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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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唐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最终版)

唐山师范学院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及其辅助、管理过程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所出现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过失或过错。

第三条 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和不良后果的情况,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等。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遵循违纪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1.由于失职影响个别学生(三名以下)正常上课、考试,又无法补救的;

2.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误上课、实验、考试,或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

3.因教室未按时开门,延误上课10分钟以内的;

4.课程异动虽未影响教学秩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的;

5.未与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协调,造成上课时间与教室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的;

7.教师因个人原因一学期内申请课程异动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的;

8.教师批改作业未达到系规定的标准(未批改作业占应批改的1/2及以上),影响教学效果的;

9.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的;

10.未预做实验或未做实验准备工作,上实验课过程中不认真巡视指导学生实验教学,或上实验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实验室的;

11.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标准答案,或试卷、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2.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能上交“学生成绩报告单”的;

13.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维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 14.因任课教师失职,造成学生大面积缺课,影响教学质量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删减课时或舍弃教学内容1/3以内的; 2.事先未安排好教学必备条件,造成停课或教学秩序混乱的; 3.已到上课时间,尚未打开教室,延误上课10分钟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误上课、实验、考试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的; 5.擅自调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教学进程的; 6.擅自停课,或未经允许由他人代课的;

7.未经教务处及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系或其他部门随意通知学生停课的;

8.由于管理疏漏,或因排课、排考失误造成教室或课程安排冲突,未能及时解决,影响教学秩序的;

9.没有按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或擅自提前结束课程的; 10.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的;

11.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12.课程表、调课、考试、监考等各种教学信息未能及时通知教师、学生,造成停课或停考的;

13.漏登、录错或丢失学生成绩,且未能及时补救,影响正常学籍管理的; 14.未经教务处和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擅自变动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 15.丢失重要教学档案,无法补救的;

1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的;

17.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案、讲稿,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

18. 因未及时上报所用教材,使学生开课后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的;或选用教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的;

19.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推销或购买教材或教学参考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20.整个学期未按教学要求或系规定布置作业,或虽布置作业整个学期无一次批改的; 21.考试前泄露考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22.同一课程连续两次及以上使用雷同试卷(试题重复率在30%及以上的; 23.因试卷印制、安排考场等原因,导致多名(四名及以上)学生无法考试的; 24.考试前未准备好试卷的;

25.监考教师未按规定领取试卷,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的; 26.考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27.考试前不按规定清场、安排考生座位,考试过程中聊天、看书刊、擅自离开考场等不认真监考,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混乱的; 28.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不制止、不上报的; 29.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实际考生人数与试卷数不相符的; 30.不认真填写监考记录的;

31.丢失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的; 32.不按规定评分和阅卷,随意提分或压分的; 33.事先未通知停电,导致无法上课或中断上课的;

34.教室桌椅门窗、暖气、电灯等设施损坏后,已报修一周,尚未修好的; 35.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法上课、做实验或者无法考试的;

36.未经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同意,擅自出租教室、机房和体育活动场地等教学场所、设施的;

37.发生教学事故不及时上报,隐瞒教学事故真相和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删减课时或舍弃教学内容1/3及以上的;

2.在教学过程中,宣传违法言论,散布反动腐朽思想,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的; 3.在教学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教学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教学活动中,因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人身事故的;

5.未能严格执行考试管理规定,放任学生考试作弊,考场秩序严重混乱,致使考试结果被认定无效的;

6.有意泄露考试内容,致使重新考试的;

7.故意录错学生成绩,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明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成绩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当事人或教学检查人员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系(或部门),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

第九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系(或部门)给予适当形式和范围的批评、教育直至扣发一至三个月岗位津贴,并将处理意见在五日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各系(部门)应在五日内将单位领导签字的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在十日内经过审核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将教学事故材料和拟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院长;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也可由教务处直接受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定。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并报请院长办公会决定予以停课、缓聘、低聘、直至解聘或调离现岗位。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并扣发当年岗位津贴或学年全部课时津贴;三年内不得参加院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不得参加其受处分后的首次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同一人员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并报请院长办公会决定给予相应处罚。

