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场4#楼施工总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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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国际)商贸物流园

4#楼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 同 编 号: 发包方(甲方): xx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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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甲方): xx置业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湾田·中南(国际)商贸物流园4#楼配套公寓及地下室建安工程的承发包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xx(国际)商贸物流园 4#楼 总包工程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本工程总建筑面积约 10.46万 ㎡。其中:地上 4 层,建筑面积约 10.38万 ㎡;地下 1 层,建筑面积约 0.08 万㎡。 4 结构形式: 框架、剪力墙结构

二、 工程承包模式及承包范围

5 承包模式:

5.1 固定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暂定总价包干

5.2 合同签订后75日历天内乙方配合甲方确定工程量,并签订总价包干补充协议;

否则进度款按每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 6 工程承包范围:合同承包范围内总承包管理及土建与水电安装工程。

6.1 承包范围:本工程设计施工图以内的基础工程、土建工程、保温工程、防水

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内外墙装饰工程(不包含二次装修工程)等及其他没有列出但建安施工图纸已包含的建安工程。其中:百叶窗工程、所有门窗工程、暖通工程、消防工程、栏杆工程、发电机安装、电梯工程、高低压变配电工程、燃气工程、智能化工程、三网工程、室外综合管网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等专业性工程由甲方直接发包,但纳入到总包统一管理,资料统一归档备案。

注:装饰做法及安装标准详见附件七《 4#楼 装饰标准做法》,当设计说

明或施工图与附件七《4#楼装饰标准做法》不一致时,以附件七《4#楼 装饰标准做法》为准。

7 承包工程内容如下(以下所指内容仅限本合同承包范围的工程内容):

7.1 建筑工程:甲方提供的湾田·中南(国际)商贸物流园 4#楼 及相应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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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筑、结构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施工图会审与交底内容、施工前期与施工中变更规定的内容(除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均由乙方负责施工;其中,土石方工程包括基础土方(含基础土方开挖、回填、运输)、基坑排水、侧墙土方回填夯实。室外部分包含散水明沟、坡道、台阶等。 7.2 安装工程:甲方提供的湾田·中南(国际)商贸物流园 4#楼 及相应地下

室的建筑水电安装施工图、有关设计文件、设计说明、施工图会审与交底内容、施工前期与施工中变更规定的内容(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外)均由乙方负责施工,其中:户内照明系统、公共部位(楼梯间、走廊、公共卫生间)照明及应急照明的灯具开关插座、中央空调系统、变频供水设备不计入总包; 8 总包的管理与配合:

8.1 乙方对本工程承担总包管理责任,应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整体计划、统一管理、

统一协调,负责本工程的整体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和配合甲方指定分包项目及甲方直接分包项目等各专业分包的施工,确保整体工程提前或按期竣工,并达到一次交验合格。 8.2 乙方对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

8.3 乙方按工程承包范围包人工、包材料(除甲方供材部分外)、包工期、包质量、

包安全文明、包竣工验收及备案、包施工全部风险。

三、 合同工期

双方商定合同总工期为 394 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为: 开工日期: 2013年11月1日

完工日期: 2014年10月30日(全部外架拆除、材料、设备清场) 竣工日期: 2014年11月30日 (室外管网、地坪、园林完工,项目达到竣工验

收条件)

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四、 合同价款

本工程合同价款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不包含总包配合管理服务费、甲供材采保费)。最终结算总造价按合同专用条款的第12条约定结算原则计算。

五、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

定义相同。

六、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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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保修责任。

七、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

款项。

八、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签约代表(签字): 联系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开户行: 银行帐号: 法定代表人: 或签约代表(签字):联系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人: 开户行: 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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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 用 条 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甲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甲方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甲方与乙方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

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甲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

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甲方项目负责人:指甲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甲方代表。 1.5 乙方: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甲方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乙方项目负责人:指乙方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乙方

代表。 1.7 设计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设计的单位。 1.8 监理单位:指甲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负责本工程监理的单位。 1.9 工程: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0 质保金:指合同双方约定按一定比例在工程价款中提留的,用于工程质量保修

的款项。 1.11 保修期:指乙方在工程竣工后,对所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责任的期

限。其期限一般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之日起,至按建设部80号令规定的时限届满之日止。 1.12 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

工程承包天数。 1.13 开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开始施工的日期。

1.14 竣工日期:指甲乙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乙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通过质监

监督下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的日期。 1.15 关键节点工期:指甲乙双方约定的,乙方完成工程关键节点施工的天数或确定

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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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图纸:指由甲方提供或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批准,满足乙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

纸(包括配套说明、设计变更和有关资料)。 1.17 施工场地: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甲方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

任何其他场所。 1.18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纸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1.19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

责任。 1.20 索赔: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失,而是因对方原因造成实际损失,

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1 不可抗力: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2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

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的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包含的文件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并且其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2.1 本合同之补充协议及合同变更文件(如果存在); 2.2 本合同协议书; 2.3 本合同专用条款; 2.4 本合同通用条款; 2.5 图纸;

2.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7 其他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洽商文件; 2.8 定标文件;

2.9 甲方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

2.10 乙方投标书及其附件(含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11 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则依以上顺序在先或

甲方选择指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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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

3.1 本合同使用汉语。

3.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和规范:国家和本地区规定的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均适用于本工程,对本工程具有约束力。

4 图纸

4.1 甲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乙方提供图纸;并按双方商定的时间,

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及时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补充图纸与资料。 4.2 乙方需增加图纸套数的,甲方可代为复制,但乙方承担全部费用。

4.3 甲方对本工程有保密要求,乙方必须履行图纸保密义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甲方提供的图纸转给第三人。 4.4 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4.5 根据合同约定,乙方应出具的设计图纸及资料,应提供给甲方。

二、 双方权利和义务

5 甲方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5.1 甲方向工地现场派驻项目负责人,该负责人是甲方在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

表。不涉及造价变更或确认的甲方的工作指令,经由项目负责人签署后生效,并以书面形式传递给监理单位,再由监理单位传递给乙方项目负责人。工程变更审批、工期延长、费用增加、工程节点款支付审批、工程结算款的确认及免除乙方任何合同约定责任的事项,需经甲方相关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甲方公章后生效。 5.2 如确有必要,甲方项目负责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予以书面确认。

乙方对甲方项目负责人的口头指令应予执行。甲方项目负责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项目负责人发出口头指令后2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在签收乙方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仍不予答复的,视为该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5.3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的指令、通知。甲方的指令,无论是

口头指令或书面指令,如果指令错误的,甲方应及时纠正。乙方有责任核实甲方指令是否正确,如果发现甲方指令有误,应及时告知甲方,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但经乙方告知后甲方仍坚持指令的,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5.4 甲方项目负责人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自己部分权力和职责,并可在

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3天书面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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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甲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3天以甲方公司签章的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责,履行前任的义务。

6 工程监理

6.1 甲方委托监理单位负责项目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及在专用条款工程监理中予

以明确具体的授权范围安全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理单位的名称、总监理工程师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确认。甲方有权中途更换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 6.2 甲方委托监理单位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6.2.1 审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或设计变更,按照保质量、保工期、

降低成本的原则,优化或修正乙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并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 6.2.2 主持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需事先向甲方报告。 6.2.3 征得甲方同意,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6.2.4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

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乙方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乙方停工整改、返工。乙方得到监理单位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2.5 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文明、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6.2.6 工程施工过程中协同甲方对乙方提出的费用索赔或工程延期进行审核。 6.2.7 在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权,以及工程结算的

复核权,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结算以甲方最终审批为准。 6.2.8 有权要求更换乙方的人员。 经甲方同意后,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撤

换那些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任何人员。乙方应保证此人48小时内被调离此现场,并不得与本合同的工作发生联系。 6.3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外,负责的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

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7 乙方项目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7.1 乙方应为项目指派有足够能力和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并经甲方书面认可,

其姓名在专用条款中写明。乙方的要求、通知均以书面形式经乙方项目负责人签署后交甲方方能有效。 7.2 乙方项目负责人依据合同、甲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监理工程师、甲方现场

指令组织施工。乙方项目负责人应正确处理紧急情况,最大限度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并及时向项目监理单位和甲方项目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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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乙方项目负责人应专职在岗,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乙

方如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甲方不允许乙方项目负责人易人的,乙方不得易人。乙方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更换负责人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10000元/人次的违约金。 7.4 甲方认为乙方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无足够能力代表乙方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

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每更换一次,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天内用经甲方认可的人员完成更换。否则,每推迟一天,乙方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7.5 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施工期间,均须专职在岗,且必须具备相应专业

能力及岗位证书,保证人证相符,不得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乙方更换管理人员,须提前7天书面上报甲方同意方可执行。乙方项目管理人员兼任其它项目任何职务或未经甲方允许而调换的,每违约一项或一人,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7.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甲方认为不适合于在本项目工作的乙方项目管理人员。

乙方以下人员,经甲方要求,须在48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乙方应在48小时内用经甲方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调离的任何人员。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调离管理人员的,每天每人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7.6.1 甲方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

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7.6.2 不能积极配合甲方正常工作(包括销售)者; 7.6.3 违反甲方或乙方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7.6.4 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者); 7.6.5 与本合同规定名册不符者; 7.6.6 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人员。

8 甲方工作

8.1 甲方在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8.1.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等工作,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

问题; 8.1.2 将施工所需水、电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

期间的需要; 8.1.3 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以供乙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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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办理施工许可证,协助乙方办理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以及临时用地、

