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业大学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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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业大学教学差错与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行为及教学管理,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是指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对教学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者事件。 教学差错与事故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三类。

第三条 对教学差错及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须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调查认证充分,处理公平合理。

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界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1.不按时间要求提交教学日历、实验进程表、学生考试成绩等教学文档。 2.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早退在5-10分钟之间。

3.在上课过程中接听或拨打电话影响正常教学。 4.酒后上课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5.试卷命题出现错误,但在试卷发放前被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 6.在监考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进行与监考无关的活动。 7.未经批准,提前、推迟考试或者延长考试时间的。 8.试卷批阅中,漏改或计分误差达5分。

9.监考人员擅自委托无监考资格的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代监考。 10.教学设备、教学用品等管理不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教学效果。 11. 在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因指导不到位,造成设备轻度损坏; 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上网进行与实习无关的活动。 12.其他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学安排、考试组织工作出现失误,造成教学混乱。 2.因管理不到位,致使教学设备不能按时正常使用,影响教学。 3.试卷命题出现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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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或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早退在10-20分钟之间。

5.监考人员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隐匿不报。

6.未履行申批手续,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者擅自变更教学活动时间、地点等。 7.丢失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或毕业论文等教学档案,造成不良影响。

8.监考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考试秩序混乱,或漏收/遗失学生考卷、答题纸、答题卡,造成学生考试成绩缺失。

9.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造成不良影响或试卷批阅中,漏改或计分误差达5-10分。10.课堂教学的实际进度与教学日历安排有较大差异,或者讲授内容与教学大纲要求有较大出入的。

11.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 教学安排、调度有误,导致较大范围缺课、缺考、停课、停考。 2. 学籍处理、学生证件的发放与管理有误,对学生、学校造成严重影响。 3. 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学籍、学历、学位等各类证书、证明。 4.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言论,或者宣扬有悖社会公德的思想,或者煽动学生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5. 背离教学大纲要求,擅自增减教学内容,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 6. 无正当理由,缺课、缺监考(上课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按缺课论处;监考迟到、中途离岗、早退20分钟以上按缺监考论处)。

7. 试卷命题、传送、保管过程中故意泄密;考试阅卷、成绩登录中弄虚作假。 8. 监考过程中玩忽职守,怂恿学生舞弊,或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隐匿不报,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和不良影响。 9.试卷批阅中,漏改或计分误差超10分。

10.教学过程管理不善,或在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中,因失职导致教学仪器设备重大损失,或人身伤害事故以及恶劣社会影响的其它行为。

11.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不力,审核把关不严,被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出现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失范现象,造成严重影响。 12.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及申诉

第七条 学院负有教学秩序管理和监督职责,对发生的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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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向教学主管部门汇报,不得隐瞒不报或缓报。教学主管部门在收到相关学院、教学督查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提交的信息后,进行证据材料收集。根据事实类别,按照本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认定。教学差错可直接认定,教学事故还需由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认定。

第八条 教学主管部门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责任人及所在学院(部门)。 第九条 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复议。

第四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教学差错及事故的认定结果均在教务处、人事处、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院(部门)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岗位聘任、申报各类荣誉称号等的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教学差错者,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一年内累计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对教学差错责任人,由所在学院(部门)进行训诫谈话及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三条 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评奖评优资格。人事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绩效工资。处理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十四条 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人事处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绩效工资。处理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工业大学关于教学事故及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的规定》(教学[2002]18号)同时废止。

安徽工业大学 201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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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ou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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