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民事上诉状

更新时间:2023-11-09 07:4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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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毕捍平,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内乡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崔春辉,任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余明奇,男,住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柳树庄村。 上诉人不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2011)内法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支持被上诉人损失缺乏事实根据。

一审中,被上诉人所举的证据无法证实其车辆维修费损失系其所称交通事故所致。被上诉人所举证据中,车辆送修日期在事故发生前,且维修清单上也不显示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等重要识别车辆的证明。因此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所称损失系本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原审法院给以支持显属荒谬!

二、 一审判决所采信的鉴定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依此认定被上诉人损失。

一审中被上诉人举出一份其单方委托的所谓损失鉴定。而该鉴定为其单方委托,不符合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诉讼中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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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司法鉴定事项的,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所举鉴定证据系其单方委托,难以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同时,鉴定内容上也存在明显的与客观事实不符之处。从内容上来看,其不过是将被上诉人所举的维修费进行了列示。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车辆已经维修完毕,无法保证鉴定机构所作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和公平性。总之,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瑕疵,不能据此确定被上诉人的损失。而一审法院竟不顾该基本事实,据此认定了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车辆损失缺乏事实基础和证据支持,所采信证据存在严重瑕疵,无法确定被上诉人损失与上诉人有关。而一审法院竟予支持。因此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明察秋毫,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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