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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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刘秀玲著清华大学出版社课后答案

第一章绪论 复习题 一、判断题 1.√;2.√;3.√; 4.×;5.√ 二、单项选择题 1.A ;2.D 三、简答题 1.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 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哪 些方面? 答:主要体现在以下 5 点: 1.语言环境不同 国内贸易在一个法定语 言环境下进行商品交 易, 基本没有语言障碍。 由于各国法定语言 不同使国际贸易首先遇 到的困难就是语言问 题,由于历史的原因, 为了各国交易者之间沟 通 的便利,英语就成为了 国际贸易的通用语言。 国际贸易工作者必须通 晓国际贸易实务英语语 言。 2.法律环境不同 国内交易处在同一个法 律框架之下,交易双方 遵循共同的法律准则。 由于各国(地区) 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 各有自己的法律规范, 交易各方均不得违背自 己国家的法律。这给国 际贸易带来了法律方面 的障碍,为了解决这个 问题,联合国等权威组 织和国际商会等民间机 构出台了有关的国际公 约和国际惯例,如《联 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国际商会《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等。 因此,国际贸易所使用 的法律规范更多,更为 广泛。 3.货币不同 国内贸易一般必须使用 本币进行交易,这是一 个法定货币所规定的。 国际贸易则需要使 用二十几种国际通行货 币,这些货币一般是自 由兑换货币。 也就是说, 绝大多数国家在对外 贸易中不能够使用本 币,而要使用外币。这 对该国参与国际贸易的 企业来说,不仅要将本 币 兑换成外币,而且要承 担着汇兑风险。也就是 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多 出了一块风险,即汇兑 风险,也称外汇风险或 汇率风险。 4.度量衡不同 国际上常用的有四大度 量衡制度,即公制、美 制、 英制和国际单位制, 各国通常根据自 身情况选择一种作为本 国度量衡制度。而国际 贸易的出口方所提供的 货物不能仅仅按照自己 的度量衡来加工,而要 按照进口国的度量衡加 工,以方便进口国用户 使用。 5.政策障碍多 各国政府常因保护国内 产业和资源的原因,而 对进出口货物采取各种 各样的限制或鼓励 措施,如关税、配额、 许可证、出口补贴、出 口信贷、繁琐的进出口 通关环节等等,而国内 贸易则不采用这些措 施。 2. 出口业务的基本程序 怎样? 答:出口贸易一般经过 出口交易前的准备、出 口交易磋商与合同订 立、出口合同的履行这 三 个阶段,具体程序如图 1-1 所示。 (一)出口交易前的准 备 1.出口市场调研,制订 出口商品经营方案 出口前要做好出口市场 调研,即使是面对熟悉 的市场和老客户也需要 对该出口市场新的 形势有所跟踪。出口市 场调研主要包括对进口 国别(地区)的宏观经 济调研、目标市场调研 和交易对象的调研三个 方面。 以出口市场调研位基 础,根据国家的出口政 策和本企业经营目标制 定出口商品经营方 案。并做好成本核算和 定价策略。 2.选择交易对象 对可能的各交易对象进 行调研,从中选择资信 情况良好、经营能力较 强、对我方友好没 有偏见的客户作为交易 对象。 3.确定货源 在制定出口商品经营方 案之前或同时,联系货 源。基于供货单位或生 产部门落实货物收 购、生产和调运,在保 证货源的前提下,制定 可行的出口商品经营方 案,在此基础上进行对 外合同磋商,以确保出 口交货的顺利完成。 (二)出口交易磋商与 合同订立 根据前一阶段选择的交 易对象,通过合适的通 讯方式主动向对方发 函,经过询盘、发盘、 还盘等环节,就合同的 商品品质、数量、价格、 支付、货物交付等各项 交易条件进行磋商, 最后经过一方接受,从 而达成交易, 签订合同。 (三)出口合同的履行 交易达成后,出口方履 行合同一般因合同所采 用的贸易术语而有所不 同。在采用 CIF 贸易术 语和信用证支付方式 下,出口合同的履行程 序需要经过备货、落实 和审查信用证、报检、 租 船订舱、报关、投保、 装船、 制单结汇等环节, 从而完成交货并向买方 提供相关单据。 3. 进口业务的基本程序 怎样? 答:进口贸易一般也经 过进口前准备、进口交 易磋商与合同订立、进 口合同的履行三个阶 段, 只是本方为进口方,其 在交易中的角色不同。 具 体 程 序 如 图 1-2 所 示。 (一)进口交易前的准 备 根据用货单位填制的进 口订货卡片,对国外货 源市场进行深入调研, 从商品的品质、价 格、、生产供应、技术 水平等方面对国外出口 国的主要供应商进行对 比分析,选择合适的货 物卖主。 (二)进口交易的磋商 与合同订立 与出口交易磋商相对 应,进口交易磋商是本 方作为进口方进行的, 磋商的程序与出口基 本相同。合同订立后, 通常需要签订书面合 同。 (三)进口合同履行 同样,进口合同履行程 序也因贸易术语不同而 不同,以 FOB 合同并 采用信用证支付为 例,进口合同履行需要 经过申请开证、向卖方 发催货通知、 租船订舱、 投保、审单付款等环 节。

第二章品质数量包装 案例讨论 一、品质案例 [案例 1] 有一份 FOB 合同, 出售 100 公吨农产品,总值 50000 美元。在交货时, 所含水份超过合 同规定的指标。 讨论:买方可否撤销合 同? 答:不可撤销合同,只 能要求损害赔偿。 因为, 卖方所交农产品是含水 份超标,应可食用, 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案例 2] 有一份合同,出售中国 丝苗大米 10000 公吨。 合同规定:“自 9 月份 开始,每月装船 1000 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 9 月份开始交 货,但在交至第 3 批大 米时, 大米品质有霉变, 不 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 方以此为理由,主张全 部合同无效,同时要求 损害赔偿。 讨论:买方可否主张这 种权利?如所交货物为 成套的机器设备如何? 答:买方不可以主张全 部合同无效,可主张包 括第 3 批及以后各批无 效。因为,分批交货合 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 独立的合同对待,1、2 批次大米合格,买方须 接受这两批货物。而 第 3 批不合格使买方有 理由推断其以后各批将 出现质量问题。 [案例 3] 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 机床 200 台,货到目的 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 零部件生锈,他认 为这批货是存仓太久的 仓底货,因此向卖方提 出 25%的折价处理。当 卖方提出用全新货物换 回已交付的货物时,买 方已将该批货物运往非 洲销售。 讨论:买方能否坚持 25%的折价处理?为什 么? 答:买方不能坚持 25% 的折价处理。因为按照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在交货不合格情 况下,卖方可采取措施 补救, 买方需保全货物, 不得做出行为使其已构 成实际接受了货物。 由于在货物不合格下买 方将货物转卖他人,已 构成事实上接受了货 物, 因此丧失了索赔权。 二、数量案例 [案例 4] 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 100 公吨大米,合同单 价为每公吨 200 美元, 共 20000 美元。事后 卖方只交货 5 公吨。 讨论:在这种情况下, 买方可否主张撤销合 同?为什么? 如本例卖方交货 90 公 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 权力?为什么? 答:在这种情况下,买 方可主张撤销合同。因 为交货数量过少,已经 损害了买方主要交易利 益。 如果卖方交货 90 公 吨,则买方不可撤销合 同, 只能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 5] 我国某粮油贸易公司向 某国进口 10000 公吨小 麦,合同规定可溢短装 5%,由卖方选择。 在装船时,国际市场上 小麦价格上涨,因此卖 方故意少装 500 公吨, 给我方造成了损失。 讨论:这种损失是否可 以避免? 答:可以避免。溢短装 部分不采用合同价格, 应采用交货时的市场价 格来计价。 三、包装案例 [案例 6] 出口大枣,合同规定用 塑料袋装,履行时改为 布袋装。 讨论:卖方可否这样 做? 答:卖方可以这样做, 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但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更 换包装的损失需卖方赔 偿。 [案例 7] 我国某企业向国外出口 一批货物,合同约定买 方提供唛头。事后,虽 经卖方多次催促, 但临近装运期买方迟迟 未将唛头通知卖方。 讨论:这种情况下卖方 应如何处理? 答:卖方可自行拟定唛 头,不影响卖方顺利履 行合同。 [案例 8] 甲与乙订立一份 CIF 合 同,甲出售 200 箱番茄 罐头给乙, 合同规定为: “每箱 24 罐×100 克”。卖方在交货时却 装运了 200 箱,每箱 24 罐×200 克的罐头。货 物重量比合同多出一 倍, 但买方乙拒绝收货,并 主张撤销合同。 讨论:买方有无这种权 利?为什么? 答: 买方可以拒绝收货, 并主张撤销合同。因为 销售包装的变更为货物 规格的变更,致使买 方商销困难,构成根本 违

反合同。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商品的品质、良好平均 品质、样品、品质公差、 对等样品、复样、封样、 参考样品、毛重、 净重、公量、溢短装条 款、运输包装、集合运 输包装、销售包装、运 输标志、指示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 略。 二、填空题 1.凭实物表示、用文字 表示; 2. FAQ ; 标 3. 准样品; 净重、 4. 毛重、 公量、理论重 量;5.约量、溢短装条 款、溢短装条款; 6.UPC、EAN、EAN; 7.运输包装、销售包装 三、单项选择题 1. A; B; B; C; 2. 3. 4. 5. B 四、判断题 1.×;2.√;3.×; 4.√;5.×;6.√

第三章贸易术语 案例讨论 一、六大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 1] 中国 A 外贸公司某年出 售一批核桃给一家英国 客户,采用 CIF 术语, 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 证付款。由于核桃季节 性强,合同中作了如下 规定:“10 月份天津港 装运。卖方保证载货船 舶于 11 月 20 日抵达利 物浦港,否则在买方要 求下卖方必须同意取消 合同。如货款已收妥, 则 须退还买方”。合同签 订后 A 公司于 10 月中 旬将货物装船出口。凭 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单据 向 银行收妥货款。不料, 轮船在航行中主要机件 损坏,无法继续航行。 为保证如期到达目的 港。 租用大马力拖轮拖带继 续前进,但因途中又遇 暴风雨,

