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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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01讲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一)

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35号)(以下简称“计税办法”),该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 课程内容 修订的意义 适用范围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的计算 征税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修订的意义 (一)进一步与企业所得税规定接轨 (二)全面清理税收审批事项

取消了原《计税办法》设定的资产损失、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或批准的事项。

(三)减少税收争议,完善了税法规定

1、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扣除比例。

2、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支出,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3、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二、适用范围

(一)该《计税办法》适用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注意:按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适用《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适用定期定额征税的纳税人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二)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包括: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三)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一)确认原则 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前年度亏损 1、收入总额的确定

收入总额是指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

具体形式包括: ■ 销售货物收入 ■ 提供劳务收入 ■ 转让财产收入 ■ 利息收入 ■ 租金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 ■ 其他收入

注意: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2、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的一般范围: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等。 注意: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增值税起征点:

①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②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③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 营业税起征点:

①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②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部分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1)工资、薪金支出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注意:这里的从业人员不包括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但其可按42000元/年(3500元/月)的标准在税前扣除所得税费用。

(2)职工福利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的14%标准内据实扣除。

注意: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例:某个体工商户申报2015年个人所得税,其信息如下: ■ 从业人数4人,对其发放全年工资总额为10万元,已列支。 ■ 列支的从业人员职工福利费2万元。

■ 列支的业主职工福利费0.6万元,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万元。 请计算个体工商户当期可以扣除的职工福利费。 注意:发放实物福利涉及的税收问题 ■ 个人所得税 ■ 增值税

(3)职工教育经费

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例:某个体工商户申报2015年个人所得税,其信息如下: ■ 从业人数4人,对其发放全年工资总额为10万元,已列支。 ■ 列支从业人员职工教育经费0.4万元。

请计算个体工商户当期针对从业人员可以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接上例:某个体工商户申报2016年个人所得税,其信息如下: 从业人数4人,对其发放全年工资总额为10万元,已列支。

列支从业人员职工教育经费0.1万元。

请计算个体工商户当期针对从业人员可以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注意:

为职工报销的一些学历教育费用支出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范围。

第02讲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二)

(4)职工工会经费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注意: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上述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例:某个体工商户申报2015年个人所得税,其信息如下: 从业人数4人,对其发放全年工资总额为10万元,已列支。

列支从业人员工会经费0.1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请计算个体工商户当期针对从业人员可以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 (5)社会基本保险支出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6)补充保险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注意: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只为部分从业人员缴纳补充保险费的处理。 (7)利息支出

①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例:2015年1月1日某个体工商户向中国民生银行借款100万元,利率为5%,年付利息5万元。请计算该个体户当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利息。

②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例:2015年1月1日某个体工商户向A企业借款100万元,利率为6%,年付利息6万元。当年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请计算该个体户当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的利息。 (8)业务招待费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例:2015年某个体工商户发生业务招待费2万元,当年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计算依据的销售收入100万元。请计算该个体户当年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例:某个体工商户2015年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处置固定资产收益0.01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0.2万元,请计算该个体户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用。

注意: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9)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2015年某个体工商户取得销售收入40万元,将不含税价格为5万元的商品用于家庭成员和亲友

消费;当年取得银行利息收入1万元,转让股票取得转让所得10万元,取得基金分红1万元。请计算该个体工商户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限额。 【解析】年销售(营业)收入=40+5=45(万元) 广告费的扣除限额= 45×15%=6.75(万元) 注意:

广告费的判定。

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10)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11)劳动保护支出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注意:个体工商户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其统一制作并要求从业人员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可视作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2)开办费

开办费为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费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其不包括: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 扣除方法:

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可以选择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 注意:上述方法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第03讲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三)

13)捐赠支出

①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②公益性捐赠支出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例:假设某个体工商户2015年应税收入为100万元,税法允许扣除的不含捐赠项目的全部支出为90万元,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4万元。请计算该个体户当年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 (14)研发费扣除

①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准予直接扣除。

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

③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的规定: (1)税收滞纳金

(2)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3)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4)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5)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注意: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3、资产的处理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1)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①计税基础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折旧的计算——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③最低折旧年限 ■ 房屋、建筑物:20年

■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 电子设备:3年 (2)无形资产的涉税处理 ①计税基础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摊销方法——按照直线法计算摊销费用 ③最低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4、亏损的弥补 税法所称的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计税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1)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 例:某个体工商户2014年出现首次亏损20万元,2015年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请计算2015年该个体户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2)亏损的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例:某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如下表:(单位:万元) 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 2 3 4 5 不超过15000元的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 5 10 20 30 35 速算扣除数 0 750 3750 9750 14750 2009 ﹣120 2010 ﹣70 2011 10 2012 20 2013 35 2014 35 2015 100 例:某个体工商户,2015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餐饮服务收入195万元,销售烟酒等收入5万元;发生营业成本140万元;发生营业税费14万元;发生管理费用25万元;发生销售费用5万元; 【解析】 会计利润=195+5-140-14-25-5=16(万元) (2)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共列支从业人员全年工资28.8万元; (3)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业主全年工资9.6万元。 【解析】业主工资不能列支,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9.6万元。

(4)列支职工福利费0.7万元。其中从业人员发生的福利费0.6万元,业主发生的福利费0.1万元,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4万元。 【解析】

从业人员福利费扣除标准=28.8×14%=4.032(万元) 业主福利费扣除标准=4×3×14%=1.68(万元)

(5)当年向业主朋友借款30万元,支付利息费用2万元,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息率为4%; 【解析】

利息扣除标准=30×4%=1.2(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2=0.8(万元) (6)管理费用中含业务招待费2万元。 【解析】

全年销售收入=195+5=200(万元) 扣除标准1=2×60%=1.2(万元) 扣除标准2=200×5‰=1(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1= 1(万元) (7)销售费用中含宣传费1万元 【解析】

全年销售收入=195+5=200(万元) 扣除标准=200×15%=30(万元)

(8)当年向从业人员列支人寿险0.4万元。 【解析】不得扣除,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0.4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16+9.6(业主工资)+0.8(利息)+1(招待费)+0.4(人寿险)-4.2(业主扣除费用)=23.6(万元)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1 2 3 4 5 不超过15000元的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税率(%) 5 10 20 30 35 速算扣除数 0 750 3750 9750 14750 应纳税额=23.6×35%-1.475=6.785(万元) 五、征税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ri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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