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刑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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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死刑之存废

姓名: 专业:法学 学院: 学号: 年级:

摘要: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已经存在很久,至今它经历了产生、发展、兴盛、逐渐被废除的五个阶段。而它的存在被人们所重视,并引发了人们特别是法学界的广泛争论。这场激烈的争论极大地充实了对死刑的认识,加深了我们对死刑的理解。本文将着重从我国死刑的发展与现状并结合名家学说来阐述死刑在我国废除的必然性和本人关于废除死刑的建议。

关键词:死刑 中国死刑制度发展史死刑存置论 死刑废除轮 中国死刑命运 死刑废除建议

目 录

前言 ????????????????????1 中国死刑制度发展史 ????????????2

死刑存置论 ????????????????4 死刑废除论 ????????????????5 结论 ???????????????????6 致谢 ???????????????????7 参考文献 ?????????????????8

前言:

贝卡里亚出版过一本至今仍响彻刑法学界的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从而一场轰轰烈烈至今仍悬而未决的死刑存废之争由此爆发。其中有以边沁,菲力为代表的死刑废除论,也有以黑格尔,康德,加罗法格为代表的死刑存之论。本文将循着前人的足迹通过对中国历史上死刑制度的研究来论述笔者关于死刑的观点。

中国死刑制度的历史演变

原始社会末期,一个氏族或部落对另一氏族或部落的敌对行为,盛行大规模的集体性“以血还血 ,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活动,死刑就渊源于这种“血族复仇”。

中国古代的刑罚出现于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韩非子·饰邪篇》载:“禹会诸侯之君于会稽之上,防风之君后至,而禹斩之。”可见在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朝,死刑就产生了。夏朝有大辟,诛,戳,火烧等。这一刑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历史上以宗法等级制度为基础,令人战栗的“株连制度”诞生了。从此以后,这个制度经常被奴隶主、封建主所运用,造成了许多血腥的惨案。商朝又制造了炮烙,挖心,活埋,剁成肉酱等惨绝人寰的刑种。周的刑罚制度趋于完善,主张明德慎罚,重视德教。建立了自己的五刑。并创设了系统的刑罚等级制。以身份,地位的不同处以不同的死刑。《刑书释名》载,周朝的死刑可分为七等, 一曰斩,杀之斧钺;二曰诛,杀以刀刃弃市;三曰搏,去衣磔之;四曰焚,以火烧之;五曰辜,焚裂尸体;六曰踣,毙之市场;七曰磬。这种制度由于其核心是宗法等级制,所以为以后历代剥削统治者所承袭。

春秋时代死刑主要有 “膊”、“踣” 、“醢”、“杀”、“轘”、“烹”、“族刑”(杀尽犯人一族)等,而且出现了死刑罚及死人的“戮尸刑”,并发展为后世的“暴尸枭示”和“发棺断头”等死刑方法。 战国以后, ,新兴地主阶级确立了自己在政治、经济上的统治地位,但政权初建,出于保护新生政权的强烈愿望,为了严惩没落奴隶主贵族的复辟反攻和可能再度爆发的奴隶大起义,于是在刑罚方面,封建统治者便集春秋以来几乎所有最残暴的刑杀手段之大成,并向严酷的方向又推进了一步。如魏国的死刑连坐叫“夷”,又分为“夷族”和“夷乡”,前者要杀死犯罪者的整个家族,后者则要杀尽犯罪者乡里的一切人。

秦朝秦始皇专任法治,推行“以法治国”的思想,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大织法网,促进了国家繁荣、民族的融合和兴盛,但他在极为广泛的领域里具体使用的手段都是刑罚专政,因此史称“秦施暴政”。“据不完全统计, 秦时刑种在八十以上”,“其中生命刑有十九种” “车裂”;“定杀”(把活人固定于水中,淹溺致死);“扑杀”(扑击而死);“戮”(分“生戮”和“戮尸”两种);“磔”;“阬”;“斩”;“腰斩”;“夷三族”(父、母、妻三族);“枭首”;“族”;“凿颠”(钻头顶骨而死);“镬烹”;“抽胁”(疑为抽筋致死);“绞”(用绳子将犯人勒死);“囊扑”(装入囊内斩杀);“夷九族”(什五连坐。一家犯罪九家不告,连坐);具五刑;弃市。汉,迫于农民大起义的威力,鉴于秦暴政而亡的教训,高祖占领咸阳后,曾“与父老相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政权巩固后,顺应客观形势,又命相国萧何作九章律,汉文、景二帝还进行了颇得人心的刑罚重大改革, 以此奠定了封建制五刑的基础。,汉朝的死刑可分为三等:一曰枭首;二曰腰斩;三曰弃市(中二年改为弃市)。此外, “昔高祖令萧何作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而“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首其首,葅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 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在王莽执政时,还有“镬烹”、“焚如”等非正刑。可见,在以言立法废法的封建皇权专制的刑制下,要真正认识中国的死刑制度,还不能仅局限在各朝的律典之上。

三国两晋南北朝为我国历史上民族大融合与大分裂、各派政治势力反复较量的时期,各朝诸代随阶级力量消长的形势不同,死刑种类有异。如三国时的曹魏律定死刑为“枭首”、“腰斩”和“弃市”等,此外,“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于潴或枭,夷其三族,不在律令。”《晋书·刑法志》。晋朝的死刑依律也只有上述三等,但法外的“夷三族”之刑已不株连被休出的养母和已出嫁的女儿。宋、齐、梁、陈四王朝史称南朝。宋在制定律令上没有什么建树,但用刑却颇为惨苛。据《南宋刑法志》等载,宋的死刑主要有:“枭首”、“斩”和“弃市”,同时还有“鞭杀”、“割腹刳心”、“脔割”、“扬灰”和“汙潴”(疑为将人于污水中溺死)等杀人方法;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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