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债权总论 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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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总论

第二十一章债的概述 一、单选题

1、债的关系中( ) A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 B义务人特定,权利人不特定 C权利人义务人都特定 D权利人、义务人都特定 2、债的客体是( )

A 物 B人 C行为 D不一定。 3、债的原因不包括( )

A合同 B不当得利 C动产的交付 D无因管理

4、甲余乙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甲为卖方,乙为买方。同时约定:甲将大米发货给丙,因为乙与丙签订一份大米购销合同,乙为卖方,丙为买方。现甲发给丙的大米存在质量问题,为此引起纠纷。丙应向( )

A.甲追究违约责任 B.乙追究违约责任 C.甲和乙追究违约责任 D.甲或乙追究违约责任 5、关于债权和请求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债权和请求权有一定的区别司 B.债权的请求权消灭,债权仍然可能存在葵花法律论坛8

C.债权和请求权一般不可分离 D.债权和请求权其实就是一回事

6、甲于1997年6月5日向乙借款一万元,于同年7月5日向丙借款一万元,现甲只有一万元的财产,应如何偿还乙丙之债权( )

A.该一万元应偿还乙,因为先借先还 B.该一万元应偿还丙,因为后借先还 C.该一万元应平均偿还乙丙,因为债权具有平等性 D.该一万元应如何分配,需由乙丙抓阄

7、债的标的是( )

A.特定行为 B.特定行为、物

C.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 D.特定行为、物、智力成果、其他利益

8、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和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至3首,每首酬金2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

A.特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选择之债 D.法定之债

9、农民张某与邻居王某共同向邻村吴某购买大豆以供各自使用,双方商定购买大豆500公斤,每公斤1元,一个月内支付价款。当日下午张某和王某就将大豆拉回家,各半分用。此后,张某和王某没有按期付款。吴某多次讨款未成,遂于同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王某偿还购买大豆款500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张某和王某各付250元的债务 B张某和王某负连带责任

C如果张某对吴某偿还了500元,王某对吴某的债务即行消失

D如果张某对吴某偿还了500元,吴某对张某负250元的不当得利之债 10、依照民法原理,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主要责任者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C.不能向债务人中的某一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二、多选题

1、关于选择权的行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葵花法律论坛??x7W*y??n0f#e.m??r??K A.当事人有约定的,应依照当事人约定 B.法律有规定的,应依照法律规定 C.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权人行使 D.无约定,又无规定,由债务人行使

2、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幢房屋。甲、乙与丙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将丙的 一幢房屋以4 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何种类型之债( ) A.单一之债 B.简单之债 C.按份之债 D.连带之债

3、甲公司和乙公司与某石化公司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石化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0号或10号 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甲公司与乙公司按4( )6分配。该合同之债是( )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选择之债 D.种类物之债

4、甲与农机公司签订一份购买一台编号为999号东方红牌拖拉机的合同。甲与农机公司发

生了债的关系,从性质上讲,该债属于( )司法考试|法律咨询|律师|法院|法官|检察院- A.法定之债 B.单一之债 C.简单之债 D.选择之债

5、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的具体方式包括( )

A.支付金钱 B.交付财物 C.提供劳务 D.提交成果

6、甲、乙共同出资,合伙购买丙的一辆汽车。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丙将其汽车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乙。该合同所产生的债属于( )。

A.单一之债 B.简单之债 C.按份之债 D.连带之债 7、下列关于债权的描述正确的是( ) A.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权所负载的权利 B.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

C.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任何人主张权利 D.所有债权都可以任意设定

8、北京甲厂和北京乙厂都需要柴油,两厂与锦州丙燃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锦州燃料公司在1个月内供给9号柴油1000吨,每吨价格为1600元。在柴油运到后,甲厂与乙厂再按4:6分配。该合同之债属于( )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选择之债 D.种类之债 9、下列哪些分类是债的分类( ) A.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B.附条件之债与无条件之债 C.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D.简单之债与复杂之债

10、债权是债权人享受的权利,包括( )等项权利。

A.相对权 B.请求权 C.支配权 D.受领权 11、( )的债务人或债权人肯定都为二人以上的多数人。

A.多数人之债 B.按份之债 C.连带之债 D.简单之债 三、判断题

1.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2.债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特定的。 3.种类之债的标的只有在交付时才能特定。

4.将债区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其法律意义主要在于债的标的物在履行前灭失的法律责任不同。

5.在多数人之债中,几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向其清偿全部债务,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债务。 四、简答题 1.简述债的要素。 2.简述债权的特征。

3.试述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4.简述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5.简述主债与从债的区分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五、案例分析题

1.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2.吴某饲养的一匹马得了重病,经医治无效,吴某便将该马抛至野外。姜某将马牵回家,并寻找失主。吴某告诉姜某,他不要这马了。姜某多方请兽医给马治病,4个月后,马恢复了健康。姜某遂以2500元的价格将马卖给了王某,吴某要求姜某将卖马款还给自己。姜某不允,吴某遂起诉到法院,成姜某之所得为不当得利,卖马款应归自己。

请问:1、在本案中,谁拥有马的所有权?/2.、姜某卖马所得是否为不当得利,为什么? 该案如何处理?