2.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最高为“称职”,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一年内不得参加院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一年内不得参加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同一人员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校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同一人员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教学事故的处理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在两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查实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呈报教务处,教务处提交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做出认定;

2.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3.教务处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交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通知事故责任人本人; 4.审批结果交由校人事处执行;

第十三条 事故当事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正,可按下述程序进行申诉:

1.在正式的书面处理通知下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或部门)提出申诉理由,并同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2.教务处在接到申诉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组织校教学委员会复议);

3.教务处将教学事故复议结果交由申诉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诉人本人。若复议结果与原处理意见不同,由原处理单位另行作出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停止执行。

4.如申诉人对复议结果不服,可直接向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学校领导接到申诉书后,必要时会同有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如确认复议处理不当,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结果由教务处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当事人所在单位通知当事人本人。 对确属诬陷、打击报复而故意使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在一个学期内,同一责任人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各系(或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不得隐匿不报,或敷衍了事,否则按本办法第六条处理。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事故责任人对涉及本人的事故认定及处理如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或部门)提出申诉。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复议;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组织校教学委员会复议,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复议在收到申诉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若复议结果与原处理意见不同时,由原处理单位另行作出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对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或部门),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一学期发生三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或部门)的主管领导,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教学事故,教学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在教学事故认定时,出现本办法以外的违反教学及其管理规定的情况,由教务处作出解释,并报主管院长审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教学单位教职工、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唐山师范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最终版)

唐山师范学院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依法治教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界定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及其辅助、管理过程中,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所出现的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的过失或过错。

第三条 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和不良后果的情况,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等。

第四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遵循违纪必究、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1.由于失职影响个别学生(三名以下)正常上课、考试,又无法补救的;

2.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误上课、实验、考试,或提前下课,或擅离课堂,时间在10分钟以内的;

3.因教室未按时开门,延误上课10分钟以内的;

4.课程异动虽未影响教学秩序,但未及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的;

5.未与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协调,造成上课时间与教室冲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的;

7.教师因个人原因一学期内申请课程异动累计达到或超过三次的;

8.教师批改作业未达到系规定的标准(未批改作业占应批改的1/2及以上),影响教学效果的;

9.教师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正常教学的;

10.未预做实验或未做实验准备工作,上实验课过程中不认真巡视指导学生实验教学,或上实验课时擅自离开教学实验室的;

11.期末考试命题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试卷、标准答案,或试卷、标准答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2.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能上交“学生成绩报告单”的;

13.有关部门和人员未定期对教学设施进行认真检查维修,影响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 14.因任课教师失职,造成学生大面积缺课,影响教学质量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1.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删减课时或舍弃教学内容1/3以内的; 2.事先未安排好教学必备条件,造成停课或教学秩序混乱的; 3.已到上课时间,尚未打开教室,延误上课10分钟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造成延误上课、实验、考试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的; 5.擅自调课,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教学进程的; 6.擅自停课,或未经允许由他人代课的;

7.未经教务处及主管教学校领导批准,系或其他部门随意通知学生停课的;

8.由于管理疏漏,或因排课、排考失误造成教室或课程安排冲突,未能及时解决,影响教学秩序的;

9.没有按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任务,或擅自提前结束课程的; 10.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毕业论文(设计)质量低劣的;

11.因指导教师责任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12.课程表、调课、考试、监考等各种教学信息未能及时通知教师、学生,造成停课或停考的;

13.漏登、录错或丢失学生成绩,且未能及时补救,影响正常学籍管理的; 14.未经教务处和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擅自变动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的; 15.丢失重要教学档案,无法补救的;

16.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影响正常教学安排的;

17.不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不认真备课,上课时无教案、讲稿,致使教学出现明显失误,学生反映教学效果差的;

18. 因未及时上报所用教材,使学生开课后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的;或选用教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的;

19.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推销或购买教材或教学参考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20.整个学期未按教学要求或系规定布置作业,或虽布置作业整个学期无一次批改的; 21.考试前泄露考题,产生不良影响的;

