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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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甬办[2009]217号

关于转发总行《个人经营贷款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支行、营业部:

为规范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促进个人经营贷款稳健发展,现将总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工银办发[2009]3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有固定居所和职业,并提供当地常住居民作为保证人。

二、采用保证担保的,担保公司存入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担保贷款余额的10%,且担保公司同一时点为我行个人贷款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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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5倍,单户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10%。

三 、个人经营贷款的操作及档案管理等按照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制度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新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附件一)、调查审查审批表(附件二)、贷后检查表(附件三)。

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分行反映。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

内控合规部。

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9年4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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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人是指我行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个人经营贷款的发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经营贷款经办行必须配备具有公司信贷业务从业经验的营销与管理人员,组成个人经营贷款专业营销和管理团队从事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所有分支机构。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及贷款用途

第七条 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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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每个借款人均须满足上述年龄条件,除配偶外,共同借款人须为同一经营实体或经营项目的出资人或股东。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三)借款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中,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者姓名”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借款人经营实体为合伙企业的,借款人须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借款人须为该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

(四)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能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七)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八)原则上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多人同时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用于该经营实体经营,也不得同时申请法人贷款(含小企业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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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个人经营贷款的用途为借款人或其经营实体合法的经营活动,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

借款人须承诺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房地产项目开发,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以及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

个人经营贷款投向须符合我行行业信贷政策,严禁对环保违法企业及小煤炭、小水泥、小玻璃、小炼油、小火电等“五小”企业的经营者发放个人经营贷款。

第三章 贷款担保

第九条 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 第十条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抵押物须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限自然人)名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办公用房、厂房或拥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出让性质的土地。

根据抵押人申请,可用住房、商用房或商住两用房办理最高额抵押。抵押房产房龄原则上不超过20年,对于建筑质量、区域位臵特别优良的房产,房龄可适当放宽。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 第十一条 抵押房产或土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抵押房产或土地与贷款行位于同一城市。

(二)抵押房产或土地已取得完整产权,未设定抵押(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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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签批人不得同意发放。

第二十七条 个人经营贷款审批(签批)权限按年度基本授权执行。

第二十八条 贷款调查人、审查审批人及签批人应按各自的职责填写《个人经营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见附件二)。

第七章 贷款作业监督与贷款发放

第二十九条 对审批和签批同意的贷款申请,由信贷管理部门进行贷款作业监督,作业监督内容包括监督审查业务合规性、合同文本的完整性和核准担保落实情况等。重点监督审核贷款资金是否按照约定的贷款用途,向约定的支付对象及账号进行支付,担保手续是否完整、合法。

第三十条 经作业监督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由贷款经办行发放贷款,也可直接由信贷作业监督部门或其他集中放款中心进行集中放款操作。

第三十一条 贷款作业监督岗位设臵及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信贷作业监督职能前移方案(试行)》(工银办发[2008]757号)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贷款支付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对贷款资金的使用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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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个人经营贷款资金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对象支付。

如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经授信审批部门审批同意,贷款资金可向借款人发放,由借款人向其交易对象支付。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支付贷款资金,应对相关凭证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符合借款合同约定的条件。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经营贷款贷后管理相关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管理内容包括客户关系维护、押品管理、违约贷款催收及相应的贷后检查等工作。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后监测、检查及对贷款经办行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督导。

第三十六条 经办行贷后管理和检查工作具体包括: (一)对于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的,要通过借款人贷款账户跟踪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流向,监督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发现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加收罚息,并督促借款人更正贷款用途,对于无法更正用途的,要采取措施及时收回贷款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

(二)定期了解借款人客户信息变化情况(包括联系方式、居住地点、经营状况、收入情况、家庭重大变化、其他融资和负债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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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期查询相关系统,了解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信用状况。

(四)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抵押房产状况及价值、权属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现影响抵押房产价值变化的重大因素,可能造成抵押房产的债权保障能力不足时,应及时重评抵押房产价值。

(五)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随时检查保证金账户情况,对于保证金不足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补足保证金,否则应停止发放该保证人保证的贷款。

(六)定期检查贷款资金是否被挪用,是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七)检查违约贷款违约原因,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八)定期检查大额贷款及“一人多贷”借款人是否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存在影响贷款按时偿还的因素。

(九)及时对违约贷款进行催收,对无法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联系到的借款人进行上门催收。

(十)检查逾期贷款是否在诉讼时效之内,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是否合规、合法。

第三十七条 贷款经办行要加强贷款检查工作:

(一)发现贷款逾期的,应立即进行贷后检查;对存量逾期或欠息贷款的检查间隔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二)对于正常贷款,贷款经办行可定期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每季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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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后检查应填制《贷后检查表》(见附件三),如发现重大风险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贷后管理职责及贷款经办行其他贷后管理要求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工银办发[2007]4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个人经营贷款档案管理按照《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6]650号)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办发[2005]3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个人经营贷款申请表

二、个人经营贷款调查审查审批表 三、个人经营贷款贷后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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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pe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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