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世界贸易组织国际竞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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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国际竞争政策

王金路

(商学院、国际、1002班、20101611365)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竞争政策的国际调节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并且被

提上了WTO的议程。本文全面介绍了建立竞争政策协调机制的背景与动因、当前已有的调节模式以及WTO与竞争政策的紧密联系,并且针对现有的WTO竞争议题主要由发达国家主导的现状,深入分析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竞争政策问题上的利益分歧所在,总结出协调了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模式以及发展中国家对于竞争议题应有的立场和对策。

关键词:竞争政策、WTO、产业政策

一,建立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体制:背景与动因

(一)竞争政策的含义

传统的竞争政策是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叙述的,其根本任务是确保一个国家国内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然而,随着各国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一国的竞争政策在很多的情形中,对外国企业也产生了影响,从而进一步地影响到了另一国的民族产业和国家经济利益。而单一的国内市场的竞争政策,也已难以规范全球化经营的企业的行为,如对跨国境的企业合并的规制。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争政策已不再仅仅是一个国家的内部事务,而是在着眼于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市场的目标中,国际社会所必须面对的问题。国际竞争政策,从微观的角度,通常是指国际反垄断法;从宏观的角度,是指一切与竞争有关的规则,包括关税制度、进出口补贴、数量限制、倾销与反倾销制度及保障制度等。

(二)协调统一和不断完善各国竞争政策的动因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的经济规律不仅适用于国内市场,也同样适用于不断走向自由化、一体化的国际大市场。然而,随着提高效率与消费者福利的竞争逐步扩展到了全球,跨国性的限制竞争行为也越来越普遍,由此,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建立竞争政策的协调机制,便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弱竞争政策已成为策略性的产业政策。

经济的发展使得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一些国家为了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或取得短暂的经济利益,采取了弱竞争政策。“所谓弱竞争政策,主要是指那些缺少竞争法律制度及相应规则,或虽建立了竞争法律制度,但未能充分实旌的国家所推行的竞争政策。”其主要表现在:①出口卡特尔的豁免。出ISI卡特尔提高出口价格,从而确保了出口国一种有秩序的贸易的获益,而对进口国则是相应的减损;②过宽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合作研究和开发政策。这会产生与补贴相似的效果,从而赋予国内企业在其面对外国竞争对手时可以获得相应利益的机会,由此产生静态的反竞争效果;③放任企业的合并行为。由于认为大企业在面对外国竞

争者时,能成功地在国际竞争中胜出,各国竞争法更倾向于宽容地对待企业合并。(Aaditya Mattoo and ArvindSubramanian,1997)

第二,私人限制竞争行为已成为贸易和市场进入的壁垒。

弱竞争政策环境下,WTO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消费者福利和全球利益正在被私人的限制竞争行为所抵

消。WTO成立之前,关税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壁垒。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依照WTO协定不断减让关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有了巨大进展,然而WTO协定仅约束作为其成员的政府的行为,而并不对企业行为构成直接的约束,私人限制竞争行为开始代替政府壁垒封闭了市场对外界的开放,如对进口货物销售额的分销商安排的限制。

以上两点说明了,竞争政策的豁免会对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产生潜在的消极作用。弱竞争政策在短期内也许可以提高一个国家的福利,但这种不完全竞争情形下取得的福利都是以另一国的损失为基础,从博弈的观点来看,如果每个国家都采用这样的战略,则会大大降低全球福利,最终损害每个国家的利益。因此,加强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有利于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是符合全球利益的。

第三,国内竞争法执行的主权限制。

国际贸易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私人企业跨国限制竞争行为。跨国合并就是其中的典型例,还有一些行为虽然发生在一个国家,但对其他国家的市场却产生了反竞争的效果。而竞争法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法,一般而言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在应对境外的反竞争行为时总显得有心无力,单处置在境内的反竞争行为又捉襟见肘,达不到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效果。虽然一些国家,其中以美国为代表,根据“效果原则”,主张国内竞争法的域外适用,但由于受到很多国家的强烈反对,在具体执行时往往无法至q位。第四,竞争法的法律冲突。由于各国竞争政策标准存在差异,必然会产生法律冲突。这在两家欧洲公司合并为一家加拿大航空公司一案中得以证实。加拿大和欧洲竞争当局在评估标准上发生了分歧,对合并存在是否会获得支配地位所需的市场份额得出了不同的结论,从而对是否同意合并做出了不同的决定。此外,竞争法的域外适用也导致激烈的冲突,甚至会产生敏感的干预主权问题,许多国家都以政府干预、对抗性立法、诉讼对抗等方式来抵制域外适用。从上述两点我们可以看到,要有效规制诸多的跨国限制竞争行为,同时避免产生国家间的冲突,需要多个国家的共同努力合作,充分协调诸方的利益。单个国家的竞争法是不可能完成这个任务的,只有进行竞争政策的国际协调,加强国际合作,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二、WTO框架下国际竞争政策的发展趋势

