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新资本充足率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操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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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资本充足率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操作细则

前言

2012年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要求商业银行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统计部设计了新资本充足率报表(BIII)报表,BIII报表共32张,其中10张为纳入1104的报送报表,其余22张为工作底稿。新资本充足率报表数量相对较多,内容相对复杂。《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1号)指出,做好监管报表填报工作是《办法》落地实施后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办法》第137条中也明确规定,各监管部门应对资本充足率进行监督检查,应包包括“审查商业银行对合格资本工具的认定,以及各类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方法和结构,评估资本充足率计量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为指导帮助各监管部门做好资本充足率报表的现场检查工作,提高并依此促进商业银行提高新资本充足率报表数据的准确性,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和《新资本充足率报表填报说明》,银监会特制定本《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数据质量检查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操作细则》依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及后续补充文件和《新资本充足率报表填报说明》制定。检查对象为适用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机构,首先应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操作细则》主要包括四个部分:资本定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每个部分又具体包括总体描述、检查要点、案例分析和调阅资料等四方面内容:总体描述是对该部分主要报表和检查重点进行简要说明;检查要点列出了每部分检查中需要重点核查的报表项目;案例分析列举了在检查中发现机构存在的常见错误;调阅资料是核查资本充足率报表数据准确性的主要依据。

《操作细则》主要针对新资本充足率数据准确性进行现场检查的操作性规程,对于现场检查工作的常规性问题请参照银监会相关现场检查制度执行,关于商业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方面的评估请按照《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执行。同时《操作细则》仅针对银行按照权重法填报的新资本充足率报表,未包括内评法部分,且未覆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二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督检查的全部内容,如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检查等。相关部门会应在今后监管工作实践中对《检查细则》不断总结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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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资本定义

一、总体描述

资本定义部分共4张报表,其中2张(《G4A合格资本情况表》、《G4A-1(a)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权重法)》)为1104报送表,《G4A-2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G4A-3二级资本工具情况表》为工作底稿,其中《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只在合并报表口径下填报。

两张1104报送表是检查的重点,应关注报送机构对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级资本投资情况、资本扣除新增项目(如无形资产、递延税资产等)、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计算等内容,与其资产负债表相应项目及会计科目相核对。对于有附属公司的、已发行二级资本工具的银行机构也应检查其《G4A-2》和《G4A-3》工作底稿内容。

二、检查要点

G4A《合格资本情况表》

[1.1实收资本可计入部分]:本项目只填报普通股股本或实收资本数额,不包含普通股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应与G01《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的[实收资本]项目相等。

[1.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本项目不包括与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相关的溢价部分,该部分应计入相应层级的资本工具中。目前,资本公积中的其他项目均可计入核心一级资本,即[1.1A]=G01_[53.C]。与G41《资本充足率汇总表》中的[1.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不应该完全相等,一般而言,如果被检查银行涉及到可供出售类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化形成的净收益,那么G41中的[1.2资本公积可计入部分]和本项目应该不相等。

[1.5未分配利润]: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历年积存的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填报机构本年税后利润中应分未分部分,不需进行扣除。

[1.6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3.2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5.3少数股东资本可计入部分]以上项目在法人口径下不应该有数据,如果有数,肯定是错报。在集团口径下根据G4A-2《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计算结果进行填列。

[1.7其他]:目前只应填列外币报表折算差额的金额,应与G01中的[外币报表折算差额]项目相等,即[1.7A]=G01_[58.C]。

[2.1.2其他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扣减与之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除土地使用权之外的无形资产扣除已摊销部分、已提准备以及与其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该项目通常不应为零,因为商业银行的无形资产项目通常不应当全部是土地使用权,系统建设、软件购买等均可形成其他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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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确定受益类的养老金资产扣减与之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的确定受益类养老金资产扣减与之相关的递延税负债后的净额。本项目中养老金资产不能扣减养老金负债。目前应该都没有数据。

[2.1.10 银行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核心一级资本]、[4.1.2 商业银行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其他一级资本工具]以及[6.1.2 商业银行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二级资本]: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为虚增资本而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也适用对应扣除法,而不单仅限于银行间的互持。该项目重点关注银行间及银行与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相互持有资本的数额。

[2.1.11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反映填报机构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在法人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其所有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在并表范围内的附属机构,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在并表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其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因此,该项目法人口径下的数额应当大于等于集团口径下的数额。如果被检查银行只有保险的附属子公司,那么法人口径与集团口径相等,其余都是法人大于集团口径。

该项目按照“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的账面价值填列,即账面余额应减去相应的减值准备。 [2.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反映填报机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应为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

要求填报机构提供所有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及所有次级债投资的明细数据(格式附后)。

[2.2.2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反映填报机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应为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

[2.1.11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2.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2.2.2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之和应与G41中的[6.2对未并表银行机构的资本投资]及[6.3未并表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之和基本一致。可能产生差距的原因包括:(1)减值准备,G41表可能没有考虑减值准备;(2)对中国银联的投资,G41不将对中国银联的投资纳入股权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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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计算,而G4A将对中国银联的投资作为对金融机构的投资进行处理。