3.甲是一运输专业户,与乙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甲为乙每天向城里拉一趟西瓜,张某每趟付给甲运输费200元,共拉10天。又有丙与乙关系不和,他与甲商量雇用甲帮其运送生猪进城,约定甲每天拉一趟生猪,每趟运费500元,共拉12天。结果导致甲违反了与乙签订的合同。乙心中十分生气,就以“第三人侵犯债权”为由向法院起诉丙。 问:乙的主张能否成立?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加以分析。

第二十一章 答案 一、单选题

1、A2、C3、C4、B 考察债权具有相对性。

5、D 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还包括物权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等。 6、C7、A

8、B本题中的债“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2至3首”是有约定产生的,是意定之债不是法定之债。约定“演唱自创歌曲2至3首”,但没有指出是哪2至3首,是种类之债不是特定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演唱自创歌曲一种,没有其他选择,是简单之债不是原则之债。债权人是演出公司,债务人是演唱组合,债权人与债务人虽内部包含多人,但均是以一个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是单一之债不是多数人之债。

9、A 本题考查按份之债。张某和王某都是债务人,承担按份之债,各自为各自的债务负责,而不是连带之债。10、D 二、多选题

1、ABD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为形成权。选择权归谁,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既无约定又无规定的情况下,选择权宜归债务人享有。选择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当事人未约定选择权的行使期限的,选择权人可以随时行使 2、ABD 3、ABCD 4、BC 这是约定之债(合同之债),单一之债、简单之债。 5、ABCD 6、BD 7、ABC 8、ABD 9、ABCD 10、ABD 11、ABC 三、判断题

1.对2.对3.对 4.对5.错 四、简答题 五、案例分析题

2、答:在吴某抛弃马之前,吴某享有马的所有权;自姜某捡到马至将马卖给王某期间,姜某享有马的所有权;王某自将马买下后享有马的所有权。 不是。因为姜某是马的所有人,有权处分其所有权。

吴某已经丧失马的所有权,姜某卖马所得不是不当得利,而是正当的处分所有物的行为,因此吴某无权起诉姜某返还卖马所得。

3、答:乙的主张能否成立应以丙主观上有无故意而定。

第三人侵犯债权是指债的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

权人债权的行为并造成债权人的损害。侵害债权行为人不仅明知他人债权存在,而且具有直接损害他人债权的故意。在本案中,如果乙能够证明丙在订约时具有侵害其债权的故意,则其起诉丙的理由可以成立。如果不能够证明丙订约时具有侵害其债权的故意,既不能证明丙明知他的债权存在而故意损害,则其起诉丙的理由不能成立,只能要求甲向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 抗辩权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彩电,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则( ) A.应由乙公司先交付彩电,甲公司再付款 B.应由甲公司先付款,乙公司再交付彩电 C.乙公司可在交付彩电前要求甲公司付款 D.甲公司可在乙公司交付彩电的同时付款

2、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供货,货到后10天付款。甲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难以支付该笔货款,遂中止履行合同并拒绝乙的履行要求。甲行使的这种抗辩权属于(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后履行抗辩权

3、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交付货物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双方又不能达成补充 协议,履行地就为( )

A.供货方所在地 B.需货方所在地

C.供货方或需货方所在地 D.供货方和需货方之间的中间地

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 )

A.先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5、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应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的是( )

A.丙 B.乙 C.乙和丙 D.乙或丙

6、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供货,乙后付款,在供货前,甲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无付款能力,对此,甲可依法主张(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合同撤销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7、张某与王某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为卖方,住在甲市;王某为买方,住在乙市。双方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且不能通过习惯、合同性质确定,双方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依法( )

A.交付货币应在甲市,交付货物应在乙市www.mykh.net0C-C1O??^.T;^ B.交付货物应在甲市,交付货币应在乙市司法考试;W??U$[??H??c C.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甲市 D.交付货币和货物均在乙市

8、A公司与B公司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由A公司出售1000吨大米给B公司,先付款后发货;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B公司出售1000吨大米给C公司,货到后付款。为节约交易成本,B公司与A公司协商后达成对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即A公司直接将大米发往C公司所在地。在B公司已经将货款给了A公司,A公司即将履行合同前夕,B公司得知C公司乃一专门从事诈骗活动的皮包公司,因此立即派员前往A公司请求该公司暂时不要将大米发往C公司。A公司不予理会,依旧将大米发往C公司,C公司得到大米后便逃之夭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公司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保护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B.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C.公司违反了合同履行中的协助保护义务,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公司行使的不安履行抗辩权

9、下列合同中一方违约,对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的是( ) A.某歌星不愿意履行到某地开个人演唱会的演出合同 B.委托代理人不履行委托合同 C.王某欠银行贷款10万元不还

D.某博物馆从刘某处购买一古瓶,并支付了价款,但在刘某送往博物馆途中,该瓶不慎打碎,无法复原

10、长安公司与华阳公司订立一项汽车买卖合同,规定长安公司应于2002年3月1日交货,华阳公司应于同年3月7日付款。2月底,长安公司发现华阳公司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华阳公司拒绝。后长安公司于3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

A.长安公司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华阳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长安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华阳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长安公司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长安公司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华阳公司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债的履行中,如果债的履行地点不明确时,依照法律规定,应分别下列不同 情况,确定履行地点,即( )

A.给付货币的,在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 B.给付货币的,在接受一方所在地履行 C.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D.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对方( )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提出解除合同 D、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债的履行不能的类型主要有( )

A.事实不能和法律不能 B.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 C.主观不能和客观不能 D.全部不能和部分不能 4、给付迟延的构成要件包括( )

