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财务制度汇编(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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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 内部经济管理办法.................................................................... 10 库存材料财务管理办法 ........................................................... 11 费用待摊及预提管理办法 ....................................................... 13 物业管理中心费用支出审批权限表 ....................................... 15 货币资金与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 16 借款管理办法 ............................................................................ 21 财务报销规定管理办法 ........................................................... 23 票据管理办法 ............................................................................ 26 内部转帐管理办法.................................................................... 31 会计档案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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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有关税法规定和《清华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物业管理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中心实行固定资产专管员制度。
中心设固定资产专管员一名。各科室一般设一至二名固定资产管理员。全中心固定资产账务由物业中心财务室负责。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确定为固定资产:
1.单价8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含)以上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
2.价格在300元以上,不满8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两用物资等物品(如微波炉、电视机),建低值设备帐。
3.家具。
三、物业中心固定资产按用途分为经营部门使用和非经营部门使用两大类。根据用途不同和执行会计制度不同, 非经营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暂时不计提折旧, 经营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提取折旧。
四、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
1.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打印机:5年 (国家规定 5—10年,下同) 2.监控设备:6年 (5—10年) 3.复印机、传真机:6年 (5—8年) 4.移动无线电话:5年 (5—10年) 5.电视机:5年 (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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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空调:6年 (5—8年)
7.照相机、音响、录(摄)像机:6年 (5—10年) 8.营业柜台、货架:8年 (5—10年) 9.运输工具:10年 (8—10年) 10.办公家具:10年 (10—20年) 11.洗涤、烘干设备:8年 (5—10年) 12.其它设备:8年 (5—10年)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折旧年限,各科室应书面上报中心主任审批,经批准后由中心财务核定。
五、中心固定资产采用年限法提取折旧,按月计提,进入当期成本。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5% 。计算方法如下:
1.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 规定的折旧年限 2.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3.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六、固定资产的计价办法。
新增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的计价,实际成本包括:买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及各种附加费等。
七、固定资产的购置
1.各科室购买固定资产时,先从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处领取《物业管理中心购置固定资产审批表》。(附表一)
2.按《物业中心费用支出审批权限表》签字, 然后办理请款手续。 3.各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员按各科室相应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验收入库后,将已签字完毕的购货发票、《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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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送至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处,由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到学校设备管理系统建帐并下载《清华大学仪器设备建帐单》(附表二)凭条,然后将此凭条粘贴在发票背后,最后财务凭上述单据入账。
八、固定资产的报废与变卖
报废及变卖时,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应填制《物业管理中心仪器设备销账申请表》(附表三),经主管科室负责人同意后,由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及中心主任审核批准后交财务做帐,并申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处销账(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九、固定资产调拨
为加强固定资产有效管理,中心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各科室固定资产调拨时由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员填写《物业中心固定资产调拨单》(附表四),由各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和中心主任审核签字,送中心财务室进行帐务调整,并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处划账。
调拨价格确定:
1.非经营性部门之间调拨,按账面值调拨。
2.经营性部门之间调拨,以固定资产财务账面净值为准。 3.经营性与非经营性部门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由中心财务室按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的折旧方法计算确定调拨价格。
十、固定资产盘点
1. 每年10月15日—11月15日进行固定资产清查工作,各科室管理员进行盘点。形成固定资产盘点表,并对盘亏盘盈的固定资产说明原因,由科室负责人及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签字审核后送中心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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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2. 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员及中心财务室,在各科室盘点后要进行抽查。
十一、固定资产管理员调动或离职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手续,由科室负责人监督并签字。要实行“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交接过程中要进行账、物的清点。
十二、各级固定资产管理员要做到固定资产帐实相符、帐卡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定期检查固定资产使用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
十三、未履行上述职责造成损失者,要接受中心相应的处罚。 1. 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2. 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十四、本办法于2005年10月10日由物业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物业中心财务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中心
2005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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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材料财务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物业中心经济管理协议,规范库存材料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条 库存材料是各部门在日常管理及经营活动过程中将要消耗的材料或物料品,具体包括维修用料,低值易耗品等,不包括库存商品。
第二条 库存材料的日常管理由各部门负责,中心财务室根据各部门提供的材料收发盘等各种记录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库存材料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入帐。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按照学校及中心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有效管理。对金额较大、数量较多的应当办理入库手续,“入库单”的其中一联必须随购货发票交财务室;对金额较小、无需入库的零星材料也可一次性计入当期支出或成本。
第四条 对已办理入库的材料领用时,各部门应填发“领用单”。每月25日由各部门管理人员统计、编制“材料领用汇总表”及“库存材料盘点表”一并交财务室进行有关帐务处理。材料出库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对价格波动较大,也可按照加权平均成本计价,但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条 对超市等经营性部门的低值易耗品不需要进行库存管理的,但是价值较大(3000元以上)受益期较长(3个月以上)可采用待摊的办法计入当期损益。具体见《物业管理中心费用待摊及预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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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库存材料的清查。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号和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均要进行全面清查。库存材料清查的结果,应编制“库存材料盘点报告表”。“库存材料盘点报告表”要详细列明各种材料的账面数量、实存数量;帐面金额、实际价值;盘盈盘亏的数量、金额、原因以及有关处理意见,经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室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于2005年10月24日由物业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物业中心财务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中心 20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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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待摊及预提管理办法
根据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有关税法规定和《清华大学物业中心经济管理协议》,结合物业管理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待摊及预提的最低限额
单笔金额最低为2000元, 期间最低为2个月, 摊销后的每笔费用的金额最低为500元,低于上述任何一项的一律计入当月成本.
