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电力工程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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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一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一、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定义

(一)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它为推荐性标准。

(二)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四个级别、三个层次

1.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

我国标准的两种类别是: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GB/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强制;

GB/T 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为推荐性标准。

(2)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为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

DL/T 5161.1—5161.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为推荐性标准、条文强制。

2.我国标准的四个等级

(1)国家标准GB/×××××--××××

(2)行业标准DL/T××××--××××

如:火电专业《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DL/T 5210》,该系列标准分如下九个部分:

①DL/T 5210.1-2005《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1部分:土建工程》;

②锅炉;③汽轮机;④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⑤管道;⑥水处理及制氢装置;⑦焊接;

⑧加工配制;⑨《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 5161.1—5161.17—2002。)

(3)地方标准

如:DB 14/ T94—2002山西省地方标准,建材产品中废渣掺加量的测定。

(4)企业标准Q/GDW×××--××××

如:GDW-国家电网

3.我国标准的三个层次

(1)基础标准;如术语标准、分类标准、标志标准;

(2)通用标准:如建筑材料通用标准、检测技术通用标准、施工安全通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通

用标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筑工程监理规范》;

(3)专用标准:对应于通用标准,就有一系列专用标准。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简单的说,强制性条文是技术法规,不执行就是违法。

2000年1月,国务院为确保工程质量、杜绝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质管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对业主的责任、

行为,对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质管条例”以法规形式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其中第 19、36、44条,三

处同时指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根据违反强制性技术标准所

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对违反强制性

技术标准而做出的最为严格的规定。

“质管条例”的颁布,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使之走上了行政执法与科学管理并重、严

格技术标准、从源头开始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则在从技

术管理角度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重要作用。

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

(1)明确了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

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2)明确了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严格执行。就是说,如果不执行

强制性条文,政府主管部门就应当按照“质管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有一个条文不执行就要处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必然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编制及修订情况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电联”)标准化部受有关政府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电力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制修订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目前,电力行

业专业标委会已达36个,涉及到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施工、电网运行、环境保护、试验技术等专业。标委会委员均由本专业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

担任,专家人数达1160人。另外,中电联标准化部还归口管理6个专业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8个专业的国际电工技术委员会的中国业务。

中电联标准化中心于2000年及时组织编写了《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0年版),以下简称《电力强条》。随着电力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装备水平的提高,以及几年来新标准的颁布和超龄标准的修订,2000年版《电力强条》的内容已不全面。为了保证其适用性,根据建设部安排,中电联又组织有关单位修订,形成2006年版《电力强条》,建设部以建标〔2006〕102号文发布,于2006年9月

1日起实施,并及时召开了《强制性条文》宣贯会。

四、《强制性条文》在电力建设中的执行情况

近年来,为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快了电力工程建设速度,全国电力工程开工和投产容量都快速增长,电力供应能力明显提高,供需矛盾初

步得到缓解。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增长。但是,在加快电

力建设的同时,也存在着电力工程建设质量下降、安全事故增多、电源结构不合理、

电网建设滞后等问题。尤其是电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隐患不容乐观。事故频发,也

反映出事故单位在施工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落实、培训教育以及强制性标准的贯

彻执行等方面存在着问题。这些安全和质量隐患,现阶段集中反映在工程施工安全和

质量上,投产后将会引发电力设备运行不稳定和可靠性差等问题。所以,电力工程建

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要长抓不懈,要加快监管工作的法制化进程,要做到“有章可循,

有章必循”。《电力强条》就是我们电力建设中必须执行的重要内容。

《电力强条》是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该强制执行的技术法规,执行《电力强条》是从技术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同时,也作为国务院“质管条例”的配套文件,是政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依据。

为加强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办公厅和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以[办电输(2006)8号文](以下简称“8号文”)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电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部署、组织了全电力行业范围内的检查,并由电监会发布情况通报,进一步规

