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通信铁塔桩基合同20150416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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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美兰美兰湖EPS材料采购及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信铁塔桩基按装

工 程 分 包 合 同

上海翔发通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08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总包单位(以下称“甲方”):上海翔发通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以下称“乙方”):上海华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鉴于就 “上海翔发通信铁塔桩基按装” 项目承发包事宜,甲方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已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现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通信铁塔桩基按装(下称“本工程”)相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通信铁塔桩基按装项目”打桩工程 2、 工程地点:上海市境内

3、 建设单位:上海翔发通讯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称“建设方”)

4、 分包工程范围及内容:“通信铁塔桩基按装”乙方于2015年8月8日共同确认封存的施工图及

其他书面文件。

二、 工程工期

本工程样板工期: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8月15日;

其余部分计划工期:2015年8月15日至2015年12月30日。

三、 工程质量标准

本工程质量须符合合格标准。 四、 签约合同总价及合同价格形式

1、 暂定合同总价:15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税务认可的建筑安装企业

发票,由甲方为乙方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如乙方为外地驻本项目所在地企业,则乙方须自行办理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附加手续,因乙方未能提供相关手续或不能开具建筑安装企业发票造成甲方不能为乙方办理代扣代缴手续,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税金;前述总价及专用条款所示各项单价中均已包含2%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乙方须做到专款专用,不作他用,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台账。 2、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 五、 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且解释顺序依次为:①双方洽商纪要②本合同专用条

1

款;③本合同附件;④本合同通用条款;⑤本工程招标文件;⑥乙方投标文件或报价资料;⑦双方签署本合同时书面确认的其他文件。

2、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双方最新签署或确认的书面文件约定为准。

六、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即行生效。 七、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签订地点::上海市宝山区新沪路1069号

2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建设方工地代表:是指由建设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建设方授权范围内行使建设方权利的人。

该代表无审批及直接确认任何费用的权力,即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审批程序的、乙方虽持有“建设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相关单据的,结算时该类费用甲方均有权不予计取。

1.2. 甲方驻工地代表:是指由甲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甲方授权范围内行使甲方权利的人。该代表

无审批及直接确认任何费用的权力,即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相关审批程序的、乙方虽持有“甲方驻工地代表”签字确认相关单据的,结算时该类费用甲方均有权不予计取。 1.3. 乙方驻工地代表:是指由乙方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全面负责合同履行的人。

1.4. 监理单位:是指本合同指明的、受建设方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理单位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责任与义务,亦无审批或确认任何费用的权力。 1.5. 日期和期限:

1.5.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

实际开工日期是指建设方或甲方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发出的开工令或其他书面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1.5.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则以乙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的约定确定;验收不合格的,则以乙方整改后提交再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5.3. 质量保证期:是指本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即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工程承担缺陷修复义务

及质量责任的期限。

1.5.4. 免费保修期:是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本工程免费承担缺陷修复义务及承担保修义务的期限,

从本项目集中交付移动公司之日起计算。

1.5.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

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6. 标准和规范

1.6.1. 本工程质量及技术标准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

范、规程等;其他特别要求由甲、乙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

1.6.2. 甲方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乙方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及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计算出的结算造价中均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7. 甲供材料:指对本工程质量有较大影响、建设方认为需由其供应或由甲方供应的材料及设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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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统称为“甲供材料”。 2. 工期

2.1. 本工程工期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约定,关于本工程工期的其他要求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

约定。

2.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日期按时开工,如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2天,以

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乙方,甲方不予答复视为不同意延期要求。甲方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3. 甲方代表或建设方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

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应当按甲方代表或建设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或建设方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代表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导致甲方或建设方发出停工令的或导致事实停工的,停工责任由乙方承担: 2.4. 甲方确认的进度及时完成相应工作的,视为工期延误。 3. 材料采购和设备供应

3.1. 本工程材料选用要求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3.2. 本工程甲供材料明细及材料损耗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3.3. 对于本合同已约定为甲供的材料,乙方应提前两个月向甲方(建设方)申报需用总量及分批进货

时间、数量;乙方应承担因计划提供不准确或不及时导致的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材料进场时,乙方应派专人在约定地点(现场内)接收并在收料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乙方接收确认后、即认定乙方已办理了领用手续(乙方应对甲供材料的外观、数量等进行验核,乙方一旦签收,即视为甲供的外观、数量等均无问题),且乙方负责保管及场地内的二次搬运等,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签约合同总价及按本合同结算方式计算出的总价中,不予另行计取。

3.4. 关于甲供材料清算的办法按翔发《关于统一工程竣工结算中甲供材料清算方法的通知》,乙方在

签订本合同前对于该通知已明确知悉,并承诺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

3.5. 乙方因承包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设备均由乙方按照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施工需要自行采购、

加工、运输,并依据国家及当地、行业相关规定检验或试验。经甲方代表、建设方代表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施工,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相应单价中。

