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培训
更新时间:2024-03-26 10:23: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开 工 前 监 督 培 训
概 述
水利工程质量(《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指在国家和水利行业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批准的设计文件及工程合同中,对兴建的水利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工程质量的形成贯穿于工程的各个阶段,从项目建议书到可研、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涵盖了决策、勘察、设计、管理、施工、监理、检测、验收等方方面面的质量。
就施工阶段而言,广义的工程质量包含:(1)工作质量,指参与工程建设者为了保证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如管理者工作质量(组织机构的建设、施工组织设计、各种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三检”制等的建立及运行)、技术工作质量(各种施工方案的编制及落实、相关规程规范的执行情况、技术人员与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及其质量意识)、后勤工作质量(人、材、机、设、资的保证质量,机械设备的先进性等)。工作质量直接决定着工程实体质量。(2)工序质量,指当前工序的输出符合质量要求的程度,包括本工序的质量特性的符合程度和本工序对下道工序的影响因素的符合程度。工序质量是产品质量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全面质量管理的关键。要做到事前对施工人员的培训,使之熟悉工序操作要点、熟悉质量标准,施工中定人、定设备、定工艺,必须实行“三检”制(施工班组自检、施工队复检、项目部专职质检机构终检)。(3)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各种构配件质量、金属结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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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闭机制造质量、机电产品质量。这部分的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前提,没有合格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就不可能形成合格的产品。(3)外观质量,水利工程实行外观质量一票否决制,即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能评定为合格工程。影响外观工程质量的大部分直接因素就是工序质量,如建筑物外部尺寸、轮廓线顺直度、表面平整度、立面垂直度、混凝土表面缺陷等都是有工序质量决定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外观质量的合格与否也反映除了工序质量的评定情况。 一、工程质量监督
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性质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他明确了以下三点:(1)水利工程质量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⑵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委托,对水利工程质量实施监督;⑶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室强制性的。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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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1)国际有关法律、法规(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8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列》国务院第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列》国务院第397号令、《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第7号令、《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6号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第28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7】7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管【1997】33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建【2000】2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水建管【2006】56号等);(2)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3)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3、工程质量监督程序及主要内容
(1)接受监督备案。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到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备案,并提交一下资料:工程项目概况;初步设计和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及其他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报告;施工承包合同及中标通知书;分包合同;勘察单位资质、勘察合同;设计单位资质及设计合同;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资质;分包单位资质;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合同;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及检测合同等。
(2)工程项目划分方案的确定。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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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单位,按照水利部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划分,并将划分方案报质量监督部门审定确认。
(3)结合质量管理体系审查表对参建各方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进行检查;对设计单位的组织机构、设代人员、服务制度进行检查;对监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监理检测、质量与安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进行检查;对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管理施工人员、试验室、机械设备、质量与安全保证体系及规章制度进行检查;对质量检测单位的组织机构、试验人员、设备仪器、试验室设施与环境、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
(4)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对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和施工单位、检测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含技术规程、规定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与构配件制造质量、机电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及应急预案的运行情况,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出具监督检查结果通知书。
(5)主持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测评定。
(6)核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检验和工程质量的评定情况,并检查工程实物质量,对质量有凝问的工程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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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核备(定)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出具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核查表。
(7)在工程验收前,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向工程竣工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8)按验收规程的规定参加工程的验收。 3、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
云南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
(1)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对质量差的单位提出批评,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
(2)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巡查中,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以书面方式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由责任单位进行自检自查,找出原因,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方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3)停工建议。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达不到质量标准或留下质量隐患的,监督机构有权提出暂停该工序的施工建议,并通知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签发停工通知;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单位复查合格,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具备复工条件后,由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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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单位签发复工通知。
(4)行政处罚的建议。对施工质量问题不及时整改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资格、更换人员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另外,《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二、 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条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质量监督机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在工程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在工程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技术责任。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1、项目法人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根据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依法设立,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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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查体系,根据工程特点监理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签证。