A.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B.给付须可能 C.须有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 D.债务人故意不履行 5、受领迟延应符合下列构成要件( )

A.债务的履行需要债权人的协助 B.债务已届履行期

C.债务人已提出履行或已实际履行 D.债权人不为或者不能受领

6、合同规定甲公司应当在8月30日向乙公司交付一批货物。8月中旬,甲公司把货物运送到乙公司。此时乙公司应如何处理? A.拒绝接收货物

B.不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C.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接受货物并要求对方支付增加的费用

7、A市甲厂与B市乙厂坚定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

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因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

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 C.付款地点为B市 D.交货地点为B市

8、甲乙两公司依法签订了一份购销某产品的合同。该产品依照规定应执行国家定价。在乙公司逾期交货的情况下,该产品的价格应如何执行?

A.遇有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 B.遇有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 C.遇有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 D.遇有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9、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为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错误表述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10.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对方?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丧失商业信誉 C.提出解除合同 D.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判断

1.凡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都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提前履行一般对债权人是有利的。因此,对债务人提前履行的行为,债权人应该接受,不能拒绝。

4.凡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债务的,都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 5.合同对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四、简答

1.合同法第 42 条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一 )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二 )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三 )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试运用合同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 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

2.简述债的履行原则。 3.简述述债务不履行的后果。 4.试述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

5.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五、案例题

1.某服装公司欲赶制一批服装用于国庆节日期间销售,因资金不足,遂向当地某银行申请借款。双方于8月20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合同订立后3日内由某银行向某公司提供1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但某银行直到9月23日才将贷款提供给某公司。造成某公司生产的服装无法赶在节日期间销售而损失2 万元。某公司要求某银行承担该2万元的损失。某银行拒绝而引起纠纷。 问:(1)某银行的履行是否适当?

(2)该银行是否应承担该2万元的损失?

2.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借款。

问:(1)法院是否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2)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3.甲贩卖生鱼片,因冷冻机故障,召乙修缮。甲受工作成果后,发现乙完成的工作具有严重瑕疵,主张在乙修补前拒不给会报酬?设因可归责于乙的事由而发生工作瑕疵,致冷冻机制生鱼片腐烂时,甲就其损害请求权得否留置乙放在甲处的工具? 第二十二章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2、B3、A 4、C5、B6、D

7、C 张某是卖方住在甲市,王某是买方住在乙市。接受货币的,卖方所在地是履行地即甲

市。“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即债务人所在地,交付货物的义务人是张某,因此,无论是交付货币还是货物都应在甲市。8、A9、C10、A 二、多项选择题

1、BCD2、AB3、ABCD4、ABC5、ABC6、AD7、AB8、AC9、BCD10、AB 三、判断题

1、错2、对3、错4、错5、对 四、简答题

1、本条是有关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其构成要件是:

(1)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 他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

(3)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失。

其法律效力是有过失一方须赔偿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一般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造成的损失等。 2、答:债的履行原则包括:

(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按债的标的来履行而不能任意改变。这是债的效力的要求,其核心在于强调债的履行标的的特定性。

(2)诚实信用原则。依诚实信用原则,债的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中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维护对方的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

3、答:债务不履行又称债务违反,是指债务人未依债务的内容履行给付的行为。债务不履行有四种形态:

(1)给付不能。给付不能也称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如下:①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第二,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②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第二,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

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2)给付拒绝。给付拒绝,亦称拒绝给付,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给付拒绝的法律后果如下:第一,对于已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有权要求强制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二,对于未届履行期的给付拒绝,债权人不必等到履行期届至时再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债权人可即时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因债务人拒绝履行所造成的损害。第三,在有担保的债务,当债务人明确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即可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拍卖担保物,实现债权。

(3)给付迟延。给付迟延,又称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给付而未给付的情况。给付迟延的法律后果包括:第一,在合同之债,债权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第二,接受强制履行。第三,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第四,对迟延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负责。

(4)不完全给付。不完全给付,亦称不良给付或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已为给付,但其给付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不完全给付的法律后果包括:第一,对于在清偿期内尚可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有补正其为完全给付的责任;如补正的给付已过清偿期间,债务人就补正的给付负给付迟延的责任。对于加害给付,债务人除负补正责任外,还须就所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第二,对于不能补正的不完全给付,债务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4、答:给付不能也称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给付不能的原因多种,表现类型有:事实不能与法律不能、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全部不能与部分不能、可归责的给付不能与不可归责的给付不能、永久不能与一时不能等。

给付不能的法律后果如下:

①在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如为一部不能,债务人免除该不能部分的履行义务;如为一时不能,除非以后的履行对债务人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并承担履行迟延的责任。第二,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责任。在一部不能时,债权人仅可请求不能部分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对其他部分只能请求继续履行。但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可拒绝该部分的履行,而请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第三,在合同之债,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给付不能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

②在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致履行不能时,其效力为:第一,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不履行债务的责任。一部不能时,债务人在不能的范围免除履行义务。一

时不能时,债务人于履行障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第二,债务人因不履行债务的事由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债权人得请求债务人让与该请求权或交付其所受领的赔偿物。

5、答: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有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成立的条件为:

(1)须当事人双方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中。

(2)双方所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后履行的顺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3)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而要求债务后到期的一方履行。 (4)债务后到期的一方享有先履行抗辩权,而先到期的一方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五、案例分析题