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乙方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甲方协助工作范围仅为提供必须由甲方提供的资料,而办手续所需的其他资料或周边关系协调由乙方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8.1.5 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进行现场交验; 8.1.6 向乙方提供图纸等必须的技术文件,并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和设计交底; 8.1.7 协助乙方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

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1.8 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负责办理设计图纸变更的事

宜,工程期间的质量验收及其它事宜; 8.1.9 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节点款,按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

工结算; 8.1.10 甲方上述工作的具体约定及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 甲方经与乙方商定,可将8.1款约定的工作委托乙方代为完成。具体在专用条

款中约定。

9 乙方工作

9.1 乙方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9.1.1 乙方开工前应对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调查,并对甲方提供的相关现

场资料进行核实;场内外运输道路由乙方负责; 9.1.2 乙方对本工程承担总包责任,负责协调各分包专业工程的施工,对乙方总

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文明施工等负完全责任,对施工现场内的其他单位、人员负文明施工、安全管理责任;乙方应确保整体工程提前或按期竣工,并达到一次交验合格; 9.1.3 负责按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施工材料检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等的中间验

收,所有费用已在税前造价优惠率中考虑,不另计算,办理中间安全评价书和安全评价书并承担相应费用;负责协调处理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 9.1.4 施工过程所需一切证件(包括夜间施工证)由乙方及时自行办理。如发生

扰民和民扰乙方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9.1.5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

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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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6 配合甲方的销售需要,完成本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三条第35款及本合同专用

条款第十三条第35款中约定的配合销售所需追加的工作; 9.1.7 乙方应当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随时配合监理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监理

工程师提出的要求、指令,应予以实施配合。 9.1.8 及时参加甲方召开的施工调度会议,严格执行会议纪要的决定,服从调度、

服从协调,发扬协作精神与风格,积极与兄弟单位配合。对各分包商进行管理和现场统一协调,对乙方分包商的质量、费用、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款、资料等负责;对甲方指定分包商的质量、费用、进度、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款、资料等负责。 9.1.9 负责资料的统一收集整理,保证工程各项验收资料的完备性和提供的及时

性;负责按长沙市城建档案馆要求建立声像档案,做好声像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按相关规定应由甲方缴纳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9.1.10 已竣工工程交付甲方之前,乙方负责工程的保护工作,期间如发生损坏,

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 9.1.11 乙方上述工作的具体约定以及应做的其他工作,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三、 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乙方应在开工前 7 天通过监理工程师向甲方提交一式两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同时,应将人员、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报送甲方。甲方在收到后 14 天内予以答复确认。乙方按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工程进度计划应符合协议书规定的总工期和专用条款中确定的关键节点工期及单项工程工期要求。 10.2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

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并在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通过监理工程师向甲方提交一式两份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甲方在收到后 14 天内予以答复确认。 10.3 乙方每周向甲方提交本周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及下周工程进度计划;每月20

日前,乙方应编制本月度施工进度报告和下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计划一式两份报送监理工程师。月施工进度报告至少应包括:施工、安装、试验等进展情况;施工作业班组人员安排情况;材料、设备等的采购和进场情况;现场签证情况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该月出现的质量事故的次数以及补救措施;以及为弥补工期延误的所采取的措施。月进度计划至少应包括:工程月(季)度整体计划安排;施工作业班组人员计划安排;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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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和进场计划;分包工程进场计划安排;对工期延误拟采取的针对性措施。

10.4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与监理单位的要求提

出改进措施,经甲方与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非因甲方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乙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工期及合同价款的要求。 10.5 乙方编制工程总进度计划时应考虑各专业分包工程的起始时间,由负责统一协

调穿插在总计划工期内施工,但由甲方直接分包的分部分项工程,在各分部分项工程穿插之前,乙方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

11 开工、暂停施工和复工

11.1 乙方接到甲方或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在开工令确认的

开工日期前正式开工。甲方将从开工令中确定的开工日期起计算工期。 11.2 乙方应当按照开工令指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甲

方通知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项目负责人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项目负责人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项目负责人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因自身原因拖延开工逾期超过15天(日历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1.3 甲方或监理单位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

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按指令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甲方或监理单位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或监理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如影响到关键线路工作的,应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 工期和工期延误

12.1 甲方和乙方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工期,工期从开工令确定的开工日期起

算。合同有单项工程的,可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12.2 甲方和乙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

12.3 合同双方在确定总工期、单项工程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时,已经充分考虑下列

因素:

12.3.1 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下雪、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

节假日等因素; 12.3.2 甲乙双方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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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如在施工关键工期线路上因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及关键节点工期拖延,且

该拖延后果确属不可避免,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甲方不承担乙方窝工、停工、机械进出场、台班费等在内的其它责任(如下列原因是乙方造成的,则工期不能顺延):

12.4.1 甲方未能按合同相关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12.4.2 甲方拖延支付工程节点款超过60天以上,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2.4.3 甲方项目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

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2.4.4 在关键线路上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导致分部工程量增加超过10%以上; 12.4.5 不可抗力(本合同12.3条约定的情况除外,此影响已由乙方在总工期中综

合包干考虑)、发现文物; 12.4.6 合同约定或经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5 乙方在12.4条约定情况发生后10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

出工期顺延的签证申请。监理单位在收到申请后5天内予以审核确认,并报送甲方审核,甲方在收到经监理确认的签证申请后10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如甲方逾期不予确认或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2.6 乙方应按时完成关键节点工期、单项工程工期要求,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关键节

点工期或单项工程拖延,逾期在6天以内的,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从逾期第7天起,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上述违约金在申请当期进度款前交纳,且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逾期超过2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2.7 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提前施工的项目或分项工程,乙方未能按约定完成的,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2.8 乙方必须根据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经甲方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本合同规定

的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全部完工,并通过甲方组织的竣工验收(工程总验)之日,承包内容中任何一项分部分项工程未完工或经甲方组织的验收评定为不合格,均视为工期延误。乙方未能按总工期要求完工的,逾期在6天以内的,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10000元违约金;从逾期第7天起,每拖延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20000元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 工程质量与中间验收

13 工程质量

13.1 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图纸、设计文件和设计说明以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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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进行施工,按国家和本地区规定做好试件和材料的试验,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质量因乙方原因未能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等级及国家和本地区标准、规范要求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3.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当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

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3.3 乙方对工程的质量向甲方负责,其职责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3.3.1 编制施工技术方案、确定施工技术措施;

13.3.2 配备和组织足够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和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13.3.3 控制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使之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及合同约定

的标准,如果甲方有确定的样板的,应按样板采购施工; 13.3.4 组织并参加所有工程的验收工作,包括隐蔽验收、中间验收;参加竣工

验收,组织分包人参加工程验收; 13.3.5 承担质量保修期的工程保修责任。

13.4 乙方的施工过程,应全程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监理单位以及甲方的检查监督,

乙方应为这些检查监督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或监理单位发现工程存在达不到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情况,甲方或监理单位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限期采取有效措施纠正直至符合约定条件,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如乙方不能在限期内采取措施纠正至符合约定条件的,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解除合同。但如果乙方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工程达不到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原因不在乙方的,其应先按甲方或监理单位的要求采取纠正措施,然后可向甲方提出索赔签证申请。 13.5 乙方应熟悉工程的图纸设计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和说明书有纰漏、错

误、不符,重要结构或关键部位所需材料规格、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非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有缺陷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2个工作日内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理,并承担此类不符或缺陷的责任。如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13.6 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如地下室底板、钢管柱、转换层、水电工程、防水等,

乙方应单独做施工方案,没有编报施工组织方案的单项工程不得开工。 13.7 凡墙体砌筑、抹灰、给排水管道的接头等各道施工工序,乙方应在全面施工前

做出施工样板,并提前48个小时报甲方与监理单位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可按样板的标准全面施工。样板须有小样或排版图等。样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乙方自行全面施工的,甲方有权下达暂停工令;造成返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3.8 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质量事故,应立即及时报告甲方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一

14

般质量事故处理结果送甲方和监理单位备案,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应经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甲方、监理单位等单位共同研究,并经设计单位、甲方和监理单位签证后实施。

13.9 乙方未按图纸、设计文件和设计说明以及相关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

工,均可视为质量事故。因乙方原因出现质量事故的,甲方可视质量事故的轻重,对每起质量事故向乙方收取50000至500000元的违约金,并且该违约金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责任。

14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4.1 工程的验收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和本地区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

标准为依据。 14.2 隐蔽工程或达到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条件的工程,乙方应自检合格后,填制记

录表(内容包括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工程的范围、数量、质量等),持表通知监理单位及甲方检查,并留下影相资料。甲方和监理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到场验收,经甲方和监理单位检验合格签字确认后,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如甲方发现乙方在未经自检的情况下报验,则甲方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0元。 14.3 甲方如不按时验收,乙方应留下影相资料后,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并签字确认

后,方可隐蔽施工;甲方和监理单位未按时验收的,乙方可在自检合格后,自行隐蔽施工,但应对隐蔽部分进行充分的拍摄和照相。 14.4 无论是否进行了检查验收,甲方都有权在事后对隐蔽工程提出复查。对乙方未

通知监理、甲方而自行隐蔽的部位复查,无论复查是否合格,其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对乙方通知而甲方未参加验收,乙方自行隐蔽的工程部位,复查结果合格,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予以顺延;复查结果不合格,复查及返工费用应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得顺延。 14.5 为方便维修,乙方应在工程精装修施工前,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每户水电竣工

图,详细标明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尺寸。位置、尺寸等误差过大引起甲方客户(业主或承租人)投诉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五、 安全文明施工与场地管理

