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则和条例对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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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学习《条例》与《准则》心得体会

学习《条例》与《准则》心得体会

按照离石区信用社党委的要求,我信用社组织所有职工认真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通过学习《条例》和《准则》使我深刻的感受到,《条例》和《准则》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有力武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条件,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对于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学习《条例》和《准则》,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和把握其精神实质,重点在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做到遵守党的纪律不动摇,执行党的纪律不走样,时刻用党的纪律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规范我们的一言一行。在学习上要用正确的理论武装我们的头脑,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在工作上要精精业业,积极向上,不求名利,坚持一切为集体发展为核心的思想;在生活上要甘为清贫,自觉拼弃贪图享受、唯金钱至上论,自觉抵制腐败歪风邪气,管住自己的嘴和手,管住自己、管住家人和身边的人。自觉做到在困难面前勇往直前,勇挑重担,在荣誉面前不抢不追,谦让包容。要自觉增强党性观念,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坚持讲政治、讲学习、讲大局、讲贡献、讲风格、讲原则、讲团结、讲正派,踏踏实实做事,平平淡淡做人。坚决克服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不思进取,投机取巧,生活怕苦,工作怕实,管理怕严、作风怕硬,遇到困难和矛盾绕道走,看到名利争着上的不良思想和行为。

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时刻保持警醒和忧患意识,铸就思想道德防线;时常反思自己,用《条例》和《准则》检查对照自己,做一名廉政的公仆。 银行从业之道,贵在廉洁,廉洁是一种品德,更是一种能力。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银行工作人员来说,如果不能坚持依法廉洁从业、遵守职业操守,就会失去拓展市场赢得客户能力的基础;如果不能经受住物质利诱的考验,就会失去提高创新发展能力的保证。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切感受到作为一名银行从业人员,每天与钱打交道,要坚持廉洁自律的原则,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因此,我们应该通过以下几点做到廉洁,从而达到反腐的目的:

一、要加强理论学习和党性锻炼,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端正思想作风,提升思想境界,模范遵守国家和企业有关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二、抵制住诱惑,端正职业道德思想,要见诱惑心不动,见财物心不痒,最根本的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一个人如果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就不会去干好本职工作,心思也不会放在集体发展上,而是会想方设法如何为自己捞好处,见利就图,有乐就亨,这种人最终不但害了自己,也害了集体。

三、树立了廉洁从业、守规操作的职业操守。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增强了“合规创造价值”、“违规引发风险”的风险理念,建立了有责担责,尽职免责的责任思维,反对放松管理求发展,充分认识到违纪违规经营的危害性,以及违规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受到的惩戒,对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绝不姑息纵容。增强自身遵纪守法的意识,营造依法经营、守规操作、廉洁从业的良好氛围,保障各项业务又好又快发展。

四、要知足常乐,保持平衡心态。

五、正人要先正己、做反腐倡廉表率。要时刻做到警钟长鸣,要牢记党的宗旨,做好本职工作,恪尽职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坚决按照廉洁从业的要求办事,严格要求自己真正做到不辜负党的期望,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总之,通过这次集中学习,我觉得作为一名公职人员,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党性修养,加强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警钟长鸣,慎独慎微。一定要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用党章党纪严格约束自己,经常用先进的思想道德对照检查自己,正确对待组织、 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自己,筑牢思想道德的防线。

篇二:“三学”对照检查材料

“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

对照检查材料

(2014年12月29日)

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根据《中共XXXX关于在全X开展“学党章、学准则、学条例”专题集中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X字?2014?XX号)的文件要求,X党委在全乡范围内对党员干部开展以学习《中共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主要内容的专题集中教育活动。通过一个月的学习活动,针对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作如下对照检查:

一、贯彻执行各项纪律规定情况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情况。自入党以来,我始终严守党的政治纪律,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省、X、X、X党各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情况下都做到政治信仰不动摇、政治立场不含糊、政治方向不偏移,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维护各级党委政府的威信,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同时自觉学习遵守党章,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纪律,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自觉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

活准则办事,讲政治、顾大局,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存在的问题:一是在党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上敏锐性不够,鉴别力不强;二是对党的理想信念、思想不坚定,没有做到时刻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二)贯彻执行《党章》、《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情况

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开展“三学”活动以来,我认真学习和领会党章的内容和精神,将此次学习活动作为一次全面提升自身理论水平、政治素养的契机。一是深入系统的学习党章。通过乡党委专题辅导、分节讲读和自觉学习等形式,切实把党章的内容学深、学透。二是带着问题学。在学习过程中,认真对照党章中对党员义务和纪律的要求,比照杨善洲、李柄祥等优秀共产党员的选进事迹,深刻反思自己存在的差距和不足。三是联系实际学。根据自已分管部门的实际情况,联系实际,深入基层、做到边学习,边思考,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通过此次学习活动,使我对《党章》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实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全面提升了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

2、《廉政准则》是新形势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现实需要;是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廉政准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抓落实: 一是认认真真学,原原本本学习《准则》内容,把《准

