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组织配合人民法院送达执行文书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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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 送达、执行工作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送达难、执行难问题,积极支持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推动****各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以及基层组织的共同参与下,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与群众联系密切、熟悉村、居生活环境、居民信息、财产状况等优势,由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做好法律文书送达和案件执行工作。

第二条 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根本目的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审判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法维护和实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切实推动送达难、执行难问题的解决。

第二章 人员选任

第三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辖区各居委会、村委会均配备一名送达执行联络员,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由***基层组织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聘任,聘期为一年。到期后可续聘,或职务变动后重新聘任。

第四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原则上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治办或司法所的负责人兼任,居委会、村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原则上由各居委会、村委会主任担任。综治办、司法所的负责人、居委会、村委会之外的人员担任送达执行联络员的,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推荐,由区法院审核,***基层组织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发文聘任。

第五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干部及辖区派出所干警、联防队员、村民小组组长、物业公司及其工作人员都是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义务人,有责任、有义务协助做好所负责范围内的送达、执行工作。

第三章 权利义务和工作职责

第六条 送达执行联络员和其他义务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协助送达、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 (二)获取兼职补助;

(三)对人民法院的送达、执行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送达执行联络员和其他义务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向涉案当事人通风报信; (二)服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统一安排和指挥; (三)不得利用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联络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妨碍、阻挠区人民法院的送达和执行工作。 第八条 送达执行联络员和其他义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区人民法院宣传、贯彻落实审判执行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执行工作动态和重大举措;

(二)协助区人民法院查找当事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将掌握的当事人信息(如当事人下落、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及时提供给区人民法院;

(三)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开庭传票、裁定书、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代为张贴审判、执行公告;

(四)对区人民法院采取的搜查、查封、扣押财产、留置送达、司法拘留等其他需要见证的行为提供必要见证;

(五)协助区人民法院对送达、执行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暴力抗法事件予以劝阻、疏导;

(六)送达执行联络员根据区人民法院的工作要求,做好需要协助送达、执行事项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七)做好区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辖区派出所及各居委会、村委会和物业公司认真做好本管辖范围内入住人员的登记工作,确保登记信息详细、全面。

第十条 在送达、执行工作中,区人民法院原则上只能就近确定一名送达执行联络员或其他义务人进行协助,确有必要时,可以请求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联络员和其他义务人共同协助。

第十一条 区人民法院在送达、执行工作中需要请求协助的,原则上应提前与辖区内送达执行联络员联系,并明确告知要求协助的内容。紧急情况下可当日通知、联系送达执行联络员协助或安排其他义务人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 凡需要委托送达执行联络员或其他义务人代为送达、代为张贴公告的,区人民法院应当交付相关法律文书,并提供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第十三条 代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必须由两名送达执行联络员或一名送达执行联络员与一名其他义务人组成送达队伍,在受送达人或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可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所,但必须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四条 送达执行联络员或其他义务人代为张贴审判、执行公告的,应将张贴后的公告拍照留存。

第十五条 送达执行联络员或其他义务人在每次完成送达、执行协助事项后,应与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共签一式二份协助送达、执行工作登记表,以此作为发放奖补和评先评优的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代为区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张贴审判、执行公告的,应在三日内反馈送达结果,交还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并根据需要提供必要的图片、视频资料。

第十七条 区委办、区政府办、区人民法院联合成立***基层组织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区法院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督促、考核全区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每月通报一次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完善措施。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可设立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督促、考核辖区内协助送达、执行工作,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

(综治办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居委会、村委会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室负责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送达、执行工作,由居委会、村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村委会、居委会主任)负责。

第十八条 送达执行联络员在区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区人民法院每半年对送达执行联络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培训内容为诉讼、执行法律常识。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九条 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人民法院统一发放。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的兼职补助原则上为每人每月***元,居委会、村委会送达执行联络员的兼职补助原则上为每人每月***元。

具体负责协助送达、执行的相关人员奖补标准为每协助送达、执行一起案件不低于***元。具体奖补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一)参加人民法院组织的法制宣传活动的; (二)提供当事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证属实的;

(三)履行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职责到位的。 上述兼职补助按季度发放。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法院于每季度末月***日前将协助送达、执行工作登记表与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对,核对情况须在

3个工作日内反馈至区人民法院。

区人民法院须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将核对无误的协助送达、执行工作登记表上报区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兼职补助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区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情况实行月通报,通报的具体内容包括协助送达执行案件数、协助送达执行成功率、送达执行联络员和其他义务人履行职责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送达执行联络员和其他义务人,由区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予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人员解聘

第二十四条 送达执行联络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区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解除对其聘任。

(一)本人申请辞去联络员职务的; (二)工作职务调整的;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任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第七条规定的送达执行联络员及其他义务人,由相关单位依法进行调查,一经审实,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是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除依法定程序处理外,由区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建议物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区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法院送达执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w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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