(一)鉴于国际贸易与竞争的关系,竞争政策应当也最终会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组成部分。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是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降低关税和消除非关税壁垒的贸易政策有助于竞争,消除限制商品流通的竞争政策有利于贸易。竞争政策主管机构能对贸易保障机制的运行方面发挥作用,以确保国内产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反过来说,贸易政策或措施

会影响市场机制的发挥,而缺乏健全的竞争政策也能阻碍贸易。政府的反竞争行为和企业的限制性商业惯例都应被列入、Ⅳ1、o的竞争政策框架。因此需要国际间政府的合作来保证竞争政策的实施。

(二)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关于是否建立及如何建立多边竞争协议的分歧在斗争中存在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多边竞争政策的制定。在新的协议未达成前,发达国家现有的非正式和非法律约束性的合作将继续存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将有针对性地采取各自的竞争对策。

(三)国际竞争政策的主要框架

WTO国际竞争政策主要框架应有以下内容:

(1)在未形成统一的多边竞争协定前,强调WTO现有规则中的部分政策和贸易协定关系,明确无论政府采取的还是私营企业采取的限制贸易措施都是违反WTO的宗旨,破坏了贸易自由。(2)强化执行分散在WTO中有关竞争政策部分的协议。(3)采纳WTO的基本原则,即非歧视原则(包含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合法程序原则。WTO的基本原则与竞争政策的目的是一致的。(4)应满足的几个条件,要考虑成员方经济参与一体化进程的深度;适用具体的和差别待遇;条款要体现弹性、过程要渐进;包含有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竞争立法、建立竞争主管机构以及在执行竞争法和推动竞争政策能力方面的技术帮助条款;具体案件信息交流的安排以及一般的信息交流。最重要的是解决反竞争行为的核心原则和实施方式。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基于目前各国在竞争政策上的差异和矛盾,要在w1D中建立一个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至少在第五次部长级会议之前是不现实的。最终要在WTO体制下达成多边竞争协议还有一段艰难的道路。就目前而言,完善和强化现有WTO中有关非歧视待遇等基本原则的执行、强化分散于WTO中竞争政策(如将

竞争政策原则吸收到反倾销、反补贴、服务贸易等协定中救济措施、通过双边协定着手,建立一个非正式和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是一个较现实的设想。但是,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发展,跨国竞争日益激烈,发达国家之问利益争夺及其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觊觎,发达国家对目前竞争规则的现状日益不满,发展中国家对多边国际竞争政策制约又有限。因此,w1D框架下多边、统一的国际竞争规则的制定是迟早的事。

三、我国竞争法制的完善

我国正在加紧制定和完善中国的竞争法。我国竞争法的完善应在立足国情的同时,在国际经济大背景之下设计本国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制,内容应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一)清醒地认识W'PO框架下的多边竞争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竞争法的影响,谋求在WTO新一轮竞争议题谈判的主动权。WTO现行的规则和决策程序本身就是有利于发达国家的,而发达国家急于将竞争议题纳入WTO框架内只会使现有规则的利益分配更加失衡。对发达国家来讲是有利的,可对于发展中国家可能却是不公平的。如何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纳入WTO的框架是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一个紧迫问题。否则,一旦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多边竞争政

