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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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排污费资金

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环计[2003]41号、锡财建[2003]31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环境保护局无锡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3.09.12 【实施日期】200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环计[2003]41号、锡财建[2003]31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环境保护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0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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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和《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按照预算资金管理,坚持“量入为出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排污费资金的收缴、使用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章 排污费资金的收缴管理

第五条 排污费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市属及市属以上的排污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 2 / 3

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区属及区属以下的排污者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无锡市区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污费,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

由省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收缴二氧化硫排污费的电力企业名单见附件。以后新增此类电力企业,按本条内容执行。

第六条 排污者依照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提出复核申请的,如果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应当先按照复核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排污者对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无异议的,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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