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处分条例
更新时间:2023-08-29 07:25:02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泰州实验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2-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提高学生的道德修养水平,教育、帮助违纪学生,根据《江苏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分一般安排在集体场合进行, 使处分过程成为既教育违纪学生,又教育全体学生的过程。
第三条 处分是学生教育的辅助手段之一,处分学生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一切为了教育学生;
2.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合乎学生的年龄、心理特点;
3.根据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依照处分条例,把握处分等级。处分学生要实事求是,做到公正公平、合法合理,严禁随意处分,维护处分的严肃性。
第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和治安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五个等级。
第五条 受过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
第二章 通报批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公开检查、 全校通报批评。
第一条 无故旷课4节以上或擅自离校半天者。
第二条 攀折树木,采摘花草,践踏苗圃,破坏绿化,翻越栅栏不听劝阻者。
第三条 随意糟踏桌面、墙壁,不听劝阻者 。
第四条 在公共场所乱扔废纸、果壳、包装袋等,或从楼上向下吐痰、乱扔杂物不听劝阻者。。
第五条 一周内在班级有违纪现象两次以上者。
第六条 中午到校后,在校内乱跑、乱窜、乱吵,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不听劝阻者。
第七条 在校园里大声喧哗,追逐打闹,骑自行车横冲直撞,相互嘻闹,自行车乱停乱取,不听劝告者。
第八条 搞恶作剧(如拆卸别人自行车铃、偷放自行车胎气、在公众场合起哄等),扰乱公共秩序,侮辱他人人格,影响他人生活者。
第九条 学习态度差,不思进取,经常扰乱课堂纪律或经常讽刺、打击积极上进同学者。
第十条 在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中已构成作弊事实(该科成绩为零),但认错态度好,且属首次作弊者。
第十一条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手段触犯他人,但未动手打人,未造成后果者。
第三章 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一条 因违纪受到通报批评,仍继续违纪者。
第二条 因追逐搞打造成轻伤事故或相互打斗情节较轻者
第三条 故意破坏公物经教育仍继续违纪者。
第四条 在公共场所谩骂他人、侮辱师长,造成严重影响者。
第五条 擅自攀爬围墙、门窗,或在校内燃放鞭炮,影响公共秩序和安全者。
第六条 违犯宿舍纪律,在宿舍内喧哗、吵闹、搞打,影响他人休息,受
到通报批评,仍不悔改者。
第七条 参入校内外未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聚众斗殴事件。
第八条 进食堂就餐不守纪律或浪费粮食不听劝阻顶撞工作人员者。
第九条 有抽烟、喝酒行为或参与赌博者。
第十条 进入营业性歌舞厅、游艺机室、网吧或阅读不健康书刊,初犯且认错态度较好的学生。
第十一条 违犯交通规则,妨碍交通秩序和安全,对他人造成轻度伤害者。
第十二条 在校园内玩火或宿舍内点燃灯、不听劝阻者。
第四章 严重警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一条 私自离校出走两天以上。
第二条 在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中构成作弊事实达两次以上者,
第三条 因打架造成伤害事故,情节较重、影响较坏的。
第四条 在校内挑动、策划、组织、参与聚众斗殴事件者。
第五条 住校生未经允许在外过夜,严重违反作息制度者。
第六条 在同学中拉帮结派,组成小团伙,对他人进行恫吓、威胁,影响较小者。
第七条 不听从教育,多次与老师无理取闹、顶嘴,情节恶劣者。
第八条 严重违犯交通规则,妨碍交通秩序和安全,对他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九条 因同学或邻里间的矛盾纠纷而纠集他人进行打击报复并造成严重伤害者。
第十条 故意破坏公物,情节严重,且态度恶劣者。
第十一条 看武打、黄色书刊,经多次教育后仍不悔改者。
第五章 记过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一条 旷课两周以上或私自出走一周以上者。
第二条 因打架造成严重伤害事故和影响恶劣者。
第三条 在校内外挑动、策划、组织、参与聚众斗殴事件,动用器械威胁他人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敲诈或偷窃他人钱物累计数值5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
第五条 撬门爬窗进行偷窃或强行入室夺取钱物,影响较坏者。
第六条 因抽烟、酗酒等,引起严重后果者。
第七条 在同学中传播暴力、黄色书刊者。
第八条 累计两次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章 留校察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一条 旷课超过一个月者。
第二条 因打架造成极严重伤害事故的,或动用器械威胁他人安全,影响恶劣,且造成伤害事故者。
第三条 敲诈或偷窃他人钱物累计数值200元以上者。
第四条 撬门爬窗行窃或强行入室夺取钱物,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者。
第五条 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章处分和撤销处分程序
一、处分程序:
1.班主任或学生管理员上报书面材料(违纪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班主任意见及其它相关材料),提出处分建议。
2.政教处审定,由分管校长会同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
3.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含留校察看)需经校务会议批准,处分布告在校内公开张贴。
4.凡学生受处分,由所在班班主任通知其家长,配合进行教育,同时将有关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二、撤销处分程序:
1.受处分学生经教育如有明显进步,一年后可撤销处分。
2.在留校察看期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学生,经监护人同意可送工读学校托管。
3.撤销处分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群众评议,经班主任签署意见交政教处,经政教处考察验证后讨论决定。
4.撤销处分布告在校内公开张贴。记过以上撤销处分决定须存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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