3.6. 乙方用于承包本工程的所有设备按国家及当地、行业相关规定经检验或试验功能正常或合格的,

并取得相关检验或试验报告,经甲方代表、建设方代表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本工程,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相应单价中。

3.7. 乙方采购或供应的所有材料、设备均须附合格证、质保书、装箱清单、检验或试验报告等相关资

料。乙方需要使用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以外的代用材料时,应征得甲方及建设方书面认可;因采用代用材料导致费用增加的,相关增加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导致费用减少的,则按甲方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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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差按实调减,且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3.8. 所有运抵工地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妥善包装及保护,以免受因搬运、天气及其他任何情况引

起的损坏。在可能情况下,材料、设备在使用前,都能保存在原有的包装箱内或有其他覆盖物保护。任何受到碰撞而损毁的材料、设备,甲方及建设方有权拒绝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9. 乙方采购和供应的材料或设备与设计、合同约定要求不符或不能满足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标准、

规范要求的,应按甲方或建设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已经用于工程中的,应予以更换符合要求的材料或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10. 甲方及建设方工地代表可随时进行合理的检验或检查,乙方应就甲方及建设方的监督和检验提供

必要的便利。

3.11. 本工程中所使用物探费均由乙方承担。当乙方不支付该费用并对工程施工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

甲方可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先行向第三方支付,并且甲方可从向乙方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价款中按甲方向第三方实际支付额的1.2倍予以扣回。

3.12. 若因甲方或建设方原因导致材料变更或有新增材料的,其费用以甲方核定价为准。当甲、乙双方

对核价材料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有权改为甲供且乙方应无条件验收接货;当甲方仍要求由乙方采购且甲方有证据表明所核定价格确能采购该材料时,乙方仍拒绝施工或延期施工,甲方可将与此材料相关的工程委托第三方施工,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可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从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价款中按甲方实际支付额的20%扣除。凡甲方核价材料,乙方应不迟于该材料使用前一个月向甲方申报核价;由于甲方原因无法按前述期限申报的,至迟应于该材料采购前向甲方申报核价。凡应属于甲方核价材料而乙方在采购前未向甲方申报核价的,结算时以甲方核定价格为准且乙方提出的任何条件均不再适用。鉴于本合同项下核价材料亦为总承包合同项下建设方核价材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相关材料核价手续可由乙方代甲方向建设方申报、办理,且相关材料价格以建设方核定价为准。 4. 双方职责 4.1. 甲方职责

4.1.1. 做好开工前准备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开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遗留问题。

4.1.2. 提供本工程的相关图纸资料,配合建设方组织设计方或第三方(如有)和乙方进行技术和做法

说明交底。

4.1.3. 办理施工所需的应由甲方办理的各种证件、批件的审批手续。

4.1.4. 派驻工地代表,接收乙方的书面文件,处理紧急情况等;监督和检查材料、设备、工程质量和

安全,参加隐蔽工程验收;批准和确认乙方的工期顺延和签证。

4.1.5. 本工程竣工后,按本合同约定组织验收,并按本合同约定审核竣工结算。 4.1.6. 甲方在本工程中应承担的特殊职责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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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乙方职责

4.2.1. 乙方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

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4.2.2. 编制详细可行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明确说明材料送至现场的日期、与其他工序的配合及衔接工

期等),并于施工前25天提供给甲方及建设方审查。在甲方及建设方确认后,做好材料、设备和人员进场等各项准备工作。甲方及建设方对该方案仅作合理性审查并留存备案,甲方及建设方对该方案的确认并不代表认可其中涉及的措施设置等可直接计取费用,本工程费用结算时仅按本合同第三条明示的内容为准。

4.2.3. 派驻工地代表及人员管理要求:

4.2.3.1. 派驻项目负责人或工地代表,代表乙方负责合同履行,及时向甲方、建设方和监理单位提交或

出示有关材料、设备和部分工程的检验、试验或检测调试证明,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组织申请中间或隐蔽工程验收,申请工期顺延和签证的申报,接收甲方及建设方的书面文件,报告和处理紧急情况等。

4.2.3.2. 乙方派出具备相应资格、技术过硬和经验丰富的班组进行施工,并指派具备足够业务与管理能

力、能行使必要职权的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技术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并在开工前七天向甲方、监理单位、建设方提供专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学历证书、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证书等资料。施工过程中乙方应严格服从甲方、建设方和监理单位的管理,按时参加其召开的相关工程会议。

4.2.3.3. 乙方驻工地代表若需撤换,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驻工地代表必须常驻现场,

以便和甲方、建设方及相关方随时联系,及时处理问题,确保工程进展符合合同约定。

4.2.3.4. 乙方驻工地代表是负责该工程项目建设的负责人,具备承担本工程的相应资格和能力,并在履

行职务前向甲方申报相关证明材料,且应获得甲方及建设方代表对其任职能力的认可。

4.2.3.5. 乙方应根据甲方、建设方要求及本工程需要,配备除驻工地代表外的相关人员(包括技术负责

人、质量员、安全员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现场管理人员配置表》),并在甲方、建设方或监理单位或有关部门要求检查时出示其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资格等与工作有关的信息。

