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名词解释

更新时间:2023-10-07 07:00: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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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概论

1.公司:相对于个体,合伙经营,且以资本为本位来进行组织建构和内部权利配置的企业形式,是依据章程设立的,以股东为基本成员,以股权为核心的社团法人。

2.公司章程:对公司的内部事务以及股东和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肯定和具体规定的契约性法律文件。公司股东合意结果。 3.公司法: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公司组织关系 公司经营关系。(1)为公司设立所必需(2)公司成立前(3)由发起人或其代理人所实施。 4.公司章程: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由股东或发起人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内部事务具有法律效力的自治性规范,全体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

5.必要记载事项: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非经记载的事项,章程不发生效力。 6.任意记载事项:由股东自己来决定是否需要记载的事项。 7.公司目的事业: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欲从事的主营业事项。

8公司人格否认:在特定 具体个案中,对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当行为致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时,法院应不考虑公司人格,而责令不当行为人(股东,董事或经理)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例一 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10年·卷三. 94题) 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 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BCD但是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限额 不选C

《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按照一个公司与另外一个公司的管辖和依赖关系(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与支配关系)所进行的分类。

(1)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或根据协议能够控制或支配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特点:①母公司的最根本特征并非是否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而是是否参与子公司的业务经营。换言之,如果一个公司通过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或通过协议实际控制另一公司经营,则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②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母公司往往无须持有半数以上的股份即可取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③母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通常为半数以上,但有时无须达到半数)被另一公司持有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是独立于母公司而存在的独立主体。子公司的特征为:①对于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项,尤其是董事会的组成,由母公司决定。实践中, 子公司在人事安排、经营

计划、财务等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制约。②子公司虽被母公司控制,但它仍是独立法人,有自己的独立人格,这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本质区别。 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子公司,由其独立使用。。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不需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子公司的独立性:①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②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③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④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⑤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责任。

综上所述,本题中,子公司的名称中不需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A选项错误。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D选项正确。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故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C选项正确。 例二 95.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 【考点】子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 【司法部答案】AB 【万国答案】AB

【解析】分析同94题,由于子公司是独立的法律主体,故其适用于《公司法》对于公司的一般规定。《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可见,子公司若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不设董事会,任命一名执行董事,A选项正确。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见,法律并未禁止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B选

项正确。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故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须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C选项错误。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可见,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母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D选项错误。

例三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09年·卷三·71题) A.有限责任公司体现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 B.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

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D.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逐项解析】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以及人合兼资合公司。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股东的个人信用而非公司资本的多寡为基础的公司;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经营活动以公司的资本规模而非股东个人信用为基础的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同时依赖于股东个人信用和公司资本规模。我国公司法上的有限公司属于人合兼资合公司,股份公司属于典型的资合公司,但是股份公司中的非上市公司仍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两者相比较来说,有限责任公司体现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因此A项正确。

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属于封闭式公司,公司内部关系的调整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较多的采用任意性规范,通过公司章程赋予公司更多的自治权。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其内部关系的调整经常涉及公众利益,所以《公司法》对其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因此B项错误。

《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qo,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由此判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

《公司法》第81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由此判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根据上述两个法条,因此C项错误。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一般情况下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但《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说,当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D项正确。

常见错误分析 C、D选项是本题中较易选错的选项。对于C选项,要牢记《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注册资本仍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D选项中重点在于了解何为“例外情况”,要牢记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命题角度拓展 对于该考点考生还需要注意:(1)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另有规定外,统一为人民币五百万元。(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发起设立时的用语是“认购的股本”,募集方式设立时的用语是“实收股本总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用语是“认缴的出资”。(3)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情形是: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适用后果是:仅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债权人只是因股东的滥用行为受到损害的特定的债权人,责任主体应限于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不应扩及其他股东。

第二章 公司人格

1.公司人格:公司依法定程序取得独立于其他商事主体 并独立于其股东和内部机构成员的商事主体资格。

2.公司设立:发起人为组建公司,并使之取得法人人格,而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连续性行为的总称。

3.发起人: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公司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登记事务的公司创办人。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条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4.先前交易:发起人在筹集公司过程中以公司名义或以个人名义与第三人形成的,与公司设立有关的合同义务。

第三章 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公司财产总额。

公司资产:公司所拥有的或所控制的以货币计算的财产清算,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2.法定资本制: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记载于公司的资本总额,并需由股东全部认足的公司资本制度。

3.授权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将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但不要求股东全部认足,缴纳股份,未认购部分由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根据需要随时发行新股进行募集的一种资本制度。 4.折中资本制:只需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

5.股东的出资:股东以一定形式的财产投入公司作为公司的资本或认缴公司股份的财产处分行为。

6.股权:认购公司股份或其他方式向公司投资并有权参与公司内部事务的出资人。

7.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作为独立的商主体依法对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独立的,排他的处分权利。

第四章 公司治理

1.公司治理:公司内部机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机构)为实现公司目标和利益而彼此进行协调和制约的权力与运行过程。

2.本质 通过一组契约和相关制度来达到调整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主要利益主体的相互关系,并对其利益归属经行平衡。 3.股东(大)会的组成与法律地位。

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权力机构。 (1)由全体股东组成。

(2)为公司的最高意思机关。 (3)为公司的权力机关。

2013《公司法》第39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013《公司法》第100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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