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职业病代理词

更新时间:2023-09-30 00:0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我受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本案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主要焦点在于死者黄永泽与六位被申请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所谓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只有双方实际履行上述权利义务,就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就像本案黄永泽与上述6位被申请人关系一样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调整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也就是说引起劳动头系产生的基本事实是用工,而不是订立劳动合同。本案黄永泽虽说在各个厂里的干活时间不长,但都具备劳动关系的三要素,他们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不影响他们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案的黄永泽与上述6位被申请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从本案事实上讲,黄永泽于2007年至2013年期间分别在6位被申请人从事彩印工作,但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以下情形,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份。本案的黄永泽与6位被申请人完全符合上述的情

形。从事实上说,本案黄永泽是6位被申请人的职工之一,已按受被申请人的日常管理,分别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因此他们之间已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三、从证据来看,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已向贵部门提供了5组证据,其中第四、五组证据足以证明。本案黄永泽与6位被申请人存在着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黄永泽与6位被申请人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确认黄永泽与6位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合法合理,贵委就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依照《民法通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特请求贵委依法确认。

(关于是否是代工的争议)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qdd.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