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泄密危机与处理对策

更新时间:2024-05-04 22:5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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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泄密危机与处理对策

政府采购要求保密内容不是很多,因为除了确实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政府采购要体现公开性原则。整部《政府采购法》涉及到保密的内容主要有:对于竞争性谈判提出了保密要求,即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竞争性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财政部18号令规定,对参与采购的供应商的数量和名称要求保密,主要是体现出采购的公平与公正;要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至于那些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保密成份,各地政府采购机构在执行时,可能有不同的考虑。笔者认为,除了法律规定的有关保密内容以外,最重要的保密措施应该集中在专家评审现场和相关资料。有关评审细节泄密而造成的麻烦,给集中采购机构带来的损失和压力是巨大的,也为政府采购事业蒙上了阴影,考验着采购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素养,是集中采购机构在内部管理上要特别重视的方面。由于这类信息的泄露,会给供应上提供多方面的联想,甚至正是这种看似随意的举动,才鼓动供应商参与所谓的“维权运动”,政府采购由于内部泄密变成了供应商攻击的目标,相关人员充当了帮凶,性质十分严重。

采购信息泄密涉及的范围。政府采购的总体原则是要公开公平公正,为了实现这个原则,政府采购程序最大限度的公开化是必要的,如采购信息的公开,方案与评判标准的公开,质疑投诉处理结果的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信息公开,这些都是十分必要的措施。但是事物是一分为二的,在特定的情况下,为了体现政府采购的原则,反而必须要对一些情况进行保密。如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名单与数量,因为这些信息的透露直接影响供应商的报价,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性,从此类信息的泄密所造成的后果来看,抑或从外在形式来看,似乎是隐性泄密,一般情况是,即使供应商想方设法知道此类信息,是以内敛方式存在的,

只供自己采购投标时决策的参考,因为都是业内人员,此类信息是很有效的。而对于集中采购机构来说,为了体现与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岗位设置上一般有专人负责,那么这样的信息泄露就带有隐性色彩,知情人和泄密人基本上处于比较隐蔽的状态;而开标详细信息的泄露,以及达到的效果,似乎与此完全相反,因为开标信息的泄露是与公开的置疑和投诉密切联系的,相关当事人一旦获取了认为对自己有用的信息,感觉到自己的利益在此次开标活动中受到了严重的伤害,那么是要通过救济渠道企图挽回自己的损失,而信息的公开为其“采取”行动提供了直接的支撑。开标信息主要包括评委打分的具体细节,对于现场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讨论和结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采购人对于供应商的要求甚至是一些倾向性的行为、现场工作人员的举止,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评标纪律的执行,等等。有人认为,对于政府采购评标信息,本来就是应该公开的,目的是保证供应商的公平知情权,包括各供应商的最终的得分分值,按照规定和理论上说是对的,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我们是处在政府采购法律执行环境较差的现实氛围中,而且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尚不严谨,缺乏操作性,甚至不客气地说,正是由于一些不完整的规章制度反而扰乱了政府采购的正常秩序,给政府采购执行带来了许多执行上的困惑和难题。如由于要与GPA谈判相衔接而匆忙出台的一些规章制度具有代表性,而且工程采购普遍不属于集中采购的范围,国内招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尚没有衔接好,而国外又只承认政府采购法的情况下,有些信息的公开必须要考虑能够达到的实际效果。我们认为,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政策的执行要考虑到灵活性与实际效果,目的是在目前的政府采购内外交困、体制不顺的状况下,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自己,维护政府采购的工作正常秩序,尽量排除掉一些杂音与干扰,集中精力做好政府采购执行工作。开标信息的泄露,由于存在可以预见的供应商后续的激烈反应,泄密行为很快就由隐性转为公开,对于泄密人来说是一种风险,对于采购机构来说,由于能够轻而易举推论出信息的泄露,便于了解引发事件的根源,为查找泄密者提供了线索。

泄密行为分类。泄密行为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恶意的泄密行为。这种人由于内心存在的各色各样的阴暗心理作祟,对采购机构集体漠不关心,斤斤计较个人的得失,只求索取,不谈贡献,把纪律要求和领导的开导教育认为是对自己的打击报复,于是处处想方设法来“报复”自己的单位,看到单位整体形象受到损

伤,甚至受到了较重的处分,就会很沾沾自喜,惟恐天下不乱,损人不利己。可以说政府采购队伍中混入了这种害群之马是政府采购的损失,但这种是极少数的。第二种情况就是某些人为了个人的利益而不惜牺牲集体利益,是一种利益寻租行为。如处于受亲属朋友所托,利用自己的岗位优势,完成关系网下的交易行为。他们可能对于泄密的危害性一无所知,或者即使知道保密的条款,但是认识上比较肤浅,总觉得人情难违,还有存在侥幸心理,觉得知道开标信息的人不止一人,即使被发现泄密,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追查起来也不一定能够查到自己身上,没有证据自己就不能承担责任,而且这方面的取证确实是很困难的。这两种人,动机虽然有所不同,但泄密的效果是一致的,真正不同的地方,仅仅体现在利用信息的泄露而达到的目的有区别而已,但进一步分析,正因为是动机存在的区别,教育与预防措施所达到的效果是不一致的,处理的方式也要相应改变。

