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整理笔记

更新时间:2023-09-26 13:5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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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试

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

2、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一门主要理论学科,是法律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法理学研究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3、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施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4、授权性规范:是指授于公民、公职人员、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5、命令性规范:命令性规范又称强制性规范,是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十分明确,不允许人们以任何方式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6、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泛指法对个人和社会产生影响的体系。 7、法的历史类型: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分为奴隶制的法、封建制的法、资本主义的法和社会主义的法。

行为模式: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1)肯定性:法律承认合法、有效或保护奖励。

(2)否定性:法律不承认,加以撤销或制裁。

简答题

导论:学习法理的意义:1、培养法律意识 2、学习其他学科

3、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 实例分析说明题

论述

按题答+原理

1、法学体系:学习法学方法

a.第一,从各种类别的法律出发:(1) 国内法学 (2)国际法学 (3)法律史学 (4)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b.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出发: (1)立法学 (2)法律解释学 (3)法律社会学 c.从认识论角度出发:(1)理论法学(2)应用法学

d.从法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这一角度:(1)法学本科 (2)法学边缘学科 2、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密切相连的

3、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

4、A.、法的特征:(1)法是调解人们行为的规范:规范性和一般性 连续性、稳定性和效率性

(2)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

a.法具有国家意志,制定和认可表明法产生的两种方式。 b.封建社会中,一般以君主名义制定。

c.资本主义社会中,一般由中央和地方、立法和行政机关分别制定。 d.习惯法→成文习惯法→成文法。

e.大陆法系国家或当代中国:成文法或制定法 f.普通法系或英美法系:成文法和判例法并重 g.权威性、普通性和统一性的非本质属性 (3)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 (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B、法的要素:规则、概念、原则 一、法的规则

(一)法的规范=法的规则

(二)法的逻辑构成: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 1.可以、应该、禁止。

2.授权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禁止性法律规则。 3.义务性规则

4.法律后果:(1)肯定性:法律承认合法、有效或保护奖励。 (2)否定性:法律不承认,加以撤销或制裁。 5.假定、处理、制裁。 二、法的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中通用的概念,是法学家从无数有关法律的事件中概括出来的。还要注意法的概念的局限性。法的概念具有变化性和局限性。 三、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5、法的作用的分类:整体作用和部分作用;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预期作用和实际作用;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6、法的规范作用的表现: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性作用可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一、指引作用

对象: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一)对本人行为的指引

1.法的规范作用首先体现为对本人行为具有指引作用。

2.分为两类:(1)个别指引: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就具体的人和情况的指引。 (2)规范性指引:通过一般的规则就同类的人或情况的指引。 (二)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1.义务性规范代表确定性指引:法律明确规定人们应该这样行为或不应该这样行为。一般规定,如果违反这种规定,就应该承担否定性法律后果。

2.授权性规范代表有选择性指引:法律规定人们可以这样行为。一般规定,这样的行为会带来肯定性的法律后果。

3.法律目的:(1).确定的指引:防止人们做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

(2).有选择的指引:一般是鼓励人们,至少是允许人们从事法律所指示的行为。

4.法律规范的指引作用,一方面在于鼓励至少是允许人们从事某种行为,另一方面在于防止人们从事某种行为。 二、评价作用

1.法是一个重要的普遍的评价准则,即根据法来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合法。 2.对象:他人的行为。

3.仅根据法来判断人们的行为,往往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法只能或者主要作为判断是否合法还是违法或有无法律效力的推测。 三、教育作用

1.指的是通过法的实施而对一般人今后的行为所发生的积极影响。 2.对象:一般人的行为。 四、预测作用

1.依靠作为社会规范的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互相将如何行为。 2.对象:人们相互的行为,包括国家机关的行动。 五、强制作用

1.法的一个规范作用在于制裁处罚非法犯罪行为。

2.对象:违法者的行为。

3.法的强制作用不在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在于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增进社会成员的安全感。

7、法的社会作用的表现: A统治阶级

一、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

1.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目的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作用。

3.发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最重要的作用是: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三、关于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的性质 观点一:法的社会性和阶级性是统一的。 观点二:法有阶级性,有的阶级强,有的弱。 B当代中国 一、四个方面

(1)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的改革。 (2)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3)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改革。 (4)对外交往。 二、六个方面

(一)维护秩序,促进建设、改革与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二)根据一定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三) 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病对其滥用权力或不进职责的行为进行制约

(四)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五)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六)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

