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知识100问

更新时间:2023-03-27 16:1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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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CNEA 核能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以下简称《核安全法》)于 201 8 年 1 月 实施, 该法作为核安全领域的顶层法律, 是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全面总结了我国三十多年来核安全监管良好实践的成果。 《核安全法》 的颁布和实施, 将为我国的核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以及核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

为了更好地知法、 懂法和用法; 我们编辑了《核安全法学习 1 00 问》 , 以飨读

者。

第一章

总则

1. 《核安全法》 是什么时间, 由哪个机关发布的?

答: 2017 年 8 月 28 日至 9 月 1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 29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核安全法》),9 月 1 日发布《核安全法》 。

2. 《核安全法》 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几号?

答: 经习近平主席批准的第七十三号

3. 《核安全法》 共分哪几章, 总计多少条?

答: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核设施安全

第三章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章核事故应急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共九十四条

4.《核安全法》重点内容包括哪些?

答:规定了确保核安全的方针、 原则、 责任体系和科技、 文化保障; 规定了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资质、 责任和义务; 规定了核材料许可制度, 明确了核安全与放射性废物安全制度; 明确了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制度, 建立应急预案制度, 核事故信息发布制度; 建立了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 明确了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主体、 范围; 对核安全监督检查的具体做法作出明确规定; 对违反本法的行为给出惩罚性条款, 并对因核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作出制度性规定。

5.制订《核安全法》的目的是什么?

答: 为了保障核安全, 预防与应对核事故, 安全利用核能, 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6.适用《核安全法》的范围是哪些?

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 对核设施、 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 保护、 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 防止由于技术原因、 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 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

7.《核安全法》中所说的核设施、核材料、核废物包括哪些?

答: 核设施, 是指: (一) 核电厂、核热电厂、 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二) 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 实验堆、 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三) 核燃料生产、加工、 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四)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核材料,是指:(一)铀-235材料及其制品;(二)铀-233材料及其制品;(三)钚-239材料及其制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放射性废物, 是指核设施运行、 退役产生的, 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 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8.我国核安全观是那六个字?

答:理性、协调、并进。

9.我国确保核安全的方针是什么?

答: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 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10.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主体是哪些?

答: 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全面责任。 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 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负相应责任。

11.我国负责核安全监管是政府的哪个部门?责任范围有哪些?

答: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安全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核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建立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推进相关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国家核安全规划, 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12.我国核安全标准坚持的“两从”原则是什么?

答:国家坚持从高从严建立核安全标准体系。

13.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写入了《核安全法》的第几条?它的内涵包括哪些?

答: 第九条。 国家制定核安全政策, 加强核安全文化建设。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培育核安全文化的机制。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 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积极培育和建设核安全文化,将核安全文化融入生产、经营、科研和管理的各个环节。

14. 对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 开发和利用, 以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人才培养,《核安全法》是怎么规定的?

答: 国家鼓励和支持核安全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 开发和利用,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注重核安全人才的培养。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相关科研规划中安排与核设施、核材料安全和辐射环境监测、 评估相关的关键技术研究专项,推广先进、可靠的核安全技术。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 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 与核安全有关的科研机构等单位, 应当持续开发先进、 可靠的核安全技术, 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 提高核安全水平。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核设施、核材料安全。

1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哪些与核安全有关的权利?

答:获取核安全信息的权利,受到核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16.国家加强对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 国家加强对核设施、 核材料的安全保卫工作。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保卫制度, 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防范对核设施、 核材料的破坏、 损害和盗窃。

17.《核安全法》如何规定我国履行国际义务?

答:国家组织开展与核安全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完善核安全国际合作机制,防范和应对核恐怖主义威胁, 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18.《核安全法》中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建设、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国家对核设施的选址、 建设进行统筹规划, 科学论证, 合理布局。 国家根据核设施的性质和风险程度等因素,对核设施实行分类管理。

19.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样的能力,并符合什么样的条件?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具备保障核设施安全运行的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一) 有满足核安全要求的组织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 安全管理、 岗位责任等制度; (二) 有规定数量、 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 具备与核设施安全相适应的安全评价、 资源配置和财务能力; (四) 具备必要的核安全技术支撑和持续改进能力;(五) 具备应急响应能力和核损害赔偿财务保障能力;(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核设施营运单位如何确保安全?

