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2002,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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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10120-2002,摘要)
3勘测 3.1一般规定
3.1.1确定隧道位置时,应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绕避煤系地层及其他含瓦斯地层,难以绕避时,宜以较短距离通过。
3.1.2隧道穿越或邻近煤系地层和其他含瓦斯地层时,应开展瓦斯隧道的地质工作,其范围应较一般隧道适当扩大,内容适当加深,其成果应满足隧道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3.2地质勘探与瓦斯测定
3.2.1瓦斯隧道勘测时,应调查、收集邻近煤矿和油气田的既有资料,其内容包括:
1区域性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有害气体的实测资料,油气田、气井资料及有关瓦斯赋存、突出的其他地质资料(含地质平面图、剖面图、煤系柱状图、煤层对比图、钻孔资料、井田勘察报告、各阶段地质报告等);
2井田的分布、开采水平、通风方式、瓦斯等级、采空区范围、采煤及顶板管理办法、接替采区和规划采区的位置及范围等资料;
3有关瓦斯矿井通风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历史记载和实测资料。
3.2.2瓦斯隧道的地质工作除查明一般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外,应着重调查和确定以下内容: 1隧道的瓦斯来源;
2隧道通过的地层层序、年代、岩层种类及含煤地层的分布,煤层数及顶底板特征和位置,煤层厚度、倾角,隧道穿煤里程及长度;
3煤层的主要物理性质和指标以及工业成分分析,包括颜色、光泽、重度、硬度、水分、挥发分、固定碳、灰分、瓦斯含量、瓦斯压力、瓦斯放散初速度等; 4煤的自燃及煤尘爆炸性判断,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判断; 5采空区形态,接替及规划采区位置及压煤量; 6煤层的瓦斯带和瓦斯风化带位置;
7查明形成瓦斯的地质构造,包括煤层、油页岩层所处的构造部位,天然气的生成、运移、储集、封闭条件及影响因素,地下水对天然气运移、储存的影响。
3.2.3瓦斯隧道除应按一般隧道布置勘探工作外,尚应适当增加钻孔,采取煤样和气样进行成分分析,并在现场进行瓦斯及天然气含量、涌出量、压力等测试工作。
3.2.4工程地质报告应有专门篇章评述煤层、瓦斯和天然气的情况,以及瓦斯地质分析、采空区及压煤量、邻近的煤矿和油气田、气井情况、隧道瓦斯严重程度预测及对工程的影响、建议技术措施等。
3.2.5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进行地质复查工作。对于揭露的煤层,应取样复测煤层的瓦斯含量和其他有关参数,必要时应钻孔埋管实测瓦斯压力,以及通过通风和瓦斯检测计算全坑道的瓦斯涌出量,根据检测结果核对施工工区和煤系地层的瓦斯等级,必要时应进行修正,同时应相应修改设计。
3.3瓦斯预测与评估
3.3.1勘测阶段应根据煤与瓦斯参数,结合施工方案、进度安排,分段分煤层预测隧道及辅助坑道的绝对瓦斯涌出量。
3.3.2勘测阶段应根据煤体结构及有关参数,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瓦斯隧道的瓦斯工区、含瓦斯地段的等级划分。
3.3.3高瓦斯隧道和瓦斯突出隧道的设计阶段应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探煤、揭煤和防突的方法及措施、施工通风布置和必要的技术装备,以及施工阶段的瓦斯检测、煤
与瓦斯突出参考指标及要求等。
4设计
4.1瓦斯隧道分类
4.1.1瓦斯隧道分为低瓦斯隧道、高瓦斯隧道及瓦斯突出隧道三种,瓦斯隧道的类型按隧道内瓦斯工区的最高级确定。
4.1.2瓦斯隧道工区分为非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高瓦斯工区、瓦斯突出工区共四类。 4.1.3低瓦斯工区和高瓦斯工区可按绝对瓦斯涌出量进行判定。当全工区的瓦斯涌出量小于0.5m3/min时,为低瓦斯工区;大于或等于0.5m3/min时,为高瓦斯工区。
4.1.4瓦斯隧道只要有一处有突出危险,该处所在的工区即为瓦斯突出工区。判定瓦斯突出必须同时满足下列4个指标:
1瓦斯压力P≥0.74MPa(测定方法按附录D); 2瓦斯放散初速度△P≥10(测定方法按附录E); 3煤的坚固性系数f≤0.5(测定方法按附录F); 4煤的破坏类型为Ⅲ类及以上(破坏类型按附录A)。
4.2衬砌结构
4.2.1瓦斯工区根据其含瓦斯的情况,可划分为非瓦斯地段和三级、二级与一级三种含瓦斯地段,并分别采用不同的衬砌结构。含瓦斯地段的等级应按表4.2.1确定。
表4.2.1 瓦斯地段等级 地段等级 三 二 一 吨煤瓦斯含量(m3/t) <0.5 ≥0.5 -- 瓦斯压力(MPa ) <0.15 ≥0.15并<0.74 ≥0.74 注:当按吨煤瓦斯含量及瓦斯压力确定的地段等级不一致时,应取较高者。
4.2.2一、二级瓦斯地段应采用复合式衬砌,其初期支护和二次衬砌应根据埋置的深度、围岩级别、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瓦斯严重程度按全封闭原则进行设计。
4.2.3瓦斯隧道的衬砌结构应有防瓦斯措施,宜按表4.2.3选用。确定防瓦斯处理范围时,瓦斯较重、等级较高地段应向瓦斯较轻、等级较低地段适当延长。
表4.2.3 衬砌防瓦斯措施 封闭措施 围岩注浆 喷射混凝土中掺气密剂 设置瓦斯隔离层 模筑混凝土中掺气密剂 模筑混凝土中掺钢纤维 施工缝气密处理 瓦斯地段等级 三 采用 -- 采用 二 选用 采用 采用 -- 采用 一 选用 采用 采用 采用 选用 采用 4.2.4含瓦斯地段的喷射混凝土厚度不应小于15 cm,模筑混凝土衬砌厚度不应小于40 cm。 4.2.5喷射混凝土中掺用气密剂后,透气系数不应大于10-10cm/s,模筑混凝土中掺用气密剂后,透气系数不应大于10-11cm/s。模筑混凝土衬砌施工缝应进行气密处理,其封闭瓦斯性能不应小于衬砌本体。
