虚构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这些资金的流向及所获利润并未得到公司的从分披露;四是对于公司内部的一些重要事项的公开披露不够完全:我国上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等项目中往往和其他的长期资产合并披露,然而使用者却很难从表中了解其支出额和进展情况,不能很好的对风险和收益做出有效预测。重大投资项目的披露不充分。企业的成败主要在投资决策上,错误的投资决策可能导致企业的倾家荡产。我国上市公司对投资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及“长期投资”等项目中与其他长期资产合并披露,相关信息使用者从表内并不能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支出额及其进展情况,从而无法对其风险及预期收益进行客观有效的评价。鉴于这种情况,上市公司应增加“重要投资项目支出及其进展明细表”,对重大投资项目相关信息予以充分披露;五是对公司利益不利的信息借故隐瞒或遗漏:一些公司往往对于自己的财务实力及盈利能力进行虚夸,而对于负债及亏损额信息则蓄意掩饰,如在申报时用短期借贷冒充流动负债,还有些公司故意用模糊不清的词语误导投资者,对于“一定让股东满意”等的承诺,并未作详尽的说明,这种虽然没有歪曲事实,但却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后果可想而知。实际中的信息披露往往只流于形式或过于简单。短缺的财务数据,含糊其辞的非财务数据和未来预测信息,重要信息如重大交易、高级管理人员股权交易、资产重组交易等的披露不充分,对公司偿债能力的阐述不够充分,以及刻意的隐瞒或遗漏重要财务信息,使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此外由于专业性程度较高,很多非专业的投资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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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从信息披露中的大量数据信息中获得准确信息,最终导致出现虽然这些信息中存在真实性,但是在整体上看这些所谓的公开信依然呈现虚假性的现象。 (三)信息披露的不及时

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主要依赖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而公司的运营又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因此及时的披露公司的运营信息才能使投资者了解证券市场的最新信息,调整投资策略,因此上市公司应做到毫不拖延地披露有关重要信息。然而现实操作中,大多数公司在发生重大债务,发生收购,投资项目变更,股权结构调整,投资进度滞后,管理人员变更时,并没有及时对外公开,即便公开已经时过境迁,甚至会误导投资者。正如1999年万家乐为原大股东提供的75048万元的担保,余额40820万元,有26750万元涉及诉讼的情况未及时的披露担保和诉讼的事宜,直至2001年的大股东变更后才得以暴光,以致公司出现巨额亏损。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国国际基金有限公司签署的安哥拉住宅建设项目,其折合总金额高达313.4亿元人民币,远远超过其2005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必然会对其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然而这一重大信息并未及时予以披露。同时,其公司董事长在公司年度总表彰大会上泄露的信息,使其公司股价连续两个涨停的信息情况,甚至对于证监会的《立案调查通知书》也是在事发后才有所披露,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对其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四)信息披露具有随意性

上市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是一项法律规定的义务,然而很多上市公司却将其看作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这就导致了不能主动积极地披露相关重要信息,从观念上缺少一种主动性,却多了些随意性。正是因为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着相当数量的不愿意公开的暗点,更加重了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方面的偏差认识,从而产生了害怕和回避的心理。如2005年,华龙集团虚假的对外关联公司以及对外担保情况就有11起共计27580万元。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往往不分时间、地点、场合,披露方式和渠道相当不规范,导致公众不能全面的获悉有关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容易出现不合理的信息分配和效率低下的资源配置,妨碍股票市场的有序进行,使监管机构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其最终的结果是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比如,宝硕股份的将“应付账款”错写为“应收账款”;贵绳股份2005年将每股收益0.06元写成0.60元等等错误的数据,及因汉字的错误书写带来的虚假信息披露。 四、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的造假问题层出不穷,除了公司本身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我国的各项制度方面也存在着相当一部分的缺陷和不足。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各项制度的约束是必不可少的,然而在现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却存在着严重的制度缺陷,使把自身利益作为首位的上市公司有空间可利用,为制造和发布虚假的会计信息提供了一个制度“温床”。 (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及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在我国,上市公司股东大多是由改制之前的原上级单位,其股权结构是国家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组成,而国家股占了主导地位,往往存在着一股独大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对于公司的治理结构产生了不容低估的影响。国有股的最终所有权是国家,而国有股的负责人仅仅是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只拥有经营的权利,这就形成了我国独有的控股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股结构。2004年上海正交所进行了一项调查表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超过半数的董事是由一个大股东委派的,董事长或总经理聘任外部董事,严重影响了独立董事制独立性的发挥,不仅抑制了中小股东的权利,也使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受到了影响。正是由于这种代理性质的内部结构存在,使公司股东的产权约束力相对薄弱,缺少真正严格的监管和硬度约束,导致公司管理权失控,使内部人员的谋求私利的动机有发挥的余地。公司的会计是为投资者及债权人等提供正确的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专业信息系统,然而当其价值取向不再是为公司公共利益着想,而转为为董事长或经理人员个人利益偏好工作时,那么会计舞弊、合谋进行虚假的陈述以及人为的调节成本利润等情况屡屡发生,更多的体现的是经理人员的意图,使信息披露完全丧失公平公正。正是这种公司内部股权结构丧失外部监督与约束力,治理力度不够,经营者与会计人员的这种“共谋”计划的实施轻而易举。企业的经营好坏与内部人员自身利益没有明显的经济挂钩,从而出现了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和诚信的淡薄意识,甚至出现在管理与经营上的过失行为。而所谓的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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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是按照公司的选举章程选举或应聘来的,而是直接任命或委派,因此缺乏了董事会等的监督和节制,独揽大权的现象更为严重,就会降低了对投资人和债权人利益的负责度。