22.同一课程连续两次及以上使用雷同试卷(试题重复率在30%及以上的; 23.因试卷印制、安排考场等原因,导致多名(四名及以上)学生无法考试的; 24.考试前未准备好试卷的;

25.监考教师未按规定领取试卷,致使考试延误10分钟以上的; 26.考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

27.考试前不按规定清场、安排考生座位,考试过程中聊天、看书刊、擅自离开考场等不认真监考,不履行监考职责,造成考场混乱的; 28.监考教师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不制止、不上报的; 29.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实际考生人数与试卷数不相符的; 30.不认真填写监考记录的;

31.丢失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的; 32.不按规定评分和阅卷,随意提分或压分的; 33.事先未通知停电,导致无法上课或中断上课的;

34.教室桌椅门窗、暖气、电灯等设施损坏后,已报修一周,尚未修好的; 35.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法上课、做实验或者无法考试的;

36.未经教务处和学校领导同意,擅自出租教室、机房和体育活动场地等教学场所、设施的;

37.发生教学事故不及时上报,隐瞒教学事故真相和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教学事故:

1.未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删减课时或舍弃教学内容1/3及以上的;

2.在教学过程中,宣传违法言论,散布反动腐朽思想,煽动学生不稳定情绪的; 3.在教学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教学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教学活动中,因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人身事故的;

5.未能严格执行考试管理规定,放任学生考试作弊,考场秩序严重混乱,致使考试结果被认定无效的;

6.有意泄露考试内容,致使重新考试的;

7.故意录错学生成绩,弄虚作假,或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证明或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成绩证明,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教学事故当事人或教学检查人员应在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系(或部门),并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

第九条 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由系(或部门)给予适当形式和范围的批评、教育直至扣发一至三个月岗位津贴,并将处理意见在五日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对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各系(部门)应在五日内将单位领导签字的处理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在十日内经过审核提出拟处理意见,并将教学事故材料和拟处理意见上报主管院长;严重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审定,重大教学事故由主管院长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定。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也可由教务处直接受理,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定。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给事故责任人以行政警告处分,并报请院长办公会决定予以停课、缓聘、低聘、直至解聘或调离现岗位。事故责任人当考核为“不称职”,并扣发当年岗位津贴或学年全部课时津贴;三年内不得参加院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不得参加其受处分后的首次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同一人员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记过处分,并报请院长办公会决定给予相应处罚。

2.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当考核最高为“称职”,并扣发当月岗位津贴或课时津贴;一年内不得参加院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一年内不得参加职务晋升和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同一人员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重大教学事故的,按一次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不得参加当年校内教学类评优、评奖及其他相关类综合性评优活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可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同一人员一年或一学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教学事故的处理记入责任人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处理程序

1.教学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在两天内将事故情况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查实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呈报教务处,教务处提交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做出认定;

2.重大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要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3.教务处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交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通知事故责任人本人; 4.审批结果交由校人事处执行;

第十三条 事故当事人如认为教学事故认定不当或处理不公正,可按下述程序进行申诉:

1.在正式的书面处理通知下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或部门)提出申诉理由,并同时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诉;

2.教务处在接到申诉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组织校教学委员会复议);

3.教务处将教学事故复议结果交由申诉人所在单位通知申诉人本人。若复议结果与原处理意见不同,由原处理单位另行作出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停止执行。

4.如申诉人对复议结果不服,可直接向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学校领导接到申诉书后,必要时会同有关人员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研究,如确认复议处理不当,应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审议结果由教务处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当事人所在单位通知当事人本人。 对确属诬陷、打击报复而故意使事故处理或复议不当者,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四条 在一个学期内,同一责任人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出现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各系(或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教学事故不得隐匿不报,或敷衍了事,否则按本办法第六条处理。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事故责任人对涉及本人的事故认定及处理如有异议,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或部门)提出申诉。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复议;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由学校组织校教学委员会复议,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复议在收到申诉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若复议结果与原处理意见不同时,由原处理单位另行作出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对一学期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或部门),将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一学期发生三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系(或部门)的主管领导,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于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教学事故,教学人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在教学事故认定时,出现本办法以外的违反教学及其管理规定的情况,由教务处作出解释,并报主管院长审核。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唐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教学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各教学单位教职工、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篇: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学秩序,严肃教学纪律,强化各级教学管理,有效防范并及时处理教学事故,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部门)、教学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各环节中出现的严重过失或过错,导致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考试与成绩管理类、教学管理类、教学保障类四类。

