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 公司防洪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29日版)

更新时间:2023-12-16 12:2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关于公布《。。。。

防洪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防洪安全管理工作,深入推进标准化建设,现将《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洪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公布,技术规章号:JTGS/GW107?-2013,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段防洪检查记录表

2.。。沿线水库(山塘)一览表

3.××工务段Ⅰ、Ⅱ、Ⅲ级防洪地点表 4.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志意图 5.防洪看守地段呼叫标志意图

6.××工务段(指挥部)铁路沿线大型施工机

械设备统计表

7.××工务段抢修备用路料车情况表 8.××年防洪抢险劳力储备统计表

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5月10日

— 1 —

JTGS/GW107-2013

。。。。。。。。

防洪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2006〕29号)、《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运〔2005〕18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洪工作以“全员防洪,科学防洪”为指导思想,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力抢险,当年复旧”的方针。各有关站段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工种实行防洪岗位责任制。防洪工作执行“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制度。各单位(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共同完成防洪工作。

第三条 防洪工作目标:以确保旅客列车和重载列车安全、确保运输秩序为重点,以全面排查、防治并举、超前预警、果断处置为主线,科学排查评估、确定防洪重点地段,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切实加强防洪风险过程控制,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杜绝旅客列车较大及以上责任水害事故,杜绝因水害造成的旅客伤亡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加强复线建设防洪安全管控,定期排查整治隐患,实现汛期运输安全畅通。

— 2 —

第四条 既有铁路技术改造,其设计应满足规范规定的抗洪能力要求;施工必须制订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影响既有线抗洪能力。新建铁路工程,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地方相关工程、设施、环境等对铁路防洪能力的影响。

第五条 铁路防洪工作要依靠现代化科学技术,在预防、预报、抢险和复旧等环节,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应用统一的信息化平台,提高防洪工作和装备水平,使集团公司铁路防洪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六条 集团公司管内防洪警戒期(简称汛期,下同)为6月15日—9月15日,集团公司防洪办应根据管内气候条件提前进入或延迟防洪警戒期。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直接管理或受委托管理的铁路防洪活动,其他合资铁路、专用铁路等应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防洪管理标准化实施办法。铁路办公及生活设施防洪活动参照所在省(市)防洪实施细则进行。

第二章 防洪组织及职责

第一节 防洪组织

第八条 集团公司设立防洪指挥部,在铁路总公司防洪指挥部领导下,负责集团公司的防洪工作,防洪指挥部下设防洪指挥部办公室。

第九条 集团公司防洪指挥部总指挥由董事长、总经理、

— 3 —

党委书记担任,分管工电副总经理及协管工务总经理助理任常务副总指挥,其他班子成员、总工程师、总调度长等任副总指挥,成员由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工室、安监室,运输处、机务处、货运处、工务处、电务处、车辆处、建管处、物资处、劳卫处、财务处、计统处、人事处、监察处、审计处、企法处、文宣处、信息处、职教处、社保处,房土处,护路办,锡林浩特公安处,集团属各子(分)公司,各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指挥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各合资公司、各办事处、各站段和铁路建设指挥部等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防洪抢险指挥机构,在集团公司防洪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负责本辖区内各项防洪工作,落实集团公司防洪工作相关要求,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洪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组织与铁路其它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防洪有关的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 每年汛前,集团公司发布年度防洪工作通知,公布防洪指挥部组成人员、值班电话、汛期时间、防洪重点地段、雨量警戒值,部署防洪重点工作要求。各合资公司、各办事处、各站段和铁路建设指挥部应根据集团公司年度防洪工作通知的要求发布相应防洪工作通知,公布本单位防洪抢险指挥机构成员名单、值班电话和防洪重点地段,对落实集团公司防洪工作要求提出针对性措施。

第二节 防洪工作职责

— 4 —

第十二条 车务段各车站:负责协调管内各单位的防洪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搞好防洪演练,及时解决防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代表集团公司参加当地政府的防洪工作。

第十三条 机关各业务处室:负责指挥和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的防洪工作。全面掌握本系统各站段的防洪重点,完善本系统应急抢险预案。

第十四条 运输调度部门:负责防洪抢险、复旧工程的队伍、机具、材料的运输,按照防洪抢险的需要及时将抢险人员、物资运到指定地点,并负责调拨抢险备用车辆;加强汛期行车指挥工作,随时掌握全局雨情、水情、灾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调度命令,安全有序地组织全集团的行车工作;接到现场险情、水害报告时及时扣停列车;负责制定线路发生水害后的运输方案和迂回方案。

第十五条 机务部门:负责Ⅰ级防洪地点LKJ数据管理,将运行区段的防洪II级地点写入机车IC卡进行运行安全提示。运行途中司机要加强瞭望,与工务看守人员实行防洪安全联控,发现险情采取果断措施停车,并立即报告车站值班员,宁可错停,决不盲行。预报大雨及以上雨情,机务运用干部要对出勤司机进行传达,并按照要求进行添乘指导,执行雨量限速警戒后要双司机值乘。救援列车要严格值班制度,加强救援设备的维修、保养,并组织救援演练,需要时立即投入抢险。

第十六条 工务部门:负责检查和动态掌握线路、桥隧、

— 5 —

路基设备状态及其周边环境的变化,根据汛期设备安全风险等级,适时调整防洪重点地段,并对防洪重点地段和重点设备进行巡查、看守。汛前做好防洪抢险石料、队伍、大型机械的储备,发生水害后及时组织抢险。汛期负责同当地气象、水利、防汛部门的联系,动态掌握管内铁路沿线江河、水库的水情及运用情况,提前应对灾害天气、江河超警戒水位、水库溃坝(泄洪)冲刷铁路设施等可能给行车设备造成的危害。严格执行雨量警戒制度,及时发现水害,果断处置,按期完成防洪预抢工程和水害复旧工程。

第十七条 电务部门:负责中继站、电缆径路、高柱信号机、箱盒、区间信号机、轨旁设备、漏缆径路、光电缆径路、各种杆塔、基站、直放站和应急通信等设备设施的检修,确保设备技术状态良好。负责应急通信设备、抢险备品器材的日常检查,确保性能良好。汛期根据天气和汛情程度,以添乘和徒步检查等形式增加设备巡视检查的频次,及时发现和处置险情。在看守点安设防洪电话。负责及时修复水害受损的电务设备,按照防洪指挥部的要求做好抢险现场的应急通信,及时传递水害信息。

第十八条 水电部门:负责对贯通电缆、车站行车室、机械室、地下通道、防雷设施进行严格检查。对防洪重点区段和重点设备进行检查和巡视,确保设备技术状态良好。水害抢险期间负责供水设施的抢险,负责水害抢险地点的照明工作。

