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账务处理讲义2

更新时间:2023-11-28 12:1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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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基础知识和账务处理

讲 议

(王慧树)

大家好,受我们财政局领导、中心主任的委托,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账务基础知识和账务处理方面的知识。今天主要讲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审核原始凭证,二是填制记账凭证,三是登记会计账簿,四是填报财务会计报告,五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账务的具体处理方法。

一、审核原始凭证

在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时,由经办人员首先取得外来的原始凭证或填制自制的原始凭证,交由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及其内容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原始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车船飞机票、水电费、电话费,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等等)和自制原始凭证(发放临时工工资、各种补助、奖励的单据)。

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凭证的名称;(二)填制凭证的日期;(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四)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五)经济业务内容的数量、单位、单价、金额; (六)制单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七)出具凭证的单位名称;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收(付)讫、现金收(付)讫章等);(八)其他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的监制印章,政府及非营利单位出具的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的监制印章(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捐赠票据等)。原始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增值税等专用发票的填制应当符合相关税法和税务部门的要求。写明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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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的应有明细表,金额应与发票相同并加盖与发票相同的财务印章。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进行结算。原始凭证,除车、船票等类似凭证外,,一般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盖印章:(一)外来原始凭证应当有出具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现金收(付)讫章、或银行收(付)讫章、或业务专用章,以及制单和收(付)款人员名章;个人出具的凭证必须签名,或同时加盖名章,并应填明个人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二)对外出具原始凭证,应当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现金收(付)讫章、或银行收(付)讫章、或业务专用章,以及制单和收(付)款人员名章。(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制单人员、经办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有附件的原始凭证(例如:差旅费报销单,原始凭证粘贴单),应当在原始凭证上注明附件的自然张数,原始凭证与附件的有效金额应当相等。附件应当按以下要求粘贴:(一)各种附件应当粘贴在原始凭证背面;附件张数过多可另行粘贴,并附在原始凭证之后。粘贴时,不准遮盖附件的报销金额及其基本内容。(二)公共汽车及地铁车票,只粘贴报销金额部分;(三)规格较大的附件,应当按记账凭证大小折叠;如有破损应当粘贴补齐。原始凭证须经办人签字或盖章、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审批人审批签字或盖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其授权审核人审核签字或盖章。

原始凭证审核结果的处理:1、对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核定并签字或盖章。2、经审核为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当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3、经审核为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予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更正或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发现错误的,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更正:(一)外来原始凭证存在非金额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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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压盖出具单位印章;存在金额错误的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二)自制原始凭证错误的,应当重新填制。外来原始凭证遗失或破损严重无法辨认时,应当取得出具单位盖有公章或签名的证明(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经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船、飞机票),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一般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二、填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单位可以使用专门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作为记账凭证;规模小、经济业务量较少的单位,也可以使用通用记账凭证。单位无论使用何种记账凭证,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记账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内容:(一)记账凭证名称;(二)填制记账凭证日期;(三)记账凭证编号;(四)经济业务事项内容摘要;(五)会计总账、明细账科目;(六)应借、应贷金额及记账符号;(七)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八)制单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涉及收款和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当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记账凭证的填制:(一) 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填制记账凭证。(二)记账凭证填制日期应当以会计部门受理会计事项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当填写齐全。(三)记账凭证摘要填制要点:1、填制记账凭证摘要应当简明扼要反映经济业务内容;2、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款的对象、主要内容、结算种类或支票号码;3、财产、物资增减事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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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物资名称,品种过多时,可省略为类别、单位简称;4、往来款项要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内容;5、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损溢,应写明对象和内容;6、调整账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账目的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并制作必要的自制原始凭证加以说明;7、待摊及预提事项,应写明摊提内容及期限;8、内部转账事项,应写明事项内容,并制作必要的自制原始凭证加以说明。填写会计科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凭证应当填写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全称,不得用科目编号或外文字母代替或简化。(二)会计科目应当依次填写,科目之间不得留有空行;遇到相同会计科目的,应当逐个填写科目全称,不得用符号代替;使用会计科目章的,应当与横格底线平行盖正。(三)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应当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编号。