1、(1)某银行的履行不适当,已构成履行迟延。所谓履行迟延,又称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给付而未给付的情况。本案中,某银行提供贷款的时间9月23日明显晚于合同约定的从签约之日起3日内(即8月23日前)的时间,已经构成履行迟延,故其履行是不适当的。

(2)某银行应承担该2万元的损失。依《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某公司为依法成立的公司,具备借款合同当事人资格。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某银行没有依照约定的日期提供贷款,构成履行迟延,造成借款人某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1)法院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乙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

(2)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故本案中乙商业银行的费用应由债务人甲公司承担。

3、前者有权,后者无权。基于承揽合同,承揽人乙负有完成一定工作,而定作人甲负有给

付报酬的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中的对待履行,亦包括有瑕疵的履行。当完成的工作有瑕疵时,承揽人负有修补瑕疵的义务。于受领工作后,定作人的修补请求权,仍具有履行请求权的性质,与承揽人的报酬请求权仍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故甲得主张在乙修补工作完成前,拒绝报酬的给付。另一方面,在本案中,因工作物的瑕疵致甲生鱼片腐烂而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甲占有承揽人乙的工具并无牵连关系,甲不得主张基于损害赔偿请求而留置乙的工具。

第二十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到期后张某没有还款。张某家除旧电视外没有值钱的东西,只有张某曾帮助王某做木工有3万元工钱,到期半年了都没拿回来。下列关于本案李某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解,正确的是( )

A.李某可以以张某的名义向王某要回欠款3万元 B.李某可以扣押张某的旧电视来行使其代位权 C.李某可以请求张某或王某偿还王某所欠张某的工钱

D.李某可以直接享有债权人的代位权,而无须张某的同意或与张某协商. 2、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的是( ) 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

B.债务人某乙在不能清偿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时,将其机器设备无偿赠送给与其有同类业务的兄长

C.债务人某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 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 3、下列有关代位权行使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债权人必须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B.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C.代位权行使的费用必须由债权人自己承担

D.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而且范围以其债权为限

4、甲公司向乙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款到期后,由于甲公司 经营不善,无力还借款本息。但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却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乙商业银行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财产以偿还甲公司借款。对此案看法正确的是( ) A.乙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行使代位权

B.乙商业银行应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代位权 C.乙商业银行应以甲公司的名义行使代位权 D.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以20万元为限 5、下列行为中,可以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的是( ) A.债务人某甲在其父亲死亡后,拒绝接受继承的行为

B.债务人某乙以自己财产为自己的亲戚李某从银行贷款设定担保,由于李某打算贷款炒股,风险极大,有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C. 债务人某丙捡到他人的钱包又将其返还给他人,并且还拒绝他人给付他的酬金的行为。 D.债务人某丁自己本身就比较贫困,却还收养了一个孤儿的行为.有可能害及债权 6、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 )

A.6个月 B.8个月 C.10个月 D.12个月 7、依据《担保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保证合同是主合同 B.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C.保证合同是附条件合同 D.保证合同是附合合同

8、甲向乙借款50万元做生意,后来生意亏损70多万元。甲有一栋房子价值18万元,其它财产价值10万元。借款到期后乙向甲追要借款,甲却将自己的房子作价一万元卖给了自己的弟弟丙,则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如果丙不知甲欠工钱,则乙只能行使代位权

B.只有在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的情况下,乙才可以行使代位权 C.不论丙是否知道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乙均可行使撤销权 D.若丙明知房屋买卖有害于乙的债权,则乙可行使撤销权 9、下列对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的判断正确的是( )

A.一般保证的保证范围为主债权,而连带保证的保证范围为包括利息、违约金等 在内的全部债权

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C.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能行使基于保证合同的抗辩权,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还可 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

D.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10、依照《担保法》,在同一保证合同中,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对保证金额未作

约定时,保证人对保证债务( )

A.承担按份保证责任 B.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C.平均承担担保责任 D.承担按份保证责任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甲向乙借款9万元,丙、丁、戊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满,甲无力偿还,丙代为偿还了该9万元,则丙可以( ) A.请求甲偿还9万元

B.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3万元 C.先请求甲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先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3万元,不足部分再请求甲偿还 2、保证的消灭有( )

A.主债被确认为无效 B.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C.保证合同的解除 D.保证人不同意为新更换的债务人担保的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合同标的总价款为1200万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 ,此项合同定金数额,在下列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220万元 B.200万元 C.180万元 D.160万元

4、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600万元不能偿还,乙公司几次催要,甲公司均以无财产可供偿还为由拒绝偿还。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的子公司丙公司欠甲公司1000 万元,且因甲公司一直不催要,该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乙公司遂欲行使代位权。以下对于乙公司行使代位权说法正确的是:

A.乙公司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的债权 B.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600万元为限

C.代位权诉讼中,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抗辩,可以向乙公司主张 D.乙公司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丙公司负担

5、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找到丙公司,由丙公司提供50吨纯碱作为质押,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向乙公司交付了50吨纯碱。 1个月后,丙公司发现乙公司将50吨纯碱露天存放,恰逢雨季,如不采取措施将会造成很大损失,遂要求乙公司立即将50吨纯碱移入库房,但乙公司以库容已满为由拒绝移入库房。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或甲公司提出哪些要求? ( ) A.要求解除质押合同,收回50吨纯碱