— 6 —

第十九条 车辆部门:负责防洪路用车辆的检修工作,负责对2T轨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条 客运部门:负责因水害受阻旅客、列车的站车组织工作。当客车在集团管内因水害滞留时,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就近组织车站、生活、卫生部门做好救援,要组织好旅客生活供应和疏导工作。当客车在外局因水害滞留时,要按照预定的联系方案与当地铁路和地方部门联系,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设部门:负责毗邻既有线施工点的防洪安全,组织对各施工处所的防洪安全检查,安排好施工工期,尽量避免汛期进行扰动路基稳定的施工,对建设施工可能影响既有线度汛安全的及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汛期随时做好组织施工单位参加铁路水害抢险的准备。

第二十二条 财务、计统部门:负责落实防洪抢险、防洪工程、防洪设施建设等相关费用,按规定分别在成本和更新改造经费项目下列支。

第二十三条 劳卫部门:负责对防洪工作实施奖励与惩处、抢修现场卫生防疫、协调解决医疗救护。

第二十四条 房建部门:负责管内站房雨棚等房建设备的汛期检查、巡视及其抢修工作;负责对低洼积水房屋、沿线低矮房屋的检查;负责疏通房屋下水道、清理垃圾,保证排水畅通。负责做好危险房屋人员的转移、安置预案,一旦发生险情,确保职工群众能够迅速转移和安置。

— 7 —

第二十五条 物资部门:负责防洪相关的生产、生活物资供应。

第二十六条 安监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防洪制度落实情况和防洪灾害事故责任分析。负责对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挖砂取土、乱采乱弃、乱耕乱建等影响度汛安全的行为严格执法。

第二十七条 宣传部门:负责防洪有关宣传报道及发生防洪灾害时的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门:负责维持水害现场、滞留旅客站车的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破坏、哄抢、拆盗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客疏散转移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防洪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根据铁路总公司的要求部署当年的防洪工作,下达当年的防洪工作通知和有关文件;每年汛前修订防洪应急预案,报呼和浩特铁路局防洪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2.检查站段防洪准备工作,对防洪重点地段进行复查,审定防洪预抢工程项目。

3.每天跟踪中央气象台8:00、14:00、20:00分发布的3次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预报,热带气旋预报,及时预报预警。当集团管内可能出现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及时发布降雨(台风)预警通知。

4.参加防洪抢险,提出抢修方案供领导决策,及时向呼和浩特铁路局通报水害抢修进度,审定水害复旧工程项目和方案。

— 8 —

5.汛期结束总结当年的防洪工作,管理、汇总日常防洪有关台帐。

6.处理或函复各级地方政府与防洪有关的来函。 7.组织开展防洪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集团公司防洪工作水平。

第三十条 各工务设备管理单位(简称工务段,下同)职责:

1.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当年的防洪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 每年汛前修订防洪应急预案、制订Ⅰ级防洪地点的应急预案、修订防洪示意图,报集团公司防洪办备案。

2.汛期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动态掌握管内设备状态,掌握重点病害的发展和变化,针对病害特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3.加强与当地气象、水利、防汛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管内铁路沿线江河水位及水库、山塘的运用情况。

4.当接到集团公司降雨预警调度命令后,根据当地天气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雨情和险情。

5.建立管内防洪图表数据、资料档案;掌握沿线设备薄弱环节,制定安全度汛措施;掌握重点病害看守的执行情况。

6.使用和维护用于气象、水情信息接收与传递的技术设备;接收、分析各类气象信息和水情预报,及时向有关单位传递,并提出防范对策。

7.根据历史水害资料分析水害发生规律,及时修订“汛期

— 9 —

警戒雨量值”。

8.参加水害抢险,参加制定水害抢险及修复工程方案;组织实施防洪、预抢、水害复旧工程的施工。

9.推动防洪、抢险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与应用;组织防洪应急演练、防洪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防洪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10.对当年的防洪工作(雨情、水情、灾情、抢险概况、水害复旧、经验教训)进行全面的总结。

第三十一条 各级防洪办事机构应配备较先进的办公设备及通信、数据、图形和图像处理设备及气象、水情、灾情信息接收等设备,以快速、准确的传递防洪灾害信息,提高办公效率。

第三章 防洪准备 第一节 防洪检查

第三十二条 每年汛前,各工务、电务、通信、水电、后勤管理段(简称设备管理单位,下同)要组织防洪检查。各设备管理单位防洪检查必须由主管领导亲自部署,明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和检查要求,采取全面排查、反复排查与重点排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设备检查。各单位防洪检查小组必须有段领导带队,有专业技术干部、车间干部、工(班)长及看(巡)守人员参加,做好检查记录。防洪检查实行负责制,检查人员对检

— 10 —

查地段的防洪设备负责,防洪检查记录由参加检查人员签名存段防洪办。

第三十三条 各建设指挥部应检查既有线增建新线或改造工程施工对既有线路基稳定、桥涵排洪以及排水设备的影响,对查出的问题应立即处理,制定加固与度汛措施,定期向集团公司防洪指挥部报告。凡是影响路基、桥隧涵稳定的工程,不宜在雨季施工。对影响既有线的施工地段要分别纳入防洪Ⅰ、Ⅱ、Ⅲ级地点进行管理,凡影响路基本体稳定的施工地段要纳入防洪Ⅰ级地点管理,凡需拆除既有路基支挡设备或排水设施的施工地段要纳入防洪Ⅱ级地点管理。

第三十四条 治沙、绿化基地要对铁路两侧危树进行全面检查、整治。对汛期可能倾倒侵入限界的危树,对遮挡信号影响行车瞭望的树木,要采取削枝、截枝、砍伐等措施进行处理;对于属于地方管理可能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的危树,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配合,会同地方政府或有关单位进行处理。汛期,治沙、绿化基地要每月添乘检查危树不得少于1次,强对流天气加密添乘频次,发现危树立即组织处理,防止倒树影响行车。

第三十五条 各工务段与地方有关部门,应共同对沿线与铁路有关的水库、河道、江河堤坝、塘坝、贮木场及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检查,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向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汇报,合理解决。

— 11 —

第三十六条 防洪检查发现的设备安全隐患处所,能整改的应明确整改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不能整改而又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制订安全防护措施,安排人员三班看守监护,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险情时及时拦停列车。

第三十七条 防洪检查发现的设备安全隐患及其整改过程均应做好登记,防洪检查记录表内容包括:检查日期、检查人员、线名、行别、侧别、起点里程、终点里程、长度、病害概况、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销号日期。防洪检查结束应进行总结,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统计,未整改销号的应建立跟踪管理制度直至销号。各设备管理单位、各建设指挥部的防洪检查总结、防洪检查记录表应于3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防洪办和相关业务处备案(防洪检查报表见附件1、铁路沿线水库报表见附件2)。

第二节 汛前设备整治

第三十八条 汛前,各工务段要对管内的天沟、侧沟、排水沟和泄洪涵洞进行全面清理,路基排水系统应做到沟沟相连、沟涵(桥)相通,保持不堵不淤、不渗不漏、不冲刷、流水畅通的良好状态。并在汛期做到随淤随清,确保排水畅通。