4.2.6掺气密剂的混凝土施工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宜选用强度等级为32.5的硅酸盐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采用其他水泥; 2砂的细度模数Mx≥2.7,含泥量不大于3%,不得使用细砂;
3石子的最大粒径Dmax≤40mm,级配宜为2~3级,含泥量不大于1%,不得有泥土块,
或泥土包裹石子表面,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大于15%;
4气密剂宜选用FS-KQ型,掺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气密剂为硅灰、粉煤灰及高效减水剂的复合剂。
4.2.7掺气密剂的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C20混凝土配合比宜为1:2.5:3.5,水灰比宜取0.48;
2原材料应按以上配合比进行称量,水的允许偏差为士1%,水泥及气密剂的允许偏差为士2%,砂石允许偏差为士3%;
3原材料应按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不得采用人工拌合;水泥、气密剂及砂应先干拌1~1.5 min,达到颜色均匀后,再加入石子及水搅拌1.5~2.0min,形成均匀的拌合物;
4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灌注完毕所需时间宜为40~60min; 5应采用机械震捣,不得用人工震捣;
6连续养护时间不得少于28d,并应避免在5℃以下施工。
4.2.8当衬砌内设置瓦斯隔离层时,其垫层应采用闭孔型泡沫塑料,厚度不应小于4mm。 4.2.9全封闭防瓦斯地段有地下水时,宜采取在左右边墙下部外侧铺设纵向透水管,将地下水引离含瓦斯地段的排水措施。透水管终点宜设置气水分离装置,分离出的瓦斯气体可用管道引出洞外在高处放散。
4.2.10从隧道内引出瓦斯的金属管,其上端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10m,并应妥善接地,防止雷击。瓦斯放空管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5Ω,其周围20m内禁止有明火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 4.2.11当隧道内含瓦斯地段较长且初始瓦斯压力大于0.74MPa时,宜在衬砌背后预埋通向大气的降压管;有平行导坑时,可从平行导坑向正洞施钻瓦斯降压孔,防止隧道建成后瓦斯压力回升。
4.3辅助坑道
4.3.1瓦斯隧道辅助坑道的设置,应按瓦斯工区与非瓦斯工区结合施工通风需要,综合研究,确定方案。
4.3.2在确定斜井、竖井、横洞位置时,应避免通过或靠近煤层,不能避免时,宜减少通过或靠近煤层的长度。
4.3.3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宜设置平行导坑,采用巷道式通风,设置灾害避难所,进行远距离爆破等安全措施。
4.3.4瓦斯隧道的斜(竖)井作为抽出式通风井时,不得兼作提升井。井内应设方便检修人员工作及避难行走的人行台阶(竖井为梯子间)。
4.3.5瓦斯隧道的辅助坑道,当在运营期间予以利用时,应设置永久性支护。
4.3.6隧道竣工交付运营前,在辅助坑道洞口及与正洞相交处、含瓦斯地段两端等位置,宜修建永久性防瓦斯密闭门和采取其他防瓦斯措施,并应定期维修。
4.3.7隧道竣工后,必要时应在辅助坑道内设置专供运营期间使用的瓦斯检测仪表和通风设备,保障辅助坑道维修管理工作的安全。
4.4运营通风
4.4.1瓦斯隧道在运营中,瓦斯浓度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得大于0.5%。
4.4.2瓦斯隧道运营期间,必须进行瓦斯检测,低瓦斯隧道可采用人工检测,高瓦斯和瓦斯突出隧道,则应采用自动检测。白动检测系统应具有瓦斯超限报警、通风机自动控制等功能,系统可采用洞口或远程计算机集中控制。
4.4.3隧道运营期间瓦斯检测断面的位置,应根据施工期间的瓦斯涌出情况确定。施工期间有瓦斯涌出地段,每50~100m设置一处,其他地段视具体情况确定。人工检测点或自动检测探头应位于隧道断面中部拱顶下25cm处。自动检测时,检测系统应能抗强电磁干扰,探头的安装结构应便于定时检查维修。
4.4.4瓦斯隧道的机械通风方式,可采用壁龛式射流风机、洞口风道式纵向通风或竖(斜)井分段式纵向通风,应在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4.5瓦斯隧道运营通风机可采用普通型,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防爆型。
4.4.6设置机械通风的瓦斯隧道的通风量,应在稀释隧道内瓦斯所需风量和防止瓦斯积聚最小风速之相应风量中取大者确定。计算风压时需计入适量自然反风。防止瓦斯积聚的最小风速按1m/s计。
4.4.7机械通风的风机应有一定的备用量,采用射流风机时应有50%的备用量,采用大型风机时应有100%的备用量。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4.4.8瓦斯隧道的机械通风运转时间由计算确定,风机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小于15min。风机应具有短时反转控制风流大小及方向的消防功能。
4.4.9瓦斯隧道运营期间宜采用定时通风;当隧道内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启动风机进行通风。保证隧道内瓦斯浓度不大于0.5%,当瓦斯浓度降到0.3%以下时,可停止通风。 4.4.10设置机械通风的瓦斯隧道的监控中心与车站运转室和风机房之间应设置直通专线电话。 4.4.11设有运营机械通风或瓦斯自动监控设施的瓦斯隧道,应视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设置双回路电源。
5钻爆作业
5.0.1瓦斯工区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开挖工作面附近20 m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5%; 2必须采用湿式钻孔;
3炮眼深度不应小于0.6m。
5.0.2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爆破地点20 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
