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安字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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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驾驶员(不含厂内机动车驾驶员),是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本企业所管理车辆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下同)所有的各种机动车辆(不含厂内机动车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和集团公司各企业管辖的油区、厂区、生活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企业内部道路。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七条 企业应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将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工作之中。可分设交通安全委员会,协调指导本单位交通安全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设置或明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组织落实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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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并组织落实;

(二)制定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内部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四)负责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和交通违章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 (五)负责本单位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对本单位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负责交通事故统计报告;

(七)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安全生产责任制述职报告,汇报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建议,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九条 企业所属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一)专业运输单位应设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 (二)成建制车队应配备专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

(三)非建制车队或分散车辆所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企业所属单位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制度及标准; (二)制定本单位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实施; (三)负责本单位职业、非职业以及聘用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四)负责本单位所属和租赁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车辆保险管理工作;

(六)组织运输车队实施风险管理工作,并抓好落实; (七)组织内部交通安全检查;

(八)对本单位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内部调查处理,建立交通事故档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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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统计上报。

第三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企业员工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

第十二条 企业应对驾驶员及相关人员定期进行交通安全培训。对违章驾驶员举办专项交通安全学习班。

第十三条 交通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等; (二)交通安全常识; (三)交通运输风险管理知识; (四)安全驾驶技术; (五)车辆机械常识 (六)职业道德教育; (七)交通事故案例; (八)其它交通安全内容。

第四章 车队管理

第十四条 车队(或汽车服务公司,下同)应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车队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要求; (二)建立、完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三)制定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四)开展对驾驶员动态分析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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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车辆维护保养,坚持车辆回场检验制度; (六)强化风险管理,实施车队HSE“两书一表”。

第十六条 车队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教育; (二)安全奖惩; (三)驾驶员管理; (四)车辆维修保养; (五)车队安全会议; (六)车场(库)管理; (七)车辆回场检查; (八)安全检查; (九)车辆调度;

(十)节假日“三交一封”。

第十七条 车队应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主要包括: (一) 每日班前安全讲话或出车前安全讲话; (二) 每周安全例会;

(三) 每月一次安全动态分析会及安全工作总结会。

第十八条 车队应按规定建立基层安全基础管理台帐、驾驶员动态分析台帐、安全行驶档案、事故内部调查分析及处理档案和车辆安全技术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加强对职业驾驶员和非职业驾驶员管理。

职业驾驶员指以驾驶车辆为全部或主要职业的人员;非职业驾驶员指企业其它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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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需要,驾驶本企业车辆的人员。

第二十条 企业应对驾驶员建立完整的安全行车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行驶公里数、培训考核、违章积分记录以及安全奖惩等。

第二十一条 车队应对驾驶员进行分类管理,对驾驶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实施重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非建制车队、零散车辆的驾驶员应相对集中,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建立和执行驾驶员企业内部准驾证管理制度,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或授权所属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准驾证的审批、发放及注销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办理企业内部准驾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因工作需要;

(二)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件; (三)身体条件符合驾驶车辆。

第二十五条 非职业驾驶员办理准驾证,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企业在册员工;

(二)安全驾驶常识和安全驾驶技术考核合格; (三)所属单位同意。

第二十六条 办理企业内部准驾证,应经单位考核合格,报企业或所属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或给予注销准驾证,并在备案资料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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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车辆疾病的;

(二) 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肇事处理的; (三) 已离开工作岗位,退休、退养或自谋职业的; (四) 驾驶员本人提出注销内部准驾证的; (五) 单位认为不适应驾驶企业车辆的。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加强对客运车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录用、考核、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驾驶员执行任务时,应持有派车单位派车人员签发的路(运)单,并按规定行驶。

第三十条 企业应实行长途行车审批和派车安全交待制度,派车人员应根据天气、路况和行车条件对执行任务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长途派车单上应注明行驶路段的主要交通危害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应禁止驾驶员疲劳驾车。驾驶员连续长途驾车超过4小时应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每日驾车行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行驶8小时时,应配备2名驾驶员轮换驾驶。

第三十二条 应对初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安排跟车实习,考核合格后,方可单独驾车。

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

第三十三条 严禁强令驾驶员违章行车。 遇有下列情况,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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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装载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 (二) 车辆存在严重故障隐患;

(三)工作疲劳、身体不适或正在患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四)其他违章驾驶指令。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赴海外从事公务活动、需要驾驶车辆的非职业驾驶员,应安排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准驾证手续,方可安排驾驶车辆。

第三十五条 企业从外部聘用车辆驾驶员,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审查考核合格。

企业应对拟聘用车辆驾驶员做下列审查: (一) 驾驶员的有效居民身份证;

(二) 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龄3年以上; (三) 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四) 当年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聘用单位与聘用驾驶员应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教育责任、管理责任、经济责任、违约责任及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聘用单位应为聘用驾驶员投保驾驶员人身意外保险。

第六章 车辆管理

第三十六条 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对于长途载客汽车、精密仪器车、大型特种车辆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以及国家规定的其它车辆,应当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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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应建立完整的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状况,历次维护保养及大修时间、内容、更换零部件记录,车辆损坏及修复情况。

第三十八条 应按规定为车辆办理保险,车辆保险办理和理赔工作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和回场检查制度,对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不得运行。

第四十条 企业所属单位分散车辆应相对集中管理,委托具有资质的车辆维修单位进行回场检查和定期维修保养。

第四十一条 驾驶员应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制”,对车辆各部件和装载物品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 节假日期间,对非生产运行车辆和非值班车辆实行“三交一封”(交车辆钥匙、交行驶证、交准驾证,定点封存车辆)制度。

第四十三条 拉运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以及车辆的装载、行驶、停放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车辆进入生产厂(场)区以及有防火防爆要求的道路,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等规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从外部租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附加费证、保险费凭证等必须齐全有效,按照“谁租赁、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依法签订租赁合同,并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企业处置车辆时应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否则,不得转交出售车辆。

企业出租车辆时必须依法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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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事故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车辆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

第四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均应记录,事故档案应包括从事发报告、调查、理赔到结案处理的全过程内容。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除配合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外,应及时进行现场取证和内部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条 企业应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一条 企业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交通违章处理相关规定。 有下列违章行为以及由此而造成事故的,应加重对驾驶员及有关责任人员处理。 (一)无证(包括无驾驶证、无准驾证)驾车; (二)酒后驾车、违反职业道德以及严重违章等; (三)擅自驾驶车辆办理私事; (四)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五)明知车辆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报告、不检修或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 因下列情况造成交通事故,除按规定对驾驶员做出处理外,还应对单位和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明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决定、规章制度的; (三)管理松懈,明知车辆存在事故隐患而未及时消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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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同类事故在一定时期内重复发生的;

(五)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不及时报告的; (六)违反本办法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交通事故或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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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rn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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