第三十九条 工务段要组织对管内堑(山)坡、隧道进出口仰坡危石进行全面清理,对不能清除的危石要进行加固处理,彻底消除崩塌落石对行车的危害。

第四十条 各工务段要加强路基日常养护维修工作,确保

— 12 —

挡墙、护坡坡面及泄水孔无杂草、无大面积勾缝失效、无大范围砌体变形。长大路堤路堑地段要开设安全检查通道,重点加强对常年下沉的高路堤,以及浸水路基的检查和观测,确保路基状态良好。

第四十一条 各电务段、通信公司要对电缆径路、漏缆径路、光电缆径路以及高柱信号机、区间信号机、各种杆塔等进行加固处理,防止汛期塌方影响设备正常使用。

第四十二条 水电段要对供电线路立柱、塔架基础进行加固处理,防止汛期倒杆或塌网。

第四十三条 各房建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站台整修加固,防止站台限界侵限。加强对站房雨棚屋面及天沟的清理,对屋面板、吊顶板、封檐板、檐沟和站台下侧挡水板、吸音板以及玻璃、石材构件进行加固,防止因大风吹落房建设备设施影响行车安全;对有行车设备的机械室以及“四电”房屋屋面进行修补,防止漏雨影响行车安全;对低洼积水房屋、沿线低矮房屋以及危房危建进行检查、加固,疏通房屋下水道、清理垃圾,保证排水畅通,确保房屋安全。

第四十四条 防洪工程要在6月10日前完工并形成抗洪能力,防洪预抢工程要在确定件名后1个月内完成,尽早提升设备的抗洪能力。

第三节 防洪地点的确定

第四十五条 防洪地点按Ⅰ级、Ⅱ级和Ⅲ级进行划分:

— 13 —

Ⅰ级防洪地点:一年四季均可能发生灾害,严重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如可能发生崩塌落石、岩溶陷穴等地点。

Ⅱ级防洪地点:设备质量存在一定程度的病害,或周边环境影响比较恶劣,雨中及降雨后一段时间内均可能发生水害,一旦发生将危及行车安全的地点,如水冲线路、溜坍滑坡、泥石流、边坡支挡设施存在质量缺陷的地点。

Ⅲ级防洪地点:虽无明显病害,但不能排除水害发生风险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 以下路基地段应列为汛期防洪重点地段,并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确定等级:

1.未经汛期强降雨考验的新线路基和新改造的路基地段。 2.软土、膨胀土、粉质土等地区填料不良、边坡高陡,且未进行有效支护的路基地段。

3.未设天沟、截水沟、挡水墙等防、排水设施的地段,既有排水设施设置不合理、破损失效,雨后集中地表水冲刷路基边坡的地段。

4.粉质土、沙质土地区台后(涵侧)路基,岩溶发育地段、采空区影响范围内的路基地段。

5.沿河路基未进行有效防护加固、未设置河调建筑物、或既有河调建筑物破损失效、路肩标高未达到设计洪水位标高地段。

6.石质路堑边坡、铁路上方石质山坡风化破碎,易发生崩

— 14 —

塌落石的地段。

7.自然山谷汇水直冲铁路、铁路上游存在病险山塘水库、铁路上方施工改变既有排水系统的地段。

8.既有挡护设施高度、坡度明显不合理,现场与竣工图不符,挡护结构存在质量缺陷,挡护设施存在变形、裂纹的地段。

9.工区反映线路长期下沉每周需进行抬道保养、边坡出现鼓胀变形、边坡下部常年湿润、坡脚常年浸泡的高路堤地段。

10.已发生较轻微水害未影响行车安全,尚未彻底整治的路基地段。相临地段发生过水害,路基边坡高度、坡度、填料、防护加固设备类型与发生水害地段相类似或更不利的地段。

11.经抢修临时开通、未及时复旧的地段,抢险过程中路基填料不良、未及时处理的路基地段。

12.在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取土、挖砂、挖沟、弃土、抽取地下水的地段。

第四十七条 以下桥梁、隧道、涵洞应列为汛期防洪重点地段,并根据隐患严重程度确定等级:

1.上游山谷可能发生泥石流堵塞涵洞、桥孔,造成水冲线路的桥梁、涵洞。

2.浅基桥梁、木桩基础桥梁。

3.受上游病险山塘水库泄洪、溃坝冲刷的桥梁、涵洞。 4.受河道挖沙、拦河筑坝、抽取地下水等影响其度汛安全的桥梁。

— 15 —

5.梁底标高不足行洪时可能造成漂浮物冲击梁体的桥梁。 6.隧道进出口仰坡及其上自然山坡存在崩塌落石的处所。 7.严重漏水、射水、涌砂隧道。

10.管节变形、漏土可能造成路基塌陷的涵洞。 第四十八条 各工务段通过防洪检查,并组织专业人员对设备隐患处所进行复查后确定Ⅰ、Ⅱ、Ⅲ级防洪地点,于4月15日前报集团防洪办(Ⅰ、Ⅱ、Ⅲ级防洪地点报表见附件3)。

第四节 防洪地点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工务段应选派经培训合格的职工对Ⅰ、Ⅱ级防洪地点进行常年看守或雨中雨后看守,并制订有针对性的看守制度、岗位职责、绘制详细设备巡回图,并在看守点进行揭示。

第五十条 当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值后,工务段安排职工对管内线桥设备、防洪重点地段进行冒雨巡查,出巡人员要携带防洪对讲机、信号旗、信号灯、火炬、响墩、磁铁式短路铜线等应急防护用品,严格按照巡回图分批次巡查。

第五十一条 大雨及以上雨情结束以后,工务段要及时组织进行雨后设备检查,动态掌握设备变化及其重点,根据汛期设备安全风险等级,及时提出防洪地点调整建议报集团公司防洪办,集团公司适时动态公布防洪地点。

第五十二条 对于地质条件复杂、危害程度大、瞭望距离短的Ⅰ级、Ⅱ级防洪地点,工务段应根据现场实际,合理安排

— 16 —

多个看守点,确保看守范围通视良好,原则上看守长度不宜超过300m。看守房的位置应慎重选定,满足看守人员防护和避险需要。

第五十三条 每年汛期,各机务、工务段、电务段要将Ⅰ、Ⅱ级防洪地点制作成安全提示卡,发至所有的司机和轨道车司机出乘携带。车务段要在车站行车室揭示相邻区间Ⅰ、Ⅱ级防洪地点。

第五十四条 Ⅰ级防洪地点

1.每处Ⅰ级防洪地点均要设置牢固的看守备班房,选址应远离崩塌落石、滑坡、边坡溜坍等地质灾害处所。当班看守房规格长2.5m×宽2.5m,外墙颜色统一为月白色,迎车方向两侧外墙上统一用红色反光漆竖向书写“防洪看守”字样,每个字体大小为0.5米×0.5米。看守备班房应配齐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当班看守房内可放置桌子一张、方凳一把,不得在看守房内放置床铺、长凳和躺椅等。