[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2.1.3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与[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之和应小于等于G01中的[22.C递延所得税资产]。之所以是“小于等于”关系,是由于(1)G01中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项目既包括由经营亏损引起的以及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还包括不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根据目前的情况,不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通常是预缴税款;(2)G4A表中的项目是扣减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后的净额。

[2.1.3依赖未来盈利的由经营亏损引起的净递延税资产]与[2.2.3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之和大多数情况下应与G01中[22.C递延所得税资产]与[48.C递延所得税负债]之差基本一致。可能产生差异的原因包括:(1)存在不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目前通常为预交税款);(2)G4A中的商誉、其他无形资产等项目均要抵扣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因此在[2.1.3]与[2.2.3]中进行抵扣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小于等于G01中的[48.C递延所得税负债]。

[2.3其他应在核心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3.1.1优先股及其溢价]: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3.1.2其他工具及其溢价]: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3.3其他]: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4.1.1直接或间接持有本银行其他一级资本]: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4.1.2商业银行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其他一级资本]: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4.1.3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通常不应填列数据,只有当填报机构购买了外国金融机构发行的其他一级资本的时候才会出现数据。

[4.1.4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投资]:通常不应填列数据,只有当填报机构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国外金融机构发行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填报机构又进行了投资的时候才会出现数据。

[4.1.5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其他一级资本投资缺口]:同[4.1.4]。 [4.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其他一级资本]: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4.3其他应在其他一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5.1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可计入金额]: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发行的符合《办法》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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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1中二级资本工具合格标准的二级资本工具及其溢价的可计入金额。本项目按照G4A-3《二级资本工具情况表》的计算结果进行填列。集团并表口径下本项目仅包括由母公司发行的部分。2012年末不应进行过渡期打折,2013年第一季度起就应开始打折,因此2012年末的数值应当大于2013年第一季度的数值。

[5.4其他]: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6.1.2商业银行间通过协议相互持有的二级资本]:反映填报机构与其他机构明确签署互持协议而相互持有的各级资本工具或经银监会认定为虚增资本的二级资本投资。如有,应按照打折(既包括过渡期打折也包括临近到期日打折)后的金额进行填列。

[6.1.3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反映填报机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包括被投资金融机构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其中,对于持有未并表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工具,如该二级资本工具在计入被投资机构二级资本时有接近到期日而打折的情况,填报金额为二级资本工具折后可计入金额。不合格资本工具按实际可计入被投资金融机构资本的部分进行填报。如果被投资机构不区分三级资本,但银行对其持有普通股和次级债投资,则按照普通股和次级债所属的资本层级进行扣除。根据明细表进行检查。

[6.1.4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投资]:反映填报机构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投资。在法人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其所有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在并表范围内的附属机构,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投资。在并表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对其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投资。因此,该项目法人口径下的数额应当大于等于集团口径下的数额。

[6.1.5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缺口]:反映填报机构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缺口。在法人口径下,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所有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在并表范围内的附属机构,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缺口。在并表口径下,本项目反映符合《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要求、但不要求纳入并表范围的保险公司,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要求不需纳入并表范围的被投资金融机构的二级资本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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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反映填报机构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应为扣除相应的减值准备后账面价值)。

[6.3其他应在二级资本中扣除的项目]:反映不能归入各级资本现有的全额扣除和门槛扣除项目的部分(若有),本项目目前不应填列数据。

附注项目:

[1.未分配利润中应分未分部分]: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税后利润中,根据本机构的利润分配方案或本机构历史分红比例,依据审慎原则预测的应分未分利润。本项目应小于等于[1.5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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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A-1(a) 《贷款损失准备情况表(权重法)》

[1.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余额]: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实际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的期末余额。

[2.2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本项目反映填报机构应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 判断应计提的专项准备时按照:[2.2]≥[7.2关注类贷款余额]×2%+[7.3次级类贷款余额]×20%+[7.4可疑类贷款余额]×50%+[7.5损失类贷款余额]×100%

[2.2]≤G03_[1.1G](已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但如果被检查机构存在准备金缺口,则本关系不成立。

G4A-2《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

这张报表仅在并表口径才会填列,法人口径下不会有数据。应首先是否包括了所有监管并表的附属公司,只要是并表范围内的附属公司都需单独以一列填报。如需准确核对,需要获得附属公司的资本充足率报表(G40,G4A)。该表为工作底稿,应注意表格中内嵌公式是否被修改。

[第I部分:适用银监会资本管理办法的附属公司]:应注意,凡是注册地不在中国大陆的附属公司,肯定不能填在这里。例如,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就不属于“适用银监会资本管理办法的附属公司”。

[3.并表附属公司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与附属公司的BIII报表核对,应等于附属公司G4A表中的[8.1]。

[3.1扣减前核心一级资本中归属于第三方的部分]: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1.]与第三方持股比例的乘积。注意项目[3.1]、[3.2]与[3.]的区别:[3.]为核心一级资本净额,[3.1]和[3.2]为扣减前核心一级资本。