二.待摊及预提的具体项目
凡符合会计规定的,且受益期限及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费用,如低值易耗品、财产保险费、修理费、水费、电费等均可以待摊及预提。
为加强工资奖金的有效管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工资津贴的发放(含年底年初工资津贴发放)以实际对应月份为准计入当月成本,不进行待摊预提。
分期上交的返还工资、保险费及各种人员管理费可视情况待摊预提。
需要入库管理的材料物资摊销办法见《物业中心库存材料财务管理办法》。
三.校拨经费帐套各部门应实行“收付实现制” 核算,一般情况下,费用不实行待摊预提, 直接计入当期支出,但对一些金额较大,性质重要的费用如水费、电费两项,根据会计重要性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方式,可待摊预提。
四. 待摊及预提必须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无相应的合同、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文件,该合同、协议或书面文件必须注明待摊及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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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和期限,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财务作为做帐的依据。
五.进入帐务的待摊及预提采取定期清理制度,一般采取每半年清理一次的方式,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必须清理:
1.每年12月15日的年度清理 2.部门负责人变更时
待摊及预提清理清单由各帐套的会计出具,与各部门相关负责人核对后,说明原因,并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室主任一份。
六.本办法于2005年10月24日由物业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由物业中心财务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中心 20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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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中心费用支出审批权限表
自2005年4月1日执行
序号 内 容 单笔金额 500元以下 审 批 程 序 部长(其中中心办公室主任为2000元以下) 部长+分管(副)主任 部长+分管(副)主任+中心分管财务主任 部长+分管(副)主任+中心分管财务主任 部长 部长+分管(副)主任 部长+分管(副)主任+中心分管财务主任 部长 部长+分管(副)主任 部长+分管(副)主任+中心分管财务主任 部长+分管(副)主任+中心分管财务主任 部长+分管(副)主任+中心分管财务主任 日常办公业务经费(指水费、电费、市内电话费、办公用品、复印打印500元(含)以上5000元以1 费、保洁用品、维修用品、卫生用下 品等) 5000元(含)以上 日常特殊业务经费(人员经费、礼2 品、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0元以上 劳保、手机费等) 5000元以下 3 商贸部(超市)日常进货 5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 50000元(含)以上 500元以下 4 其他部门日常进货 5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 5000元(含)以上 基建改造,装修工程等 0元以上 5 6 固定资产,办公家具,家用电器等 0元以上
签发人: 聂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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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与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清华大学银行帐户和资金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结合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现金管理
1.现金必须设置专人负责。会计、出纳人员应严格分工设置,现金的收入、支出和保管只限于出纳员负责办理,除备用金以外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
2. 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不许保留帐外现金,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发现错误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财务室主任处理。财务室主任应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3. 各部门上交款项应先由会计人员对交款单进行审核,进行票据核销、编制凭证,然后由出纳员清点现金,款项核对无误后,出纳员在交款单正负联上加盖“现金收讫”以及出纳人名章。
现金付款业务必须有原始凭证,经办人签字和有关负责人签字,会计人员进行审核、填制凭证,出纳才能付款并在原始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审批标准见《物业管理中心费用审批权限表》).