B.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收回50吨纯碱 C.要求乙公司将50吨纯碱提存

D.如50吨纯碱确已损坏,丙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和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6、王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以其一套家庭影院为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没有办理登记。现王某将该家庭影院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张某,但未告知张某该家庭影院已经被抵押的事实,也未通知李某。张某见价格比较公道,就付款买下。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王某不能履行债务,李某得就该家庭影院行使抵押权 B.李某有权要求王某就该1.5万元提前清偿其债务或者提存 C.李某有权主张该买卖合同无效

D.即便王某不能履行债务,张某也有权拒绝李某就该家庭影院行使抵押权,就因此受到的损失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赔偿

7、甲向乙借款20万元用于水产养殖,乙要求甲提供担保,丙遂应甲的要求对该债权提供了一般保证,但是由于丙只是一般职员,乙不太放心,又要甲再提供一项担保,甲遂请丁以其所有的3间房屋(价值10万元)对甲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丁并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有关登记。甲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以下有关的说法正确的是: A.债权人乙只有先行使抵押权,然后就不足部分向丙主张

B.债权人乙如果放弃抵押权,那么李某只对1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如果丁的房屋因雷击引起大火而被焚毁,且该房屋没有办理财产保险,乙只对1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D.乙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不积极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房屋因经济原因价格下跌至7万元,那么丁可减轻3万元的担保责任

8、甲向乙借款5万元人民币,并以自己所有的130型汽车一辆设定抵押(已办理登记)。借款合同中约定,甲必须在1997年6月1日前还清全部借款,至 1997年7月10日,甲仍未还款,乙因忙于办理出国学习事宜,一直未得空闲向甲催要。不久乙便出国学习。2001年4月20日乙回国,10天后当乙要求甲还款时,甲称二年的诉讼时效已过,拒不还款。为此乙诉诸法院,请问下列哪些看法是正确的? A.4万元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已经结束; B.4万元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没有结束;

C.担保4万元借款合同的甲130型汽车上设定的抵押权的诉讼时效并不因其担保的主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而结束;

D.乙只要在4万元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两年内,也就是2001年6月1日前,行使其享有的设定在甲130型汽车上设定的抵押权,人民法院就应当支持;

9、刘明向自己的哥哥刘亮借款5万元,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标致轿车设定抵押;后又向王伟借款5万元,也该轿车设定抵押。两个债务的期限都为2个月。不久,刘明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该标致轿车被严重撞坏,只值6万元。其兄刘亮是唯一的继承人,其遗产为该车以及银行的5000元存款。2个月期满后,王伟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其对标致轿车的抵押权,试问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尽管刘亮就该轿车享有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但由于其作为继承人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因此当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时抵押权消失,王伟是该车上的唯一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B.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刘亮继承刘明的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只有在刘亮无法清偿刘明欠王伟的5万元时,王伟才能行使抵押权;

C.刘亮既是轿车的抵押权人又是轿车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刘亮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为自己设定抵押,抵押无效。轿车上合法有效的抵押权只是王伟的抵押权,因此王伟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权;

D.刘明同一财产——轿车——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同一人即刘亮时,刘亮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王伟的抵押权。因此,在拍卖标致轿车所获得的6万元价款应首先满足刘亮的债权,剩余的1万元应用来满足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王伟的债权,此外刘明的银行存款 5000元也应用来清偿其所欠债务,但王伟对此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10、甲公司将其持有的20万元公司债券作为质押,担保其欠乙公司的15万元债务。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该债券为乙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则该质押合同无效 B.自该债券凭证交付乙公司时,该质押合同生效

C.果该债券凭证没有背书质押字样,则乙公司无法以之对抗发行该债券的公司 D.如果该债券凭证没有背书质押字样,则该质押合同不生效 三、判断正误

1、抵押权不得与债权相分离而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 2.抵押权既是一种从权利,又是一种支配权。( ) 3.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被担保合同债务人。( )

4.当债务人与第三人不当处分行为为无偿时,即使第三人为善意的,债权人仍可行使撤销

权。( )

5.在一般保证中,在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 四、简答题

1.简述代位权的特征。 2.简述撤销权的特征。 3.简述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4.试述代位权的成立条件。 5.试述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五、案例题

1、1996年11月19日,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东方工贸公司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工商银行某支行借给东方工贸公司300万元,借款期限自 1996年11月20日至1997年5月20日,利率按月息千分之九点二四计算。同时,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市新型建材公司签订一份担保合同,合同规定,由新型建材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两份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某支行履行了出借300万元的义务,可到期后,东方工贸公司却未如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为此,工商银行某支付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借款方东方工贸公司还本付息。1998年5月18日经人民法院调解,工商银行某支行、东方工贸公司、新型建材公司达了于1998年8月30日前偿还借款本息的协议。之后,因东方工贸公司没有按期履行调解议,工商银行某支行便向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可是,此时东方工贸公司早已人去楼空。在此情况下,工商银行某支行请求新型建材公司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问:(1)新型建材公司的担保是一种什么样的担保方式? (2)新型建材公司应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

2、1999年5月,张某因经营需要,向孙某借款5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期为 两年,李某为张某的借款承担一般担保责任。2000年6月,张某还给孙某3万元。2000年8月,张某因急需资金,又向孙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李某。两年期满,张某无力偿还所欠7万元欠款。因此,孙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

问:(1)李某的担保是何种担保方式?李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李某应偿还多少借款?为什么? (3)李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张某追偿?