8、法的作用的局限性:(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的唯一手段

(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的实施必须要有相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配合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4)法律所要适应的事实无法确定

9、正确认识法的作用:(1)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2)民主必须法制化、制度化。才能获得切实的保障和有条不紊的运作

(3)法律制度对于实施国民教育、促进科技进步、保护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繁荣文化发挥了较以往更大的作用。

(4)要制定和实施大量涉外的或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 (5)从严治军 (6)必须充分认识到法律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根本任务中的重大作用。

10、法的起源(法与氏族的关系):(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 (1)原始社会没有国家,但有社会组织-----氏族 (2)原始社会没有法,但有行为规范和氏族习惯 11、法产生的原因:

(1)经济因素: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 (2)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产物 (3)社会公共事务的日益复杂和增多 (4)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

12、西方国家法例证:(1)商法的兴起 (2)罗马法的复兴 (3)资本原始累积时期的法律

13、西方国家法的分类:(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实体法和程序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5)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6)制定法和判例法

(7)公法(保护国家利益)和私法(保护个人利益) (8)普通法系的普通法和衡平法 14、西方国家法的渊源:(1)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有约束力):制定法、条约、经认可的习惯(普通法系中的判例)。 授权立法或委托立法,日益成文资产阶级国家的一个法律渊源。

(2)非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无约束力但有一定的说服力):民法法系的判例、权威性法学著作、正义和公平等观念、政策。 15、西方国家法的法制:(一)含义:主张法治同专制是对立的,主张要依法办事(核心) (二)自由竞争时期的西方法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

(1)17-18世纪,西方法制是反对封建统治的一个重要武器。人权宣言:a。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b。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c。法律和自由是不可分的d。罪刑法定和法律不溯及既往e。无罪推定

(1)19世纪欧洲大陆广泛的立法活动开始。拿破仑的民法典。

(三)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西方国家法制:法律社会化

(1)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的精神和本位就是义务,即强调人民应服从统治者的权力。

(2)自17-18和实际的天赋人权论的兴起,法律的精神以个人权利为主。

(3)20世纪后,他们又主张法律不仅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更应着重保护社会利益。因此,以个人利益为主的法律精神应改为以社会利益为主,即法律社会化。 A。法律社会化:a、在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虽无过错但对另一方的损害仍要负责赔偿。 b、在刑法中则提倡社会防卫主义和保安处分。

16、西方国家法的法系:民法法系(大陆法系)、普通法系(英美法系)

两大法系的形成:(一)民法法系:民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又名罗马法系、大陆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法典法系等。

(二)普通法系:普通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也称英美法系。

17、两个法系的区别(两大法系的比较):两者在本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方面都是一致的。,但其他方面有许多差别。

(1)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主要是判例是否成为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2)在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别

(3)在法典编篡方面的差别:普通法国家的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后来也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但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民法法系的法典较抽象化和系统化。 (4)在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普通法系:普通法和衡平法 民法法系:公法和私法 (5)在法律概念、术语上的差别

(6)在哲学倾向方面的差异:民法法系倾向理性主义,普通法法系倾向经验主义 两大法系发展趋势:两大法系的差别日益缩小,两种法系相互融合,但差异长期存在。 10、法与原始氏族行为规范的区别:本质不同:阶级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原始社会的习惯。产生和实施方式不同:发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原始习惯是自发形成的。发的内容不同。适用范围不同: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原始是血缘相同的同一部落。

11、法的产生条件和原因:私有制的产生和商品经济的发展。阶级矛盾是不可调和的产物。

社会的公共事务日益复杂和增多。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

12、法产生的共同规律:个别调整逐步演变为规范调整。习惯习惯法成文法。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混为一体,逐步分化各个独立的社会规范。自觉形成到自觉制定

13、马克思主义法学和以往法学的区别:

①以往法学主要以历史唯心主义为基础,否认经济因素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当然,法和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也相互作用。但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②以往的法学否认法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肯定法的阶级性,同时肯定法的继承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都是在批判地继承人类历史上优秀法律文化遗产的同时创立和发展的。③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那时当然还有具有某种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但已不是阶级意义上的法了。

14.学习法学的方法: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法律。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方法。

15.法的本质:a.是国家的意志的体现 b.法的本质要通过对现象的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c.分为本质属性(直接体现法的本质的属性,如阶级性和人民性)非本质属性(直接体现法的现象的属性,如强制性和规范性)d.有时法的内容即指法的本质和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法的形式泛指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 e.法的内容决定法的形式,法的形式又影响法的内容。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tq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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