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印刷)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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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标准,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本细则所称安装、拆卸,是指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移位、附着、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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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拆卸、检验检测、使用、维护和保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实行信息化管理,并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的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进行考核。鼓励积极推广应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租赁行业确认,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设备安全管理水平。鼓励使用单位向提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护、保养一体化服务和信用评价好的出租单位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章 各方主体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安装和拆卸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产权单位、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总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 (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四)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臵,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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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省标准规范的要求;
(五)按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装臵状况完好,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六)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有关要求,每月至少对建筑起重机械完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状况完好,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盖章;产权单位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记录”交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备案;
(七)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八)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条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专家论证、签字等责任。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安装、拆卸工程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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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援预案;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表6-2),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单位资质,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到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安拆告知手续。
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施工方案编制,并按方案进行基础的施工,对基础的稳固安全负责,在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如因基础设计和质量引发的事故由使用方承担责任,如因出租方提供的地脚螺栓和预埋件质量缺陷所引发的事故由出租方承担责任;
(四)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在建筑起重机械作业区及四周做好安全防护;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负责使用期间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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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证明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监督产权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设备每月的保养时间。
第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臵的基础施工资料(如工程建设场地勘察资料、混凝土的强度报告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
(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证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
(三)审核安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检测单位资质,并对检测行为进行过程监督; (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要求,履行对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专家论证、签字等责任。
(六)审核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八)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组织制定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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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单位签订安装和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在安装和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拆卸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经过维护保养,机况良好,安全装臵齐全可靠。
第二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随机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
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有产品标牌,标明最大起重力矩或额定起重量、制造厂家、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
第三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应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表6-1)的内容进行检查,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符合要求后方可安装。
第三十一条 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一)使用年限在施工工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证明;
(二)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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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装(拆卸)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是本单位的持证人员。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应根据建筑起重机械说明书和作业地的实际情况编制,并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的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 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表6-2)和经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和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上述资料,告知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安装单位办理安装(拆卸)告知后,按安装(拆卸)方案并由已申报的持证人员进行安装(拆卸)作业,并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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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机况及各部件良好,符合规定后方可进行安装。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应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安装单位、监理单位对基础进行验收,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表6-3)。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安装过程中,按照各自安全职责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每台塔机安装(拆卸)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5名,每台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安装拆卸工3名,同时还应配备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电工、机械员和安全员各1名。安装前,安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参加安装拆卸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表6-4)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三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安装(拆卸)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对整个安装过程实施现场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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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见证以下工作,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表6-5):
(一)安装拆卸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全体安装(拆卸)作业人员,进行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
(二)对所安装、拆卸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参与安装、拆卸用的工具、索具及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查;
(三)对建筑起重机械基础的验收;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安装单位的自检工作。
第七章 设备检测与验收