第四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情节和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Ⅰ级(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或过失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Ⅱ级(较大)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的主观直接过错或过失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三)Ⅲ级(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因行为人主观直接过错或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五条 教学事故认定

(一)科室及相关部门应成立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小组,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具体负责本部门Ⅱ级教学事故和Ⅲ级教学事故的认定,提出初步认定意见。

(二)学校成立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由学校行政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负责Ⅰ级事故的认定及各类教学事故的复核工作。 第六条 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责任人所在科室(或部门)接到或发现问题后,负责查实,对事故的等级提出认定意见,并在事故发生后一天内向教学规划督导科报告。同时,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报《南阳市高级技工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表》,经科室或部门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学规划督导科。

(二)教学规划督导科对责任人所在科室(或部门)提出的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对确实构成教学事故的,报主管副校长批准。

(三)教学事故认定意见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后,送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复核。

第七条 教学事故的查处,实行督察和举报相结合的制度。校内外任何人员均可对学校教学和教学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违纪现象,通过信件、电话、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反映或举报。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中发生争议,或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有异议时,应提交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认定。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一)Ⅲ级和Ⅱ级教学事故由科室(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教学规划督导科审定,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批准。

(二)Ⅰ级教学事故经过上述程序后,需报学校研究批准。

(三)教学事故处理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应将《教学事故通知书》副本及处理意见(应签字或盖章)送交教学规划督导科备案。

(四)教学规划督导科将处理结果报办公室备案,并配合办公室、财务科对事故责任人、科室或部门给予相应处理。同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教学事故处理

发生教学事故要追究事故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的责任,并给予相关处罚。对不同等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及其所在部门,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Ⅲ级(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在本科室或相关部门范围内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

2.取消责任人当评优、评先资格。

3.扣发工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两个月基本工资的5%。

(二)Ⅱ级(较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教学部门通报批评,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3.取消事故责任人当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一次评审(聘任)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4.扣发工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事故责任人2个月基本工资的10%。

5.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事故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三)Ⅰ级(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

2、由主管校长签发附有学校处理意见的《重大教学事故认定(处理)通知书》,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3、事故责任人从事故发生的当年开始,连续两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取消两次评审(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4、扣发工资: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累计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基本工资的10%。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在累计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基本工资的10%的同时,根据过错责任,事故责任人另付学生人身伤害赔偿的20%—80%(学校支付部分)。造成设备损坏或财产损失的,视情节酌情给予经济处罚。

5、根据有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实行缓聘、解聘或调离原工作岗位。事故责任人触犯法律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6、考核按不合格或不计等次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Ⅲ级教学事故者,第三次之后(含第三次)的Ⅲ级事故按Ⅱ级事故处理;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之后(含第二次)的Ⅱ级事故按Ⅰ级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教学事故的科室(包括教研室)负责人负有失察责任或发现事故隐瞒不报的,按同级教学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学管理部门报告。各级教学组织的负责人对教学事故三天内知情不报,应列为事故责任人,并按同级事故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发现人,加重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对一学期内发生三次以上Ⅲ级教学事故或两次Ⅱ级教学事故的教研室和科室部门,不得参加先进集体的评选,视情节轻重扣发部门负责人至少100元的岗位津贴,并通报批评教研室主任和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对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除按以上相应规定处理外,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发生Ⅰ级教学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在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处理认定结果均在教学规划督导科、办公室存档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及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科室或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处理有异议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可向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学规划督导科对当事人的申诉进行初步复核后,报学校领导研究复核。复核结果由教学规划督导科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对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在教学运行过程中,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各科室,都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学事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自二OO九年二月十日起施行。