范了电力工程《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提高了执行力度。

第二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结构组成

一、2006年版《电力强条》概述

《电力强条》是从现行的强制性电力技术标准中摘录了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它公众利益并必须执行的有关条款,同时考虑了提高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非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标准和

政府部门文件等内容没有摘录。

与2000年版相比,2006年版新增加了64项标准中的有关内容,重点体现“性能”要求,只给出要达到的目标,而不规定采取的具体方法;删除了14项标准;并注重了解决2000年版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结构编排上也作了适当的调整,逻辑性和整体性更强,内容的完整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电力强条》所摘条文的条、款、项以及序号等均与原标准相同。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文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

二、2006年版《电力强条》的结构组成

第一篇:“火力发电工程”,分综合规定、勘测设计和施工及验收三章。

“综合规定”主要是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内容;

“勘测设计”包含了工艺、土建两大部分设计,含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锅炉燃烧室防爆、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土建结构等设计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内容;

“施工及验收”主要是锅炉与压力容器、管道和汽轮机机组等设备的焊接、安装和验收等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内容。

第二篇:“水力发电及新能源工程”,分综合规定、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新能源四章。摘编了水利水电工程中地质勘察、结构可靠度、抗震、防火设计及环境

影响评价和防洪标准等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内容;

在“工程施工及验收”一章中,摘编了岩石基础开挖、混凝土施工、钢闸门制造安装和水轮发电机组安装及启动试验等条款;另外,还编入了大坝安全监测方面的内容。

第三篇:“电气输变电工程”,分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两章。

“勘测设计”分发电厂电气部分和输变电工程两部分;

“施工及验收”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和输电工程两部分。

将发电厂、变电所及架空电力线路电气专业设计、施工和安全方面必须强制执行的内容都包括进去了。

第三节电力工程中通常应用的强制性条文简述

一、电力工程建设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内容

电力工程建设中执行的《强制性条文》,不仅仅限于《电力强条》中的条文,一般应该包括以下四大部分。

(一)“8号文”要求的四个条例

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

(二)四个汇编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分为十五个部分(汇编),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

场工程等。

其中与电力工程较密切的有如下四个汇编:

(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1)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00)

(4)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

(三)全文强制的单行本

如:《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 DL 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DL 5009.2-2004

(四)相关新标准

目前,电力标准共有1312项,其中电力行业标准1081项,电力国家标准231项。凡新标准、规范,均注明其中所列的强制性条文条目,并用黑体显示。如:

设计方面: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2000;

施工方面国标新规程:有16个施工质量验收规程,其中以下两个是通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

施工方面行业新规程:

DL/T 5161.1—5161.17---2002、DL/T 5210.1-2005、《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

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第1部分土建工程》DL/T 5113.1-2005。

(五)电力行业即将出版的新规程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二○○七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电力行业有64个即将出版的新规程,如:《火力发电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火电工程达标投产检验及评定规程》、《输变电工程达标投产检验及评定规程》、《水电工程

达标投产检验及评定规程》、《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二部分:锅炉DL/T 5210.2、第三部分:汽轮机DL/T 5210.3、第四部分: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DL/T

5210.4、第五部分:管道DL/T 5210.5、第六部分: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第八部分:加工配制DL/T 5210.8、《水电水利工程项目管理技术规范》、《海水脱硫工程工程调整试运及质量验收评定规程》、《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等。

二、《强制性条文》应用举例

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中,通用的、适用于各个专业的,主要是规范各责任方质量验收行为的规定,共有以下六条:

(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简称施工质量验收的十个基本条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二)单位工程合格的5个条件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的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三)不合格项处理规定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四)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对施工单位的要求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五)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对建设单位的要求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六)建设单位要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的要求

电力建设工程未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制,而是按发改委规定,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详见达标投产之综合管理部分)。