评标信息泄露造成的巨大危害性。一是扰乱政府采购秩序,损害政府采购形象。政府采购维持的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维持这个秩序的过程中,必要的保密措施是应该的,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前提。在政府采购环境比较差的情况下,政府采购一定要更加谨小慎微,因为一旦出了问题,社会与舆论就会放大放量处理,那么假如政府采购内部堡垒不攻自破,社会舆论似乎极端亢奋。政府采购制度执行五年来,可以说是从不完善逐渐走向的完善,但是由于体制机制上存在的问题,难免在执行过程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社会要有宽容心来扶持新生的政府采购事业,但是不幸的是,社会普遍对此表现出了一定的极端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政府采购保密信息的泄露,能够极大地助长供应商与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所谓“集中腐败”的猜疑,甚至被引为证据而被广泛传播,社会上那些不明就里的人,甚至是对政府采购掌握生杀与夺大权的领导们,会被这些未经调查核实的舆论所引导,全面执行先入为主的“战略部署”,使政府采购更加雪上加霜。因为泄密的信息被供应商和采购人利用以后,他们会通过这样的信息而发布片面结论,而这样的结论是与采购中心脱不了干系的。供应商会通过没有根据的推论――评委素质差,计算分数甚至都有差距,对于某些约定的结论不公正,某人说了与公平公正不相干的话,等等――而据此,可以写举报信给领导,给媒体,结论是政府采购不公正,有倾向性,操作不规范,而且有了所谓的“信息”做支撑,甚至是言之凿凿,必死无疑了。假如那些以民为怀的领导大笔一批:“查”!那么

造就的高屋建瓴的态势,确实“令人鼓舞”,但是查无实据,维持采购结果后而前期造成的负面影响就没有人来过问了。由于应该保密信息的泄露直接误导了供应商的投诉,而通过供应商的行为引起领导与社会舆论的极大的关注与放大的不实报道,那么政府采购信息的保密工作就显得十分必要,是可以避免不必要影响的关键。

二是危害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供应商为了商业利益,总是想通过政府采购的平台取得政府采购合同,但是社会上的一些不正之风又促使他们浮想翩翩,对政府采购的公正性表示怀疑是正常的,于是一有风吹草动,定将闻风而至,保密信息的泄露就是一个很好的导火索。投诉与告状行为形成以后,那么大量的工作要留给纪委、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与集中采购机构来做,耗费大量的精力不说,假如能够证实有意见供应商的观点正确,那么对于维护供应商的权益是有帮助的,也是政府采购值得欣慰的事情,但是实践证明,凭借着所谓的东鳞西爪式的信息挖掘,往往是不着边际和片面的,据此而得出的所谓结论是严重与事实不符的。绝大部分的无效投诉已经严重地影响到了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供应商对中标候选人的攻击,使得业内供应商在政府采购的平台上关系难以协调,正常的竞争秩序有可能变成商业的攻击,恶化良性的竞争环境,也会使得供应商对于政府采购的权威性表示怀疑,甚而对于采购机构能否胜任政府采购法要求的工作能力表示怀疑,供应商对于政府采购的不信任危机就有可能蔓延。采购人的需求由于项目被调查,必须要中止,那么及时地满足需求就不可能达到了,政府采购的效率,以及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信心又受到了挑战,那么最终受到影响的必然是政府采购在公众心目中的地位,进一步影响政府采购的环境。

三是无端制造内部纷争,相互信任受到挑战,破坏采购中心的凝聚力。确实对于采购机构内部泄密而言,查证是比较困难的, 因为开标现场人员不可能是一人,而且采购资料要及时归档,在这个过程中,知情人又要增加,更增添了调查的难度,特别是假如处理不当,不能及时查处真正的泄密者,很容易引起内部相互猜疑,影响整体团结,确实是一项很敏感的事情。在对内部泄密行为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定要掌握分寸,以证据说话,尽量避免出现打击工作人员积极性的举止和行为。

