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后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武人社发 2011 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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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人社发?2011?77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后

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部委办局、市直属事业单位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后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武汉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后

有关问题的暂行意见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使用及岗位认定登记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暂行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我市已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初步建立岗位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执行。

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确定,事业单位分立或合并、增减机构编制员额或调整所承担的社会功能的,其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方案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变更。

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及人员的聘用,按省市统一部署实行动态管理。

三、根据国家和省最新文件规定,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经市人社局研究确定,可对相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进行适当调整。

四、在特设岗位管理办法出台前,原则上不再新增设置特设岗位。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撤销现有特设岗位,该岗位所

聘人员按条件转入相应岗位或参加竞聘上岗,并重新办理岗位认定登记手续:

(一)自市人社局核准本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方案之日起满5年的;

(二)特设岗位所聘区学科带头人满40周岁的(按年对年月对月计算,下同);

(三)特设岗位所聘中学高级教师、高级讲师满35周岁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聘用在特设岗位任职的情形。 特设岗位所聘延退高级专家学者,延退期满应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该特设岗位撤销。

五、已核准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事业单位,出现空岗的,可根据岗位任职条件,通过竞聘上岗或其他规定程序,新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到空岗任职;经批准,也可将空岗暂时调整到较低层级或等级岗位使用。若本单位现有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均不符合空岗任职条件的,可将空缺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或用于引进工作人员。

尚未核准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的事业单位,暂缓开展新聘工作人员到专业技术岗位任职工作。

六、现聘专业技术人员数超过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的,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按下列要求合理调控岗位使用: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现聘人数与核准的高级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相比,超出比例

在10%以下的按“退二进一”, 超出10%的按“退三进一”的方法,或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高职低聘或解聘等方法,逐步达到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5年过渡期满后,现聘人员仍超出已核准岗位结构比例的,暂不新聘人员到该层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七、文化、教育、卫生行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按市人社局会同市文化局、教育局、卫生局制定的条件执行。其他行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参考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条件,综合考虑岗位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岗位结构比例及现聘人员情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今后,国家和省市明确岗位任职条件的,从其规定。

八、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员的晋升,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一般应采取逐级竞聘的方式。

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具备岗位任职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在空岗前提下,可不受逐级竞聘限制。

九、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竞聘到本单位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岗位、区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竞聘到本单位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上岗位的,需携带《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层报市人社局认定登记:

1、拟聘人员的专技职务任职资格文; 2、原聘岗位任职期间年度(聘期)考核表; 3、拟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 4、其他个人相关证明材料。

其他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人员,由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认定登记办法。

十、本单位范围内,其他类别岗位聘用人员可跨岗位类别竞聘专业技术岗位。

(一)管理岗位人员(含两类岗位任职人员、过渡期保护人员)拟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相应系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应首先竞聘七级、十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并和其他具有竞聘资格的人员同时竞聘。

(二)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拟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相应系列相应层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应首先竞聘十级或以下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并和其他具有竞聘资格的人员同时竞聘。

十一、事业单位内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到管理岗位的,也按此执行)任职的,需携带《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武汉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分别报市、区人社局认定登记:

1、拟聘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文; 2、拟聘岗位的岗位说明书;

3、其他个人相关证明材料; 4、单位组织竞聘上岗的报告及附件。

十二、事业单位间引进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一)我市事业单位引进外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心城区事业单位引进远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直事业单位跨主管部门引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需填报《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武汉市(区)属事业单位2XXX年度新进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报市人社局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二)同一行政区内事业单位之间调整工作人员、远城区事业单位引进中心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一市直主管部门(含市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间调整工作人员、需填报《武汉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手册》、《武汉市(区)属事业单位2XXX年度新进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认定登记表》,报市直主管部门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市属事业单位调整引进专业技术十级及以上人员,区属事业单位调整引进专业技术五级及以上人员,仍报市人社局办理认定登记手续。

十三、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应按规定聘用到相应等级岗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计划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相应等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可直接聘任到该专业技术岗位任职。

若该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没有空缺,可暂按特设岗位处理。今后该等级岗位出现空缺,优先聘任该军队转业干部,其特设岗位取消。

十五、过渡期内,不再新增认定过渡期保护人员。 首次认定登记的过渡期保护人员(过渡期兼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过渡期满仍聘任在管理岗位上的,按管理岗位职员进行管理,不再执行过渡期保护政策。

十六、下列情形,认定登记部门不予办理岗位认定登记手续: (一)专业技术岗位未出现空缺; (二)拟聘任人员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 (三)聘人到岗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四)出现其他情形暂不宜认定登记的。

主题词:人力资源 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办法 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8月3日印发 共印120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se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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