[3.2扣减前核心一级资本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1.]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乘积。

[4.并表附属公司的一级资本净额]: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8.2]。

[4.1扣减前一级资本中归属于第三方的部分]: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1.]+[3.])与第三方持股比例的乘积。[4.1]、[4.2]与[4.]的区别同上。

[4.2扣减前一级资本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1.]+[3.])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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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并表附属公司的总资本净额]: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8.3]。

[5.1扣减前总资本中归属于第三方的部分]: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1.]+[3.]+[5.])与第三方持股比例的乘积。[5.1]、[5.2]与[5.]的区别同上。

[5.2扣减前总资本中归属于母公司的部分]:应等于附属公司G4A中的([1.]+[3.]+[5.])与母公司持股比例的乘积。

[6.并表附属公司的风险加权资产]:根据附属公司资本充足率报表计算得出的全部风险加权资产,应等于附属公司G40中的[7.]。

[7.集团公司风险加权资产中归属于附属公司的部分]:集团在并表的时候会考虑内部交易抵消,抵消后的附属公司RWA一般会小于项目[6.]的金额。

[18.少数股东资本中可计入并表集团核心一级资本的部分(考虑过渡期)]:应根据过渡期计算方法,手动计算复核。

[19.少数股东资本中可计入并表集团其他一级资本的部分(考虑过渡期)]:应根据过渡期计算方法,手动计算复核。

[20.少数股东资本中可计入并表集团二级资本的部分(考虑过渡期)]:应根据过渡期计算方法,手动计算复核。

如果包括境外附属公司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若计入母行并表资本,还应满足《资本办法》和《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指导意见》规定的合格标准,并在发行合同中约定减记或转股的触发事件为以下两种情形中的较早发生者:(1)银监会认定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其母行将无法生存;(2)我国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其母行将无法生存;若需补偿触发事件导致的该资本工具投资者损失,应通过支付其母行普通股的形式进行补偿。

第II部分:其他有资本监管要求的附属公司:适用于除银监会资本办法外其他有资本监管要求的附属机构。如填报该部分数据,应核实其相应资本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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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A-3《二级资本工具情况表》

需要银行提供二级资本工具发行具体情况,包括发行时间、期限、是否符合新办法下合格标准等。

对于银行发行的合格和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在本表中都根据到期期限及工具类型两种分类方式进行划分;两种分类方式下二级资本工具的余额应相等。检查时应注意,银行机构是否只填写了其中的一种分类而没有填另外一种分类。

可转换债券应作为“有确定到期日”的资本工具,根据《办法》要求,在到期日最后五年逐年减计。

[1.二级资本工具中合格部分]:合格二级资本工具有两种情形,一是符合《办法》附件1规定的二级资本所有合格标准。二是2010年9月12日前发行的带有利率跳升机制或其他赎回激励、但满足《办法》附件1中规定的其他所有合格标准,若在行权日未被赎回,则行权日后可视为合格二级资本工具。目前银行机构发行的二级资本工具几乎都是不合格工具,如有机构填报了此项目,应进行核实。

[1.1发行的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及溢价]与[1.2发行的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及溢价]只是根据不同分类方式对合格二级资本工具进行划分,两项目应相等。

[2.1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及溢价]与[2.2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及溢价]只是根据不同分类方式对合格二级资本工具进行划分,两项目应相等。

[2.1.1报告日距债务到期日在4年以上的部分账面金额]、[2.1.2报告日距债务到期日在3-4年的部分账面金额]、[2.1.3报告日距债务到期日在2-3年的部分账面金额]、[2.1.4报告日距债务到期日在1-2年的部分账面金额]与[2.1.5报告日距债务到期日在0-1年的部分账面金额]:

两张报表的差异:(1)G41填列的是到期日折扣后的金额,G4A-3填列的是资本工具账面金额。(2)G4A-3此处仅按期限划分,包括了各种类型的二级资本工具(以次级债为主,也可能有部分可转债);G41相应项目中仅包括次级债。

[2.2.1长期次级债]:如未发行合格二级资本工具,与G41(法人口径)[4.5.1]到[4.5.5]项目(打折后金额还原为报告期账面金额)相核对。

[2.2.1]≤G41[4.5.1]+[4.5.2]/0.8+[4.5.3]/0.6+[4.5.4]/0.4+[4.5.5]/0.2, [2.2.1]≤G18[4.1A]+[4.1C]。(如有问题,可能是由发行费用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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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可转换债]:如未发行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应与G41[4.4]一致。 [2.2.2]≤G41[4.4],[2.2.2]≤G18[4.3A]+[4.3C]。 [2.2.3混合资本工具]≤G18[4.2A]+[4.2C]。

[2.4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可计入金额上限]:根据银行发行的不合格二级资本工具在2012年末的金额,乘以当年的折扣系数(2013年90%;2014年80%??)计算出的结果。需核实银行机构2012年末这一时点上二级资本工具的发行情况。

三、常见差错案例

案例一:资本投资属性归类错误。XX银行在2012年末(并表口径)《G4A合格资本情况表》中,将被投资金融机构归类为工商企业,未在 “2.2.1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小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核心一级资本”中进行填报。