载货船舶于 11 月 21 日到目的港利物 浦, 比合同规定时间晚到一 天。此时,恰遇核桃市 价下跌,英国客户要求 取消合同,导致中国 A 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 失。 讨论:该合同条款订立 得是否恰当,是否为真 正的 CIF 合同?为什 么? 答:该合同条款订立不 恰当,不是真正的 CIF 合同。因为 CIF 合同为 象征性交货合同,卖方 不 需保证在货船只按时运 到目的港,只要在装运 港按时将货物装上船就 完成了交货任务。该合 同已相当于 DES 合同 了。 [案例 2] 中国 B 公司按每公吨 240 美 元 FOB Vessel New York 从美国一公 司进口 200 公吨钢材。 B 公 司如期开出 48000 美元 的信用证,但美商来电 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 50000 美元,不然有关 出 口税捐及签证费用应由 中国 B 公司另行电汇。 讨论:这是什么道理? 应如何解决? 答 : 使 用 FOB Vessel New York 贸易术语, 说 明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 惯例采用的是《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 正本》,按照该惯例解 释,出口方不负责取得 出口许可证和缴纳出口 税费。因此,美方要求 中方承担出口税捐及签 证费用是合理的。在此 情况下,可按 48000 美元开证,待美方提供 有关出口税捐及签证费 用凭证后另行支付该费 用,以防多付货款。 [案例 3] 中国 C 公司以 FOB 条 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 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 称租船较为困难,委 托中国 C 公司代为租 船,有关费用有买方负 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 中国 C 公司接受了对 方 的要求。但时已至装运 期, 中国 C 公司在规定 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 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 变装运港,因此,到装 运期满时, 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结 束,便来函,以中国 C 公司未按期租船履行 交货义务为由撤消合 同。 讨论: 中国 C 公司应如 何处理? 答: 中国 C 公司应据理 力争,要求卖方承担责 任,赔偿中方损失。因 为 FOB 条件下,买方 须派船接运货物,本案 中尽管买方委托卖方租 船,但卖方并无责任确 保租船,因此应由买方 承担合同不能履行的全 部责任。 [案例 4] 中国 D 公司以 CFR 条 件出口一批瓷器。中国 D 公司按期在装运港 装船后,即将有关单据 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 货款。过后,中国 D 公 司外贸业务人员才发 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 船 通知。此时,买方已来 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 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 遇海上风险而损毁。 讨论: 中国 D 公司能否 以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 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 绝买方的索赔? 答: 中国 D 公司不能以 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是 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 买方的索赔。因为在 CFR 条件下, 尽管买方 投保险,但卖方必须及 时发出装运通知,否则 风险损失由卖方承担。 [案例 5] 中国 E 公司按照 FCA 条件出口一批钢材,合 同规定 4 月份装运。但 到了 4 月 30 日,仍 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 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在此期间,备置用作出 口的货物,因遭遇火灾 而焚毁。 讨论:此项损失应由谁 负担? 答:此项损失应由卖方 负担。因为,尽管买方 未按时接运货物,但卖 方有责任保管好货物, 直至买方接运。买方仅 承担推迟接运货物所造 成的仓储费、仓储保险 费等费用。 二、其他贸易术语案例 [案例 6] 中国 F 公司按 EXW 条 件对外出口一批电缆。 但在交货时,买方派车 接运货物时,买卖双 方就装车问题发生争 议。买方认为卖方应负 责装车及装车费用,而 卖方有不同意见。 讨论:买方的要求卖方 装车是否合理? 答:买方的要求卖方装 车不合理。 因为在 EXW 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出 口地指定地点备好货 物,交给买方,由买方 负责装车。 [案例 7] 有一产地交货合同 (EXW 合同),出售 新鲜荔枝 10 公吨,总 值 150000 美元。合同 规定 买方必须在 5 月 20 日 至 26 日之间派冷藏集 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 物。临近交货期,卖方 随多 次催促对方派车,但直 到 5 月 31 日均未见对 方派车。于是卖方不得 不在 6 月 1 日把这批 货 物卖给另一新买主,得 价 100000 美元。 讨论:在此情况下,卖 方的做法是否正确?卖 方是否应为未交货负责 任?其的损失应由 谁负责? 答:在此情况下,卖方 的做法正确,卖方无须 为未交货负责任,其的 损失应由买方负责。因 为双方买卖的是鲜活商 品,案件中的损失主要 是由于买方未及时接运 货物所致,卖方为使货 物不知损失太大而转手 他人的处理是合理的。 [案例 8] 国内一出口企业应邀向 美国某进口商报价出口 苹果罐头一批,采用 DES New York 术语, 交货期为当年 2 月 29 日。不料因海运途中耽 搁, 货物于 3 月 3 日才 到达纽约港。 讨论:上述海运耽搁应 由何负责? 答:海运耽搁应由卖方 负责。因为在 DES New York 术语下, 卖方负责 按时将货物运至目 的港。 复习题 一、判断题 1.×;2.×;3.×; 4.√;5.×;6.√; 7.√;8.√;9.×; 10.× 二、单项选择题 1. 2. 3. 4. D; C; C; C; 5. 6. 7. 8. A; C; C; A; 9.B;10.D 三、

多项选择题 1.B C D ;2.A D ;3.A B ;4.B C ;5.A B ; 6. B D ;7.A C D ;8.A B C D ;9.C D ; 10.A B C D 四、简答题 1. 为什么说把 CIF 称作 “到岸价”是错误的? 答: 不能将 CIF 称作 “到 岸价”,是因为在该贸 易术语下,卖方只需按 合同要求在装运港将 货物装上船,并垫付运 费, 并不保证货物到港, 切除了运费外,卖方不 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后 的费用,所以不能成为 “到岸价”。 2.简述 FOB(CFR、 CIF) 买卖双方的责任? 使用 FOB(CFR、CIF) 术语时应注意哪些问 题? 答:略 3. 什么是象征性交货? 象征性交货有哪些特 点? 答 : 象 征 性 交 货 (Symbolic Delivery) 是 指卖方只要按照合同约 定的时间、地点完成装 运, 并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 货物运输单据在内的全 套合格单据就完成了交 货义务,卖方就有权凭 提交的单据向卖方索要 货款,交单(Tender of Documents ) 是 同 交 货 (Delivery of the Goods) 或者说买方只 。 要收到卖方提交的全套 合格单据就必须支付货 款,而不论货物是否 到达目的地。象征性交 货特点是可以大大缩短 贸易周期,减少交易成 本,提高效率。 4.为什么在 CIF、CIP 条件下保险具有代办性 质? 答:因为在 CIF、CIP 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 越过船舷由买方承担之 后的所有风险,而卖方 在装运港交货前办理了 海上货物运输险,并支 付了保险费,而货物在 海运途中发生风险损失 时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 赔,因此在这两个贸易 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 具有代办性质。 5.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 修正本》 FOB 的解释 对 与《2000 年通则》有哪 些不同? 答: 《1941 年美国对外 贸易定义修正本》中的 FOB 是 运 输 工 具 上 交 货,这个运输工具可 以是卡车、 列车或船只, 只 有 “ FOB Vessel ” ( named port of shipment——指定装运 港 船上交货)与《2000 年 通则》对 FOB 的解释 相近。但是,出口方不 负责取得出口许可证 和缴纳出口税费。 6.区别下列贸易术语: ( 1 ) FOB Dalian 和 FOBST Dalian; 答:FOB Dalian 适用于 班轮运输,且运费中含 有装船费;而 FOBST Dalian 适 用 于 租 船 运 输, 且运费中不含装船费, 卖方负责装船并理舱, 并将相关费用计入货 值。 (2)FOB Los Angeles 和 FOB Vessel Los Angeles; 答 : FOB Los Angeles 是《2000 年通则》下的 贸易术语,出口方负责 取得出口许可证和缴 纳 出 口 税 费 ;而 FOB Vessel Los Angeles 是 《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 正本》下的贸易术语, 出口方不负责取得出口 许可证和缴纳出口税 费。 (3)CIF Hamburg 和 CIF Hamburg Ex-Ship’ s Hold; 答:CIF Hamburg 适用 于班轮运输,且运费中 含 有 卸 货 费 ; 而 CIF Hamburg Ex-Ship’s Hold 适用于租船运输, 运费中不含卸货费,由 买方负责卸货费。 (4) London 和 CIF CIF London Landed。 答: CIF London 适用于 班 轮 运 输 ; 而 CIF London Landed 适用于 租船运输。 第四章货物的交付(装 运) 案例讨论 一、班轮运输案例 [案例 1] 有一批货物共 50 箱, 由青岛运往纽约,船公 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 单。货到目的港后, 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 ①2 箱欠交;②5 箱外 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 物已散失 30%; ③10 箱 外包装良好,但箱内货 物短量。 讨论:在上述三种情况 中,哪些属于船方(承 运人)的责任?为什 么? 答:①属于船方(承运 人)的责任。因为船公 司已签发了已装船提 单,说明 50 箱货物均 已 装船,但船方到目的港 欠交 2 箱货物,船方没 有合理的理由需其承担 责任。②有风险造成。 ③由卖方负责。 [案例 2] 2007 年 3 月 20 日, 某 货主将一批货物交船公 司。船公司于当天签发 了一张“备运提单” 给货主, 后于 4 月 3 日 装船后又在提单上加注 “On Board”字样,同 时写明装船日期、 船名: 明珠号,并签字。该批 货物信用证规定应于 4 月 10 日前装船,并须 提交已装船提单。 讨论:上述提单是否会 被接受?为什么? 答: 上述提单会被接受。 因为该批货物交付的提 单是 4 月 3 日的已装 船提单,符合信用证 规定“应于 4 月 10 日 前装船,并须提交已装 船提单。”尽管船方已 开始签发的备运提单, 但交付提单时以注明 “On Board”字样(即 已装船),同时写明装 船日期、船名:明珠号, 并签字,使提单成为已 装船提单。 [案例 3] 有一批茶叶交船公司装 运,货到目的港后,收 货人在提货时,发现茶 叶有异味,后经查 实,是因为船公司将茶 叶与生牛皮混装在一个 船舱内而导致的。 讨论:该船公司对该批 变味茶叶是否应承担责 任?为什么? 答:该船公司对该批变 味茶叶应承担责任。因 为船公司有责任时期船舱适于装运货物。 二、租船运输案例 [案例 4] 上海 C 公司按 FOB 条 件向美国 D 公司购买 一批大宗商品,双方约 定的装船日期为 8 月 份, 后因 C 公司租船困 难,接运货物的船舶不 能按时接运货物,出现 较长时间的货等船情 况。 美方 D 公司便以此 为

由撤销合同,并要求 赔偿损失。 讨论: 美方 D 公司的做 法是否正确? 答: 美方 D 公司的做法 正确。因为在 FOB 条 件下,须买方派船接运 货物,因买方较长时间 未派到船只,但美方可 依此为由撤销合同,并 要求损害赔偿。 [案例 5] 我国甲公司向国外一个 新的客户订购一批初级 产品, CIF Liner Term 按 广州、即期信用 证支付签订贸易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 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之后,甲公司根据外方 提供的符合信用证的单 据支付了货款。但是, 载货船舶一直未到达广 州港,经多方查询,发 现承运人是一家小公 司,而且在该船开航后 不久已宣布破产倒闭。 承运船舶为一艘旧船, 且 该船失踪。究其原因系 卖方与船方勾结进行欺 诈,致甲公司遭受重大 损失。 讨论:甲公司应吸取何 教训? 答:甲公司的教训是为 对卖方所租船舶进行必 要的约定。国际贸易中 班轮运输一般不需就船 公司和船舶状况进行约 定,而在租船运输中在 卖方负责租船情况下需 对此进行必要的约定, 以防卖方渔船方勾结欺 诈。 三、装运条款案例 [案例 6] 有一份合同,其内容为 出售中国 茶叶 100 公 吨。 合同规定: “自 4 月 份开始,每月装船 10 公吨,分 10 批交 货。”卖方从 2 月份开 始交货,但交至第六批 时,茶叶有霉变,于是 买 方以此为理由,主张以 后各批均应撤销。在上 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 张这种权利?为什么? 答:买方可以主张包括 第 6 批及以后各批无 效。因为,分批交货合 同,每批次可作为相对 独 立的合同对待, 批次 1-5 大茶叶合格,买方须接 受这 5 批货物。而第 6 批不合格使买方有理由 推断其以后各批将出现 质量问题。 [案例 7] 加拿大某商欲以每打 10 加元 CIF 魁北克购买 我国 A 企业衬衫一批, 当年 12 月装船, 即期信用证支付。问 A 公司可否接受?为什 么? 答:A 公司不能接受。 因为 12 月份魁北克刚 已经冰冻,船舶将无法 靠港,因此无法以魁北 克为目的港交货 四、提单案例 [案例 8] 有一份 CIF 合同,出售 大豆 2000 公吨。合同 规定: CIF 汉堡, 月 “ 11 份由一船或数船 装运,并凭单据付款。” 事后卖方 于 11 月 15 日装运 1100 公吨,余 数在 12 月 2 日装上另 一 艘轮船。当卖方凭单据 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 以 “第二批货物是 12 月 2 日装船,违反合同 的装船时间”为由,拒 绝接受全部单据和拒付 全部货款,但卖方提出 异议。在上述情况下, 买方能否拒绝接受全部 单据和拒付全部贷款? 为什么? 答:买方不能拒绝接受 全部单据和拒付全部贷 款。因为,合同中在 11 月份允许分批,12 月 2 日的一批违约,但 11 月 15 日的货物并为 违约,且双方买卖的是 大豆,据此买方接受 11 月 15 日的单据并付 款,而对 12 月 2 日的 货物可拒绝接受单据。 [案例 9] 某年, 我国 H 公司与新 加坡 M 公司以 FOB 签 订一笔出口 3000 公吨 散装货物合同。3 月 10 日,H 公司收到 经 M 公司申请开来的 信用证。信用证要求, H 公司先装运 1000 公 吨 货物,并在该批货物提 单的托运人栏内填写 M 公司的名称。3 月 21 日,H 公司将 1000 公 吨货物交给某外轮公司 承运,并请求该外轮公 司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 写 M 公司名称,收货 人为 “To Order” H 公 。 司装船后取得清洁提 单,背书后到银行办理 结汇。但银行在其背书 上打了“×”,将提单 退回 H 公司。 这意味着 H 公司无法通过银行 收取货款。后又得知, 当 货物抵达目的港新加坡 后,承运人按照提单托 运人 M 公司的声明, 在 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 下,将货物直接交给了 收货人。于是,H 公司 持正本提单向承运的某 外轮公司以无正本提单 放货为由,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但该外轮公 司认为,H 公司虽然持 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 为指示性提单,其托运 人为 M 公司,而非 H 公司,提单未经托运人 M 公司背书, 公司不 H 能证明其具有合法当事 人的地位, 因而 H 公司 与该外轮公司不存在合 同关系。因此,H 公 司不能向该外轮公司主 张权利。 试讨论 H 公司 的教训如何? 答:H 公司的教训是提 单托运人的收货人填写 失误,导致货款两空。 提单中收货人不能直接 填买方, 这一般都知道。 但托运人必须填卖方, 这时收货人一览的“To Order”才意味着 凭卖方指示。而本案中 就意味着凭卖方指示 了,导致船方的说法没 有问题而不理会卖方的 正 本提单。 [案例 10] 我国某企业出口货物一 批,CIF 合同,即期信 用证支付。 货物装运后, 出口企业在向轮 船公司支付全额运费后 取得了由船公司签发的 已装船清洁提单。但制 单人员在提单上漏打了 “Freight Prepaid”(运 费已付)的字样。当时 正遇该货物市场价格下 跌,开证行根据开证申 请人的意见,以所交单 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拒 付货款。 讨论:开证行拒付是否 有道理? 答:开证行拒付没有道 理。因为在 CIF 合同 下,出口商获得已装船 提 单 必 是 “ Freight Prepaid” 运费已付的,即使未在 提单上注明。因此,开 证行不得无理拒付。