15 安全文明施工

15.1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

制度,完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条件,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及《湖南湾田集团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及《湖南湾田集团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条例》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5

15.2 乙方应在开工前一周内制订详细的安全和文明施工奖罚制度报甲方核定后执

行,指定安全、防火负责人。乙方如不按时审报安全和文明施工制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 15.3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建

筑垃圾和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出现场,保证施工现场井然有序。现场排污、排水乙方必须做沉淀池或化粪池经处理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或排污井。乙方在未能及时做好现场场地清理以保证施工现场清洁有序的,甲方可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管理,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此外,甲方可对乙方收取每宗1000元的违约金。 15.4 遵守政府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以及和安全生产有关

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监理单位,费用由乙方承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粉尘、废水等污染防治措施及生态保护、水土保持措施。并且由此发生的费用及罚款由乙方负责; 15.5 乙方由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导致工程被相关管理部门罚款、下令停工或其

它处罚,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并且可向乙方收取每次每项3000元的违约金。 15.6 施工中如出现安全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根据现场安全事故的

情况和责任轻重,向乙方收取30000元的违约金,并此违约金不能免除乙方应承担的其它责任。施工中如出现重伤以上事故,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和告知甲方。 15.7 如因乙方管理原因导致安全、质量问题,或火灾、工人工资纠纷上访、堵路堵

门或重大伤亡事故受到各类媒体报道,乙方除应积极处理控制事态,消除事件对甲方声誉或项目销售的影响外,乙方每次还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万元。 15.8 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均由乙方处理并承担

全部费用(含赔偿金)和责任,甲方根据政府部门要求或为平息事态妥善处理事故而先垫付的费用,乙方应全额承担。

16 现场平面管理

16.1 乙方应对施工现场的围墙、排栅、办公室等设施按甲方的品牌管理原则和城管

部门要求进行布置与美化。 16.2 乙方进行施工平面布置时,应从便于现场施工和甲方销售要求两方面结合考

虑。乙方应编制施工平面布置图,并须经甲方和监理单位书面批准后,乙方才能实施。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17 合同价款与调整

17.1 发包工程的暂定价,是工程节点款支付的依据。暂定价由甲方和乙方依据图纸

16

预算或参照历史成本协商,在协议书和专用条款中约定。

17.2 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固定单价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

计价方式,具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2.1 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计价的,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

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7.2.2 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价的,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在约定风险范围内,

单价不作调整。 17.2.3 双方约定的其他计价方式,具体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7.3 合同价款的调整条件和调整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18 价款支付

18.1 合同价款支付以承包工程的暂定价为依据。合同价款划入乙方银行帐户,乙方

不得转入第三方帐户或挪作他用;由乙方总包管理的分包工程,乙方应在款项到帐后3个工作日内,迅速扣留应提留的费用后,将工程款划入分包单位;因挪用款项造成分包单位施工进度滞后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8.2 甲方每月按形象进度及分部分项工程占投资百分比支付乙方工程节点款。乙方

应于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单位和甲方递交工程进度情况及下月计划,并申报进度款。监理单位审核后将审核结果报甲方最后审定,批出工程节点款。进度款与工程质量挂钩,乙方报送工程进度时应附《分项工程验收单》。 18.3 乙方应保证甲方支付的工程节点款专款专用。乙方每个月向甲方申请工程节点

款时,必须同时提供其以往采购主要材料(含甲供)和支付劳务费的台帐清单、质量验收合格证明资料,经甲方抽查核验后才能办理进度款支付手续。如发现乙方将工程款挪作他用,甲方有权延期支付当期进度款的10%,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次。 18.4 由甲方在开工前代缴的按合同约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类费用,甲方可在乙方的

工程节点款中扣除。 18.5 所有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费用变化,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退补结算时结

清。 18.6 所有工程节点款的支付须至少但不仅限于满足下列条件:

18.6.1 支付的工程节点款所涵盖的工作必须完成且已经监理单位及甲方验收合

格; 18.6.2 支付的工程节点款必须经现场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甲方管

理制度中明确的相关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

17

18.6.3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与工程款等额的发票。

18.7 乙方不得以与甲方有关的任何理由和事项为借口拖欠民工工资。乙方的施工队

伍中的民工工资应由乙方自行解决,与甲方的款项支付无任何关联。若乙方(包括乙方合作的班组或劳务公司)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经甲方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划拨相当款项代乙方支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资,且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被拖欠的民工工资10%的违约金,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 18.8 如因甲方资金调度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延期付款在二个月内,乙

方不计利息,也不停工和延长合同工期(应视为正常履行合同);延期付款超过按本合同通用条款12.4条规定后,从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次日起,甲方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予顺延。

七、 材料和设备

19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

19.1 属于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由甲方提供“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应在图纸会审后两周内提出准确的需用计划报甲方批准,计划中应说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等级、到货时间、到货地点等,并报送甲方组织采购。乙方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有误,责任由乙方承担。由于设计变更引起的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要求发生变化,乙方应在收到变更通知后5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19.2 乙方对按“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中规定的品牌和型号,在各材料需用前的30

天把各材料的具体数量提交甲方,对于数量大或计划计算比较复杂的材料,乙方应进行认真计算,确保材料数量的准确性,乙方发现计算的材料数量不准,需要增加或减少,应提前向甲方提出调整计划,每种材料乙方只能提出一次调整计划。如因乙方计划滞后或不准确,造成材料供应不及时、无法退货、可以退货但需承担损失、或必须采取特殊供应措施才能供货,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 19.3 甲方按乙方提供的经甲方批准的计划采购应由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并出具生

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乙方提供的采购计划不符或不符合标准或设计要求的,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9.3.1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施工图不符:甲方向乙方签

发设计变更通知。 19.3.2 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少量的零星材料及少量钢材规格、品种由

乙方调剂串换,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但调剂串换材料规格、品种调剂串换前需经监理、甲方及设计师确认。 19.3.3 甲供材料、设备到货时间与经甲方批准的采购计划的约定不符:由于甲

18

方供货时间拖延,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关键工序延期5天以内(含5天),工期不予顺延,甲方也不对乙方作任何补偿。造成施工进度计划关键工序延期5天以上,由甲方向乙方出具签证单,延误的超出5天以外的工期相应顺延,但不作其他任何补偿;甲方供货时间提前,交货后由乙方保管,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19.4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乙方应进行详细清点后妥善保管,并由乙方负责验收。

甲方供应的材料进场后,由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考虑在总报价中。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就产品质量向甲方负责;乙方验收不合格的,应向甲方提交详细的验收报告和说明理由,经甲方确认后,甲方负责退货并承担全部责任。材料设备因乙方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 19.5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运到施工现场后,由乙方负责下车堆码。费用由乙方承担,

考虑在总报价中。

20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

20.1 除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工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

应至工地现场,并负责保管。所有材料设备原则上由甲方选择品牌,乙方必须在甲方提供的材料及设备品牌范围内采购。对于甲方没有提供品牌的材料设备,乙方需要在其质量满足合同、设计、规范、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选择产品,并报甲方认可后采购。 20.2 由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在订货前提供符合设计要求的货板、资料及

价格给甲方确认备案; 20.3 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需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有关标准和甲方要求采购,

并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本地区管理部门的认证,乙方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清点。 20.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与20.3款所述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或甲方

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0.5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要求以及监理工

程师或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乙方应将检测单位报甲方批准,甲方有权指定有资质的检测单位),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的送检抽样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且须有甲方负责人及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督,送检合格后方能使用。 20.6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设计和甲方项目负责人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

增加的价款由乙方承担;由此减少的价款双方议定分享。 20.7 乙方未按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或未按采购合同中约定

的支付条款支付相应材料设备货款,甲方有权直接代乙方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

19

项,并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或者其它款项中按当批代付材料款并增加20%的违约金全额扣回。

20.8 甲方指定了材料设备的,乙方应严格按甲方指定的材料设备进行采购,如发现

乙方未按甲方指定的品牌进行采购,除按甲方掌握的材料设备价款进入结算外,并由乙方按材料设备价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乙方重新订货,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 工程变更

21 工程设计变更

21.1 甲方交付的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开工前由甲方

组织的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记录,形成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 21.2 甲方有权根据开发需要,对图纸进行变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施工。所有设计

变更,须经甲方盖章认可后,乙方才能按变更施工。 21.3 乙方如需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经甲方及设计单位同意。

21.4 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在施工前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

由设计单位或甲方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盖章认可后实施,并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乙方未及时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造成返工等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22 其它变更

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可以将同本工程相关的合同范围外工程委托乙方负责施

工。乙方对合同外工程实施后10天内,向甲方要求费用签证。甲方核实工程量后,据实予以确认。

23 变更价款与签证

23.1 工程变更签证的资料要求。属于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和合同外增加工程等)

的签证工程,必须同时具有盖甲方公章的工程业务联系单、签证单(有需要须附上竣工图及验收单),如资料不全,工程造价增加的视为乙方放弃此项权利,工程造价减少的除按实结算扣除外,乙方需向甲方支付此项工程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 23.2 签证的时限要求。施工中发生的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设计变更及其他变更,乙

方应在发生后10天内办理好签证手续报监理单位和甲方签章认可,并报两份签证原件交甲方备案。签证手续不完整的,甲方不予认可,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签证手续不得补办,若乙方在变更发生后超过10天仍未办理签证申请,视为自动放弃此部分权利,增加部分不再计取,减少部分经甲方核定未上报者除按核定价扣减造价外,甲方另外收取该部分造价的10%作为违约金从乙方的结算款