现金付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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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涂改。对于内容不全、手续不完备、数字差错的凭证,予以退还、补办手续或退回对方单位更正错误。遇到涂改凭证、虚报冒领款项等行为,应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4.现金支付范围
(1)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3)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6)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现金结算起点为一千元)。 本条例第(1)、(2)、(3)、(4)项,必须由银行代发,特殊情况如临时辞退职工等须由中心主管财务主任同意签字后可发放现金。
5.库存现金的保管
出纳人员应对现金安全负责,人离保险柜加锁,妥善保存保险柜钥匙,不得把现金存放在保险柜以外的任何地方。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严禁存放大量现金,应做好保险柜的安全管理工作。送存、提取一万元以上现金时,财务部门应由两人以上同往,并使用本单位车辆。送存、提现在五万元以上现金时,应有保卫人员同往。本单位车辆管理部门应保证财务部门送存、提取现金使用车辆。为保证现金的安全,现金出纳应严格按照银行规定的库存限额执行,并依据实际需要将库存限额压到最低。
6. 各部门备用金的使用应该严格按适用范围规定办理,商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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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1) 各部门备用金动用需由各科室负责人核定。(2)经管备用金的部门,应设置现金收支登记表,根据原始凭证登记。(3)备用金在年度终了时,应全部一次退回财务室,第二年度如必要再续借。(4)备用金的使用情况,应由会计部门不定期派人员检查。(5)拥有备用金部门应视情况进行报销,应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收入应及时送存上级财务、上交银行,支出及时报销。(6)备用金撤销时,请原领用部门将备用金立即缴回。
二、银行存款管理
1.各部门(含中心各法人单位)如要在银行开户,必须报中心主管财务主任同意后由后勤会计核算中心提出意见经学校财务处批准。银行开户一律在清华大学工商银行分理处开户。
2.办理定期存款必须遵守 “清华大学银行帐户和资金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不得将资金存在农村信用社和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机构),不得搞委托放款,不得用银行定单抵押或为他人担保,不得将资金委托给中介机构。资金不准互相拆借,也不得将资金拆借给学校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公司,不得将资金借给任何个人(正常业务借款除外)。各部门(含中心各法人单位)无权自行对外投资,投资必须经学校批准。
4.使用支票必须在支票登记薄上登记。支票领用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销。过期作废支票应及时送交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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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邮寄、电汇的收付业务应有专门的登记薄登记,汇款来源及汇款方向,经济业务事项、金额、转交和签收的事项。
6.负责银行对帐的人员每月进行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存在未达帐项的,需查明原因并在未达一览表上对每笔未达帐项注明原因及处理意见,对每笔未达帐项应逐笔通知到相关支票领用人员,同一笔未达帐项不得超过3个月。每月对帐完毕,中心财务室主任应对当月未达帐项进行审核并在未达帐项调节表上签字。年底,银行对帐单、未达帐项一览表及调节表应作为会计档案单独保管。
7.超市签发支票制度。
(1)供货商领支票时必须带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一致的支票抬头章(如没带支票抬头章,支票领受人必须在现场填写与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名称一致单位名称)。如果是新开发的供货商,第一次领支票时,还必须提供单位介绍信。
(2)如果供货商提供的发票与供货商单位名称不一致,供货商必须提供正式委托授权书。
(3)支票一律不能代领。如遇特殊情况,除需要超市业务组主管或以上负责人签字担保以外,还必须有供货商的单位介绍信或委托授权书。
(4)供货商提供的单位介绍信或委托授权书,财务将作为原始凭证附在记帐凭证后面备查。
三、财务印章管理
1.财务印章的管理实行分管制。财务印章管理要按规定分开保管,即财务专用章与支票必须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与人名章必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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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管。
2.用印必须通过监印人员,决不允许擅自委托他人代取代用;印章随用随取,用毕即放入保险柜内。原则上不准将财务印章带出使用,特殊情况须经财务室主任批准后由出纳人员陪同。
3.建立财务印章使用登记簿。 四、本制度严禁以下行为
1.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
2.将单位的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即公款私存。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如白条等。 4.用收入直接抵支出的(坐收坐支)。 5.收款不入账,私设“小金库”,账外设账。 6.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遇特殊情况如节假日银行对公业务不开放且无法存包的情况下,须经中心主管财务主任与财务室主任双签后方可以个人名义暂存入银行,当银行对公业务开放后必须立即取出。)
五、责任的追究
1.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个人的经济责任。
2.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责任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 六、本办法由物业中心财务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中心财务室
200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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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管理办法