复习题 一、判断题 1.√;2.×;3.×; 4.√ 二、单项选择题 1. B;2.C;3.A ; 4. 5. 6. 7. A; D; B; A; 8.C;9.C;10.D 三、多项选择题 1.A、B、D、E;2.A、 B、C、E 四、计算题 1. 天津运往蒙巴萨港门 锁一批,200 箱,每箱 体积为 20 厘米×30 厘 米×40 厘米,毛重为 20 公斤, 当时燃油附加 费为 30%,蒙巴萨港拥 挤附加费为 10%,门锁 属于小五金类,运费 计收标准是“W/M”, 登记为 10 级,基本运 费为每吨 运费 460 港 元,计算应付运费共多 少 港元? 答:W 运费吨:200 箱 ×0.02 公吨=4 公吨 M 运费吨: 200 箱×0.2 ×0.3×0.4=4.8 立方米 则 : F=4.8 × 460 × (1+30%+10%) =3091.2 港元 应 付 运 费 共 计 3091.2 港元。 2. 大连出口去智利的衬 衣 100 立方米,须经香 港转船。该批货物运费 计费标准“M”10 级, 第一程每运费吨为 25 美元,第二程每运费吨 为 140 美元,中转费为 每运费吨 10 美元,燃 油 附加费 10%。求该批货 物的运费总额。 答 : F=100 × ( 25+140+10 ) × (1+10%) =19250 美元 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为 19250 美元。 第五章答案 案例讨论部分 1.某货轮从新港驶往新 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 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 机舱,船长为了船 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 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 水灭火。火虽被扑灭, 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 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 定雇佣拖轮将货船拖回 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 驶往新加坡。 事后调查, 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 有: ①1500 箱货物被火 烧毁;②800 箱货物由 于灌水灭火受损;③主 机 和部分甲板被烧坏;④ 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 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 资。 讨论:以上损失中哪些 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 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答:①③⑤属于单独海 损; ②④属于共同海损。 2. 某一载货船舶在航行 途中不慎搁浅,事后船 长下令反复开倒车,强 行起浮,但船上 主机受损并且船底划 破, 致使海水渗进货舱, 造成船货部分受损。该 船驶至附近的一港口修 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 共花 1 周时间,增加了 各项费用开支,包括船 员工资。船修复后装上 原货重新启航后不久, A 舱起火,船长下令灌 水灭火。A 舱原载有儿 童玩具、茶叶等,灭火 后发现儿童玩具一部分 被焚毁,另一部分儿童 玩具和全部茶叶被水浸 湿。 讨论:上述各项损失的 性质,并说明在投何种 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 司方负责赔偿? 答:维修费、暂卸货费 用、被水浸湿的货物损 失属于共同海损;船员 工资和被焚毁儿童玩具 属于单独海损。 3.有一份按 FOB 条件 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 买方在卖方装运前就已 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合 同标的物仓至仓条款的 一切险 (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但 货 物在从卖方仓库运往装 运港码头途中,由于震 动、挤压导致约 20%的 货物碰损破碎。事后 卖方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并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 条款为由,要求保险公 司赔偿损失, 但遭拒绝。 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投 保人的名义凭保险单据 向保险公司索赔,仍遭 拒绝。 讨论:保险公司为什么 会拒赔? 答:因为卖方不具有保 险利益。 4.我一批出口货物运往 欧洲某港口, 出口前该 货已按发票总值 110% 投保了平安险. 载 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 7 月 5 日在海上遇到暴风 雨, 致使一部分货物受 到水渍,损失价值为 1500 美元。 该船在继续 航 行 时, 又 因海 上 大 雾 在进港途中与一艘船相 撞,致使该批货遭到部 分 损 失 , 价 值 为 12000 美元。 讨论:该批货的损失保 险公司是否赔偿? 为什 么? 答:应赔偿。因为平安 险下包括运输工具发生 意外事故前后遭受自然 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5.我出口企业按 CIF 条 件, 出口冷冻食品一批, 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加 战争、罢工险, 货到目的港适逢罢工, 货物无法卸载。又因货 船无法补充燃料而停止 致冷。等到罢工结束, 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 讨论:这种因罢工而引 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 否负责赔偿? 答:

不赔。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委付、 “仓至仓”条款、 共同海损、保险单、施 救费用、救助费用、推 定全损 答:略 二、填空题 1.风险、损失、费用; 2.全损、部分损失、共 同海损、单独海损; 3.平安险、水渍险、一 切险、仓之仓条款; 4.《协会货物条款》, 缩写为 ICC; 5.预约保险; 6.基本险、附加险。 三、单项选择题 1. 2. 3. 4. ; B; D; C; A. 5.A;6.C 四、判断题 1.×;2.×;3.×; 4.×;5.× 五、简答题答:略 六、计算题 1.某公司出口某商品, 报价为 CIF 旧金山,每 公吨 2000 美元,按发 票金额的 110%投保, 费 率合计为 0.6%,客户要 求按发票金额的 120% 投保。问:我方应改报 多少? 答: CFR=CIF(1-110%× 0.6%)=2000 × (1-110% ×0.6%)=1986.8 美元 新 CIF=1986.8/(1-120% ×0.6%)=2001.21 美元 我方应改报 2001.21 美 元。 2. 某 公 司 出

口 一 批 货 物,单价为每公吨 1200 美元 CIF 纽约。按发票 金额的 110%投保, 投保 一切险,保险费率为 0.8%。现在客户要求改 报 CFR 价。 问: 试计算 在不影响我收汇的前提 下应报价多少? 答: CFR=CIF(1-110%× 0.8%)=1200 × (1-110% ×0.8%)=1189.44 美元 在不影响我收汇的前提 下 应 报 价 1189.44 美 元。 3.上海某公司有一批打 字机需从上海出口到澳 大利亚的悉尼,对外报 价 CFR 悉尼 20 美元/ 台,客户要求改报 FOB 价。已知:货物用纸箱 装运,每箱的尺码为 44 厘米×44 厘米×30 厘米, 每箱毛重是 35 千 克,每箱装 4 台。共计 800 箱。计收标准 W/M 每运费吨 110 美元, 货币附加费 10%,请计 算:①试报 FOB 上海 价多少美元一台?②假 设按 CIF 的 120%投保 一切 险, 保险费率为 1%, 在 保证我方外汇净收入不 变的情况下,我方应报 价多少? 答:FOB=CFR-F F:W 每箱 0.035 公吨; M 每 箱 0.44 × 0.44 × 0.3=0.05808 立方米 F=0.05808 × 110 美 元 =6.39 美元 则 FOB=20-6.39=13.61 美元 CIF=CFR/(1-120% × 1%)=20/(1-120% × 1%)=20.23 美元 应报 FOB 价 13.61 美 元;如报 CIF 价,则应 报 20.23 美元。 4.某合同规定出口商品 数量 1000 套, 每套 CIF 香港 80 美元,由卖方 投保一切险,投保金额 按发票金额加 10%,查 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 费为 800 美元,一切险 的保险费率为 0.5%,问 我方可净收入外汇多少

美元? 答:外汇净收入即 FOB 收入 FOB=CIF × (1-110% × 0.5%)-F=80 × 1000 × (1-110% × 0.5%)-800=78760 美元 我方可净收入外汇 78760 美元。 第六章价格与成本核算 案例讨论 我国某出口公司拟出口 一批羽绒服去俄罗斯。 正好该国某佣金商主动 来函与该出口公司 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 羽绒服提供服务,并要 求按每笔交易的成交金 额给予 5%的佣金。不 久, 经过该佣金商中介, 与当地进口商达成 CIFC5%、总金额为 10 万美元的交易,装运期 为订约后 2 个月内从中 国某口岸装运,并签订 了销售合同。合同签订 后,该佣金商即来电要 求我国该出口公司立即 支付佣金 5000 美元。 出口公司复电称,佣金 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 部货款后才能支付。于 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讨论:这起争议发生的 原因是什么?我国该出 口公司应当接受什么教 训? 答:争议发生的原因是 双方未就佣金支付的时 间做出具体约定。该出 口公司应接受的教训 是, 当与佣金商签订协议 时,必须约定佣金需在 收妥货款后的时间予以 支付。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佣金、折扣、出口换汇 成本、

出口商品盈亏率、 单价、出口总成本、出 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

答:略 二、选择题 1. ; C; C; C; D 2. 3. 4. 5.C ;6.D 三、判断题 1.×;2.√;3.√; 4.√;5.×;6.× 四、计算题(以下各题 均 按 USD100=RMBY752 的 汇率计算) 1.某笔交易中,我向外 商的报价为每公吨 780 美元 CFR 香港, 2% 含 的折扣,该笔交易的 数量为 200 公吨,试求 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 入是多少? 答:780×7.52×200× (1-2%)=1149657.60 元 人民币 我方扣除折扣后的总收 入 是 1149657.60 元 人 民币。 2.某公司出口单晶糖 200 公 吨 , 每 公 吨 USD450CIFC2 % 利 物 浦,货物装船后,公司 财会部 门根据合同规定将 2% 的佣金汇给中间商,试 求应汇的佣金为多少? 答: 佣金=含佣价×佣金 率 =450 × 200 × 2%=1800 美元 应汇的佣金为 1800 美 元。 3. 某批出口货物的国内 进价为人民币 93.6 万 元(含增值税,增值税 税率为 17%)。出口该 批货物企业的费用定额 率为 5%, 利润率为 8%, 退税率为 14%。问:该 批出口货物的 FOB 价为多少? 答:FOB 价=国内进价 × {1+费用定额率-退税 率/(1+增值税率)}× (1+利润率) =93.6 × {1+5%-14%/(1+17%)} ×(1+8%)=118.24 万元 人民币 =118.24/7.52=15.72 万 美元 该 批 出 口 货 物的 FOB 价为 15.72 万美元 4. 若我国某出口公司原 报价 CFR 单价是 100 美元,现外商要求改报 CIF 价,在不影响我外 汇净收入的前提下,我 方应报价多少?(按发 票金额 110%投保一切 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 二者合计为 1%。) 答:CIF=CFR/(1-保险 加成×保险费率)=100/ ( 1-110% × 1% ) =101.12 美元 我方应报 CIF 价 101.12 美元。 5. 我国某出口商品的报 价 为 : USD100per set CFRC3% New York。试 计算:CFR 净价和佣 金各为多少?如果对方 要求将佣金增加到 5%, 我方可同意,但出口净 收入不变。试问: CFRC5%应如何报价? 答 : CFR 净 价 = CFRC3%×(1-佣金率) =100×(1-3%)=97 美 元 佣金=100-97=3 美元 CFRC5%= CFR 净 价 / (1-5%)=97/(1-5%) =102.11 美元 6. 某批商品的卖方报价 为每打 60 美元 CIF 香 港,若该批商品的运费 是 CIF 价的 2%,保险 费是 CIF 价的 1%,现 外商要求将价

格改报 为 : FOBC3% 。 问 : FOBC3%应报多少?设 卖方 国内进货价为每打 380 元人民币,出口前的费 用和税金共 15 元人民 币/打,试求:该批商 品的出口销售换汇成本 和盈亏率各是多少? 答:FOB 净价=CIF-保 费 - 运 费 =60 × (1-1%-2%) =58.2 美元 FOBC3%= FOB 净价/ ( 1- 佣 金 率 ) =58.2/ (1-3%)=60 美元 出口成本=国内进价+税 费 =380+15=395 元 人 民币/打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成 本/ FOB 净价=395 元 /58.2 美 元 =6.7870 元 人民币/美元 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 额 / 出 口 成 本 =(58.2 美 元 × 7.52-395)/395=10.8% FOBC3 % 应 报 60 美 元。该批商品的出口销 售换汇成本和盈亏率分 别是 6.7870 元人民币/ 美元和 10.8%。 五、问答题 1~9 略 10.下列我方出口单价 的写法是否正确?如有 错误或不完整,请予更 正或补充。 (1)3.50 $ CIFC Hong Kong; 答 : $3.50 per kg.CIFC2% Hong Kong (2) 500 per case CFR ? USA; 答:? 500 per case CFR N.Y. (3)USD per ton FOB London; 答 : USD100 per m/t FOB Dalain (4) $. 98.50 per doz. HK FOBD1%; 答: $. 98.50 per doz. HK FOBD1%Qingdao (5)USD 26.45 CIFC 2%