答: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 有效防范技术原因、人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威胁, 确保核设施安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 并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

21.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 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如何才能满足核安全的相关要求?

答: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为其提供设备、 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应当建立并实施质量保证体系, 有效保证设备、 工程和服务等的质量, 确保设备的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工程和服务等满足核安全相关要求。

22.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有关人员免受剂量辐射是怎么规定的?

答: 严格控制辐射照射, 确保有关人员免受超过国家规定的剂量限值, 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23.核设施营运单位定期向哪级政府、什么部门报告哪些监测结果?

答: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 浓度以及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 并定期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24.《核安全法》对核设施营运单位在从业人员的培训是怎样的规定?

答: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制定培训计划, 对从业人员进行核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 为从业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防护和职业健康检查,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25.对重要核设施厂址用途是否可变更《核安全法》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规划期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可以对国家规划确定的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变更厂址用途,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 需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禁止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 易爆、 腐蚀性物品的生产、 贮存设施以及人口密集场所。

26.国家建立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写入《核安全法》第几条?

答:二十二条

27.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哪些因素进行科学评估? 在满足什么评价要求的前提下?,向国务院什么部门提交什么报告?

答: 应当对地质、 地震、 气象、 水文、 环境和人口分布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 在满足核安全技术评价要求前提下,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设施选址安全分析报告, 经审查符合核安全要求后, 取得核设施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28.核设施设计应当符合什么标准?需采用和满足哪些要求?

答: 核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核安全标准, 采用科学合理的构筑物、 系统和设备参数与技术要求, 提供多样保护和多重屏障, 确保核设施运行可靠、稳定和便于操作,满足核安全要求。

29. 核设施建造前,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造申请,并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 核设施建造申请书; (二) 初步安全分析报告; (三)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质量保证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0. 核设施营运单位取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 应当确保核设施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哪些要求?

答: 应当确保核设施整体性能满足核安全标准的要求,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十年。 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需要延期建造的, 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 国家政策或者行为导致核设施延期建造; (二) 用于科学研究的核设施; (三) 用于工程示范的核设施; (四) 用于乏燃料后处理的核设施。 核设施建造完成后应当进行调试, 验证其是否满足设计的核安全要求。 经评估不存在安全风险的除外。 核设施建造完成后应当调试,验证其是否满足设计的核安全要求

31. 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 核设施运行申请书; (二) 最终安全分析报告; (三) 质量保证文件;(四) 应急预案; (五)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核设施营运单位调整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物、 系统和设备; 运行限值和条件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核安全有关的程序和其他文件, 应当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32.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运行的,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多少年,向什么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并对其进行什么, 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运行?

答: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五年, 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 并对其是否符合核安全标准进行论证、 验证, 经审查批准后, 方可继续运行

33.核设施终止运行后,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怎么做?

答: 采取安全的方式进行停闭管理, 保证停闭期间的安全, 确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能、技术人员和文件。

34. 核设施退役前,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退役申请,并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 核设施退役申请书; (二) 安全分析报告; (三)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四)质量保证文件;(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合理、 可行和尽可能低的原则处理、 处置核设施场址的放射性物质, 将构筑物、 系统和设备的放射性水平降低至满足标准的要求。 核设施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核设施场址及其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浓度组织监测。

35.进口核设施,应当满足什么的要求,并报哪个部门批准?

答: 应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核安全法律、 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并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出口核设施, 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核设施出口管制的规定

36. 对满足核安全要求的, 在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多少天内,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答: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对核设施安全许可申请组织安全技术审查, 满足核安全要求的, 在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二十日内, 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核设施建造、 运行许可申请时, 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被征询意见的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给予答复

37.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 应当委托与许可申请什么样的单位进行技术审评?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技术评价结论的负什么责任?