2、设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资质等级及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设计过程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批准制度,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在施工过程中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
第二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按水利部有关规定,在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中,对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
3、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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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当符合监理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单位等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验方式实施监理,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报告。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理资格、质量检查体系及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参与招标工作,从保证工程质量全面履行工程承建合同出发,签发施工图纸;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指导监督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要求的实施;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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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施工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督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培训部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认真执行“三检”制,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第三十八条 建筑材料或工程设备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和厂址; (3)产品包装和商标式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4)工程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气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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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实行质量认证的产品,应当具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认证证书。
第三十九条 水利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移交证书写明的工程完工日起一般不少于一年。
5、检测单位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自身建设,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设备和工艺,不断完善检测手段,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素质,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八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教科【1994】171号)的有关规定设立,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批准,方可承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除符合第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2)具有所检测内容的专业知识、能力;(3)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4)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对存在工程安全、可能形成质量隐患或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应在报检测委托单位的同时,报项目法人和工程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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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罚责:详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P26及《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P131)
三、 参见各方的安全生产
《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项目法人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
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要求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概况; (2)编制依据;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 (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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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7)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8)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 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臵,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经济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等方面的方案。(项目法人应急处臵指挥机构及职责详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7】77号文)。
2、设计单位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监理单位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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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及项目法人。
4、设备供应
第十五条 向水利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臵,提供相关安全操作的说明,保证其提供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5、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列》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期或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必须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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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建设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项目法人批准;涉及防汛调度或者影响其他工程、设施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二十二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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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施工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详见《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管【2007】77号文)。
第三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四、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理程序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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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 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或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从重处罚。
第七条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
(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工程处理、事故处罚详见P133)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中将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并按水利部水建管[2001]74号文《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备案。
即:(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产生的部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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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 五、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
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组织检验评定。切实实施施工质量“三检”制,及时检验、验收,杜绝事后补资料。
4.3.1质量检验包括施工准备检查,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检验,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质量检查,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质量事故检查和质量缺陷备案,工程外观质量检测评定等。
4.3.2主体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准备检查,并经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确认合格且履行相关手续后,才能进行主体工程施工。(达到有关规程规范规定的开工条件)