Shanghai。 答: USD 26.45 per pc. CIFC 2% London

第七章货款的支付 案例讨论 [案例 1] 山东 GY 公司于 2006 年 4 月 11 日出口欧盟 X 国果仁 36 公吨,金 额 32100 美元,付款方 式为 D/P AT SIGHT。 GY 公司于 4 月 17 日 填写了托收委托书并交 单至我国 SZ 银行,SZ 银行 于 4 月 19 日通过 DHL 邮寄到 X 国 SNA 银行 托收。5 月 18 日,GY 公司业务员小李突然收 到外商邮件,说货物已 经到达了港口,询问单 据是否邮寄,代收行用 的哪一家。小李急忙联 系托收行,托收行提供 了 DHL 号码,并传真 了邮寄单留底联。小李 立即发送传真给外商, 并要求外商立即联系 SNA 银行。 第二天客户 回复说银行里没有此套 单据。GY 公司领导十 分着急,小李质疑托收 行没有尽到责任,托收 行业务主管不同意 GY 公司的观点,双方言辞 激烈。压力之下,托收 行于 5 月 20 日和 5 月 25 日两次发送加急电 报。SNA 银行于 5 月 29 日回电报声称“我行查 无此单”。但 SNA 银 行所在地的 DHL 提供 了已经签收的底联,其 上 可以清楚看到签收日期 和 SNA 银行印章。GY 公司传真给了客户并请 转交代收行。然而, SNA 银行不再回复。 外 商却于 6 月 2 日告诉 小李,X 国市场行情下 跌,必须立即补办提单 等单据,尽快提货,否 则还会增加各种占港费 等,后果将很严重。重 压之下,GY 公司于 4 日电汇 400 元给《国门 时报》 挂失 FORM A 证 书,同时派人到商检局 开始补办植物检疫证 等多种证书。困难的是 补提单, 船公司要求 GY 公司存人民币 52 万到 指定帐户(大约是出 口发票额的 2 倍),存 期 12 个月,然后才能 签发新的提单。6 月 9 日代收行突然发送电报 称 “丢失单据已经找到, 将正常托收”。此刻, 无论 GY 公司还是托收 行都长出了一口气,这 的确是皆大欢喜的结 果,不幸中的万幸。然 而这个灰色幽默让 GY 公司乱成一团,花费和 损 失已经超过本次出口预 期利润。 讨论:托收单据丢失谁 该承担责任? 答:托收行和代收行有 报关单据的责任,本案 中托收单据丢失应由代

收行承担责任。本案中 出口方须接受的教训 是,正本提单须开立多 份,以防寄单丢失。

[案例 2] 1995 年 3 月 30 日, 山 西省国际对销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受益人)与 美国 MARANCOAL 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申 请人),签订了分别出 口冶金焦炭 1500 公吨 到比利时安特卫普港的 两 个合同,7 月 11 日, 通过山西省中行议付了 由比利时信贷银行开立 的两笔信用证项下单 据, 同时做了全额押汇,金 额 分 别 为 USD850061.60 和 USD785368.34。由于货 物质量问题,申 请人在支付首笔信用证 项下单据款项后,通过 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拒 付了后一笔金额为 USD785368.34 的 单 据。 根据合同规定,货物装 船前检验报告与卸货港 检验报告均应由日本的 NKKK 检验公司 出具。但货物抵港后, 申请人违反合同,单方 委 托 当 地 的 ETS GORDINNE C 检验公 司检验 货物并出具了品质不符 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 果与日本的 NKKK 检 验公司的观测报告大相 径庭。因此,申请人据 此向受益人提出索赔 USD923324.20 时 , 理 所当然地遭到了受益人的 拒绝。 在双方意见不能统一, 货物存仓费用不断增加 的情况下,受益人积极 与其他买主联系, 并已初步达成了转卖货 物的协议。但后来,申 请人在未经受益人同意 且拒不付款赎单的情况 下,却凭保函提领了货 物,并经加工后部分出 售给了比利时当地的一 家公司(以下简称第三 方买主)KRUPP。 (1) 银行间单据纠纷的 交涉经过 1995 年 9 月 19 日, 受 益人得知申请人已凭保 函

提领货物后,要求议 付行向开证行交涉。 议付行遂发电开证行, 通知开证行联系申请人 全额付款,否则立即退 回全部单据。10 月 4 日, 开证行电告议付行: 由于布鲁塞尔扣押法庭 已于 9 月 29 日签发了 针对受益人的禁令, 禁止开证行退回议付行 单据。因此,开证行在 禁令撤销前将被迫持有 单据。议付行当即回电 开证行,指出:“我行 作为议付行已经议付了 上述单据,并支付了对 价。我行作为善意持票 人,要求你行说服法庭 撤销禁令并尽快返单给 我行。” 但开证行却在 10 月 12 日回电中表示:“我行 不处于法律诉讼中的任 何一方,不便干涉 法庭的行动,但你行与 受益人可以聘请律师采 取行动。”议付行不得 不再次去电开证行,指 出:“①信用证业务是 非常特殊的业务,在任 何国家的任何法庭都应 该考虑到信用证业务的 特殊性而不能轻率地出 具针对单据的禁令。我 行作为议付行,是上述 单据的善意持票人,法 庭的禁令已严重损害了 我行的正当权益。②你 行作为世界知名的一家 大银行,应该遵循 《 UCP500 》 的 有 关 规 定,如不能支付我行已 议付单据的款项则应立 即退单给我行。即使有 禁令,你行也有责任说 服法庭撤销禁令,从而 履行你行在信用证项下 的退单责任。” 经过多次交涉,开证行 最终于 10 月 31 日和 11 月 6 日分别回电议 付行,表示接受议付 行的观点,并承担其信 用证项下的退单责任。 同时指出,他们已指示 律师采取行动,希望法 庭能够撤销禁令。 (2) 聘请律师处理此案 的经过 考虑到此案涉及法律问 题,单纯与开证行交涉 很难得到解决, 1995 年 11 月 16 日,议 付行聘请国外律师向比 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 提起诉讼,请求法庭撤 销针对议付单据的禁 令,允许开证行退回议 付行全部单据。 1995 年 11 月 27 日, 议付行提供给律师有关 材料后,向律师表明了 以下观点:“①我行 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 后,对该笔业务做了有 追索权的议付,我行向 受益人追索的前提是须 从开证行处拿回单据。 ②希望律师积极促请开 证行承担其信用证项下 的退单责任,并通过法 律途径向法庭申请撤销 禁令。”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 请人通过其律师对议付 行议付单据后应享有的 权利提出质疑,认 为受益人的单据只是以 “抵押”方式抵押给了 议付行,其所有权仍属 于受益人。所以,议付 行无权要求法庭撤销针 对单据的禁令,而议付 行也不需等取得单据 后,再向受益人行使追 索 权。 对此, 议付行在 1995 年 12 月 6 日和 1996 年 1 月 15 日分别通过 国内山西科贝律师事务 所和北京中国环球律师 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根据中国民法及议 付行随附的押汇总协议 和客户的押汇申请书, 指出: “按照中国法律, 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已 相应取得了单据和单 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所有 权。”同时重申了议付 行向受益人追索的前提 是必须从开证行拿回受 益人提交的已议付单据 并退单给受益人。 但由于《UCP500》对此 没有明确的规定,买卖 双方所属国家的法律对 此又有不同的解 释,双方在法庭审理中 一直争持不下。之后, 由于申请人多次以减少 损失、避免存仓费用增 加为由,要求法庭拍卖 货物,而且法庭也接受 了申请人的要求并指定 了拍卖人,议付行被迫 同意拍卖货物,但坚持 在扣除码头仓储费用及 有关法庭拍卖费用后, 议付行对全部款项主张 权利。 法庭拍卖货物并扣除码 头存仓费用及法庭拍卖 费用 USD98000.00 后, 共得货款 USD1008000.00 , 超 出 了议付行支付给受益人 的 USD785368.34 的议 付款项。对此,开证行 向法庭提出:由于货款 中包含了开证行已向申 请人融资的运输费用, 因此,议付行不应享有 全部的销售货款。 另一方面, 1996 年 4 在 月 23 日,法庭召开第 三次听证会时,申请人 为进一步拖延法庭 的判决,与第三方买主 (法庭拍卖货物的购买 人)相互勾结再次向法 庭提出了第三方买主得 到正本提单的要求。对 此,议付行律师提出: ①货物是经法庭拍卖 的,第三方买主无权得 到 提单;②提单不是法庭 及第三方买主所付款项 的标的物;③提单已不 代表任何价值,而议付 行也将不对其货物所有 权提出异议。但第三方 买主拒不接受议付行律 师的意见,在伦敦聘请 律师向有关法庭提起了 诉讼,从而导致案情进 一步复杂化。 1996 年 4 月 23 日比 利时布鲁塞尔初审法庭 宣布不能胜任审理议付 行的要求。随后,议 付行在比利时上诉法庭 进行了上诉。同时,针 对申请人通过开证行、 第三方买主分别向议付 行起诉的情况,议付行 也在布鲁塞尔海事法庭 起诉了船东。 由于案情复杂,一方面 继续诉讼,胜诉把握不 大; 另一方面即使胜诉, 由于费用不断增 加,也会得不偿失。因 此,经双方律师建议, 1997 年 8 月 6 日,议 付行在征得受益人同意 的前提下,接受了庭外 协商解决协议,并于 1997 年 11 月 13 日收 回了经调解后从国外银 行 划 回 的 款 项 USD 595000. 00。 讨论:法院能否出具禁 令扣押已议付单据? 答:法院

不能出具禁令 扣押已议付单据。本案 中,开证行应支付第二 批货物的货款,因为信 用证下为单据买卖,单 据合格开证行必须付 款。而且,本案买方到 货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不 是 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出 具的,不具法律效力, 应不予认可。 [案例 3] 软条款 (soft clause), 即 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 申请人或开证行可以单 方面解除付款约 束,使受益人处于不利 和被动的地位,导致其 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 患的条款。简而言之, 软条款有一个最基本的 特征,即它被申请人或 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 使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变 为可撤销信用证,这对 出口方来说是十分危险 的。但实务中,出口商 对软条款的认识还是不 够,一些企业往往急于 成交而忽视软条款,因 而掉进不法分子设置的 诈欺陷阱;有些企业过 于看重进口商的以往履 约记录,对软条款掉以 轻心,从而蒙受损失; 有些企业甚至没有足够 的国际结算知识,因而 对软条款视而不见。由 于软条款是嫁接在“信 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 用的结算方式上,所以 隐蔽性很大。加上软条 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 有固定的模式,特别是 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 专业,难以被非银行人 员所注意和理解,没有 银行的提醒,一般不易 引起受益人的警觉,一 些初涉国际贸易结算的 出口商就更不具备足够 的知识去识别它,因而 软条款往往被用作诈 欺、违约、拒付的有效 工具。下面列举一些常 见的软条款,分析它的 特 点,希望对出口企业的 审证工作有所帮助。 【案情简 介】1998 年 12 月 25 日, 我国 A 银 行收到日本 B 银行的 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申请人为日本的 D 公 司,受益人为我国一外 贸公司下属的食品加工 企业 Co A 银行收到信 用 证后认真审查了该证, 发 现 有 一 软 条 款 “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Mr. Zhang of d, xx office in two copies\。工 作人员在通知受益人 时,指出了该软条款, 提醒受益人注意。受益 人称该张先生现驻其公 司,未提出异议。后 C 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分两次发货,并提交 规定单据到 A 银行议 付。第一次议付时间是 1999 年 1 月 29 日, 金 额为 USD 26 800. 00, 准 时收回货款,问题出在 第二次议付上。 第二次议付时间是 1999 年 2 月 5 日, 议付金额 为 USD 107 520. 00,因 该证有偿付行, 议付行及时收到了押汇 款。可时隔几日之后开 证行发电至议付行便称 该单据有不符点,“检 验证书上签字系伪造” , 因此拒付并要求退回已 收到的偿付行的款项。 同时,申请人 D 驻我 国办事处亦来人到 A 银行,称他们收到的为 空箱,根本没有货。A 银行意识到问题