20

中扣除。

23.3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签证赔偿。

23.4 签证单的签证程序必须严格按照附件(五)执行,否则,视为无效签证单。无

效签证单甲方不予承认,责任由乙方自负。

九、 工程分包管理

24 乙方分包

24.1 属于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或项目)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或

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第三方。如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确认有未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施工单位进场,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直至终止本合同,并且由乙方承担责任。 24.2 属于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或项目)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可以分包的工程,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分包单位资质证书、分包合同、进退场时间、分包工程施工方案,分包工程合同条款不得与本合同发生抵触。

25 甲方分包

25.1 甲方直接分包和甲方指定分包的工程范围,在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 25.2 乙方应按甲方审批的施工组织计划,提供甲方分包工程的进场条件,并提前通

知甲方。 25.3 甲方直按分包工程的付款,由甲方直接付款;甲方指定分包工程的付款,由甲

方扣除国家规定的建安工程税金和指定分包商的个人所得税后直接将工程款付给指定分包单价, 将国家规定的建安工程税金和指定分包商的个人所得税直接付给乙方(即总承包单位),由乙方(即总承包单位)出据国家税务部门正规工程建安发票给甲方财务。

26 分包管理

26.1 乙方负责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并提供各分包单价需要的工程配合费,甲

方向乙方支付约定数额的总承包管理及配合费,该数额或收取比率在本合同附件六中的约定。 26.2 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依据分包工程的设计图纸、施工与验收规范对分

包单位进行管理,并为分包工程的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分包单位有权拒绝乙方提出的无理要求,乙方给分包单位的指令以书面形式发放给分包单位,同时应抄送甲方和监理单位。 26.3 甲方分包工程有关报建、验收手续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办理。但如有必要,乙

方应予以配合。

21

26.4 乙方负责对现场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管理,负责对分包商管理协调,特别是协

调施工场地、施工进度、与监理工程师配合协助进行质量管理工作。配合进行预埋、安装、验收、工程资料的确认签章及汇总整理统一装订等工作。 26.5 乙方应为分包单位提供下述配合服务,如乙方未能配合或未及时配合,甲方可

另行处理,并从乙方进度款中扣除所发生费用的2倍作为违约金,乙方还应负责由此影响分包工程施工的相关责任。

26.5.1 协调分包单位的日常施工管理工作,按月提供各分包工程进度要求; 26.5.2 与分包单位核对分包工程施工图纸与总包图纸之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

等是否统一,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6.5.3 及时提供分包人员材料、设备进场、吊装、堆放、保管条件; 26.5.4 提供工地现有的垂直运输、脚手架供分包工程使用,如需拆除应报甲方

批准; 26.5.5 施工、生活用电用水供应(施工用水应接至施工现场),水电费由分包

单位承担,水电费的交费标准按乙方向供电供水部门的实际交费标准,不得无故加收其它费用; 26.5.6 提供必要的测量定位;

26.5.7 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有关规范等完成全部分包工程预留预

埋(线管须穿通铁丝),修补分包工程施工损坏的内外墙面(费用套用定额或乙方与分包单位协议确定,由分包单位支付),完成分包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及塞缝; 26.5.8 在分包工程施工前,按甲方及分包单位的要求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

提供具备各分包工程施工的条件; 26.5.9 总包施工范围内的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情况下,应积极配合配套工

程的施工,为配套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施工定位数据等,由于乙方提供数据错误造成返工的,乙方须对此承担责任; 26.5.10 负责在交叉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分包工程成品,分包工程的成

品遭到破坏(除当场抓住破坏者外),乙方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26.5.11 分包工程竣工后,由分包单位和乙方办理移交手续,乙方负责该分包

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于保护不周造成损坏的概由乙方负责; 26.5.12

其他方便分包工程工作的配合。

26.6 甲乙双方制定《总包协调工作细则》,作为合同附件,甲方及乙方均应要求分

包单位遵守《总包协调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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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竣工验收与结算

27 竣工验收

27.1 竣工验收条件:

27.1.1 乙方完成本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7.1.2 有竣工图及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并已通过当地城市建设档

案馆初验合格; 27.1.3 有本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27.1.4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27.1.5 乙方总包范围内各专业已经通过专项验收; 27.1.6 有乙方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27.1.7 其他竣工验收应必须具备的条件。

27.2 工程施工单位应在完成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 7天 内向监理单位和甲方提出工程竣工初验申请,同时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质量保证资料和《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27.3 当本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完成自评自查工作,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同时将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申请竣工验收。同时向甲方提供建筑竣工图三 套、结构水电等专业竣工图 三 套、电子文档一套,乙方提交的竣工图必须为蓝图,设计变更和实际的施工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全面、准确地反映。总监理工程师在5天内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验收合格,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竣工报验单,并向甲方提出质量评估报告。检查验收不合格,督促乙方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并重新检查验收。 27.4 工程部收到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合格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后,对符

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项目立即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公司(暂定为本公司下属的商管公司)完成分户验收工作,并同时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成立验收小组,制定竣工验收方案报项目公司审批,审批后报集团工程管理部备案。 27.5 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及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后 15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 并在验收后 7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验收不合格,乙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甲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乙方修改后提请甲方验收的日期。未达到一次验收合格,由乙方维修达到合格,工期不顺延,并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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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结算总价的0.5~1.0%违约金。

27.6 按合同规定工程满足验收要求,甲方 15 天内未组织验收的,在以后验收时如验收合格,则以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的日期后 15天作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返修的,按实际逾期天数顺延计算竣工日期。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使用,除有证据证明使用前为不合格外视为验收合格。 27.7 乙方负责在竣工验收通过 15 日后取得当地建设管理部门为本工程颁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否则按竣工日期迟延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8 竣工结算

28.1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 45 天内,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

28.1.1 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需经甲方现场工程负责人及其部门

领导审核签字确认)、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需经甲方现场经办人员及其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并且符合本合同对签证的时间要求)、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业务联系单、材料定价函、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稿(书面稿和Excel格式的电子版)。 28.1.2 工程签证必须有配套的经甲方盖章的工程联系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如不

能完整提供视为乙方放弃此项权利,不予结算。 28.1.3 有效的结算资料必须为原件,而且不能另补,因甲方原因造成没有存档

的除外。 28.2 甲方收到乙方送交的完整有效的结算资料后 45 天内进行资料核对、造价计算

并安排对数,确定工程造价或提出修改意见。 28.3 竣工资料必须正确反应现场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正确绘制。若发现竣工图失实

或弄虚作假,每发现一处扣除乙方违约金50元,发现两处扣除150元,发现3处扣除600元,发现4处扣除3000元,依此类推。发现十处以上,除扣除违约金外,乙方须重新绘制竣工图。 28.4 乙方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甲方催促后15 天内

仍未提供,甲方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出具的结算书有效,乙方不得有异议。 28.5 在竣工结算审核期间,乙方有义务及时配合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单位的审查

工作,提供甲方或审计单位需要的资料和进行相关的解释说明,在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单位催促后 15 天内,乙方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及不签字认可结算结果的,甲方或甲方聘请的审计单位有权自行审查,出具的结算书有效,乙方不得有异议。 28.6 乙方应如实编制报送工程结算,如果经甲方(含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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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报审结算价超出审定价的10%,则扣超出审定价10%以外的金额(即超出审定金额110%的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此款在其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 示例:送审结算价120万元,审定价:100万元 则:违约金=(120-(100+100*10%))*3%=0.5万元 附:送审结算价小于审定价时,违约金为0元。

28.7 双方对竣工结算确认后 30 天内,扣留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质保金等金额后进行退补结算,支付结算价款。

29 工程移交

29.1 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完成场地清理(包括建筑物周围的堆积物及承包范围内

的余泥清运,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的拆除),并将门窗、玻璃、地面、清扫干净。 29.2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 7 天内乙方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撤离除非收尾工程

所需的临时设施、人员、材料和设备,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交付及退场时间。乙方完成撤场并填写工程移交书,经甲方签署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乙方逾期未向甲方完成移交手续造成甲方使用时间延误的,视为竣工日期拖延,乙方按竣工日期拖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29.3 物业移交小组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房屋(含小区设备房及设备验收)验收,由物

业公司指定专人根据每套房屋验收情况,填写《房屋验收记录单》,并经移交小组成员代表签字确认;《房屋验收记录单》一式三份,必须经物业移交小组共同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物业已参加分户验收的该项房屋验收工作可省略);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将小区房屋、公共公用部分、设备和设备用房、钥匙(已标识)及相关资料移交物业公司,与物业公司签署《房屋(设备)移交清单》和移交备忘录并报项目公司备案;施工单位在将工程移交物业公司前,应将工程清扫干净,并全部锁门封闭。签署移交文件后,物业公司全面接收和开始管理物业。移交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

29.3.1 工程所有的承发包商和供应商的工作内容和保修联系电话清单; 29.3.2 工程所有的承发包商和供应商的合同复印件; 29.3.3 工程竣工资料和竣工图原件; 29.3.4 工程验收证明文件及工程的前期资料; 29.3.5 工程交房标准;

29.3.6 工程缺陷清单及整改计划;

29.3.7 设备使用培训及所有的设备清单和使用说明资料; 29.3.8 工程质量保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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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 对于验收缺陷项的处理:由物业公司对缺陷项进行汇总,填写《房屋维修任务

单》,经物业公司、甲方工程部共同签字确认,同时明确整改期限及复验时间;甲方工程部将《房屋维修任务单》下发给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物业公司和甲方工程部复核整改情况。 29.5 工程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如甲方提前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坏所需的