4.3.3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4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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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4.3.5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做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送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详细见《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
4.3.6施工单位应及时将原材料、中间产品及单元(工序)工程质量检验结果送监理单位复核。并按月将施工质量情况报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汇总分析后报项目法人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外观质量检测评定:在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前,由项目法人组织、质量监督机构主持,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外观质量检测评定组,对单位工程的外观质量进行检测评定,外观质量不合格的单位工程,不能进行验收。 六、工程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1.0.3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在此只谈法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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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元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之土石方工程(SL631)、混凝土工程(SL632)、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SL633)、水工金属结构安装工程(SL635)进行评定验收。
1、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1)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工序中所有施工项目(或工序内容)已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②工序中所包含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经施工单位自检全部合格。
(2)工序施工质量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①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已经完成的工序质量按标准进行自检,并做好检验记录;②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写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质量负责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后,向监理单位申请复核;③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4小时内进行复核。复核应包括以下内容:核查施工单位报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结合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结果等,复核工序施工质量检验项目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中填写复核记录,并签署工序施工质量评定意见,核定工序施工质量等级,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
(3)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包括下列资料:①施工单位报验时,应提交:各班、组的初验记录、施工队复检记录、施工单位专职质检员终验记录;工序中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检验资料;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填写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②监理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监理单位对工序中施工质量检验项目的平行检测资料;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复核意见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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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序施工质量评定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合格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检验应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标准要求。②优良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检验应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标准要求。
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
(1)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单元工程所含工序(或所有施工项目)已完成,现场具备验收条件;②已完工序施工质量经验收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监理单位批准的处理意见。
(2)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①施工单位应首先对已经完成的单元工程质量进行自检,并填写检验记录;②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写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向监理单位申请复核;③监理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在8小时内进行复核。复核应包括以下内容:核查施工单位报验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对照施工图纸及施工技术要求,结合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结果等,复核单元工程质量是否达到标准要求;检查已完单元工程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在施工单位提交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中填写复核记录,并签署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意见,评定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相关责任人履行相应签认手续;对验收中法相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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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包括下列资料:①施工单位报验时,应提交:单元工程中所含工序(或检验项目)验收评定的检验资料;各项实体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资料;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填写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②监理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监理单位对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的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结果;监理工程师签署质量核定意见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表。
(4)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合格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标准要求。②优良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各工序施工质量验收评定应全部合格,其中优良工序应达到50%及以上,且主要工序应达到优良等级;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标准要求。
(5)不划分工序的单元工程施工质量评定分为合格和优良两个等级,其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①合格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检验应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一般项目,逐项应有7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标准要求。②优良等级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主控项目,检验应全部符合标准要求;一般项目,逐项应有90%及以上的检验点合格,且不合格点不应集中;各项报验资料应符合标准要求。
3、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评定应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应由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联合小组,共同验收评定,并应在验收前通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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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质量监督机构。
(二)分部工程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组织评定验收。
1、验收组织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2、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本分部工程所用原材料、中间产品及混凝土(砂浆)试件全部合格,各种构配件、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4)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分部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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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5、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6、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
7、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三)外观质量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及《云南省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标准》执行。由项目法人组织、质量监督机构主持,参建单位参加现场进行检测、评定。(组织对《云南省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筑物外观质量检测标准》中相关内容学习)。
(四)单位工程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组织评定验收。
1、验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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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内容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