案例二:外币折算差额数据填报错误。XX行2012年末(并表口径)《G4A合格资本情况表》中核心一级资本“1. 其他”余额0亿元,而同期《G01资产负债统计表》中“58.外币报表折算差额”为-21.18亿元。根据监管统计制度,核心一级资本“1.7 其他”项目应包括外币报表折算差额。

案例三:漏报持有保险公司次级债情况。XX银行2012年末《G4A合格资本情况表》“6.1.3 对未并表金融机构大额少数资本投资中的二级资本”项目漏报该行持有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次级债9.77亿元,造成二级资本多计9.77亿元,影响该行资本充足率0.05个百分点。

案例四:净递延税资产表间逻辑错误。

(1)XX银行2012年末(并表口径)《G4A合格资本情况表》中“2.2.3 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余额为61.16亿元,同期《G01资产负债统计表》中“22.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61.15亿元。根据监管统计制度,前者反映递延税资产抵扣相关递延税负债之后的净额,口径小于后者,而数据大于后者。

(2)XX银行在2012年末(并表口径)《G4A合格资本情况表》中“其他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为61.16亿,而同期《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中“11.3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250%)”为60.90亿元,导致风险加权资产少计。

案例五:漏报附属公司少数股东资本数据。XX银行2012年末(并表口径)《G4A-2少数股东资本情况表》中两家附属公司相关数据均填报为0,未计算少数股东资本。

案例六:少数股东资本计算中附属公司归类错误。XX银行《G4A-3少数股东资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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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将注册地在香港、澳门的子银行以及基金公司等附属公司错填在“第I部分:适用银监会资本管理办法的附属公司”中。根据监管要求和填报说明,注册地在境外的附属公司、不适用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但有资本要求的附属金融机构,应填在“第II部分:不适用银监会资本管理办法的附属公司”中。

四、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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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科目余额表,包括:日期、口径、货币名称、项目名称、科目编码、核算

编码、核算码名称、科目余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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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口径及集团口径各级资本投资明细,参见下表。

资本投资明细表

被投资机构实收资本(普通股加普通股溢价) (万元) 20000 165000 3380000 备注 被投资序号 机构名称 例如: 1 2 3 XX村镇银行 中国银联 平安人寿 被投资机构类型* 资本工具 类型** 投资总额 (万元) 被投资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 中国 中国 中国 银行 其他金融机构 普通股 普通股 10200 11375 98969 保险公司 次级债券 * 被投资机构类型: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其它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

** 资本工具类型:包括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注明具体种类)、次级债券、除次级债券外的二级资本工具(注明具体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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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家附属公司的全套新资本充足率报表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并表口径《G4A合格资本情况表》计算过程,包括内部交易抵消情况。 现金流套期储备清单及工作底稿(如适用)。 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的会计明细(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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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描述

第二部分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报表(权重法)共10张,其中3张(G4B-1\\G4B-2\\G4B-3)作为报送1104报表,另外7张作为工作底稿。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和G4B-2《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是检查的重点报表,如果涉及衍生产品、证券融资交易以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也需要核查对应的报表。

二、检查要点

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

1. 报表范围:银行账户表内资产,应关注银行机构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划分情况(是否存在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划分的制度依据)

审核公式:法人口径下“14.C”与G01“25.C 总资产”的关系 G4B-1_14.C≦G01_25.C

法人口径下:[14.C] +附注[1.A] + 附注[2.A]+ 附注[3.A]+ 附注[4.A]应该与G01[25.C]基本一致

例外情况:如果填报机构存在委托贷款且将委托贷款余额全部纳入本表填报的情况下,该核对关系不成立。主要原因是G01表的委托贷款和委托贷款资金是轧差反映,而在G4B_1表中,委托贷款余额在[11.1联行往来、外汇买卖及同城票据交换等零风险款项]中反映,存在G4B-1_14.C≥G01_25.C的情况”

2. 明确几个概念的外延:

① 我国商业银行:只包括国有、股份、城商、农商和外资法人。不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农信、村镇银行等。

② 我国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开、进出口和农发行

③ 我国金融机构:银监会监管的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汇金公司等。不含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外国注册的其他金融机构。

3. 行项目具体单元格检查:

① “1.现金类资产”:包括现金、黄金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款项三项,这三项应该基本与G42的对应项目保持一致; G4B-1_1.1A=G01_1.C G4B-1_1.2A=G42_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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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B-1_1.3A=G01_3.C

② “2.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其中“2.1 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和“2.2 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债权”通常应该与G42的对应项目保持一致;此外,剩下的2.3至2.8对于大多数银行通常为0,如果不为0,可以调阅明细数据进一步核查。 G4B-1_2.1A=G42_2.1A G4B-1_2.2A=G42_2.2A G4B-1_2.3A=G42_2.3A

③ “3..1对我国公共部门的债权(收入来源于中央财政)目前只包括对铁道部的贷款和发行的债券。本项目是核查重点,可以调阅明细数据进一步核查。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PSE不含铁道部下属的路局路网和商业性公司。