附件:1.教学事故的类别和等级

2.教学事故认定(处理)意见书

第四篇: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是教学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技校学生的教学活动、教学管理以及与教学活动直接相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章 教学事故等级及计算

第三条 教学事故依程度分为三级:一级(重大事故)、二级(较大事故)、三级(一般性事故)。 第四条 一学年内累计2次三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二级责任事故;一学年内累计2次二级责任事故等同于1次一级事故;依此类推。

第三章 教学事故分类及级别

第五条 一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中散布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或对教学组织管理工作不负责,在教学过程(含实验教学、实习指导等)中出现人身伤亡事故者。

3、现场发现试卷未准备好或主考、监考教师未到,致使考试延迟45分钟以上(含45分钟)后无法正常进行。

4、试卷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

5、考试前,教职人员有意或因试题保管不严泄露考试内容或在考场协助学生作弊。

6、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一个教学班的在校生考试成绩或学生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7、故意出具或办理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籍学历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教师及管理人员私自更改学生成绩或伪造学生成绩单,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8、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20%。

9、无正当理由,教师拒不接受学校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

10、一学年中,教师指导的本科生毕业论文中出现3篇或3篇以上大面积抄袭。

11、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30分钟以上。

12、未获批准,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调课一次或教师上课中途离开课堂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情超过15分钟。

13、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3以上。 第六条 二级教学事故

1、未获批准,教师无故未完成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达1/4以上或舍弃(或拖下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

2、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随意改动学生卷面成绩,造成不良后果或恶劣影响。

3、未经教务处或学校分管教学领导批准,由他人代课。

4、任课教师或有关工作人员遗失学生试卷,致使学生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严重损害学生利益。

5、由于教学安排和教学管理失误,导致一个教学班缺课、缺考、停课、停考。

6、教师无故缺课一次或无故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20分钟以内;监考迟到在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

7、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

8、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必须就医直接经济损失达千元以上,万元以下。

9、教师或相关管理人员因过失致使考题泄漏。

10、教师上课时指名或不指名辱骂学生。

11、按计划应有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的课程整个学期中未布置作业或整个学期中布置的作业无一次批改。

12、试卷命题严重出错或试卷印刷错误致使考试中断或失效。

13、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上(含10分钟) ,发现考生有违纪或舞弊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14、因监考人员不认真清点试卷,造成考试结束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15、考试评分以后试卷应保留至少3学年,在此期间无法提供参加考试学生的试卷。

16、在课堂上恶意散布不健康的内容或大量谈论与课程无关的内容。

17、经抽查,因批改错误或核分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5名以上。

18、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故意隐瞒不报或未及时了解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19、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

20、因工作疏忽,学校期末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通知,造成下学期初教师缺课。

21、管理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不当丢失在校个别学生考试成绩、档案或原始成绩单或应保存的试卷等。

22、因教学管理人员疏忽,造成无教师(学生)到课,致使学生(教师)空等。

23、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15%。

24、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达千元以上(含千元);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试剂,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致使实验课无法正常进行。

31、未获批准,变动上课时间。

32、因过失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第七条 三级教学事故

1、未认真监督班级教学日志的的填写,致使内容与实际不符。

2、教学管理人员工作疏忽,致使教师(学生)等候15分钟以上(含15分钟)。

3、教师未能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导致课堂出现无序状态,睡觉、玩手机、看课外书人数累记超过10人以上。

4、上课迟到或提早下课10分钟以内;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以内。

5、教师着背心(体育课例外)或拖鞋上课(必须换鞋场所例外)。

6、教师在上课时接听手机或者手机并发出声响。

7、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8、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场所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就医直接经济损失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9、试题印刷、装订出错,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0、不按教学大纲要求出题,致使试题过于简单或过于难,成绩分布严重不合理。