泄密人行为探索职业道德拷问。任何采购机构都回出台有关保密方面的规

定,对于泄密行为一定会有必要的政策措施和处罚手段,但为什么仍然有一些事关大局的信息被泄露出去,招致政府采购工作背负“莫须有”的负面包袱呢?我们认为,归根到底还是职业道德素质上的缺陷。职业道德认识模糊是泄密行为的根源,泄密者不清楚对于政府采购而言,怎样做是道德的,怎样做是不道德的,没有一种为政府采购事业献身的职业归属感,工作敷衍塞责,疲于被动应付,没有主观的职业成就意识,根本谈不上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这与政府采购制度界定尚不明确以及制度执行环境差有密切的关联,特别是与采购机构的人员编制与机构设置有关。我们知道,全国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设置五花八门,姑且不论,从集中采购机构的编制与经费限制方面来看,集中体现了社会对政府采购重要性认识不足,采购机构普遍缺乏人手,不能与繁重的工作任务相协调,于是采取极端行为的有之,如招聘社会临时人员充当政府采购骨干力量,而由于编制、工资福利与承担的工作任务不相一致,这些年轻的生力军是不能安心工作的;由于采购中心的真实编制少,那么比较好的情况只有是从隶属的单位抽调人员充实政府采购队伍,这些人虽然是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编制人员,从理论上说不会不安心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因为他们不属于采购中心的编制,不能在采购的平台上承受或晋升职务,工资是从财政领取,仅仅意识到拿财政工资总要从事一个不管什么岗位而已,透过这些表面现象,深层次的问题是,自己的编制不在依法成立的全额拨款的采购中心里面,那么政府采购好坏与自己和干,再加上外部环境差,打击了工作积极性,存在这种情绪与意识是正常的。这些状况必然导致不在编制的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缺乏政府采购事业的集体荣誉感,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不高,职业归属意识淡薄,于是在社会环境与人文风气的共同作用下,职业道德面临考验。行为无知或有知缺位,就会突破心理道德防线,导致所从事的职业与应有的职业道德异位。

防范泄密与处理的策略性

制定防范性的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信息泄密。制度要具备严密性和可操作性,关键是要有保障制度很好执行的保障机制,制度再好,得不到有效执行也是苍白的制度。我们设想,在制度起草时一定要全面的评估涉密的内容,轻重缓急要处理得当,具体执行时,要从多方面考虑问题。一是对涉密人员要控制好。这是与岗位设置密切相关的,那些个人素质强,有严格保密意识的人,可以

从事与保密工作有关部门的岗位,而那些整天不安心工作,只知道打听这打听那、私心杂念比较多的人员不适宜从事与保密工作有关的岗位,要评估专业素质与保密观念之间的矛盾,总体上说能力要让位于保密观念,能力可以培养,而保密的自觉性应该是先天的。另外要考虑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而且要设立专门的岗位,最好是由一人经办档案保管工作,选择好作风稳健做事干净的保管人是对开标资料保密的重要环节。二是保密措施要完备。选择好开标人员,而且尽量在人力能够调度开的情况下,尽量减少现场参与人员,这些人员应该是精心选择的,既要对开标现场的一些保密措施进行把控,又要自觉控制好自己的言行,这点很重要。开标结束后的所有开标资料要及时转给档案管理人员,防止由于保管不当或流转环节多、时效长而招致不必要的泄密行为。特别是开标现场形成的资料,必须第一时间交给档案人员保管,从岗位设置上看,与档案管理相对应,应该把中标公告的发布交给档案管理人员来完成,当然假如交给开标现场人员来完成,也是可以的,但是考虑到在起草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的时间段内,内部人员难免能够看到一些不该看到的东西,或者想打听一些信息,别人来询问,在说与不说之间,可能都存在着矛盾,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由档案人员来负责这些事项是可行的,有利于更好地保密。要规定采购中心的内部工作人员,不得了打听自己没有参与的开标事项,所有人员不得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借阅采购资料,有特殊情况要经过中心负责人批准,并由档案管理员做好登记工作,这样一来就能确保在供应商有可能提出质疑的七个工作日内,至少是开标现场的一些实质性的资料和信息不至于外泄。三是明确各自岗位保密性的责任。每个精心设计出的岗位,其实就是一个个保密性的堡垒,在其从事的工作范围内要恪尽职守。由于设置岗位的严密和细致,每个岗位的职责是很清晰的,有利于约束大家认真对待自己的岗位责任。

要正确处理好坚持原则与处理好同事间温情脉脉式感情两者的关系,要有得罪人的勇气。制度提出了要求,领导做出了交待,那么下面的工作就是人员不折不扣执行的问题了。我们有些同志在处理原则性问题与感情天平相冲突的事项时,往往放不下面子,碍于所谓的面子而抹不开,从而放弃了工作原则,这样做是极其错误的。所以在宣布纪律、公布制度的时候要反复强调坚持原则性的重要作用,对负责保密重任的同志要做出重点交代。为了防止面子问题而影响原则性

的事件,把关这些岗位的人员,在遇到一些不能处理的问题时,可以往中心领导人身上推,这样一来可以婉转地谢绝别人的无礼要求,而不至于把双方的关系僵硬。要在处理类似的诸多事务中逐步树立起铁面无私的形象,因为这样做是对事不对人,在维护的政府采购整个形象和利益方面,我们一定要理直气壮。

严格调查处罚措施。对于内部出现的严重的泄密事件,给政府采购整体形象带来严重影响的行为,一定要追查要底,不查出结果决不放弃,借助这样的严厉手段来打击泄密者的嚣张气焰。查处的手段要灵活运用,可以开会讨论泄密事件的严重后果,希望泄密者主动承认错误,争取宽大处理;也可以发动内部人员自查自纠,举报可疑人员;中心领导也能结合具体的岗位分工情况与之面对面的沟通交流;也可以通过纪检检察手段进行排查,或者别的特殊手段。在采取这些综合性的措施时,必须注重事实与证据,不能冤枉好人,不能打击报复。根据泄密的性质进行处理,处罚的措施有通报批评、调换工作岗位、开除,违反法律,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行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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