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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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

考试与管理规则》释义 一、概述

1980年9月经原国家劳动总局修订后,发布实施了《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以下简称80版《考试规则》),1987年原劳动人事部再次对80版《考试规则》进行了修订,于1988年1月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以下简称88版《考试规则》)。20多年来,80版和88版《考试规则》对提高我国锅炉压力容器行业焊工的焊接水平,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焊接质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功不可没。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化,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能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除原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职能外,1998年机构改革时,又增加了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安全监察职能,88版《考试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因此,修订88版《考试规则》显得十分必要。

2001年初,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锅炉局)组织国内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方面有关专家,成立了88版《考试规则》修订小组,成员有:张建荣(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吴宗述(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局)、戈兆文(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龙红 [锦西化工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任永宁(华北电力集团焊培中心)、夏节文(中国化学工程第三建设公司)和金伯明(江苏石油勘探局)7位同志。其中戈兆文和龙红同志主要负责压力容器方面的相关内容,吴宗述和任永宁同志主要负责锅炉方面的相关内容,夏节文和金伯明主要负责压力管道方面的相关内容,修订小组的全体成员付出辛勤劳动,做了大量工作。全国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和天津市金桥焊材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董事长侯立尊先生也对修订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提供了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为了适应当前工作需要,在修订时将88版《考试规则》名称改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采取函审和会审等方式,反复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经多次修改,于2002年4月18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正式颁布,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在修订《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过程中,国内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工作的同仁,对修订工作给予极大的关注和大力支持,提供了许多宝贵经验和提出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建议,使《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修订工作得以圆满完成,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对以下5个方面做了较大修改:

1.焊工考试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焊工考试的管理和适应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的要求,建立科学和有效监督的焊工考试管理制度势在必行。在《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进一步强调成立焊工考委会的人员、设备、场地和管理等各方面的条件;明确所有焊工考试合格证均由安全监察机构签发;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组织本地从事焊接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专

家,组成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焊工考试监管会),其主要作用一是建立有效监督的焊工考试管理机制,进一步严肃焊工考试纪律,二是协助监察机构监督焊工考试,减少监察机构事务性工作。

2.焊工考试范围

《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将焊工考试范围进一步扩大。产品范围从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扩大到压力管道;材料从钢材扩大到铝、钛、铜和镍材;焊接方法扩大到电渣焊、摩擦焊、螺柱焊和堆焊;焊条药皮类别,按国家标准规定的类别范围划分,扩大了焊条药皮类别的适用范围,替代关系更合理。

3.考试项目和内容

近年来,随着我国焊接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焊工操作技能水平的提高,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接工作中,焊接机械化程度越来越高,应用范围也更广,因此人为因素对焊接质量的影响大大减小。参考发达工业国家的相关规定,在修订《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时,对焊工焊接操作技能的考试难度和要求适当调整,进一步符合或更接近焊接生产实际,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在《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明确区分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并对二者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分别提出要求,且有本质区别。对焊机操作工取消了将手工焊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作为基本考试的要求。

(2)在《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将手工焊焊工的焊接技能考试改为可采用不带衬垫(即原来的单面焊)和带衬垫两种方式,但后者不能代替前者。取消了将不带衬垫的单面焊作为焊工基本考试的要求。

(3)进一步强调了焊工档案及焊工实绩的作用,要求如实记录焊工所从事的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工作,只要不间断6个月以上焊接工作,合格证有效期满时,即具备免考的资格条件。取消了焊工免考时对焊缝射线探伤和超声波探伤一次合格率的要求。

4.考试试件及适用范围

增加了与新考试方法相适应的试件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增加了长输管道焊工焊接技能考试试件,对长输管道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增加了水平固定向下焊试件(5GX)和45°固定试件(向上焊6G和向下焊6GX)。

(2)取消了插入式管板试件和骑座式管板试件,增加了管板角接头试件,并规定了水平转动、垂直固定平焊、垂直固定仰焊、水平固定和45°固定5种位置的考试试件形式。

(3)增加了螺柱焊试件。

(4)修改了试件焊缝金属厚度和管材外径适用焊件的范围;确定了焊接位置的适用范围。

5.焊工考试项目代号

《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规定的焊工考试项目代号的编制原则为,将影响焊工焊接操作技能的因素依次排列,其中焊接方法代号以每种焊接方法的英文缩写表示。

三、条文说明

第一条 (依据) 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原劳动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和压力管道包括原劳动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所颁发的监察规程中规定受监察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

该条中的其他设备是指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外的设备,如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其他特种设备,当规定焊工要进行考试时,可参照本规则。

第三条 《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对钢制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焊条电弧焊、气焊、钨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埋弧焊、电渣焊、摩擦焊和螺柱焊等方法的焊工考试及管理作了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中钛、铝、铜和镍材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分别按JB/T4745、JB/T4734和GB 50236中的规定,上述材料和焊接方法以外的焊工考试,按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均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签发焊工合格证。取消了88版《考试规则》第39条规定的特殊焊接工作,焊工合格证由企业印制和发放的规定。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组织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是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熟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长期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技术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骨干人员。在焊工考试时,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一般应将本辖区内不同地区的监管会委员,交叉安排对焊工考试工作的监督。

焊工考试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制订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应包括:组织机构、成员分工及责任范围、监督细则,工作程序及控制点,工作见证(表格,报告)及反馈,奖惩办法等。

第五条 《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规定焊工考试委员会的条件必须是本单位具备的,主要包括:人员、场地、设备、工艺文件等。一般不得采取外借设备、外借人员和租用场地作为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场地。考委会的焊接工程师和无损检测人员是指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证书人员,焊接操作技能指导教师应是具备焊接技师资质,或经省级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认可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具备指导焊接实际操作能力的人员。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用的焊接设备,除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埋弧焊外,其他焊接设备允许使用焊工考试委员会所属企业的生产用焊接设备进行考试。

气体保护焊包括熔化极和非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焊包括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混合气体保护焊和惰性气体保护焊等。