4.2.3.6. 乙方驻工地代表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工程需要,采取措施细化工地各项秩序,保证乙方所有人员

遵守执行;保证其措施和行为满足甲方、建设方对整体现场的要求。

4.2.3.7. 乙方须保证现场管理人员在工地有施工作业时均在场(技术负责人可兼职,但每周至少两次应

至现场;质量员、安全员必须常驻现场),且甲方或建设方联系相关人员时,该人员必须随叫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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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8. 当甲方或建设方建议更换认为不称职的乙方驻工地代表和其他人员时,乙方必须按甲方或建设

方要求及时予以更换。

4.2.4. 主动完成自身各道工序的自检及与其他工序间的交接验,主动与甲方及其他分包单位做好施工

环节上的协调配合工作。

4.2.5. 进场后原则上对场地内发生的任何事项承担责任,并严格按甲方及建设方认可的专项施工方案

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及建设方代表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及建设方代表联系时,乙方代表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确实在甲方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否则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2.6. 在单独由乙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工程施工需要和安全防护要求设置及维修围栏、照明设施

等,并负责安全保卫。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在新建工程或有交叉施工的建筑物内施工时,上述设施和乙方人员的安排应服从本工程土建施工方或甲方的协调和管理。在建建筑物内严禁住人,乙方应自行安排施工人员住宿问题,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签约总价及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计算出的造价中;如需在现场搭设临时设施或住宿人员的,须先行获得甲方的特别许可。

4.2.7. 遵守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有关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

事故隐患。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及建设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任何责任。

4.2.8. 严格遵守有关生产秩序和纪律,按标准或规范或工艺程序施工,及时申请甲方、建设方和监理

单位检查或验收,对发生的质量事故立即通知甲方、建设方和监理单位,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任何责任。施工过程中如经甲方或建设方指出存在安全隐患,乙方必须及时无条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屡次出现隐患的,甲方及建设方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并应接受甲方相关处罚。

4.2.9. 乙方应办理必要的人员、材料、设备的相应保险(含按当地政府人社部门、建交部门等相关文

件规定缴纳外来从业人员基本社会保险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险),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计算出的造价中;在甲方、建设方或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检查时,出示或提交有关证明;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负责办理保险索赔。当甲方代理乙方投保时,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4.2.10. 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安排好交通和垃圾、噪音、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及时

防范和处理工作,做到工地清洁、文明、有序,每天清理、工完料净场清;如有违反,概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行政处罚等责任。

4.2.11. 遵纪守法,组织和加强乙方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使其熟悉和遵守有关规定,对其行为导致的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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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违法后果承担责任。

4.2.12. 对甲方、建设方、监理单位和有关部门的随时监督和检查或检验提供便利,及时纠正有关质量、

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对拒绝执行甲方、建设方和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和拒绝执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发出的命令承担责任。

4.2.13. 因乙方违约违规导致甲方、建设方遭行政或司法处罚、第三方的索赔、媒体的批评和反面报道

等使甲方、建设方处于不利境地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4.2.14. 本工程移交甲方前,乙方负责保护有关材料、设备、施工半成品、成品,使其符合相关保护规

范或惯例及大华集团《成品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乙方签署本合同前对该文件规定已知悉,且相关标准若有不同,按较高标准执行),任何受损都应及时报甲方和监理单位后返工,由此导致的其他相关单位修补费用亦由乙方承担。对现场第三方可能危及自己施工的情况及时报告甲方和监理,并采取合理的保护性措施;对自己施工导致现场第三方损失的,应及时赔偿,不得影响施工。

4.2.15. 做好施工原始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竣工时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给甲方,使其符合国家和本项目

所在地相关档案和备案要求。

4.2.16. 除行政和司法行为外,未经甲方及建设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及相关资料出示、复印或转

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乙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甲方。乙方不得将承包本工程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人。

4.2.17. 乙方保证具备承包本工程的资质和能力,向甲方及建设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在本工程施工

过程中和完工后的任何必要的情况下,都有义务再向甲方、建设方或行政司法部门提供更具体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

4.2.18. 本工程乙方不得转包;对需要部分劳务分包的,应提前征得甲方的批准或确认,并对其分包部

分承担连带责任。

4.2.19. 现场管理及其他要求:

4.2.19.1. 乙方将严格遵守甲方现行的《项目管理条例》中对分包工程所作的相关要求(对于该文件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知悉),并接受该文件中规定的相应处罚。

4.2.19.2. 强化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对专业分包工程实行的准入制度。

4.2.19.3. 本工程开工前,乙方将按照甲方规定,办理“专业分包准入审批”手续,经甲方审批通过

后方予开工。

4.2.19.4. 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将按照甲方规定,先登录甲方人员准入动态管理系统“网址:

http://116.236.206.188:8080/hr”进行注册登记,遵循“先教育后施工”的原则,主动预约安全教育培训。乙方承诺相关人员均经考试合格、取得工地准入证后方进场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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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5. 如甲方在工地现场设有虹膜或指纹考勤机的,乙方人员将按要求进行注册登记,并接受日