关于各专业的技术内容(略)。

第四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的编制

(一)牢固树立法律法规意识

“8号文”对电力企业贯彻《强制性条文》提供了指导方向,从其检查表内容可

看出,要求所有电力企业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四个条例入手,

即贯彻《强制性条文》从法律法规入手,树立法律法规意识。

(二)从头抓起,全过程落实

有了法律法规强条和标准意识,还必须从头抓起,认真策划。包括掌握信息、识别版本、配置文本;本工程需要……。要抓落实,要从规划、勘测、设计,至施工、调试、验收全过程抓,一条也不能违反。

(三)编制实施计划

策划要形成计划,要结合各工程实际编写出指导性的计划,同时与工程其它管理文件(如电力建设施工技术管理导则、火电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导则等)以及工程管

理过程(如建设项目管理体系、监理大纲、工程质量验收、质量监督检查等)融合。

实施计划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参建各方要对本企业内系统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

究策划,检查是手段,系统实施是目的;

(2)要有计划的组织培训,配备必要文本。可采取多种形式,以个人自学、集

体学习、针对项目的问题随时组织学习为主,也可安排参加宣贯培训、请专家讲课、

咨询等等;

(3)针对本建设项目,由业主牵头组织,总监主持,以2006年版《电力强条》汇编划分的的三大部分(综合、勘测设计、施工及验收)为框架单元,补充其他汇编、单行本内容,针对上述八个考核项目,逐一落实;

(4)《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主体是参建单位,所有参建单位(建设、勘察、设计、制造、施工、调试)都要落实执行。“8号文”十分明确的指出了落实执行是两

条线,分别针对企业和项目。监理单位一方面要有自身的实施计划,另一方面要协助

业主,针对整个建设项目。

(5)由于电力工程属于技术密集型工程,专业多、专业面广,要区分建设项目

和分专业执行计划之间的关系。各个专业要依照本建设项目《强制性条文》执行的总

体策划要求,制定单独的本专业的实施计划,将内容和操作程序细化。

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的监督和考核

根据国家电监会和建设部“8号文”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的要求,《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2006年版)对

于《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主要考核如下八个方面:

(1)项目法人单位应建立本工程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计划,根据本工程的实

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应有记录;

(2)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

(3)建立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并有负责机构和人员;

(4)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建立有效的技术标准清单;

(5)规划、勘查、设计、施工、调试、验收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

(6)工程采用材料、设备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7)工程项目建筑、安装的质量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8)工程中采用系列、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符合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电力企业贯彻《强制性条文》情况检查表见表1-4-1。

表1-4-1 电力企业贯彻《强制性条文》情况检查表

序号检查项目检查情况检查结果

1 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已转发或在公司范围内公示该条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

已转发该条例,但未提出具体要求

未转发、公示和落实该条例

2 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已转发或在公司范围内公示该条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

已转发该条例,但未提出具体要求

未转发、公示和落实该条例

3 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已转发或在公司范围内公示该条例,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工作要求

已转发该条例,但未提出具体要求

未转发、公示和落实该条例

4 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对《强制性条文》相关内容进

行宣传贯彻和培训并有记录,能及时采用现行标准,有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的制度、负责机构与人员,对贯彻《强制性条文》有相应经费支撑

部分实施上述工作,但不够全面

没有实施上述工作

第五节监理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责任和义务

一、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质管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

理责任。”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所承担的监理责任,主要是指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两方面。

如果监理单位故意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要依照《建筑法》及“质管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不按照监理

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给建设单位或其它单位造成损失的,属违约责任,应当向建

设单位赔偿。

特别要强调的还有个人责任:“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监理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工程建设项目,具有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生产环节多、参建单位多、影响质量形成的因素多等特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最基本的原则和方法就是建立健全

质量责任制,有关各方对其本身的工作成果负责,共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在建设工

程的建设过程中,影响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这四个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在“质管条例”的第二、三、四、五章中进行了规定,各方主体在进行建设工程活动中必须按照“质管条例”

的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

(1)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过程中,应将此项列入日常工作。在监理合同授

权范围内,以《工程建设监理规范》为依据,在监理规划、大纲、细则中有措施、范围、责任,全过程落实本工程《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同时要提前考虑到为建设单