“具有一定规模的组织焊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档案的能力,一般应具有管理不少于100名焊工的能力”,其中焊工数量包括本企业焊工和本企业以外的焊工。

未设立焊工考委会单位的焊工,其焊接档案应由负责该焊工考试的焊工考试委员会负责管理。

“组织焊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档案的能力”主要指:本条规定的焊工考委员主要职责;根据产品结构和制造工艺预先选择考试项目;正确判断考试项目与实际焊件的一致性;切实掌握焊工焊绩、焊缝质量检验结果和焊接实际情况;按照焊工实际操作水平提出相应的练习和考试项目;登记焊工中断受监察设备焊接工作的时间;建立焊工焊接档案。

基本考试题库应包括适用于不同焊接方法、不同材料种类的基本知识试题、正确答案和评分标准。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应在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基础上进行编制,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是保证焊接接头使用性能的重要条件,而正确的焊接工艺规程则可保证焊工能够正确操作,使考试试件缺陷最少。因此焊接工艺规程的内容和要求应具体化,应包括具体操作过程、焊接顺序及焊接参数。焊工考试委员会应对编制的焊接工艺规程负责。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的焊接工艺评定暂按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执行。因目前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正在组织修订JB4708-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新的焊接工艺评定标准将包括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和压力管道,待正式颁发后再按其进行评定。

“评定或确认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对于专业的焊工考试委员会要求评定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对于制造或安装企业组建的焊工考试委员会则要求确认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

焊工考试委员会在考试十日前将基本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项目、时间和地点通知应考焊工和焊工考试监管会。由焊工考试监管会指派其成员对焊工考试进行监督,焊工考试委员会不能指定、挑选或无理拒绝焊工考试监管会指派的成员。

在现场进行监督的焊工考试监管会成员应在“焊工考试基本情况表”上签字确认。

第六条 本条与88版《考试规则》对焊工考试委员会的规定不同。《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要求在批准焊工考试委员会时,应当明确焊工考委会资质及所承担的考试项目。《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规定承担①长输管道(注1);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③铝、铜、钛、镍及其合金;④电渣焊、摩擦焊以及耐蚀堆焊焊工考试的考委会,应当经省级以上(含

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为了更好贯彻落实此项规定,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在《关于贯彻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明确,申请长输管道考核的焊工考试委员会,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和审核,报锅炉局批准。其他焊工考试委员会均按《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规定的审批范围,由省级或地市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

本条中承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焊工考试的考委会主要指一些行业的考委会。如:电力、中石化、中石油等行业,长期以来,这些行业对焊工考试工作非常重视,投资成立了许多颇具规模和条件的焊工考试机构,负责全行业的焊工培训与考试工作。

《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增加了焊工考委会批准机构每三年应当对焊工考试委员会进行一次审核的规定。审核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焊工考试委员会行为规范情况,考试场地、设备等条件情况;焊工考试程序、内容、方法和结果评定的正确性;焊工焊接档案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有无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考试范围;焊工考试结果上报表格的完整与正确性等。

注1:长输管道是指从产地到储存地或到用户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

第七条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焊接的焊工,可以向本地的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申请考试;针对一些行业(如上述的电力、中石化、中石油等)的焊工在本系统考委会集中培训考试的情况,也可以向具备跨省考试资格的焊工考试委员会提出申请考试。

“独立承担焊接工作”指具有能独立按焊接工艺规程规定施焊产品的能力。

第八条 各种焊接方法的焊工分为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

手工焊焊工指用手操纵焊钳、焊矩或焊枪使焊条或焊丝运行,以形成焊缝的焊工;焊机操作工指从事机械化焊接或自动化焊接的操作工人。焊机无需操作工调节、控制进行焊接的称为自动焊;焊机在操作工观察和操纵下进行焊接称为机械化焊,在《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对焊机操作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规定对机械化焊接与自动化焊接都适用。

焊工考试的主要目的是确定焊工焊出符合标准要求的焊缝的能力。在正确焊接工艺条件下,焊接缺陷与焊工焊接操作技能有着直接关系,焊工操作技能与操纵焊钳、焊矩或焊枪的移动与送进有序及熟练程度密切相关,用手操纵与焊机操纵对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要求完全不同。因此对于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应当分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两类,分别规定考试内容和方法。

在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行业大量长期使用的埋弧焊一直被称为“埋弧自动焊”,按照定义应称为埋弧机械化焊。通常称为半自动焊的焊接方法应按手工焊要求进行考试。

《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所讲的“焊工”包括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所讲的手工焊焊工则不包括焊机操作工;反之,焊机操作工也不包括手工焊焊工。

第九条 焊工基本知识考试与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在材料类别、焊接方法上应保持一致。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为半年,在有效期内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则焊工考试项目才有

效。

第十条 在基本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内未通过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包括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的焊工,再次申请考试时,需重新进行相应基本知识考试。

持证焊工需要增加焊接技能项目时,需增加该项目的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一般可免考基本知识,但改变焊接方法和改变母材种类时,不得免考基本知识。

按第四十条规定重新考试的焊工需考焊接操作技能,必要时考基本知识。

按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吊销焊工合格证的焊工,再提出焊工考试申请时,应当进行焊工基本知识和焊接操作技能两方面考试。

第十一条 《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与80版、88版《考试规则》相比,在焊工基本知识考试内容方面更加强影响焊工操作技能的因素及其焊接缺陷防治方法等内容,要求焊工知道如何操作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缺陷的产生,而不要求焊工从理论上掌握缺陷产生的机理等知识。目前我局已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的焊工培训教材、焊工考试试题库及相关软件充分体现了上述原则。

第十二条 (略)

第十三条 《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对影响焊工焊接操作技能的主要因素规定有八个方面:①焊接方法;②焊接方法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③母材钢号;④试件形式;⑤焊条药皮类别;⑥焊缝金属厚度;⑦试件外径;⑧焊接要素。本条只对焊接方法及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母材钢号、焊条药皮类别、试件形式和焊接要素等六个方面作了分类及考试规定。