2.通信、信号备品包括:大功率发电机1台、无线对讲机1台、红色信号旗3面、黄色信号旗1面、信号灯2盏、火炬4支(单线2支)、响墩12个(单线6个)、磁铁式短路铜线1根(自闭区段)等。

3.每处看守房内放置应急工具一套:大撬棍、铁锨、大锤各1把,摆放整齐。

4.看守房内要悬挂看守工职责、防洪联控制度、防洪联控

— 17 —

标准用语、列车时刻表、设备病害检查制度和应急预案,每个制度统一以A2(420×594mm)纸打印、装框后悬挂整齐。同时,每处看守房内要放置病害检查登记簿、联控登记簿和安全检查指导簿。

5.看守人员要着装整齐,并佩戴“防洪看守”标志牌,按规定接车,并做好联控记录。

第五十五条 Ⅱ级防洪地点

1.每处Ⅱ级防洪地点设置临时看守棚,或由看守工携带帐篷前往看守点进行病害看守。临时看守棚(帐篷)应远离崩塌落石、滑坡、边坡溜坍等地质灾害处所。看守棚内可放置方凳一把,不得放置床铺、长凳和躺椅等。

2.通信、信号备品包括:无线对讲机1台及备用电池、红色信号旗3面、黄色信号旗1面、信号灯2盏、火炬4支(单线2支)、响墩12个(单线6个)、磁铁式短路铜线1根(自闭区段)等。

3.临时看守棚内要放置看守工职责、列车时刻表、设备病害检查制度和应急处置办法,每个制度统一用A4(210×297mm)纸打印、塑封后放置整齐。同时,每处看守房内要放置病害检查登记簿、接车记录簿和安全检查指导簿。

3.看守人员要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印有 “防洪看守”标志牌,按规定接车,并做好联控记录。

4.看守人员要携带无线对讲机立岗接车,并做好相关记录。

— 18 —

第五十六条 “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的设置 1.设置范围:Ⅰ、Ⅱ级防洪地点。

2.设置式样:标志牌正面白底黑字,标注“防洪重点地段”,背面白底黑竖杠,正面、背面均具有反光效果。标志牌长 1.0m,宽 0.24m,下端距地面1.1m,立柱埋深不小于 1m(见附件4)。标志牌埋设基础应牢固,防止倾斜侵限。

3.设置位置:

(1)标志牌内侧至线路中心距离不得小于 2.9m。 (2)当线路为单线时,起点标志牌设在线路左侧,正面朝下行列车运行方向;终点标志牌设在线路右侧,正面朝上行列车运行方向。

(3)当线路为双线或多线时,应分线设置。起点和终点标志牌均设在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起点标志牌正面、终点标志牌背面朝列车运行方向。

(4)标志牌至防洪重点地段两端距离:列车速度120km/h及以下区段,不小于1100m;瞭望不良地段、长大桥隧地段,起、终点标志牌位置可适当向两端外移。两个防洪重点地段之间的距离较短时,防洪重点地段起、终点标志牌不得交叉设置,可在一个防洪重点地段起点和另一个防洪重点地段的终点设置标志牌。

各工务段要在6月10日18时前将防洪地点看守房、看守地点呼叫标、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设置到位,汛期新增的Ⅰ、

— 19 —

Ⅱ防洪地点要随时设置到位。重点地段取消后要及时撤除防洪重点地段标志。

第五十七条 Ⅰ级防洪地点“看守点呼叫标”的设置 1.Ⅰ级防洪地点应设置看守点呼叫标。标志牌正面白底黑字,标注“看守点呼叫标”,背面白底,正面、背面均具有反光效果。标志牌长 1.0 m,宽 0.24m,下端距地面 1.1 m,立柱埋深不小于 1m(见附件5),设置牢固,防止倾斜侵限。

2.呼叫标的设置位置为每处看守点两头距离看守房1.5km~2km处,标志牌内侧至线路中心距离不得小于 2.9m。

3.各工务段须在6月1日18时前,将每处Ⅰ级防洪点的呼叫标设置到位,汛期新增的Ⅰ级防洪地点要随时设置到位。重点地段取消后要及时撤除看守点呼叫标。

第五十八条 看守工当班制度

1.看守人员应严格按照工务段制定的巡回图进行巡守,执行规定的检查观测制度。做到坚守岗位、勤检细查,不得擅离职守。

2.看守点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通知相邻车站或运行列车,并按《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2.2.12条的规定设置防护;如为轨道电路区段,应使用短路铜线构成短路,使信号显示红灯,迫使列车在险情发生地点前停车。

3.看守人员值班时要佩戴臂章,当列车通过看守地段时,

— 20 —

应站在安全地点手持规定信号迎送列车(上山、下河检查时除外),并将列车通过时间记入登记薄内。

4.看守人员在接班前应充分休息,不得饮酒;交班者应将值班时的检查情况、存在问题和处理措施向接班者介绍清楚,清点工具备品,正确填写交接班记录。

5.执行雨量警戒时,Ⅰ、Ⅱ级防洪地点每班应派2人执行雨中、雨后看守,1人负责巡线,1人负责与驻站联络员、司机实行联控,两人用对讲机进行联络。

6.看守点所在线路工区工长每周、所在线(桥)车间主任和段包保干部每月要会同看守人员对看守点的病害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段防洪检查和秋季设备检查要会同看守人员进行联合检查,仔细了解看守点病害的变化,详细记录检查情况。

7.在加强看守的同时,看守人员还要定期做好砍除看守范围内的杂草、修理上山(下河)检查道路、清理看守范围内排水设备和整理线路外观等小补修工作。

8.看守人员必须于每天16时前将看守点的当班情况、检查发现问题、小补修工作内容、病害变化情况等向工务段调度汇报。

第五节 防洪储备料具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各工务段要本着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汛期可能发生水害的分布情况,储备足够的抢修料具。各工务段、建设指挥部要调查了解沿线地方厂矿企业、私营业主、

— 21 —

项目部所拥有的推土机、挖掘机、装载机、自卸车等大型抢险机械,掌握其拥有的机械型号、数量、状态、存放地点,根据需要签订租赁合同或有关协议,明确联系方式,确保大型施工机械能及时投入水害抢修(铁路沿线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统计表见附件6)。

第六十条 各电务段、通信公司要储备一定数量的信号、通信电缆和水害抢修设备,确保水害抢险的需要。水电段要储备足够的发电、照明、供水设备,保证水害抢险供水、供电。各机务段要配齐救援列车备品,当发生水害事故需要出动救援列车时,确保救援列车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水害事故现场救援。

第六十一条 防洪储备料具未经有关防洪组织批准,不得挪用。防洪备用物资应随使用随补充,直至汛期结束方可纳入分配计划,具体使用情况报防洪办。

第六节 防洪抢险路料及车辆的管理

第六十二条 集团公司防洪备用车辆和所装材料的数量、存放车站每年在集团公司防洪工作通知中发文公布。各工务段要及时提报路料装车和路用平板车计划,防洪路料要到采石场监装,确保质量、数量符合要求(防洪抢险路料车存放地点表见附件7)。