11、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12、审查不认真,错发、漏发学生的毕业证书。

13、学期第2周时,按种类计划内仍有缺供教材达10%。

14、教辅人员管理、维护不当,造成实验仪器损坏价值在千元以下;或未购、错购、误配、错配实验所用试剂,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或可修复的坏损仪器未能及时修复,影响实验课正常进行。

第八条 教学计划内的体育、实习、实验课程,其适用办法等同于课堂教学。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分

第九条 教学事故可由发现人、知情人向教务处报告。教务处一周内对教学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实,即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记录;事故核准后,于一周内将事故认定书通知事故责任人及教学管理部和分管领导。

第十条 事故记录表和认定书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或有意隐瞒者,应列为责任人。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及事故等级依照<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界定》进行认定和区分。一级教学事故由主管校长核定,二级和三级事故由教务处处长核定。事故责任处分由有关部门依据事故认定结果及本办法有关条文负责实施。有关教学事故的档案记载应一式二份,分别由教务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对于构成1次三级教学事故责任者,予以记载并在院、系或部门范围内通报;对于构成1次二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对于构成1次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并推迟其评聘高一级职称(职务)时间一年;一学年内累计构成2次以上一级教学事故(累计等同)的责任者,将视情况分别予以降级(职)、调离教学工作岗位直至解聘,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凡构成教学事故的责任人,都应依照其事故等级,相应对其施行扣减当月课时津贴。情节严重的暂停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 如累计达到等同于高一等级事故者,应执行其所等同的事故等级的处罚,对其已实行累计的事故只予记载,不作重复处罚。

第五章 申诉和仲裁

第十五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举报人、知情人或调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十日内向校教学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诉或书面提请复议。

第十六条 教学管理部组织每学期举行一次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本学期内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教学管理部仲裁为最终裁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的教学事故,可参照本办法认定其事故的类别、等级和责任人,并根据本办法有关条文施行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安顺学院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试行)

安学院发〔2009〕110号

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确保教学质量,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使教学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我院各类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一、 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的界定

在教学、教学管理及教学服务过程中,由于教师、教学管理及教学服务人员工作失职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而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影响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在师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应确定为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

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分为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二、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影响教学秩序,情节尚轻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一般教学事故:

1、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自行调课、委托他人代课、自行改变授课地点等。

2、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授课中途擅自离开课堂(包括实验课、电教课、习题课、讨论课等)。因急性疾病无法提前请假及一些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不能准时上课者除外(但事后应补齐相关手续)。

3、备课不认真,无授课计划、无教案进行教学;不按课程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进度、课型进行教学;随意增减课时、变更教学内容、改变课型,授课进度提前或拖后超过6学时。

4、上课时拨打或接听手机、MP3等通讯工具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5、实验课、上机课等准备不认真,致使课程不能正常进行达20分钟以内;在实验中不按规程操作,出现失误,造成不良影响且致使不能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6、降低教学要求,导致学生对课程内容的范围和深度的掌握未达到教学大纲的要求。

7、在指导实践性教学环节时,不按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进行指导,随意离开指导岗位,或擅自请他人代替指导,造成不良影响。

8、考试命题、阅卷未按时间要求完成,影响教学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9、监考人员迟到、私自调换、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未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不认真清理考场,影响考试秩序及对违反考纪的学生不警告、不上报,对舞弊行为制止不力。

10、工作不负责任,错评、漏评试题,错登学生成绩不按规定纠正或不按时上报学生成绩。

11、不按教学管理工作程序而自编、自印、自订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在学生中推销,造成不良影响。

12、其他影响教学秩序的情节。 (二)重大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是指教学人员在教学过程中,不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重大教学事故:

1、不能教书育人,在讲课中传播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造成恶劣影响。

2、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及误课(含实验课,实习课和监考);未履行审批手续而提前一周以上结束课程;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教学任务;不接受教学任务。

3、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未按教学计划完成学期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而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4、教师上课、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因急性疾病无法提前请假及一些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不能准时上课者除外(但事后应补齐相关手续)。

5、实验、上机课程准备未完成或准备错误,致使课程无法进行或延迟超过20分钟以上。

6、监考人员、主考教师考试时未到岗或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致使考生考试出现集体舞弊现象。