(一)焊接方法

不同焊接方法的操作要求,对焊工焊接操作技能影响较大。本规则共列出9种焊接方法(其中包括堆焊)的考试规定,当改变焊接方法时,应当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规定以外其他焊接方法的考试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按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本规则规定每种焊接方法的代号均按其英文缩写代表,与80版、88版《考试规则》有所不同,这样便于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每一种焊接方法都可能有手工、机械化、自动化三种操作方式。如:焊条电弧焊大多数情况下是焊工用手工操作,对于重力焊和躺条焊而言则是机械化操作;埋弧焊大多数情况下是机械化操作,但也有焊工手持盛有焊剂的漏斗向前移动,焊丝机械送进的俗称半自动操作方式。半自动操作焊工属于手工焊工。

药芯焊丝电弧焊考试规定与熔化极气体保护焊相同。药芯焊丝电弧焊是采用连续送进的填充金属极和焊接熔池之间的电弧进行焊接的气体保护熔化极电弧焊方法。保护气体来自管状焊丝内部的焊剂,也可带有外部补充保护气体,也可不带。焊接时无需施加压力,常用半自动与自动焊方式(实质上是手工焊与机械化焊)。

堆焊不能称为焊接方法,只是焊接方法的具体运用,各种焊接方法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规定都适用于堆焊。

当改变焊接方法(不论手工焊、机械化焊)时,需要重新对焊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进行评定。

(二)母材钢号

焊工焊接操作技能与所焊接不同牌号的母材没有直接的联系。根据焊接工艺的复杂程度,将试件母材钢号进行了分类,并制定出替代规则,表3关于钢材类别的划分原则:

碳素钢(Ⅰ类):这类钢焊接性能良好,大多数情况下焊前不要求预热,焊后不要求后热,部分钢号因为没有冲击试验要求,因此不需要控制焊接线能量。

低合金钢(Ⅱ类):这类钢焊前要求预热,焊后要求后热,而且有冲击试验要求,因此要求控制焊接线能量上限。

马氏体钢、铁素体不锈钢(Ⅲ类):这类钢焊接裂纹倾向较大、焊前要求预热,焊后要求进行热处理,焊接工艺要求严格,因此要求控制焊接线能量范围。

1Cr5Mo和1Cr9Mol表示这一类别钢。1Cr5Mo钢供货状态的金相组织与热处理状态有关。即便退火供货时为珠光体,在焊后其焊缝与热影响区终将出现马氏体组织,所以我们将1Cr5Mo放入Ⅲ类。

奥氏体不锈钢、双相不锈钢(Ⅳ类):这类钢用相应的焊条施焊时,熔池不易摊开,熔滴过渡不畅特点与碳钢、低合金钢焊条很不相同,故另列一类。

表3中所列钢号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气瓶现行标准中规定用钢。其中以“HP”打头的钢种为GB 6653-1994《焊接气瓶用钢板》中所列气瓶用钢,如HP245,HP365,“245”表示钢材屈服点 下限值。由于本规则增加了压力管道焊工的考试内容,因此在试件钢号分类及代号表中增加了压力管道用钢。表3中“S”打头的钢种为SY5297-1991《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用直缝电阻焊钢管》中所列的钢种等级,如S240,S480。“240”表示该等级钢种的 下限值。表3中“L”打头的钢种为GB/T9711-1999《石油天然气工业输送钢管交货技术条件》中所列的钢种等级,如“L175,L210”。“175,210”表示该等级钢种的 ,MPa(规定总伸长应力即试样标距长度上产生0.5%的总伸长所需的拉应力)下限值。

表3中所列钢号只是典型钢号示例,包含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标准中所列钢号。对于没有列入表3的钢号(例如新钢号、国外钢号)可根据第四十四条规定由焊工考试委员会将其列入相应类别中。

对于焊机操作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是考核焊工操作焊机的能力,施焊过程由焊工按焊接工艺操作焊机来完成,因此焊机操作工用某一钢号经焊接技能考试合格后,则焊接所有钢号都可免除考试。

(三)焊接材料

焊接材料对焊工操作技能的影响,因各种焊接方法的不同而存在差异。对焊条电弧焊,焊工焊接操作技能与焊条药皮和熔敷金属类别密切相关。由于焊条药皮是由多种矿物、非矿物、铁合金、纤维素等组成的,它们分别有不同的作用。焊条药皮类别不同,焊接操作特点也各不相同,因此对于焊条电弧焊,将焊条药皮类别划分为四类:

1.钛钙型。施焊时操作性能好,适应焊接规范变化能力强。焊条类别代号为F1,相应的焊条型号为:E××03;

2.纤维素型。常用于打底焊和向下立焊。纤维素药皮焊条向下立焊时焊速较快,不宜摆动,焊层厚度不大。焊条类别代号为F2,相应的焊条型号为:E××10,E××11,E××10-×,E××11-×;

3.钛型、钛钙型。按GB/T983《不锈钢焊条》规定,其中的钛型、钛钙型焊条,焊条型号为:E×××(×)-16,E×××(×)-17。这类药皮的焊条包括两类,一类是马氏体不锈钢和铁素体不锈钢焊条,马氏体和铁素体钢焊条在施焊时熔滴过渡特点与低合金钢焊条相同,焊条类别代号为F3;另一类是奥氏体不锈钢和双相不锈钢焊条,焊条类别代号为F4;

4.低氢型和碱性。GB/T 983《不锈钢焊条》中的奥氏体和双相钢碱性药皮焊条。碱性焊条类别代号为F4J,相应的焊条型号为:E×××(×)-15、E×××(×)-16和E×××(×)-17。

按GB/T 5117《碳钢焊条》和GB/T5118《低合金钢焊条》规定,E××15,E××16,E××18,E××48,E××15-×,E××16-×,E××18-×,E××48-×焊条为低氢型药皮,GB/T 983《不锈钢焊条》中的马氏体、铁素体钢焊条E×××(×)-15,E×××(×)-16,E×××(×)-17为碱性药皮,焊条类别代号为F3J。

碱性和低氢型药皮焊条的施焊特点是电弧短,电弧稳定性差,因而掌握的难度高于钛型、钛钙型药皮焊条。

E××××是GB/T 5117《碳钢焊条》中焊条型号的表示方法;