常动态考勤管理。

4.2.19.6. 负责做好自检、例检工作,并接受建设方或甲方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接受

根据检查结果所作出的奖、罚决定。

4.2.20. 乙方在本工程中应承担的特殊职责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5. 工程质量和检验

5.1. 双方对原材料、半成品、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有监理单位时由监理单位先行认定;仍有争议的,

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2. 乙方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或行业标准和规范施工,按照建设方确认的设计文件、经甲方及建设方

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实物封样及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指令及建设方发出的指令开展施工,并随时接受甲方、建设方和有关部门的检查检验。

5.3.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和条件的,一经甲方、建设方或监理单位发现,应立即整改或返工,直

到符合约定标准,并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无工期顺延;若因乙方整改或返工造成其他相关单位的修补及窝工等工期延误索赔费用,亦由乙方承担。

5.4.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有约定有中间验收的部位,乙方应先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及建设方代表验收;24小时后未得到甲方代表及建设方代表答复的,需发出第二次书面通知。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及建设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5.5. 验收24小时后,经乙方申请,甲方及建设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又不提出处理意见的,

可视为甲方及建设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甲方或建设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以提出延期,延期超过两天的,可以顺延工期。甲方或建设方代表未能在验收前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24小时内将完整的自行验收记录提交甲方及建设方。

5.6. 当甲方或建设方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

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 竣工验收、移交和维修

6.1. 本工程完工、乙方自验符合本工程约定质量标准后,乙方应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申请验收。验收不符合约定标准和条件的,返工并承担违约责任。本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方、建设方三方验收合格、并作书面确认后方视为通过竣工验收;若本工程涉及相关主管部门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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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须经前述三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均验收合格、并作书面确认后方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6.2.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七天内乙方向甲方移交本工程。移交时必须达到:所有施工人员、施工机

械和不需保留的临时设施等全部撤离现场,垃圾杂物等非施工成果清理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自行清理、拆除、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工程竣工结算未完成或工程进度款未按约支付为由拒绝交付工程和撤离现场。

6.3. 乙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时,应同时提交竣工档案的时间至迟须满足本工程竣工备案验收的需要,

乙方须向甲方移交竣工档案一式三套(不含结算资料,结算资料的具体报送要求详见本合同第9条相关约定),且该三套竣工档案应分别符合本项目所在地竣工档案编制技术规范、城建档案馆及物业公司的相关要求,且应同时符合当地政府主管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编制竣工档案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签约总价及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和计价原则计算出的总价中。

6.4. 工程质量保证期及保修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规定。以此为基础,本工程的质量保证期

及免费保修期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6.5. 质量保证期内如有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必须组织人员赶到现场进行检测

和维修、三日内予以修复,并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怠于维修的,甲方可自行组织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或其他有相应资格的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的质量保证金(含档案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6.6. 工程移交后,因质量问题引起小业主或实际使用人的批评、追究和索赔,和/或行政等有关部门或

第三方的追究等情况发生时,所有剩余质量保证金(含档案保证金)由甲方先行冻结并用于此类事件的先行支付,待甲方将事件处理完毕后,连同处理此类事件的各项支出和损失一并从质量保证金(含档案保证金)中扣除;当以上情况发生时,甲方将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乙方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含档案保证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另行向甲方或甲方同意的第三方支付。

6.7. 质量保证期满,甲方有要求时,乙方必须承担其承包工程的维修责任,收费原则不高于承包本工

程时的报价条件。

7. 现场签证、变更及其费用计取 7.1. 现场签证

7.1.1. 鉴于现场签证亦为总承包合同项下甲方应报建设方审批项目,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证

手续可由乙方直接向建设方申报、办理,且双方均认可相关签证费用均以建设方审定价为准。关于现场签证的具体规定详见大华集团《现场签证管理制度》(文件编号为“大华合[2007]44号”),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明确知悉。因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及大华集团《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办理签证,而导致签证无效或作废等的,乙方不得以不了解签证制度为由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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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鉴于现场签证的时效性及特殊性,为保证签证办理的顺利进行,乙方在报送签证单后,应追踪

签证单的办理情况。若建设方在收到乙方报送的签证单后超过20个工作日仍未将签证单返还乙方的,乙方应在前述期限届满次日以书面形式催告建设方驻工地代表完成审批手续。建设方在收到乙方的书面催告后,应及时完成签证的审批手续;若建设方发现签证在审批过程中发生遗失等情况的,乙方应在建设方要求的时限内进行补报。若乙方未履行前述催告义务或未按甲方要求补报的,则竣工结算时,建设方对于此类签证有权不予确认,乙方对此无异议。

7.1.3. 乙方在办理现场签证过程中,不得高估冒算,若乙方在申请单上填报的签证预估费用超过建设

方最终确认金额的±30%时(申请单所描述的内容与事实有重大变化及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变化除外),乙方按每张签证人民币伍佰元向甲方支付罚金。