答: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审查时, 应当委托与许可申请单位没有利益关系的技术支持单位进行技术审评。 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对其技术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8、国家建立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什么制度为核安全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答:核安全专家委员会

39.国家建立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哪个部门制定?

答: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制度, 并及时处理核安全报告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40. 境外机构为境内核设施提供什么服务的单位, 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申请注册?

答: 境外机构为境内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服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申请注册,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进口的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41.哪些从事核行业特种工艺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答:核设施操纵人员以及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无损检验人员等特种工艺人员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42. 核设施营运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持有核材料, 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许可, 并采取哪些措施, 防止核材料被盗、 破坏、 丢失、 非法转让和使用, 保障核材料的安全与合法利用?

答(一)建立专职机构或者指定专人保管核材料; (二) 建立核材料衡算制度,保持核材料收支平衡; (三)建立与核材料保护等级相适应的实物保护系统;(四)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3. 与乏燃料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乏燃料的安全, 并对持有的什么承担什么责任?

答:产生、贮存、运输、后处理乏燃料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乏燃料的安全,并对持有的乏燃料承担核安全责任。

44.《核安全法》规定放射性废物应当实行怎样处置?具体如何?

答: 低、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在国家规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场所实行近地表或者中等深度处置。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实行集中深地质处置, 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

45. 核设施营运单位、 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怎样处置以确保永久安全?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确保永久安全

46. 国务院什么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哪些机构编制低、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答: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低、 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 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47. 国家建立放射性废物管理许可制度, 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 贮存、 处置的单位,应当向那个部门部门申请许可?什么情况无需申请许可?

答: 专门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 贮存、 处置的单位, 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处理、 贮存设施, 处理、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无需申请许可。

48.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如何处理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有何要求?

答: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 使其转变为稳定的、 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 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气进行处理, 达到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后,方可排放。

49.《核安全法》对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有什么要求?

答: 应当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 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置。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 如实记录处置的放射性废物的来源、 数量、 特征、 存放位置等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 记录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50.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有哪些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办理关闭手续, 并在划定的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答: (一) 设计服役期届满; (二) 处置的放射性废物已经达到设计容量; (三)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或者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不适宜继续处置放射性废物;(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关闭的情形。

51.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怎么做?安全监护计划包含哪些内容?

答: 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 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安全监护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安全监护责任人及其责任; (二)安全监护费用; (三) 安全监护措施; (四) 安全监护期限。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进行安全监护;经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 将其交将其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监护管理。

52.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乏燃料处理处置费用, 列入生产成本。这些成本包括哪些?

答: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预提核设施退役费用、 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 列入投资概算、 生产成本, 专门用于核设施退役、 放射性废物处置。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核工业主管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制定。

53. 国家对核材料、 放射性废物的运输实行什么样的管理, 采取有效措施, 保障运输安全?

答:分类。

54. 国家保障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的什么的等运输? , 国务院有关部门如何管理?

答:应当加强对公路、铁路、水路等运输的管理,制定具体的保障措施。

55.哪个部门负责协调乏燃料运输管理活动,监督有关保密措施?

答: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机关对核材料、 放射性废物道路运输的实物保护实施监督, 依法处理可能危及核材料、 放射性废物安全运输的事故。 通过道路运输核材料、 放射性废物的, 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权限批准; 其中, 运输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 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批准核材料、 放射性废物运输包装容器的许可申请

56. 谁应当在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 对运输中的核安全负责?

答: 托运人。 乏燃料、 高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托运人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核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运输活动。 核材料、 放射性废物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

57. 通过公路、 铁路、 水路等运输核材料、 放射性废物, 本法没有规定的, 适用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答: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关于放射性物品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第四章核事故应急

58.国家如何进行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省一级如何管理?