记账凭证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相应金额合计应当一致;科目借方金额合计与科目贷方金额合计应当相等。记账凭证应当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或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除结账和更正错误外的记账凭证,应当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多张记账凭证的,应当将原始凭证附在主要记账凭证后面,其他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原始凭证附在某年某月某册某号记账凭证上”字样,或同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记账凭证的附件张数,按所附原始凭证的自然张数计算;原始凭证及其附件作为一张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填写基本内容后,应当由制证人员签名或盖章、稽核人员稽核签名或盖章、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审核签名或盖章。涉及收款和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记账时,记账人员应当在会计凭证的记账人员栏签名或盖章。记账凭证登记入账前,发现填写错误,应当重新填制;登记人账后发现填写错误,应当进行更正。记账凭证填写错误的更正方法: 1、会计科目或金额填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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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填制一张内容与错误记账凭证完全相同的金额为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同时再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更正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会计科目填写正确,只是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时,可按多记的金额,填制一张与错误记账凭证应借、应贷科目相同的金额为红字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冲销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多记金额”;还应在错误记账凭证的摘要栏注明“已在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更正”。2、会计科目填写正确,只是所记金额小于应记金额时,可采用补充登记法更正。按少记的金额,填制一张与错误记账凭证应借、应贷科目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补充登记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同时在错误记账凭证摘要栏注明“已补充登记在某年某月某日某册某号凭证”。 3、出现重号或漏号,应在重号记账凭证或者漏号号码前后记账凭证的右上角,注明“重号”或“漏号”字样,并在注明的“重号”或“漏号”字样上加盖记账人员名章,同时加盖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名章。

经审核无误的科目汇总表、记账凭证及所附原始凭证等会计凭证,应当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装订会计凭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科目汇总表及所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装订为一册;不得将不同月份会计凭证合并装订。(二)原始凭证过大时,应当折叠装订,并保证装订后仍能展开查阅。原始凭证过小时,可在记账凭证面积内分开均匀粘贴。(三)会计凭证封面内容应当填写齐全。其包括:封面名称,经济业务起止日期,记账凭证起止编号,附原始凭证合计张数,凭证年度、月份,册号,装订、审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名章,装订人必须在装订封条上加盖骑缝章。对于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可以单独装订保管,在单独装订的原始凭证封面上注明记账凭证日期、编号、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凭证名称及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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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补助收入——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2、单位收到财政局综合股核拨的各种收费和其他收入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预算外资金收入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

3、单位取得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捐赠收入、有价证券及存款利息收入等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4、事业单位上级单位拨入的非财政补助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上级补助收入

5、单位收到财政部门(职能股室)、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项目支出——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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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专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二)、单位取得的往来款项核算

1、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款、应付款等待结算款项 行政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事业单位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按债权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2、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暂存款——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置明细账

3、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借入的有偿使用的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借入款项——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账。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取得的应缴款项 1、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 行政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国库时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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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现金(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国库时

借:应缴预算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2、收到“应缴财政专户款”时 行政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借:现金(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上缴财政专户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按收费项目设置明细账 贷:现金(银行存款)

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应缴预算和财政专户款必须及时足额上缴,不得坐支、挪用或私设“小金库”。“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年终余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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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发生支出核算

1、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发生各项支出时 行政单位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借:事业支出——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贷:现金(银行存款) 2、拨出经费的核算 行政单位

借:拨出经费——拨出经常性经费——按所属单位设明细账 ——拨出专项经费——按所属单位设明细账 贷:银行存款 事业单位

借:拨出经费——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拨出单位只有一个,可以不设明细账) 贷:银行存款 3、拨出专款核算

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付给所属事业单位的需要报账的专项资金。 借:拨出专款——按所属单位设置明细账(如果所属单位只有一个,可以不设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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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银行存款 4、专款支出核算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职能股室)、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实际支出时 借:专款支出——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明细账 贷:银行存款 5、上缴上级支出核算

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支出

借:上缴上级支出 贷:银行存款

6、对附属单位补助的核算

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时 借:对附属单位补助 贷:银行存款

(五)、统发工资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核算

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必须加盖银行印章)时

行政单位:统发工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账务处理 借: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工资和福利支出——基本工资

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工资和福利支出——津贴

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退休费 经费支出——基本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离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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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tm1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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