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3-10-11 18:1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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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央决定,在国家行政机关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同步进行。中央组织部负责研究制定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方案。各级党的机关,要按照中央组织部提出的实施意见和制定的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党的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严格组织纪律,防止随意增设职务、高定级别、突击提拔干部等现象发生。要注意解决参照试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经验,使各项管理制度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和完善。要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机关建设,精干工作人员队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积极性,提高党的机关工作效能。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机关参照试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实施意见
(1993年8月24日)
一、试行范围
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范围是:
(1)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构;
(2)街道、乡、镇党委机关。
上述党的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简称\党的机关工作者\,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各级纪委派驻的纪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实行所在部门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职务设置与人员分级
党的机关设置领导职务序列和非领导职务序列。
各级党的机关选任的领导职务的设置、任免,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办理。非选任的领导职务序列为: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副局长、局长、副部长、部长。设置其他名称
的领导职务,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常委,地(盟)委委员、省辖市(州、直辖市的区)党委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党委常委,分别为副省级、副地级、副县级职务。
非领导职务序列为: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设置其他名称的非领导职务(如纪律检查员等),与上列职务层次相对应。
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中央总书记,中央政治局常委:一级;
(2)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纪委书记:二至三级;
(3)中央各部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书记,中纪委副书记:三至四级;
(4)中央各部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副书记、常委,中纪委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书记:四至五级;
(5)中央各部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书记,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副书纪,巡视员:五至七级;
(6)中央各部副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各部副部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委委员(常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常委,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书记,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调研员:七至十级;
(8)副处长,地(市、州、盟、直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副书记、常委,地、盟(市、州、直辖市的区)纪委委员(常委),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书记,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部长,乡(镇)党委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副书记,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副科长,县(市、旗、省辖市的区)委各部副部长,乡(镇)
党委副书记,县(市、旗、省辖市的区)纪委常委,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各级党的机关中与上述职务相对应的其他职务,适用上述规定。
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按照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定级办法确定。
党的机关各部门,根据其机构层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比例的非领导职务。
党的机关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设置,并与机构规格相一致。任命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要严格任职条件,并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各部门原任命的非领导职务,要在新确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内重新认定。
三、招考与选调
党的机关录用工作人员,采用招考与选调两种方式。
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录用科级以下(含科级)工作人员和地级以下(含地级)党的机关录用一般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考,或实行有限竞争性考试,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录用。党的机关工作者的录用考试,参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央和省级党的机关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地级以下(含地级)党的机关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可从本机关
内部晋升,也可从党的机关其他单位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择优选调符合任职条件者担任。必要时,经主管部门批准,也可采用公开招考的办法择优任用。
招考和选调党的机关工作者,须经严格考核,在编制限额内进行,并按照管理权限办理。
四、纪律处分
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中党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按照党章规定执行。必要时可给予降级、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
对党的机关工作者中非党员的违纪行为的惩处,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管理与监督
党的机关工作者的义务与权利、职位分类、考核、奖励、纪律、职务升降、职务任免、培训、交流、回避、工资保险福利、辞职辞退、退休和申诉控告等,从党的机关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工作的综合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地区党的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工作的综合指导、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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