答:国家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组织、 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59.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哪个部门承担? 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答: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承担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日常工作, 牵头制定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 经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部署, 制定本单位核事故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承担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 报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审批后组织实施。

核设施营运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 制定本系统支援地方的核事故应急工作预案, 报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

60.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哪些准备工作? 如何开展核应急工作?

答: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 开展应急工作人员培训和演练, 做好应急准备。 核设施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核事故应急知识普及活动, 按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企业、 事业单位和社区开展核事故应急演练。

61.国家建立核事故应急准备金制度写入《核安全法》第几条?

答:第五十七条

62.发生核事故时如何管理?

答: 国家对核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发生核事故时,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开展应急响应, 减轻事故后果, 并立即向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 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核设施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场外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63.实施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按照国家核事故应急预案部署, 组织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 核设施营运单位实施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 实施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4.哪个部门负责发布核事故应急信息?

答: 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发布核事故应急信息。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统筹协调核事故应急国际通报和国际救援工作。

65.各级组织开展核事故后的哪些工作?

答: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核设施营运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授权, 组织开展核事故后的恢复行动、 损失评估等工作。 核事故的调查处理, 由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实施。 核事故场外应急行动的调查处理, 由国务院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负责实施

66. 什么物质运输的应急应当纳入所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或者辐射应急预案。 发生核事故时, 由事故发生地哪级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

答: 核材料、 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应急应当纳入所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场外核事故应急预案或者辐射应急预案。 发生核事故时, 由事故发生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响应。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67.哪些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

答: 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核设施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公开与核安全有关的行政许可, 以及核安全有关活动的安全监督检查报告、总体安全状况、 辐射环境质量和核事故等信息。 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核安全情况。

68.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公开哪些与核安全有关的信息?

答: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公开本单位核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文件、 核设施安全状况、 流出物和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 年度核安全报告等信息。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69.哪些人可以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

答: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以依法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核设施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请获取核安全相关信息。

70.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通过什么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答: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通过问卷调查、 听证会、 论证会、 座谈会, 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并以适当形式反馈。

71.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

答: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 (一) 在保证核设施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有序开放核设施; (二) 与学校合作, 开展对学生的核安全知识教育活动;(三) 建设核安全宣传场所, 印制和发放核安全宣传材料;(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7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哪些与核安全有关的行为进行举报?

答: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存在核安全隐患或者违反核安全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73.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政府信息如何办?

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

第六章监督检查

74. 国家建立核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写入《核安全法》 的第几条? 具体督查哪些?

答: 第七十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遵守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设立派出机构。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向核设施建造、 运行、 退役等现场派遣监督检查人员, 进行核安全监督检查。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核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监管技术研究开发, 保持与核安全监督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评价能力。

75.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何提高监管水平?

答: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核安全监管技术研究开发, 保持与核安全监督管理相适应的技术评价能力。

76.进行核安全监督检查时,有关部门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核安全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进行监测、 检查或者核查; (二) 调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 (三) 向有关人员调查、 了解情况; (四) 发现问题的, 现场要求整改。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报告, 建立档案。

77.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应当如何配合?

答: 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说明情况, 提供必要资料, 不得拒绝、 阻挠

78.《核安全法》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 应当忠于职守, 勤勉尽责, 秉公执法。 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检查活动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并定期接受培训。 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对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79. 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批的;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核设施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未依法公开核安全相关信息的; (三) 核设施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未就影响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四)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将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报告, 或者未建立档案的;(五) 核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未出示有效证件,或者对获知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 个人信息未依法予以保密的; (六) 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0.对危害和散布核安全虚假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81. 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 (一)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设置核设施纵深防御体系的; (二) 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为其提供设备、 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未建立或者未实施质量保证体系的; (三)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要求控制辐射照射剂量的; (四)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建立核安全经验反馈体系的; (五)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就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的。

82. 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或者人口密集场所的, 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恢复原状, 处多少元的罚款?