则》中规定的要求弄清、记牢,全面把握《准则》的要求。二是结合分管的部门实际情况,抓好贯彻落实,在学习中对照《准则》中的“八项禁止”和“52个不准”在自己和分管部门执行的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时主动及时纠正。三、严于律己,争作廉政表率,对照规定,严格自检自查,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为,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

3、《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权利的党内重要法规。在这一个月的集中学习活动中,通过集中学习和自学,对《纪律处分条列》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明确的知道哪些是该做的、能做的,哪些是不该做、不能做的,树立了党纪红线不可逾越的思想。同时对照条例,认真反思,切实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及时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抓分管领域和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题责任过程中,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工作同布置,以上率下,为自己分管的职能站所做表率。在日常会议和工作中时,多提多说,将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工作来抓。并对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警示,有效遏制了分管部门有违党风廉政建设的事件发生。

(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市党委实施办法,执行民主集中制,转变作风,带头接受监督,深入整治“四风”突出问题的情况

中央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后,自己严格遵照执行,根据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条规定以及州委相关要求,紧密结合我乡的政法工作实际,严格按照要求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五禁令”和省州有关规定,切实做到有硬性约束、有责任制度、有监督检查、有惩戒措施。通过学习教育,将“八项规定”、“五禁令”和省州有关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从自身做起,从具体问题改起,以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衡量领导干部作风的根本标准,带头改正存在的“四风”突出问题,以更加务实扎实的作风,带着深厚的感情去做好工作,解决群众的困难,满足群众的期盼。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理论学习不深、不透

这次在学习《中共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活动中,虽然已经通读了原文,在原来的基础上有了一些提高和认识,但由于学习粗浅,理解不深、把握不准,没有很好把理论与自己的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并正确运用理论来指导实践。

(二)理想信念还不坚定

理想信念是一个人的精神支柱,总认为自己受党教育多年,理想和信念都没有什么问题了,通过多年也可以证明,因此,放松了思想改造,导致对党的理想信念、党的要求出现了差距,宗旨意识不强,与新时期、新形势对党员的任务

不相融合,思想境界不高。

(三)遵章守纪还需加强

多年来,自己认为只要按照党章要求,按照中央和各级党委的规定办事就够了,而忽视了《中共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严格执行,不注重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形成了只要自己不违反就行了,对身边的个别现象也不闻不问,说得多,管得少。

三、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开展学习《中共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集中教育活动,深刻领会《党章》、《廉政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的内容和规定,坚定理想信念,恪守规矩,严格按党纪国法办事,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党忠诚,清正廉洁,并努力做好以下整改。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修养。自觉学习《中共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遵守党章,维护党章,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宗旨意识、纪律意识、责任意识,真正把党的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体现在工作中。

(二)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就是要在思想上、言行上、行动上对党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方面与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搞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始终

篇三:读懂《准则》和《条例》

从“改、增、删”读懂《准则》和《条例》

名称从《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改为《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内容从3600余字精简至281字,这样的“删繁就简”意味着什么?原《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去哪儿了?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与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变化值得特别关注?“负面清单”与每一名党员息息相关吗?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如今整合为“六大纪律”,为什么反而提高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答案就在《准则》和《条例》的“改、增、删”中。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修订后的《准则》共8条、281字,分为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可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情操等“四个必须”原则要求。二是围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对全体党员提出“四条规范”。三是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权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与2010年1月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比,修订后的《准则》紧扣“廉洁自律”、覆盖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

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成为向全体党员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需要指出的是,原《准则》中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的“8个禁止”“52个不准”并非“去无踪”,很多内容作为“负面清单”,移入同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原《条例》共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修订后的《条例》共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等3部分。

对照《条例》修订前后的内容变化,不难发现,新《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作为“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这把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的“党纪戒尺”,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其中,既做“减法”,删除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并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又做“加法”,结合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纳入党中央强调的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与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改、增、删”值得特别关注?梳理《条例》的具体条款,“负面清单”的重点清晰可见。

“总则”告诉你,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等情形,后果更严重了

修订后的《条例》“总则”部分,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的第九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而在2003版《条例》的第十二条规定中,“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从“一年内”改为“一年半内”,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果更严重了。

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的类似条款还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如第十三条是修订后新增的内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下转第三版)(上接第一版)又如,第十九条规定,有“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等三类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在第二十条中,“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这些都是增补的内容,突出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党纪“从严”。

“分则”告诉你,“六大纪律”可“对号入座”,党纪“负面清单”不再包括贪污贿赂行为

修订后的《条例》“分则”部分,就是详述对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分,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负面清单”作用,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

“六大纪律”,政治纪律排在首位。修订后的《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要求和

实践成果转化为纪律条文,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纪条款。如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组织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以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如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廉洁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权权交易、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利等。如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值得注意的是,“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第九十六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第九十七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第九十九条)……诸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情形被纳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不仅要处分直接责任者,还要处分领导责任者。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新增了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强迫命令、办事不公、侵害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条款。

违反工作纪律新增“负面清单”,包括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四风”问题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违纪条款。值得一提的是,2003版《条例》第一百五十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还有引人注目的一大变化,是2003版《条例》第九章“贪污贿赂行为”所列条款,在修订后的《条例》中都删除了。不消说,这是实现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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