7.2. 变更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7.2.1.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7.2.1.2. 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

7.2.1.3. 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7.2.1.4. 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7.2.1.5. 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7.2.2. 变更权:仅建设方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由建设方发出。乙方收到经建设方签认的变更指示

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7.2.3. 变更执行

7.2.3.1. 如建设方驻工地代表或其他人员向乙方签发的工程指令、设计变更等书面文件可能导致费用

调整的,须经建设方工程部或设计部用印后方为有效(即乙方仅可执行经前述部门有效签章的指令,但对于建设方现场人员因处理危及工程安全等的紧急情况所发出的指令乙方应予以执行,且乙方有权要求建设方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充有效签章指令),且由此引发的增加费用均以甲方成本部核定价为准。

7.2.3.2. 乙方收到建设方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乙方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7.2.4款约定确定变更费用;未书面说明的,视为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无影响。

7.2.4. 现场签证及变更引发调整费用的计取 7.2.4.1. 计取原则

7.2.4.1.1. 本合同专用条款列示的固定全费用单价中有相同项目的,则按照相同项目单价执行;本合同

11

专用条款未列示固定全费用单价、但为乙方投标文件中已包含的相同项目的,则按乙方报价单价及中标总价与乙方报价总价间的优惠下浮率(若有,则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执行;

7.2.4.1.2. 本合同专用条款列示的固定全费用单价中无相同项目或本合同专用条款未列示固定全费用

单价、乙方投标文件中亦无相同项目的,则乙方根据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另行报价、由甲方核价后确认定价。

7.2.4.1.3. 本工程结算总价款计算方法:本工程结算总价 = 签约合同总价+设计变更费用+现场签证费

用。

7.2.5. 变更费用确认时间:除现场签证费用按上述约定予以确认外,其他因变更引发的费用增减均待

竣工结算时按照本合同约定一并调整及支付,并以建设方最终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7.3. 工程费用的审批

7.3.1. 工程量确认单的审批手续按大华集团现行的《关于规范工程量确认事项的通知》执行,乙方在

签署本合同前已全面了解。

7.3.2. 施工图范围内涉及费用的审批由乙方报甲方成本人员办理,经大华集团成本管理中心审查确认

完毕后方能生效。

7.3.3. 本工程涉及施工图及现场签证以外补贴费用的,若该类补贴费用累计在人民币贰万元以内的(含

贰万元),须经建设方第一负责人审定签字后方为有效;若该类补贴费用累计超过人民币贰万元的,另须经大华集团领导审定签字后方为有效。

7.3.4. 以上费用及其他因变更引发的费用增减均待竣工结算时按照本合同约定一并调整及支付,并以

建设方最终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8. 合同价格、计量及付款方式

8.1. 合同价格形式:甲、乙双方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 固定单价(综合单价):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

和确认的工程价款,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该固定单价为乙方向甲方移交符合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全费用单价,已包含了乙方组织及完成施工并最终通过所有验收的各项直接费和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超出范围后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固定总价: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该固定总价为乙方向甲方移交符合验收标准和条件的全费用总价,已包含了乙方组织及完成施工并最终通过所有验收的各项直接费和间接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超出范围后风险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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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

? 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8.2. 签约合同总价的构成: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8.3. 工程量计算规则: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8.4. 付款方式:

8.4.1. 具体付款比例、时间等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8.4.2. 乙方应为甲方的付款提供真实有效的协助和便利,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帐户、领取支票、到款回

复等,并提前开具发票,办理适当商业手续等。

8.4.3.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乙方应在支付时间到期的7天后向甲方发出申请付款的通知;

甲方在合理时间内仍未付款的,双方可以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延期支付的,三个月内无相应利息。

9. 竣工结算

9.1. 甲方有权根据本工程实际需要,选择自行或委托审价单位进行竣工结算,乙方对此无异议。若甲

方委托审价单位进行本工程竣工结算的,则双方各自承担应支付的审价费用(即:审减率在5%以内的<含5%>,则审价费用由甲方承担;审减率超过5%的,则超过部分的审价费用由乙方承担;审价费用的计算方法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对于采用闭口总价包干加变更签证调整的结算方式的合同,审减率的计算基数仅包括调整部份的造价,不包括闭口包干部份的造价)。若乙方拖延或拒不支付审价费用的,甲方可先行代付,并从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以乙方应承担审价费用的1.2倍予以扣除。

9.2. 本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以后,乙方承诺不迟于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7个日历日内向甲方成本

管理部报送全套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包括竣工图(变更资料)、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确认单等),同时报送工程竣工结算书一份,当乙方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及结算书不符合要求而重新报送或补送资料的,则资料报送的有效时间为乙方最后一次向甲方成本管理部报送资料的时间。乙方报送资料的有效时间超过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14个日历日的,每超过一天,乙方按本工程最终结算总价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罚金;若乙方报送的资料为可调增造价的,对于此类迟报的资料甲方有权不予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报送除甲方成本管理部外的其他部门或人员导致竣工结算资料迟交或遗失等的,视为迟报或未报送。 9.3. 乙方承诺自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价单位向乙方就本工程发出竣工结算通知书之日起30个日历日