(二)证券市场相关制度不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很多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文,相当重视信息披露。然而在上市公司虚假信息的处罚中,往往以公权处罚代替私权救济,忽略了对投资者的利益的民事保护,合法的交易主体只能自己承担由于上市公司虚假的披露信息而造成的利益损失,变相地削弱了公民的合法诉讼和财产权。在《证券法》中涉及民事责任的只有2条,而行政责任有30余条,刑事责任的有18条,正是这种民事责任的缺位,影响了实践中司法。在2002年“1.15”通知及2003年1月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证券法》中仅仅规定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刑事和行政责任,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可以对欺诈者惩戒,但投资者的损失却得不到补偿,最终结果却是打击了合法的交易主体的积极性,助长了违规违法者的侥幸心理。这种证券立法中民事责任少,刑事、行政责任多的市场立法结构,即便投资者采取民事诉讼,往往会因程序复杂,成本大而难以达到预期结果,使投资者的利益难以得到更有效的保障。 (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不完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会计制度也需进行不断的更新调整。但是即便在90年代后经过改革后的会计制度仍旧存在着相当的不足之处。会计制度中的具体行为规范不能很好的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目前企业是在《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下具体实施会计制度,然而日益完善的市场机制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企业经营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这就要求企业涉足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营业业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账户,会计程序和会计处理方法,不仅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不能很好的反应综合会计信息,而且对于投资者要实施好财务监管就必须掌握不同行业的会计原则,才能很好地进行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对比,很好的实施财务的监管;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会计规范体系中缺乏一些现代的会计分支,并且在企业内部的核算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因此其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现行的会计制度中的各项法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协调性差,比如工商企业制度中对于报表的种类设置要求中包括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而《公司法》中除此之外还规定要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却没有明确要求要编制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不同,导致会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无所适从,损害会计信息的相对可比性;我国经济不断的与世界接轨,就要求会计制度也应不断国际化,然而实际中我国会计的国际化进程是相对缓慢的,如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一些会计方法在保持一致的条件下,公司是可以自行选择的,但我国却有明确的限制,因此这就严重阻碍了我国企业经营和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所以会计制度的不完善,也是信息披露缺陷的原因之一。(注4) (四)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制裁和市场监督存在缺陷

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在根本目标上存在着事实上的错位。监管的根本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在实践中并没有有效地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现实中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整体上是相对完善的,然而具体看来却存在着很多缺陷。从法律的根本而言,整个法律体系比较全面、细致,然而因为法律的制定是由分散的全国人大、国务院、证监会等部门负责的,地区等的差异导致了权责界定的不清楚,协调力降低,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一致,使执行中存在混乱关系,增加了信息披露的监管难度,使虚假的信息披露有了可乘之机。比如在《证券法》中,中期报告应该于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报告,年度报告应该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并及时披露。然而在法律中规定的这二个月四个月的间隔中,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很难得到保障。证券市场的内部消息对于一些人的影响力和吸引力是相当大的,因此在这时间间隔里小道消息会流出,加之一些内部人员在利益的诱惑下可能会利用这些消息完成一些内部的交易,从而丧失了信息披露的重要意义。当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其所经受的巨额损失并没有与之对应的赔偿机制,而且对于违规者的处罚并没有对潜在的违规者起到警示作用。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其处罚力度的不合理,缺乏社会影响力度。监管部门对于违规案例常以批评、罚款等,却很少有当事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实施监管的机构属于政府监管,虽然涉及政府监管的法律条文数量多且具体,并且其监管对市场也相当的重要,但是政府毕竟不实际参与市场,对市场的了解度有限,因此监管市场完全依赖于政府是不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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