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户承诺书

更新时间:2023-09-01 22:2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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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户承诺书

动物养殖承诺书

为全面落实防疫灭病、畜禽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及记录、引种申报及报检、发病畜禽死亡

的处理等工作责任制,促进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场(户)郑重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

行《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证按如下要

求行事:

1、遵纪守法,自觉遵守行业法,依法生产经营;保证所销售的动物产品健康安全,不销

售患病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2、接受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参加业务培

训,接受职能部门技术指导,搞好本场的科学养殖工作。

3、自觉根据《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防疫各项硬件规定,建好各种防疫设施,配备隔离

圈,焚毁灶、化粪池、消毒池、喷雾器等设备。

4、按《动物防疫法》规定,自觉搞好本场的动物免疫工作,建立和规范各项防疫制度并

上墙公示,严格执行。

5、严格执行市外引种畜禽申报审批制度,未获批准不擅自引入。

6、引入动物后和出栏动物前主动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

7、建立完善的兽药、饲料等各种投入品购进使用台帐、并记录详实,同时严格执行休药

期制度(出栏前20天停药)。保证不购买、不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不使用国家禁止的饲料

及饲料添加剂(见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

8、配备兽医技术人员,设置兽医工作室,配备疫苗冷藏设施,并负责本场内疾病治疗、

疫情观察、疫苗注射、标识佩戴、免疫档案登记,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达标。

9、坚决支持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和动物疾控部门对病死畜禽进行解剖诊断,以

及对已免疫注射的畜禽抽血进行抗体监测及疫情的分析。

10、场内动物发生死亡时,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或动物疫控中心报告,做到不销售、

不转移、不屠宰、不食用的“四不”规定和坚决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防控工作。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场(户)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应处罚。若因自己生产有

毒有害畜禽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败造成疫情传播流行

致使畜禽大批死亡,自己愿意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监督单位: 承诺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责任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xx畜产品质量安

全承诺书(养殖户) xx乡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适用于畜禽养殖场(户)) 承诺人(单位):

为了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我做出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

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国家及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做到依法安

全生产、经营和使用。

二、完善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从外地调入畜禽严格执行调

入前备案(跨省调运种畜禽和乳用动物事先审批)、调入后严格执行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绝

不从疫病风险地区调购畜禽。

三、绝不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蛋白精,莱克多巴胺”等国家违禁添加物及其他禁

用的兽药和饲料产品;严格遵守兽药停药期规定;绝不销售没有检疫合格证明、含药残以及

病害的畜禽及其产品。

养殖户承诺书

四、树立健康养殖理念,建立相关养殖制度,认真落实畜禽防疫检疫各项措施,并做好

病死、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措施。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做好各项记录,自觉

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及时报告。

五、积极参与和协助配合政府和兽医站等主管部门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和防控

重大动物疫病工作,为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表率。 承诺人: (签名或盖章) 养殖场(户)安全生产承诺书 我是一名养牛专业农户,这些年来,在xx县农村工作局的大力扶持下,盖起了暖棚圈舍,

引进了优质畜种,经过我多年的辛苦努力,走上了科学养殖的致富路。通过这些年的养殖生

产,我深刻体会到:养殖业既是典型的高风险行业又是人们走向致富的环节之一,只有从源

头上杜绝违禁药品才能保证广大人民的肉食安全,市场稳定了,食品安全了,我们才能更加

放心大胆地发展养殖。所以作为一名养殖户,我自愿做出如下承诺:

1、认真遵守《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2、严格按照要求如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各类养殖档案。

3、严格按照处方、说明书(包括生物制品),对动物用药;绝不过量、超剂量甚至滥用

抗生素等药品。

4、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变质兽药饲料,不使用假冒伪劣、过期、不合格生物制品。

5、不在动物饮用水、饲料中添加三聚氰胺、盐酸克伦特罗等任何严禁添加的任何物质。

6、生产、饲养、销售健康的猪牛羊等动物;动物休药期间,不向屠宰经营户出售。

7、积极主动地配合、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承诺人: 监管单位: 年 月 日篇四:养殖场(户)动物卫生质量安全承诺书 规模养殖场(户)动物卫生质量安全承诺书 ***畜牧局:

按照《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为落实

防疫灭病、畜禽投入品的使用管理及记录、引种申报及报检,发病畜禽死亡的处理等工作责

任制,特向贵局做如下承诺:

1、接受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参加业务培

训,接受职能部门技术指导,搞好本场的科学养殖工作;

2、自觉根据《动物防疫法》所规定的防疫各项硬件规定,建好各种防疫设施,配备隔离

圈,焚毁灶、化粪池、消毒池、喷雾器等设备;

3、按《动物防疫法》规定,本场庄重承诺为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4、建立和规范各项防疫制度并上墙公示;

5、执行外引种畜禽申报审批制度,未获批准不得擅自引入;

6、引入动物后和出栏动物前向动物卫生执法部门报检;

7、有完善的兽药、饲料等各种投入品购进使用台帐、并记录详实,同时严格执行休药期

制度(出栏前20天停药);

8、有兽医技术人员及兽医工作室,配备疫苗冷藏设施,并负责本场内疾病治疗、疫情观

察、疫苗注射、标识佩戴、免疫档案登记,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达标;

9、必须接受和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和动物疾控部门对病死畜禽进行解剖诊断,以

及对已免疫注射的畜禽抽血进行抗体监测及疫情的分析;

10、场内动物发生死亡时,立即向动物卫生监督部门或动物疫控中心报告,做到不销售、

不转移、不屠宰、不食用的“四不”规定和坚决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防控工作;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应处罚。若因自己生产有毒有害畜

养殖户承诺书

禽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败造成疫情传播流行致使畜禽

大批死亡,自己愿意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篇五:畜禽养殖承诺书 畜禽养殖承诺书 xx区畜牧兽医局:

本养殖场 在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时,经贵单位工作人员宣传讲解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2010年第7号令《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本人已知

晓了兴办养殖场所应具备的动物防疫条件,明白了自己应承担法律责任和履行的法律义务,

为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现承诺如下:

1、保证投入生产使用的畜禽来自非疫区并经过检疫,并有检疫合格证明备查,每批畜禽

入场前提前24小时报检。

2、保证养殖过程按照《畜牧法》及《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开展

(积极接受畜牧部门)强制免疫,保证畜禽出栏(离开饲养地)向当地的畜牧兽医部门报检。

3、保证在饲养过程中不使用瘦肉精等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药物,不销售含瘦肉精等畜禽

及产品,不添加非物质添加剂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直接将兽用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和饮用水

中或直接饲喂动物,不使用未取得《动物源性饲料生产企业安全卫生合格证》的动物源性饲

料产品(如肉骨粉、血粉、乳清粉等)。

4、发生畜禽死亡及时上报,保证养殖过程的病死畜禽不出售,不随意扔弃,严格按照畜

牧部门要求进行焚烧、深埋等无害化处理。

5、在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按规定自觉坚持依法养殖经营,加强畜禽养殖污

染治理。

若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应处罚。若因自己生产有毒有害畜

禽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或因免疫工作不到位,或因免疫失败造成疫情传播流行致使畜禽

大批死亡,自己愿意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mb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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