第六十三条 调度所要根据装车、用车计划及时发布扣车调度命令,车站和车辆段要根据调度命令及时扣下符合定检要求的车辆,并将扣下的路料车车号报相关车辆段调度,车辆段

— 22 —

应确认所扣车辆距下一定检(厂修、段修及辅修)到期时间均不得少于7个月,车站货装部门要监督路料装载情况,防止偏载。

第六十四条 防洪抢险路料挂运前由列检负责对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状态良好才能挂运。

第六十五条 驻站公安负责防洪抢险路料车辆的看守,确保车辆零配件不被盗。

第六十六条 各工务段的防洪路用平板车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抢险料具,与本单位的轨道车连挂,接到集团公司降雨预警调度命令后,按集团防洪办的要求将轨道车停放在指定车站待命。

第七节 防洪抢险队伍的管理

第六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汛前应对管内职工进行防洪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铁路防洪规章制度、铁路防洪技术、铁路防洪应急预案、水害应急处置、防洪抢险经验和教训等。

第六十八条 各单位应结合防洪实际在汛前组建一定规模的防洪抢险队伍(防洪抢险劳力储备统计表见附件8),并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队伍进行汛前防洪抢险演练,单位领导应加强对演练工作的组织指导,增强演练的针对性,注重演练效果,确保通过演练提高防洪应急水平。演练结束后应认真进行总结,并及时报集团公司防洪办备案。

— 23 —

第四章 普速铁路雨量(洪水)警戒制度

第一节 降雨预警

第六十九条 汛期,集团公司和工务段两级防洪办要24小时派人值班。每天跟踪中央气象台8:00、14:00、20:00发布的3次天气预报及灾害性天气预报,通过分析气象云图、雷达回波图,掌握管内降雨趋势,提前发布降雨预警通知。同时结合内蒙古专业气象台的暴雨预警通知,对管内降雨过程、范围和可能发生的水害类型进行分析,即时做好应急防范工作。

第七十条 当管内可能出现暴雨及以上天气过程时,集团防洪办要提前发出降雨预警通知,调度所要根据降雨预警通知及时发布降雨预警调度命令,通知降雨范围内的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应对强降雨的准备。

第七十一条 各工务段接到集团公司降雨预警调度命令后,要认真分析管内的降雨强度、影响范围和可能发生的水害,制订详细的、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并报集团防洪办。

第七十二条 各设备管理单位要提前启动应急响应,包保干部、地面检查人员、添乘检查人员、防洪重点地段和重点设备的监护人员要提前到位。预报大雨及以上雨情,机务运用干部要对出勤司机进行传达,并按照要求进行添乘指导。

第二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三条 降雨警戒分为出巡警戒、限速警戒和封锁警戒。警戒范围为雨量报警点与相邻雨量观测点(含相邻工务段)

— 24 —

间的区段,当终端雨量观测点报警时,警戒范围为相邻雨量观测点至线路起(终)点。执行降雨警戒时,雨量报警点辖区内的工务线路工区(含中途工区)要向车站派驻站联络员,并在车站行车室登记“运统-46”,执行限速警戒时需登记清楚限速区间、车站站内、起止里程及限速值,执行封锁警戒时需登记清楚封锁区间。工务出巡(看守)人员要带齐信号备品和列车无线调度电话。

第七十四条 段界相邻的雨量观测点报警时,由发出雨量报警站点的工务段调度负责通知相邻工务段调度执行(取消)相应的雨量警戒。段管内雨量警戒要覆盖报警站点的相邻区间,由段调度负责通知相邻工区(含中途工区)执行相应的雨量警戒并到车站行车室登记“运统-46”,限速和封锁警戒不重复登记。

第七十五条 当24小时降雨量大于100mm、或因连续降雨致使土体饱和易发生边坡溜坍等水害时,按正常的冒雨巡查不足以及时发现水害,此时除Ⅰ、Ⅱ、Ⅲ级防洪地点按规定执行相应的制度外,其他可能发生堑坡溜坍、崩塌落石、高路堤坍滑等水害的地段,要按防洪责任公里由责任人进行雨中雨后看守。

第七十六条 当发生局地强降雨,雨量观测站覆盖不到时,如果瞭望距离不足200m,在途司机要适当降低运行速度并按规定将降雨情况报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要将雨情及时通报进

— 25 —

入关系区间的列车司机加强瞭望,工务人员要及时进入降雨区段进行冒雨巡查。

第七十七条 无论何时、何地、何人得到水害险情报告时,要立即报告车站行车室封锁险情区间,复线并行地段要同时封锁上、下行线路,并迅速派人前往区间查明情况,确认不影响行车才能登记开通。

第七十八条 当降雨量减小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时,由工务段调度通知雨量警戒区段的工区逐步解除降雨警戒,并及时销记。解除封锁警戒后要继续执行限速警戒,解除限速警戒后要继续执行注意警戒,当降雨停止3~6小时后经全面检查并确认无影响行车安全的水害才能解除出巡警戒,并适时组织雨后检查。

第七十九条 各线雨量警戒值由各工务段汛前根据历年水害与降雨关系、线桥路设备状态和周边环境变化等因素提出修订意见,并报集团公司防洪办审定后,在集团公司年度防洪工作通知中公布。

第三节 雨量警戒

第八十条 出巡警戒

警戒条件:当降雨量达到出巡警戒值时执行出巡警戒。 警戒办法:工务段对警戒范围内的Ⅰ级防洪地点要加强看守、Ⅱ级防洪地点要执行雨中及雨后2天临时看守,对Ⅲ级防洪地点加强雨中巡查外,对其他地段也要及时进行巡查(包括

— 26 —

添乘机车检查),确保重点地段不失控,一般地段不漏检。一般情况下,对降雨区段雨后添乘检查不少于3天,当连续雨量30毫米以下时,雨后对降雨区段内Ⅰ、Ⅱ、Ⅲ级防洪地点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降雨停止后3天内,对降雨区段路基设备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执行冒雨巡查时,要向车站或工区两头同时派人(一条线路每头至少派2人),发现危及行车的水害立即拦停列车或通知车站行车室扣停列车。车站值班员要迅速将降雨巡查警戒情况通知进入关系区间的列车司机。机务段指导司机要加强添乘,执乘司机要加强瞭望,注意工务出巡(看守)人员信号,按规定执行车机、防洪联控。

解除条件:当降雨停止3~6小时,经全面检查并确认无影响行车安全的水害后解除出巡警戒。

第八十一条 限速警戒

警戒条件:当降雨量达到限速警戒值时执行限速警戒。 警戒办法:工务段对警戒范围内的Ⅰ级防洪地点要加强看守、Ⅱ级防洪地点执行雨中及雨后2天临时看守、Ⅲ级防洪地点及其他地段按责任公里执行不间断巡视,发现危及行车的水害立即拦停列车或通知车站行车室扣车;包保干部提前到岗,督促车间、工区执行雨量警戒制度;技术干部趟趟添客车进入限速区间添乘检查。列车调度员根据“运统-46”中登记的限速地点(起止里程)及限速值迅速发布限速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要立即通知在相邻区间执乘的司机已进入限速警戒状态。