之内,完成本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乙方将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社会审价单位结算通知要求,积极配合完成本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若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工程自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社会审价单位发出结算通知之日起超过30个日历日仍未完成竣工结算的,每超过一天,乙方按本工程最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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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总价的万分之五每天向甲方支付罚金。

9.4. 如乙方在上述期限内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或未与甲方(甲方委托的审价单位)完成竣工结算工作

的,且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提交或完成的,则本工程最终结算总价将直接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价单位依据已有结算资料及现场可见面工程量、并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计算所得造价为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9.5. 对于上述罚金,乙方同意甲方从本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直接扣除。

9.6. 乙方承诺按大华集团《关于加强工程结算流程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竣工结算,且乙方在签署本

本合同前对该文件规定已明确知悉。 10.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0.1.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含节点工期延误)的,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延误工期违约金(计算方式

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因此导致甲方被建设方或第三方索赔的,其索赔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

10.2. 乙方未按甲方或建设方要求及时更换现场管理人员或现场管理人员未经甲方许可擅离职守或缺

勤的,每发生一次,乙方应按每人人民币1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3. 因乙方施工前未认真审阅施工图或深化设计存在缺陷导致整改或返工的,概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并按本条第1款约定执行。

10.4. 因乙方原因(包括未按经建设方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设计文件施工、未及时调整施工方案或采

取应急性措施等)导致对周边建筑、市政道路、管线、设施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概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及责任。

10.5. 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不得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如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

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并按所涉及产品价值双倍赔偿;如施工单位屡教不改,则按所涉及产品价值十倍赔偿;对于已上墙作业的,做减项签证处理;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10.6. 虽不为本合同乙方承包范围,但与本工程有关且甲方或建设方以书面形式确认为乙方施工的项目

均由乙方施工。当乙方拒绝施工时,甲方或建设方可委托第三方施工,甲方可先行向第三方支付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竣工结算时,甲方有权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按向第三方支付额的20%在乙方的竣工结算价款中扣除。

10.7. 乙方驻工地代表不能及时联系协调合同履行,对甲方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或建设方、有关部门的

整改要求不执行;连续两次返工不符合约定标准和条件;明知不合格材料仍用于工程;影响第三方正常施工;质量事故不及时处理;明显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移交工程后发现现场清理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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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工程资料不及时移交;不能及时开具发票等违约的,除承担改正和相应责任外,自发生之日起,至改正符合约定条件之日止,视为工期延误并由乙方按工期延误违约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8. 竣工验收不符合约定标准和条件的,由乙方负责整改乃至返工至符合约定的标准和条件为止,并

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二次验收合格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超过合同原工期的,适用工期延误违约责任。

10.9. 二次验收,本工程质量如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条件,乙方按工程结算总价的百分之五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若多次验收仍未达到前述标准和条件或未能通过建设方及有关部门的验收的,则每整改一次,违约金按本款前述违约金计取标准累计执行;因此而导致被第三人索赔的,其索赔费用由乙方另行承担。

10.10. 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或整个现场无法正常施工或进行工作达三天以上的,或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停

工达到五天以上的,造成现场重特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未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导致甲方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或严重影响甲方开发进度、公司信誉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按照合同总价的20%赔偿甲方,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10.11. 乙方不具备承包本工程的资格和能力而骗取承包资格的,承包工程期间丧失承包资格和能力并未

在合理时间内恢复的,违反本合同规定将本工程转包的,甲方有权终止执行本合同,并就有关损失向乙方索赔。

10.12. 凡有甲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的,乙方必须保留好已完工程,并在5天内与甲方办理相应交接手

续、撤离现场。

10.13. 乙方因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或罚金,甲方均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10.14. 其他违约责任由甲、乙双方在专用条款中予以约定。

10.15. 因发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时,按照合同法适用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因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甲、乙各自承担;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合同对方,由双方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并就相关事实提供适当的证明;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免责解除合同。当甲方因行政或司法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取消时,适用本款约定。

10.16.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请第三方

调解。

10.17.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诉至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11. 其他约定

11.1. 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及完工后,甲方或建设方有权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本工程进行复检。经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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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单位复检合格的,则复检费用由甲方或建设方承担;复检结果存在不合格指标项的,则复检费用(含专家论证费用)由乙方承担,且乙方应按本工程结算总价的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按以下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1.1.1.1. 若经专家论证后认为本工程虽有不合格指标项但无需或无法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乙方应

承担由此可能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11.1.1.2. 若经专家论证后认为本工程须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委托有资质的第

三方进行补救施工,由此产生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另向甲方支付等额于补救施工费用的违约金。