的严重 性,经研究做出如下决 定:首先要保证资金安 全,收到的款项不能退 回。 同时根据 《UCP500》 第 15 条“银行对于任 何单据的形式, 完整性、 准确性、真实性、伪造 或法律效力,或对于 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 一般性(及/或)特殊 性条件概不负责”的规 定向开证行发电据理力 争,毫不退让。经过交 涉,开证行最终在 1999 年 3 月 15 日同意付 款。 讨论:软条款—信用证 业务中的“陷阱”的防 范。 答:对于信用证中超出 一般要求的其他条款规 定,都要给于充分的重 视,一般情况下不予接 受,并要求开证行修改 信用证后接受,否则易 陷入信用证软条款的 “陷阱”中。如果接受 了 部分软条款,需要及早 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 失。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略 二、选择题 1. CD; C; ABCD; 2. 3. 4.BD;5.D;6.C; 7.A;8.C;9.CD; 10.D;11.ACD 12. BCD ; B; B 13. 14. 三、判断题 1.√;2.√;3.√; 4.√;5.×;6.×; 7.×;8.×;9.×; 10.× 四、简答题 1~14 略

第八章检验、索赔、仲 裁与不可抗力 案例讨论 一、检验案例 [案例 1] 我 A 公司与美国 B 公 司以 CIF 纽约的条件 出口一批农产品,订约 时, A 公司已知道该 我 批货物要转销加拿大。 该货物到纽约后,立即 转运加拿大。其后纽约 的买方 B 凭加拿大机 构 检验签发的在加拿大检 验的证明书,向我方提 出索赔。 讨论:我公司如何对待 该检验证书? 答:我公司须认可该检 验证书的法律效力。因 为按照 《公约》 38 条 第 第 3 款,“如果货物 在运输途中该运货买方 需在发运货物,而没有 合理机会加以检验,且 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 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 的可能性,检验科推迟 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 进行。” 二、索赔案例 [案例 2]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某 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 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 的有效期内向我方 提出品质索赔,索赔数 额达数 10 万元人民币 (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 以上)。买方附来的证 件 有:①法定商品检验证 书,注明该项商品有变 质现象(表面呈乌黑 色),但未注明货物的 详 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 货物的数量或比例;② 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 某食品零售商送验的食 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 书。 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 复对方,既未承认也未 否认

品质变质问题,只 是含糊其词地要求 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 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 来一年没有结果,于是 对方派代表来北京当面 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 决,将提交仲裁。 讨论: (1) 对此索赔案件我方 是否应该受理?双方各 有何漏洞? (2) 我方应如何本着实 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 原则来处理此案? [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 方误装了一小部分乌 鸡,价值千余元] 答: (1)对此索赔案件 我不应该受理。对方索 赔依据的是官方化验机 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 售商送验的食品而做出 的变质证明书,说明商 品已批发给零售企业, 证明进口商已实际接受 货物,丧失了索赔权。 我方收到索赔要求,应 仔细研究索赔依据,有 针对性地提出拒赔的理 由,而不应含糊其辞, 致使案件拖了 1 年未 果。 (2) 我方既然误装了价 值千余元一小部分乌 鸡, 应及时向对方说明, 可采取调换这部分货 物或对这部分货物降价 处理,不应影响余下货 物的收款。 [案例 3] 我国某公司以 CIF 鹿 特丹出口食品 1000 箱, 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 装运后,凭已装船 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 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 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 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 发现下列情况:①该批 货物共有 10 个批号, 抽查 20 箱, 发现其中 2 个批号涉及 200 箱内含 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 的标准;②收货人只实 收 998 箱,短少 2 箱; ③有 15 箱货物外表状 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 短少 60Kg。 讨论:在上述情况下, 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 赔,并说明其理由? 答:①其中 2 个批号涉 及 200 箱内含沙门氏细 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的 部分为交货质量问题, 须由卖方负责;②收货 人只实收 998 箱,短少 2 箱,是船方责任,买 方应向船方索赔;③有 15 箱货物外表状况良 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 60Kg , 是 卖 方 交 货 短 量,须由卖方负责。 三、仲裁案例 [案例 4] 甲乙签订出口某种货物 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 中仲裁条款规定,凡因 执行本合同所发生 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 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 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 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 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 同过程中,乙方提出甲 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 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 将争议提交给甲国仲 裁。 经仲裁庭调查审议, 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 裁决乙方败诉。事后, 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 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 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 方不服。 讨论:乙方可否向本国 法院提出上诉? 答:乙方不可向本国法 院提出上诉。因为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 裁条款,即订有仲裁协 议,仲裁是终局的,已 排除了法院对案件的管 辖权。 [案例 5] 中国 B 公司与英国 A 公司双方于 2000 年 7 月至 9 月间先后签订了 三份销售合同,由英 国 A 公司向中国 B 公 司出售货物总价值 468000 美元, 价格术语 CIF 天津,交货日期分 别为 10、11、12 月,最后交 货 期 限 为 2000 年 12 月 31 日。合同规定适 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 合同公约》,并约定有 关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合同签订后,因市场发 生剧烈变化,英商未能 履行交货义务,经反复 交涉无果,中商遂提起 仲裁,请求仲裁庭裁决 英国 A 公司: (1)赔偿中国 B 公司 遭受的利润损失 567000 美元; (2) 支付信用证费用计 2196.36 美元; (3) 赔偿申请人为此案 支付的律师费; (4)承担全部仲裁费 用。 英商辩称,因为国内、 国际市场价格飞涨,国 内货源紧缺,到交货时 价格已经上升了 1~ 2 倍。双方订立合同时 所持有的预期利益已经 落空,因此,可以认为, 英商依合同价格交货 的义务因履行合同时的 环境与订立合同时的情 况有本质的变化,而得 以免除。 另外, 《联 根据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被申请人应赔 偿的损失为交货期满时 交货地市场价格与合同 价格的差价。对此,中 商进一步诉称,根据公 约,中商应得到的损害 赔偿应包括申请人应得 的利润。而且,中国 B 公司通过多种方式证明 了当时存在国际市场价 格,否认存在交货地 的时价。 讨论:如你作为仲裁员 将如何裁决? 答:按照《公约》第 74 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 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 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 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 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 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 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 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 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 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 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 能损失。”,第 76 条 第 1 款“如果合同被宣 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 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 方, 如果没有根据第 75 条 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 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 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 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 及按照第 74 条规定可 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 赔偿。但是,如果要求 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受 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 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 时的时价,而不适合宣 告 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和第 2 款“为上一款的 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 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 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 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 的价格,但应适当考虑 货

物运费的差额。”, 从 中商索赔利润损失 567000 美元看, 对比货 款总额 468000 美元显 见过多,中商应索赔差 价 损失,并以交货地的时 价计算价差。 (2) (4) ~ 索赔合理,但须和对实 际支出金额。 四、不可抗力案例 [案例 6] 某年我国某进出口公司 与外商签订一份出口农 产品的合同,合同签订 日期为该年 9 月 1 日,合同规定装船日期 为当年 10-12 月。9 月 中旬以后,该商品国内 市场价格上涨,该公司 因亏损过高不能出口。 经查该商品国内市场价 格上涨的原因是 7、 月 8 份产地遭受过严重水 灾,产品无收。 讨论:在此情形下,我 方可否以不可抗力为由 免除交货责任?理由何 在? 答:在此情形下,我方 不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 除交货责任。因为 7、8 月份产地遭受过严重 水灾是在 9 月 1 日签 合同前。 [案例 7] 国内某研究所与某日商 签订一份进口一台精密 仪表合同。合同规定 9 月份交货。到了 9 月 15 日,日本政府宣 布该仪表属高科技产 品,禁止出口,自宣布 之日起 15 天内生效。 后来, 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 由要求解除合同。 讨论:日商的要求是否 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 较为妥当? 答: 日商的要求不合理。 因为,一是日本政府 9 月 15 日宣布该仪表属 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 但其是自宣布之日起 15 天内生效,而合同交货 期为 9 月份,并不受此 影响,因此日尚不可 以此为由撤销合同。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略 二、简答题 1~6 略 三、填空题 1.贸促会 2.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 裁裁决公约》 3.双方友好协商、第三 方调节、法院裁决、仲 裁、仲裁 4.海关放行依据、收款 依据 5.2、异议索赔条款、罚 金与违约金条款、异议 索赔条款 6.解除、延期履行 四、单项选择题 1. 2. 3. 4. D; B; B; D; 5.A;6.D 五、判断题: 1.×;2.×;3.×; 4.× 第九章贸易磋商与合同 订立 案例讨论 一、贸易磋商案例 [案例 1] 我国某贸易公司(以下 简称我方)向美国一公 司(以下简称美方)发 出要约:中国松香 WW 级 8 月份装船 100 公吨 CIF 纽约,每公吨 300 美元……有效期为 10 日。3 日后,美方 回函:愿购买要约项下 货物,价格降低到每公 吨 250 美元。我方未予 答复。5 日后由于国际 市场松香价格上涨,美 方来电要求按原要约执 行合同。我方回电,将 价格调整到每公吨 350 美元, 美方经再三考虑, 终于同意我方要求,以 每公吨 350 美元成交。 讨论:本案应按原要约 还是按反要约执行合 同?为什么? 答:本案应按生效的反 要约执行合同。 因为,在本案中存在着 要约与反要约, 《联 根据 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规定,本 案美方对我方原要约所 作的回函修改了价格条 件,属于反要约,而原 要约 (我方发出的要约) 因此而失效。但原要约 失效后,双方发出的要 约对合同的主要条件都 作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 反要约是实盘,一旦为 对方完全同意,要约即 发生效力。为此,本案 应按生效后的反要约来 执行合同。 [案例 2] 11 月 25 日, 德国 A 公 司向香港 B 有限公司 发出如下要约:供应 Jettish 彩 色 复 印 机 2000 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 价(FOB)4000 美元, 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 期截止到 12 月 30 日。 A 公司发出要约后,又 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 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 约, 报价高于 A 公司发 给香港 B 有限公司的 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 港 B 有限公司尚未对 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 A 公司于 12 月 15 日向 香港 B 公司发出撤销 11 月 25 日要约的通 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 公司 签约。但是,12 月 22 日,A 公司收到了香港 B 有限公司的承诺,同 意德国 A 公司的要约 条件, 并随之向 A 公司 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 证, 要求 A 公司履行合 同。后因 A 公司未履 约, 香港 B 公司诉诸瑞 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 要求 A 公司赔偿损失。 A 公司的律师辩称, 该公司于 11 月 25 日 发出的要约已于 12 月 15 日被该公司撤销, 该 要约已失去效力,因而 B 公司 12 月 22 目的承 诺没有效力,购销合同 没有成立。 讨论:(1)A 公司的 辩称是否成立,A 公司 11 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 能否被撤销。 (2)A 公司与 B 公司 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 卖合同。 答:(1)A 公司的辩 称不成立。A 公司 11 月 25 日发出的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 (2)A 公司与 B 公司 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 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 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 约人将其取消。根 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 售合同公约》第 15 条 的规定,一项要约,即 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 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 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 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 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 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 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 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 消。根据该《公约》第 16 条的规定, 要约是可 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 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 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 制,根据该《公约》第 16 条第 2 款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