一、申请
各科室因公向中心财务借款,领用现金、支票或汇款事项时,统一填写《清华大学借款凭单》。注明借款单位、借款人姓名、借款单位项目代码或部门代码、借款原因、金额、支付方式、借款日期、领款人签字、相关领导签字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内容或相关文件证明。
二、审批
依据《物业管理中心费用支出审批权限》,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借款单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如审批人外出不在时,可由审批人先打电话到财务室确认同意付款,回来后及时补签。
三、复核
财务人员对审批后的借款单进行复核,复核借款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全,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制作会计凭证,对金额较大的还需中心财务室主任签字。[5万元(含)以上银行支出,1万元(含)以上现金支出]
四、支付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会计凭证,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五、报账
各科室报账时,财务人员应将填制报销单后的报账票据与借款单第二联(留存财务联)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将报账票据和借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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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一同入账。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它用。 报账时如发现实际支付内容与借款单不一致,如金额不一致、使用用途不一致等,须由中心主管财务主任重新签字审批。
六、借款期限
一般借款须在一周内报账。对超出期限三个月不归还者,原借款经办人应书面写出原因并由中心主管财务主任签字后交财务室备查;超过一年不归还者,除按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外,建议中心停发年终奖。
七、财务职责
财务室应于每月底打印未还借款清单,并负责催收借款;对于长期未还款项,要与该笔借款审批人沟通,共同追缴借款;对同项事由有借款未还清而又需借款的,须经中心主管财务主任签字后方可再次办理借款。
八、本办法由物业中心财务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中心财务室
200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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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销规定管理办法
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规范经费报销程序,维护物业中心经济利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物业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报销流程
1. 取得正规原始凭证(原始报销单据)、取得正规发票应注意: (1) 发票必须是真实的发票, 并填写齐全,名称、日期、摘要、小写金额、大写金额、开票人,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 (2) 发票必须是合法的发票。发票应带“税务”字样或“财政” 字样。 白条、小收据、假发票、过期发票、作废发票均不能报销。 (3) 发票内容不得涂改,如有涂改需重新换发票。大小写金额前须封死。
(4) 发票名称必须填写,非法人单位名称为清华大学或清华大学物业管理中心; 法人单位必须为法人单位名称,如北京紫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
因发票虚假、伪造而引起偷漏税款,由经办人(第一责任人)负责追索赔偿。
2.事先未取得报销凭证需要借款的,应先按《物业中心借款办法》规定办理借款。
3.属于物资采购的,按《物业中心库存材料管理办法》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4.属于固定资产的,按《物业中心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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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在原始凭证(原始报销单据)背后签字,并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或中心主任在支出单据规定的位置上审批签字,支出单据如报销单,领款单,发放表等自制凭证。具体签字审批程序按《物业中心费用审批权限表》审批。
6.经办人持手续齐全、粘贴整齐的报销凭据到财务室各帐套会计处,由会计进行审核(报销凭据若出现违规情况财务室不予报销)。 7.各帐套会计对该业务真实性、支出合理性、发票真实性、发票填写规范性、审批手续是否完备、项目是否超支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会计制作“记账凭证”。 8.到出纳处领款或核销支票。
9.因故未取得正规报销单据,经办人须向财务室提供书面情况说明,说明具体原因,由中心主任审批签字。报销单据丢失的,应补齐单据后,按照上述程序办理报销事宜。
二、费用开支规定
1.费用审批应严格按《物业中心费用审批权限表》审批程序审批。 2.费用支付应严格按《物业中心各部门年度预算表》有关项目及《清华大学物业管理中心经济管理协议》有关内容进行。严禁无预算开支,超预算支出。
三、报销要求
1.原则上不允许领取空白转账支票。 如业务需要可领取限额转帐支票,但须在5个工作日之内报账核销。领取限额转账支票的业务人员在给客户实际付款时,应填写明确付款金额和收款单位全称。使用支票办理付款业务,须在发票上填写转帐支票票号后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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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凡是涉及到资金支出的原始单据,审批人员必须签字不得盖章。所有费用报销, 差旅费需在出差返回后3个工作日内报销。支票结算业务应在支票申领后5个工作日内核销,业务招待费、交通费均应在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报销。各种借款(除备用金外), 应在借出之日起一周内报销(具体参见《物业中心借款办法》)。
3. 职工因公发生业务招待费(餐费)时,原则上需本单位至少两个人在场;交通费报销应准确完整的填写每次时间、起止地、事由、金额、单据张数;手机通讯费报销按《物业中心手机费报销办法》限额规定。
四、本办法由物业中心财务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物业管理中心财务室 2005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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