第三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表7-1)。自检合格后,向使用单位移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四十条 使用单位收到安装单位移交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后,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检测所需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发现检测有违法行为的应向建设单位反映,并及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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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三)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五)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六)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八)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第四十一条 检测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拆和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验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表7-2),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第四十二条 同一工程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需要多次检测的,原则上应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第四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
(一)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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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三)经改造或大修的;
(四)使用单位擅自拆除任一连接杆件的; (五)因发生机械事故影响安全使用的; (六)初始安装验收高度以上每增加60米的; (七)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第四十四条 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在其寿命内的有效检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安全器无论使用与否,在有效检验期满后都必须进行检验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五条 使用单位委托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时,应提供相应的证件和技术资料,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配合使用单位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提供的证件和技术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并确认其齐全有效后,方可到现场进行检测。委托检测应提供的资料见(表7-3)。
第四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行业要求进行检测,不得减少检测项目。检测原始记录应全面、真实、准确,规定采用仪器测量的项目应当采用仪器测量,检测数据应在现场如实填写。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四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时,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派有关人员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应当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并签字确认。旁站监理员应对检测原始记录进行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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踪核查。
第四十八条 对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复检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将检测结果告知使用单位,并书面报告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测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测保证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不合格的数量在检测规程判定条件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向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表7-4)。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检验检测机构。经检测人员现场确认整改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方可出具“复检合格”的检测报告。
第五十条 对于检测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督促使用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按照《整改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自行改换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检测获取检测合格报告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设备使用登记
第五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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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臵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臵。
第五十二条 使用登记应当填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表8-1),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二)建筑起重机租赁合同;
(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记录; (四)使用单位或出租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部门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统一编号(编号规则详见附录2),并颁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表8-2)。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属于本细则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五十五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办理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明。
第九章 设备使用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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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填好《设备运转记录表》(表9-1)、《设备润滑记录表》(表9-2)和《交接班记录》(表9-3)。
第五十七条 每台塔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信号司索工2名;每台双吊笼施工升降机至少配备司机2名。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见表6-4)。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岗位,并实行机长负责制。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
第五十八条 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对特种作业人员被查处存在违章行为的要记录在档,并填写《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登记表》(表9-4)、《施工现场违章违纪登记表》(表9-5)。
第五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六十条 使用单位现场应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设备管理人员(人员配备标准详见附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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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日常安全管理,应进行包括巡检、月检等检查工作。使用单位应和出租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吊具、索具等进行安全检查,并校验各种安全保护装臵,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有反馈记录,并填写《塔式起重机定期检查表》(表9-6)、《施工升降机定期检查表》(表9-7)和《隐患整改通知单》(表9-8)、《隐患整改反馈表》(表9-9)、《隐患整改及复查结果登记表》(表9-10)。
第六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棚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臵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作业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护。
第六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制定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审核)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六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或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规格标准节混装使用。
第六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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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国家或云南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达到其他规定报废条件的。
报废后的建筑起重机械应立即解体,不允许重新使用、拼装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七十九条 对应予报废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向原产权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办理注销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申请表》(表11-3); (二)申请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 (四)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
第十二章 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置
第八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组织落实。应制定各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开展安全技术教育和机械安全生产检查工作,预防和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八十一条 在检查中对违反操作规程及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擅自调整各种安全限制、限位装臵的操作人员或有关单位,应立即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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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应按规定及时报告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十三条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教育全体员工和操作人员。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事故记录》(表12-1)和《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单》(表12-2)。
第十三章 设备资料管理
第八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资料和设备管理资料的编制、汇总、整理、移交和归档工作。