E××××-×是GB/T5118《低合金钢焊条》中焊条型号的表示方法;

E×××(×)-××是GB/T 983《不锈钢焊条》中焊条型号的表示方法。

在焊条国家标准中,全位置施焊焊条,立焊时为向上立焊。而表2中,E××10,E××11,E××10-×,E××11-×属于纤维素药皮焊条,用于立焊时为向下立焊。

在各种焊接方法中,焊丝钢号(或型号)、药芯焊丝类型、焊剂型号、保护气体种类和钨极种类对焊工的焊接操作技能影响不大。因此,《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规定,对于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当变更焊丝钢号(或型号)、药芯焊丝类型、焊剂型号、保护气体种类和钨极种类时,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表2中所列焊条型号都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中经常使用的焊条,表2以外的焊条型号(包括新焊条、国外焊条)焊工考试按第四十四条规定。

(四)焊接要素

焊接要素实际上是影响焊工焊接操作技能的工艺因素和条件,增加表5焊接要素及代号是《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特点,在表5中分手工焊和机械化焊两种类型。手工焊只对钨极气体保护焊作出规定,而机械化焊则对所有机械化焊接方法作出规定,其中自动稳压系统只对钨极气体保护焊适用。

第十四条 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的焊工,本条对试件钢号和焊材变更后的适用关系作出规定:

(一)同类别钢 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该类别其他钢号。

(二)异类别钢 在88版《考试规则》第11条中规定“若母材的两类钢均在表2的13类中,且焊工对两者中较高类别的钢已考试合格,则可免考;若母材的两类钢中有第4类钢,焊工对两类钢已分别考试合格,则可免考,但焊接材料采用镍基材料时,仍须考试”。而按《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规定,在所有四个类别的钢号中,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均可适用焊接该类别钢号与代号较低钢号所组成的焊接接头。

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焊条熔敷金属成分和组织应与试件母材类同,不得用奥氏体不锈钢焊条焊接Ⅰ、Ⅱ、Ⅲ类钢号。

手工焊焊工采用Ⅳ类中任一钢号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当使用GB/T983中奥氏体不锈钢焊条焊接Ⅰ~Ⅲ类钢焊件时,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

当使用GB/T 983中的焊条进行耐蚀堆焊时,手工焊焊工采用某类别任一钢号作基层,经堆焊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在较低类别钢号上堆焊时不需重新进行操作技能考试。

第十五条 本条对改变焊接方法及其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改变焊接要素及焊接位置,需要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情况作了规定。第(四)款是焊接要素的变更。从表5可见,焊接要素的改变分两种情况,一是手工焊,只对钨极气体保护焊填充金属作了规定,即:有、无焊丝、实芯、药芯焊丝等四种情况时需重新考试;二是机械化焊,对钨极气体保护焊的自动稳压系统和其他焊接方法的自动跟踪系统及单道焊、多道焊作了重新考试的规定。

“(四)表5中焊接要素(代号)01,02,03,04,06和08之一改变时”这条规定说明表5中的9个焊接要素只有上述6个焊接要素改变时,才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要素改变的含意是:

01改变含意:手工钨极气体保护焊增加或取消填充金属焊丝。

02改变含意:手工钨极气体保护焊从实芯填充金属焊丝变为药芯填充金属焊丝,或取消填充金属焊丝。

03改变含意:手工钨极气体保护焊从药芯填充金属焊丝变为实芯填充金属焊丝,或取消填充金属焊丝。

04改变含意:自动钨极气体保护焊取消自动稳压系统。

06改变含意:所有机械化焊接方法取消自动跟踪系统。

08改变含意:所有机械化焊接方法在每面坡口内从单道焊变为多道焊。

焊缝金属中的焊层与焊道是两个概念,其定义可见GB/T3375《焊接术语》。在图1所示焊缝中有四个焊层6条焊道,在图2所示焊缝中有二个焊层2条焊道。表5中“08”和“09”是指“每面坡口内焊道”。如图3所示,双面坡口的焊缝内正面为单道,而背面为多道。

表11给出了试件经考试合格后,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所能施焊的焊件焊缝形式(接头形式)、焊件外径范围和焊接位置范围。

试件(焊件)位置与焊缝位置是两个不同概念,试件(焊件)位置决定试件(焊件)上所焊焊缝的位置,如表4和图1所示。在《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试件位置有1G、2G、3G、4G、5G、5GX、6G、6GX、2FG、2FRG、4FG、5FG、6FG以及螺柱焊试件1S、2S、3S,共16种,而焊缝位置只有4种:平焊缝、立焊缝、横焊缝、仰焊缝。

对于外径D>300mm的管道,为了提高施焊效率,改善焊缝背面成形,大都使用纤维素型药皮焊条(便于向下立焊),所以对于管材对接焊缝试件:水平固定与45°固定分别设置了两种试件:5G和5GX,6G和6GX。值得注意的是5G和5GX这两种试件上,焊缝位置有平、立、仰三种;6G和6GX这两种试件焊缝位置有平、横、立、仰四种。第十九条规定,手工焊焊工向下立焊考试合格后不能免考向上立焊,反之亦不可,对于5G、5GX、6G、6GX 四种试件中只是其中立焊焊缝要遵守第十九条规定。

用板材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材对接焊缝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只适用于焊接对接焊缝焊件和角焊缝焊件,而不适用于焊接管板角接头焊件;用管板角接头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只适用于焊

接管板角接头焊件和角焊缝焊件,而不适用于焊接对接焊缝焊件。

板材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适用于焊件角焊缝时,板材和管材的母材厚度以及角焊缝尺寸均不限。

并请参阅第十八条释义。

第十六条 组合考试只是指在同一试件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焊工(手工焊焊工或焊机操作工)采用相同或不同焊接方法,或由一名焊工采用不同焊接方法进行的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除焊工和焊接方法外,若其他因素变更(如焊接位置、焊条类别、焊接要素等),则不能进行组合考试。