2、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本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测评定合格。 (4)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达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4、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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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5、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6、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
7、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七、信息管理及资料整编
1、健全过程资料。
施工单位:开工资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规章制度,质量与安全教育记录,技术培训记录,配合比试验,取样记录,检测试验报告,各种检查、检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影像资料,施工日志,施工月报,施工大事记等。
监理单位: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理例会、工程例会会议纪要,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各种影像资料;对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检查记录,对施工单位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及金属结构与启闭机、机电产品、构配件质量检验结果复核记录,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等审核记录,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序、单元及隐蔽工程检验复核记录,质量缺陷及返工处理记录,安全与质量事故记录,监理月报等。
检测单位:质量与安全管理制度,抽样检测计划,试验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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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定、校验记录,检测依据,相关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抽样台账,作业指导书,试验记录(检测人员不少于2人),试验报告及发送记录等。
2、竣工资料:单元工程(含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及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资料;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原材料、中间产品、混凝土(砂浆)试件检验评定资料及金属结构、机电产品质量资料);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含外观质量检测评定资料、施工及试运行期间的观测资料);下闸蓄水验收资料;竣工验收资料。 八、现场安全与文明生产
含施工场地管理、与周围群众的协调、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强制性条文、特种作业、车辆管理、与当地群众及民族的协调相处、生产标志、警示标志、材料堆放、生活垃圾处理等等。 九、 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10年版) (一)施工篇
《水工建筑物岩石基础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L47-94之1.0.8条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壶爆破法施工。
2.1.2条 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之5.2.2条 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进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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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12.3.7条 电力起爆主线应与照明及动力线分两侧架设。 13.2.7条 竖井及斜井自下而上开挖,距贯通面5m时,应自上而下贯通。
13.2.10条 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等照明。
《水利水电工程喷锚支护技术规范》SL377-2007之9.1.17条 竖井或斜井中的喷锚支护作业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井口应设臵防止杂物落入井中的措施。
(2)采用溜筒运送喷射混凝土混合料时,井口溜筒喇叭口周围应封闭严密。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120-84之4.2.11条 在胶结料初凝前,允许一次连续砌筑两层石块,应严格执行上下错缝、铺浆及填浆饱满密实的规定,防止铺浆遗漏或插捣不严。
《提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之6.4.5条 干砌石砌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2)砌石应垫稳填实,与周边砌石靠紧,严禁架空。
(3)严禁出现通缝、叠砌和浮塞;不得在外路面用块石砌筑,而中间以小石填心;不得在砌筑层面以小块石、片石找平;提顶应以大石块或混凝土预制块压顶。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之7.6.3条 拱石砌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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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两端对称进行。各排拱石互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之2.3.2条 重要结构物的模板,承重模板,移动式、滑动式、工具式及永久性的模板,均须进行模板设计,并提出对材料、制作、安装、使用及拆除工艺的具体要求。
2.6.1条 拆除模板的期限应遵守下列规定:
(2)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承重模板,应在混凝土达到下列强度后(按混凝土设计标号的百分率计),才能拆除
①悬臂板、梁
跨度≤2m 70% 跨度>2m 100% ②其他梁、板、拱 跨度≤2m 50% 跨度2--8m 70% 跨度>8m 100%
③经计算及试验复核,混凝土结构的实际强度已能承受自重及其他实际荷载时,可提前拆模。
《水工建筑物滑动模板施工技术规范》SL32-92之4.5.8条 牵引系统的设计应遵守以下规定:
(1)地锚、岩石锚杆和锁定装臵的设计承载力,应为总牵引力的3-5倍。
(2)牵引钢丝绳的承载力为总牵引力的5-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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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条 陡坡上的滑模施工,应有保证安全的措施。牵引机具为卷扬机钢丝绳时,地锚要安全可靠。牵引机具为液压千斤顶时,应对千斤顶的配套拉杆整根试验检查,并应设保证安全的钢丝绳、卡钳、倒链等保险措施。
《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SDJ207-82之3.1.6条 水工结构的非预应力混凝土,不应采用冷拉钢筋。
3.4.1条 钢筋的安装位臵、间距、保护层及各部分钢筋的大小尺寸,均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规定。
4.2.2条 为确保混凝土的质量,工程所用混凝土的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4.3.1条 拌制混凝土时,必须严格遵守试验室签发的混凝土配料单进行拌制,严禁擅自更改。
4.5.9条 浇筑混凝土时,严禁在仓内加水,如发现混凝土和易性较差时,必须采取加强振捣等措施,以保证混凝土质量。
4.5.10条 不合格的混凝土严禁入仓,已如仓的不合格混凝土必须清除。
4.5.13条 混凝土浇筑期间,如表面泌水较多,应及时研究减少泌水的措施。仓内的泌水必须及时排除。严禁在模板上开孔赶水,带走灰浆。
5.2.16条 模板拆除时间应根据混凝土已达到的强度及混凝土的内外温差而定,但应避免在夜间或气温骤降期间拆模,在气温较低季节,当预计拆模后混凝土表面温降可能超过6—9℃时,应推迟拆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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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如必须拆模时,应在拆模后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6.0.2条 低温季节施工时,必须有专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可靠的措施,以保证混凝土满足设计规定的强度、抗冻、抗裂等各项指标要求。
《水利水电工程混凝土防渗墙施工技术规范》SL174-96之5.1.3条 配臵墙体材料的水泥、骨料、水、掺合料及外加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其配合比及配制方法应通过试验决定。
《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L62-94之1.0.3条 下列灌浆工程在施工前或施工初期应进行现场灌浆试验: (1)1、2级水工建筑物基岩帷幕灌浆。
(2)地质条件复杂地区或有特殊要求的1、2级水工建筑物基岩固结灌浆和水工隧洞固结灌浆。
1.0.7条 已完成灌浆或正在灌浆的地区,其附近30m以内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如必须进行爆破作业,应采取减震和防震措施,并应征得设计或建设、监理部门同意。
5.1.1条 蓄水前应完成蓄水初期最低库水位以下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及其验收工作。蓄水后,各灌区的接缝灌浆应在库水位低于灌区底部高程时进行。
《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SD266-88之4.1.3条 灌浆施工前应做灌浆试验。选有代表性坝段,按设计进行布孔、造孔、制浆、灌浆。观察灌浆压力、吃浆量及泥浆容重、坝体位移和裂缝等。
《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之8.0.1条 坝体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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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必须在坝基处理及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
8.0.5条 必须严格控制压实参数。压实机具的类型、规格等应符合施工规定。压实合格后始准铺填上层新料。
8.1.14条 心墙应同上下游反滤料及部分坝壳平起填筑,按顺序铺填各种坝料。
10.1.8条 对已铺好的反滤料应作必要的保护,禁止车辆行人通过、抛掷石料以及其他物件,防止土料混杂、污染水浸入。在反滤层上堆砌石料时,不得损坏反滤层。与反滤层接触的第一层堆石应仔细铺筑,其块径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防止大块石集中。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94之5.1.2条 堆石坝填筑开始前,应进行坝料碾压试验,优化相应的填筑压实参数。
5.1.3条 堆石坝施工中应严格控制填筑压实参数,并应进行抽样检查。对规定的铺料厚度应经仪器检查。
《提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98之2.2.3条 提防基线的永久标石、标架埋设必须牢固,施工中须严加保护,并及时检查维护,定时核查。
2.3.3条 严禁在提身两侧设计规定的保护范围内取土。 5.2.2条 提基表层不合格土、杂物等必须清除,提基范围内的坑、槽、沟等,应按提身填筑要求进行回填处理。
6.1.1条 填筑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面起伏不平时,应按水平分层由低处开始逐层填筑,不得顺坡填筑,提防横断面上的地面坡度陡于1:5时,应将地面坡度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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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于1:5.