④ “3.2对我国省级(直辖区、自治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债权”仅指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本项目是核查重点,地方政府只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不含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城投公司发行的债券、贷款等。如果有财政部兜底还款的条款,可以适用我国中央政府的风险缓释。应该小于等于G18“1.1.1其中:地方政府债券”。

G4B-1_3.2A≦G18_1.1.1A

⑤ “3.3-3.7 对其他国家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通常情况下没有数据,如果有数据可以调阅明细数据进一步核查。

⑥ “4.1.1 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通常情况下应该与G42“4.1 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债权”相等,但如果存在交易账户资产计算市场风险资本、涉及证券融资交易,上述关系可能不存在,但差异应该可以解释。 G4B-1_4.1.1A=G42_4.1A

⑦ “4.1.2 对我国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本项目首先填的是未扣除部分,扣除部分在G4A合格资本定义表反映。此外,本项目应该小于等于G42“7.2.1 其中:持有政策性银行发行次级债”。 G4B-1_4.1.2A≦G42_7.2.1A

⑧ “4.3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本项目是核查重点,一是通常情况下本项目应该与G42“4.3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数据相等,但如果存在交易账户资产计算市场风险资本、涉及证券融资交易,上述关系可能不存在,但差异应该可以解释。二是通过核查明细判断商业银行的范围是否准确。三是期限是指原始期限,而非剩余期限。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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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现原始期限是指票据开票日距票据到期日之间的时间。而非银行买入转贴现票据的时间与票据到期日之间的时间。四是如果是票据直贴不能反映在本项目中,例如,给XX企业的贴现,应该反映在“6.对一般企(事)业的债权”中。 G4B-1_4.3A=G42_4.3A

⑨ “4.4 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本项目应该小于等于G42“7.2.2 其中:持有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 G4B-1_4.4A≦G42_7.2.2A

⑩ “4.5 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本项目通常情况下应该等于G42“4.4 对我国其他金融机构的债权”,但如果存在交易账户资产计算市场风险资本、涉及证券融资交易,上述关系可能不存在,但差异应该可以解释。另外一个差异可能存在于对其他金融机构范围的定义,例如汇金、银联等。 G4B-1_4.5A=G42_4.4A

(11)“6.对一般企(事)业的债权”:重点检查填报机构对“自承自贴”业务是否按照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缓释。

(12)“7.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的债权”:本项目是核查重点,主要是判断是否符合标准,一是满足工信部四部委联合发文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定义;二是计算银行的信用风险暴露(表内+表外*CCF);三是不超过500万的风险暴露上限。

a)

“8.对个人债权”:其中“8.1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应该与G42“6.1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相等;。

G4B-1_8.1A=G42_6.1A; G4B-1_8.3A≧G11个人经营性+个人贷款-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14) “10.股权投资”:本项目是核查重点,其中四个项目“10.1 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未扣除部分)”、“10.2 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10.3 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和“10.4 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如果有数据,可以通过调阅明细数据进一步核查。本项目数据大小+G4A“2.1.11 对有控制权但不并表的金融机构的核心一级资本投资”应该与G01“12.3.1 其中:长期股权投资”数据核对。

G4B-1_10.A+G4A_2.1.11A与G01_12.3.1A大致相等,如果抵债资产中含有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上述关系不成立。本项目应该包括G16《抵债资产账龄情况表》权利中的“股权”。

(15)“11.1 联行往来、外汇买卖及同城票据交换等零风险款项”:本项目应该与G42“7.1 联行往来、外汇买卖及同城票据交换等零风险款项”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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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4B-1_11.1A=G42_7.1A

(16)“11.2 非自用不动产”:本项目是核查重点,应该与G01中的“23.1投资性房地产”和G16抵债资产表中的“不动产”数据之和保持一致。 G4B-1_11.2A=G01_23.1C+G16_5.A+G16_5.B+ G16_5.C,

表间校验关系: 11.2非自用不动产中至少要包含投资性房地产(《G01 资产负债项目统计表》中的投资性房地产)以及抵债资产中的不动产(《G16 抵债资产帐龄情况表》中的不动产)。

(17)“11.3 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未扣除部分)”:与G4A合格资本定义表相关。

(18)“11.4 其他资产”:本项目是核查重点,债权对应的利息应该于债权一并填报,因此本项目除“11.4.6 适用100%风险权重的资产”外,其他项目一般情况下为0。适用100%风险权重的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自用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不依赖于银行未来盈利的净递延税资产等。待摊费用,在建工程,抵债资产、其他资产的明细项目。 G4B-1_11.4.1A=0;

G4B-1_11.4.2A=0

G4B-1_11.4.3A=0

G4B-1_11.4.4A=0

G4B-1_11.4.5A=0 G4B-1_11.4.7A=0 G4B-1_11.4.8A=0 G4B-1_11.4.9A=0 G4B-1_11.4.10A=0

(19)“12.证券、商品、外汇交易清算过程中形成的风险暴露”:目前本项目没有银行报数,如果有条件可以调阅银行的债券买卖合同进一步分析。

(20)“13.资产证券化表内项目”:本项目是核查重点,如果有数据可以结合G4B-4资产证券化相关报表进一步分析。 4.列项目检查要点:

①“B 列 各项减值准备”:本项目是核查重点。首先判断减值准备的大小是否合理,即14.B是否等于G01“24.C 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如果大于肯定不对,如果小于则是只可能因为对于资本扣除项计提了减值准备,可以通过明细核对。其次判断减值准备的分布是否合理,原则上减值准备应该与债权一一对应,可以通过调阅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明细台帐,根据资产减值准备的分类判断减值准备分布是否合理,:减值准备是否全部集中在“6.对一般企(事)业的债权”中;“7.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的债权(75%)”、“8.对个人的债权”的减值准备是否正确分类。

缓释部分的核对:很困难,只能通过调阅明细材料。检查中通过调阅各项缓释的明细,确定其填报范围的准确性。如:缓释因素为“我国公共部门实体”的,目前应仅包括由铁道部提供的担保或者抵质押物为铁道部的债券或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的地方政府债券。具体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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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到风险缓释作用的工具详见《办法》附件2中的“四、合格信用风险工具”。同时检查时要关注银行填报的缓释因素与其所缓释的债权是否正确对应。

5.附注项目检查要点:

所有附注项目都不包括在G4B-1上述项目填报中,附注项目的目的一是为了避免重复计算;二是为了保证可以与G01表中的总资产计算核对。

(1 )“1.已计算市场风险资本的表内交易账户资产”:此项目需要和G4C市场风险报表结合起来分析,将此项目的数据大小与同业进行比较从而判断合理性。

(2)“3.衍生金融资产(银行账户)”:设置这个项目是避免重复计算,因为在计算场外衍生产品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时,现期风险暴露法实际已经包括两个账户的衍生金融资产,因此在G4B-1中填报时不用填报这部分内容。

(3)“4.已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证券融资交易业务(银行账户)”:设置这个项目是避免重复计算,因为银行账户的已计算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证券融资交易已经在G4B-3(b)表中计算,因此在G4B-1中填报时不用填报这部分内容。但需要注意,如果G4B-3中的SFT有数,本项目通常不为0.

(4)“5.未纳入监管并表的附属公司的资产”:因《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监管并表范围与会计并表范围不同,而形成的差异。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以及非金融类的子公司。

G4B-2《表外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

首先:这张表不是反映所有表外项目的风险加权资产,只包括具有信用风险的项目,因此这张表合计的表外资产不等于银行机构所有的表外资产,例如银行发行的非保本的理财产品不需要承担信用风险,因此在本表中不需要反映。

1. 行项目检查要点

① 部分项目应与G01_I对应项目数据一致,包括:G4B-2_[1.1A 银行承兑汇票]= G01_I_[3.C 承兑汇票];G4B-2_[1.2A 融资性保函]+ G4B-2_[2.1A 非融资性保函]= G01_I_[4.C 保函];G4B-2_[3.1A 一年以内的跟单信用证]+ G4B-2_[10.1A 其中:一年期以上的跟单信用证]= G01_I_[5.C 跟单信用证];G4B-2_[4.A 承诺]= G01_I_[6.C 承诺]。

②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308号)要求,代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受托方应将受托为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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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的银行承兑汇票计入G4B-2_[1.1A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权重根据委托方性质确定,同时考虑保证金等有效缓释因素;委托方应将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理的银行承兑汇票计入G4B-2_[1.3A 其他等同于贷款的授信业务],风险权重根据出票人性质确定,同时考虑保证金等有效缓释因素。金融机构代理信用证业务同理。

③“4.1可随时无条件撤销的贷款承诺”:应小于等于G44报表“5.1 其中:无条件可撤销的承诺”。G44_[5.1]可能包括部分未使用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可以调阅具体的信用卡合同文本判断是不是属于无条件撤销。这个项目银行间数据差异较大。

④“4.3.1 符合标准的未使用额度”:本项目是检查重点,关键是核查是否符合标准,具体条件包括:(1)授信对象为自然人,授信方式为无担保循环授信,(2)对同一持卡人的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人民币,(3)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评估持卡人的信用程度,按季监控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若持卡人信用状况恶化,商业银行有权降低甚至取消授信额度。所有符合标准的信用卡应该只能对应75%的权重。

⑤“4.3.2 其他信用卡授信额度”:这个项目和上个项目加总之和应等于G17《银行卡业务情况表》“3.2B 准贷记卡授信额度”+“3.2C 贷记卡授信额度”-“3.3B准贷记卡应收账款余额”-“3.3C 贷记卡应收账款余额”。

⑥“5.1 资产回购协议”:是指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卖出方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回购已售出资产的协议。

⑦“5.2 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是指填报机构作为资产销售的卖方,在出售某项资产后仍需承担被交易买方索偿的风险,且此风险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包括贷款出售、信贷资产转让(转出方)、票据资产转贴现、再贴现卖出未到期部分。