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0 质量保修

30.1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

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按国家和本地区的相关保修规定执行,在《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中约定,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0.2 工程移交后,如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迅速进行整改。对业主(含甲方的

工程租购客户)反映或投诉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即时跟进处理,所有跟进整改限时完成。乙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甲方根据《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十一、 索赔和争议

31 索赔

31.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

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任何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提供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 31.2 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

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乙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要求索赔签证:

31.2.1 索赔事件发生后10天内,向监理单位和甲方发出索赔签证申请,并附可

证明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说明; 31.2.2 监理单位收到乙方申请后,5天内给予审核并报送甲方,或要求乙方进一

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31.2.3 甲方收到经监理审核通过的申请后,10天内完成复核并签署答复意见; 31.2.4 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签证申请及相关资料后20天内未予答复或未

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签证申请已经被认可。 31.3 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乙方应当阶段性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出索赔签证申

请,在索赔事件终了后10天内向监理单位和甲方送交索赔签证申请的相关证据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31.2款相同。 31.4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甲方可在监理单位和甲方项目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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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签字认可后,从乙方工程节点款中扣除违约金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在扣款前书面通知乙方。

32 争议

32.1 甲方和乙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邀请第三方调

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2.2 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除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

连续,并保护好已完工程:

32.2.1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32.2.2 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2.2.3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2.2.4 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32.2.5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二、 合同解除

33 甲方解除合同

33.1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3.1.1 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履约担保; 33.1.2 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33.1.3 未经甲方同意且无正当理由,拖延开工超过15天;

33.1.4 未按甲方或监理单位指令在限期内采取措施,纠正工程中存在的不符合

标准规范或合同约定安全、质量要求的情况; 33.1.5 未按时完成关键节点工期、单项工程工期,或未能按时竣工,且延迟超

过20天的; 33.1.6 没有征得甲方同意,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的; 33.1.7 破产、被清算的;

33.2 甲方因本条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

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失范围包括:

33.2.1 甲方为完成剩余工程多支出的费用(即甲方自行或安排第三方完成剩余

工程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完成剩余工程所需费用的部分); 33.2.2 工程未按原计划完工,导致甲方逾期向购房人(承租人)交付房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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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按总房价(租金)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直至交付;如购房人(承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因承担违约责任而造成的相关损失。

33.3 在整个工程完工且全部费用确定之前,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在扣除前

款约定款项后,如有余额,甲方应在30天内将余额支付给乙方。 33.4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立即撤离现场,并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己购材料、设备、

机具的保护及工程资料移交工作。甲方可自行或安排第三方完成剩余工程,并可无偿使用乙方设备及机具等,待工程完工后,甲方通知乙方,将乙方设备、机具在现场或附近退回乙方,乙方应立即自费将该物品运走。但如乙方在工程完工时,未向甲方足额支付违约金及补偿甲方损失,则甲方可将乙方设备、机具及材料变卖,如有余额,应返还给乙方。

34 乙方解除合同

34.1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4.1.1 经乙方催告后,仍不向乙方支付应付工程款,逾期超过90天; 34.1.2 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义务。

34.2 乙方因34.1款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权将除安全所需之外的乙方设备、机具、

材料等运离现场。 34.3 乙方应将甲方已付款的资料、设备、材料及工程移交给甲方,并在移交后30

天内向甲方提交结算申请,甲方应在90天内与乙方按实结算。

十三、 其他

35 销售配合

35.1 甲方根据项目销售需要,可安排施工现场不定期对社会开放,乙方应予以配合,

在开放日前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5.2 因销售需要甲方认为需要提前施工的项目,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节点提前施工完毕;如甲方对提前施工项目有特殊要求,乙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完成专项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交甲方审核签字认可后实施。可能的提前施工项目包括(以下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已在税前造价优惠率及施工措施费中充分考虑,不另计算):

35.2.1 按甲方要求完成各种施工设施、设备的迁移。

35.2.2 样板间及售楼部所在楼层及所在楼栋口的单元门至样板间及售楼部的入

户门之间的公共场所,按要求完成各种施工。 35.2.3 样板间及售楼部上层楼板的防水处理。 35.2.4 样板间及售楼部部分外墙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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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5 样板间及售楼部外施工通道的上层防护措施。

35.2.6 样板间及售楼部外施工用安全网,在样板间及售楼部开放前应换用新的

安全网。 35.2.7 至样板间及售楼部看楼通道处楼地面硬化处理、按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搭

设至样板间及售楼部看楼通道安全防护棚等。 35.2.8 根据甲方要求在样板间(包括清水样板间、精装样板间)及售楼部所在

栋号样板间及售楼部所在楼层以上按相关规范要求搭设挑架。 35.2.9 配合甲方销售要求,需要提前施工的其他项目:如门窗工程等。 35.2.10

其它需要配合的项目,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5.3 乙方未能按经甲方认可的提前施工进度计划完成提前施工工作的,每延期一

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乙方拒绝施工,则甲方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并向乙方收取发生费用的2倍作为违约金。 35.4 为配合销售需要而增加施工的项目,乙方应按工程变更签证申请程序报送监理

和甲方,经甲方签证认可后按合同约定结算。

36 不可抗力

36.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甲方、乙方责任造成

的爆炸、火灾、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以及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其他情形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6.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

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乙方应及时向监理和甲方通报受害情况、损失程度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监理和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30天内,乙方向监理和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相关资料。 36.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36.3.1 甲方、乙方单位的人员伤亡,由合同双方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6.3.2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36.3.3 停工期间,乙方应监理单位或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

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6.3.4 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36.3.5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6.4 因合同双方的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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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责任。

37 保险

37.1 工程开工前,甲方根据需要代乙方缴纳劳保金等费用,劳保金不包含在合同总

价中,开工后甲方从乙方进度款中全额扣除代缴的相关费用。 37.2 乙方应依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为施工场地内的己方人员和施工机械设备办

理必需的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7.3 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8 担保

38.1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可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己方有赔偿能力的资信

证明或甲方认可的第三方出具的履约担保。 38.2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甲方、乙方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

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9 文物

39.1 工程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

值的物品时,乙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单位和甲方。甲方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甲方、乙方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现场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工期可予顺延。上述情况出现后隐瞒不报,责任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0 甲方保留的权利

40.1 项目工程总体土方调配:甲方保留对工程土石方进行合理调配的权力,为此乙

方应在施工过程中根据甲方的指示,随时配合甲方进行土石方调配。甲方将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拒绝甲方下达的土石方合理调配的指示。 40.2 项目工程总体进度协调

40.2.1 甲方保留根据项目工程总体情况,对进度进行协调的权力,包括对关键

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 40.2.2 在进度协调时,乙方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加快工程进度以满足要求。 40.3 甲方保留施工期间在本合同施工场地的所有围栏及永久建筑物上设置广告的

所有权。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可在上述地点设置乙方承建本工程的广告。 40.4 甲方保留的其它权利,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 合同份数

41.1 本合同正副本份数,均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正副本均具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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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42 合同生效、终止及补充

42.1 甲方、乙方完成包括工程移交与竣工验收结算、保修期满、乙方解决全部保修

问题等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即告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甲方、乙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2.2 由法律法规调整、不可抗力及合同双方以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缓建,使合同

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应签订工程停建、缓建协议,或终止本合同。 42.3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

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对通用条款内容所作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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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本专用条款中的词语,除另有定义,均与通用条款的定义相同。 2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管理规定

2.1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国家及本地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2.2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

收统一标准》及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3 适用的甲方相关管理规定:

3 图纸和资料

3.1 甲方须在工程开工前 30 天内向乙方提供 六 套施工图纸,并向乙方提供乙方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有关资料。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 甲方项目负责人

甲方指派 谢铁军 为本工程的甲方项目负责人。

5 工程监理

本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为: 友谊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总监理工程师: 范献辉 。

6 乙方项目负责人

乙方指派__________为乙方项目负责人。

7 甲方工作

7.1 除通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外,甲方还应在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7.1.1 工程用地范围内大型土石方开挖及三通一平工作完成的时间: 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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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完成 7.1.3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

求:甲方提供施工用水接驳点,给水接入点至施工场地边线外50米范围内,用电源、线路接驳点到施工场地边线外50米范围内;施工用水、用电所产生的费用等已包含在工程总包干价内,不另计算。电讯由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代缴的,由甲方在当次工程款中扣回,施工道路铺设到施工场地边线外50米范围内,满足施工车辆出入条件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施工现场场地土方基本平整到位,场地平均标高 误差不超过正负30厘米。 7.1.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地质资料由项目工程部于开

工前提供。 7.1.5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项目工程部开工前现场交验和书面

交接。 7.1.6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按分区开工节点在开工前7天用工作联系

函的形式另行通知。 7.1.7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

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发生,甲方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协助。 7.1.8 指定甲供材料的品牌及类型等参数。

7.2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工作:如有需要双方协商办理。

8 乙方工作

8.1 除通用条款的约定外,乙方还应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8.1.1 负责办理临时场地、占用道路、余泥和污水排放等手续并承担相应费

用,甲方协助办理。乙方自行办理向市政管网排水的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1.2 乙方须积极配合施工证的办理,派专人负责编制报安监、质监及施工

许可申请的方案等资料,负责各种报建表格的填写及至相关单位签字盖章的工作。报建资料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协助配合,按政府规定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8.1.3 负责协调各分包专业工程的施工,并为其提供电源、水源、工地现有

的办公位置、材料堆放位置、脚手架、垂直运输。分包单位发生的水电费由分包单位负责,工地内分包单位的施工垃圾、生活垃圾由乙方指定地点暂时堆放,由乙方定期清运出工地,由此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总包配合管理费中,不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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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