— 27 —

机务段指导司机要加强添乘,实行双司机值乘,加强瞭望,严格按规定速度运行,执行车机、防洪联控,发现险情立即停车。

解除条件:一般地段雨停后3小时以上,由工务段调度通知相关工区对警戒区段全面检查并确认无影响行车安全的水害后,可以解除限速警戒。

第八十二条 封锁警戒

警戒条件:当降雨量达到封锁警戒值时执行封锁警戒。 警戒办法:工务段对警戒范围内的Ⅰ级防洪地点加强看守、Ⅱ级防洪地点执行雨中及雨后2天临时看守、Ⅲ级防洪地点及其他地段按责任公里不间断巡视,技术干部应立即对封锁区间线桥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列车调度员要立即发布封锁区间的调度命令,车站值班员不得盲目放行列车,并要通知在相邻区间运行的列车司机已进入封锁警戒状态。在封锁区间运行的司机接到封锁警戒通知后,立即降速以20km/h的速度运行至安全避险地段;也可以根据车站值班员的通知以15km/h的速度退回至后方站,退行时运转车长(或指派的胜任人员)要站在列车尾部注视运行前方,运行途中要加强车机联控,问路行车,发现险情立即停车。

解除条件:当小时雨强小于15mm并持续30分钟以上,由工务段调度通知相关工区对警戒区段全面检查确认无影响行车安全的水害、确认线路具备开通条件,警戒范围内的工区到车站行车室登记“运统-46”解除封锁警戒,调度所发布调度命

— 28 —

令,解除封锁警戒。开通后首趟不得放行客车且速度不得大于45Km/h,后续列车按工务提供的放行条件运行。列车司机应加强瞭望,工务部门应加强巡查封锁警戒解除后若降雨量符合限速警戒条件时,应继续进行限速警戒。

第四节 雨后检查

第八十三条 雨量警戒结束后,要根据降雨情况实时安排地面巡查和添乘检查,具体规定如下:当连续降雨量达25mm~50mm时,雨后2天内每天夜间添乘检查不少于2遍、地面巡查不少于1遍;当连续降雨量达51mm~100mm时,雨后2天内每天夜间添乘检查不少于3遍、地面巡查不少于2遍;当连续降雨3天及以上或连续降雨量达100mm以上时,雨后3天内每天夜间添乘检查不少于4遍、地面巡查不少于2遍。

第八十四条 一次降雨过程结束后,各工务段要迅速组织雨后设备隐患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适时调整防洪重点地段。检查重点如下:

1.检查路堤边坡、坡脚是否出现溜坍、裂纹。路堑边坡、隧道进出口仰坡、铁路一侧自然山坡是否有危石松动和溜坍滑坡迹象。挡护设备是否出现裂纹、倾斜、变形。

2.涵洞上下游端墙、上下游河床铺砌是否存在冲刷。桥梁墩台基础是否存在冲空。

3.沿线河调建筑物是否损坏失效、沿河路堤边坡是否受到洪水冲刷。

— 29 —

4.各类排水设施是否齐全、有效,泄洪能力是否满足流量要求。

5.自然山谷泄洪是否会有集中地表水冲刷铁路,铁路上游山塘水库溢洪、溃坝是否会冲毁下游铁路设施,铁路上方山坡是否有地方施工(修路、筑坝、开发建设等)改变原有排水系统形成滑坡、泥石流等水害直接危及铁路安全。

第五节 封锁警戒开行单机或轨道车检查

第八十五条 开行单机或轨道车进行封锁区间检查的规定:

1.当执行雨量封锁警戒区段内的车站有工务段、电务段的轨道车停放时,由执行雨量警戒的工务驻站联络员申请轨道车进入区间检查,调度所下达轨道车开行命令。

2.当执行雨量封锁警戒区段内的车站无轨道车、单机时,应采取就近的原则,由执行雨量警戒的工务驻站联络员申请最近车站的轨道车或单机(不含不准摘下货物列车的)前往封锁区间执行检查并注明检查人员登乘地点,调度所下达轨道车或单机开行命令。

3.轨道车、单机进入封锁区间检查时,运行速度由工务登乘人员根据区间情况确定。

第八十六条 集团公司调度所下达开行轨道车或单机命令后,工务有关人员要迅速登乘轨道车或单机进入区间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有影响行车的水害、是否有倒树侵限,发现水害及

— 30 —

时处置。

第八十七条 开通封锁区间的有关规定:

1.经登乘人员检查确认封锁区间无影响行车安全的情况后,由执行雨量警戒的工务联络员到车站行车室登记限速开通经检查过的线路。

2.复线区间,本线开行单机或轨道车检查无法确认邻线行车设备安全时,应迅速按规定开行单机或轨道车逐线检查,经检查确认行车设备正常时才能到车站行车室登记限速开通有关线路。

3.登乘检查不能代替工务人员执行封锁警戒时的按责任公里巡查,当工务巡查人员发现险情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拦停列车或通知车站扣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十八条 申请开行轨道车、单机,以及限速开通封锁线路,均应填记“运统-46”,并分别注明调度命令号码或限速值等。

第七节 洪水警戒

第八十九条 工务段应在受大江大河或行洪区洪水影响程度较大的铁路桥梁、路基等设备适当位置,应设置警戒水位标志,便于巡查人员、看守人员随时掌握。

第九十条 当水位达到出巡警戒水位(圬工梁1.1m)值时: 1.列车以不高于45km/h的速度通过(由工务部门提报限速申请)。

— 31 —

2.工务段巡查人员应每隔2小时测量一次水位,做好记录并立即向工务段调度汇报,工务段调度立即将观测数据报集团公司工务调度。

3.当洪水位超过设计洪水位,虽然尚未淹没支座、梁体,但桥墩已受到较大的洪水冲击力时,工务段应派人看守巡查,加强对墩台、梁体、线路的监视。当洪水下降趋势明显,水位明显下降,并经检查确认设备正常后方可撤消,并及时向集团工务处调度汇报。

第九十一条 当水位达到危急警戒水位(圬工梁0.8m)值时:

1.工务段分管段长应立即赶赴现场,工务工区(或车间)派人至相关车站驻站联络。看守巡查人员应每隔1小时测量一次洪水位,做好记录后立即向工务段调度汇报,工务段调度立即将观测数据报集团公司工务调度。

2.当洪水位继续上涨,淹没支座底部时,工务段应立即派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室登记“运统-46” 限速,并迅速派人疏导、打捞河槽内漂浮物,防止撞击桥墩。当水位下降趋势明显,不再淹没支座,并经检查设备正常后,现场处理人员要及时通知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室登记“运统-46”提速或恢复常速。

第九十二条 当水位达到封锁警戒水位(圬工梁0.5m)值时:

— 32 —

3.当洪水继续上涨淹没支座并接近(或淹没)梁体底部时,工务段应立即在车站行车室登记“运统-46”封锁区间,并根据河槽内漂浮物情况可采取片石车压梁。当水位下降后,应根据水面至梁底高度和河槽内漂浮物情况,经检查设备正常后,现场处理人员要及时通知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室登记“运统-46”限速开通区间,水位继续下降不再淹没支座并经检查设备正常后,应及时办理提速或恢复常速手续。

4.工务段调度应及时将洪水位观测数据、限速、封锁线路等信息报集团公司防洪办。

第九十三条 汛期,各工务段要建立与当地防汛指挥部门或山塘水库管理机构的联系,沟通信息,及时掌握铁路上游山塘水库的应用状况,对可能因山塘水库泄洪、溃坝冲刷下游路基、涵洞、桥梁等铁路设施的处所,要派人24小时看守直至洪水威胁消除,看守人员发现险情要及时拦停列车。

第五章 各项防洪制度

第九十四条 防洪值班制度。汛期,各单位要安排干部24小时值班,遇有灾害天气预报时,应由主要领导值班。夜间和节假日,各设备管理单位的车间、工区要保证有半数以上的人员留守,集团公司发布降雨预警调度命令后要全员留守,确保有足够的人员执行冒雨检查或投入水害抢修。各单位防洪值班人员要及时掌握管内雨情、水情、灾情的变化,督促车间、工

— 33 —

区执行雨量警戒制度,落实抢险队伍、机械、材料是否准备到位,随时做好防洪抢险准备,并及时向上级指挥机构报告防洪情况。

第九十五条 雨后检查制度。同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第九十六条 巡山巡河制度。巡山巡河人员每组2人,负责对责任区段的设备上山、下河进行巡查。巡查地段长度视地形、地质条件和病害多少而定,要确保每周对设备巡查不少于1遍。工务段负责制定巡回图和工作制度, 主管车间主任和包保干部每月、工长每周要对巡山巡河工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严格考核。巡山巡河工每天要有巡查工作记录,并将当日检查里程、发现问题、处理情况等向工务段调度汇报。

第九十七条 领导盯控制度。当降雨量达到警戒值时,车务站段值班领导要立即到值班室盯控,负责协调设备管理单位开行轨道车或单机进入区间进行设备检查,并监督沿线各车站落实各项防洪措施。机务段值班领导要立即到段调度盯控,部署、落实有关防洪措施,督促司机在运行中加强瞭望和落实安全行车措施。设备管理单位值班领导要立即到段调度盯控,督促雨量警戒、防洪重点设备和地段看守、添乘检查、地面巡查等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第九十八条 防灾终端盯控制度。工务段调度和防洪值班人员应通过防灾系统终端确认沿线实时降雨情况。当防灾系统发出雨量报警时,要立即通知有关人员执行雨量警戒制度、对

— 34 —

重点设备和重点地段进行巡查。

第六章 雨量监测系统的管理

第九十九条 集团公司雨量监测系统由沿线雨量监控主机、雨量传感器、避雷系统、太阳能供电系统、GPRS传输器、专用计算机及监控终端组成,监测范围为集团公司管内线路。

第一百条 雨量计设置原则: 1.工务段所在地。

2.工务段线路车间所在地。

3.车站距离大于15km及以上的中途工区所在地。 4.大型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常年看守点。 5.其他根据防洪需要应设置的地点。

一个地点符合多个条件时只需设置一台,各工务段要按照上述原则提报雨量计设置申请,建立完善的雨量监测系统。

第一百零一条 雨量计应具有雨量信息无线传输、雨量警戒值远程设置等功能,新增加的雨量计应保持与既有系统的兼容,并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不断提高雨量监测功能。

第一百零二条 工务段、集团公司防洪办、调度科各配置一台雨量监控专用计算机,计算机应通过宽带网络与因特网进行连接,且具有因特网固定IP地址,以确保沿线雨量计通过无线网络传输的降雨量等信息能够被计算机顺利接收和处理,实现实时监测和报警功能。

第一百零三条 工务段负责组织沿线雨量计的安装、调试、

— 35 —

检查、维修、抢修、检(标)定及人员培训等工作,并负责制订相应管理办法,段防洪办要加强与雨量计生产厂家沟通和协作,加强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隐患和故障,确保雨量计设备全年正常使用。

1.雨量计的雨量筒应牢固地安装在室外开阔地高处,确保雨量监测不受周边环境影响。

2.雨量计设备检查周期规定如下:雨量计电源设施,汛期降雨天气应每天检查一次,确保雨量计电源稳定可靠;雨量筒,每周检查一次,并及时清理雨量筒内影响雨量计正常测量的树叶、灰尘等杂物。

3.工区、车间等人员发现雨量计雨量信息与现场实际雨量明显不符时,应及时上报工务段,工务段应及时组织分析原因并进行修复或更换处理。

4.每年汛前,组织对雨量计进行调试和检(标)定。 5.工务段应加强雨量监控终端的盯控,当发现雨量计出现故障时,及时组织进行修复。

6.对于技术较复杂工务段难以实施,或按国家规定必须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的雨量计安装(调试)、维修、抢修、检(标)定等工作项目,工务段应相应委托生产厂家、气象部门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实施。

7.工务段应加强雨量计安装、调试、维修、抢修、检(标)定工作的管理,加强安全预想和预案制订,所有可能造成雨量

— 36 —

计误报的相关工作必须经工务段防洪办同意,由工务段防洪办提前通知集团公司防洪办,并采取适当措施后方可实施,防止雨量计误报造成防洪安全事故。

8.工务段应建立雨量计设备故障和处理过程记录台账,台账内容包括发生故障时间、发现故障时间、发现故障人员、故障描述、故障原因分析、故障处理时间、故障处理措施和故障处理人员并进行签认。

第一百零四条 工务段要加强雨量监控专用计算机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要始终保持雨量监测系统程序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系统正常发挥雨量监测功能,不得利用专用计算机进行影响系统正常运行的其他工作,严禁擅自关机。

第一百零五条 工务段防洪办负责编制管内各雨量计点降雨量月报表和年报表等历史雨量数据并存档,同步建立日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电子文档(EXCEL表格形式),年底前上报集团公司防洪办。

第七章 防洪与抢险 第一节 信息报送

第一百零六条 信息报送内容:

水害发生后,设备单位应尽快将信息报送集团公司防洪办,内容包括:水害发生的时间、线名、行别、区间、里程、雨情、水情、灾情、抢修方案、预计抢通时间、水害现场图片(像)。

— 37 —

灾情包括:线路、路基、桥隧、涵渠、通信、信号、附属设施等受灾体的受灾范围、损害程度、水害直接损失、影响列车车次、人员受灾情况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 信息报送时限:

1.各部门、各单位发现水害后,必须立即向上报告:从发现时刻算起,工区3分钟内报告车间,车间在6分钟内报达段调度,段调度在10分钟内报达处调度(车务、机务、工务部门要互相通报信息),若遇断道或需慢行,则同时报锡林浩特调度所,并尽快书面汇报水害情况。特殊情况下,现场水害准确信息传递至集团公司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2.水害现场抢险情况每3小时向集团公司防洪指挥部报一次,集团公司每4小时向呼和浩特铁路局防洪指挥部汇报一次。

