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私有退休基金制度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比较(社会保障国际比较课程论文)

更新时间:2023-05-18 21:28: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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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私有退休基金制度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比较 08社保一班 陈娴 摘要:本文介绍了美国私有退休基金制度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含义及建立背景,分别从管理立法、缴费与领取以及投资运营这几个方面对两种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了完善和发展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启示:提高管理立法的层次;制定更为灵活的缴费税收优惠政策;适当放宽投资渠道,略微加强股票投资以及建立企业年金亏损的保险措施。

关键词:美国私有退休基金 企业年金 比较

前言

放眼世界,在众多发达国家中,美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是最大的,而在美国社会保障基金中,私有退休基金的总额又是最高的。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超过美国联邦社会保障基金、州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障基金的总和,成为美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在很多方面,美国的私有退休基金制度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有很多相似之处:都属于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险,都采用私有化的运行模式等等。但由于我国的企业年金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时间短、规模小、问题多,希望通过将相对成熟的美国私有退休基金制度与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进行比较,“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为完善和发展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一条新思路。

一、 两种制度的含义及相关背景的介绍

美国的私有退休基金是指各个行业根据有关法律自行单独设立或者多个企业自愿联合设立的员工社会保险项目,或者叫做社会保险规划等。它是企业雇主发起建立的退休基金,同时其产权又是归该企业的雇员所有。从19世纪晚期开始,美国许多私有企业为了吸引和留住雇员,自觉地提出了企业自有自营的退休计划。第一个这样的计划是在1875年,由美国运通公司推出的,比国家运营的社会保障整

整早了60年。今天全美私有企业的员工中,有48%至少受保于一种私有养老保障计划。

我国的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和职工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旨在为本企业和职工退休后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充性养老收入,是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第二大支柱。我国的补充养老保险最早是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提出的。随后颁布的《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确定下来。国务院在2000年底《关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中为了与国际接轨,将其更名为企业年金。

二、 美国私有退休基金制度与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管理立法的比较

管理美国私有退休基金制度的法律是在1974年,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订立、国会审议通过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该法案至今仍是管制私有养老计划的基本法律,当中确定了联邦劳动部为私有养老计划的管理部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起配合作用。

我国管理企业年金的法规是2004年劳动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该办法是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重要法规、对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市场服务行为等方面都做出了规定。

对比美国的管理立法,我国管理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不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而是以国务院或部门法规的形式颁布。立法层次较低,其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差,这就制约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推广和发展。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提高立法的层次,加强执法的力度,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创造一个严谨有序的环境。

三、 美国私有退休基金与我国企业年金缴费与领取的比较

美国的私有退休基金制度和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所采用的主导

缴费模式是是确定缴费型(DC型)。实质上就是实行完全积累,以个人账户的方式进行管理,所需的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但这种缴费模式也存在一个问题:对于许多年龄大的员工来说,他们面临着积累时间短的问题,常规的DC型计划满足不了他们将来的养老需求。对于这一部分员工,建议采用确定收益型(DB型)的缴费计划。但DB型的计划要求企业有强大的实力和雄厚的资金来负担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并且带有很大的风险性。我国与美国的基本国情不一样,美国的经济实力雄厚,企业的规模大、种类多、盈利水平高,而我国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不属于经济强国,所以应在预防风险方面出台一些措施。

在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方面我国是这样规定的:“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即明确了企业年金对于个人缴费是没有税收优惠的,这从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的积极性。而美国是这样做的,它分为很多的账户类型,其中传统个人退休账户的个人缴费部分是不必缴纳当年税收的,但将来退休后从账户取款时需要缴纳当年的个人所得税;还有一种是反向个人退休账户,它要求个人向账户存款的当年需缴纳所得税,而将来取款时则不再征所得税。我国的做法就类似于这种反向个人退休账户的模式,但这只特别适用于那些退休后,需要一次性大量取款的人。我国应当灵活多变一些,针对不同的人群制定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美国对缴费确定型退休金的领取是这样规定的:个人从账户中领取现金时不得提前和延迟领取,不得早于59岁半也不能晚于70岁半,否则都将予以罚款。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年龄的限制,但开设的个人账户必须达到5年,否则也将予以罚款。并且美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规定,雇员在一个单位工作5年之后就离开,必须赔偿工作单位的收益损失,只能得到全部退休金

的25%,但工作7年之后离开就可以得到100%。而我国的规定就相对比较简单: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性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未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则不得提前领取。而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若新就业的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四、 美国私有退休基金与我国企业年金投资运营的比较