2爆破地点20 m内,矿车、碎石、煤碴等物体阻塞开挖断面不得大于1/3; 3通风应风量足,风向稳,局扇无循环风; 4炮眼内煤、岩粉应清除干净;
5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
5.0.3瓦斯工区的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煤矿许用炸药,有突出地段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的含水炸药。
5.0.4瓦斯工区必须采用电力起爆,并使用煤矿许用电雷管。严禁使用秒或半秒级电雷管。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大于130ms,
5.0.5瓦斯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严禁反向装药。采用正向连续装药结构时,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内爆破,炮眼深度不足0.9m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炮眼深度为0.9m以上时,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2/3。在煤层中爆破,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1/2。
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炮泥应用水炮泥和黏土泡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填满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泥。 5.0.6爆破网路和连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线路所有连结接头应相互扭紧,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2母线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若必须在同一侧时,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并应保持0.3 m以上间距。
3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并随用随挂,严禁将其固定。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4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5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5.0.7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源,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及以上起爆器起爆。
5.0.8在低瓦斯工区和高瓦斯工区进行爆破作业时,爆破15min后应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瞎炮、残炮等情况,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在瓦斯浓度小于1%,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解除警戒后,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瓦斯突出工区爆破作业应按本规范第9.1.3条第3款执行。
6揭煤防突 6.1煤层超前探测
6.1.1接近突出煤层前,必须对设计标示的各突出煤层位置进行超前探测,标定各突出煤层准确位置,掌握其赋存情况及瓦斯状况。 6.1.2超前探孔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近突出煤层前,应在距设计煤层位置15~20m(垂距)处的开挖工作面打超前探孔1个,初探煤层位置;
2在距初探煤层位置l0m(垂距)处的开挖工作面上打3个超前探孔,并取岩(煤)芯,分别探测开挖工作面前方上部及左右部位煤层位置;
3按各孔见煤、出煤点计算煤层厚度、倾角、走向及与隧道的关系,并分析煤层顶、底板岩性;
4掌握并收集探孔施工过程中的瓦斯动力现象; 5各探孔施工应满足下列条件:
1)每个探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 m;
2)正式探测孔应取完整的岩(煤)芯,进入煤层后宜用干钻取样; 3)各探孔直径不宜小于76 mm;
4)钻孔过程中应观察孔内排出的浆液、煤屑变化情况,并作好记录。
6.2揭煤前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
6.2.1在瓦斯突出工区施工时,应在距煤层垂距5m处的开挖工作面打瓦斯测压孔,或在距煤层垂距不小于3m处的开挖工作面进行突出危险性预测。
6.2.2瓦斯突出危险性预测应从下列五种方法中选用两种方法,相互验证。石门揭煤可采用瓦斯压力法、综合指标法或钻屑指标法,对于煤巷掘进宜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屑指标法或“R”指标法。
1瓦斯压力法(附录D); 2综合指标法(附录H); 3钻屑指标法(附录G);
4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附录J); 5“R”指标法(附录K)。
6.2.3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中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临界指标,该开挖工作面即为有突出危险工作面。其预测时的临界指标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当无实测数据时,可参照表6.2.3中所列突出危险性临界值。
表6.2.3 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临界值