组合考试只是在同一试件焊缝金属厚度方向上进行;而不是将试件分段进行考试,例如不能将管材试件在圆周上分为两半供两位焊工进行组合考试。

由三名(含三名)以上焊工的组合考试时,试件母材厚度应大于20mm。

第十七条

(一)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分为:对接焊缝试件(分为板材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材对接焊缝试件)、管板角接头试件、堆焊试件和螺柱焊试件。

对接焊缝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中使用量最大的焊缝形式,就焊工熔敷焊缝金属过程而言,角焊缝与对接焊缝是极其相似的。焊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在一定条件下适用于焊件角焊缝。《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不再设角焊缝试件。

管与板焊接时,大多数情况下都采用管子插入板内的接头形式。为保证承压效果,大都在板上开坡口施焊。这类接头虽然是对接焊缝和角焊缝的组合焊缝,但是由于受管子限制,焊接操作难度比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大,此类接头一般无法进行内部缺陷无损检测,往往在产品上出现未焊透缺陷,引发设备开裂、泄漏事故。

为确实保证管板角接头焊缝的焊透,在JB 4708-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中规定了型式试验件试验,力图从焊接工艺上得到保证。在《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设计了管板角接头试件,力图从焊接操作技能上得到保证。

对于人孔、手孔、窥孔、接管、列管等管与板(板开坡口)相焊的管板角接头焊件,焊工都需按《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管板角接头试件的考试。

螺柱焊只有一种接头形式,焊缝呈点状,因此螺柱焊试件只分三种位置。

堆焊仅是在母材表面堆敷一层熔敷金属,不能称之为焊缝,一般称为堆焊层。

图4 图5

应当正确判断组合焊缝、对接焊缝和角焊缝,见图4、图5、图6。

图4中焊缝为对接焊缝与角焊缝的组合焊缝,而不能当作角焊缝。

图5中焊缝为对接焊缝与角焊缝的组合焊缝,而不能称为开坡口角焊缝

图6中都是角焊缝,而不能称图6a)为插入式角焊缝,图6b)为骑座式角焊缝,它们的考试规定相同。

(二)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分带衬垫和不带衬垫两种情况,双面焊的先焊面对于后焊面来讲实际上就是“衬垫”,而角焊缝实际上是将成直角交叉的母材表面作衬垫,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大都在坡口间隙中形成焊根,对根部无过多要求,如图5所示。从焊工焊接操作技能来看,可将焊件上的双面焊、角焊缝和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和部分焊透的管板角接头,当作带衬垫。在焊工操作技能考试时,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不允许部分焊透。

不带衬垫的单面焊对接焊缝,施焊难度在于打底焊道,这时既要保证焊透又不能烧穿。打底焊成功后继续施焊时,则与带衬垫的对接焊缝一样要求。

各企业根据焊工所施焊产品有无衬垫,来决定焊工考试试件有无衬垫。

对接焊缝不带衬垫的单面焊与带衬垫的单面焊相比,焊接难度大小与焊接方法有关,不能一概而论,对气焊而言,带衬垫的单面焊就比不带衬垫的单面焊难度大。

(三)图1给出焊工考试试件名称及代号,每个试件都包含一个或几个焊缝位置。可以看出焊缝位置相同则试件代号相同,但试件代号决不是焊缝位置代号。

(四)表6给出了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的尺寸和数量。当管外径D<76mm时,为考核焊工焊接操作技能的稳定性,适当增加了试件数量。

第十八条 试件厚度包括试件母材厚度和试件焊缝金属厚度。焊接操作技能考试主要是考核焊工堆敷焊缝金属时尽量不出或少出焊接缺陷的能力,而不是考核在什么厚度试件坡口内施焊焊缝的能力,因此考核焊工焊接操作技能应按试件焊缝金属厚度考虑,而不是按试件母材厚度考虑。焊工在试件上可以焊满坡口也可以不焊满坡口,为便于检验与结果评定通常焊满坡口,《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只依据试件焊缝金属厚度来确定适应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范围。

(一)参照ASME第九篇的规定,手工焊试件合格后适应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范围见表7、表9。从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目的出发,焊缝金属厚度越大,焊工施焊道数与层数则越多,产生焊接缺陷的几率也越大。因此,厚度大的焊缝金属考试合格了,厚度小的焊缝金属焊件则可免考。

有人认为母材越薄,试件或工件越容易产生变形,所以越难焊,对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要求越高。这种看法是错误的,首先我们要将试件母材厚度与焊缝金属厚度分开,对焊工而言,主要是考核焊缝不出或少出焊接缺陷的能力,而不是考核焊工焊接薄板时不产生或少产生变形的能力,预防薄板焊接变形主要通过正确的制造工艺措施和正确的工艺程序来解决。

《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表7、表9中规定,当试件母材厚度T(或S0)≥12mm、焊缝不少于3层且填满坡口时(即t=T或t = S0,余高不计),适应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范围的最大值与最小值均不限。在焊工考委会编制的焊接工艺规程中应当十分明确规定,当t≥12mm时,焊缝不得少于三层,监考人员也应加强施焊层数的监督。

(二)焊机操作工施焊焊缝是按工艺人员编制的工艺卡操作焊机完成的,所以焊机操作工焊接操作技能与试件焊缝金属厚度无关。焊机操作工所焊件母材厚度T或S0由焊工考试委员会指定,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任意焊缝金属厚度的焊件。第十五条还规定,焊机操作工从试件每面单道焊考试合格后,当焊件每面坡口为多道焊时要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焊道数量与焊缝金属厚度关系密切。

(三)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外径直接影响手工焊焊工焊接操作技能的原因是,手操纵焊钳(焊矩、焊枪)沿着管材圆周移动,随着前进方向不断改变则需不断变换手势以改变电弧相对熔

池位置。随着管材外径的减小,曲率越大,操纵焊钳(焊矩、焊枪)手势的变化也越大,为不出现或少出现焊接缺陷,对焊工操作技能要求也就越高。因此,当其他条件相同时,掌握了较小外径管材试件焊接操作技能时,焊接较大直径焊件就容易得多。手工焊焊工在管材对接焊缝试件上考试合格后适应于焊件管材外径如表8、表9所示,当管外径D<25mm时,则适应于焊件管材外径最小值为试件管外径D,最大值不限。

