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应用效率不足的实证分析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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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应用效率不足的实证分析与对策

作者:许胜锋 张生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1期

[摘 要]我国破产法自2007年实施以来,面临案件数量下降,破产案件受理难和审理难的困境,既有债务人方面的原因,也有债权人方面的原因,同时还有法院出于社会稳定压力和内部考核制度等方面的考虑。破解破产程序应用效率不足的困境,需要强化现行法律的执行力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和健全破产配套制度,通过全方位的法律努力,方可解决破产法实施的困境。

[关键词]破产申请;清算责任;债务人自行管理;法院考核机制 一、破产法实施现状

《企业破产法》颁布之初,因其市场化的理念和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而受到广泛赞誉,相当一部分司法实务人士预计随着《企业破产法》的颁行,我国的破产案件数量会有较为明显的增长。但是《企业破产法》实施七年多的实践证明,司法实践与立法预期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在《企业破产法》颁布的当年2006年,全国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为4253件,《企业破产法》生效实施后的2007年,破产案件数量为3817件,2008年为3139件,2009年为3128件。{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工作报告,2010年全国审结破产案件3567件,2011年全国审结破产案件2531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在第三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所介绍的情况,2012年全国受理的破产案件更降至1000多件。从整体上看,每年受理的企业破产案件呈下降趋势。

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破产案件数量,相比于每年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的企业数量,相差甚远。与此同时,最近几年受金融危机影响,经济下行,不少行业产能过剩,达到破产条件的困境企业数量在不断增多,且有爆发之势。《企业破产法》的制度设置不能满足实践需要,是造成破产程序应用效率不足的根本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较早地注意到了前述问题,并从法院自身角度采取了诸多改善措施,如出台《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在法院内部进行破产审判绩效考核体系的研讨和改革,{2}以解决立案难问题等。不过破产受理困境不仅是立案难的问题,更是破产程序不被充分认识、利用,甚至被误读,以及破产制度自身存在的缺陷等问题。破产受理困境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仅需要从法院自身寻找原因,也需要从实证角度分析权利人的期待、担忧和可能的行为模式,才能对该问题形成全面而系统的认识,并相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二、债权人视角下的破产受理困境原因 (一)破产成为债权人权利救济的最后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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