策的新规则出台,发展中国家只能在现有的规则和程序下谋求改革(如(TRIPS协议即是如此)。因此,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在WTO新议题讨论中发挥主动性,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争取在新议题谈判中更多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清醒认识到发达国家竞争政策的主要用心是为了在发展中国家订立的竞争条例,许发达国家的企业能够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和当地企业“平等”竞争,使东道国政府不能通过补贴等手段对其公司给予必要的保护。他们的竞争法反对合并,因为他们的公司规模已经足够大,但发展中国家的公司规模相对的小,如果我们现在应用这些政策,显然是有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政策的主要目的应该是反对这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市场横冲直撞,有碍政府制定合理的国家政策以应对全球化,而且它极大地危害到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甚至还有可能会导致经济缸机的发生。不公平的多边竞争协议一旦纳入WTO体制,它会限制发展中国家的政府确定未来重点发展战略的能力。削弱发展中国家的政府为本地企业提供优惠的权利,同时使发展中国家不能自主地选择适合各自国家不同时期的竞争模式。我们必须时刻关注国际反垄断发展的新动向,加强反垄断的国际合作,积极参加国际间有关竞争与反垄断的谈判,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以便掌握主动。

(二)兑现现有WTO承诺,在多边竞争政策尚未能实现之前,强化政府对竞争立法控制权,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的利益诚然,目前形成的WTO体制主要是以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为重点,促使各成员方开放本国市场为目的。WTO体制内尚无形成系统、统一的竞争政策, 成员方多数反竞争行为(除反倾销、反补贴外)的争端解决主要是在WTO的基本原则如非歧视原则和分散的竞争政策基础上进行。即通过“违法之诉”和“非违法之诉”两种形式提出。但WTO的基本原则与现代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的精神是一致的。我国在加人WTO时也承诺采取非歧视待遇、消除贸易壁垒、取消价格管制等。因此,我们应兑现承诺,防止成

员方提出违法之诉和非违法之诉,同时在多边竞争政策体制未建立之前,应尽快完善国内竞争法,政府制定竞争政策适应全球化而导致的外国跨国公司的侵入。

(三)研究他国竞争政策、双边竞争政策及国际竞争政策的特点、优势和发展趋势,针对中国国情,制定出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国内企业的竞争,叉能参与到公平的国际竞争体系中去的竞争法。如欧盟对区域性限制问题采取较为严厉的政策,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欧盟内部区域性的分割。而美国国内市场发达,认为若存在充分的竞争情况下,则对区域性竞争则具有很大的容忍度。日本则对日本企业的分销采取极大的宽容,加上目前司法管辖漏洞及执行机构的不力,这是外国竞争对手难以进入其市场的原因。美国与日本之间的柯达和富士案虽以美国败诉而告终,但该案引起了人们对此类反竞争行为申诉的广泛关注的同时,也说明现有WTO机制对反竞争行为的无能为力。各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有自己特色的竞争政策值得我们借鉴。如日本现有的国内竞争政策成功地阻止了美国柯达产品的进入。反观日本之道,难道不值得我们的竞争法借鉴吗?我国竞争政策面临的情况是:既要制定规则,完善国内企业的竞争秩序,又要面对来自国外竞争的压力。我们制定的竞争政策内容要全面但又富有一定的弹性。所谓全面,即各种反竞争行为均要规定。在全面的基础上,具体制度设计和条文规定叉要为今后的发展保留了适度的空间。现阶段首先应加强国内竞争秩序规则的制定。由于国

内竞争立法不完善,有的甚至无规范。这些已不符合现行WTO的市场准人、开放制度。因此,政府必须强化对国内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对反竞争行为的制止,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又要制定《反垄断法》,满足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需要。利用国际竞争规则尚未纳入的WTO规则的时间差.我国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利用自己掌握制定本国立法的权限,根据自己的国情(如中国的行政垄断严重,制定竞争政策时应重点考虑)。在制定中国的竞争政策的同时,也要考虑国内竞争政策要面向国际,与国际竞争政策发展趋势接轨,要站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上考虑我国的竞争政策,而不是照抄、照搬外国的东西。要加快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步伐,搞好国内、国际两个领域的反垄断工作。如关于在企业合并问题上,由于我国国内企业规模不大,还难于国际企业抗衡,我们的竞争政策应是鼓励、规范国内企业的合并。关注WTO争端机制处理的与竞争有关的案例以制定灵活的竞争政策。一旦多边的竞争政策纳入w1D的体制,我们能很快地适应并应用规则捍卫、促进我国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王为农.《经济法学研究:法理与实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2]王晓晔.《反垄断国际统一立法的现状和前景》.载《外因法译评》.1995年;第1期 [3]王晓晔.《竞争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 [4]吴小丁.《R本竞争政策的变迁》.载《现代日本经济》.1999年;第3期.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vj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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