7、由于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

8、考试前泄露考题,监考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用其他方式告诉答案,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或放纵学生舞弊,替考生夹带、传递。

9、在评卷、核分、填报学生成绩单过程中,随意进行技术处理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影响恶劣。

10、考试命题不合理导致学生考试成绩严重失常而必须重新安排考试。

11、教学中讲授内容严重错误,在学生中反响强烈。

1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

13、其他影响教学秩序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情节。

三、一般教学管理事故和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一)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一般教学管理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服务过程中,不认真履行其岗位职责,影响教学秩序,情节尚轻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因工作失误,致使学生没有教室上课,考试或考试座位安排出现差错,而未在接报后及时妥善解决。

2、不按时向教师发放课表、记分册、教学进度计划、监考通知单等,致使师生误事、误课、误考。

3、因人为因素,造成无教师或无学生上课,致使教师或学生在教室空等。

4、已到上课时间,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上课或考试时间铃声错乱等。

5、制卷、试卷管理与发放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考试秩序混乱。

6、教学管理部门未按时下达教学指令(包括教学日历、课表、考试日程等以及停课、调课、代课或变换授课地点的有关通知)。

7、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如教材的征订等),给教学工作带来一定影响。

8、实验、实习部门的相关人员未及时准备好实验、实习用品,影响实验、实习课正常开出。

9、无正当理由,未保证教学用电、用水和教学物品供应,影响教学秩序。

10、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教室安排、清洁卫生、编制课表、教学计划、监考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影响个别班级或较小范围的正常教学秩序。如上课教室安排重叠、教室卫生脏乱、考场无人开门等,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开考达5~10分钟。

11、在教学、教学管理及教学服务过程中,不能教书育人(管理育人)、为人师表,或职业道德较差,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12、其他因工作疏忽,影响正常教学、教学管理工作运转情节。 (二)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重大教学管理事故是指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在教学管理服务过程中,不履行岗位职责,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均为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或无故旷工,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2、未按时上报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的教学文件或教学材料(如教材的征订等),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3、不执行规定,随意或擅自宣布停课或擅自变更教学计划、实习计划、严重影响教学秩序。

4、在教学管理中重大问题不经研究擅自处理,产生严重后果。

5、试卷印制、传运、保管过程中,严重泄密或出现回收试卷丢失等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6、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明、证书。

7、未经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动学生成绩。

8、在考试前故意以各种方式向学生漏题。

9、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教室安排、清洁卫生、制定课表、教学计划、监考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错误或问题,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如上课教室安排重叠、教室卫生脏乱,考场无人开门或座位不够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开考超过20分钟。

10、其他不履行岗位职责而影响教学秩序的情节。

四、事故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被发现、举报后,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组织调查,初步核实,由责任人作出书面说明或检查,同时,所在部门应如实填写《安顺学院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处理表》。

2、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及时将事故认定处理表和责任人的检查或情况说明一并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对事故的性质和类别作出界定,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有关领导并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4、教务处根据学校意见将认定结果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再由该部门通知事故责任人。

5、对发生事故事实隐瞒不报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拖报者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列为事故责任人。

6、在检举和认定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秉公办事的原则。任何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有意诬告、徇私舞弊、公报私仇、打击报复,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五、事故的处理

1、事故的处理办法对教学事故和教学管理事故同样适用,同等对待。

2、一年内发生一次一般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津贴100元,并通报各教学单位,考核不能评优。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一般事故,第二次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津贴的50%,并给予全院批评,考核不能评优。

4、一年内发生一次重大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津贴的50%,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考核不能评优。

5、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重大事故,每次均扣发事故责任人当月津贴的50%,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考核为不称职,并取消当年申报职称或晋职晋级的资格;

6、各类事故的事故责任人均取消其当年任何先进个人的评选资格。

7、凡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一般事故或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重大事故的部门,不能参加本先进部门、先进支部的评选。

8、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津贴的扣发,由相关部门严格执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在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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