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市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收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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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滨海县物价局

滨海县建设局

滨价发[1998]108号

滨 建[1998]112号

关于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置、

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根据盐政发[1998]199号、盐市价发[1997]87号文件精神,现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费、处置费、有偿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批复如下:

一、建筑垃圾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80元计收。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费,每吨8元或每立方米12元计收。未竣工工程应补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手续和费用。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委托清运有偿服务费,按每吨22元计收。如单位自运的,不得收费。

四、所收取费用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环卫事业,并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

本批复从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

参考网址:http://www.jg.binhai.cn/html/89/n-89.html

索引号: FJ00206-2600-2000-01709 文号: 闽价〔2000〕房字497号 发文机构: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日期: 2000-11-28

内容概述: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州市物委、财政局:

你市《关于核定建筑垃圾处理费标准的请示》(榕价费字〔2000〕85号)悉。为规范建筑垃圾处理收费的行为,根据省建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办法〉的通知》(闽建城〔1993〕048号)规定,结合你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为事业性收费。

二、凡在你市建成区范围内工程建设的单位,均应按本批复的收费标准向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处缴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

三、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1、建设单位应按建筑面积(管网工程按施工面积)缴纳1.20元/平方米;2、有进入固定受纳场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收取5元/立方米。

四、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向社会公开收费文件,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费款全额纳入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存同级财政专户,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若出台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有关规定,从其规定。 参考网址:http://www.fjjg.gov.cn/cms/cms/infopub/infopre.jsp?pubtype=D&pubpath=fjwjj&infoid=1206687526575114&templetid=1205996327548137&channelcode=A1241011404&userId=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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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服务收费标准

的批复

金价管〔200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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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处置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金华市恒远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明确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金市恒司[2006]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139号令)、《浙江省定价目录》和金华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规范市区环卫服务收费的通知》(金市价费〔1998〕183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属城市生活垃圾,实行集中处置,可按金市价费〔1998〕183号文件规定收取处置服务费。但鉴于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特殊性,其处置服务费按以下收费标准执行:对进入处置场集中处置的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产出方收取3元/吨;对需由处置场提供回填土源的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需求方收取1.00元/吨。

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服务费属经营性环卫服务收费,服务单位应当坚持自愿委托、服务与收费相对应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提供服务而收费;应当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按规定明码标价,接受政府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

参考网址:http://www.winjh.gov.cn/news/news_view.asp?newsid=1769

城市管理局 秦皇岛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和《秦皇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区,各县城关镇,开发区及旅游景区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或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过程中实施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制度及办法。 (二)负责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和处置市场,负责对承办运输、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资质审批。 (三)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县、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第五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职能部门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鼓励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资源利用,采取回填、堆山造景、废渣制砖等方式,实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资源化、减量化。

第七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设施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并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区发展规划。

第八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审批纳入城市规划并联审批程序。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申办建设工程审批手续同时,持相关资料向辖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建筑垃圾、渣土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文件后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处置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对不予核发处置证的,应书面告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各类施工工地应按要求设置围栏,物料应堆放整齐,保持工地和周围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先期验收。否则,规划、建设部门不予综合验收。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交给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个人运输。

第十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单位,应具备承运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任务相适应的条件,所属车辆必须安装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sl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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