表8中管材试件外径D≥300的试件是专为管材向下焊而设立的。手工焊焊工进行管材向下焊时一般使用向下立焊专用焊条,这类焊条只有在管材外径D≥200mm时才显示出其优越性。为充分考核焊工掌握向下立焊条的能力,故将管材向下焊试件外径加大。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 4103-1995《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中规定焊工要取得全项资格需进行两项考试,一项为支管联接,另一项便是用外径大于或等于323.8mm钢管在5G或6G位置考试。可见《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规定充分考虑到长输管道焊接的特殊性。

(四)对于机械化、自动化焊接方法,由焊机完成管材焊件焊接,焊机操作工只要严格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即可。因此,焊机操作工只要在任一外径管材对接焊缝试件上或管板角接头试件上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则适应于管材对接焊缝焊件和管板角接头焊件外径最大值不限。由于各种焊机设计结构决定,不同焊机所能焊接工作的最小外径各不相同,所以《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规定,焊机操作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管材对接焊缝焊件或管板角接头焊件外径的最小值为试件外径。

(五)焊工采用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除规定需要重新考试时,适用于任一母材厚度、任一外径所有尺寸的焊件角焊缝,也即焊件母材厚度、管材外径和角焊缝尺寸考均不限制。

第十八条(八)中“除规定需要重新考试”的规定为:

(一)手工焊焊工;

(1)第十五条规定;

(2)焊条类别超出表2的规定;

(3)第十四条的规定;

(4)第十九条的规定;

(5)第十八条(二)(三)(五)中关于管外径的规定。

(二)焊机操作工:第十五条规定内容:

第十五条规定“焊件焊接位置超出表11规定的适用范围”需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在相同焊接位置条件限制下不可能任意焊接角焊缝,例如管材对接焊缝垂直固定试件(2G)考试合格后可以焊接任一尺寸管材角焊缝横焊焊件和管材角焊缝水平转动焊件(见图7)。因为这两个焊件角焊缝都是横焊位置,但不能焊接任一尺寸管材角焊缝水平固定焊件(见图

8)因为该焊件中焊缝有立焊、仰焊和横焊位置,焊接位置超出规定范围。

图7 图8

(六)螺柱焊:不管用什么焊接方法进行螺柱焊,其焊缝均为一个点或一个小圈,螺柱焊焊缝的焊接位置难以用一般焊缝位置定义来说明,因此螺柱焊试件位置应按螺柱与底板的相对位置来标定。

耐蚀堆焊试件:表10对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均适用。堆焊操作技能考试时,堆焊首层时至少堆焊三条并列焊道,总宽度≥38mm。考试试件堆焊层的层数及厚度均无限制,堆焊操作技能的考试除考核焊工堆焊焊道与基层熔合的能力外,还要考核焊工堆焊焊道之间搭接的能力。如堆焊首层时已符合考试规定,则表明焊工已掌握了堆焊操作技能,再继续堆焊就不会存在困难。

(七)《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首次明确了不锈钢复合钢复层(钢板或堆焊层)之间的焊接的实质是耐蚀堆焊层。只有化学成分能保证要求,才能确保复层之间焊缝的耐蚀性能,当然过渡焊缝其实质更是耐蚀堆焊,因此焊接不锈钢复合钢复层和过渡焊缝的焊工应取得耐蚀堆焊试件的资格。

(八)试件适用于焊件范围、焊接位置:

焊缝位置规定范围与焊缝形式(对接焊缝、角焊缝)有关。焊缝位置规定范围见附录一。焊工焊接操作技能与焊缝位置关系十分密切,焊接位置也是《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重点加强

的内容。特别是生产第一线安排焊工施焊产品的管理人员一定要掌握焊缝各类位置的划分界限,指派具有相应焊接位置合格项目的焊工施焊产品。

在某试件上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焊缝位置范围也分为对接焊缝与角焊缝两种情况。对接焊缝试件经焊接操作技能考试合格后,适用于焊件对接焊缝位置按焊件外径划分为三种情况:板材和管材外径D>600mm、管材外径76≤D≤600mm和管材外径D<76mm,而有不同规定,详见表11。当焊件D<76mm时不按表11规定,而需要在管材对接焊缝试件上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适用于焊件管材外径按表8规定。

管板角接头试件的焊缝是对接焊缝与角焊缝的组合焊缝,管板角接头试件的位置只是接头位置而不是焊缝位置,因此表11给出了适用于管板角接头焊件位置。因为管板角接头试件组合焊缝包含角焊缝,所以适用于焊件角焊缝位置与试件相似。

表11规定的实质是:对接焊缝试件适用焊件对接焊缝、焊件角焊缝,管板角接头试件适用焊件角焊缝都只是指“焊缝位置”适用。管板角接头试件适用管板角接头焊件,只是“接头位置”适用。

执行表11时应注意下列各点:

(1)板材对接焊缝 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适应于D≤600mm管材对接焊缝焊件,但焊件管材应D≥76mm,对于D<76mm管材焊件焊工资格应按表8进行考试。

(2)管材对接焊缝 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适用的焊件范围还要受到第十八条(二)和(五)对管材外径规定的限制。

(3)管板角接头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适用的焊件范围还受到第十八条(三)和(五)对管材外径规定的限制。

(4)对接焊缝试件、管板角接头试件适用于焊件角焊缝,适用的只是焊缝位置,角焊缝焊件母材厚度和焊缝尺寸不限,管材外径受到第十八条(二)(三)(五)规定的限制。板材对接焊缝试件适用于板材或管材外径D≥76的角焊缝焊件。

(5)管板角接头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只适用于管板角接头焊件和焊件角焊缝,但不适用于焊件对接焊缝。