序号 预测类型 预测方法 瓦斯压力法 1 石门揭煤突出危险性预测 综合指标法 钻屑指标法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 2 煤巷开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R”指标法 钻屑指标法 预测指标 P (MPa) D K △h2 (Pa) Q Rm △h2 (Pa) Kl [mL/(g.minl1/2)] 最大钻屑量 (kg/m) 突出危险性临界值 0.74 0.25 20(无烟煤)、15(其他煤) 160(湿煤)、200(干煤) 4 6 160(湿煤)、200(干煤) 0.4(湿煤)、0.5(干煤) 6 6.2.4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时,应视该开挖工作面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6.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6.3.1经预测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时,施工单位应在揭煤前制定包括技术、组织、安全、通风、抢险、救护等技术组织措施。
6.3.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宜采用钻孔排放。 6.3.3钻孔排放瓦斯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钻孔排放应先进行设计;
2钻孔排放设计内容应包括:煤层赋存状况、煤层参数、预测时的各项指标、排放范围、钻孔排放半径、排放时间、排放孔个数、每孔长度和角度、排放孔施工及排放期间的安全措施等;
3排放时间、排放半径及排放孔个数,应根据排放范围及隧道总工期综合分析确定,其排放范围及排放孔角度可参照表6.3.3取值;
表6.3.3 钻孔排放参数值 排放范围(m) 左 ≥5 右 上 下 ≥5 ≥5~7 ≥3 排放半径(m) 0.3~1.0 排放时间(d) 15~30 排放孔角(o) 水平角 0~90 仰角 0~45 倾角 0~20 4钻孔排放位置应设在距煤层垂距不小于3m的开挖工作面上;施钻时各孔应穿透煤层,并进入顶(底)板岩层不小于0.5m;
5钻孔排放布孔时,在煤层厚度1/2处的孔距不应大于2倍排放半径,一般孔底间距不大于2m,并以此计算各孔的角度和长度;
6当煤层倾角小、煤层厚、一次排放钻孔过长、俯角过大时,可采用分段分部多次排放,但首次排放钻孔的穿煤深度不得小于1.0m;
7瓦斯突出工区,宜采用上下半断面长台阶法开挖,利用上部台阶排放下部台阶的部分瓦斯,其台阶长度应根据通风需要和隧道结构安全性、围岩稳定性综合考虑确定;
8下部台阶瓦斯排放应采取下列措施: 1)可在上部台阶底部打俯角孔排放; 2)孔距与排距宜为1.0m;
3)每排排放钻孔连线应与煤层走向平行;
9排放孔施工前应加强排放工作面及已开挖段的支护,防止坍塌造成突出;
10排放孔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施钻,钻孔过程中应有专人检查其角度和长度;
11排放孔施工过程中应注意观察各种异常情况及动力现象,当某孔施工中动力现象严重,可暂停该孔施工,待其他孔施工完后再补贴该孔;
12每钻完一个孔应检测该孔瓦斯浓度,以后每天进行两次,掌握排放效果和修正排放时间。
6.3.4钻孔过程中应加强工作面风流及回风道风流中瓦斯浓度检测,当排放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5%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加强通风。
6.4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6.4.1防突措施实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以确认防突措施是否有效。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在距煤层2.0m垂距的岩柱以外进行。
6.4.2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宜按表6.4.2中的方法之一进行。
表6.4.2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及临界值 序号 检验类型 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检验方法 钻屑指标法 钻孔瓦斯涌出 初速度法 “R”指标法 2 煤巷掘进工作面 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钻屑指标法 检验指标 △h2 (Pa) Kl [mL/(g.minl1/2)] 检验指标临界值 200(干煤)、160(湿煤) 0.4(湿煤)、0.5(干煤) 4 6 0.5 200 6 1 qm(L/min) Rm Kl [mL/(g.minl1/2)] △h2 (Pa) 最大钻屑量(kg/m) 6.4.3防突效果检验指标的临界值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当无实测数据,可参照表6.4.2所列
指标。检验结果其中任何一项指标超标,或在打检验孔时发生喷孔、顶钻、夹钻等动力现象时,则认为防突措施无效,必须采取补充防突措施。
6.4.4采用一次性排放时,应检验工作面前方上、中、下、左、右各部位的排放效果;当采用分段分部分次排放时,每次只检验排放部位的排放效果。
6.5石门揭煤及煤巷掘进
6.5.1揭煤前应进行石门揭煤设计,其内容包括:揭开石门、半煤半岩等各阶段施工方法、支护手段、组织指挥、抢险救灾方案及安全措施等。
6.5.2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石门开挖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垂距是:急倾斜煤层2m、倾斜和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层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垂距。 6.5.3石门揭煤宜用微震动爆破法。
6.5.4不同倾角、厚度的煤层可用下列方法揭煤:
1急倾斜和倾斜的薄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穿煤层全厚;