位和建设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和管理支持的因素;

(2)在统一组织和授权下,对参加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

在工程建设全过程常规程序中,对《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系统管理和落实;

(3)对本工程全过程、全方位(含建设单位)、各阶段出现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情况,监理单位要及时提出、限期整改并关闭;

(4)对严重违犯《强制性条文》情况,监理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

汇报。

三、监理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监理单位在执行《强制性条文》时,应结合与之相关的规程、规范执行,因为《强制性条文》是从相关的规程、规范中摘录出来的,是在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

必须要执行的条款,不能孤立理解,要注意关联性。

电力工程监理业务的开展有着行业特有的性质,建设单位要求监理的深度、范围各不相同,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过程中执行《强制性条文》也要与其相匹配,其重

点也不尽相同。监理单位在开展监理工作所需要投入的资源是不同的,执行《强制性

条文》各条款的力度也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过程中,把握其

在《强制性条文》执行过程中的定位很重要,也是总监理师应该首先解决的问题,要

制定相应的措施及实施细则,根据工程特点明确所需要执行条款的深度。

对于设计监理项目,必须执行《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 5000-94、《火力发电厂土建结构设计技术规定》DL 5022-93、《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 5094-199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96中《强制性条文》的条款,这也是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重点。如果监理范围不含设计监理部分的内容,这

些条款的执行监督是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对于施工全过程监理项目,必须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篇》

DL/T 5047-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 561-9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DL 5011-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

焊接篇》DL 5007-92中《强制性条文》的条款,这也是监理单位具体执行(监督)的重点。

第六节监理单位在执行强制性条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在近几年的电力工程质量检查中,质量总体水平进步较快,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现将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情况简述如下,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工程监理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问题举例

(1)监理规划未报建设单位批准。

(2)监理旁站方案未按有关规定审批后执行,个别旁站监理和平行检验工作开展

得不到位。

(3)部分资料,监理仅签名而未签审核意见。

(4)少数总监代表越权处理有关问题。

(5)有的监理项目在分项和分部工程未完前,已确认了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6)有的项目监理月报中无监理初验意见。

(7)少数监理工程师对新标准及其评定办法不熟悉,无法对工程进行有力的监理。

(8)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学习不够。

二、变电现场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问题举例

(1)高压配电装置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铰链处未用软铜线连接。

(2)电气装置的配电、控制和保护用的屏柜的金属框架和底座,未通过明显的接

地线接到接地母线和接地母排后直接接地,个别有遗漏。

(3)避雷针与接地引下线连接未采用焊接。

(4)变电站的钢结构和钢结构上的爬梯由于认识问题,接地不规范。

三、线路现场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问题举例

(1)混凝土试块未从现场浇制的混凝土中取样制作,其养护条件未与基础基本相同。

(2)混凝土材料用量,每班或每基基础未能至少检查两次来保证配合比符合施工

技术设计规定。

四、对策

(1)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及时组织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学习和培训工作。

(2)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应认真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导则》,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审制度,施工图会检制度、施工技术交底制度和设计变更管理制度。

(3)各参建单位人员应熟悉规程规范,并应在工程现场配齐工程规范。

(4)加强原材料控制和材料跟踪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查原材料及复检报告,特别要审查混凝土配合比、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水泥复检报告中的28天强度报告。

(5)归挡资料中,监理单位签证应规范,特别应加强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签证。

(6)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的条文执行,如监理规范应报送建设单位审批,总监代表应按监理规范的权利范围工作。

第二章电力工程建设规程规范规定

第一节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简述

一、编写《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目的及意义

自从2000年实施《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以来,我国的监理行业得到了规范管理,但由于该规范是以房屋建筑专业为基础,有些地方未涵盖其他专业的特殊性,因此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于2006年10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制订《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1.编写《电力建设工程监理》的目的

规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行为,使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更加适合电力工程特点的行业标准可遵循,同时也促进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水平。