第八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产权备案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检查表(表9-6、9-7); 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保养记录(表10-5); 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10-6);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表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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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使用状况及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表13-1。)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八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经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辅助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六)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等记录整理,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记录》(表13-2)。
第八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将编制、汇总、整理和移交的建筑起重机械资料,按“一机一档”做好机械履历书的归档管理工作。《建筑起重机械履历书》(表3-1、3-2、10-4、10-5、10-6、13-2),还包括上述第八十六、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
第十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十九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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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监管过程中不得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九十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细则的行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对违反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五)对违法、违规和违反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九十一条 负责办理产权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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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细则所引用的各类标准规范如有修订,以修订后的为准。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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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编号规则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 云XX — X — XXXXX
(1) (2) (3)
其中: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属地代号——第一位“X”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的的英文字母代号(大写);第二位“X”为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小写)。州(市)和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取地名简称首位字母。
(2)建筑起重机械规格型号——“X”表示建筑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序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由系统自动生成。
2、示例:云XSBNmh-T-00001
表示: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一台塔式起重机,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在勐海县,备案序号为00001号。
3、代号对照表表A
施工升降机 类别 代号 塔式起重机 T SC型 S SS型 W 门式起重机 M 其他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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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编号规则
1、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编号: 产权备案编号 — XX — XXXX — XXXX
(1) (2) (3) (4)
其中:
(1)产权备案编号——详见“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
(2)工程属地——“XX”表示工程属地英文字母代号(代号规则见备案编号规则),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工程项目使用州(市)英文字母代号,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工程项目使用县(市、区)的英文字母代号。
(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年月——“XXXX”中,前“XX”代表使用备案时的年份后两位,后“XX”代表备案时的月份。
(4)四位阿拉伯数字使用登记序号,由系统自动编号。 2、示例:云KM-T-00001-KMgd-1606-0001
表示:在昆明市进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2016年6月在昆明市官渡区办理使用登记,登记序号为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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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和施工现场人员配备标准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人员配备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数量 安全管理 (台) 人员(人) 1—5 6—10 1 2 配备人员种类及最少数量 机械员 (人) 1 2 维修工 (人) 1 2 司机 (人) 2 4 信号司索工 (人) 1 2 10台以上 3 3 在10台的基在10台的基础上,每增加础上,每增10台维修工加5台司机增加1人。 增加1人。 2 备注:如无塔式起重机,可不配备信号司索工。
(二)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人员配备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数量 安全管理人 (台) 员(人) 1—10 10—20 20台以上 1 2 2 配备人员种类及最少数量 机械员 (人) 1 2 在20台的基础上,每增加10台维修工增加1人。 维修工(人) 1 2 在20台以上的基础上,每增加10台维修工增加1人。 司机 (人) 信号司索 工(人) 每台2人 每台塔吊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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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内业资料用表汇编
目 录
一、设备购置
1、建筑起重机械单机记录(表3-1) 2、建筑起重机械总台账表(表3-2) 二、设备产权备案及变更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表4-1)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表4-2) 3、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变更表(表4-3) 三、设备安装与拆卸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表6-1) (1)塔式起重机安装前检查表 (2)塔式起重机拆卸前检查表 (3)施工升降机安装前检查表 (4)施工升降机拆卸前检查表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表6-2) 3、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表6-3)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交底书(表6-4)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监控记录表(6-5) 四、设备验收与检测
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自检记录表(表7-1)
34
(1)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记录表 (2)施工升降机安装自检记录表 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表(表7-2) (1)塔式起重机安装验收表 (2)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表 3、委托检测应提供的资料(表7-3) 4、整改通知单(表7-4) 五、设备使用登记
1、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表8-1)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表8-2) 六、设备使用与检查
1、建筑起重机械运转过程记录表 (1)设备运转记录表(表9-1) (2)设备润滑记录表(表9-2) 2、交接班记录(表9-3)
3、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登记表(表9-4) 4、施工现场违章违纪登记表(表9-5) 5、建筑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表
(1)塔式起重机定期检查表(表9-6) (2)施工升降机定期检查表(表9-7) 6、隐患整改通知单(表9-8) 7、隐患整改反馈表(表9-9)
8、隐患整改及复查结果登记表(表9-10)
35
9、建筑起重机械附着验收表(表9-11) (1)塔式起重机附着验收表 (2)施工升降机附着验收表 七、设备保养与修理
1、设备点检记录表(表10-1) 2、专项检查记录表(表10-2) 3、设备维修保养记录表(表10-3)
4、安全保护装臵定期检验、检修记录(表10-4) 2、建筑起重机械定期维护、保养记录(表10-5) 3、建筑起重机械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表10-6) 八、设备延期、报废与注销
1、建筑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申请表(表11-1) 2、建筑起重机械延长使用年限产权备案证(表11-2) 3、建筑起重机械注销申请表(表11-3) 九、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理
1、建筑起重机械事故记录表(表12-1) 2、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单(表12-2) 十、设备资料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累计运转记录表(表13-1) 2、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记录 (表13-2)
36
建筑起重机械单机记录(表3-1)
统一编号 产权备案号 设备名称 主机 配套件 型号规格 制造厂家 出厂出厂购入原值 备注 时间 编号 时间 (万元) 随机工具(附件)情况 序号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序量 号 名称 规格 单数量 位
37
建筑起重机械总台帐表(表3-2)
序统一编号 号 产权备 案号 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制造厂家 出厂 时间 出厂 编号 购入 总功率 原值 净值 时间 (kW) (万元) 备注 38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表4-1)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人: 电话: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设备制造 许可证号 设备产权 单位名称 设备产权 单位地址 检验检测 机构 产权备案 编号 登记机构 意见 设备产权单位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检验检测 报告编号 设备制造单位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由产权备案申请单位填报,一式二份(设备产权单位、登记机构各一份);
2、本表中除产权备案编号及登记机构意见栏外,其余栏目由申请单位填写;
3、新机产权备案检验检测机构及报告编号栏目不必填写。
39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表4-2)
机械名称 产权单位 生产厂家 制造许可证号 出厂日期 购买时间 企业地址 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企业电话 电话 电话 电话 机械管理负责人 备案编号 备案发证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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