答: 在规划限制区内建设可能威胁核设施安全的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的生产、贮存设施或者人口密集场所的, 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恢复原状,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3. 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 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整顿;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环境污染的,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 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 (一) 未经许可, 从事核设施建造、 运行或者退役等活动的; (二) 未经许可,变更许可文件规定条件的; (三) 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未经审查批准, 继续运行核设施的; (四) 未经审查批准, 进口核设施的。

84. 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 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的,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 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答: (一) 未对核设施进行定期安全评价, 或者不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 (二) 核设施终止运行后, 未采取安全方式进行停闭管理, 或者未确保退役所需的基本功能、 技术人员和文件的;(三) 核设施退役时, 未将构筑物、系统或者设备的放射性水平降低至满足标准的要求的; (四) 未将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转变为稳定的、 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及时送交放射性废物处置单位处置的; (五) 未对产生的放射性废气进行处理,或者未达到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排放的。

85.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对核设施周围环境中所含的放射性核素的种类、 浓度或者核设施流出物中的放射性核素总量实施监测, 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监测结果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处多少元的罚款?

答: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6. 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多少元的罚?

答: 受委托的技术支持单位出具虚假技术评价结论的, 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7. 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 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 (一) 未经许可, 为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 制造、 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服务的;

(二) 未经注册, 境外机构为境内核设施提供核安全设备设计、 制造、 安装或者无损检验服务的。

88. 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核安全设备制造、 安装、 无损检验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与核设施安全专业技术有关的工作的如何处罚?

答: 违反本法规定, 核设施营运单位或者核安全设备制造、 安装、 无损检验单位聘用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与核设施安全专业技术有关的工作的, 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9.未经许可持有核材料如何处罚?

答: 反本法规定, 未经许可持有核材料的, 由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持有的核材料, 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

90. 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 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 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 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污染者承担?

答: (一) 未经许可, 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 贮存、 处置活动的; (二) 未建立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 未如实记录与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 或者未永久保存记录档案(三)对应当关闭的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 未依法办理关闭手续的;(四)关闭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 未在划定的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 (五) 未编制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安全监护计划的; (六) 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未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进行安全监护的。

91. 核设施营运单位有下列哪种情形之一的, 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答: (一) 未按照规定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预案的; (二) 未按照应急预案配备应急设备, 未开展应急工作人员培训或者演练的; (三) 未按照核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要求,实施应急响应支援的。

92.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如何处罚?答: 违反本法规定, 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 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93.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拒绝、阻挠的如何处罚?答: 违反本法规定, 对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从事核安全活动的单位拒绝、 阻挠的, 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 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94.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但什么情况除外?

答: 因核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损害的,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核损害责任制度承担赔偿责任, 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造成的除外。

95. 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 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约定的单位如何追偿?

答: 为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的单位不承担核损害赔偿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与其有约定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约定追偿。

96.核设施营运单位如何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通过投保责任保险、 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 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97.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如何处罚?

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98.军工和军事核安全怎么规定?

答: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规定的原则另行规定

99.本法中涉及的专业名词有哪些?

答: 如下: 核事故, 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 放射性产物、 放射性废物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发生的放射性、 毒害性、 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 或者一系列事故。

纵深防御,是指通过设定一系列递进并且独立的防护、 缓解措施或者实物屏障,防止核事故发生,减轻核事故后果。

核设施营运单位,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申请或者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可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单位。

核安全设备, 是指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 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乏燃料,是指在反应堆堆芯内受过辐照并从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停闭,是指核设施已经停止运行,并且不再启动。

退役, 是指采取去污、 拆除和清除等措施, 使核设施不再使用的场所或者设备的辐射剂量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经验反馈,是指对核设施的事件、 质量问题和良好实践等信息进行收集、 筛选、评价、 分析、 处理和分发, 总结推广良好实践经验, 防止类似事件和问题重复发生。

托运人,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申请将托运货物提交运输并获得批准的单位。

100.《核安全法》从何时开始实施?

答: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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