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纪律

更新时间:2024-04-23 12: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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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办案工作人员纪律

为了树立纪检监察机关的形象,维护纪检监察机关的声誉,规范办案人员行为,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办案人员在履行职责中廉洁公正,严守纪律,严格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特制定本纪律。

一、 办案人员政治纪律

1、 忠于职守。要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纪检监察事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甘于奉献。 2、 秉公执纪。要坚持党性原则,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敢于碰硬,刚正不阿,公正无私,不谋私利,不徇私情。

3、廉洁自律。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做到不为情所扰,不为欲所惑。不参加对公正执纪有影响的任何形式的宴请,不接受任何礼品和有价证券,不参加有关的娱乐活动,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二、办案人员工作纪律

1、实事求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一切靠事实说话,靠证据说话,不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把每一件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检验。 2、 文明办案。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党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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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为准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按程序办案,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3、 选择办案地点应本着安全、可靠、方便、有利于办案的原则,一般情况不得借用涉案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餐饮服务场所作为办案地点。确因办案需要设定特地办案地点时,须经领导批准。

4、 办案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政治优势,以证据为准,依纪依法办事。不准逼供、诱供、骗供,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严禁打骂、侮辱人格。 三、 办案人员保密纪律

1、 制定案件调查方案时,要同时制定保密措施,查办重大案件要有具体的保密方案。

2、 在对案件或问题进行调查时,不准向被举报人和有关人员暴露意图。

3、 不准泄露、扩散有关调查问题的内容及领导批示;不准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4、不准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者向被举报人和其他涉嫌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5、 不准打听、了解不应知道的案件情况和其他涉及秘密的事项。

6、调查重大案件,要使用专用通讯工具。向领导汇报时,不准使用没有保密装置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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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案件内容和情况,不准携带案卷和调查材料探亲访友、游览、购物等。

8、 外出调查一般不准携带案卷,如确需携带时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做到两人专管,卷不离人,严防丢失。 四、廉洁纪律

1、不准私自借用涉案单位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确实需要用的,要经领导批准。

2、 不准利用办案便利,在涉案单位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岗位调动、干部录用、晋升提拔以及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利益。

3、 不准在涉案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接受涉案单位提供的免费旅游、度假、探亲等。

4、 一般情况不接受涉案单位的招待,不准参加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和与纪检监察干部身份不相符的其他活动。

5、不准接受涉案单位的钱物、有价证券等。

6、 不准利用办案之机接受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亲友的宴请。不准利用办案之机,通过被举报人、证人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不准收受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亲友的钱物、有价证券等。 五、回避纪律

(一)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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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本案被举报人的近亲属; 2、是本案的举报人、主要证人; 3、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办案件的。 (二)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监察机关或办案组负责人决定并向本人宣布。符合回避条件故意不回避的,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纪律处分。

六、违纪责任

对于违反本纪律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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