容以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当月工程款中扣回,此种情况将视为乙方违约,并按照该项工程造价的10%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项违约金,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8.1.5 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须满足《湖南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湘建价[2006]451号、《长沙市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湖南湾田集团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标准化》及《湖南湾田集团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处罚条例》的要求。若乙方文明施工不满足以上要求,甲方有权处以1000~3000元罚款。 8.1.6 乙方必须遵守并严格认真执行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中的条款。若

有拒绝执行或延迟执行的,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执行,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从每月进度款中扣除),工期不予顺延,并处所发生费用的50%的罚款。 8.1.7 钢筋加工必须在施工现场进行或者乙方在自有的加工厂加工(乙方在

自有的加工厂加工费用不增加),严禁采用强拉机械对钢筋进行强力张拉,每发现一次,甲方将对乙方处以1000~3000元罚款。 8.1.8 完成甲方指定的销售配合工作。

三、 工期

9 工期与工期延误

9.1 乙方应按总工期和以下关键节点工期编制工程进度计划,确保工程关键节点

在约定的完成时间之前完成。

施工时间进度安排表:

序号 1 2 3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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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号 4#楼 4#楼 4#楼 4#楼 4#楼 总工期 开工时间 (日历天) 30 130 80 75 15 2013/11/1 2013/12/1 2014/5/11 2014/8/1 完工时间 2013/11/30 2014/5/10 2014/7/30 2014/10/15 各节点完工时间 临建及进场准备 完成全部基础工程 主体工程封顶 完成外架拆除,材料设备清场 2014/10/16 2014/10/30 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9.2 各栋号的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上规定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期随开工日期

顺延。 9.3 甲方可根据项目的总体需要,调整关键节点工期及单项工程工期。 9.4 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必须按照合同附件五《QW-GC13.001-2011

施工变更签证管理流程》及时办理工期签证,否则视为该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不会导致乙方关键节点工期及总工期延误。 9.5 从乙方进场到主体工程封顶节点中,若乙方每提前一天封顶,甲方支付乙方

20000元/天作为奖励。

四、 工程质量与中间验收

10 工程质量

10.1 本工程要求的质量等级为: 合格 。

10.2 乙方须认真落实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质量(工艺、材料)、进度、投资、

安全。

10.2.1 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三控制(工前、工中和工后验收)落实施工质量三

检制度(自检、互检和交接检),经过施工单位自检验收合格后方可呈报监理、甲方进行工序验收;未经三检通知监理、甲方进行工序验收的,每发现一处乙方需向甲方交纳500元违约金。 10.2.2 严格执行工序质量隐蔽验收制度,上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

得进行下道工序,未经项目总监和我司项目负责人批准不得执行紧急放行程序,执行紧急放行的施工部位必须准确标识和记录,且必须具备可追溯性。 10.2.3 凡装饰工程(室内普装)、墙体砌筑、抹灰、给排水管道的接头等,

全面施工前,乙方必须按照湘湾集字【2012】057号_附件

_QW-GC14.007-2012_工程样板引路施工指引执行样板程序做“施工样板”;制作“样板”必须有小样或排版图,乙方提前三天报甲方和监理,由甲方和监理联合验收签证;经验收合格后可按样板的标准全面施工,样板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乙方自行施工的,甲方(监理)有权下达暂停工令,造成返工,由乙方负责。 10.3 乙方须认真落实如下工程部位的质量管理与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0.3.1 给排水材料、配件及防水材料必须经监理工程师见证并送检,经检验

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0.3.2 厨房、卫生间应在砼结构梁板面上做宽度同墙厚、高度大于120mm的

砼返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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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3 防水批荡应满足设计要求及相关规范规定,防水批荡及防水涂膜施工

工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及甲方专业工程师共同参加验收; 10.3.4 乙方应对地下室底板及外侧墙、后浇带、沉降缝、施工缝、屋面、有

防水要求的楼地面和厨卫间的防水施工编制专项方案,在上述工序施工前7天上报甲方和监理审批,对施工过程实行有效监督和管理,每道工序均应按隐蔽验收程序执行; 10.3.5 严格控制内外墙批荡、挂网等工序及质量要求;

10.3.6 防水工程保养与维护应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10.3.7 所有外墙预留空调排水套管及其他套管,均须按外低内高留置,坡度

为100,以防雨水倒灌。 10.3.8 以上10.3.1~10.3.7款是甲方对今后的装饰装修工程,尤其是防水分

部分项工程的质量管理重点,乙方应遵照执行,甲方对其作为重点管理,对执行不力应及时下书面通知要求乙方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每一项,乙方须向甲方交纳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违约金,对造成质量缺陷的每一项乙方须向甲方交纳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违约金,对造成质量事故或不良影响的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令第80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0.4 乙方须认真落实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

10.4.1 建立、健全项目部组织架构,并及时开展前期准备工作,落实生产、

生活设施的搭建,现场平面布置及周边环境具备文明施工要求,机具、设备、材料及前期队伍早日进场,创造条件,按合同要求早日开工; 10.4.2 认真熟悉施工图和相关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验评标准,在施工

前提交图纸会审书面意见,参加图纸会审并整理会审记录; 10.4.3 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技术实施方案,经施工企业总工审批

后,同时呈报项目监理和业主审核审批; 10.4.4 积极配合甲方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外联系和沟通,负责协调

相邻单位和相关部门的关系,及时提供相关资质、资格证书、证明等资料,相关法律、法规、施工技术规范、规程及验评标准能满足施工质量技术管理的要求; 10.4.5 对以上四项准备工作不及时和不到位而影响开工时间的,每延误一天

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0.5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要求的,乙方必须无偿返修至合格

标准,乙方对完成工程部位的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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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间验收

11.1 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一、地下结构工程(含防水工程);二、主体结构工

程(砼、钢、砖、木等受力结构);三、建设、监理单位或质监机构根据工程特点及有关规定确认的有关分部(子分部)工程)须在完工后45个日历天内取得监督站审核、办理完成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登记表》。不得影响工程的竣工备案工作。 11.2 负责办理中间安全评价书和安全评价书。

五、 合同价款与支付

12 合同价款

12.1 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暂定总价形式,即合同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整(¥0.0元),未含总包服务费与甲供材的采保费。

序号 1 2 3 4 5 工程名称 土建工程 装饰工程 安装工程 合 计 费与甲供材的采保费 合同造价(元) 备注 合同暂定总价款人民币 万元整(¥ )未含总包服务12.2 本合同包干综合单价均已充分考虑现场条件及周边情况,也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卸费、保管费、各类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建筑垃圾清运、管理费、财务费、利润、各类税费、外部协调所发生的所有费、施工中所含的风险费(含市场涨价因素)、政府相关部门收费以及其它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费用。乙方在结算时不得要求甲方调整任何费用。 12.3 劳保基金:报建时由乙方缴纳,乙方自己办理返还(投标报价时不予计取); 12.4 农民工资保障金、安全文明保证金:根据甲方报建要求,乙方自行缴纳并

提供相应票据给甲方,返还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

12.5 本合同范围内工程在办理结算时除合同约定项目按包干方式承包外,其它

可调整部分的计价方式如下:

12.5.1 材料调差部分:本合同约定工程材料价只调整水泥、商品砼、钢筋、

砂石价差,其他材料合同执行期间一概不允许调整价差。 12.5.2 材料调差原则:合同履行期间各期《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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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平均单价上涨或下跌幅度超出2013年第4期8月份《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中材料单价的5%(不含5%)时允许调差。幅度在5%及以内的不进行调差,超过5%时,只对超出5%以上部分进行调差。

12.5.3 上涨调差公式:(合同履行期间各期平均单价-合同约定当期材料单

价×1.05)×合同内材料消耗量 12.5.4 下跌调差公式:(合同履行期间各期平均单价-合同约定当期材料单价×0.95)×合同内材料消耗量 12.5.5 其中商品砼、钢筋 “合同履行期间各期平均单价”的计算方式参照专用条款14.1.2条执行。 12.6 图纸会审及因甲方原因导致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工程签证且经甲方

核定确认后按以下原则进行变更结算:

12.6.1 有清单价格的参照合同清单价格执行。

12.6.2 没有清单价格的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编制,定额文件套用2006年

《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以及省定额站发布的工程消耗量标准水平动态调整及统一解释;装饰人工工资按70元调整,建安工程人工工资按60元调整,没有相应定额子目时则由乙方提出书面报价甲方审核的方式进行确认;按2009年406号文件全额取费后下浮6%计取(劳保基金不计)。 12.6.3 材料计价:按施工当期信息价的预算价执行,无预算价的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市场价执行,其中商品砼按当期信息价下浮12%后执行; 12.6.4 乙方的工期和费用的签证联系单以甲乙双方最终认可的签证为准。 12.6.5 施工期间发生的所有变更和签证的结算款不纳入到工程节点付款中,

在办理完竣工结算审定工作后扣除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后一并支付。 12.6.6 合同外不可计量部分的计时工普工按100元/工日,技术工按150元/工日执行,仅计取税金(3.397%),不再计取其它任何税、费。 合同外可计量部分按照签证条列执行。 12.7 总包服务费(工程配套费)详见附件六。

12.8 工程结算总价=合同包干总价(补充协议包干总价)+采保费及税金(甲供

材)+总包服务费(工程配套费)-甲供材料扣回款±材料调差±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及经济签证—甲方代缴费用+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奖金-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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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价款支付