3、兴发公司向科达电脑公司购买价值30万元的电脑,约定兴发公司先预付20万元货款,其余1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三个月内付清,并由王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约定保证范围。提货一个月后,兴发公司在征得科达公司同意后,将1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10万元货款的丙公司。对此,王某曾口头表示同意。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科达公司要求丙公司偿还1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丙公司因违法经营被依法查处且帐户被冻结。于是,科达公司找到王某,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但王某拒不承担,为此发生纠纷。 问:(1)王某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兴发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王某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第二十三章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2、B3、D4、B5、B6、A7、B8、D9、D10、B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ABCD3、ABC4、ABC5、BC6、CD7、AD8、ABC9、AD10、AB 三、判断题

1、对2、错3、错4、对5、对 四、简单题

1、答:债权人的代位权具有如下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也称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效力的扩张,是由法律直接予以规定的权利,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 (2)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而且最终是为了债权人自己的利益。而非为了债务人的利益,尽管客观上保护了债务人的利益,所以代位权不是代理权,债权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

(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代债务人行使其权利,其行使的仍是债务人原本享有的请求权,所以代位权就其性质而言应属于请求权,而非形成权。 (4)代位权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才能有效行使,而非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 2、答: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的性质。与债权人的代位权一样,撤销权也是债的效力扩张的体现,其宗旨在于强化债权实现的保障机制,以最终实现民法的诚实信用之理念。

3、答:若撤销权经法院认定成立,则撤销权的行使产生对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各当事人均受其约束:

(1)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终止给付;已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即第三人因该行为而取得财产的,应返还给债务人,因标的物不存在而无法返还的,应折价赔偿;第三人如已向债务人支付了对价,第三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返还。

(2)对于行使撤销权人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债务人或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如第三人向债权人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则债权人有义务将收取的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而无优先受偿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一切费用,系管理事务的费用,行使撤销权的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但依司法解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答: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债务人须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得代为行使的债务人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是指应行使并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所谓应行使,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若不及时行使该债权,则权利将有消灭或丧失的可能。所谓能行使,是指不存在行使权利的任何障碍,债务人在客观上有能力行使其权利。所谓不行使,即消极地不作为,是否出于债务人的过错,其原因如何,则在所不问。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即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满履行期。若债务人已陷于迟延,而怠于行使其权利,且又无资力清偿其债务,则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不能实现的现实危险,此时已发生保全债权的必要。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清偿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保全债权的必要性或给债权造成损害的判断标准是客观的,即债权人只要证明两个债权均已到期,且债务人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即可。

5、答: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行为抑或有偿行为而有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即可;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

观要件与主要要件。

(1)客观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须有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所谓债务人减少财产的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上述减少财产的行为后,将减弱其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以至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之虞。③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④债务人的作为须在债权成立后所为。 (2)主观要件。在有偿行为场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恶意为要件。对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要求行使撤销权以受让人知情为要件。

五、案例分析题

1、答:(1)新型建材公司与工商银行某支行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一般保证方式,一般保证的

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诉讼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本案工商银行某支行在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的情况下,通过诉讼与主债务人、保证人达成协议是正确的,在主债务人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符合一般保证的法律规定的。因此,新型建材公司应向工商银行某支行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新型建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东方工贸公司追偿

2、答李某的担保是一般保证。李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承担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义务。本案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因此债权人孙某有权要求担保人李某承担还款责任。

(2)李某应偿还2万元借款。因为本案中,李某所担保债务的范围为第一次借款的5元,当张某偿还孙某3万元后,李某的保证责任也随之减少为2万元。至于张某的第二次借款,因李某并不知晓,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李某仅负有向孙某承担2万元借款的保证责任。 (3)李某偿还借款后可以向张某追偿。

3、答王某与科达公司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范围未作约定。所以王某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即30万元主债务及利息。

(2)有效,因为兴发公司将其与科达公司的债务转让给丙公司时,取得了债权人科达公 司的同意。

(3)王某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因科达公司许可兴发公司移转债务给丙公司,但未取得 保证人王某的书面同意,所以王某不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章 债的转移和消灭 一、单项选择题

1、张某与某作协签订小说写作合同,需在一年内完成戏剧两部,作协支付稿费1 0万,张某拟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牛某以抵销个人所负债务10万元。该合同权利( ) A.通知作协后即可转让 B.依该合同的性质不能转让 C.可以部分转让 D.因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转让

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供应木材,乙公司负责加工成家具,后由于甲公 司收购木材出现困难,决定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下列转让行为有效的是( ) A.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B.未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C.通知乙公司,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 D.经乙公司同意,将合同所规定的供应木材的义务全部转让给丙公司

3、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戊、已 、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对丁、戊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对已、庚的债务。对甲公司 的债权人来说,该债务承担协议( )

A.无效 B.有效 C.可撤销 D.效力来定 4、在债的移转中,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债权让与应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才有效 B.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才有效

C.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均应取得对方的同意才有效 D.债权让与和债务转移只要通知了对方就发生效力 5、下列属于合同更新的是( )