(3)作业面应分层统一铺土、统一碾压,并配备人员或平土机具参与整平作业,严禁出现界沟。
6.1.2条 铺土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应按设计要求将土铺至规定部位,严禁将砂(砾)料或其他透水料与粘土料混合,上提土料中的杂质应予清除。
6.1.3条 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分段填筑,各段应设立标志,以防止漏压、欠压和过压。上下层的分段接缝位臵应错开。
《泵站施工规范》SL234-1999之4.5.13条 机、泵座二期混凝土,应保证设计标准强度达到70%以上,才能继续加荷安装。
《小型水电站施工技术规范》SL172-96之16.3.1条 钢管安装前,应具备以下条件:(2)支持钢管的混凝土支墩或墙具有70%以上的强度;(3)钢管四周埋设的钢筋直径不大于20mm,埋设孔内的砂浆强度应具有70%以上的强度。 (二)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水利水电工程钻探规程》SL291-2003之3.3.2条 竖立和拆卸钻架应在机长统一指挥下进行,立放钻架时,左右两边设臵牵引绷绳以防翻倒,严禁钻架 自由摔落。滑车应设臵保护装臵。轻型钻架的整体搬迁,应在平坦地区进行,高压电线下严禁整体搬迁。
12.3.1条 钻孔竣工验收后应按技术要求进行封孔, 应采用3 2 . 5级以上水泥配制砂浆封孔,但小口径钻孔要用水泥桨封孔。 32
12.3.2条 堤防钻探孔竣工验收后应按技术要求进行封孔,应以砂还砂,以土还土,砂料应以粗砂为主,土料以粘土为宜,并应捣实。 12.4.1条 岩芯钻探班报表, 应用钢笔在现场随钻探施工逐项填写,应做到及时、准确、真实、齐全,并保持清洁,终孔后由机长签字汇订成册上报。岩芯钻探班报表的格式应符合附录 B的规定。 13.1.3条 从事钻探工作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人岗位。(斜体部分为规程上有,而本书未收入的条文) 13.2.1条 钻场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2)在钻塔上工作时,必须系牢安全带。
(3) 钻场设备安装之后, 机长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确认安装合格,方可开钻。
13.3.2条 升降钻具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3)提升钻具时,提引器的卡子应安全可靠;重物放倒摘掉卡子时,应立即用绳子拉住钩子,以防摆动伤人。
《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SL166-96之5.3.0.1条 禁止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施工方法。
5.3.0.2条 及时清除松石,保持槽壁平整。严禁在悬崖下作业。不得在槽口两侧0.5m以内堆放土石和工具。
5.3.0.3条 探槽施工场地不准一人作业,槽内有两人以上工作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
5.3.0.5斜坡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迎坡面应有安全设施,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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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
6.4.4条 爆破工作的基本规定:
(1)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爆破器材管理规定等》进行运输、使用和保管。
(2)爆破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证后,才能从事爆破作业。严禁非爆破人员从事爆破工作。爆破工不得从事非生产性的爆破作业。
(3)爆破工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每次消耗的爆破材料登记入册,做到领耗平衡,责任清楚,剩余交库,不得随便存放。爆破器材散失必须及时报告。
(4)放炮前应发出讯号或悬挂明显警戒标志,在危险边界和各有关通道应排专人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停留或进入危险区域。 (5)爆破后由爆破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危险时,方可解除警戒。进入工作面时,首先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处理,然后开始正常作业。
6.4.14条 露天爆破遵守事项
(1)相邻地区同时放炮时,必须统一指挥,统一讯号,同一时间,不得各行其是。
(2)安全距离:炮眼直径为42cm以内,平地水平距离为200m,山地水平距离为300m。
(3)雷雨天气,不得使用电雷管启爆。在视线不好的大雾天气、黄昏或夜间不得进行露天爆破。
6.4.15条 处理瞎炮遵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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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掏勺轻轻掏出炮泥,到达预定标志应立即停止,装入启爆药引爆。禁止采用强行拉导火线或雷管脚线的办法处理。
(2)当班瞎炮应由当班炮工亲自处理,无关人员一律撤到安全地点。若本班来不及处理,应详细移交给下班。瞎炮未经处理,不得进行正常作业。
6.4.17条 爆破材料的保管
(1)炸药库内不得同时存放化学性能相互抵触的炸药及雷管,储存数量不得超过规定。
(2)药库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库内及附近严禁烟火。
(3)变质失效爆破材料的销毁,必须经过试验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6.6.1.2条 在破碎松散地层中掘进时,必须及时进行支护以保证施工安全。
6.7.1.4条 工作面有害气体及粉尘含量的规定:(1)每立方米空气粉尘含量不大于2mg。
7.2.6条 提升作业的一般规定及遵守事项
(1)提升钢绳安全系数应大于8.要随时检查钢绳有无断股及损坏情况。