13 付款方式

13.1 本工程无预付款,先施工后付款。甲方根据工程进度支付乙方工程节点款。

乙方完成相应节点工程并经监理、甲方工程部初步验收合格后向监理单位和甲方申报工程节点款,由监理审核并交甲方最终审定。甲方在收到乙方申报进度款后 15 天内完成批款。 13.2 付款方式:

13.2.1 按当月已完工进度的80%支付进度款,合同补充协议签订后,转换

成按工程节点付款; 13.2.2 完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2%,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

额的85%,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留5%质保金; 13.2.3 合同结算价的 5% 作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后30天内,甲

方将剩余质保金的50% 无息返还乙方;满2年后10天内,如无质量问题,甲方扣留质保金总价的 20% 作为防水工程保证金后,将剩余质保金无息返还乙方;满5年后,如无其它质量问题,甲方10天内无息返还全部剩余质保金。 13.3 因乙方原因形成的所有质量保修、赔偿费用及乙方质量保修违约处罚均从

工程质保金中抵扣。如质保金余额不足以支付工程保修及赔偿等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30 天内将差额补齐。 13.4 现场签证、设计变更在工程节点款支付时不予考虑。

七、 材料和设备

14 材料/设备计价原则:

14.1 本工程材料分甲供材料、乙供材料两类。

14.1.1 甲供材料:

14.1.1.1 甲供材料包含配电箱、外墙面砖和仿石材、电缆、井盖,具

体管理办法如下:甲供材料、设备的供应合同由甲方与供应单位签订。乙方须对有关甲供材料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和供应时间代甲方对供应单位进行管理及予以配合,并向甲方负责。供应合同中将授予乙方有关的权责,以便乙方履行其职务。甲供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安装,安装费用按相应的结算条款进行计算,甲供材料由甲方负责运到工地,乙方在送货单上核对并签认,并由乙方负责甲供材料的卸车、场内运转、清点、验货、接收、保管等一切后续工作,以上工作(包括期间的损耗、损失)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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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甲方按甲供材料采购价的1.5% 作为卸车、保管、管理费及5.12%税金支付给乙方,除此以外,不再计算其他任何费用(见附表一)。 14.1.1.2 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计入本工程总造价,此部分价款在支付工程款时,按乙方实际领用量乘以《甲供材料设备暂定综合单价表》中暂定综合单价予以全额扣回。 14.1.1.3 所有甲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的实际使用量应控制在根据施工

图计算出的人材机用量之内,如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材料结余或超出量(以乙方投标预算人材机用量指标为基准),由甲方在竣工结算时按施工期间甲方暂定单价*结余/超出量的总金额,结余部分奖励给乙方,超出部分在应付给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4.1.2 乙供材料:由乙方直接采购,结算过程允许调整材料价差的材料为钢

筋、水泥、商品混凝土。其他所有材料均不予以调差。以上材料的调差原则如下:

14.1.2.1 钢筋:必须采用(湘钢、萍钢、涟钢、冷钢)品牌中的任何一

种,按垫层施工完成之日起至主体结构封顶之日前10天内《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钢材预算价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14.1.2.2 水泥:必须采用(南方、印山台、牛力)品牌水泥中的任何一

种。散装水泥按垫层施工开始之日起至施工单位验收之日前10天内《长沙建设造价》发布的印山台散装水泥预算价的简单算术平均值; 14.1.2.3 商品混凝土:按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长沙建设造价》中公布

的市场信息价下浮18%的简单算术平均值与2013年8月(第四期)信息价下浮18%后进行调差,(此结算价已包含了除抗渗剂之外的所有添加剂费用,未包含泵送费用,结算时定额中规定应扣除的各项费用按定额规定执行,添加抗渗剂的商品砼,每立方增加10元列入独立费,除计取税金外不计取任何费用。如因设计要求增加膨胀外加剂的每立方净增加费用以包干综合单价的方式执行,并不进入总价下浮)。C10的材料价格按C15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长沙建设造价》中公布的市场信息价的简单算术平均值减10元/m3作为结算价。 14.1.2.4 以上各项材料计算平均值的时间需乙方提交工期报告并以甲

方核定的时间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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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工程变更

15 变更价款

15.1 工程变更及合同外工程产生的费用,按以下方式结算:

15.2 甲方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其增减部分工程量的价款按照本合同专

用条款第12.6约定办法结算; 15.3 施工中发生的变更,必须在7天内办理签证申请,其中原件交甲方备案。

签证手续不完整的,不能作为结算依据;签证手续不能补办。若超过7天未签证申请,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此部分权利。乙方每月办理签证后,经甲方工程部转交给成本控制部进行审核备案。 15.4 工程变更结算原则: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工程变更结算原则按本合同专

用条款第12.6执行。 15.5 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实与支付:工程变更价款在结算时支付。

九、 工程现场管理及分包管理

16 工程现场管理

16.1 遵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标准的有关要求。监理总监或监

理总监代表应组织由甲方代表和总包及各分包质安负责人参加的周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检查评分形成书面会议记录,对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乙方项目部每月25日前对检查评分和整改验收结果汇总,并作出具体整改措施,在甲方工程部月度工作巡查前先呈报书面报告; 16.2 乙方必须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投入,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安全管理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施工,所需费用另加20%管理费从乙方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中扣除。 16.3 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由于乙方措施不当、管理或操作不当而引

起的安全事故,其责任和相关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有责任管理好自己的职工,教育其遵纪守法,遵守甲方和工程的有关规定,做好现场防火、防盗、防打架群殴、防食物中毒等预防工作,如发生类似事件,其责任和相关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包括对周围环境的损害责任)。 16.4 安全生产方面的违约责任:

16.4.1 乙方在业主、工程师进行的日常质量安全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安全隐

患的,乙方应限期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2次的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乙方必须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甲方有权在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人民币1万元/次作为违约金。此类问题的认定,以甲方、工程师书面通知、指令、通报和会议纪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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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 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按国家规

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处罚外,乙方必须依照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6.4.2.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

得低于5万元; 16.4.2.2 发生重大事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低于

3万元; 16.4.2.3 发生较大事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2

万元; 16.4.2.4 发生一般事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低于1

万元; 16.4.2.5 发生上述安全事故,业主视情况严重性,有权部分或全部解

除合同。

17 工程分包管理

17.1 乙方同时也是本项目的总承包商,负责对合同双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

理并提供总承包配合。甲方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配套费的工程配套费按附件六表中规定进行计算,不再计取其他费用。(当各分部分项工程横跨几个总包工程范围时,总包之间按建筑面积的比例对某项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配套费进行分配)。工程配套费已包含总承包服务费和分包工程配合费,乙方不得向上述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以下称分包商)收取除施工用水及施工用电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施工用水及用电费用按市场价格收取,用量均以计量器具所计用量为准。以下为乙方与分包商的管理和配合内容(费用已全部包含在工程配套费及措施项目费用中,不再另外计算): 17.2 乙方须负责:

17.2.1 向分包商免费提供其正确施工所需之一切合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下

列项目,并与分包商联系协调,了解其关于下列设施的详细需要,在适当时间配合和提供:

17.2.1.1 提供乙方在工地内现成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给分包

商在互不妨碍的情况下使用,或在工地上或建造中建筑物内提供地方给分包商架设自已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 17.2.1.2 及时提供分包商进场、材料及设备进场的吊装、堆放、保管

条件; 17.2.1.3 提供工地上通路给共同使用,并提供施工场地;

17.2.1.4 提供乙方在工地内现成的爬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分

包工程使用,如需拆除应报甲方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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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5 提供卫生设施给共同使用;

17.2.1.6 提供指定分包商工程施工所需以保障场地安全之围网、围板

等; 17.2.1.7 提供临时照明及电力的供应,提供试验所需负荷; 17.2.1.8 施工、生活用电用水供应(施工用水应接至施工现场),水电

费由分包单位承担,水电费的交费标准按乙方向供电供水部门的实际交费标准,不得无故加收其它费用; 17.2.1.9 提供工地上现成的装置及机械给分包商作卸货、水平及垂直

运输; 17.2.1.10 提供工地上其它现成的设施给共同使用。

17.2.2 分包工程施工前,按甲方及分包商的要求完成有关的土建项目施工,

提供具备各分包工程施工的条件,电梯配合工作还包括按要求提供充足、稳定施工电源到各电梯井首层、清理井道达到安装要求; 17.2.3 协调日常工作,负责工程的整体进度,按月提供对各分包工程的进度

要求。积极主动地了解分包商工程细则,尤其是影响土建工程的有关项目,主动地要求分包商提供施工程序及时间表,对不同单位施工存在矛盾的地方作出协调,主动地找出解决方法。 17.2.4 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分包商协调,并按施工图、图纸会审、设计变

更及有关规范等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筒、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并完成预留预埋。 17.2.5 在各分包商预留各专业管子槽、孔洞、榫眼、预埋套筒等安装之后负

责填充密封。 17.2.6 以水泥砂浆或细石砼填实设备、框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按

照标准工艺填充电梯门套及铝合金门窗与结构间(装饰面间)的缝隙。 17.2.7 修补分包工程施工所损坏的内外墙瓷片、水泥砂浆抹灰层等,完成所

有分包工程安装后的修补、吊洞、塞填缝、挂钢丝网。清理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清除工程废料;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包括清洁分包工程的设备。 17.2.8 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及其他必要测量定位给分包工程。并与

