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考建议: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地方立法与区域立法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3-06-02 04:14: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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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地方立法与区域立法的思考

中国共产党XX省第XX次代表大会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任务,并且将狠抓长江生态大保护作为重要任务,要求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持续开展长江大保护行动。法治是政治、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的引领和保障,如何实施XX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除了制定绿色发展规划之外,需要结合本地方的实情和发展需求,将长江经济生态保护中比较成熟的政策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立法,制定相关的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

一、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地方立法的思考(弘利教育)

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立法可以从两个层面展开,国家层面的立法应该围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宏观和中观层面进行,在长江流域构建最严格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地方层面的立法,应该结合本地方和本区域的特点和需求展开。长江经济带覆盖11个省(市),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其相关立法举足轻重。近几年来,长江经济带沿江省市加强了地方立法,为经济

带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例如:在流域(湖泊)管理方面,有《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在港口岸线方面,有《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修改)》等;在环境保护方面,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在水污染防治方面,有《XX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规定对排污企业“按日计罚”颇具特色,可对拒不整改的违法单位或个人予以重罚。

上述地方立法对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依据和法律保障,但从立法现状来看,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地方立法仍然存在立法空白和薄弱环节,在立法模式方面,还未摆脱地方和部门利益的牵连,各部门习惯从各自的管理职能出发考虑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问题,往往会出于单项考虑而产生立法动议,将资源和环境分别立法,从而导致一些具体制度之间的冲突或割裂。因此,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地方立法中,需要克服地方和部门利益法律化倾向,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监督;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立法规划,避免急于求成、仓促立法;需要厘清长江经济带生

态保护中地方主体的各种权力关系,合理配置权利义务、职责权限;需要突出生态特色和保护环境的重点,促进生态环境的根本性改善。

中国共产党XX省第XX次代表大会报告已明确提出了优化长江两岸国土空间布局,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实施长江生态环境重大修复工程,有序开展退田还湖还湿,强化三峡、丹江口、清江等库区和洪湖等重点湖泊保护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地方立法主体应积极思考和制定长江生态保护的立法规划,应当从本地方长江生态保护的实际需求出发,精心筛选立法项目,力求“少而精”,注重切实有效解决本地生态保护的实际问题。

二、推动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区域立法的思考(弘利教育)

长江经济带绵延数千里,东部和中西部的发展处于非均衡状态,长江经济带建设需要促进长江上中下游经济的协调发展,并促进长江流域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因此,如何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区域互动与合作、以及推动形成一体化发展新格局便成为长江经济带区域立法的重要课题。在现实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中,长江流域涉及的地方主体和部门众多,通常是各自为政。如长江上游部分支流水能资源开发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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