A.甲租乙的房屋,租期到了以后,双方将租期延长了一个月 B.甲乙两人签订了一份借用合同,后又约定由乙购买此物

C.甲乙两人签订了一份大米买卖合同,每斤15元;后双方商定改为每斤16元 D.甲借给乙500元,后又借给50000元,并约定乙只需还50000元

6、王某和张某签订了一份棉花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卖给张某棉花5吨。但后来张某下落不明 ,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棉花提存。棉花提存后,一日遭遇雷击烧毁,其损失应由 ( )

A.张某承担 B.王某承担 C.张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D.提存机关承担

7、甲公司和乙运输公司签订了一货物运输合同,后来乙公司想将自己的部分债务移转于 另一运输公司,则( )

A.应通知甲公司 B.应当经甲公司同意 C.不必经甲公司同意 D.不必通知甲公司

8.甲丙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售“宝来”轿车一辆,价值25万元。丙公司于办理过户登记后一个月内付款。现甲公司已经交付该车并协助办理了过户登记。为抵偿自己对乙公司所欠的25万元债务,其直接将对丙公司的该笔债权转让给了乙公司,并通知了丙公司。则( )

A.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履行仍然可以发生清偿的效力 B.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乙公司行使 C.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各种抗辩权都可以向丙公司行使 D.乙公司对甲公司的抵销权可以向丙公司行使 9、下列关于免除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免除是债权人抛弃债权的行为 B.免除是无因行为 C.免除须取得债务人同意 D.免除是处分行为

10、甲向乙借了30元钱,同时甲又为乙修好了收音机。修理费恰好是30元,则他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可以( )

A.提存 B.混同 C.抵销 D.免除 二、多项选择题

1、债的抵销应具备的条件是( )

A.双方相互负有债务 B.两项债务的性质同一 C.两项债务都到了履行期 D.抵销不违反债的目的

2、丁公司欠甲公司100万元。2000年10月,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对丁公司的100万元的债权由丙公司享有,但未通知丁公司。同年12月,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丁公司归还欠款,有关该案的错误表述是( )

A.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取得丁公司的同意

B.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因为未通知丁公司

C.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但该协议对丁公司不发生效力 D.乙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履行债务

3、甲企业因对乙企业享有50万元的货款,遂将其欠丙企业的50万元的债务转让给乙企业,并取得丙企业的同意。因乙企业到期向甲企业支付了50万元的货款,甲企业受领。受令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而引起纠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债务承担协议无效,因为甲企业事后受领了乙企业的50万元货款 B.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债务承担协议有效,但乙企业因向甲企业履行了债务而免除对丙企业50万元的债务承担。

C.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债务承担协议有效,乙企业因向甲企业履行了债务不能免除其对丙企业50万元的债务承担。

D.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债务承担协议有效,乙企业可以申报破产债权

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食用油买卖合同,现甲公司拟将其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须经乙公司同意方可进行

B.丙公司有权取得非专属于甲公司的、与主债务有关的从权利。 C.甲公司对乙公司仍须承担连带责任 D.丙公司有权主张甲公司对乙公司的抗辩 5、有关法定抵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抵销权为请求权,满足法定抵销的条件即可 B.抵销权为形成权,满足法定抵销的条件即可 C.抵销权为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 D.抵销权为形成权,可附条件和附期限

6、乙向甲借款8 万元,丙又欠乙货款8 万元,经过协调由丙直接向甲偿还。下列表述甲、 乙、丙相互关系及性质的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甲、丙2 人之间订立协议,再得到乙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B.如果乙、丙2 人之间协商一致,再得到甲的同意,为债务承担 C.如果甲、乙2 人之间协商同意,再通知丙,为债权让与

D.如果甲、乙、丙订立一个协议,对甲与乙为债权让与,对甲与丙及乙与丙为债务承担 7、下列关于债的消灭的说法正确的有( )。

A.债的消灭就是债的效力的停止 B.债的消灭就是债的变更 C.债的消灭就是债的终止

D.债的关系消灭后,原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契约义务

8、甲乙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甲应在5日之内向乙交付100台电脑,则该交货的债务可以由通过下列哪些途径履行?( ) A.债务人甲向乙交付100台电脑 B.债务人甲的代理人丙向乙交付100台电脑 C.甲乙约定的第三人丙向乙交付100台电脑

D.经甲要求,但未经乙同意,第三人丙自愿替甲向乙交付50台,甲自己向乙交付50台电脑

9、合同可以因抵销而终止。抵销需具备如下要件:( )

A.当事人双方须相互负有义务 B.两项义务的性质是同一的

C.两项义务须都已到了履行期 D.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10、下列哪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

A.某运输公司承运一批货物,运至目的地后发现收货人不明无法交货

B.甲向乙借款3000元,约定10月11日偿还,结果乙于10月10日去世,继承人尚未确定

C.陈某与王某本是好友,并借有王某1万元钱,后两人生隙成仇,陈某再不愿见王某,更不愿将借款当面交予王某

D.甲与乙仓储公司签有仓储合同,存储期届满时,甲仍不提取仓储物,乙数次告知甲在合理期限内提取,甲仍未提取 三、判断正误

1.债务人应对第三人履行后果负责。 2.债的主体变更实际上是债的移转。 3.债务承担需经债务人的同意。

4.债变更后,当事人应依变更后的债的内容进行履行。

5.在连带之债中,一连带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清偿或一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连带之债随之消灭。 四、简答题

1.简述不得让与的债权。

2.筒述债的移转与债的变更的联系与区别。 3.简述债务承担的条件。 4.简述债务承担的效力。 5.简述提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五、案例题

1.甲对乙享有 30 万元的债权,一直催讨未果。后甲因对丙负有债务,即以该 30 万元债权与丙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将该转让事实通知了乙。当丙向乙主张债权时,乙以该债权转让未经自己同意为由予以拒绝。经调查发现,乙除对丁享有 20 万元到期债权外,没有任何其他财产可供清偿,而且乙一直未向丁主张债权,也没有要求丁清偿债务之意。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

(1) 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其后果如何? (2) 乙的债权人可以通过何种合同保全措施实现债权?为什么?