分包商核对清楚各分包工程图纸与总包图纸间相关联的尺寸、标高等数据是否统一; 17.2.9 负责在交叉施工过程中,采取措施保护分包工程成品,分包工程的成

品遭到破坏,(除当场抓住破坏者外)相关责任由分包商及乙方共同承担;对各分包工程成品必须有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其余类似铝合金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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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阳台栏杆等凡土建施工需要跨、踩的部位,乙方均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如用旧模板订制保护盒等),并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 17.2.10 分包工程竣工后,由分包商和乙方办理移交手续,即日起乙方负责该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17.2.11 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并看管分包工程的物料以防损坏

遗失; 17.2.12

清理分包工程堆放在指定地点的废料;

17.2.13 乙方必须对指定分包实施全面管理(包含工期、质量和安全文明

施工):

17.2.13.1 乙方必须安排专人对分包商实施管理。

17.2.13.2 乙方要定期对分包商的情况书面上报监理和甲方,对不服从

管理的分包商提供处理意见。 17.2.13.3 乙方参与分包工程质量验收工作,对不合格的工序,严禁下

道工序施工。 17.2.13.4 在安全文明施工方面,分包工程进场后都要纳入总包的管理,

如安全帽、工作牌等,不按要求实施,总包有权不让其进入施工现场。 17.2.14 乙方还应承担以下工作内容: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

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活动及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与分包工程相关的须由总包单位参入协调管理的所有工作。 17.2.15 除以上一般责任外,乙方对下列分包工程提供的管理及配合事宜

还须包括:

17.2.15.1 电梯配合工作还包括按要求提供充足、稳定施工电源到各电

梯井首层,清理井道,电梯门套塞缝,分包商进场前完成机房全部土建工作,提供建筑基准线,并提供电梯安装施工所需搭设脚手架的材料供分包商使用; 17.2.15.2 铝合金门、窗工程:在混凝土浇筑前核对门窗表所示尺寸是

否与结构预留的尺寸相符,如有矛盾,须通知甲方、监理作修改;预留适当大小的孔洞及坑槽以便安装窗框及其凸出的冒头、竖框、止水条;协调各有关单位确保门、窗完成后进行防渗试验时不会使邻近的工程受到破坏,并修复所有受影响的地方。门窗安装后,由乙方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监理提交门窗收边收口施工计划及方案,经甲方工程部及监理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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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15.3 其它部位,见本合同相关条款 17.2.16

甲方指定分包和直接分包的工程内容:见合同附件六表中内容

十、 竣工结算与资料规定

18 竣工结算

18.1 工程的计量均应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建

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的计算规则进行计量。 18.2 工程结算总价=合同包干总价+采保费及税金(甲供材)+总包服务费(工程

配套费)-甲供材料扣回款±材料调差±工程变更(技术核定)及经济签证—甲方代缴费用+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奖金-违约金。 18.3 工程竣工后三十天内乙方上报工程送审结算,工程结算资料包括结算承诺

书、送审资料清单、结算汇总表、工程预算书、各项结算调整的依据、内容及费用。自甲方收到乙方符合要求的工程结算资料之日起90个日历天内,甲方安排三方对账,并将双方无争议事项对审完成确认,有争议事项双方协商解决。审核完毕经双方确认造价后,形成工程结算报告。 18.4 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结算审价过程中,结算后不再增加任何结算资料(图

纸、签证变更单、价格凭证等),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甲方,除甲方延迟签证外不作增加调整。 18.5 乙方送审的工程预算和竣工结算,核减额在送审造价10%以内的咨询费由甲

方承担,核增及核减额超过送审造价10%以外的咨询服务费(按核增及核减额的5%支付咨询服务费)由乙方承担,甲方从应付工程价款中扣除,代付给造价咨询单位。 18.6 如果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国家政策性文件或法规对工程结算有所调整,包括

人工费、预算定额、费用定额的调整等,工程结算一律不做任何调整。 19 竣工资料

19.1 竣工验收以施工验收规范、验收标准、政府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设计要

求及合同为依据。 19.2 乙方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及当地档案

部门们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规定,在工程施工过程及时做收集汇总、整理工程档案。同时负责分包单位的资料汇总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资料乙方应督促分包单位落实整改。 19.3 乙方应在本合同承包工程竣工验收之前10个日历天前将完整的、符合当地

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相应工程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提交给甲方委托的监理公司进行审核,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乙方再将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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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提交给质监站检查。如果乙方的工程技术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则由甲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工作应在一周内进行(实际以质量监督站的要求为准)。如果资料不符合验收要求,则由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补充、完善后,再进行验收。并按最后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竣工日期,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监理和甲方不按时验收,在以后检验时,如合格,则按乙方通知甲方验收日期的后20天作为竣工日期;验收不合格需返修,按实际逾期天数顺延工期。

19.4 工程竣工后,应绘制竣工图(含每户水电竣工图)。工程变更不大的,由乙

方在原施工图上加注说明,提交甲方存档。工程变更较大的,甲方联系设计院盖章,由乙方负责绘制竣工图。竣工资料及竣工图一式四份提交甲方。竣工图必须是蓝图,设计变更和实际的施工变更必须在竣工图上全面、准确地反映。竣工图上无反映的,不结算;竣工图上反映不正确的,需改正后才能结算;竣工图严重不准确的,由乙方重做,并罚款1万元。

十一、 索赔和争议

20 违约责任

20.1 合同规定由乙方完成或提供配合的工作(包括合同、会议纪要约定内容以

及设计变更等),如乙方拒绝完成或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甲方即可安排其他单位完成,此种情况将视为乙方违约,并按照该项工程造价的20%在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该项违约金,该项施工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当月工程节点款中扣回,影响工期的责任由乙方负责。 20.2 在本合同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本合同已作约定的按本合同

约定执行,本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直接损失加上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20.3 如因乙方原因(包括不按时提交资料、不安排充足人员进行预算核对、对

甲方指出的乙方不合理多算及重算的部分不予接受、对甲方核定的合理价格不予接受等均视为乙方原因)未按照本合同要求在45天内将预算核对完毕,乙方须向甲方支付10000元/天的违约金,直至预算核对完毕经双方签字确认平方米包干单价之日止,该项违约金将在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0.4 乙方违反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违约或施工组织计划中的规定:乙方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其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施工组织计划中的规定,甲方不接受乙方低于甲方要求的承诺或施工组织计划中的规定。乙方投标时承诺的或施工组织计划中的以下项目,除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力之外,若出现没有按投标文件中的任何承诺或施工组织计划中的规定的以下情况,乙方将无条件接受以下处罚。

序号 承诺项目 违约说明 乙方承诺的罚款额 46

1 2 3 各阶段投入劳动力 各阶段投入设备 每少1人 主要设备每少1台 一般设备每少1台 1000 10000 1000 5000 各阶段投入周转材料 每少10% 20.5 乙方依照上述约定支付违约金后,所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于弥补甲方损失的,

乙方必须据实赔偿。

十二、 其他

21 销售配合

21.1 除通用条款约定外,需乙方做的销售配合工作:为配合甲方销售和现场管

理,乙方应按甲方指令将甲方指定的场地清理出来,并移交甲方。包括对甲方指定场地上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物料堆放场地、物料加工场地的拆除和清运,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另计算。 21.2 因销售需要,乙方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由甲方另行

通知)。 21.3 乙方不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上述工作,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如乙方拒绝施工,则甲方另外安排其它单位施工,收取发生费用的2倍作为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乙方负责。 22 不可抗力

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 23 管理制度

合同履约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工程付款条件与管理、附件五《施工变更签证管理流程》等甲方相关的管理制度。 24 履约保证金

24.1 为保证合同履行,双方约定履约保证金采用现金和银行转账给甲方,履约保证金为: 500万元 ,大写:伍佰万元整。 24.2 乙方在本合同签定后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纳完履约保证金: 24.3 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主体结构封顶返还300万元,工程完工并经甲方、

监理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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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合同份数

25.1 本合同一式壹拾份,其中正本贰份,甲乙方各持壹份;副本捌份,甲方陆份,乙方持贰份。合同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 合同生效、终止及补充

26.1 本合同所涉及到的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26.2 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作为本合同的补充附件,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27 附件

附件一: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二:甲方指定品牌材料设备一览表 附件三:工程质量保修协议 附件四:总包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五:施工变更签证管理流程

附件六:甲方指定分包工程总承包配合及管理费取费 附件七:4#栋装饰标准做法 附件八:工程量清单 附件九:廉政协议书

附件十:4#楼总承包单位工程管理要求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签约代表(签字): 或签约代表(签字):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 编: 邮 编: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48

附件一 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甲供材料、设备一览表

材料设备名称 电缆 外墙砖 配电箱 井盖 园区内外交通设施 单价(元) 数量 金额 (万元) 序号 规格 单位 备注 1 2 3 4 5 49

附件 二 甲方指定品牌材料设备一览表

甲方指定品牌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供应方品牌范围 式 1 钢材 乙供 湘钢、涟钢、萍钢、冷钢 2 商品砼 乙供 兆星、宏强、兴达、拓宇 3 水泥 乙供 南方、印山台、牛力 4 水电管材及配件 乙供 顾地、联塑、雄塑 5 桥架 乙供 伟通、人允 6 电线 乙供 金杯、金龙、恒飞 7 防水材料 乙供 东方雨虹、卓宝 8 阀门 乙供 沪航、中日、大众 9 玻璃钢化粪池 乙供 威嘉、星源大地 10 镀锌钢管 乙供 河北歧丰、衡水华歧 11 开关(大翘板)、插座 乙供 金星、博坚 12 衬塑钢管 乙供 华塑、碧源 13 日光灯 乙供 三雄极光、雷士 14 应急照明 乙供 奇辉、劳士 15 外墙涂料 乙供 立邦、华润、多乐士 注:以上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要求与规范。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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