在投资机构方面,美国的私有退休基金主要是通过共同基金进行投资的,不是由私有退休基金机构直接进行。美国共同基金市场的规模很大,有多种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美国私有退休基金中的很大部分都是通过投资共同基金来获取投资收益的。而我国的做法是,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以书面合同形式确定受托人,托管企业年金。然后由托管人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在投资对象方面,美国的私有退休基金主要以投资共同基金为主。美国的共同基金分为33种,但主要的形式只有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和平衡型基金四大类,其中私有退休基金投资在股票基金的比重是最大的。而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有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流动性良好的金融产品,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一些信用等级高的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等。对比美国私有退休基金的投资方式,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范围就显得比较宽泛,没有什么侧重点,并且对每一种投资对象都有严格的规定。例如投资股票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而投资国债的比例又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可见我国的做法还是比较保守的,一般不会轻易选择股票这种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投资方式。

在投资收益方面,美国私有退休基金的投资回报率是呈现逐

年攀升的趋势,其投资收益优于美国州和地方政府社会保障基金,更优于美国联邦社会保障基金。而我国企业年金的投资效果就没有那么理想了,2000年的收益率是2.79%,虽然在随后的几年中有所上升,2009年取得了7.78%的收益率,1但相比较美国还是比较逊色的。造成两国投资收益差距的主要原因是投资工具的选择,我国企业年金基金主要选择一些风险系数小的投资产品,例如银行存款、国债等,而美国的私有退休基金大部分都用来投资在股票市场,其收益肯定是远远高于我国的。并且美国私有退休基金的投资收入都是一律免税的,而我国企业年金投资活动中只有国债收益才能免税,其余都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可见,我国对于一些风险性投资是严格控制的,当然这与我国的实际国情是紧密相关的,毕竟资产本金的安全才是第一位。

五、 美国私有退休基金制度对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启示

1、 提高管理企业年金的立法层次

由于我国管理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不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制定的,其权威性和稳定性总是受到动摇,在制度运行的过程中,许多部门并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导致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在管理方面出现许多漏洞。基于这种情况,我国应当提高管理立法的层次,增强其法律效力,在相关法律细节的制定上要更为严密,这样才能为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创造一个严格有序的法律环境。

2、 制定更为灵活的缴费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企业年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是没有税收优惠的,这从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我国应当针对职工不同的领取方式制定相应的缴费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退休后分批领取企业年金的职工,可以免去其在缴费时的税收,改为在领取时缴纳;而对于将来需要一次性领完退休金的职工可以在其缴费时收取个人所得税,当他取款时就不必再缴纳了。这样会给缴费者带来最大程度的税收优

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惠,同时也会吸引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

3、 适当放宽投资渠道,略微加强股票投资

虽然股票投资的风险性很大,但从美国私有退休基金的投资案例来看,不可否认,投资股票的收益是远远高于银行存款或是购买国债的。我国可以适当放宽投资政策,选择一些信用较好,运行相对比较稳定的股票进行投资,再聘请一些专门人才进行管理,这样投资收益应该会有所提高。当然我国不可盲目效仿美国,美国经济实力雄厚,许多企业有坚实的财力做后盾,而我国的经济水平还不及美国,还是应当把资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只是可以略微加强股票投资。

4、 建立企业年金亏损的保险措施

任何基金计划都会面临亏损的风险,有的是基金破产了,有的是企业破产了。面对这个问题,美国的做法是这样的:美国政府通过退休金保险公司,为各个私有退休金计划提供保险。一旦某个公司破产倒闭,政府保险公司将为破产企业的雇员提供退休金的补偿。退休金保险公司是一个隶属于联邦劳工部的国有非营利性公司,它的唯一业务就是为私有企业的退休金提供保险。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制度缺乏风险补偿机制,为确保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降低投资风险,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一个企业年金的保险制度。

小结

美国私有退休基金制度建立时间早,发展速度快,基金积累规模大,相对比较成熟,不管是在制度的基本管理方面还是在基金的投资运营方面,都有很多值得我国学习的地方。当然任何事都不能全盘效仿,美国私有退休基金制度也是存在缺陷的,这是我国在借鉴时应当加以避免的。总之,最根本的原则还是要基于现实情况,在借鉴国外的经验时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制定适合我国的制度政策,这样才能达到学习借鉴的最佳效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nn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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