2急倾斜和倾斜的中厚、厚煤层,一次全断面揭入煤层深度宜为1~1.3 m;
3缓倾斜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开岩柱。当倾角小于12o,岩柱水平长度大时,可刷斜面揭开煤层。
6.5.5在半岩半煤和全煤层中掘进应符合下列要求:
1揭开煤层后,应检验开挖工作面前方10m上、中、下、左、右范围内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性,如各项指标均符合要求,可掘进5m,再检验10m,再掘进5m,即应始终保持工作面前方有5m的安全区。如任一指标达到或超过临界值时,应采取补充防突措施,直至有效。
2每循环进尺不宜超过1.0m,在全煤层中掘进应少钻孔、少装药,且必须采用电煤钻钻孔。 3在半煤半岩中掘进应在岩石炮眼中装药,其总药量为普通爆破药量的1/3或1/2,煤
层中如煤质坚硬,需爆破时,必须采用松动爆破。
4在软弱破碎岩层或煤层中掘进,应采用超前支护或预注浆,防止坍塌,引起突出。 5爆破后应以喷锚支护,及时封闭瓦斯。
6.5.6仰拱应先施工,保证拱、墙、仰拱衬砌形成闭合整体。
6.5.7煤系地层设防段的二次模筑衬砌应预留注浆孔,衬砌完成后应及时压浆,充填空隙,封闭瓦斯。
7施工通风 7.1一般规定
7.1.1瓦斯隧道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全隧道和各工区的施工通风设计,并考虑各工区贯通后的风流调整和防爆要求。
7.1.2瓦斯隧道施工期间,应建立瓦斯通风监控、检测的组织系统,测定气象参数、瓦斯浓度、风速、风量等参数。低瓦斯工区可用便携式瓦检仪,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除便携式瓦检仪外,尚应配置高浓度瓦检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并配备救护队。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的安设应符合附录B的要求。
7.2通风系统
7.2.1非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压入式或混合式。低瓦斯工区的施工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也可采用巷道式。
7.2.2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通风方式宜采用巷道式。
7.2.3瓦斯隧道各工区在贯通前,应做好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贯通后,必须调整通风系统,防止瓦斯超限,待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7.2.4瓦斯隧道各开挖工作面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7.2.5瓦斯隧道需要的风量,必须按照爆破排烟、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以及瓦斯绝对涌出量分别计算,并按允许风速进行检验,采用其中的最大值。独头坑道瓦斯涌出量计算可按附录L规定进行。
7.2.6按瓦斯绝对涌出量计算风量时,对于低瓦斯工区,应将洞内各处的瓦斯浓度稀释到 0.5%以下;对于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其长度较大的独头坑道,应将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稀释到0.5%以下;平行导坑仅作巷道式通风的回风道时,其瓦斯浓度应小于0.75%。
7.2.7瓦斯隧道施工中防止瓦斯积聚的风速不宜小于1m/s。
7.2.8瓦斯隧道施工中,对瓦斯易于积聚的空间和衬砌模板台车附近区域,可采用空气引射器、气动风机等设备,实施局部通风的方法,消除瓦斯积聚。
7.2.9瓦斯隧道在施工期间,应实施连续通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并在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l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均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当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制定排除瓦斯的安全措施。回风系统内还必须停电撤人。只有经检查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坑道中一切电气设备的供电。
7.2.10采用平行导坑作回风道时,除用作回风的横通道外,其他不用的横通道应及时封闭。留作运输用的横通道应设两道风门,防止风流短路。
7.3通风设备
7.3.1压入式通风机必须装设在洞外或洞内新鲜风流中,避免污风循环。瓦斯工区的通风机应设两路电源,并应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一路电源停止供电时,另一路应在15min内接通,保证风机正常运转。
7.3.2瓦斯工区,必须有一套同等性能的备用通风机,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7.3.3瓦斯突出隧道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局部通风机,均应实行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
7.3.4瓦斯隧道应采用抗静电、阻燃的风管。风管口到开挖工作面的距离应小于5m,风管百米漏风率不应大于2%。
8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
8.1一般规定
8.1.1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
8.1.2隧道内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8.1.3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路电源。工区内采用双电源线路,其电源线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8.1.4瓦斯工区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高压不应大于10000 V ; 2低压不应大于1140 V;