11.1.2. 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均已包含在签约

合同价及按本合同约定结算方式和计价原则计算出的总价中,且乙方保证其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均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若否,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1.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合同双方认可的会议纪要、签证、各种通知文件、委托证书等书面文件应

视为本合同条款的补充文件,并优先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执行,但若其中涉及费用的,须经甲方成本管理部审核、并经甲方法定代表人签章后方为有效。

11.3.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分包合同前,须将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由甲、乙双方在专

用条款中予以约定),作为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重大违约行为或无法履约时的应急处罚基金;乙方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缓付工程进度款。如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乙方须另行足额向甲方缴纳相应罚金或违约金;如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足额缴纳的,甲方有权缓付工程款或直接从履约保证金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罚金或违约金;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乙方将及时予以补足,乙方未予补足的,甲方有权缓付工程款或从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返还:待乙方提交完整的档案资料、且本工程通过甲方、建设方及相关部门验收、结算完成后,甲方将履约保证金(扣除上述未缴纳的罚金或违约金后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

11.4. 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相关事宜达成的事项由甲、乙双方在条款中予以约定。

(下接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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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建设方驻工地代表:邹文强 1.2. 甲方驻工地代表:陈关寿 1.3. 乙方驻工地代表:陈才平

1.4. 监理单位:上海华谊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1.5. 标准和规范

1.5.1. 甲方对本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洽谈记录中的相关说明。 2. 工期

2.1. 本合同工期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节点工期要求: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相关约定。实际开工

日期如有变动,以甲方或建设方签发的开工令或其他书面文件为准,总日历天数不变。 3. 材料采购和设备供应

3.1. 本工程材料选用要求: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三相关说明。 3.2. 甲供材料明细及材料损耗: 无 3.2.1. 本工程甲供材料包括:无 3.2.2. 甲供材料损耗:无 4. 双方职责 4.1. 甲方职责

4.1.6. 甲方在本工程中应承担的特殊职责:无。 4.2. 乙方职责

4.2.20. 乙方在本工程中应承担的特殊职责: 4.2.20.1.

严格执行本合同、现场管理协议和安全协议,配置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接受建设方及甲

方项目部(工程处)的管理。

4.2.20.2. 4.2.20.3. 4.2.20.4.

按照建设方要求完成二次设计或优化。

审阅本工程施工图,对相关施工节点进行深化,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编制本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及时报审,开工前对施工作业班组进行

技术和安全交底。

4.2.20.5.

按要求做好材料、部品和设备的施工封样及进场后的自查、取样复试等工作,报甲方项目

部(工程处)、监理单位和建设方验收。

4.2.20.6.

按照甲方项目部(工程处)的施工样板规划要求做好施工样板,经甲方项目部(工程处)、

监理单位和建设方审核确认后进行大面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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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0.7. 对检验批、分项、分部、隐蔽工程等进行自检,报甲方项目部(工程处)、监理单位和建

设方验收,参与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对于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

4.2.20.8.

根据总包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本工程进度计划,并报甲方项目部(工程处)和建设方审批;

根据批准后的专业分包工程进度计划组织实施。

4.2.20.9.

按照成品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细化成品保护措施,并做好成品自保、互保和交接的工作,接

受甲方项目部(工程处)、监理单位和建设方的检查、监督,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对施工过程中被破坏的保护措施及时修复。

4.2.20.10. 对其进场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做好班前安全技术交底。确保特种机械证照真实齐

全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机电设备安装、使用、拆卸的相关规范标准,对各种危险源、安全隐患做好防范措施并做好日常排查和整改。

4.2.20.11. 按照合同要求做好现场文明施工。

4.2.20.12. 乙方应对所有EPS构件进行现场实测复核算,深化绘制加工图,包括并不限于立面索引图、

大样图,并经甲方及原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下料加工。施工前乙方须现场复核尺寸后才可大面积进行加工安装。

6. 竣工验收、移交和维修

6.4. 工程质量保证期及免费保修期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规定,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约定

的本工程质量保证期按国家规范。免费保修期为十年(质保金留滞期为2年),免费保修期从本项目集中交付小业主之日起计算。 7. 现场签证、变更及其费用计取 7.2. 变更 7.2.4.1. 计取原则

7.2.4.1.1. 乙方中标总价与乙方报价总价间的优惠下浮率:94.2%(即实际执行单价=乙方报价所示对应单价*94.2%)。

8. 合同价格、计量及付款方式 8.1. 合同价格形式:

8.1.1.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若未出现本合同明示的可调因素,则结算时签约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签约合同明细所示各项单价均为固定单价,是考虑了包括可能的各项因素,包括可能发生的深化设计及因乙方深化设计错漏导致增加的费用、采购、制作、运输、设备和材料进出场、辅材、施工临时道路、加工场地、清场清理、施工临设、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施工难度增加、工期延误、可能的停工、窝工、拆改和重做、施工期间原材料及人工价格波动因素等,计算得出的最终结算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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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特别约定:

8.1.2.1. 本合同签订前,乙方作为合格承包商,已充分考虑现有图纸及相关资料中存在的设计缺陷等可

能导致实际施工过程中费用增加的因素,并确认现有图纸、相关资料及现场情况已满足乙方施工条件且须现场复核尺寸后才可大面积进行加工安装;乙方承诺,不因该类因素向甲方主张任何费用。乙方未充分考虑现场实际情况或未严格审图的,如实际施工过程中为满足本工程设计标准及相关规范要求而出现增项、工程量增加、做法调整等导致费用增加情形的,该类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结算时将不予计取。

8.1.2.2. 乙方虽非本工程深化设计方,但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对本工程施工图已作审查,并确认施工图

及由其编制的方案均已符合相关标准及验收要求。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乙方认为或甲方、建设方或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本工程方案或施工图存在缺陷应进行修改的,乙方应进行调整,并报甲方及建设方确认;经甲方及建设方确认后,乙方须严格按修改后的方案或施工图进行施工。经乙方修改的方案或施工图不得低于原质量及安全设计标准,且甲方不承担任何增加费用。

8.1.2.3. 其他详见定标洽谈记录(附件三)。 8.2. 暂估合同总价的构成:

8.3. 暂估合同总价组成明细:详见甲方处留存的乙方投标文件(优惠下浮率见7.2.4.1.1)。 8.4. 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本合同附件、招标文件及相关说明。 8.5. 付款方式:

8.5.1. 本工程无预付款。本合同生效后,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按当月完成的工作量并按本合同约定

的计价方式计价后,按其计价结果的70%支付。且乙方已知悉甲方拨付款项须以建设方拨付甲方的款项到位为前提。

8.5.1.1. 付款须提供的资料:乙方报送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工程形象进度及付款申请单请甲方及建设

方审核。

8.5.1.2. 本工程竣工结算前,工程进度款最多累计支付至本工程暂估总价的70%。

8.5.1.3. 本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累计支付到本工程结算总价款的95%,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滞

期限为贰年(自本工程集中交付小业主之日起算),留滞期届满后,若无未决质量问题的,一次性无息予以结清。

9. 付款周期及时间:乙方应于当月18日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以便甲方作资金安排,凡未按约定提

交付款申请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乙方应于符合付款条件当月的25日前向甲方提交付款资料(实际完成工程量清单、工程形象进度等),经甲方及建设方审核后于次月20日前支付。 10. 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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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审价费用计算方法:《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11.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11.1. 延误工期违约金:按竣工结算价的3‰/天计取。 10.14. 其他违约责任约定:无 11. 其他约定

11.3. 履约保证金数额:26398元(大写:贰万陆仟叁佰玖拾捌元)。 11.4. 其他约定事项:

11.4.1. 乙方在此确认其有效通讯地址为:宝山区顾陈路1888号,若有变更,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及时

通知甲方;若否,视为未变更。如有必要,甲方发出的相关函件将以邮件或快递方式寄送至前述地址;邮件寄出后,若收件人拒收或因收件人的原因导致邮件无法送达的,邮件或快递寄出后三日即视为送达。

11.4.2. 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一:《现场管理人员配置表》(共1页);附件二:《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

管理协议》(共3页);附件三:《洽谈记录》(共3页)。附件四:《合同组成明细清单》。

11.4.3. 乙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对于大华集团《关于对部分专业工程承包人进行分级管理的通知》(大华

工[2014]14号)文件规定已知悉,并承诺接受该文件规定的考核及依据考核结果应承担的处罚。

(下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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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现场管理人员配置表

序号 岗位 姓名 技术职称 手机 1 项目经理 李松波 二级建造师 15261882250 2 质检 张红华 质检员 13852899975 3 施工技术 陈开兵 质检员 13045658538 4 材料质量 黄长付 安全员 13901843184 5 安全员 陈元超 安全员 13901734498 6

甲方工程部:

年 21

月 日

附件二:

建设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 上海龙赛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上海虹堃实业有限公司

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和本项目所在地有关法规、规定,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 一、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罗店新镇B3-2地块(大华美兰湖)新建商业”EPS线条材料采购及施工工程 2、工程地址:详见分包合同正文 3、承包范围:详见分包合同正文 4、承包方式:详见分包合同正文 二、工程项目期限:详见分包合同正文 三、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本项目所在地和上级劳动保护、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

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和规定。

2、 乙方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主管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干部,

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 乙方在施工前应认真勘察现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安

全要求施工。

4、 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

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 施工前,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

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 施工期间,乙方指派陈元超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甲方指派崔庆礼同志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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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

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该认真整改。

8、 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

防护用品。

9、 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

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应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

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

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的现场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

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双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

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

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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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指派专人值班。

15、乙方需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应详细

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7、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所在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办理本项目所在地建设

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告手续。

18、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双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

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本项目所在地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

19、本协议制订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单位双方。如遇有同国家和本项目所在地的有关法规不符者按

国家和本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20、本协议经立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21、本协议同工程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伤亡事故,

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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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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