2.编写《电力建设工程监理》的意义

细化《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使其更具有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使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有章可循,也使建设单位可以更加细致的监督监理工作,有利于和国际电力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接轨,有利于提高我国的电力建设水平。

3.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制订《电力工程监理规范》,更加规范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行为,进一步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环境等方面的建设水平,从而产生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

二、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标准的协调情况

新编《电力工程监理规范》要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力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

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电力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典型大纲、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管理办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程标准建设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06版)等。

三、拟采用的FIDIC合同条件名称

(一)《FIDIC合同条件》—1999版

1.《新红皮书》(施工合同条件)

2.《银皮书》(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合同条件)

3.《新黄皮书》(工程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

4.《绿皮书》(合同简短格式)

(二)FIDIC《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

四、内容简介

(1)总则

(2)术语

(3)监理组织及监理设施

(4)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5)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6)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7)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8)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9)设计监理

(10)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

附录A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附录B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程序框图

附录C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条文说明

五、《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特点

(1)在编写过程中注意结合最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规章。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等。

(2)写入设计监理,主要以火电工程为基础编写。内容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内容、过程管理,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及合同、资料管理。

(3)写入安全监理与环境保护。

(4)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验收与移交突出了电力建设工程的特点。

(5)写入工程质量保修监理,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

止及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6)写入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工作及程序。

(7)写入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主要程序框图。分四大类: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23个表式、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4个表式、C 类表(设计单位用表)3个表式、D类表(各方通用表)2个表式。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基础上根据电力工程的特点进行了扩展,列出了关于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设备监造工作程序框图。

六、工作进展情况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于2006年11月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编写的第一次会议,会议确定了《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编写原则、编写大纲、各单位的编写内容、编写结构、书写格式及编写进程。并要求各参编单位派出既有丰

富工程及监理实践经验又有深厚理论修养的专家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编写工作。

各参编单位根据分配的编写任务即选派专家进行编写,根据进度安排,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于2006年12月在广州组织了第二次会议,各主要起草人介绍了各自编

写部分的想法,也对其它部分提出了意见及建议,经过讨论,各位编委对各自编写部

分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会上还提出了具体编写要求,要求收集相关的我国的法律法

规和规范,研究相关的电力监理行业的实践,学习目前国外的咨询监理的理论与实践,并且贯彻其中。内容要考虑具有科学性、实践性、前瞻性,并突出电力建设工程监理

的特点。提出了《本规范用词说明》。

根据进度要求,各主要起草人提交了各自编写内容的初稿,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于2007年4月在成都组织召开了《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起草人第三次会议,会上各位主要起草人简要讲述了各自编写的内容,提出了需要讨论的问题。各位主要

起草人对于整体框架进行了较为细致的讨论,并提出了阶段性要求。

根据第三次会议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各主要起草人进行了逐字逐词逐句斟酌修改,并进行了交叉审查。

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于2007年6月在南京组织召开了《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起草人第四次会议,各位主要起草人逐条逐款进行了细致认真的讨论,基本

形成了《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正文部分,并对需修改的地方提出了详

细具体的修改意见,各主要起草人根据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收集到各主要起草人的修改稿后,进行整理,然后各主要起草人对全文进行修改,于2007年9月形成了《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7年9月《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征求意见,同时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也发函至相关单位征求意见。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将在专家审查后发布。

第二节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的一个重要阶段,施工监理包括项目施工招标至工程施工全过程。为控制水电水利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工程投资效益

及工程管理水平,促使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工作规范化,国家经济贸易委会员发布了《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 T 5111-2000),于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施工监理规范规定了对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控制,对安全及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合同管理职责等。

水电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工作涉及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以及工程移交与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在下述内容中分别说明。

一、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包括: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投标和签约;承包商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设计图纸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施工控制测量成果验收;进场

材料、设备检验;业主提供条件检查;发布开工令等。

(一)协助业主进行施工招投标和签约

1.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

受业主委托协助编制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参加审查招标文件的商务条款、技术规范和招标图纸。