3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在低瓦斯工区不应大于220 V;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不应大于127 V; 4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36 V。
8.1.5瓦斯工区内的配电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洞外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瓦斯隧道内供电。
8.1.6凡容易碰到的、裸露的电气设备及其带动机械外露的传动和转动部分,都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
8.2电缆
8.2.1瓦斯工区内高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敷设的电缆应根据作业环境条件选用; 2移动变电站应采用监视型屏蔽橡套电缆; 3电缆应采用铜芯。
8.2.2瓦斯工区内低压动力电缆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固定敷设的电缆应采用铠装铅包纸绝缘电缆、铠装聚氯乙烯电缆或不延燃橡套电缆; 2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的电缆,应采用专用的不延燃橡套电缆; 3开挖面的电缆必须采用铜芯。
8.2.3瓦斯工区内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不延燃橡套电缆或矿用塑料电缆。
8.2.4电缆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应悬挂。悬挂点间的距离,在竖井内不得大于6m,在正洞、平行导坑和斜井内不得大于3m。
2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当受条件限制需敷设在同一侧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0.3 m。
3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同一侧时,其间距应大于0.1m。高压与高压、低压与低压电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05 m。
8.2.5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必须使用与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连接。
2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电缆之间若采用接线盒连接时,其接线盒必须是防爆型的。高压纸绝缘电缆接线盒内必须灌注绝缘充填物。
8.3电器与保护
8.3.1瓦斯工区内的电气设备不应大于额定值运行。
8.3.2瓦斯工区内的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使用油断路器、带油的起动器和一次线圈为低压的油浸变压器。
8.3.3瓦斯工区照明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已衬砌地段的固定照明灯具,可采用EXd II型防爆照明灯;
2开挖工作面附近的固定照明灯具,必须采用ExdⅠ型矿用防爆照明灯; 3移动照明必须使用矿灯。
8.3.4隧道内高压电网的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得大于20A。
8.3.5瓦斯工区内禁止高压馈电线路单相接地运行,当发生单向接地时,应立即切断电源。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能自动切断漏电线路的检漏装置。
8.3.6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的局部通风机和开挖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当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应立即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区段的一切电源。 8.3.7为了防止雷电波及隧道内引起瓦斯爆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隧道内的供电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避雷装置;
2由地面直接进入隧道内的轨道和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隧道洞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接地;
3通信线路必须在隧道洞口处装设熔断器和避雷装置。
8.3.8隧道内36 V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有保护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应满足下列要求:
1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2Ω;
2每一移动式或手持式电气设备与接地网间的保护接地所用的电缆芯线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
9施工安全及事故处理
9.1施工安全
9.1.1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作业及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爆破、电工、瓦检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9.1.2瓦斯隧道应建立专门机构进行通风、防突、防爆及瓦斯检测工作,设置消防设施。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应配备救护队。