详细检查提升系统各部位(钢绳、吊钩、吊环等)是否牢固,其连接部位的安全系数应大于8。
(2)提升速度应小于1m/s,升降人员时应减速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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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竖井临时停工时,井口应加盖板,井口及平台应设安全栏杆。
(4)人员上下必须乘坐专用的罐笼,不得使用装岩吊桶上下人员。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之3.1.8条 施工场地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臵围栏等防护措施。
3.1.11条 交通频繁的施工道路、交叉路口应按规定设臵警示标志或信号指示灯;开挖、去渣场地应设专人指挥。
3.5.5条 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未经许可,不得使用电炉。
3.9.4条 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1)进入施工现场,应按规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靴等防护用品,正确使用安全绳、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及工具,严禁穿拖靴、高跟靴或赤脚进入施工场地。
(3)严禁酒后作业。
(6)起重、挖掘机等施工作业时,非作业人员严禁进入其工作范围内。
4.1.5条 在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KV) 最小安全距离(m) <1 4 1-10 6 35-110 8 154-220 10 330-500 15 4.1.6条 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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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KV) 最小安全距离(m) <1 6 1-10 7 35 7 5.1.3条 高处临边、临空作业应设臵安全网,安全网距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应超过3.0m,水平投影宽度应不小于2.0m。安全网应挂设牢固,随工作面升高而升高。
5.1.12条 危险作业场所、机动车道交叉路口、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库房、变配电场所以及禁止烟火场所等应设臵相应的禁止、指示、警示标志。
6.1.4条 设备转动、传动的裸露部分,应安设防护装臵。 9.1.8条 严禁在储存易燃易爆的液体、气体、车辆、容器等的库区内从事焊割作业。
10.3.7条 在坑井或深沟内焊接时,应首先检查有无集聚的可燃气体或一氧化碳气体,如有应先排除并保持通风良好,必要时应采取通风除尘措施。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SL401-2007之2.0.16条 检查、修理机械电器设备时,应停电并挂标志牌,标志牌应谁挂谁取。应在检查确认无人操作后方可合闸。严禁机械在运转时加油、擦试或修理作业。
2.0.20条 严禁非电器人员安装、检修电器设备。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他物品。
8.4.2条 竖井吊罐及斜井运输车牵引绳,应有断绳保险装臵。 (三)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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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之4.1.11条 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是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4.3.3条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3.4条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用于工程中。
4.3.5条 施工单位应按《单元工程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做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送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检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
4.4.5条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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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验收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之1.0.9条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
6.2.1条 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 6.3.1条 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 6.4.1引(调)排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
6.5.1条 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
西双版纳州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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