2.协助业主进行招投标活动

协助业主做好招标工作,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对投标承建单位承担本工程项目的能力、条件、财务、信誉作出公正的评价,向业主推荐。

协助业主召开标前会议,协助组织投标单位现场察看、解释招标文件。

3.参加开标、评标

受业主委托参加开标、评标工作,协助业主检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和完整性,并对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及投标人的技术能力、资源配置、质保体系、报价测算等,以及能否完成工程的总目标作出评审建议。

4.协助业主签订工程承建合同

协助业主进行合同谈判,签订工程承建合同。审核合同价计算、合同价调整、付款方式等,并注意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内容中有关监理机构的主要权限。

(二)承包商质量体系的检查与认可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商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其质量目标是保证承建工程质量满足合同技术条款、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各项技术要求。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商在合同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完成质量管理组织、质量检测机构的组建,完成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编制,完成施工质量检测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业务考核。

承包商的质量体系、管理组织、质量检验机构、施工测量机构、施工质量检测人员的资质,须经监理机构审批或认可。

(三)设计图纸提供

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组织首批开工项目设计图纸的提供,通过审查后,签发给承包商实施。这些图纸可能是业主通过监理机构提供的,或者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由承包商负责完成设计的。

(四)施工组织设计审批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商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合同工程开工前或合同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五)施工控制测量成果验收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商按照合同文件规定,在业主提供的基准控制点的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布设与必须的开工前原状地形图测绘。

控制网或加密控制网布设与地形图测绘的施测方案,必须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监理机构应派出测量监理工程师对施测过程进行监督,或通过监理校测,完成对控制

测量成果的审查和验收。

(六)进场材料、设备检验

1.进场材料的质量检验

监理机构应对进场材料进行检验,确保进场材料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储存量,并符合规定的技术品质和质量标准要求。

2.进场施工设备的检查

进场施工设备应满足工程开工及施工所必须的数量、规格、生产能力、完好率、适应性及设备配套要求。经监理机构检查,不合格的施工设备,应督促承包商检修、

维护或撤离工地更换。经查验合格的施工设备,应为工程施工所专用,未征得监理机

构同意,这些施工设备不得中途撤离工地。

(七)业主提供条件的检查

监理机构应提请业主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做好合同支付资金筹措、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用地提供、设计图纸供应,以及其他应由业主提供条件的落实。

(八)发布开工令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施工准备查验合格后,或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日期发布工程开工令。

二、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应以合同管理为核心,有效控制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

工进度和工程投资费用等目标的控制承担合同责任。合同管理的内容涉及合同履行管理、违约管理、变更管理、索赔管理、保函与保险管理等。

(一)工程质量控制

1.工程质量控制的依据

(1)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依据

1)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件与技术规范;

2)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3)经监理机构签发实施的设计图纸与设计技术要求;

4)国家或国家部分颁发的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检验标准及质量检验办法。

(2)工程质量控制标准

1)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新的技术标准替代了原技术标准,从新标准生效之日起,依据新标准执行;

2)当合同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低于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文件标准时,

应按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强制性技术标准执行;

3)当国家或国家部门颁发的技术标准(包括推荐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低于合同

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时,按合同技术标准执行;

4)监理机构可以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征得业主批准后,对工程质量

控制所执行的合同技术标准与质量检验方法进行补充、修改与调整。

2.开工前质量控制工作

(1)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结合所编制的监理质量体系,完成工程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提出工程质量管理点、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完善监理细则文件的编制;并

在监理过程中贯彻和落实。

(2)设计文件的签发

监理机构应做好施工图纸的审查,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图纸中的缺陷和差错。如果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和合同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偏离,应召开专题协调会议予以审议、分析、研究和澄清。

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或承包商可以根据现场地形、地质与施工条件变化提出优化设计建议,提交业主研究。

(3)设计技术交底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技术交底,使承包商明确设计意图、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

(4)施工措施设计的批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mw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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