9.1.3在揭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应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开挖工作面出现下列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应立即报警,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上报有关部门。
1)瓦斯浓度忽大忽小,工作面温度降低,闷人,有异味等;
2)开挖工作面地层压力增大,鼓壁,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明显、响煤炮、掉碴、支护严重变形;
3)煤层结构变化明显,层理紊乱,由硬变软,厚度与倾角发生变化,煤由湿变干,光泽暗淡,煤层顶、底板出现断裂、波状起伏等;
4)钻孔时有顶钻、夹钻、顶水、喷孔等动力现象。
2石门揭煤爆破时,应在洞外起爆,洞内必须停电,停止一切作业,人员撤至洞外。在煤层中开挖时,可在洞内远距离爆破。
3揭煤爆破15 min后,应由救护队员配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到开挖工作面对爆破效果、瓦斯浓度等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通知送电、开动局部通风机。通风30min后,由瓦检人员检测开挖工作面、回风道瓦斯浓度,当开挖工作面瓦斯浓度小于1.0%,二氧化碳浓度小于1.5%时,方可通知工地负责人允许施工人员进洞。
4揭煤时,主风机正常运转,备用主风机及二路电源应保持待启动状态。
5揭煤工作应由揭煤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揭煤时救护队员及设备在洞口待命,一旦发生险情立即抢救。
9.1.4在瓦斯隧道顶部进行作业时,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的瓦斯浓度,尤其应注意检测塌空区、拱顶、脚手架顶、台车顶等易于形成瓦斯积聚且风流不易到达的地方,当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m3,浓度大于2%时,附近20 m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9.1.5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开挖过程中,除加强通风外,放炮前后在开挖工作面附近20m内必须喷雾洒水。
9.1.6高瓦斯工区及瓦斯突出工区,不应进行电焊、气焊、喷灯焊接、切割等工作。当情况特殊不可避免时,在焊接、切割等工作地点前后各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并不得有可燃物,两端应各设一个供水阀门和灭火器,并在作业完成前由专人检查,确认无残火后方可结束作业。
9.1.7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应符合表9.1.7的规定。
表9.1.7 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 序号 地点 1 2 低瓦斯工区任意处 局部瓦斯积聚(体积大于0.5 m3) 限值 0.5% 2.0% 超限处理措施 超限处20 m范围内立即停工,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监测 超限处附近20m停工,断电,撤人,进行处理,加强通风 超限处停工,撤人,切断电源,查明原因,加强通风等 1.0% 停止电钻钻孔 3 4 5 6 7 8 9 开挖工作面风流中 回风巷或工作面回风流中 放炮地点附近20m风流中 煤层放炮后工作面风流中 局扇及电气开关l0m范围内 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 m范围内 竣工后洞内任何处 1.5% 1.0% 停工、撤人、处理 1.0% 严禁装药放炮 1.0% 继续通风、不得进人 0.5% 停机、通风、处理 1.5% 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0.5% 查明渗漏点,进行整治 9.1.8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施工期间,应利用避车洞或横通道设置避难所,并应有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和电话,所内应有安全设施和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9.1.9机电设备应符合下列防爆安全规定:
1瓦斯工区使用的光电测距仪及其他有电源的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当采用非防爆型时,在仪器设备20 m范围内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
2安装后的机电设备,必须经过外观、防爆性能、操作性能的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机电设备应重点检查专用供电线路、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瓦斯浓度超限与供电的闭锁、局扇与供电的闭锁情况。供电线路应无明接头,无接头连接不紧密或散接头,有漏电保护装置,有接地装置,电缆悬挂整齐,防护装置齐全等。
4电动装碴、开挖等作业机械在操作中,防爆开关表面温度过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5瓦斯工区使用蓄电池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
2)机车和矿车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保证防爆性能良好;