要约一 旦 生效,即不得撤销:第 一,在要约中已载明了 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 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 销性。第二,受要约人 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 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 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 本案中 A 公司的要约 注明了有效期是 12 月 30 日, 故而是不可撤销 的。B 公司的承诺于有 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 视为成立。 [案例 3] S 公司 8 月 12 日向其 客户 A 公司寄出一份 商品目录,介绍了 S 公 司经营的各式男女手 套, 并附有精美的图片。 8 月 20 日 A 公司回电 表示对其中的货号为 308A、309B、311B 的 女式手套很感兴趣,每 个货号订购 100 打,并 要求大、中号各半,10 月份交货,请 S 公司 报价。8 月 22 日 S 公 司发盘如下:报青溪牌 女式羊毛手套 300 打, 货号 308A、 309B、 311B 各 100 打,大、中号各 半,每双 CIFI 旧金山 12 美元, 纸箱装, 月 10 份装运,即期不可撤 销信用证支付,8 月 30 日复到有效。 月 28 日 8 A 公司回电:你 8 月 22 日电悉。价格过高, 每双 CIFI 旧金山 10 美 元可接受。次日 S 公司 去电:你 28 日电悉。 最低价每双 CIFI 旧金 山 11 美元,9 月 5 日复 到有效。 月 3 日 S 公 9 司收到 A 公司的电开 信用证,其中单价为每 双 11 美元, 包装条款中注 明纸箱装,每箱 15 打, 其他与发盘相符。S 公 司审证时发现了 A 公 司对包装条款所作的添 加。S 公司的习惯包装 是每箱 10 打,考虑到 交货期临近,若提请修 改, 恐怕难以按时交货, 另外,即使按信用证要 求包装,也不会增加费 用。但到 9 月 20 日, 储运部门通报,公司库 存中没有可装 15 打手 套的纸箱,现有纸箱一 种为可装 10 打的习惯 包 装,另一种可装 20 打。 S 公司随即与纸箱厂联 系,纸箱很少见,该厂 不能供应。附近的几 个纸箱厂也如此答复。 在此情况下,S 公司一 面四处落买箱源,一面 于 9 月 10 日去电 A 公 司,表示包装条款不能 接受,要求改为每箱装 10 打或 20 打。 讨论:依据分析上述纸 箱装,每箱 15 打的包 装条款是否达成? 答:每箱 15 打的包装 条款已达成。 (1)根据《公约》的解 释,对发盘条件的添加 或变更是指“有关货物 的价格、付款、 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 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 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 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 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 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 件”。除这些内容以外 的添加或变更就属于非 实 质性的了。《公约》还 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 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 的答复,如所载添加或 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 改变该项发盘的条件, 除非发盘人在不过分迟 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 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 仍构成接受。”这就是 说,非实质性的的添加 或变更能否构成有效的 接受,要取决于发盘人 是否反对。如果发盘人 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 反对,接受无效,合同 不成立;如果发盘人不 表示反对, 则接受有效, 合同成立。 (2)该案例中 A 公司 对包装的添加属于非实 质性添加,仍构成了有 效接受,而使合同 得以成立,据此成立的 合同就应以发价内容及 附有非实质性修改内容 的接受为准,所以纸箱 装,每箱 15 打的包装 条款已达成。 [案例 4] 3 月 15 日,A 公司向 新加坡客户 G 公司发 盘:报童装兔毛衫 200 打,货号 CM034,每 打 CIF 新加坡 100 美 元,8 月份装运,即期 信用证付款, 日复到 25 有效。3 月 22 日收 G 公 司答复如下:你 15 日 发盘收到。你方报价过 高,若降至每打 90 美 元可接受。A 公司次日 复 电:我方报价已是最低 价, 降价之事歉难考虑。 3 月 26 日 G 公司又要 求航邮一份样品以供 参考。29 日,A 公司 寄出样品, 并函告对方: 4 月 8 日前复到有效。 4 月 3 日, 公司回函 G 表示按受发盘的全部内 容, 但电报局传递延误, 4 月 10 日才送达 A 公 司。A 公司经办人员 视其为逾期接受,故未 作任何表示。 7 月 6 日, 公司收到 A G 公司开来的信用证, 并请求用尽可能早的航 班出运。此时因原 料价格上涨,公司已将 价格调整至每打 110 美 元, 故于 7 月 8 日回复 称:我公司与你方此前 未达成任何协议,你方 虽曾对我方发盘表示接 受,但我方 4 月 10 日 才收到, 此乃逾期接受, 无效。请恕我方不能发 货。信用证已请银行退 回。如你方有意成交, 我方重新报价每打 CIF 新加坡 110 美元,9 月 份交货, 其他条件不变。 7 月 12 日 G 公司来 电: 我方曾于 4 月 3 日 接受你发盘,虽然如你 方所言,4 月 10 日才 送达你方,但因为是在 传递过程中出现了延 误,与我方无关。你我 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 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 约国,按《公约》第二 十一条第 2 款规定,你 方在收到我方逾期接受 后未作任何表示,这就 意味着合同已经成立, 请确认你方将履行合 同,否则,一切后果将 由 你方承担。 讨论:G 公司的上述观 点是否正确? 答:G 公司的上述观点 是正确的。 本案争议双方所在国均 为《公约》的缔约国, 因此,应按《公约》的 有关规定处

理。关 于逾期接受,《公约》 认为一般无效,但也有 例外情况。《公约》第 二十一条规定: (1)逾 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 力,如果发盘人毫不延 迟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 将此种意见通知受盘 人。(2) 如果载有逾期接受 的信件或其他书面的文 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 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 送达成发盘人的,那么 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 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 毫不延迟地用口头或书 面方式通知受盘人,他 认为发盘已失效。根据 这条规定,不管什么原 因造成的逾期接受,发 盘人都有权决定它有效 还是无效,只要采取相 应的行动即可。 A 公 而 司在 4 月 10 日收到逾 期接受后并没有及时复 函表示发盘已失效,这 种不予答复就意味着默 认接受有效, 合同成立。 如 A 公司 4 月 10 日收 到逾期接受后,及时复 函表示发盘已失效,则 该接受就无效,合同不 成立。 此案的教训是,在收到 逾期接受时,首先要判 断造成逾期的原因。如 难以判断,则根据 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做 法,或去电确认有效或 表示发盘已失效。置之 不理会产生纠纷,陷入 被 动, 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合同订立案例 [案例 5] 一法国商人于某日上午 走访我国外贸企业洽购 某商品。我方口头发盘 后,对方未置可否, 当日下午法商再次来访 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上 午的发盘,那时,我方 已获知该项商品的国际 市场价格有趋涨的迹 象。 讨论:对此,你认为我 方应如何处理为好,为 什么? 答: 中国与法国均系 《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缔约国,洽谈过 程中,双方对《公约》 均未排除或作出任何保 留。因此,双方当事人 均应受该《公约》约束。 按《公约》规定:对 口头要约,须立即接受 方能成立合同。上午我 方发盘后,法商未置可 否, 也未提出任何要求, 则合同没有成立。 据此, 我方鉴于市场有趋涨迹 象,可以予以拒绝或提 高售价继续洽谈。 [案例 6] 4 月 4 日, 香港 C 公司 向美国 F 公司发出出 售鱼粉的实盘,并规定 于当天下午 5 时前答 复有效。该实盘主要内 容是: 秘鲁或智利鱼粉, 数量 10,000 公吨,溢 短装 5%,价格条款: C&F 纽约 ,价格 每公 吨:483 美元,交货期: 5~6 月,信用证付款, 还有索赔以及其他条 件等。当天,F 公司传 真给 C 公司, 要求 C 公 司将价格每公吨 483 美 元减至当时国际市场 价每公吨 480 美元,同 时对索赔条款提出了修 改意见,并随附 F 公司 提议的美国惯用的索 赔条款,并明确指出: “以上两点如同意,请 速知, 并可签约” 4 月 。 5 日,香港 C 公司与 F 公司直接通过电话协 商,双方各作了让步,F 公司同意接受每公吨 483 美元的价格,但坚 持 修改索赔条款, “货 即: 到 45 天内,经美国商 检机构检验后,如发现 问题,在此期限内提出 索赔。”结果,C 公司 也同意了对这一条款的 修改。至此,双方口头 上达成了一致意见。4 月 7 日,C 公司在给 F 公司的电传中,重申了 实盘的主要内容和双方 电话协商的结果。 同日, F 公司回电传给 C 公 司,并告知由 F 公司的 部门经理某先生在广交 会期间直接与 C 公司 签 署合同。 4 月 22 日,香港 C 公 司副总裁来广交会会见 了 F 公司部门经理,并 交给他 C 公司已签 了字的合同文本。该经 理表示要审阅后再签 字。 四天后(4 月 26 日), 当 C 公司派人去取该 合同时,F 公司的部门 经理仍未签字。随后, F 公司的部门经理返回 美国。 5 月 2 日, 公司致电 C 传给 F 公司,重申了双 方 4 月 7 日来往电传 的内容,并谈了在广 交会期间双方接触的情 况,声称要对 F 公司不 执行合同,未按合同条 款规定开出信用证所 造成 C 公司的损失提 出索赔要求,除非 F 公 司在 24 小时内保证履 行其义务。 5 月 3 日,F 公司在给 C 公司发传真称:该公 司部门经理某先生 4 月 22 日在接到合同 文本时明确表示:“须 对合同条款作完善补充 后,我方才能签字。” 在买卖双方未签约之 前, 不存在买方开信用证问 题,并明确表示根本不 存在要承担责任问题。 5 月 7 日, 公司又电 C 传 F 公司, 要求 F 公司 答复是否打算签合同还 是仍确认双方不存 在合同关系,还提出如 不确认合同业已存在, 要 F 公司同意将争议 提交伦敦仲裁机构仲 裁。 5 月 9 日,F 公司电传 答复 C 公司, 再次重申 该公司 5 月 3 传真信 件的内容。 5 月 12 日,C 公司电 告 F 公司, 指出 F 公司 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 信用证等,C 公司 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 用、损失有权赔偿。双 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 坚持自己意见,始终未 能解决问题。 6 月 2 日, 香港 C 公司 以美国 F 公司违约为 由,向香港最高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 F 公司 承担赔偿责任。 讨论: (1)双方于 4 月 5 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 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 已于此时成立? (2)F 公司在收到 C 公司已签字的合同后四 天内,仍未签字是否构 成拒绝签约? 答:这是一起关于合同 是否成立的纠纷案,争 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合 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 香港 C 公

司认为, 公 F 司在接到 C 公司的实 盘后,仅对价格和索赔 条款提出不同意见,而 在第二天的电话协商 中,双方已取得了一致 意见, C 公司同意了 即 F 公司对索赔条款的修 改,F 公司同意接受实 盘中的价格条件,合同 已于此时成立。C 公司 还认为,F 公司通知该 公司部门经理在广交会 期间签署书面合同,这 仅仅是一种形式(a mere formality ) 而已。 而 F 公司认为,双方虽 口头上就合同主要内容 协商一致,但 F 公司提 出要签署书面合 同,合同应从双方正式 签署后生效。当 F 公司 接到对方已签字的合同 文本后,提出要对 C 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进 行完善补充,C 公司未 表态,后又将合同文本 索回,F 公司认为是 C 公司“撤约”,合同并 未成立生效,当然谈不 上要其履行开证问题。 (1) 在合同形式的问题 上,《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合同可以通过口 头、书面以及行为等方 式订立。尤其是商务合 同,一般都采取“不要 式”原则,只是对少数 合同,法律认为必须采 取特定的形式,否则合 同无效或者不能强制执 行,如不动产买卖合同 就需特定形式。 本案中,按《公约》的 原则, 4 月 5 日双方 则 电话协商一致,合同即 可成立。F 公司后 来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也应看作为仅仅是一种 形式,是证明合同业已 存在的证据,并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因此,双 方于 4 月 5 日通过电 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表 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 (2)关于 F 公司在收 到合同文本后四天内仍 未签字问题,并不能构 成有效的拒绝签约, 这是因为按照(1)的分 析, 合同已于 4 月 5 日 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 意见时成立,此时 F 公司签字与否都不能否 定合同的效力。 但 F 公司在做法上值 得改进。当 F 公司收到 C 公司已签字的合同文 本时,除需告诉对 方要审查合同条款外 (完善补充合同条款) , 还应及时提出具体意 见,包括不予签字的意 见。 否则,在事隔四天后仍 未签约,有可能受人以 柄。 处理结果 12 月 3 日香港最高法 院作出正式的最后判 决,判决 F 公司赔偿 C 公司的损失及利息损 失共计 85 万美元。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询盘(Inquiry)是指 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询 问购买或出售某种或某 几种商品的各项 交易条件的表示。 2、发盘(Offer)是指交 易的一方(发盘人, Offerer)向另一方(受 盘人,Offeree) 提出购买或出售某种商 品的各项交易条件,并 愿意按这些交易条件达 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 种肯定的表示。 3、还盘(Counter offer) 又称还价,在法律上叫 反要约,它是指受盘人 对发盘所提 出的交易条件不同意或 不完全同意,向发盘人 提出修改或变更的建议 或提出新的交易条件的 口头或书面的表示。 4、接受(Acceptance) 是指受盘人无条件地同 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 的交易条件, 并同意按照这些条件订 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 示。 二、填空题 1、质量、数量、包装、 价格、交货、支付 2、询盘、发盘、还盘、 接受、发盘、接受 3、货物名称、数量、价 格 4、送达 5、实质性变更、非实质 性变更 6、逾期 7、 投邮生效、 送达生效、 送达生效 8、声明、行为。 三、单项选择题 1.B;2.C;3.A;4.A;5.B 四、多项选择题 1.ABC;2. ABCDE;3. ABCDE;4. ABDE;5. ACE;6. BCE 五、判断题 1.×;2.×;3.√;4.×; 5.×;6.×;7.×;8.√; 9.×;10.×;11.×;12. √;13. ×;14.√;15.√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与违 约处理 案例讨论 一、出口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 1] 大连某外贸公司(以下 简称大连公司)与韩国 某公司于 1 月份签订了 一份出口大豆的合 同。合同规定,由大连 公司向韩国公司提供某 种大豆 5000 吨,合同 货物分两批交付,每批 分别为 2500 吨,采用 信用证支付方式。第一 批货物交付期限为 3 月 中旬,韩国公司应于 3 月 1 日或之前开出信用 证,第二批交货期限为 同年 8 月底,厦门公司 应于 8 月 20 日或之 前, 开出信用证,韩国公司 依约于 3 月 1 日开出 信用证,第一批货物于 3 月 14 日运抵釜山港, 韩国公司请当地商检部 门检验, 商检结果合格。 但韩国公司于 6 月初向 大连公司提出大豆生 虫,要求退回已付货款 的 1/2。 大连公司没有同 意,韩国公司遂向大连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大连公司承 担违约责任。随后,韩 国公司没有依约开出第 二批货物的信用证。结 果大连公司亦诉至大连 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 韩国公司承担违约责 任。 讨论:大连公司与韩国 公司谁违约?法院应如 何处理?为什么? 答:大连市中级人民法 院将两案合并审理,经 庭审后认为,韩国公司 关于第一批大豆生虫的 主张证据不足,第一批 大豆运抵目的港时已由 当地商检部门出具了合 格的商检证书。而韩国 公司因此不开具第二批 大豆的信用证,致使卖 方不能按期装运并交 货,显然是根本违约行 为。 因此对韩国公司的诉讼 请求予以驳回,而对大 连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 支持。判令韩国公司赔 偿因违约而给大连公司 造成的损失。 [案例 2] 我某出口公司