2.甲、乙两公司签订购销钢材的合同,约定乙在30日之内向甲交付约定质量的钢材200吨。在履行期届至前,乙的货源发生问题,不能如期按约履行交货义务,遂把部分债务转让给丙公司,但未告知甲,也未经甲同意。后丙向甲交货,但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甲乙的约定。

问:(1)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2)甲公司对丙公司所交货物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3)丙公司对甲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4)乙公司是否要对甲公司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试分析该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第二十四章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D3、A4、B5、B6、A7、B8、D

9、D免除行为是一个单方行为,无须取得债务人的同意。10、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D 债权的转让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债权转让协议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件。未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可以拒绝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3、CD A错,债务承担协议是否有效,不是以事后来确认的,而是以是否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为要件的。B错,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履行才是真正的债务履行,仍然对丙企业有50万元的承担义务。

4、ABD 合同承受以对方当事人同意为生效要件。主债权转移从权利随之转移,抗辩权也随之转移。

5、BC A错,抵销权是形成权,而不是请求权。D错,抵销权不得附条件和附期限。 6、BC7、CD8、ABC9、ABCD10、ABD 三、判断题

1、对2、对3、错4、对5、对 四、简答题

1、答:下列债权不得让与: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种债权是指根据合同权利的性质只有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这种债权常见的有:①基于特别信任关系雨必须由特定人受领的债权;②属于从权利的债权。 (2)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者订立合同后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的,只要此规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债权。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这类债权是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常见的有三种:①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②公法上的债权;③因人身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2、答:债的移转属债的变更范畴。广义债的变更,包括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或客体的变更。现代民法所称的债的变更多指狭义而言,而将债的主体的变更分立出来,称为债的移转。债的移转的实质是债权或债务在不同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转移,亦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或债务人,使债的主体移位。故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移转,狭义的债的变更是与债的移转并列的一个概念。

3、答:(1)须有可移转的债务。债务的可移转性,是债务承担的前提条件。依照当事人的约

定或法律规定或根据债的性质不能移转的债务,不能移转于他人。

(2)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通常是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因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人的信誉、履约能力及财产状况都会对债权的安全发生影响,故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合同,非经债权人的允诺,对于债权人不发生效力。

4、答:债务承担的合同生效后,产生如下效力:

(1)债务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而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义务。 (2)原债务人基于债的关系所享有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移归承担人。

(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也一样转移于承担人。但他人为原债务人提供的保证有所不同。债务承担未取得保证人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 5、答:提存涉及三方面主体:

(1)提存人。在一般情况下,提存人为债务人。但是,得为清偿的第三人也可作为提存人。 (2)提存受领人。提存受领人一般为债权人或其代理人。

(3)提存机关。提存机关,是指国家设立的接收提存物而为保管的机关。一般为债务清偿地的法院或仲裁机关指定的提存场所,也可由法院自己保管。在我国,目前公证处是主要的提存机关。 五、案例分析题

1、(1) 甲与丙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债权转让协议只需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合意,并符合合同的其他有效条件即可生效,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

甲转让债权于丙并通知债务人乙后,即退出债的关系,丙作为受让人参加到债的关系中来,成为乙新的债权人。

(2) 乙的债权人丙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实现其债权。 在本案中,由于乙没有其他财产,对享有的到期债权又怠于行使,依本案情形,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

2、答:(1)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转让行为无效。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乙公司将其对甲公司的债务部分转让给丙公司未经甲公司同意,故该转让行为无效。

(2)甲公司对丙公司所交货物构成不当得利。由于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移转行为无效,

故丙公司对甲公司的履行行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原因。对甲而言属于不当得利。 (3)丙公司对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因为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移转行为无效,故丙未加入到甲、乙合同并成为债务人,不用对甲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4)乙公司要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首先,乙、丙公司之间的债务移转行为无效,故乙仍然是惟一的债务人。其次,丙公司不构成第三人的履行,因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本案中,丙公司的履行是未经甲、乙公司约定的,故不符合该规定。退而言之,即使丙公司的履行构成第三人履行,根据上述规定,在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甲、乙公司的约定时,也应该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答案要点:

(1)该条是关于抵销的规定。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同类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情形。

(2)抵销的意义在于,抵销作为一种债的消灭原因,免除了债务履行的麻烦,简化了履行手续,节省了履行费用,因此具有简便、公平的作用。

(3)在约定抵销情形下,只要当事人就抵销达成合意即可。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1)双方互负债务,享有债权,且双方债权债务为合法。2)双方债务种类相同。3)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4)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销之债务。

(4)抵销的效力。无论是法定抵销还是约定抵销,都产生如下效力:1)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双方债务数额相同时,其互负债务均归于消灭。双方债务数额不等时,债务数额较小一方的债务消灭。对未被抵销的债务数额,债务人仍负清偿义务。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最初得为抵销时消灭,从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也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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