3)机车的闸、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电气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不得使用该机车。 6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距洞口50m以外。 7瓦斯隧道使用的机电设备,在使用期间,除日常检查外,尚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其检查周期应符合表9.1.9的规定。
表9.1.9 机电设备和电缆的检查周期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检查项目 使用中的防爆机电设备的防爆性能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主要机电设备绝缘电阻检查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 移动式机电设备的橡胶电缆绝缘 检查 接地电阻测定 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 瓦斯检测仪器仪表 周期 每月一次 每半年一次 每年一次 每月一次 每季一次 每月一次 每季一次 10d一次 备注 专职电工应每日检查外部一次 外观和悬挂情况由专职电工每周检查一次 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每班检查一次外表有无破损 投入运行前测定 检查校正方法见附录C 9.1.10瓦斯工区施工应遵守下列防火安全规定: 1消防设施:
1)瓦斯工区必须在洞外设置消防水池和消防用砂,水池中应经常保持不小于200m3储水量,保持一定的水压;
2)瓦斯工区内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并每隔100 m设置一个阀门(消火栓); 3)瓦斯作业区内应设置灭火器及消防设施,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2火源管理:
1)严禁火源进洞,洞口、洞口房、通风机房附近20m范围内不得有火源,当通风机房不在洞口作业场内时,需另制订防火措施;
2)瓦斯工区作业人员进洞前必须经洞口检查人员检查确认无火源带入洞内。 3易燃品管理
1)瓦斯工区内不得存放各种油类,废油应及时运出洞外,不得洒在洞内;
2)瓦斯工区内待用和使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张等,必须存放在密闭的铁桶内,并由专人送到洞外处理。
9.1.11瓦斯工区进洞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瓦斯隧道的人员必须在洞口进行登记; 2严禁穿着易于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瓦斯工区;
3进入瓦斯突出工区的作业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自救器。
9.2事故预防及处理
9.2.1发生瓦斯事故后,应尽快探明事故性质、原因、范围、遇难人数和事故地点所在的位置,以及洞内瓦斯及通风情况,并立即制订抢救方案。 9.2.2瓦斯工区处理塌方、冒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对塌方体上方聚积的瓦斯应设置局部通风排除;
2对塌方地段的岩隙应加强监测工作,掌握瓦斯浓度变化清况,及时发出险情报告; 3塌方地段应尽快衬砌,封闭瓦斯。 9.2.3火灾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瓦斯爆炸引起火灾时,不得停风,但应控制风向、风量; 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3不能直接灭火时,必须设置防火墙封闭火区。 9.2.4火区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1防火墙应编号并在附近设置栏杆及警示牌,并经常检查,做到封闭严密;
2封闭的火区确认火已经熄灭,达到启封条件方可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3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浓度,当发现复燃征兆时,应立即停止送风重新封闭火区;
4启封火区及火区初期恢复通风等工作由救护队进行,火区回风流经过的坑道内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10质量检验及工程验收
10.1质量检验
10.1.1喷射混凝土和模筑混凝土掺气密剂后的质量检验应包括抗压强度及透气系数两项指标;其抗压强度的检验应符合《铁路混凝土与砌体工程施工规范》(TBJ10201-2001)的规定。透气系数的检验可采用在位测试或试件检测。试件检测应每50m衬砌制做不少于1组(6块)试件,测试的透气系数应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掺气密剂后透气系数的测定按附录M的规定。 10.1.2混凝土掺气密剂后施工缝应严密平整,不得有蜂窝、孔洞、疏松裂缝等现象。
10.1.3混凝土掺气密剂后施工缝气密性的测试,在混凝土硬化两周后,宜采用在位检测法或取芯样检测法抽点检测;每三条施工缝或每100延米(纵缝)制作1组(6块)检查试件。施工工艺变化时,另做1组。
10.1.4瓦斯隧道除按以上项目进行质量检验外,其他项目应按《铁路隧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B10417)的规定检验。
10.2工程验收
10.2.1瓦斯隧道竣工验收时,应达到瓦斯设防标准;在内拱顶以下25 cm处的空气中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在有运营通风条件下,通风后应达到以上标准。 10.2.2运营通风设施及自动监控系统功能的各项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10.2.3瓦斯隧道交付运营前,必须对全隧道进行瓦斯检测。
10.2.4瓦斯隧道除按以上项目进行工程验收外,其他项目应按《铁路隧道施工规范》 (TB10204 )的规定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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