与外商就 某商品按 CIF,即期信 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一项 数量较大的出口合 同,合同规定 11 月装 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 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 价格趋降,外商便拖延 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 装运期,从 10 月中旬 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 于使该商 在 11 月 16 日 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 该商品开证太晚,使我 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 遂要求对方对信用证的 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 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 月。但外商拒不同意, 并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 为由单方面宣布解除合 同,我方也就此作罢。 讨论:试分析我方如此 处理是否适当,应从中 吸取哪些教训? 答:我方处理不恰当。 应吸取的教训有:(l) 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 开到日期不妥; (2)按 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 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 运月前开到信用证,买 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 我方应保留索赔权; (3) 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 时装运为由,单方面宣 布解除合同,我方 不能就此作罢。 [案例 3] 某年 9 月 28 日,A 服 装公司与海外 B 公司 签订售货确认书一份, 双方约定由 A 服装公 司按 B 公司提供的生 产制作通知单和样衣为 B 公司加工色织格子男 装, 付款方式为 100%保 兑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 证。 本案第三人 C 公司 为 B 公司开出的信用 证作担保。 此后,A 服装公司至 B 公司指定的面料厂家上 海某公司购得面料后, 投入生产。至 11 月 8 日交货期,大货已 基本就绪,尚有些包装 待整理,经协商被告同 意延长至同月 15 日交 货,并安排在 11 月 11 日验货。 B 公司于 11 但 月 14 日才派人验货。 经验收合格,A 服装公 司要求立即确认,但 B 公司称确认书未带,回 去后立即邮寄过来。同 时检验中,A 服装公 司发现 B 公司指定的 面料含毛量不符合要 求,当地商检局确认后 要求 B 公司改唛头,B 公 司同意后 A 服装公司 即重新刷唛头。由于服 装已装箱,工作量大, 为此,双方又重新确定 交货期为 11 月 25 日, 信用证需续,B 公司同 意。 但过后 B 公司音信 全无。 11 月 17 日,该批服装 经当地商检局检验合 格,并于同年 11 月 21 日取得出口关出境货 物通关单。 11 月 22 日, 公司向 B A 服装公司传真一份 报告,认为加工质量中 存在摁扣与袋盖脱 开、袖笼有误差等。A 服装公司收件后即于同 月 23 日二次回传真, 载明 B 公司传真的验 货 报告已收,因服装属于 手工成品, 故总有瑕疵, 且检查出来的属小毛 病, A 服装公司对 B 现 公司提出的缺点已全部 返工, 请再次来厂查货。 修改的信用证尚未到达 A 服装公司请尽快 解决,如处理不及时, 引起的一切后果由 B 公司负责。 12 月 2 日,A 服装公 司收到某律师行传真一 份,称:受 B 公司指示 要求 A 服装公司在 4 天内向 B 公司承认 违约责任, 并作出赔偿, 否则终止合同。A 服装 公司即于同月 4 日传真 至 B 公司,称 B 公司 早已违反合同,要求 B 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 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 失。 因 B 公司未再次验收 也未提货,A 服装公司 于 12 月 7 日诉至法 院。诉讼中各方当事人 对上述事实和证据一致 认可,法院予以确认。 原告 A 服装公司诉称: A 服装公司认为, 公 B 司要约加工服装为假, 而销售面料为真, 导致 A 服装公司直接 经济损失二百余万元。 请求法院判决 B 公司 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 货 款;C 公司对此承担连 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 负担。 被告 B 公司辩称: 我司 与 A 服装公司签订合 同明确规定按生产通知 单的要求生产,完 成后由客户检验。但 A 服装公司制作中未按合 同要求生产, B 公司 经 多次指出,仍未通过 客户验收。A 服装公司 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应 承担违约责任。B 公司 要求终止合同符合法律 规定, 请求驳回 A 服装 公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 C 公司辩称:C 公_______司是 A 服装 公司与 B 公司的中介 单位,按合作协议已履 行了 全部义务,不应再承担 责任。 请求驳回 A 服装 公司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B 公司提供海 外某检定公证有限公司 的检定报告一份及声明 书,检定报告日期 为次年 4 月 9 日。 报告 载明: 本公司曾受 B 公 司聘用在中国检验了 A 服装公司的下列托运 货品,外观做工品质偏 差、有扣钮从口袋盖脱 开、 袖笼相差一英寸等。 B 公司以此证明 A 服装公司所加工的服装 有质量问题。A 服装公 司对该报告提出异议, 认为系伪证。法院认为 A 服装公司生产期间, B 公司确曾到场验货, 并签订补充协议,但其 并未提出质量异议,且 B 公司不能证明海外某 公证有限公司即为当时 的检验部门及检验人 员, A 服装公司不予 且 认可,故该检定报告和 声明书不具法律效力, 不能作为本案的有效证 据使用。 讨论:A 服装公司加工 的服装是否符合质量要 求?合同是否要继续履 行及 C 公司是否 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答: 服装公司与 B 公 A 司签订的售货确认书符 合加工承揽合同的特 征,属加工承揽合同。 因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 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应

认定有效。 合同签订后, A 服装公司按约购进 面料并履行加工义务, 期间经 B 公司检验, 双 方因交货期限等原因又 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 协议也认定有效。补充 协议签订后,B 公司未 按协议规定于 11 月 21 日前将修改的信用证交 A 服装公司,也未按时 寄交商检证明以提出书 面异议,其后虽对加 工质量以传真形式提出 异议, A 服装公司已 但 进行返工,并通过商检 及再次通知 B 公司验 货。B 公司未予验货, 应视为放弃权利,且其 不履行修改信用证的义 务,属违约,应承担继 续履行合同的民事责 任。 公司以 A 服装公 B 司加工定作物质量不合 格,而要求终止履行合 同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 法律依据。A 服装公司 要求 B 公司继续履行 合同并支付加工价款的 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 定,应予以支持。 C 公司作为中介人,虽 在中介协议中约定对 B 公司开立信用证提供担 保,但因 B 公司 已于 10 月 2 日开出不 可撤销信用证,且合同 签订后双方又协议变更 交货期和修改信用证, 该协议内容未通知,也 未征得 C 公司的同意, 故此后所产生的问题与 C 公司无涉,C 公司 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对 A 服装公司要求 C 公 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 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法院判决 B 公司于判 决生效 10 日内至 A 服 装公司自行提取色织格 子男装,并支付加工 价款。 同时驳回 A 服装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 4] 一、案情 申请人:土产进出口公 司 被申请人:香港食品有 限公司 S 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卖方,下称土产公司) 与香港食品有限公司 (买方,下称食品公司) 于 1993 年 10 月 22 日 签订了货物成交确认 书。该确认书规定,由 土产公司向食品公司出 售 500 吨花生果,每吨单 价 600 美元,货款总值 9 万美元,交货条件为 FOB 新港,以信用证 方式付款,装运期为 1993 年 12 月。 后食品公司开立信用 证,土产公司将货物运 至港口仓库。但食品公 司迟迟不派船装运货 物。土产公司的货物经 中国商检局检验合格并 出具了证书。但食品公 司在只装运了部分货物 后,最终未如期派船装 运双方合同约定的货 物。土产公司认为食品 公司不按期装运合同规 定 货物的行为给其造成了 重大经济损失。双方协 商未果,申请人向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与索赔 (一)申请人土产公司的 索赔要求和理由 申请人称合同签订后, 申请人在组织货源的同 时, 11 月 18 日发传 于 真给被申请人,告 知申请人将于 12 月份 交货 500 吨,并要求开 具信用证。 月 25 日, 11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 开证申请书的传真件, 该信用证规定货物的规 格为 9/11 花生果 500 吨,装船期为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有效期为 1994 年 1 月 15 日, 但 被申请人并未通知申请 人船期。 申请人接到信用证后, 一面积极备货,一面积 极与被申请人联系装船 事宜。并于 12 月 31 日前将第一批 9/11 规格的花生果 500 吨送 至新港装运仓库。 被申请人在开出信用证 后, 直到 1993 年 12 月 31 日始终没通知申请 人船期和船名。被 申请人称其曾电话告知 申请人船期和船名,其 主张不能成立。按照国 际贸易惯例,在 FOB 条件下,买方有义务及 时充分地将船名和船期 等装船事宜通知卖方, 并且被申请人按常规应 以传真通知申请人,但 被申请人拿不出任何该 方曾通知装船的书面文 件。根据合同第 10 条 “买方须于装运期 30 天前开出不可撤销的即 期信用证……”,被申 请人 1993 年 11 月 25 日 至 31 日开出信用证, 装运期为 12 月 31 日 之前。被申请人称其于 1993 年 11 月 27 日和 12 月 13 日电话通知过在 1993 年 12 月 16 日装 船,这并不符合合同规 定期限。由于被申请人 未 及时派船并告知申请人 船期和船名,致使这批 500 吨花生果未能按期 装运,被申请人的行为 已构成违约。 (二)被申请人食品公司 的答辩 1993 年 10 月 22 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 了本案合同。被申请人 于 1993 年 11 月 25 日向申请人开出了信用 证,标的为 500 吨 9/11 花生果,单价每吨 600 美元,装运期为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 卖方 提供 13 项单据,其中 包括但不限于由中国商 检局出具的质检书。此 后,被申请人积极与船 公司联系,于 12 月份 装运 500 吨花生果的租 船和配仓事宜,并于 1993 年 11 月 27 日收到了 “风航”的船舶租定通 知, 预计船期为 1993 年 12 月 10 日—15 日。 被 申请人立即电话通知申 请人,请其作好装船准 备。但被申请人此后并 未得到申请人备货的答 复。1993 年 12 月 13 日,被申请人接船公司 通知,原订之“风航” 轮改为“浦城”轮,其 他订船条件不变,被申 请人马上电话通知了申 请人。 1993 年 12 月 16 日, 货轮到达新港锚地。同 一天,被申请人收到申 请人传真,得知应 装此船的 500 吨货正在 抵港。被申请人多次电 话催问申请人是否已作 好装船准备,直到 12 月 22 日船即将离港之 时,申请人才告知被申 请人货已到港 45 吨, 余下花生果正要商检