从表11中可以明确看出,对接焊缝试件不能适用于管板角接头焊件;管板角接头试件也不能适用于对接焊缝焊件。

例如管子开坡口的管板角接头试件(图9)与板子开坡口的管板角接头试件(图10)相比,虽然接头形式与位置相同,但图9接头中的对接焊缝为横焊缝;而图10接头中的对接焊缝为平焊缝。

图11与图12所示接头形式与位置相同,但图11接头中的对接焊缝为仰、立、平三种位置,而图12接头中的对接焊缝为立、横两种位置,可见图9与图10,图11与图12接头形式与位置虽然相同,但焊缝位置差别很大。

图11 图12

图9、图11所示的管子开坡口的管板角接头试件,实质上是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加障碍物,如图13所示,因此采用管材对接焊缝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能够焊接相应焊缝位置的管子开坡口的管板角接头焊件,而不能焊接板子开坡口的管板角接头焊件。

图13

第十九条 立焊分为向下立焊和向上立焊两种情况。“向下”与“向上”决定了手工焊焊工移动焊条(或焊丝)过程与方式有着很大差别,所以规定向下立焊与向上立焊应分别进行考试,不能相互替代。向下立焊用焊条分纤维素型药皮焊条和低氢型药皮焊条,纤维素型药皮焊条对焊机有一定要求。所谓全位置用焊条,立焊时都是指向上立焊。

第二十条 磨擦焊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在《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其形式与任一通过焊接工艺评定试件或任一焊件相同即可。考试单位首先要制订摩擦焊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然后才能进行焊工考试。

第二十一条 螺柱焊本身不是一种焊接方法只是电阻焊,电弧焊、摩擦焊等在焊接螺柱时的运用。本条中,螺柱焊是指在焊接过程除了手工引弧外,是“自动”完成的。用焊条电弧焊连接螺柱与基材的方式不在本条规定范围之内。考试单位首先要制订螺柱焊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然后才能进行焊工考试。

影响焊工操作技能的八类因素:焊接方法及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试件钢号类别、试件形式、焊缝金属厚度、管材外径、焊条药皮类别、焊接要素。在第十三条中先规定出5类因素,而将焊缝金属厚度、焊件管材外径可变因素改变时的焊工考试规定在第十五条及第十八条中。

为方便读者,我们将各种焊接方法需要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规则汇总如下:

(一)手工焊焊工

手工焊焊工需要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规则见下表。

(二)焊机操作工需要重新进行操作技能考试的规则如下:

(1)改变焊接方法。

(2)钨极气体保护焊取消自动稳压系统。

(3)取消自动跟踪。

(4)焊件焊接位置超出规定范围(表11)。

(5)有衬垫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没有衬垫的焊件。

(6)从每面坡口单道焊改为每面坡口多道焊。

表 手工焊焊工重新进行焊接操作技能考试的规定 类别

焊接操作工艺条件 气焊

焊条电弧焊 钨极气体保护焊

熔化极气体保护焊、药芯焊丝电弧焊 接头

无衬垫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有衬垫的焊件 ○ — — —

有衬垫试件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没有衬垫的焊件 — ○ ○ ○ 母材

焊件母材厚度超过试件母材厚度 ○ — — —

焊件母材超出钢号类别的规定范围(表3) ○ ○ ○ ○

焊件管子外径超出试件所规定适应范围(表8、表9) — ○ ○ ○

堆焊焊件母材厚度超出规定范围(表10) — ○ ○ ○

填充材料

增加或取消填充金属 ○ — ○ —

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超过试件焊缝金属厚度 ○ — — —

焊条类别超出表2规定的范围 — ○ — —

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超出试件所规定的适应范围(表7、表9)

— ○ ○ ○

填充金属从药芯焊丝变为实芯焊丝或反之 — — ○ —

焊接位置

焊件焊接位置超出规定范围(表11) ○ ○ ○ ○

向下立焊变更为向上立焊或反之 — ○ ○ ○

注:记号“○”为需要考试。

第二十三条

不能以部分焊透的对接焊缝、管板角接头以及角焊缝作为考试试件。带衬垫试件和不带衬垫试件的第一层焊缝中应至少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目的是考核焊工接弧能力,这也反映了焊接操作技能。

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时,焊工必须按焊工考试委员会发的焊接工艺规程操作,其目的就是要求焊工养成自觉遵守焊接工艺规程的良好习惯,焊工考试的目的是要求焊工焊出没有超标缺陷的焊缝,而焊接接头的性能则由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来保证。对于一条焊缝,既控制焊接缺陷,又保证性能,则这条焊缝才是合格的焊缝。

第二十四条

《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提高了焊工基本知识考试的要求,试卷评分60分虽然及格但不合格,70分才合格。“其他组合考试,有任一项目不合格,则组合考试项目不合格”中其他组合考试是指“一名焊工在同一试件上采用不同焊接方法进行组合考试”。

第二十五条

板材对接焊缝试件、外径D≥76mm的管材对接焊缝试件应按本条规定进行外观检查、射线透照和弯曲试验。管外径D<76mm的管材对接焊缝试件,从外观检查合格的3件试件中任取两件进行断口检验,另一件制备弯曲试样。

管外径D<76mm的管板角接头试件的金相检验,则需要从外观检查合格的2件试件中任选1件试件制备3个试样来进行。

第二十七条

焊缝、焊层、焊道三个名词代表三个含意,图1所示的焊缝是由6条焊道4个焊层组成的。

表13中“焊缝余高差”一般指如图14中对接焊缝上余高高度之差,而焊道高度差则指堆焊层焊完后各焊道之间高度差如图15,焊道间搭接接头的平面度系指堆焊焊道前后搭接或平行焊道搭接后表面高度的差值。凹下量示意如图16。

图14 图15

与88年版《考试规则》的表7相比,《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的表14对手工焊焊工考试试件的焊缝表面的咬边、未焊透和背面凹坑的要求都提高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试件为不带衬垫的单面焊,也不允许有“未焊透”缺陷存在。不带衬垫单面焊大都用于人不能进入容器内部或背面难以加衬垫的场合,不能因为不带衬垫单面焊而放松要求。