3.水害发生后1小时内,启用应急通信,将现场图片(图像)发送到集团公司防洪办,集团公司4小时内发送到呼和浩特铁路局防洪指挥部办公室。

4.上报信息的内容、数据力求准确。如上报内容有误,经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

第一百零七条 信息报送程序:

防洪值班人员在收到灾情报告信息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同时向上一级防洪值班人员报告。灾害信息原则上按照站段(合资铁路公司)—集团公司—呼和浩特铁路局逐级上报,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通告相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

— 38 —

第一百零八条 各工务段在水害(包括设备损坏水害)发生3天内要将水害资料录入《铁路防洪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以便上级调用。

第二节 水害抢修

第一百零九条 一般小水害,短时间可以抢通者,由水害发生单位的主要领导就近组织抢修。遇有较大水害,抢修比较困难,短时间不易抢通者,由集团公司组织抢修。水害特别严重、抢修技术复杂、施工困难、工期较长者,由集团公司和呼和浩特铁路局联合组织指挥抢修。在水害抢修中,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请工程、设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请当地军民或厂矿企业支援。

第一百一十条 水害抢修方案既要考虑“先通后固”,缩短断道时间,又要考虑确保行车安全和将来正式修复的工程条件。在抢修通车后应立即进行复旧施工,逐步提高速度,尽快恢复正常运输。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抢险所需材料、劳力和机具设备,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供应。水害抢修应尽可能使用大型机械,以便加快抢险进度,缩短时间。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而要破路排洪时,必须报经呼和浩特铁路局和当地省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影响较大时,须报铁路总公司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必要时报国务院批准,方可实施。

— 39 —

第八章 复旧与总结 第一节 水害复旧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水害经抢修通车后,工务段应立即组织复旧工程设计与施工,对工程量较大、技术复杂的复旧工程,可由集团工务处安排专业设计部门进行设计。有条件者应边抢险边组织复旧设计工作,以便尽早组织复旧施工。水害复旧工程要按照彻底清除水害根源,不留后患的原则,并力争当年完成。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水害复旧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全面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设备管理单位分别向集团公司主管业务处室和财务处提报水害复旧项目预算。项目金额较大的,应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实施;项目金额较小的,由主管业务处室提出立项申请(报告)经防洪办同意后由计划部门立项实施。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水害发生单位对抢险剩余材料应及时清理,点收入账,冲减支出。防洪备用物资的分配,应优先用于复旧加固工程,亦可移做基建、大修、维修使用。

第二节 防洪总结

第一百一十六条 汛期过后,各级防洪机构应做好防洪工作总结,其内容主要有:

1.贯彻上级防洪命令、有关防洪文件、制度和防洪准备工作情况。

— 40 —

2.当年雨情、水情、风情和灾情,冒雨出巡人次统计,并进行统计分析,与常年值进行比较。

3.水害概况,包括水害次数、中断行车时间、灾害直接损失等并进行分析。主要水害发生原因、发生过程和抢险情况。

4.防洪工作的经验、教训及典型事例。 5.新技术的研究及应用。 6.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7.填报有关资料表: (1)正线断道水害概况表; (2)正线慢行水害概况表; (3)站线水害概况表;

(4)雨量警戒慢行、封锁统计表; (5)主要江河、桥梁水位统计表; (6)次年防洪工程件名表;

(7)次年Ⅰ、Ⅱ、Ⅲ级防洪地点表; (8)巡山巡河区段表; (9)水害损失统计表。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上报时间:各设备管理单位的防洪总结于每年10月底前报集团公司防洪办,集团公司的防洪总结于11月底前报呼和浩特铁路局。

第十一章 防洪经费

— 41 —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于防洪抢险及保证线路开通的抢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由于水害发生的资产损失经履行审批程序后予以列支。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水害后的复旧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的项目,在基本建设或更改投资中安排;非资本性支出,在成本费用安排。

第一百二十条 自然灾害损失和修复费用以及预抢工程应急费用的管理,实行逐级负责审核制度。

第一百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损失和修复费用以及预抢工程应急费用及其备用物资列销,应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款源划分原则和实际消耗列账。每年预抢或修复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应负责编报财务决算和相应的分析说明,不得以预算代替决算。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防洪、抢险有功人员和单位,具有如下事迹之一者,集团公司防洪指挥部应给予表彰奖励:

1.认真执行汛期行车安全措施,在灾情地点及时停车、拦停列车,防止重大行车事故者;

2.坚持巡守检查、雨中雨后检查,遇有险情及时报告,减少灾害损失成绩显著者;

3.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护得

— 42 —

力,奋力抢险,完成任务出色者;

4.水情、雨情、风情、灾情测报及时、准确,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及时供应防洪抢险物资,因而减轻灾害损失者;

5.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或者拒不执行防洪指挥部的防洪调度方案、防洪抢险指令者;

2.玩忽职守,或者在防洪抢险中临阵退缩者; 3.非法堵塞桥涵等排水孔道或扒掘路基者; 4.挪用、盗窃、贪污防洪物资或钱款者; 5.阻碍防洪指挥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者;

6.盗窃、毁损或者破坏铁路路基、桥涵及其调节建筑物等防洪工程设施以及水文监测、气象测报、通信照明设施者;

7.其他行为严重危害防洪抢险者。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防洪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 43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文电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 44 —

附件1

××段防洪检查记录表 序检查号 日期 检查人员 线别 行别 侧起点别 里程 终点里程 长度 病害情况 整改措施 整改责任人 销号日期 — 45 —

附件2

集通铁路(集团)公司 沿线水库(山塘)一览表 库址所汇水在省、面积序库2号名 市(km(县)、) 乡(镇) 设计设计库容洪水设(万位线备3m) (m) 名 单位 水库联系人 主坝坝项水对应联里与铁与轨库行侧桥涵系 路距顶高联别 别 名称电程 离差系孔跨 话 (km) (m) 人 与铁路关系 是否为病险 病险备情注 况 — 46 —

附件3

2012年集团公司防洪重点地段一览表

(Ⅰ级××处、Ⅱ级××处、Ⅲ级××处)

预计可序线区里程 能发生抢险号 别 间 灾害情材料 办法 制度 况 1 预防措施 所抢险观测人工 属段 责等级 任人 备注 2 3

— 47 —

附件4

正面背面附注:1.本图单位均为毫米。2.字体高度为135毫米,宽度为125毫米。防洪重点地段标志牌示意图

— 48 —

附件5

— 49 —

附件6

××工务段(指挥部)铁路沿线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统计表 序公司(项目号 部)名称 公司(项目部)所在地 负责人 能提供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台) 联系电话发挖推装自空(手机) 电掘土载卸压机机 机 机 车 机 组

— 50 —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rh5.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