⑧“9.银行借出的证券或用作抵押物的证券”:这部分证券是指填报机构按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但根据填报机构与交易对手签署的协议,在证券借出协议结束或用作抵押物的业务结束后,将可能重新持有的证券。在借出期间或抵押中,填报机构需在表外计算这些证券的信用风险。本项目是与G4B-3(b)《证券融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算表(权重法)》相关,如果正回购方的票据已出表,则需要填报本项目。

⑨“11.资产证券化表外项目”:本项目是将G4B-4(b)报表的计算结果反映在这里,通常情况下本项目没有数据。如有数据,G4B-4、G4B-4(b)的对应项目均应该有数,可以通过这两张报表查看明细。

2. 列项目检查要点

①“D 减值准备”:查看本项目是否有数据,如果有数据,在资产负债表中是如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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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如果确认在负债的预计负债项目或其他负债项目,对应核查具体数据;如果确认在资产(不建议),可以研究确认的依据。

与审计师讨论。

②“H保证金 I 银行存单 J国债”:这三个项目都适用0%的风险权重,因此可以比对每个行项目中风险权重为0%的数据与这三个项目之和的数据大小,前者应大于等于后者。如果前者大于后者,说明还存在风险权重为0%的主体,但要解释合理性。

G4B-3(a)《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算表(权重法)》和 G4B-3(b)《证券融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计算表(权重法)》

《G4B-3(a)表》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应与《G02表》中全部产品的名义业务存量合计基本保持一致。由于目前《G02表》的衍生品口径增加了对中央交易对手的衍生品业务,因此,如填报机构无与中央交易对手的衍生品交易,那么《G4B-3(a)表》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余额应基本与《G02表》第1部分的业务存量余额一致;如填报机构的确有这部分交易,那么《G4B-3(a)表》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余额比《G02表》略小。

《G4B-3(a)表》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余额应比《G43表》的“利率汇率衍生合约”的转换前风险资产稍大,这主要是因为《G4B-3(a)表》的口径较现行法下的《G43表》稍大,前者是包括除填报机构为对冲银行账户信用风险或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而购买的信用衍生工具,以及银行账户下用于保证的信用违约互换(CDS),而后者不包括已经计算市场风险的场外金融衍生工具。从目前银行的实践看,通常《G4B-3(a)表》的场外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暴露余额应与《G43表》的“利率汇率衍生合约”的转换前风险资产基本一致,允许后者略小。

会计科目检查。《会计准则》明确规定,银行全部的场外金融衍生品,都需要按照每笔金融衍生品估值后的公允价值的正负信息,分别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这些信息是填报机构的最基本的统计基础。现场检查中,报表审核人员可以通过查阅逐笔估值信息表,来查阅全部的衍生品核算信息,更重要的是,将这些信息与前述从系统中提取或者手工收集的全量衍生品信息进行核对,如果笔数众多可采用抽样核对的方式,确保会计科目与业务系统核对一致,以进一步提高检查效率。

结果验证检查。《G4B-3(a)表》的结算结果,特别是信用估值调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CVA)的结果很复杂,在现场检查中,填报机构应当准确地模拟历史数据场景,并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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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前述数据清单重新计算出历史报表数据,并保证公式使用和数据比对准确。值得注意的是,CVA需要比对每笔交易对手信息,因此,填报机构应当提交每笔对手信用的对照表,做到“逐笔对应”“逐个组合对应”。

《G4B-3表》中的证券融资交易要关注与表内相关交易的对比核对。如填报机构有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券融资交易,如买断式买入返售票据,那么填报机构应当把这部分资产从表内信用风险报表中,调整至在《G4B-3表》及其子报表的范围内反映。填报机构通常的问题,是难以明确界定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概念和定义。遵从《物权法》的法律判例,对某项资产的所有权伸张,可视同为对该笔资产的物产权,要至少反映在两方面,一方面,看这笔资产在交易过程中的财报列示主体是否发生变更,即是否从一家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转移到另一家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这些是从《公司法》法律遵从;另一方面,看这笔资产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可由簿记机构以外的机构任凭处置。这些风险就是巴塞尔协议中“错向风险”的内涵。目前,从国内的实践看,对于买断式买入返售票据,以及处置权发生转移的类证券借贷类的业务,是仅有的可能需要计算证券融资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银行业务。

《G4B-3表》中的证券融资交易从表内转移到表外,除了银行账户以外,还包括交易账户的部分,并且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对于填报机构未必会形成风险加权资产的增量,这取决于填报机构在证券融资交易中的交易策略和投资风格。

G4B-4及附表 《资产证券化业务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汇总表(标准法)》

资产证券化报表一共有4张,第一张G4B-4是汇总表,第二张G4B-4(a)和第三张G4B-4(b)分别是从表内和表外两个维度来反映风险加权资产,第四张G4B-4(b1)和第五张G4B-4(b2)报表则是就表外中的流动性便利和现金透支便利以及提前摊还安排的投资者权益风险进行计量。

1. 检查重点:

①首先,有没有涉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根据《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作为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信用增级机构、流动性便利提供机构、投资机构或者贷款服务机构等从事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要产生了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就应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

有没有发行:可以通过G18 《债券发行及持有情况表》中第II部分债券发行情况来判断

②若有涉及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通常是持有,其次是发行。如果是持有的,按照持有的产品,发行人,余额,评级信息等列出清单,通过清单核查数据;如果是发行的,需要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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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核查三个项目:一是是否存在资产证券化销售利得,涉及到G4A报表;二是需要查看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需要计算基础资产的监管资本要求,“1.3/2.5 基于监管上限的调整项目”是否有数据,如果是负数,需要重点关注。三是如果是发行人,查看是否涉及合格抵质押品和合格保证,如果有需要用综合法计算公式计算。

③如果涉及表外项目中的流动性便利、现金透支便利以及提前摊还安排的投资者权益风险情况,需要结合报表进一步分析。

三、常见差错案例

案例一:“我国公共部门实体”认定错误。XX银行2013年3月法人口径《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中,将铁道部债券错填在“2.1对我国中央政府的债权(0%)”项下,涉及金额169亿元。根据监管规定,铁道部债券应计入“3.1.2其中:持有的我国公共部门发行的债券(收入来源于中央财政)(20%)”项下。

案例二:表内信用风险资产数据在新老资本报表间不一致。XX银行2012年12月集团口径《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与《G42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多个相同项目数据不一致,包括“2.3对评级AA-以上(含AA-)的国家或地区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债权(0%)”,“3.3对评级AA-及以上国家或地区注册的公共部门实体的债权(25%)”,“4.3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债权”等项目。上述项目累计相差758亿元。

案例三:对“商业银行”口径认定错误。XX银行在填报2012年12月法人口径、集团口径和2013年3月法人口径下3期《G4B-1 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和《G4B-2 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时将农村信用社也列入“商业银行”范畴,导致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少计。

案例四:票据贴现的债权分类错误。XX银行在填报2013年3月《G4B-1 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时,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125.52亿元)纳入对商业银行的债权“4.3.1原始期限三个月以内”中,造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少计。

案例五:数据填报存在手工操作错误。XX银行在手工汇总附属公司数据时,将其子公司提取的13081.25万元减值准备计为负号,导致2012年四季度集团口径下《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6.B 对一般企(事)业的债权的减值准备”少计26162.5万元,当期集团口径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多计26162.5万元。

案例六: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附注项目数据漏报。XX银行2013年3月法人口径《G4B-1表内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表(权重法)》附注项目“3.衍生金融资产(银行帐户)”、“4.A 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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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资产情况表》[1.1.1.2净非利息收入]≤《G04利润表》(对应年份) [2.A]+[3.A]+[5.2A]+[5.3A]+[5.4A](因为需要扣减银行账户下两类证券出售损益,且这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一般填报在《G04利润表》的[5.4A]项中)。

(3)检查“总收入”时,应关注总收入与《G04利润表》[1.A]+[2.A]+[3.A]+[5.A]指标的差异大小,并检查填报机构某一自然年度中出售银行账户下持有至到期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实现的损益清单。

校验关系:《G4D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情况表》[1.1.1总收入]=《G04利润表》(对应年份)[1.利息净收入]+[2.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3.其它业务收入]+[5.投资收益]-“出售银行账户下持有至到期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实现的损益”。

3.审计数据的处理。考虑到审计前后总收入数据的差异,而《G04利润表》中报送的是未经审计的数据,为保证同一套报表中的前后一致,因此在操作风险报表中,对于已经审计的年度的总收入,应仍与对应年度的G04报表收入数据一致。

4.并表口径报表的检查要点。由于本表的集团并表口径与《G04利润表》不同,因此无法通过与当期《G04利润表》(集团口径)的比对来检查,但可通过与同期法人口径《G4D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情况表》的数据比对来进行初步判断。

(1)集团收入与法人收入的对比。一般认为,同期集团口径下的总收入(净利息收入、净非利息收入)应大于法人口径下总收入(净利息收入、净非利息收入),但并非绝对。如前者小于后者,则应重点关注是否是由银行法人与并表机构内部交易形成的收入造成了汇总收入的扣减,并检查和判断其规模大小的合理性。

(2)附属公司收入的处理。应关注被查机构年内是否有新开业设立的附属公司,以及附属公司的收入是如何并表的。如该附属公司开业不满3个月的,其开业当年实现的营业收入不需要并入母公司的营业收入中;如超过3个月的,应重点关注其收入按年折算的方法是否审慎。

三、常见差错案例

案例:净非利息收入数据表间不符合逻辑。XX银行2012年12月法人口径《G4D操作风险加权资产情况表》中,全年净非利息收入为757.78亿元,同期《G04利润表》中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债券投资利息收入之后的投资收益等项目合计数为864.94亿元,差异金额为107.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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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检查调阅资料

? ? ?

填报机构银行账户下持有至到期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的损益明细。 本行与并表附属机构的内部交易收入抵扣情况;

必要时需要填报人员演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的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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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v5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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