表13中给出的试件焊缝外形尺寸只是双面焊的两个面和单面焊时对焊缝正面的要求,对不

带衬垫的单面焊背面不适用。

焊缝边缘直线度f,表明焊缝沿焊接方向的弯曲程度。在试件任意300mm连续焊缝长度内沿焊缝轴向测量,焊缝边缘离坡口中心线最大与最小距离之差f为焊缝边缘直线度,见图17。

图17

角焊缝的凹度与凸度、焊脚可用焊缝检验尺测量。

从第二十七条的外观检查要求可以看出,不加衬垫的单面焊施焊后,只能称为“单面焊背面自由成形”而不能称为“单面焊双面成形”。因为单面焊的背面焊缝外形尺寸检查要求与正面不同,在考试现场短小试件上都难以做到单面焊双面成形,那么在焊件上则更难以达到了。单面焊双面成形的前提条件是高标准的工件装配,目前,承压设备工件下料成形和组对变形等标准都不是从保证双面成形出发规定的,因此称单面焊双面成形不科学。

第三十一条

弯曲试验的取样位置、试样尺寸、加工要求以及试验方法均应按《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要求,其余按GB/T232标准。

当T<20mm时,允许侧弯试样宽度与试件厚度T相等。

图6板材试件弯曲试样的截取位置图上,试件焊缝上的鱼鳞纹实际指出了试件焊缝方向。值得注意的是,制取复验试样应在表面焊层起始部位。

第三十二条

金相试样应包括全部焊缝、熔合区和热影响区。

金相试样浸蚀方法自定,只要能使焊缝区和热影响区的界限清晰地显示出来即可。

本条中“(二)焊缝根部应焊透”的要求是针对焊接时接头根部未完全熔透,及对接焊缝深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现象而提出的,图18所示,即为焊缝根部未焊透。

螺柱焊试件共5件,5件试件应采用同一种方法进行折弯试验,5件试件全合格则焊工焊接操作技能考试才算合格。

第三十七条

《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根据焊工考试内容的重大变动,重新规定了焊工考试项目代号表示方法。新的考试项目,对于手工焊焊工用7节代号表示,对于焊机操作工用3节代号表示。新的项目代号表示方法可以完整地表达出按《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考试焊工的焊接操作技能,以及该焊工能够焊接焊件的规定范围。因而十分科学合理,《ISO/DIS9606-1焊工考试—熔化焊》也是用这种方法来表示焊工考试项目的。

从条文中可以看出,7节代号表示了手工焊焊工焊接操作技能的7项内容,3节代号表示了焊机操作工焊接操作技能的3项内容。

当进行组合考试时,考试项目是按每个焊工,按焊接方法分别表示的,这样有利于区分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

项目代号中的④试件焊缝金属厚度和⑤试件外径,均按实际测量毫米数值来表示。

填写焊工考试项目代号时,需注意下列问题:

(1)对接焊缝试件和管板角接头试件,当T或So≥12mm时,若t≥12mm,手工焊在试件上的焊层不得少于三层时,适用于焊件焊缝金属厚度范围才不限制。

(2)对于组合考试试件,第一位焊工或第一种焊接方法打底所焊的焊缝金属实际上就是后焊的焊缝金属的衬垫,对于后焊的焊工或焊接方法判为在衬垫上施焊,需要加(K)。

(3)对于焊机操作工,一定要区分每面坡口内的焊缝是单道焊还是多道焊。

(4)对于焊条电弧焊,则应判清使用焊条该不该加“J”。

(5)从焊工考试项目代号上区分手工焊焊工和焊机操作工,最重要的区别是有无试件钢号分类代号。有试件钢号分类代号肯定是手工焊焊工,无则肯定是焊机操作工。

第三十八条

设立焊工考试委员会的企业要对持证焊工建立焊接档案,焊工焊绩按焊工焊绩登记表逐月填写,若该月没有施焊受监察产品则填写“无”。焊缝质量检验结果也应逐月登记。

对于由焊工责任而产生的焊接质量事故,如工件报废,水压、气压试验泄漏,错用焊材,严

重违反工艺纪律等,要如实填写。

没有焊工考委会的企业应有专人按焊工焊接档案规定的内容对持证焊工详加记录、统计,每半年向负责该焊工考试的考委会报告一次,并由该考委会负责管理焊工焊接档案。

无工作单位的持证焊工,因为聘用企业不固定,临时聘用的企业难以给焊工建立焊接档案,故这类持证焊工可向接受考试的焊工考委会提出申请请求该焊工考委会接受焊接管理,其目的是将无工作单位的焊工的焊工资格考试与日常焊接统一由一个焊工考委会管理起来。无工作单位的焊工接受聘用后,应有聘用企业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焊工焊绩、焊缝质量检验结果、焊接质量事故。证明材料应有受聘单位的公章及质保体系负责人的签章,证明材料应由接受考试的焊工考委会审查后保管,作为焊工管理重要内容。

第四十条

“首次取得的合格项目”指首次考试合格的项目,而不论取得焊工合格证时间长短。

“中断受监察的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和压力管道,但不包括其他受监察设备,也不包括非受监察设备(如钢结构)。

年龄超过50岁的焊工,由于体力和视力适应能力都大大减弱,所以在焊工合格证(合格项目)有效期满后都需重新考试,一般不得免考。

第四十三条

凡不是《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规定的焊工考试内容、方法和评定标准,均应由设立焊工考试委员会的企业编制,但焊工考试的组织和监察、发证和持证焊工的管理仍按《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表2以外的焊条主要指没有列入表2的国产焊条、新研制的焊条和进口的焊条。表2中的焊条类别主要是依据不同类型的药皮焊条、焊接操作难易程度来判定的,一般来讲,低氢型药皮焊条、碱性药皮焊条的操作难度要比钛型、钛钙型药皮焊条大。

《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表3以外的钢号主要指没有列入表3的国产钢、新研制的钢和进口钢的钢号,表3中钢的类别的划分主要依据钢材焊接工艺的复杂程度。钢材焊接工艺复杂程度与钢材化学成分,金相组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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