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安制度修订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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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料】网传注安制度修订稿

2015-12-29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小编意外的在网上看到注安执业资格制度修订稿,不仅变化大而且更实用,难道注安的春天真的要到了吗?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修订对照表【待官方证实】 修订前 (阴影部分为删去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修订后 (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升安全生产专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业技术人员的素质,提升安全生产管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理专业水平,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专业服务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的机构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国家依法对生产经营单

第三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

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

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专业服务

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

的机构的专业人员实行准入类注册

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

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

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

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制度统

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

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

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

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安

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

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业务和咨

技术人员。

询专业服务等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

人员。

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一级注册安全工

程师和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Level 1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Level 2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六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依法设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的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工程技术业务和专业咨询服务工作。全工程师。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业务工作。

第六条 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责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

度的有关工作。

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依法推

第七条 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

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对

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管理,并按

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

照职责分工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二章 考试

第八条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

第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各省(区、市)自行命题、组织的考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试制度。原则上每年分别举行一次考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试。 举行一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按照煤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其他安全等类别进行分专业考试。

第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制考试大总局负责统一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纲、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命题工作,安全工程师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

织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题库。

第十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

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责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施考务工作。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试科目、考试大纲,审定一级注册安全

督管理局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工程师考试试题并组织实施考务工作;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考定合格标准。

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确定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合格标准。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第十一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符合注册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注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报名条件之一的,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可以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格考试。 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

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

关业务满7年;取得其他专业中专试报名条件: 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学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满7年。 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学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满5年。 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学工程

务满5年。 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业,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从事安全生产及相关工作满2年;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满3年。 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学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学工程类专业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

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年。 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六)取得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满3年。

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报名条件: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学工程类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4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学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 工学工程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且取得经中国工程教育认证的高等学校安全工程专业学历,可免考《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通用技术》2个科目的考试。

第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第十二条参加一级注册安全工程

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制,人事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生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产监督管理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

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和国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参加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按照统一格式印制,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 注 册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制度。注册登记按照煤

第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矿安全、非煤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制度。取得《中华人民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其他安全等专业实行分类管理。 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才能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登记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在登记的专业类别范围内执业。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十九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注册

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审批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构。 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的初审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机构,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机构。

各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机构。

第十五条人事部和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

第二十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

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二)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从事安全生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生产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业务和专业服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务工作。

程技术岗位或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三)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申请注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按本规定将申请材料提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初审机

第十七条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

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执业资格证书后,需要注册的人员,准予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的申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请人,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

报当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

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家安

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准予二级注册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

安全工程师注册的申请人,由各省、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国家安全

门颁发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核

总局统一格式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

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

国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准

师注册证》。

予注册人员名单须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执业证是注册安全

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6年。有效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有期满前3个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月内,申请办理延续注册登记。 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申请延续注册或者有效期满逾期

再次注册者,除符合本规定第十需要申请再次注册的,除符合本规定六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第二十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执业证及育和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接受符合规定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

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机构的,须注册有效期内,变更聘用单位、注册及时向注册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专业类别(建议不应变更)的,须及手续。

第二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注

时申请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

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位向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机构办理注销注册: (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刑事处罚。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一)脱离安全工作岗位连续满1年。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受刑事处罚。 (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独立法人单位执业。 人单位执业。

第二十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理总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

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机构,应当定期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分别及时公

公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注

布一级、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

册和注销情况。

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技术;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咨询、检测、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检验; 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与分析; (五)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六)职业危害预防和治理; (七)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的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

以独立从事执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业务。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的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中的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独立从事执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业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

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道德。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三)参加安全风险高、技术难

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度大的重要生产作业、检修作业、技

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术改造作业等方案的审查,并签署意危险场所。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

见。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

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

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估、监控和登记建档工作。 记建档工作。

(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

(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议。 的建议。

(七)组织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利。

(八)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九)组织调查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事故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第三十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必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须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高业务技术水平。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工作中,如违反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其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行政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追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下列行为之一的,注册管理机构视情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节轻重,给予警告、注销注册、取消取消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执业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中华

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安

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安全工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程师执业证的。 安全工程师注册证》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

(二)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手续,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名义承担安全工程和安全生产管业务的。 理业务的。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

(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事注册安全工程师业务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特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大事故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五)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受贿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

(六)与委托人串通或者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或安全技术报告的。 具虚假证明或安全技术报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处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第三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执业中,因其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单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位赔偿后,可视情况向其追偿部分或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分、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申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凡取得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专业技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注册安全工术职务。符合条件的可参加高级工程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凡取得二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专业技术职务。 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聘任为助理工程师,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十二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安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得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期在生产经营单位和为安全生产提视同为一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供技术服务等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格证书;已取得的注册助理安全工程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具有较高师资格证书视同为二级注册安全工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中

第三十八条 一、二级注册安全工

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

程师执业资格的注册、执业、继续教

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

育、监督管理等具体办法,分别由国

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具

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各

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

人事厅(局)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理部门另行制定。

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

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也可报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名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考试并申试并申请注册执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和

请注册执业。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和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责解释。

理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原人事部、国家安全生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30日后施行。 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同时废止。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um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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