和 在 运输中,被申请人只好 以补仓客户之货在新港 仓促补仓。 月 28 日, 12 浦城轮驶离新港。至 此,被申请人全面履行 了其依照合同所规定的 FOB 交 货 条 件 下 买 方 应承担的开证、备船、 通知船期及船名等义 务。 1993 年 12 月 31 日 前,申请人称已按合同 规定备妥了 500 吨花生 果,且完全符合合同 并可在信用证规定期限 内交货。但信用证规定 该 500 吨花生果交货期 最迟不超过 1993 年 12 月 31 日, 可见,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不是被申 请人必须派船,申请人 必须装船的特定日期, 而是最后的交货期限, 申请人无视交易中的具 体派船时间,认为其只 要在 1993 年 12 月 31 日前这一天准备好合同 项下的货物即为履行了 合同项下备货义务。这 样的主张不能成立。 讨论:被申请人是否违 约?申请人据此提出索 赔是否合理? 答: 根据国际商会 《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 则》 的规定, 在采取 FOB 贸易术语时, 买方应自费租赁船只或 预订必需的舱位,并及 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 所要求交货的时间充分 通知卖方,如买方未能 装载供应该合同的货 物,买方应负担由此产 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并 负 担货物的一切风险。 《联 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第 60 条规定, 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 采取的措施,以便卖方 能交付货物。 在本案中, FOB 条款要 求作为买方的食品公 司, 必须首先租船订金, 然后还需给予作 为卖方的土产公司关于 船名和所要求交货时间 的充分通知,否则土产 公司是不可能交付合同 规定的货物的。而且被 申请人作为买方负有证 明其曾经履行了这一义 务的举证责任。可是, 被申请人没有向仲裁庭 出示该方曾履行这一通 知义务的令人信服的证 据,比如通知这一船期 的传真件。同时,据申 请人说,被申请人从未 将船舶的到达时间通知 申请人。这样,被申请 人就无法证实,该方通 知过船期。在这种情况 下,仲裁庭不能认为, 被申请人所称的于 12 月 16 日到达新港的船 是接受 12 月 31 日前 应交付的 500 吨货物的 船。 以本案事实来对照这些 规定,食品公司并没有 严格履行上述合同义 务,从而构成根本违 约, 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进口合同履行案例 [案例 5] 我国某进口商与斯里兰 卡某出口商在签订的货 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 FOB Colombo 价格 条件购买泼纹绸,合同 价款共计 514 万美元。 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 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 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 的 19.4%,且卖方未予 清理即装船出口。因卖 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标 明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 品的比例不得大于 10%,故当我买方发现 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 付 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 赔偿损失。 讨论:买方这样做是否 符合《公约》规定?是 否恰当? 答:买方要求卖方减价 赔偿损失的做法符合 《公约》规定,并且比 较恰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 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正 当合法理由不履行或不 按合同约定履行 合同项下义务的行为。 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包 括: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减少价金,解除合同, 损害赔偿等。买方违约 的救济方法有三种,即 要求买方实际履行,解 除合同, 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所涉及的请求减少 价金的救济方法,是指 卖方交货不符合同规定 时,买方提出的要求把 合同价金减低,并按新 价格计算价款后收取货 物的一种救济方法。通 过该种救济方法,买方 达到了与请求赔偿损失 同样的索赔目标。 本案的卖方虽在产品出 口检验时发现大量不合 格产品,但未作任何清 理即装船出口,且 合同中约定允许货物中 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 不得大于 10%,致使卖 方交货品质与合同不 符,构成违约的卖方应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减少价金的救济方法值 得提倡。通过该种方式 不仅补偿了买方因卖方 违约遭受之损失, 同时,因卖方不必向本 国主管机关申请准许赔 偿的汇款手续,使今后 的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不受任何影响。 案件结果:本案经双方 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 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 的方式,承担交货 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 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 款。卖方因此在另一批 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 玩具制品中扣除价金总 额中的 150 万美元向买 方供货。 [案例 6] 1994 年 12 月,深圳甲 公司与英国乙公司签订 451 号合同,甲公司向 乙公司购买法国产 青霉素针剂 15 万瓶, 总价款 8 万美元。 1995 年 3 月 20 日, 乙 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请 并取得了 333 号进口药 品许可证。许可证 规定,青霉素针剂的生 产厂为:Teajon Co.,原 产地为法国。甲公司在 得到乙公司已获取许 可证的通 知后 于 1995 年 4 月 10 日开出信用 证。信用证规定了唛头 标志、药品产地、单价、 总价款和价格术语。 1995 年 5 月 30 日, 货 到目的港。经目的港海 关查验,发现该批药品 的标签、批号、合 同号、麦头标志与 333 号许可证允许进口的药 品完全不符。1995 年 8 月 28 日,目的港所在 地的药品检验机关出具 药品检验证书, “本 确认 品由于生产厂牌与提供 的进口药

品许可证的 生产药厂名称不符,不 准进口”。 甲公司在得知上述书面 文件后立即通知乙公 司。乙公司致函甲公司 表示,将重新申请临 时进口许可证。双方为 此进行了多次协商,但 时至 1995 年 11 月 13 日仍未有结果。于是甲 公司不得不将货物退至 法国马赛港,但乙公司 拒绝收回该批货物,货 物又被退至中国大连港。 由于双方的争议得不到 解决, 甲公司于 1996 年 3 月 4 日提起仲裁。甲 公司称,乙公司 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 约,要求解除 451 号合 同,请求乙公司返还货 款及利息、总货款价值 10%的预期利润,承担 退货运费及利息和货在 马赛港因乙公司无理拒 收而发生的仓储保管费 用以及中国海关关税 等。 乙公司辩称,已经正确 履行 451 号合同,所交 货物完全符合合同规 定。由于甲公司迟开 信用证,导致生产厂商 无法及时通知甲公司, 但商品的实际品质与乙 公司向中国卫生部申报 的样品的品质完全一 致。在货物未能通关的 情况下,甲公司不积极 向中国医药部门申请一 次 性进口许可证,导致货 物最终未能入关。乙公 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自交 货时至目前的利息和全 部损失,要求甲公司接 受货物,不同意承担甲 公司提出的任何损失。 讨论:英国乙公司在合 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根 本违约?双方合同是否 可以解除?甲公司 的法律请求是否合理? 答:一、保证货物规格 与申领的许可证上载明 事项完全一致是本合同 执行的必要条件。 进口到中国的药品是否 允许其进口并如何履行 进口手续,应当按照中 国的法律规定进 行。根据中国的《药品 管理法》的规定,进口 药品必须申请《进口药 品许可证》。对已经取 得许可证的药品品种, 方准许办理进口。许可 证只对该证载明的品种 和厂商有效。 根据上述规定,获得进 口许可证并保证实际履 行的货物品种和厂商与 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完全一致是任何药品进 入中国的必备条件。在 本案中,乙公司申领到 进口许可证,但乙公司 运抵中国的准备交付给 甲公司的药品经检验与 333 号许可证核定的药 品完全不同。中国的 药品检验机构已经确认 “货物由于生产厂牌与 许可证上的名称不符, 不准进口”,由此可见 乙公司未能履行其应负 的合同义务,且导致这 一情况出现的原因是由 于乙公司自身的过错。 由于自身的过错违反了 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 导致货物无法通关,乙 公司没有履行其应有的 法定义务。 二、乙公司的违约行为 导致合同解除条件产 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第 25 条规 定:“一方当事人违反 合同的结果,如使 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 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 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 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 根 本违反合同”。而公约 第 49 条第 1 款同时规 定:“卖方不履行其在 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 义 务, 等于根本违反合同, 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 效”。对于根本性违约, 公约强调的是违约造 成的后果和另一方当事 人对违约后果的预见, 而一旦根本违约的情形 出现,守约方就可以采 取宣告合同无效的方式 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以减少自身的损失。从 本案的情况分析,实际 上乙公司的行为已经导 致其根本性违约,甲公 司有权宣布解除合同。 三、乙公司应当承担的 责任范围。 《公约》第 74 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 负的损害赔偿额,应当 与另一方当事人 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 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 相等。此规定反映了守 约方提出损害赔偿时的 责任范围。 本案中,乙公司应当归 还甲公司已经支付的货 款和支付之日至裁决做 出之日的利息;同 时,由于乙公司违约导 致退货返运法国和因乙 公司无理拒绝接受退货 而运回中国全过程中, 甲公司发生的全部运 费、仓储和保管费及其 利息。对于利润损失, 如甲公司可以提供充分 的 证明,应予以支持;对 于海关关税,因为合同 项下的货物被禁止进 口, 应不缴纳海关关税, 甲公司预交的海关关 税,可向中国海关申请 索回,不作为损害赔偿 的请求要求乙公司支 付。 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收妥结汇,又称收妥 付款,或先收后结,是 指信用证议付行收到出 口企业的出口单 据后,经审查无误,将 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 取货款,待议付行收到 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 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 时,议付行再按当日外 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 记入受益人(卖方)账 户。 2、买单结汇,又称押汇 或议付结汇,是指议付 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 下,按信用证条款 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装 运单据,按汇票金额扣 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 国外付款行票款之日的 利息,并按议付日的外 汇牌价将余款折成人民 币记入受益人账户。议 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 金、 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 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 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3、定期结汇,是指议付 行根据向付款行索偿函 /电往返所需时间长短, 加上银行处理工 作的必要时间,预先确 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 限,一般议付行审单无 误后 10~20 天,并与 出 口企业约定到期后无论 是否已经收妥国外付款 行的货款,都应主动将 货款金额折结算

人民币 记入受益人(卖方)账 户。 4、预约保险,是指长期 从事进口业务的外贸企 业可与保险公司订立货 物运输预约保险 合同,合同中规定了投 保险别、保险费率、承 包货物的范围以及保险 费和赔款支付等条款, 预保合同签订后,承保 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 公司就主动承担保险责 任。 5、出口报关,是指出口 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 人向海关申报交验有关 单据、证件,接 受海关对货物的查验, 履行海关规定的通关手 续。 二、填空题 1、催证 2、议付行 3、改证 4、正确、完整、及时、 简明、整洁 5、收妥结汇、出口押汇 (买单结汇)、定期结 汇 6、开证申请书 7、单独投保 三、单项选择题 1.A;2.C;3.B;4.B;5.B;6.D ;7.C;8.A;9.B;10D 四、多项选择题 1. ACE; 2. ABCDE; 3. BCD; 4. ABC; 5. BCDE; 6. AC; 7. ABCDE; 8. ABCDE 五、判断题 1、√;2、×;3、√; 4、√;5、×;6、×; 7、√;8、× 六、简答题 1.简述履行 CIF 条件 下,以信用证方式支付 货款的出口合同的基本 环节及其主要内容。 答:履行 CIF 条件下, 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的出口合同的程序,一 般包括备货、催证、审 证、改证、报验、托运、 投保、报关、装船、制 单、结汇、出口收汇核 销与出口退税等工作 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 中,以货(备货)、证 (催证、审证和改证)、 船(租船、订舱)、款 (制单结汇)四个环节 的工作最为重要。只有 做好这些环节的工作, 才能防止出现“有货无 证”、“有证无货”、 “有货无船”、“有船 无货”、“单证不符” 或违反装运期等情况。 2. 出口公司审核信用证 的重点包括哪些内容? 答:在实际业务中,由 于种种原因,买方开来 的信用证常有与合同条 款不符的情况,为了维 护我方的利益,确保收 汇安全和合同的顺利履 行, 我们应对国外来证, 按合同进行认真的核 对和审查,在审证时, 应注意下列事项: (1)政策性审查。凡国 家规定不准与其有经济 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 的银行开来的信 用证,应予拒收;与我 国签有贸易协定的国家 的来证,必须与协定规 定的内容相符;来证各 项内容必须符合我国的 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 性的内容。 (2)开证行资信审查。 主要是审查开证行的资 金能力、信誉、经营作 风等情况。 (3) 对信用证性质和开 证付款责任的审核。要 注意审查信用证是否为 不可撤销的信用 证,来证中不应有“可 撤销”字样,而且来证 中必须明确载有开证行 保证付款的承诺。对于 “软条款”一般不予接 受。 (4) 信用证金额及其采 用货币的审查。 (5) 对货物有关情况的 审查。对货物的品名、 品质、规格、合同号码、 数量、包装、 唛头等项内容。 (6)信用证装运期、有 效期、交单期与到期地 点的审查。 (7) 对信用证有关装运 条款的审查。 在审证时, 要注意信用证中有关是 否允许分批装 运和转运的规定。 (8)单据审查。对于来 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的 种类、份数和填制方法 等,要逐一认真 进行审核。 (9)保险条款审查。审 查来证要求的投保险别 或投保金额是否超出了 合同的规定。 (10)对银行费用的审 查。《UCP600》明确规 定,银行费用(一般包 括议付费、通知 费、保兑费、承兑费、 修改费、邮费等)由发 出指示的一方负担。 (11)信用证应表明受 国际商会最新出版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UCP600)的约 束。 (12)其他项目审查。 如审查开证申请人和受 益人的名称和地址等。 3.简述履行 FOB 条件 下、信用证支付方式的 进口合同的基本环节及 主要内容。 答:履行 FOB 条件下、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进口 合同的基本环节开证与 改证、办理运输与保 险、审单付汇、商品检 验、报关纳税等,如发 现国外卖方有违法行 为, 还要及时提出索赔。 第十一章国际贸易方式 复习题 一、单选题 1. 2. 3. 4. A; B; C; B; 5. 6. 7. 8. D; C; C; D; 9.C 二、判断题 1.√;2.√;3.×; 4.√;5.× 三、填空题 1.买卖关系、委托代理 关系(不是买卖

关系) 2. 增加拍卖、 减价拍卖、 递价拍卖 3.佣金 四、问答题 1~11 略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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